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農村供水的管理制度(精選19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農村供水的管理制度(精選19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農村供水的管理制度 1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農村飲水安全,改善農村居民的生活和生產條件,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國家和省農村飲水安全規劃,以解決農村居民和農村中小學師生飲水安全為主要目標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設施、水廠、泵站、公共輸配水管網以及相關附屬設施。
第三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礎設施,其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因地制宜、統籌城鄉、分類指導、多措并舉的原則。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投資建設、經營農村飲水安全工程。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向農村延伸城鎮公共供水管網,發展城鄉一體化供水。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飲水安全保障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一編制專項規劃,健全管理體制,落實扶持措施,實行規范運行,保障飲水安全。
第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是農村飲水安全的責任主體,對農村飲水安全保障工作負總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衛生、環境保護、價格、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村飲水安全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農村飲水安全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村飲用水水源、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舉報污染農村飲用水水源、損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農村供水的管理制度 2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安全飲用水保護工作,積極推進農村飲用水源地規范化管理,結合我鄉實際,制定農村安全飲水管護制度如下:
第一條 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必須設有警示標志,標志范圍內嚴禁閑人入內。
第二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第三條 在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內,限制和禁止高毒、高殘留農藥、化肥的使用,杜絕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四條 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對水井進行加蓋處理,嚴格避免污染物進入,定時消毒,規范管理行為,在確保安全生產和正常供水的基礎上,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五條 設立供水專管員,建立飲用水水源地系統檔案。基礎環境信息數據庫包括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基礎環境狀況、環境管理狀況(水源地管理及管理制度制定情況;水源地保護區劃分狀況、面積;管理情況,包括管理機構、人員、經費、起始時間等)、水源地水文地質狀況(包括機井狀況、建井時間、抽水量及供水情況、靜水位、水質、供水人口),地理坐標測量、污染源分布狀況(水源地作物種類、種植面積;化肥農藥使用狀況以及排放情況;養殖數量、種類、飼養畜禽量;水源地及周邊工業污染源的排污情況、排污量;水源地及周邊生活人口及排污情況等)。
第六條 供水管理人員要會同衛生防疫部門每年至少兩次對水源水質、制水水質、配水水質等進行必要的檢測,保證工程受益范圍內生活飲用水達到《農村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準則》的要求。建立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預警預測系統和監測信息公布制度。
第七條 供水管理人員要建立飲用水源地的定期巡查制度,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八條 發生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區域,必須迅速采取措施,通知有關取水單位,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衛生、水務等相關部門。
第九條 出現飲用水水源受到嚴重污染或威脅供水安全等緊急情況時,應采取強制性應急措施,責令排污單位停止生產和消除污染,并報告上級相關部門。
農村供水的管理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保障農村飲水安全,改善農村居民生活和生產條件,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3號令)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納入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
第二條納入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的范圍為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縣(不含縣城城區)以下的鄉鎮、村莊、學校,以及國有農(林)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團場和連隊飲水不安全人口。因開礦、建廠、企業生產及其他人為原因造成水源變化、水量不足、水質污染引起的農村飲水安全問題,按照“污染者付費、破壞者恢復”的原則由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負責解決。
第三條農村飲水安全保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地方政府對農村飲水安全負總責,中央給予指導和資金支持。
“十二五”期間,要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規劃》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衛生計生委、環境保護部與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兵團簽訂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責任書要求,全面落實各項建設管理任務和責任,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如期實現規劃目標。
第四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應當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優化水資源配置,合理布局,優先采取城鎮供水管網延伸或建設跨村、跨鄉鎮聯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發展規模集中供水,實現供水到戶,確保工程質量和效益。
第五條各有關部門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審批、投資計劃審核下達等工作,監督檢查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實施情況。財政部門負責審核下達預算、撥付資金、監督管理資金、審批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等工作,落實財政扶持政策。水利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前期工作文件編制審查等工作,組織指導項目的實施及運行管理,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提出地氟病、血吸蟲疫區及其他涉水重病區等需要解決飲水安全問題的范圍,有針對性地開展衛生學評價和項目建成后的水質監測等工作,加強衛生監督。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指導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和環境監管工作,督促地方把農村飲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為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項目以及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以獎促治”政策實施的重點優先安排,統籌解決污染型水源地水質改善問題。
第六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標準和工程設計、施工、建設管理,應當執行國家和省級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定。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產品質量標準及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項目前期工作程序和投資計劃管理
第七條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區別不同情況由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或核準。對實行審批制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根據經批準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和工程實際情況,合并或減少某些審批環節。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按規定實行核準制。
各地的項目審批(核準)程序和權限劃分,由省級發展改革委商同級水利等部門按照國務院關于推進投資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減少和下放投資審批事項、提高行政效能的有關原則和要求確定。項目建設涉及占地和需要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等工作的,按規定辦理。
第八條各地要嚴格按照現行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認真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勘察設計工作,加強水利、衛生計生、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等部門間協商配合,著力提高設計質量。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水源工程選擇與防護、水源水量水質論證、供水工程建設、水質凈化、消毒以及水質檢測設施建設等內容。其中,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萬人以上的工程(以下簡稱“千噸萬人”工程),應當建立水質檢驗室,配置相應的水質檢測設備和人員,落實運行經費。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設計文件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
第九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應當按規定開展衛生學評價工作。
第十條根據規劃確定的'建設任務、各項目前期工作情況和年度申報要求,各省級發展改革、水利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報送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年度中央補助投資建議計劃。
第十一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水利部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兵團提出的建議計劃進行審核和綜合平衡后,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下達中央補助地方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年度投資規模計劃,明確投資目標、建設任務、補助標準和工作要求等。
中央補助地方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投資為定額補助性質,由地方按規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補。
