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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管理工作制度

時間:2022-11-16 09:36:25 制度 我要投稿

定密管理工作制度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定密管理工作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定密管理工作制度

  定密管理工作制度 篇1

  第一條公文擬稿時要依法定密。各部門具體承辦人員要依據保密范圍,對工作中產生的事項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對屬于國家秘密的,應當擬定密級,并提出定密依據。

  第二條擬稿人必須在文稿密級欄內擬定密級,如屬國家秘密事項,則按所需保密等級定為“秘密”、“機密”或“絕密”(本局定密后需報區保密局審批);如系公開事項,則定“無密”;如屬內部事項,則定“內部”,不得使之處于空白。區分的標準和依據是《國家秘密及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

  第三條對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事項密級的公文,應依據有關期限規定確定保密期限。除特殊規定外,絕密級事項不超過30年,機密級事項不超過20年,秘密級事項不超過10年。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年記;在一年以內的,以月記。密級和保密期限一經確定,應當在封面(或首頁)的左上角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國家秘密的標識為“★”,“★”前標密級,“★”后標保密期限。(如“秘密★5年”)。

  第四條審核文稿內容的同時,一要審查是否確定了密級;二要審查所定密級是否準確。分管領導簽發文稿的同時審批密級,辦公室人員在編號、文印時再次對密級把關。在此過程中,凡密級不合格者,皆退回擬稿人,并重新審核、簽發。

  第五條文件密級一經確立,其傳遞、核稿、簽發、蓋印、封發、保管、清退、移交、銷毀等各個環節,均需履行嚴格的登記手續,并按照文件規定的級別、范圍進行傳遞,對涉密文件要由指定保密員負責全程監控,嚴禁非涉密人員介入。

  第六條對已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國家秘密事項,因泄露后對國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損害程度已發生明顯變化的;因為工作需要,原來接觸范圍需要作很大調整的;公開后無損于國家安全和利益,或者從全局衡量公開后對國家更為有利的,應當根據情況及時變更或解密。變更密級或者決定解密,應當由承辦人提出具體意見,交主管負責人同意后報保密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后方可。

  第七條國家秘密事項變更密級或者在保密期限內解密以后,應當在原密級標志旁邊標明,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

  第八條用于存儲秘密信息的計算機磁盤必須統一編號、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涉密磁盤的使用、傳遞、復制、保存、降密、解密和銷毀等應按同等密級文件的保密管理規定辦理。

  第九條單位實行定密工作責任制。誰發文,誰定密。定密必須及時、準確,發現錯定、漏定、滯后訂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條單位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公文、會議記錄、計算機存儲介質等的定密、變更、解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審查。審查工作必須定期進行,將重點涉密部門的文件資料列為重點審查對象,發現有漏定或錯定密級的必須及時加以提醒和糾正,情況較重、屢教不改的必須嚴肅批評教育或按有關規定予以必要的處分。

  定密管理工作制度 篇2

  為加強xxx依法定密工作,促進定密工作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提高定密工作的準確性和科學性,根據《福建省定密工作程序規定》,制定如下定密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定密工作組織

  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我委依法產生或派生的國家秘密事項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以及在保密期限內對國家秘密變更密級,變更保密期限或解密等項工作。

  二、認真落實定密工作責任制

  1、定密工作領導小組由保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組成,負責領導本辦的定密工作,協調處理定密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2、明確定密審核人,負責辦理領導批準前的定密審核工作,具體審核承辦人提出的確定、變更密級和保密期限或者解密的具體意見和其他與定密工作有關的意見、建議或者異議,并向審批領導提出審核意見。

  3、文件、資料等的擬稿、采集承辦人應依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對所承辦的工作內容進行定密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以定密具體意見形式提出。認為該事項不屬于國家秘密的,應注明“非密”,屬于工作秘密的,應注明“內部”。認為屬于國家秘密的,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限定接觸人員的范圍,注明擬定密級依據,并按保密相關規定呈報審定。認為屬于“不明確事項”或“有爭議事項”的應寫明情況報請定密工作領導小組討論確定。

  三、嚴格遵循定密工作程序

  1、領導交辦工作事項時,應事先提出保密和定密的要求。

  2、承辦人在公文送審簽發單或定密審核單上提出定密具體意見。

  3、定密審核人對承辦人提出的定密具體意見進行審核,對“密”或“非密”及“密級”、“保密期限”等提出明確的審核意見。

  4、主管領導或授權的分管領導簽發批準。

  5、擬文科室按簽發單的內容要求作最后處理,印發行文。

  四、規范公文送審簽發單

  使用符合定密規定要求的公文送審簽發單和定密審批單,公文送審簽發單和定密審批單格式內應有“擬定密級”、“保密期限”、“擬定密級依據”和“定密審核意見”欄,以確保定密工作的真正落實。

