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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

時間:2024-04-09 11:05:22 毅霖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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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通用14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通用14篇)

  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 1

  為使生產系統發生突發事故時超標的氨氮液體及時收集入池,不致流入外排水溝,確保外排水達標排放特制訂事故應急池的`管理規定:

  一、必須將超標的氨氮液體及時收集入池不得流入或掃入外排水溝、落地肥料清理后可裝袋送入氨化渣肥庫。

  二、該收集入池的液體三天內應按要求送入氨化吸收塔循環池使用,以確保應急池空池,處于備用狀態。

  三、處罰:

  1、廢液入池三天內達不到無水要求,推遲一天處罰車間100元,罰安全員50元。

  2、應急池內水位較高不及時關閉進池閘板導致應急池水溢流,處罰車間100元,罰當班工長或值班主任100元、罰安全員50元。

  3、造粒層溢流物料嚴禁用水沖洗、應用石粉摻和裝袋送入渣肥庫,清洗造粒噴頭的液體應及時收集入池不得溢流,地面應保持干凈不得有積液,否則按《安全環保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4、廢液未及時收集流入外排水溝按《安全、環保管理規定》進行處罰,造成環保事故的進行責任追究。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 2

  一、事故應急池的管理要求

  1、技術要求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xx),要求評估企業是否采取了防止事故廢水排出廠界的措施,重點分析論證事故應急池現有防控措施的完備性、可靠性和有效性,根據事故排水收集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不同情景下事故排水緩沖容量、與污水管線連接情況等指標確定企業風險等級,要求采取措施解決評估發現的問題。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試行)》將企業事故應急池等作為隱患排查重要內容,指導企業從應急池規范設置、事故廢水收集處理等方面進行排查,保障應急池切實發揮作用。

  《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169-20xx)明確了水環境風險防范體系要求,建立“單元-廠區-園區/區域”的事故廢水環境風險防控體系,設置事故廢水收集、應急儲存設施及防止事故廢水進入外環境的控制及封堵系統。

  《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防范環境風險的通知》(環發〔20xx〕77號)要求,建設項目設計階段應按照或參照《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83)等國家標準和規范要求,設計有效防止泄漏物質、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擴散至外環境的收集、導流、攔截、降污等環境風險防范設施。

  2、建設要求

  事故應急池在滿足容積的前提下,某些特殊行業建設時還需考慮其他方面的要求。

  例如石化行業,事故應急池建設時需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防滲、防腐、防凍等措施;池內設置必要抽水設施(電氣按防爆標準選用),并與污水管線連接;事故應急池需建設必要的導液管(溝),使得事故廢水能順利流入應急池內,應急池位置及導液溝距離明火地點不應小于30m等;事故應急池一般宜采取地下式,以利于收集廢水防止漫流,而對于容積較大的事故應急池也可采用半地下式或地上式,但與其相關的用電設備的電源需滿足《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20xx)所規定的一級負荷供電要求(當線路發生故障停電時,供電系統仍保證連續供電,即雙電源供電),確保事故廢水能全部泵入事故應急池。

  二、事故應急池的監督管理

  事故應急池作為重要的環境風險防控與應急設施,各環境風險企業應按規范要求建設。在事故應急池監管工作中,主要涉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監督兩個管理部門。

  其中,環保部門監管的重點是企業事業單位有沒有設置事故應急池,事故應急池容積夠不夠,相關輔助系統及設施是否齊全三方面問題。《關于印發<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的通知》(環辦﹝20xx﹞34號)文件,在環境風險防控與應急措施實行標準章節中,就事故排水收集措施評估指標,明確了上述三個問題的具體評估要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重點是事故應急池平面布置是否安全合理,相關設施之間安全距離是否符合要求,機泵等相關設施是否滿足安全生產條件等。例如,石化行業事故狀態下,事故應急池火災危險類別按甲類進行運行管理,事故應急池與防火堤距離不小于7m等。

  1、新建、改建、擴建環境風險單位事故應急池管理要求

  對于新建、改建、擴建的化工企業、危險廢物處置單位、涉重金屬企業、紡織染整、污水處理廠等環境風險單位,應該嚴格按照相關行業應急池建設規范,建設符合要求的事故應急池。

  對未按環境風險防范措施要求設置事故應急池的企業,環保部門應嚴格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防范環境風險的通知》(環發﹝20xx﹞77號)要求,不得批準其投入試生產,不得進行項目“三同時”驗收。

  此外,如果將事故應急池作為水污染防治設施中的一部分,則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執行相關管理工作。