第十二條中央投資規模計劃下達后,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按要求及時會同省級水利部門將計劃分解安排到具體項目,并將計劃下達文件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備核。分解下達的投資計劃應明確項目建設內容、建設期限、建設地點、總投資、年度投資、資金來源及工作要求等事項,明確各級地方政府出資及其他資金來源責任,并確保納入計劃的項目已按規定履行完成各項建設管理程序。項目分解安排涉及財政、衛生計生、環境保護等部門工作的,應及時征求意見和加強溝通協商。
在中央下達建設總任務和補助投資總規模內,各具體項目的中央投資補助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章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十三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投資,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眾共同負擔。中央對東、中、西部地區實行差別化的投資補助政策,加大對中西部等欠發達地區的扶持力度。地方投資落實由省級負總責。入戶工程部分,可在確定農民出資上限和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前提下,引導和組織受益群眾采取“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等方式進行建設。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農村供水工程。
第十四條中央安排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投資要按照批準的項目建設內容、規模和范圍使用。要建立健全資金使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嚴禁轉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設資金。
各地可在地方資金中適當安排部分經費,用于項目審查論證、技術推廣、人員培訓、檢查評估、竣工驗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
第十五條解決規劃外受益人口飲水安全問題、提高工程建設標準以及解決農村安全飲水以外其他問題所增加的工程投資由地方從其他資金渠道解決。對中央補助投資已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的受益區,如出現反復或新增的飲水安全問題,由地方自行解決。
第四章項目實施
第十六條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要通過層層落實責任制和簽訂責任書,把地方各級政府農村飲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領導責任、部門責任、技術責任等落實到人,并加強問責,確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長受益。
第十七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對“千噸萬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要按有關規定組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負責工程建設和建后運行管理;其他規模較小工程,可在制定完善管理辦法、確保工程質量的前提下,采用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組織工程建設,或以縣、鄉鎮為單位集中組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負責全縣或鄉鎮規模以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
鼓勵推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代建制”,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工程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后移交給使用單位。
第十八條加強項目民主管理,推行用水戶全過程參與工作機制。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前,要進行廣泛的社區宣傳,就工程建設方案、資金籌集辦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水價等充分征求用水戶代表的意見,并與受益農戶簽訂工程建設與管理協議,協議應作為項目申報的必備條件和開展建設與運行管理的重要依據。工程建設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農戶推薦的代表參與監督和管理。
第十九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投資計劃和項目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應按程序報批或報備。對重大設計變更,須報原設計審批單位審批;一般設計變更,由項目法人組織參建各方及有關專家審定,并將設計變更方案報縣級項目主管部門備案。重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的范圍及標準由省級水利部門制定。
因設計變更等各種原因引起投資計劃重大調整的,須報該工程原審批部門審核批準。
第二十條各地要根據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特點,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質量管理制度,落實責任,加強監督,確保工程質量。
第二十一條國家安排的農村飲水安全項目要全部進行社會公示。省級公示可通過政府的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進行,市(地)、縣兩級的公示方式和內容由省級發展改革和水利部門確定。鄉、村級公示在施工現場和受益鄉村進行,內容應包括項目批復文件名稱、文號,工程措施、投資規模、資金來源、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戶數、人數及完成時間、水價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
第二十二條項目建設完成后,由地方發展改革、水利部門商衛生計生等部門及時共同組織竣工驗收。省級驗收總結報送水利部。驗收結果將作為下年度項目和投資安排的重要依據之一。對未按要求進行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要限期整改。
第五章建后管理
第二十三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建成,經驗收合格后要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明晰工程產權,明確工程管護主體和運行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落實管護責任和經費,確保長期發揮效益。以政府投資為主興建的規模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按規定組建的項目法人負責管理;以政府投資為主興建的規模較小的供水工程,可由工程受益范圍內的農民用水戶協會負責管理;單戶或聯戶供水工程,實行村民自建、自管。由政府授予特許經營權、采取股份制形式或企業、私人投資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資產歸投資者所有,由按規定組建的項目法人負責管理。
在不改變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可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通過承包、租賃等形式委托有資質的專業管理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對采用工程經營權招標、承包、租賃的,政府投資部分的收益應繼續專項用于農村飲水工程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價,按照“補償成本、公平負擔”的原則合理確定,根據供水成本、費用等變化,并充分考慮用水戶承受能力等因素適時合理調整。有條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階梯水價、兩部制水價、用水定額管理與超定額加價制度。對二、三產業的供水水價,應按照“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確定。
水費收入低于工程運行成本的地區,要通過財政補貼、水費提留等方式,加快建立縣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基金,專戶存儲,統一用于縣域內工程日常維護和更新改造。
第二十五條各地原則上應以縣為單位,建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服務機構,建立健全供水技術服務體系和水質檢測制度,加強水質檢測和工程監管,提供技術和維修服務,保障工程供水水量和水質達標。要全面落實工程用電、用地、稅收等優惠政策,切實加強工程運行管理,降低工程運行成本。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從業人員業務培訓,提高工程運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良性運行。
第二十六條各級水利、環境保護等部門要按職責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保護和監管工作,針對集中式和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的不同特點,依法劃定水源保護區或水源保護范圍,設置保護標志,明確保護措施,加強污染防治,穩步改善水源地水質狀況。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單位負責水源地的日常保護管理,要實現工程建設和水源保護“兩同時”,做到“建一處工程,保護一處水源”;加強宣傳教育,積極引導和鼓勵公眾參與水源保護工作;確保水源地管理和保護落實到人,責任落實到位。
第二十七條各級水利、衛生計生、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等部門要加強信息溝通,及時向其他部門通報各自掌握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項目建成后的供水運行管理情況。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各省級發展改革、水利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全面加強對本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的監督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組織領導、相關管理制度和辦法制定、項目進度、工程質量、投資管理使用、合同執行、竣工驗收和工程效益發揮情況等。
中央有關部門對各地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實施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視情況組織開展專項評估、隨機抽查、重點稽察、飛行檢查等工作,建立健全通報通告、年度考核和獎懲制度,引導各地合理申報和安排項目,強化管理,不斷提高政府投資效率和效益。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衛生計生委、環境保護部、財政部負責解釋。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15〕1752號)同時廢止。
農村供水的管理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充分發揮工程效益,確保農村居民用水需求和飲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利部《關于加強村鎮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見》、《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范》和建設部、衛生部《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衛生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價技術細則(試行)》、省水利廳《河北省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農村生活集中供水工程(不含縣城城區供水)。包括聯村集中供水工程、單村集中供水工程和農村學校的飲水工程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生活集中供水工程是指為解決農村群眾生活用水需求而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主要包括水源工程、水廠工程、輸配水管道工程及其配套設施。
第二章管理責任主體
第四條縣級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的農村飲水工程管理負總責,各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加強服務和監管。