  五、加強對定密工作的檢查監督

  把定密工作納入經常性的工作抓緊抓好,定期對本單位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定密工作經常有序開展。對承辦人、定密審核人、最終審批的領導和其他相關人員,因違反或者不適當履行定密工作職責,致使發生違法后果的,應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無定密錯、漏現象的,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定密管理工作制度 篇3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秘密定密管理,規范定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定密,是指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依法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的活動。

  第三條 機關、單位定密以及定密責任人的確定、定密授權和定密監督等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機關、單位定密應當堅持最小化、精準化原則,做到權責明確、依據充分、程序規范、及時準確,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

  第五條 機關、單位應當依法開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培訓和檢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機關、單位或者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定密管理工作制度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秘密定密管理,規范定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定密,是指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依法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的活動。

  第三條機關、單位定密以及定密責任人的確定、定密授權和定密監督等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機關、單位定密應當堅持最小化、精準化原則,做到權責明確、依據充分、程序規范、及時準確,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

  第五條機關、單位應當依法開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培訓和檢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機關、單位或者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定密授權

  第六條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以下簡稱授權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或者機關、單位申請作出定密授權。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授權機關名單在有關范圍內公布。

  第七條中央國家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省級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或者本行政區域內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或者本行政區域內作出授予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

  定密授權不得超出授權機關的定密權限。被授權機關、單位不得再行授權。

  第八條授權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承擔本機關定密權限內的涉密科研、生產或者其他涉密任務的機關、單位,就具體事項作出定密授權。

  第九條沒有定密權但經常產生國家秘密事項的機關、單位,或者雖有定密權但經常產生超出其定密權限的國家秘密事項的機關、單位,可以向授權機關申請定密授權。

  機關、單位申請定密授權,應當向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沒有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應當向其上級機關提出。

  機關、單位申請定密授權,應當書面說明擬申請的定密權限、事項范圍、授權期限以及申請依據和理由。

  第十條授權機關收到定密授權申請后,應當依照保密法律法規和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以下簡稱保密事項范圍)進行審查。對符合授權條件的,應當作出定密授權決定;對不符合授權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授權的決定。

  定密授權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明確被授權機關、單位的名稱和具體定密權限、事項范圍、授權期限。

  第十一條授權機關應當對被授權機關、單位行使所授定密權情況進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定密授權不當或者被授權機關、單位對所授定密權行使不當的,應當通知有關機關、單位糾正。

  第十二條被授權機關、單位不再經常產生授權范圍內的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授權事項不再作為國家秘密的,授權機關應當及時撤銷定密授權。

  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授權事項密級發生變化的,授權機關應當重新作出定密授權。

  第十三條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作出的授權決定和撤銷授權決定,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作出的授權決定和撤銷授權決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機關、單位收到定密授權決定或者撤銷定密授權決定后,應當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定密責任人

  第十四條機關、單位負責人為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責任人,對定密工作負總責。

  根據工作需要,機關、單位負責人可以指定本機關、本單位其他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為定密責任人,并明確相應的定密權限。

  機關、單位指定的定密責任人應當熟悉涉密業務工作,符合在涉密崗位工作的基本條件。

  第十五條機關、單位應當在本機關、本單位內部公布定密責任人名單及其定密權限,并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機關、單位定密責任人和承辦人應當接受定密培訓,熟悉定密職責和保密事項范圍,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條機關、單位負責人發現其指定的定密責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職責的,應當及時糾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調整:

  (一)定密不當,情節嚴重的;

  (二)因離崗離職無法繼續履行定密職責的;

  (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建議調整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從事定密工作的。

  第四章 國家秘密確定

  第十八條機關、單位確定國家秘密應當依據保密事項范圍進行。保密事項范圍沒有明確規定但屬于保密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第十九條下列事項不得確定為國家秘密:

  (一)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二)屬于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已經依法公開或者無法控制知悉范圍的;

  (四)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公開的。

  第二十條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有定密權的,應當依法確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沒有定密權的,應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報請有定密權的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權限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機關、單位或者辦理其他機關、單位已定密事項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根據所執行或者辦理的國家秘密事項確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第二十一條機關、單位確定國家秘密,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并作出書面記錄,注明承辦人、定密責任人和定密依據。

  第二十二條國家秘密具體的保密期限一般應當以日、月或者年計;不能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國家秘密的解密條件應當明確、具體、合法。

  除保密事項范圍有明確規定外,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確定為長期。

  第二十三條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應當在國家秘密載體上標明。不能標明的,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二十四條國家秘密一經確定,應當同時在國家秘密載體上作出國家秘密標志。國家秘密標志形式為“密級★保密期限”、“密級★解密時間”或者“密級★解密條件”。

  在紙介質和電子文件國家秘密載體上作出國家秘密標志的,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標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標題下方的顯著位置。光介質、電磁介質等國家秘密載體和屬于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國家秘密標志,應當標注在殼體及封面、外包裝的顯著位置。