  對拒不執行上述規定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執行行政處罰。

  2、已建成環境風險單位事故應急池管理要求

  對于已建成環境風險單位,企業要不斷完善環境風險防控措施,主動建設事故應急池或結合環保部門的專項整治工作建設事故應急池。

  對未建設事故應急池(與初期雨水收集池合建)而導致雨水排放超標的企業,可依據違反《水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情形,責令企業限期改正,建設事故應急池并處罰款。

  對未建設事故應急池且發生事故后導致水污染事故的企業,可依據《水法》第八十三四條“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規定,責令企業建設事故應急池并處罰款;或直接依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的”情形,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營業執照并處罰款。

  3、化工園區事故應急池管理要求

  對于化工園區,20xx年環境保護部下發《關于加強化工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環發﹝20xx﹞54號),要求園區完善防控體系,健全環境風險防控工程,確保環境安全。

  《江蘇省化工園區環境保護體系建設規范(試行)》(蘇環辦﹝20xx﹞25號),明確園區企業要建設事故應急池,園區集中式污水處理廠應設置足夠容積的事故應急池,容積大小一般為“事故延續時間內消防廢水量、事故裝置可能溢出水量、輸送管道與設施殘留水量、事故時雨水量”等流體體積之和。

  2020年發布的T/CPCIF0049—2020《化工園區事故應急設施(池)建設標準》明確了化工園區事故應急設施(池)的建設原則、規模、建設內容等。此標準適用于化工園區新建、改建或擴建的化工園區事故應急設施(池)建設,以及環境風險評價要求應設園區事故應急設施(池)的其他園區可參照。

  實際環境管理工作中,環保部門應按上述要求,加強對園區內事故應急池的監管。園區管理機構可以通過依托污水處理廠建設園區公共事故應急池或單獨建設園區公共事故應急池并與各企業事故應急池聯通的方式,進一步增強園區環境風險防控能力。而對于因缺少事故應急池而導致環境風險防控措施不到位的園區,環境監管部門可督促園區管理機構限期整改并暫停受理入園項目的環評審批。

  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 3

  事故應急池建設要求

  事故應急池作為重要的環境風險防控與應急設施,環境風險企業應按規范要求建設,并執行“三同時”驗收制度。事故應急池應按最大設計容積進行建設。對于建設型式,GB50483規定:應急事故水池宜采取地下式,并在條文解釋中明確了地下式水池有利于收集各類事故排水,以防止應急用水到處漫流,對于容積較大的事故應急池也可采用半地下式或地上式,但其相關的用電設備應按照《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級負荷供電,確保事故廢水能全部泵人事故應急池。HJ169也提出廢水收集盡可能采取非動力自流方式。《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試行)》規定:應急池位置設置應合理,應能確保所有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通過排水系統接人應急池或全部收集;通向應急池的閥(閘)應打開。應急池在非事故狀態下需占用時,應符合相關要求,并設有在事故時可以緊急排空的技術措施。

  事故池廢水監管

  應急儲存設施內的事故廢水,應及時進行有效處置,做到回用或達標排放。對于進入事故應急池的廢水最終去向,《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83-20xx)規定:對排人應急事故水池的廢水應進行必要的監測,并根據廢水水質情況,按照以下優先順序采取相應處置措施:回用、達標直接排放、限流進入污水處理站處理、采取其它處理措施或外送處理。

  事故應急池與初期雨水池的'關系

  環境監管工作中,一般要求企業單獨設置事故應急池、污水收集池、事故存液池、清潔下水排放緩沖池、初期雨水收集池、雨水池等設施。其中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可與事故應急池共用,在非事故狀態下需要占用時,占用容積不得超過1/3,并應設有在事故時可以緊急排空的技術措施,確保事故發生時應急池及時空置。

  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 4

  依據石油化工企業的安全、環保等相關法規、標準,化工企業應該做到清污分流,事故狀態下的“清凈下水”應該從未受污染的水中分流出來,避免事故狀態下造成對環境的污染。據此特制定本制度。

  1、修建事故緩沖池。

  修建事故緩沖池,把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和一些不正常的污水,都收集到事故緩沖池中,事故過后再進行處理,處理符合排放要求再往外排。

  2、儲罐圍堰內增設通往事故緩沖池的獨立管道和閥門,用于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與未受污染的“清凈下水”的切換,切換按以下步驟進行:平時將反應裝置區和儲罐區圍堰的通往事故緩沖池的`閥門打開,將雨水系統的閥門關閉,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被直接排放到事故處理池;平時遇到需要沖洗設備或雨天等,將通往事故緩沖池的閥門關閉,雨水和沖洗水等被限制在裝置區和儲罐區圍堰之內,經檢測人員取樣分析,如確認未被污染,打開通往雨水系統的閥門,將場地內積水排至雨水系統;若分析結果顯示“清凈下水”已被污染,則用污水泵將受污染水送至事故緩沖池。