水務部門是農村飲水工程的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研究、制定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對工程運行管理、水價核定、計量收費、養護維修、水源保護、日常水質監測等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組織轄區內供水工程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與考核。
衛生部門負責轄區內農村飲用水衛生學審查、衛生許可證的辦理、水質的委托檢測、監督監測、并對檢測結果進行評價。供水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選址和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必須有衛生部門參加。
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范圍的意見,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負責對保護范圍內飲水水源進行環境監測,做好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
物價部門負責組織水價聽證,審批集中飲水工程的水價方案,查處水價違法行為。
供電部門負責為農村飲水工程運行提供供電服務,當供電設施發生故障時應積極組織搶修。
財政部門負責轄區內供水水質監測經費和工程維修養護經費的籌措和監管。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破壞供水工程設施及故意投毒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五條農村飲水工程建成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及時與供水管理單位辦理交接手續,供水管理單位取得有效衛生許可證后方能供水。
第六條農村飲水工程要根據投資渠道、工程規模等確定管理責任,明晰產權,建立健全管理機構。積極探索靈活多樣的管護模式,確保工程長期發揮效益。
(一)政府投資為主興建的聯村集中供水工程,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農村供水管理站,實行“三級”管理制:第一級為水廠廠區工程及入村總水表以上管網,產權歸國家所有,由供水管理站負責管理;第二級為村內入戶水表以上戶外管網,產權歸集體所有,由村集體或用水者協會管理;第三級為入戶水表(含水表)以下供水設施,產權歸農戶,由農戶負責養護維修。
(二)政府投資為主興建的單村集中供水工程,產權歸國家所有,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村集體管理,由村民議事會指定專人,或工程受益范圍內的群眾成立農民用水戶協會,負責水費的征收和工程管理。
(三)私人投資或股份制形式興建的飲水工程,產權歸投資者,由投資者負責工程的運行管理。
所有村鎮供水工程的運行管理,均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供水站實行站長負責制,供水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參照《村鎮供水站定崗標準》設置司泵員、收費員、消毒化驗員、機電管理員、會計保管員、安全監督員等工作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可交叉任職。
第八條規模較小的集中供水工程,可選聘1-2名管理人員。也可采取招標承包的形式選擇管理人員,有一定文化技術基礎、供水服務好、維護措施完善、水價較低者優先。
第九條農村飲水工程供水管理人員,應經縣級水務部門技術培訓考核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體檢合格后,持技術上崗合格證和健康證從業,實行定期培訓考核和體檢,每年一次。
第十條飲水工程供水管理人員基本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宣傳節約用水知識;
(二)規范操作,定期對機井、管道、供水構筑物和設備等進行檢查、維護,定期清洗和消毒,并做好記錄;
(三)加強衛生防護,按照有關規定對農村飲用水進行凈化和消毒,并定期由公共衛生協管員對水質開展快速檢測,將結果記錄在案;
(四)以量計征,提高水費收繳率,逐步實現以水養水、使工程走向良性循環發展的軌道。
第十一條供水管理單位按照《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范》,制定和完善機電設備操作規程、職工工作守則、安全運行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民主監督制度、獎懲制度、計量收費制度、水質衛生管理制度、重大事項公示制度,按制度對供水工程設施進行管理維護。
第十二條蓄水池、過濾池、檢查井應密閉加蓋加鎖,設置防護罩或防護欄桿;加氯間、配電室、機泵房要設警示標志;各車間應當配備滅火設備;禁止閑雜人員進入車間,禁止非崗人員操作設備。
第十三條供水構筑物外邊界和輸水管道兩側3米內為工程保護范圍。在工程保護范圍內不得興建影響供水的其它建筑物,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建、破壞和侵占供水設施;嚴禁取土、堆放物料、植樹等。
因新建、改建、擴建公路、鐵路、輸油輸氣管道等各類工程,需要穿越農村飲水工程的,應當對工程建設期間、運行過程中可能給農村飲水工程造成的危害進行論證,并編制飲水工程保護方案。
飲水工程保護方案應當征得農村飲水工程供水管理單位的同意。農村飲水工程供水管理單位可以委托工程所在地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保護方案組織審查,并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以原有的水利服務組織為依托,建立、完善農村飲水工程維修服務組織;及時指導和幫助供水管理單位解決供水運行中發生的技術問題,排除故障,確保工程正常運行。供水管理單位要為用水戶提供物美價廉的易損件、消耗品,配套必要的維修設施和設備;開展突發事故的緊急救援、維修服務;組織技術業務培訓;儲備、維護應急供水、送水設備。
第十五條所有集中供水工程都要建立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歸檔的資料:縣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年度實施方案;工程竣工報告、工程設計文件、圖表、驗收文件、工程決算、財產清單等;各種政策文件、批復文件、檢測報告等。
供水管理單位應歸檔的資料:本工程的設計文件、圖表、財務清單及供水工程運行中的水量水質監測記錄、地下水位動態變化記錄、設備檢修記錄、各種規章制度、生產運行報表和運行日志、衛生許可證、各項檢測報告及檢查記錄等。
第十六條農村供水管理單位享受國家有關減免稅政策。
第四章水源保護和水質檢測
第十七條縣、鄉兩級政府及相關部門、供水管理單位及受益區群眾都有依法保護水源不受破壞的義務。
第十八條環境保護部門要按國家規定,劃定水源保護范圍,嚴禁在水源地保護范圍內設置排污口、濫用化肥、農藥,杜絕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十九條供水管理單位應依據《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范》,對水廠生產區和單獨設立的生產構(建)筑物劃定衛生防護范圍,并設立明顯標志。
第二十條供水管理單位應依據《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范》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質檢測和監測制度;配備水質凈化消毒設施及必要的檢驗儀器、設備、人員,對水質進行日常監測,并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檢測資料,同時每年委托有資質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檢測水質。委托有水質衛生檢測資質的機構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進行水質常規指標檢測,每年不少于一次,保證工程受益范圍內供水質量達到生活飲用水標準。
第二十一條縣、鄉兩級政府及供水管理單位都應制定農村飲水安全突發事件和安全保障應急預案,建立應急保障體系,落實重大事件值班、報告、檢測、處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預警和應急救援機制,提高農村飲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能力。
第二十二條凡因開礦、建廠或進行其它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源變化、水質污染和工程損壞,引起飲水不安全的,應按“誰污染誰負責,誰損壞誰補償”的原則,賠償損失,維修或改建飲水工程。
第二十三條如果飲用水受到污染或出現異常,有關單位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供水管理
第二十四條飲水工程應優先保證工程設計范圍內居民生活和企業生產生活用水需要。在水資源允許的條件下,可適當擴大供水范圍。
第二十五條供水管理單位應對用水戶逐戶登記造冊,與用水戶簽訂供用水合同。
第二十六條供水管理單位要確保安全、正常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提前通知用戶;因發生自然災害或供水工程發生不可預測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的,應在積極搶修的同時,盡快通知用戶。
第二十七條聯村集中供水水廠新增用水單位,各供水管理單位應向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勘察、設計和施工,費用由新增用水單位負擔。其它集中供水工程新增用水戶,應向供水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并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嚴禁私接管道取水。
第二十八條用戶改建、擴建或拆遷用水設施,須經供水管理單位同意,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監督實施。
第六章水費征收及管理
第二十九條供水水價核定,要進行供水成本核算。供水成本包括以下部分:
(一)供水管理人員的工資,補助工資以及按規定計提的職工福利費。
(二)支付使用其它水利工程的供水水費或按照規定交納的水資源費。
(三)提水及加壓等機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動力費,電價執行國家相關優惠政策。
(四)凈化處理、消毒所用的材料費和藥劑費。
(五)按規定提取的.折舊費和大修費。
(六)供水生產運行管理中所發生的辦公費、勞動保護費、維修費、水質檢測費等。
(七)按規定應列入供水成本開支的貸款及貸款利息等費用。
第三十條聯村集中供水水廠的水價,征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報物價部門審批執行。單村集中供水價格,由村委會召集村民代表大會商討供水價格,也可參照第三十一條執行。
第三十一條農村供水工程應安裝計量設施,實行有償供水、計量收費,有條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兩部制水價(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用水定額管理、超定額累進加價、階梯水價等制度。
第三十二條用水戶在接到供水收費通知后,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繳納水費,無正當理由兩個月不繳納水費的,供水管理單位有權暫停供水,用戶補交有關費用后,供水管理單位應恢復供水。
第三十三條飲水工程的水費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設施的管理、維修、更新改造、辦公經費及管理人員工資、福利等項開支,應專戶儲存,按規定計提折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攤派、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供水管理單位要積極推行公示制度,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對供水工程的水價、供水量、水費征收和使用等情況進行公示,自覺接受用水戶和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七章工程維修養護經費的籌措與管理
第三十五條落實維修養護經費,確保工程重大事故能夠及時維修,工程日常維護和更新有經費保障。
農村飲水工程維修養護經費可從水費中平衡解決,有條件的縣應適當安排一定資金列入縣級財政年度預算,專項用于工程的維修和養護。維修養護經費要專戶儲存,根據不同資金來源實行分級管理,專款專用、專賬管理,嚴禁擠占和挪用。
(一)聯村集中工程供水水費中提留的維修養護經費,要專項儲存到供水管理單位專戶,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其使用由供水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二)單村集中工程供水水費中提留的維修養護、更新和折舊費,要分村儲存到鄉級財政專戶,村留村用,由鄉級政府監管使用。
第八章獎懲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本辦法,將農村飲水工程管理納入目標考核,并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供水管理單位(人員)要制止其行為,拒不執行者由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私自接水竊水者;
(二)擅自拆遷供水設施者;
(三)毀壞供水設備設施者;
(四)私自切斷電源、水源,影響供水設施運行者;
(五)破壞水源,污染水質者。
