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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制度

時間:2022-09-13 16:28:03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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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制度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完善人民調解組織,提高人民調解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人民調解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任務

  (一)調解民間糾紛,防止民間糾紛激化;

  (二)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預防民間糾紛發生;

  (三)向社區居民委員會反映民間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原則

  (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二)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三)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人民調解工作守則

  (一)人民調解員要認真學習國家的法律法規,熟練掌握調解工作要領,熟練掌握調解過程當中應掌握的進展以及導向技巧,使調解工作順利開展。

  (二)要熟練掌握和和運用依法調解的方法,在通知當事人到庭調解前要熟悉案情,深入調解研究,進行實地考察,掌握事情真相,取證記錄,對物證、書證及時收集、備案,以利于在調解中及時說服、勸導、教育有過錯或過失的一方當事人以及應當所負的責任。

  (三)調解員調解前要宣布紀律和給當事人提出具體要求,以防止出現盲目現象和意想不到的情況。視情節宣布休庭和下次開庭的時間,對調解成功的案件所達成的協議要簽字蓋章以示負責。

  (四)調解員要公正、公平,以理服人、以法教人,不徇私枉法,嚴格依法履行職責。

  四、人民調解工作紀律

  (一)自覺接受黨委、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和管理。

  (二)必須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解決矛盾問題和調處糾紛。

  (三)不德徇私舞弊。

  (四)不得對當事人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

  (五)不得侮辱、處罰當事人。

  (六)不得泄露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當事人的個人隱私。

  (七)不得收受當事人的禮物和饋贈,不得接受當事人的吃請。

  (八)對當事人要熱情接待,做到以法教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禁止簡單粗暴、壓制當事人。

  (九)堅持請示匯報制度,向所在長江社區管理處、社區以及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書面報告工作情況,遇特殊情況須及時報告。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和群眾的監督。

  如調解人員違反上述紀律,由人民調解員所在人民調解委員會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五、人民調解工作承諾

  (一)堅持公平、公正的調解原則、依法調解矛盾糾紛,不辦關系案、人情案、不徇私枉法,不弄虛作假。

  (二)實行統一的收案、結案運行程序。糾紛應在30個工作日內調處結案;如遇矛盾可能激化的糾紛應及時處理;如糾紛性質已轉化,應立即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三)對調處結案的糾紛案件,一律實行回訪制度,復雜案件實行專人包案、重點回訪。

  (四)實行過錯追究制。如調解人員違反紀律,由司法調解辦公室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六、人民調解委員、調解員調解糾紛紀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對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

  (三)不得侮辱、處罰糾紛當事人;

  (四)不得泄露當事人隱私;

  (五)不得吃請受禮。

  七、書記員工作守則

  (一)認真如實記錄,不得參與調解;

  (二)對達成的協議制做好《調解協議》;

  (三)調解記錄經當事人確認后雙方簽字;

  (四)對調解過程和記錄內容有保密義務;

  (五)不得私自修改,損毀調解記錄;

  (六)調解記錄要如實歸檔。

  八、人民調解室紀律

  下列人員不得參加調解:

  (一)酗酒的人;

  (二)攜帶兇器和其他危險物品的人;

  (三)赤膊、赤腳或穿背心、拖鞋的人;

  (四)其他有可能妨礙調解庭秩序的人;

  調解糾紛時,當事人及旁聽人員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得隨意走動;

  (二)不得有喧嘩、哄鬧和實施其它妨礙調解活動的行為;

  (三)旁聽人員不得發言、提問;

  (四)不得吸煙和隨地吐痰;

  (五)對調解活動有意見,可在閉庭后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司法所提出;

  (六)對于違反調解室紀律的人可以責令其退出調解室。

  九、調解當事人主要權利

  (一)有委托代理人的權利;

  (二)陳述、申辯的權利;

  (三)要求解決人員回避的權利;

  (四)申請中止、延期和終止調解的權利;

  (五)申請不公開調解的權利;

  (六)自主決定接受、不接受或終止調解的權利;

  (七)不受壓制強迫,表達真實意愿,提出合理要求,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的權利;

  (八)法律規定的其它權利。

  十、調解中當事人的主要義務

  (一)按時參加調解的義務;

  (二)如實提供糾紛事實和證據的義務;

  (三)遵守調解規則的義務;

  (四)不得加劇糾紛、激發矛盾的義務;

  (五)自覺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的義務;

  (六)法律規定的其它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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