JH學校對監考失職行為處理規定
認真履行監考職責,是監考教師義不容辭的責任與任務。考試也是對監考教師責任心、全局意識等職業道德的一次重要檢驗,它直接關系到考試組織的成功與否,關系到我校教風、學風的導向。為嚴肅考風,嚴明考紀,根據我校實際,特制訂《對監考失職行為的處理規定》如下:
一、以教務處考務人員點名為準,監考教師遲到,給予通報批評,按我校考勤規定加倍處罰。
二、對學生全部交卷前私離考場的視為早退,對早退或中間擅離職守的教師給予通報批評,并按我校考勤有關規定給予加倍處罰,對早退或擅離職守該場達考試時間一半的教師按曠工一節課處理。
三、對監考教師在考試過程中不認真履行監考職責,如相互聊天、吸煙、看書、閱卷、做題、玩手機、打盹或作其他與考試無關的事,給予通報批評,巡視人員指出達兩次者,取消其監考資格,在停職期間按曠工處理。
四、對監考教師不認真履行監考職責,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并從當月校內工資中扣除20元。
1)監考松懈,對違紀學生不加制止,對作弊學生沒有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的;
2)在考試中未能有效控制學生,造成考場混亂,違紀嚴重的;
3)對作弊學生未能及時發現,被巡視人員發現或被學生舉報并查實的'。
五、履行監考職責不規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加扣當月校內工資10元處理。
1)不按時收、發卷、卡的;
2)擅自延長或縮短考試時間的;
3)不按要求核對考生考號、科目是否填涂正確造成考試漏涂考號、填錯考號一級填涂考號不規范無法識別導致答題卡為0分的;
4)漏收或丟失試卷及答題卡的;
5)倒裝、混裝試卷的。
六、不服從學校監考安排的,按我校考勤制度中有關“不服從學校監考活動安排”的有關條款處理。
說明:本制度只適用于學校組織的月考、期中、期末、模擬、調研等考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JH學校對監考失職行為處理規定】相關文章:
監考失職檢討書07-12
《員工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的學習心得06-26
監考工作失職檢討書05-09
教師監考失職的檢討書04-02
教師監考失職檢討書08-27
監考工作失職檢討書12-08
關于教師監考失職的檢討書03-12
關于教師監考失職檢討書11-09
教師監考失職檢討書范文01-22
教師監考失職檢討書1100字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