第三十八條供水單位違反《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供水,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對供水單位作出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供水管理人員凡有下列情形者,視其情節,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擅離崗位,無故停水斷水者;
(二)未經批準擅自擴大供水范圍者;
(三)玩忽職守,違章操作,致使設備損壞,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者;
(四)貪污挪用水費,或以權謀私者;
(五)對水源水質監管不力,釀成嚴重后果者。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石家莊市水務局商財政局、衛生局、物價局等部門負責解釋。各縣(市)、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
農村供水的管理制度 5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農村飲水安全,改善農村居民的生活和生產條件,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國家和省農村飲水安全規劃,以解決農村居民和農村中小學師生飲水安全為主要目標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設施、水廠、泵站、公共輸配水管網以及相關附屬設施。
第三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礎設施,其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因地制宜、統籌城鄉、分類指導、多措并舉的原則。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投資建設、經營農村飲水安全工程。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向農村延伸城鎮公共供水管網,發展城鄉一體化供水。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飲水安全保障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一編制專項規劃,健全管理體制,落實扶持措施,實行規范運行,保障飲水安全。
第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是農村飲水安全的責任主體,對農村飲水安全保障工作負總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衛生、環境保護、價格、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村飲水安全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農村飲水安全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村飲用水水源、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舉報污染農村飲用水水源、損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的違法行為。
第七條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表彰。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編制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應當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優先建設規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規模效益。
經批準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
第九條以國家投資為主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單位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萬人以上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和管理,其他工程參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和管理。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入戶部分,由農村居民自行籌資,建設單位或者供水單位統一組織施工建設。
第十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在主體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規模、國家投資計劃或者財政補助份額、受益農村居民承擔費用、工程建設概況、建設工期等內容。
第十一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設施設備等,應當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國家投資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驗收合格后,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進行清產核資,明晰工程所有權、管理權與經營權,并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第十三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所有權:
(一)國家投資建設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二)國家、集體、個人共同投資建設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權由國家、集體、個人按出資比例共同所有;
(三)國家補助、社會資助、農村居民建設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權歸農村居民所有。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過承包、租賃等形式轉讓工程經營權,轉讓經營權所得收益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建設和運行管理。第三章供水與用水
第十四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由所有權人確定經營模式和經營者(以下稱供水單位)。所有權人與供水單位應當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投資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由縣級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行使國家所有權。
鼓勵組建區域性、專業化供水單位,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實行統一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供水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規范的制水工藝;
(二)依法取得取水許可證和衛生許可證;
(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四)直接從事供水管水的從業人員須經專業培訓、健康檢查,持證上崗;
(五)建立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水質定期檢測制度,并向市、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檢測結果;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萬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單位應當設立水質檢驗室,配備儀器設備和專業檢驗人員,負責供水水質的日常檢驗工作。
供水單位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并指導供水單位限期整改,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技術指導。供水單位在整改期間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條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的'水壓標準,保持不間斷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時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確需暫停供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供水設施維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暫停供水時間超過24小時的,供水單位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
第十七條供水單位應當加強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定期進行檢測、養護和維修,保障供水設施安全運行。
第十八條供水單位應當建立規范的供水檔案管理制度。水源變化記錄、水質監測記錄、設備檢修記錄、生產運行報表和運行日志等資料應當真實完整,并有專人管理。
第十九條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接受有關部門對供水水費收入、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供水單位應當在營業場所公告國家和省有關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價、水量、水質、水費收支情況。
第二十條鼓勵供水單位使用自動化控制系統、信息管理系統和節水的技術、產品和設備,降低工程運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一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價格,按照補償成本、保本微利、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二條供水單位應當與用水單位和個人簽訂供水用水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供水單位應當在供水管道入戶處安裝質量合格的計量設施,并按照規定的時間抄表收費。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入戶計量設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時交納水費。
第二十三條用水單位和個人需要安裝、改造用水設施的,應當征得供水單位同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輸配水管網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用水。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保護區。水源保護區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國土資源、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跨縣級行政區域的水源保護區,應當由有關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保護區從事下列活動:
(一)以地表水為水源的,在取水點周圍500米水域內,從事捕撈、養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在取水點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兩側縱深各200米的陸域,排入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傾倒廢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為水源的,在水源點周圍50米范圍內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場(站)等污染源。
(三)以泉水為供水水源的,在保護區范圍內開礦、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壞水源或者影響水源水質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保護范圍,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供水單位應當在保護范圍內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七條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害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樁、頂進作業;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三)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堆放垃圾、廢棄物、污染物等;