  國家秘密標志應當與載體不可分離,明顯并易于識別。

  無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國家秘密標志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凡未標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條件,且未作書面通知的國家秘密事項,其保密期限按照絕密級事項三十年、機密級事項二十年、秘密級事項十年執行。

  第二十五條兩個以上機關、單位共同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由主辦該事項的機關、單位征求協辦機關、單位意見后確定。

  臨時性工作機構的定密工作,由承擔該機構日常工作的機關、單位負責。

  第五章 國家秘密變更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關、單位應當對所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圍及時作出變更:

  (一)定密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保密事項范圍發生變化的;

  (二)泄露后對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損害程度發生明顯變化的。

  必要時,上級機關、單位或者業務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變更下級機關、單位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圍。

  第二十七條機關、單位認為需要延長所確定國家秘密事項保密期限的,應當在保密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延長保密期限使累計保密期限超過保密事項范圍規定的,應當報規定該保密事項范圍的中央有關機關批準,中央有關機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三十日內作出決定。

  第二十八條國家秘密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在知悉范圍內,但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

  國家秘密知悉范圍以外的機關、單位及其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原定密機關、單位同意。

  原定密機關、單位對擴大知悉范圍有明確規定的,應當遵守其規定。

  擴大國家秘密知悉范圍應當作出詳細記錄。

  第二十九條國家秘密變更按照國家秘密確定程序進行并作出書面記錄。

  國家秘密變更后,原定密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在原國家秘密標志附近重新作出國家秘密標志。

  第三十條機關、單位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有關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接到通知后,應當在國家秘密標志附近標明變更后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延長保密期限的書面通知,應當于原定保密期限屆滿前送達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六章 國家秘密解除

  第三十一條機關、單位應當每年對所確定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解密:

  (一)保密法律法規或者保密事項范圍調整后,不再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公開后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

  機關、單位經解密審核,對本機關、本單位或者下級機關、單位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事項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即視為解密。

  第三十二條國家秘密的具體保密期限已滿、解密時間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條件的,自行解密。

  第三十三條保密事項范圍明確規定保密期限為長期的國家秘密事項,機關、單位不得擅自解密;確需解密的,應當報規定該保密事項范圍的中央有關機關批準,中央有關機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三十日內作出決定。

  第三十四條除自行解密的外,國家秘密解除應當按照國家秘密確定程序進行并作出書面記錄。

  國家秘密解除后,有關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應當及時在原國家秘密標志附近作出解密標志。

  第三十五條除自行解密和正式公布的外,機關、單位解除國家秘密,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三十六條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解密之后需要公開的,應當依照信息公開程序進行保密審查。

  機關、單位對已解密的不屬于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公開的,應當經原定密機關、單位同意。

  機關、單位公開已解密的文件資料,不得保留國家秘密標志。對國家秘密標志以及屬于敏感信息的內容,應當作刪除、遮蓋等處理。

  第三十七條機關、單位對擬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檔案,應當進行解密審核,對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符合解密條件的檔案,應當予以解密。

  已依法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屬于國家秘密的檔案,其解密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章 定密監督

  第三十八條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對本機關、本單位定密以及定密責任人履行職責、定密授權等定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九條機關、單位應當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本機關、本單位年度國家秘密事項統計情況。

  下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上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本行政區域年度定密工作情況。

  第四十條中央國家機關應當依法對本系統、本行業的定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上級機關、單位或者業務主管部門發現下級機關、單位定密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其糾正,也可以直接作出確定、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

  第四十一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關、單位定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或者責令整改。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定密責任人和承辦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機關、單位應當及時糾正并進行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紀依法給予處分:

  (一)應當確定國家秘密而未確定的;

  (二)不應當確定國家秘密而確定的;

  (三)超出定密權限定密的;

  (四)未按照法定程序定密的;

  (五)未按規定標注國家秘密標志的;

  (六)未按規定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的;

  (七)未按要求開展解密審核的;

  (八)不應當解除國家秘密而解除的;

  (九)應當解除國家秘密而未解除的;

  (十)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機關、單位未依法履行定密管理職責,導致定密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應當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中央國家機關”包括中國共產黨 中央機關及部門、各民主黨派中央機關、全國人大機關、全國政協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委管理國家局,以及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直接管理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機關;

  (二)“省級機關”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三)“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包括地(市、州、盟、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機關和人民團體,中央國家機關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地區、盟設立的派出機構;

  (四)第九條所指“經常”,是指近三年來年均產生六件以上國家秘密事項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各地區各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定,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國家秘密定密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四十六條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定密授權和定密責任人確定的具體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國家安全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19日國家保密局令第2號發布的《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規定》和1990年10月6日國家保密局、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3號發布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標志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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