(五)從事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其他活動。
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兩側各1.5米范圍內,禁止從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壓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等危害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圍30米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以及其他生活生產設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拆除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不得從事影響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運行安全的活動。確需改裝、遷移、拆除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的,應當在施工前15日與供水單位協商一致,落實相應措施,涉及供水主體工程的,應當征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造成供水設施損壞的,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賠償。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衛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質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定期組織有關監測機構對水源地、出廠水質、管網末梢水質進行化驗、檢測,并公布結果。
前款規定的水質化驗、檢測所需費用由本級財政承擔,不得向供水單位收取。
第三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飲水安全保障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供水單位應當制定供水安全運行應急預案,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環境污染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質污染的,供水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供水,啟動供水安全運行應急預案,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衛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五章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維護專項經費。
運行維護專項經費主要來源:市、縣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通過承包、租賃等方式轉讓工程經營權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用地作為公益性項目納入當地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優先安排,保障土地供應。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項目,可以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涉及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企業投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經營所得,依法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運行的其他稅收優惠,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供水單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以及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組織搶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發生水質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時報告的,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供水單位的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改裝、遷移、拆除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的;
(二)擅自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輸配水管網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圍30米范圍內修建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以及其他生活生產設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鄉(鎮)或者村為單位,從水源地集中取水,經凈化和消毒,水質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后,利用輸配水管網統一輸送到用戶或者集中供水點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戶為單位或者聯戶建設的供水工程。
農村供水的管理制度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農村供水管理,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村供水和使用農村供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農村供水工程屬于公益性基礎設施。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供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動城鄉供水一體化,建立健全管理機制,督促有關部門加強農村供水管理,保障農村飲用水安全。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及飲用水安全納入各級人民政府任期目標責任考核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和運行資金的支持,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農村供水工程。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農村供水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衛生、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的農村供水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做好本行政區域農村供水管理的有關工作,并確定相應的管理人員。
第五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農村供水安全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農村供水單位應當制訂供水安全應急預案,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城市供水管網延伸工程的供水安全應急預案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義務,有權制止和舉報污染水質、破壞或者損壞農村供水工程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農村供水發展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農村供水發展規劃應當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經批準的農村供水發展規劃需要修改的,按照原審批程序報經批準。
農村供水工程建設應當符合農村供水發展規劃,優先發展城鄉一體化和規模化供水工程。
第八條農村供水工程建設用地作為公益性項目建設用地,列入縣(市、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
農村供水工程建設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依法使用集體土地,不實行征收的,應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一致,給予用地補償。
第九條農村供水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編制初步設計或者實施方案,由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審批。
農村供水工程的初步設計或者實施方案應當包括水質凈化和消毒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施。其中,日供水1000噸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萬人以上的農村供水工程,應當建立水質化驗室,配備相應的水質化驗設施。
第十條農村供水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衛生學評價。農村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和建設管理,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有關規定。
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要求。
單村供水工程的施工,可以在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
農村供水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農村供水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經有關部門組織清產核資、明晰產權后,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農村供水工程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所有權:
(一)由政府投資建設的,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籌資,政府予以補助的,其所有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三)由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單位(個人)共同投資的,其所有權按照出資比例由投資者共同所有。
(四)由單位(個人)投資,政府給予補助的,其所有權歸投資者所有;單位(個人)轉讓農村供水工程的,其中政府補助資金轉為政府投資資金。
第十二條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匯集整理工程建設資料,建立工程建設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3個月內將工程建設檔案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城市供水管網延伸工程的建設檔案報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農村供水工程需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資和村民籌資的,應當按照規定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工程建設的內容、籌資情況、受益范圍、工程預決算等應當予以公示。
第三章供水管理
第十四條城市供水管網延伸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后,納入城市供水管網管理,由城市供水企業實施供水經營、設施維護和運行管理。
城市供水企業不得向城市供水管網延伸工程涉及的農村居民用戶收取開戶費等費用。
城市供水管網延伸工程的供水管理,按照《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農村供水工程由所有者確定運行和維護方式。
農村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方式,委托有資質的專業管理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委托的具體形式由農村供水工程所有者確定。
第十六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村供水工程管理養護社會化服務體系。
支持農村供水工程管理養護服務機構為單村供水工程等農村供水工程提供經營管理、設施維護和運行以及技術咨詢服務。
第十七條農村供水單位應當配備相應的人員,做好水源巡查、水質檢測、供水設施檢修和養護等工作,確保設施的正常、安全運行,真實記錄運行日志;建立健全供水檔案,并確定專人管理。
農村飲用水水質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飲用水標準。農村供水水質檢測結果應當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禁止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禁止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使用的用水管網與農村供水管網直接連接。
第十九條農村供水單位進行供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撓或者干擾。
第二十條農村供水單位應當履行普遍服務義務,優先保證農村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應,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設施檢修等原因,確需臨時停止供水的,應當在臨時停止供水前24小時通知用戶,并向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無法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時同時通知用戶,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報告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連續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正常供水的,農村供水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供水措施,保證用戶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建設的農村供水工程,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向村民公布水價和水費收支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農村供水工程維修養護資金,專項用于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維修和養護的補貼。
農村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計提折舊費和大修費,專賬核算,專款專用,用于農村供水工程的更新改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二十三條農村供水中涉及有關水資源費、城市建設維護費、教育附加費、污水處理費、運行電費以及稅收等稅費政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農村供水從業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培訓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培訓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章用水管理
第二十五條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和非生活用水實行分類計價。
農村供水價格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農村供水工程,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
(二)利用其他方式投資建設的農村供水工程,供水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中單村供水工程供水價格由村民委員會參照政府指導價,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
農村供水價格的制定權限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用戶應當節約用水,并遵循下列規定:
(一)按時交納水費,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和用途;
(三)不得盜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用水。
第二十七條用戶未按時交納水費的,農村供水單位可以向欠費用戶送達《催款通知》,用戶收到《催款通知》后15日內仍未交納水費的,農村供水單位可以停止供水。停止供水前,農村供水單位應當書面告知用戶。被停止供水的用戶交清拖欠的水費后,農村供水單位應當及時恢復供水。
農村供水單位對欠費用戶停止供水的,不得影響其他正常交費用戶的供水。
第二十八條農村低收入家庭等特殊用戶,可以免交限額內用水水費,具體用水限額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免交水費的農戶名單應當予以公示。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條農村供水水源地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跨行政區域的農村供水水源地,由相關人民政府協商后提出意見,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十條日供水規模在200噸以上的農村供水水源,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部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規定劃定保護范圍,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并設立警示標志:
(一)以小型水庫、山塘作為供水水源的,其保護范圍為該小型水庫、山塘的集水區域;
(二)以河道作為供水水源的,其保護范圍為取水點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
(三)以大中型水庫作為供水水源的,其保護范圍為水庫庫區的保護范圍;
(四)以地下水作為供水水源的,其保護范圍為以開采井為中心半徑50米的范圍。日供水規模不足200噸的農村供水水源,按照《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的規定,明確保護范圍。
第三十一條農村供水水源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清洗裝貯過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車輛;
(二)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
(三)向水體傾倒、排放生活垃圾和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質;
(四)設置畜禽養殖場、肥料堆積場、廁所;
(五)堆放生活垃圾、工業廢料;
(六)人工投放飼料進行水產養殖;
(七)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和泵站周邊,不得從事可能造成污染、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在農村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開溝挖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四)其他可能損壞供水設施或者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農村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護范圍標準,參照國家城市工程管線有關技術規范執行。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定期對農村供水水源進行監測;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農村供水水源。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農村供水工程的取水、制水、供水定期進行衛生監測,并將監測結果及時通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供水水質不符合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并督促農村供水單位及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農村供水安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建立工程建設檔案,以及未按照規定報送備案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農村供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水質要求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組織搶修,致使供水中斷的。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盜用供水的,責令其改正,補交水費,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轉供用水的,責令其改正,可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責令其改正,可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使用的用水管網與農村供水管網直接連接的,責令其立即拆除;不拆除的,代為拆除,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阻撓或者干擾供水設施搶修的,責令其改正,可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人工投放飼料進行水產養殖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其他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一)城市供水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向農村居民用戶收取開戶費等費用的;
(二)供水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收取水費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從事可能造成污染、損壞供水設施或者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環境保護、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等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對農村供水水源定期進行監測的;
(二)未依法對農村供水工程的取水、制水、供水定期進行衛生監測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收取培訓費用的;
(四)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致使農村供水工程不能正常運行,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所稱農村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為農村居民和單位提供生活、生產及其他用水的活動,包括城市供水管網延伸供水、鄉鎮集中式供水或者聯村集中式供水、單村供水。
本辦法所稱單村供水工程,是指以行政村或者自然村為單位,由獨立的水源、凈水工程及輸配水管網組成獨立供水系統的供水工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
農村供水的管理制度 7
為加強農村人民共和國水法》、《法庫縣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加強農村生活飲用水安全供水管理,保障農村居民生活飲用水需求。
第一條從事村內供水工程建設和使用村內自來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供水必須優先考慮村民的生活用水,不得用于灌溉和其他用水。
第三條對供水源采取嚴格的保護措施,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設置保護標志,村委會設立供水管理部門,負責供水源的保護,并定期監督檢查。
第四條供水主管網兩側各3米,禁止從事破壞供水設施、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如建筑物、開挖溝渠、打樁鉆井、爆破等。
第五條新安裝、改裝、拆除供水設施的,應當提前向縣級以上供水主管部門書面申請。經審批后,村供水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施工,負責竣工驗收。
第六條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設備和器具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和衛生許可標準。
第七條建立健全水質檢驗體系。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堆、廢棄物不得設置在水源井周圍50米范圍內
渣堆等污染源,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使用持久或劇毒農藥,不得鋪設污水渠道,不得從事破壞深層土壤活動,每年至少一次,當水質異常變化時,應增加監測頻率,及時公布檢測結果,確保自來水水質符合國家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八條當水源遭受嚴重污染,直接危及人的健康時,供水廠應立即停止供水同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第九條自來水實行定時供水,因施工、維修等原因確需暫停供水的,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災害或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供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撓或干擾搶修工作的進行。
第十條縣財政按市政府要求會籌集相應的`維護資金。并將歷年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結余資金納入維護資金,統籌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使用,用于井房等供水設備的大修。
第十一條依據《法庫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并結合農村實際情況,保本微利原則,實行定額水費或計量水費水價,暫定計量水費價格為1.5—2.0元/m,定額水費為每人每年30—40元/m。水費由村供水部門統一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專用票據收取,收取的費用繳入專戶管理,費用支出按月報賬,收取的水費主要用于供水產生的電費、維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員的工資。收費標準如有變動,另行公告。
第十二條用戶應按時足額交納水費。沒有正當理由或特殊原因連續兩次催繳仍不交水費的,村供水部門可按有關規定予以停水等處理。
第十三條供水設施屬國家和集體所有包括公共供水設施和用戶用水設施。從供水管道至各戶進戶口產權設施歸集體所以,并由村集體負責維護管理;進戶口以后的供水管道及其設施,由產權所有人負責維護和管理。用戶因遷移等原因需過戶或停止用水時,應及時辦理過戶或銷戶手續,否則,發生的費用仍由原用戶負擔。用水戶更改名稱,應及時通知村供水部門。
第十五條村民有維護公共供水設施的義務,發現供水設施損壞、漏水的,應及時報告村供水部門。村供水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實施檢查、搶修。
第十六條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水管理單位要制止其行為,拒不執行者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未經供水管理單位批準,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上打孔,私接管道盜水的。
2、毀壞供水設備設施者。
3、私自切斷電源、水泵,影響供水設施運行者。
4、破壞水源,污染水質者。
5、拆除、偽造、改裝、損壞水表裝臵使其少計量或不計量者。
6、擅自裝泵,從管道抽水者
7、用其他方式者。盜水行為一經發現,由供水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除沒收器材外,不論耗水量多少,均按管道最大流量計收水費,并給予經濟處罰。損壞自來水供水設施的,按照損壞價值的2至5倍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供水人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由其供水管理部門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1、擅離職守,造成停水事故者。
2、未經批準擅自擴大供水范圍者。
3、玩忽職守,違章操作,致使設備損壞,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者。
4、對水源水質監管不力,釀成嚴重后果者。
農村供水的管理制度 8
第一章供水管理制度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供水科所管轄的凈水廠及各泵站是自來水公司的重要生產部門,為了進一步加強對供水工作的管理,保障供水工作的安全運行,要強化和完善崗位規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節供水科機構設置和工作職能
第二條供水科主要由隊長、組長、泵工、電工等人員組成。
第三條供水科部門工作職能
1、負責所管轄供水運行工作,認真貫徹執行供水安全操作規程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2、負責完成公司下達的供水調度任務,確保正常的水壓、水質、水量。
3、負責各水廠及各泵站的管理,做好輸水量、加藥量、停電停水以及運行故障的原始記錄并做好分析工作;
4、負責水廠的供水設備、電器設備、深井運行設備的保養維修工作,做好設備維修的記錄,做好故障的排除工作;
5、負責對廠區內監控設備、水源地遠程控制設備的監督管理和穩定運行。
6、定期做好凈水池、清水池、高位水池的清理工作;
7、熟練掌握和操作水源地和水廠內停電停水等應急事故;
8、負責水廠廠區、泵房及加藥間的環境和衛生工作;
9、每月定期和不定期巡視檢查,檢查水源井房設備運行、水源地供水管網以及供電設施,確保安全連續穩定供水;
10、負責對水源動、靜水位的監測,每月進行一次測水位工作,并做好記錄;
11、負責做好供水安全生產工作。
第三節供水科值班員交接班制度
第四條值班人員要按時交接班,交接班工作要在崗位進行。接班人不得酒后接班,否則報分管領導解決;如不如實上報,出現事故,追究交班人員連帶責任。
第五條交接班人員必須由本人在交接記錄上簽字,不準代簽;
第六條交班人員需在交接記錄上認真寫清當班時發生的各種情況及處理方法,并向接班人交代,凡因交代不清或隱瞞而發生事故的,追究交接班雙方責任;
第七條值班人員要認真仔細的填寫工作記錄,按要求準確的填寫各泵運行的狀態及開停時間各項參數、填寫每天的供水量及加藥量,要求記錄本要干凈整潔,不能填寫有誤,記錄不完整的不得交接班;
第八條如正在處理事故或正在進行重要操作時,不能交接班,接班人應在事故處理和操作工序進行完畢后,履行交接班手續;
第九條交接班雙方應共同認真巡視電器設備、供水水泵、清水池等有無異常,實際情況要與交接班記錄相符;
第十條清點工具有無短缺或損壞,配電柜及其他設施的鑰匙是否齊全;
第十一條環境衛生是否清潔,不清潔的由交班人員負責清掃干凈方可交班;
第十二條交班時,接班人未到,交班人不得擅自離崗,應及時
匯報部門負責人協調處理;
第十三條值班人員不得無故脫崗;不得隨意停班、換班、連值兩班,如有特殊情況應報部門負責人統一安排;
第十四條值班人員在當班期間一律不準睡崗、脫崗及干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第十五條值班人員應在規定的時間內用餐,午飯做飯時間不早于12時,晚飯不早于17時30分,其它時間不準從事與用餐有關的事情(特殊情況除外)。
以上各項規定值班人員應嚴格的遵守,違反者:第一次罰款100元;第二次取消其績效工資并給與警告處分;經教育多次不改者調離工作崗位。
第四節清水池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做好清水池主體構筑物及附屬設施維護管理工作:
一、做好檢查孔及通風孔的防火、防盜措施,避免意外事件發生;
二、定期對各孔蓋及孔帽進行更換,以防因老化影響外部原因造成池內水質發生污染;
三、確保清水池四周及池頂無雜物,無污染垃圾,保持池頂平整干凈;
四、夏季加強池周圍綠化工作、冬季應注意綠化管道防凍防凍工作;
五、清水池檢查孔應加蓋上雙鎖,分別專人管理。
第十七條做好清水池主體構筑物及附屬設施檢修管理工作:
一、定期(一般要求清水池1年1次,管網1年4次)對池內部及管道進行清理沖洗及消毒;
二、定期對水池做充水實驗,根據規范要求,視具體情況進行補修;
三、做好池中附屬構件、配件(爬梯、吸水管、溢水管、進水管)的防腐、加固等工作。
第五節供水科冬季活動泵制度
第十八條為了保障冬季全市居民正常用水,保證供水安全運行,防止管道、閥門凍害事故的發生,制定本制度。
第十九條進入冬季后城市用水量減少,水源井深井泵長時間停用,會造成管道、閥門凍漲事故,供水科應定時的交替啟停所有深井泵,并在上凍之前對所有深井做好保溫工作。
第二十條供水各部門值班人員要掌握好各泵開啟(依據實際情況),每個泵運行時間不應低于2小時。如天氣嚴寒時應增加各泵開啟時間,開啟間隔不得超過12小時。
第二十一條如水壓和高位水池水位高時,可暫停運行泵,也要滿足每班的活動泵時間。
第二十二條每天開停的活動泵要做好記錄。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執行,適用于供水科,希望照此執行,如違反規定應處于責任處罰追其責任
第六節供水設備運行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設備的使用
一、供水值班人員負責管好自己使用的設備,未經領導同意,不準其他人員操作使用;
二、供水值班人員應學習好設備操作規程,熟悉設備的性能、結構、工作原理,持證上崗,嚴格按操作規程正確使用設備;
三、熟悉變頻設備的特點,懂得設備發生報警和一般事故的正確處理辦法;自己不能解決的應按照操作規程停機并及時通知部門負責人;
四、突然斷電或因重大故障造成運行中斷的,值班員應迅速手動關閉閥門,上報部門負責人;
第二十五條供水設備的維護
一、供水設備維護檢修,應建立日常保養、定期維護和大修理維護檢修三級檢修制度;
二、日常保養由運行值班員負責,主要是對設備進行經常性的巡檢、保養和清潔工作并認真做好記錄;日常巡檢、保養、清潔工作有:
1、各種供水設施、設備、配電裝置及其附屬設備外部及周圍環境要求整潔;
2、各種設備銘牌及有關標志清楚;
3、保證各種設備的正常油位,缺油時及時補充潤滑油;
4、設備的外配零部件應做到防腐有效、有螺栓的要保證螺栓的牢固;
5、嚴格監視用電設備及配電裝置的運行狀態;
6、定期維護和大修理由隊長、組長負責計劃、組織、實施;
7、所有的供水設備、設施要編號入冊,維修記錄入冊;
第二十六條設備的檢查及獎懲辦法
一、按照清潔、整齊、正常、安全四項要求對值班人員合理操作使用及日常的維護工作情況進行檢查。
二、公司由主管經理及考核小組不定期對設備進行抽查。
三、根據檢查和抽查結果,給予設備運行狀況良好、日常巡檢記錄齊全的班組適當的獎勵;對設備運行差、處理不當導致停機及因操作失誤發生故障的給予警告處分,并扣發當月績效工資;釀成重大責任事故的,停止工作、承擔一切經濟損失;
第七節供水設施安全檢查制度
第二十七條供水廠、水源井除經常進行安全檢查自檢自查外,水務公司領導還要組織供水設施、設備的定期檢查。每周由經理、副經理帶隊,隊長、組長及技術人員參加,對供水設施進行督查。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層層把關,確保全市人民的生產、生活用水。
第二十八條每次檢查要有重點,有標準,要評比打分,列入員工績效考核內容。
第二十九條專、兼職安全員必須堅持每天對施工現場巡回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制止違章作業。
第三十條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有些限于物質、技術條件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記整改計劃;定人、定措施、定經費、定日期,務必做到條條有著落、件件有交待,在隱患沒有消除前,必須采取可靠的保證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險情,應立即停止作業。
第三十一條保證各項供水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備齊易損件要做好備用,防止一切事故的發生。
第八節供水衛生管理制度
飲用水的安全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東源水務公司為加強水源保護,保障居民飲用水的安全,特制定衛生管理制度。
一、水源地衛生管理。保護水源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也是水資源管理者的重要任務。為切實保護好水源地不被污染,從以下幾方面加強衛生監管。
1、確保從業人員的健康,定期為從業人員進行身體健康檢查,確保從業人員持健康檢查合格證上崗,嚴禁患疾病者上崗,特別要禁止傳染性疾病患者上崗。
2、保持水源井周圍環境不受污染,加強綠化、美化措施;確保水源井的密封,保證水質不被任何污染。
3、加強水源井的監管力度,對監控系統要做到24小時不離人,發現隱患或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相關領導和部門。
4、加大對水源地周邊居民的宣傳力度,使他們樹立保護水源、保護環境的意識,動員他們共同監管水源地不受任何外來因素的污染。
5、加強從業人員業務知識的'培訓,大力倡導文明服務意識和科學發展意識。
二、水源深井房、供水泵房衛生管理。水源深井房、供水泵房是供水系統中的重要環節,加強衛生管理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從業人員要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意識,嚴格遵守生產操作規程。
2、保持泵房室內、外衛生的干凈、整潔,特別要保持水源深井房和加壓泵房周圍環境清潔,周邊不準堆放垃圾雜物。
3、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須持健康合格證方可上崗,嚴禁患疾病者上崗,特別要禁止傳染性疾病患者上崗。
4、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泵房、讓非工作人員頂崗或酒后上崗等。
5、定期開展機泵自檢工作和周邊環境清潔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做出處理或向上級反應,確保正常供水和供水安全。
6、加強業務知識的學習,熟練掌握制水車間的工作流程。
三、管網、檢查井等衛生管理。
1、為確保各類給水管道的暢通,對給水管道、蓄水池要定期進行清洗,不得影響正常供水。
2、對給水管網閘閥檢查井等供水設備的安全情況要進行定期巡查,檢查井內積土、垃圾及時清理,不得影響維修時啟閉,并保持衛生不受污染供水。
3、加強管網等設施的維修、更換時的衛生狀況,確保異物、雜物不進入管網內,做好與污水管道的隔離措施,保障水質不受污染。
第九節供水科通訊設備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供水科負責供水范圍大,供水具有及時性,通訊設備有著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為了充分發揮其特點,保障安全供水,制定以下制度。
第三十八條公用通訊設備應予以愛護使用,不能因通訊設備損壞而影響工作;
第三十九條通訊設備要保證暢通,不得因個人私事長時間通話而妨礙正常電話的暢通;
第四十一條手機和固定電話要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能正常通話,否則出現問題一切后果自負;
第十節水質消毒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為保證供水水質,讓用戶用上放心水,在三水廠必須對出廠水進行消毒處理,特制定消毒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條依據《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必須按下發制度規定頻率進行消毒處理。
第四十五條凈水藥劑的管理
一、凈水藥劑的購置:在消毒藥劑不夠兩周使用的情況下,供水科報材料采購計劃,并同時報告分管領導。
二、凈水藥劑的保管:消毒藥劑由供水科專人管理,保持存放地點干凈、整齊,使用完的消毒袋、箱及時清理。
三、凈水藥劑的使用:嚴格遵守水質消毒管理制度、按照投加操作規程、制度、試驗數據使用。
第十一節供水科供水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十條牢記“安全生產,人人有責”,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積極參加安全生產和培訓活動,接受安全教育。
第五十一條認真學習和掌握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及有關方面的安全生產知識,努力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自覺遵守安全生產的各項制度,聽從安全人員的指導,做到不違章作業。
第五十二條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和安全設施工具,愛護安全標志,服從分配,堅守崗位,不準隨便開動他人使用操作的機械、電氣設備,不準無證進行特殊作業,嚴格遵守崗位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五十三條隨時檢查工作崗位的環境和使用的工具、材料、電氣、機械設備,做好文明施工和各種機具的維護保養工作,發現隱患及時處理或上報。
第五十四條發生工傷事故及時搶救并及時向上級匯報。
第五十五條發揚團結友愛精神,在遵守安全規章制度等方面做到相互幫助,互相監督。對新工人要積極傳授安全生產知識,維護一切安全設施做到正確使用,不準拆改。
第十二節供水人員道德規范,發揚主人翁精神,熱愛供水工作;刻苦專研技術,提高勞動技能;堅持用戶至上,保證供水質量;嚴守勞動紀律,確保安全供水;搞好文明生產,努力節耗增效。
第十三節附則
1、本管理制度由水務公司經理辦公會負責解釋;
2、自發布之日實施。
農村供水的管理制度 9
1、每日做好二次供水水質檢測,檢測結果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配備余氯比色計,定期對池水進行余氯測定,當池水余氯含量低于0.05mg/L時,應準時投加消毒藥物,并做好記錄。
2、做好水泵的'輪換,每臺大泵、小泵分為兩組執行每4小時輪換制,每2天定期給電機、水泵添加潤滑油。做好輪換記錄,記錄內容包括輪換時間、壓力、電壓、電機溫度、電機水泵是否有特殊,如有特殊準時向水電科管理人員報告。
3、負責供水管理,定期對設施四周環境衛生是否潔凈、水池四周是否有污染源、水池檢修入口是否加蓋上鎖、透氣孔、溢水孔是否運轉正常等進行巡查,如有特殊準時向水電科管理人員報告。
4、嚴禁閑雜人員進出水廠,做好水廠平安防護工作,如遇重大和突發問題準時向水電科管理人員報告。
5、按衛生監督部門要求必需每年進行一次體檢,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工作。
6、應協作對水池的定期清洗,隨時把握及查詢供水設備、儀表運行狀況,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閥門狀況,發覺問題準時向水電科管理人員報告,并關心修理人員修理。
7、水電科管理人員隨時抽查各類記錄,如發覺未按時輪換水泵、為及記錄的狀況,將賜予確定的懲處。
農村供水的管理制度 10
物業供水管理制度是確保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安全、穩定、高效的重要管理文件,它涵蓋了從水源獲取、水質監測、供水設施維護、應急處理到用戶服務等一系列環節。
內容概述:
1.水源管理:涉及水源的.選擇、保護和監測,確保供水的源頭安全。
2.設施運維:涵蓋供水設施的日常檢查、保養和維修,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3.水質控制:規定水質檢測標準和頻率,確保水質達標。
4.應急預案:制定應對供水中斷、水質污染等突發事件的預案。
5.用戶服務:包括水費收取、用戶投訴處理、用水咨詢等客戶服務內容。
6.法規遵守:確保所有操作符合相關法規和標準。
農村供水的管理制度 11
1、做好全院用水用電的計劃管理,組織好用水用電制度實施檢查,管理全院水電管網的總體布局。
2、按時查抄用戶水電使用量表,核算水電費都交財務科。
3、組織好節約用水,用電的宣傳工作,檢查,監督水電設施的完好情況,出現故障及維修。
4、臨床科室需要新增添加用水,用電設施時,在施工前應辦理申請和審批手續,經批準都方可施工。
5、隨時檢查水電供應系統。如需要停水停電作業時,應及時通知相關科室,并做好備用電源的管理。
6、值班人員要在崗在位,水電操作人員要熟悉供水,供電設施,掌握水電供應設施的操作規范。
7、管理好院內高壓,低壓配電房的配送工作,保護好配電設施,發現問題及時與有關部門取得聯系,在最短時間內排除故障。
8、定時對供水供電設施進行維修保養,確保用水用電安全,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農村供水的管理制度 12
1、水池結構堅實、結實、光滑、不滲漏、耐腐蝕;水池人孔必需加蓋加鎖,鎖匙由值班人員保管;水池溢流管口、通氣孔口應有防蚊蟲進入的不銹鋼網;溢流管、排空管不得與下水道直接相連。
2、水池每年至少由專業清洗公司清洗消毒二次,并取得市水質檢測中心水質檢測合格證明。在水質二次污染高發期應適當增加清洗次數,定期投加適量消毒劑。
3、水池管道、閥門定期維護,發覺跑、冒、滴、漏現象,應立刻組織修理、更換。非管理人員不得任憑開啟或關閉水池閥門。
4、水池四周應保持清潔,定期消殺;四周禁止設置旱廁或堆放垃圾堆。
農村供水的管理制度 13
一、生活水箱管理規定
1、每年應對生活飲用水水箱至少進行一到兩次全面清洗、消毒和水質檢驗,二次供水水質經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測合格方可使用。凡二次供水水質細菌學指標不合格者,必須進行消毒。
2、從事水箱清洗消毒的.單位必須取得當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后,方可從事清洗消毒工作。
3、對生活水箱管水人員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4、保持生活水箱周圍環境清潔,與有毒場所或者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5、水箱排水管、溢水口、透氣口要做好防護,保障安全使用。
6、生活水箱設施檢修要保障水質衛生不被污染,做好消毒及安全防范工作保障生活用水衛生安全。
7、生活水箱箱蓋隨時上鎖,鑰匙專人管理,不允許隨便外借。
二、供水管理制度
1、本制度使用空調水、采暖水、生活水、消防水系統。
2、未經批準人員不得操作相關設備及調整數據。
3、當日值班員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
4、對生活水系統出現的故障,必須要報告主管經理。
5、對生活水箱的開啟必須得到批準,方可借出鑰匙。
6、對其它空調水、消防水、必須在相關部門的配合下,進行檢修、實驗工作。
7、隨時保持蓄水裝置,水泵等設備的清潔、有效。
農村供水的管理制度 14
供水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安全保障:制度保證了居民和企業的用水安全,防止因水質問題引發的健康風險。
2. 效率優化:通過規范流程,提高供水效率,減少浪費,實現可持續發展。
3. 風險防控:通過應急預案,能快速有效地應對突發事件,降低對企業和社會的'影響。
4. 法規合規:遵守相關法規,避免法律糾紛,維護企業聲譽。
5. 用戶滿意:良好的用戶服務有助于提升品牌形象,增強用戶忠誠度。
農村供水的管理制度 15
一、供水隧洞作為水庫的樞紐組成部分,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毀壞。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供水隧洞安全的義務,嚴禁任何有損供水隧洞安全的`行為發生。
三、嚴格按照供水隧洞安全檢查規程,做好供水隧洞的檢查工作。
四、嚴格按照供水隧洞養護規程,做好供水隧洞的維修養護工作。
五、啟閉閘的開啟,必須嚴格按照防汛指揮部指令進行,并由專人負責操作和管理,嚴禁閑人任意進入啟閉閘房并接觸機電等設備。
六、對機電設備要實行經常檢查及養護。重點檢查電源線路有否破損,機械設備絲桿、螺栓是否銹蝕,以確保機電設備隨時運行。
農村供水的管理制度 16
為確保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愛惜業主的身體健康,依據國家和市、區衛生行政職能部門的規定和要求,現結合我單位實際狀況,特制定本制度:
1、認真學習國家和市、區衛生行政職能部門對二次供水的法規和要求,切實做好二次供水的衛生管理工作。
2、做到高、低水箱(池)四周10米內、無工業、生活污染,確保水質衛生。
3、二次供水設施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做到每年一次體檢和參加衛生學問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4、每天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兩次巡查和現場余氯測定,有記錄備查,并做好環境清潔。
5、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工作,請專業清洗隊伍,每年清洗、消毒二次,并接受區衛生監督部門的抽樣檢測,確保水質平安衛生。
6、樂觀、主動協作區衛生監督職能部門、加強對本單位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并接受監督檢查。
農村供水的管理制度 17
供水維修管理制度旨在確保供水設施的正常運行,預防和解決可能出現的問題,保證居民和企業的穩定用水,同時優化資源利用,提高工作效率。
內容概述:
1.設施維護規程:詳細規定各類供水設備的日常檢查、保養和維修流程。
2.故障響應機制:定義故障報告、評估、處理和恢復的程序。
3.維修人員培訓:確保維修團隊具備必要的技能和知識,定期進行技術更新培訓。
4.應急預案:制定應對突發情況的.措施,如水源中斷、設備損壞等。
5.資源管理:合理分配維修資源,包括人力、物資和資金。
6.維修記錄與審計:記錄維修活動,定期審計以評估制度執行效果。
7.用戶溝通:建立有效的用戶反饋渠道,及時處理用戶關于供水問題的投訴。
農村供水的管理制度 18
一、要有專(兼)職的二次供水衛生管理人員;
二、每年對二次供水系統至少進行一到兩次全面清洗,消毒和水質檢驗,并做好記錄。清洗消毒后的.二次供水水質經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機構檢測合格方可使用。蓄水池應加蓋加鎖;
三、二次供水的蓄水量不得超過48小時的用水量;
四、二次供水單位的供水、管水和清潔消毒人員必需持有效健康合格證,并經衛生學問培訓方可上崗;
五、蓄水池四周10米內不得有滲水坑和堆放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四周2米內不應有污水管道,出水口應高出地面20—50厘米,并設防護設施;
六、發生二次污水、污染事故時,必需實行應急措施,準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并關心調查處理。
農村供水的管理制度 19
供水管理制度旨在確保水資源的有效管理,保障居民和企業的.用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它涵蓋了水源保護、水質監測、供水設施維護、用水計量、應急處理等多個方面。
內容概述:
1.水源管理:包括水源地的保護,防止污染,確保水源的可持續性。
2.水質控制:設立標準,定期檢測,確保供水質量符合國家和地方的衛生標準。
3.設施運營:涵蓋供水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如水廠、泵站、管道網絡等。
4.用水計量:實施水表安裝,準確記錄和收費,鼓勵節水行為。
5.應急預案:制定應對供水中斷、水質突發事件的預案,提高應對能力。
6.用戶服務:提供申請、咨詢、投訴等服務,保障用戶權益。
7.法規遵守: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制度的合規性。
【農村供水的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農村供水協議08-13
制定農村供水應急預案通用03-09
農村供水應急預案范文(精選19篇)08-24
農村冬季供水應急預案(精選11篇)03-29
農村牧區供水應急預案(精選9篇)01-04
農村供水保障應急預案(精選21篇)12-02
農村供水安全應急預案(通用13篇)08-23
村級農村供水應急預案(通用20篇)11-28
冬季農村供水應急預案(通用11篇)11-15
制定農村供水應急預案(通用13篇)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