  3、事故緩沖池嚴防滲漏,造成地下水、地表水的污染,要有專人管理與維護,保證事故緩沖池始終在備用狀態。事故緩沖池嚴禁作他用。

  4、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要有“清凈下水”處理內容,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中要把“清凈下水”處理作為一項內容進行演練,并做好記錄故應急救援演練臺帳。

  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 5

  由于“導則”的方法比較具體,各項參數都可以落實,因而一般按照“導則”的規定計算應急事故池的容積。很多設計人員將按照“導則”中公式計算的結果,直接作為事故池的有效容積(“導則”和“規范”都未直接提出事故池容積安全余量要求。)

  確定應急事故池容積的諸多因素中有兩個重要因素:消防用水量和發生事故時可能進入事故池的雨水量,按現行設計規范計算的這兩個量都不是最大值。

  消防用水量:

  按現行消防設計規范,根據消防給水流量和火災延續時間的乘積計算得到,而現行消防規范中規定的消防給水流量是設計必須保證最小流量,規范中規定的火災延續時間是設計中必須保證最小時間,因此,由兩者的乘積得到的消防用水量是設計必須保證的最小用水量,因而火災時實際消防用水量完全可能比按照規范設計的水質大得多。

  對于發生事故時可能進入事故池的用水量,目前有兩種計算方法:一是按照“導則”,即為年平均一天的降雨量;二是按照“規范”中規定的“當地最大降雨量”。但按照雨水排水系統設計理論,某一時段的降雨量,由匯水面積和設計暴雨強度決定,而暴雨強度計算中有個重要參數—設計重現期,是根據排水區域的重要性、經濟條件等因素來取值,而理論上可取無窮大。“當地最大降雨量”只有相對最大,沒有絕對最大,實際一定存在比其更大的降雨量。

  現行消防設計規范都明確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不宜超過48h,也就是說消防要考慮短時間內第二起火災應對的事故池清空時間,現行規范或導致都未作出要求,事故池清空時間完全有可能受本企業或外協單位污水處理能力的限制而超過48h,因而短時間內第二次火災產生事故廢水,會因事故池不能完全容納而外溢。

  因此,按目前的應急事故池容量計算依據所確定的.事故池,完全有可能容納不下事故發生時實際產生的廢水量而外溢。因而要求事故池最好設在廠區地勢最低處,而且應在事故應急預案中,明確在廠區圍墻開設門洞處采取預備沙包等措施,紡織事故池廢水外溢流淌至廠區外水體,同事因明確相應的臨時移動存儲設施(如有組織槽車轉運等)。另一方面,排水管網排水能力的設計也有與上述同樣的情況,其也有可能一時不能適應實際的排水流量而暫時外溢,此外,當事故池也為高于事故池進水口后,隨著也為上升,排水管網的排水能力逐漸減小(水量的實際坡降減小),這是附件地面暫時積水的可能性增大,因此,也要求應急事故池盡可能位于雨水管徑大的管網末端附近。

  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必須做到:

  1.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確人員及其安全職責,履行作業審批手續并安全交底。

  2.封閉作業區域并設置安全警示,進行設備安全檢查和安全隔離,進行機械通風和氣體檢測,對作業環境進行判定,確認環境安全方可進入,必須有人監護。

  3.作業者要正確選擇并佩戴個體防護用品,并有監護者在有限空間外全過程持續監護。

  4.有限空間作業事故中二次事故特點突出,企業應加強應急方面的管理。

  有限空間作業應急管理應做到:

  1.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

  2.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

  3.定期進行演練,提高相關人員的應急救援能力。

  4.一旦發生事故應立即報警,禁止盲目施救,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

  5.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應首先做好自身防護。

  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 6

  一、目的:

  1、規范工傷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2、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

  3、吸取教訓,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避免事故重復發生。

  二、責任:

  1、安全部門部負責執行本制度。

  2、各部門負責履行本制度。

  三、適用范圍:

  適用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工傷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

  四、法規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375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

  五、工傷事故范圍:

  (一)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崗位勞動,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業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本企業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即輕傷、重傷、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六、工傷事故分類:

  1、輕傷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含一個工作日),但夠不上重傷者。

  2、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但無死亡的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失能傷害。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員工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傷、輕傷)

  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報告:

  1、事故現場(包括輕傷事故)有關人員必須立即向所在班組或車間負責人告,班組或車間負責人必須立即向安全科或企業負責人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向企業負責人報告。

  2、企業負責人接到報告后,重傷事故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鎮安監站報告;死亡事故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鎮安監站和區安監局報告。

  3、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區安監部局報告。

  鎮安監站事故報告電話:xxxxx。

  區安監局事故報告電話:xxxxx;受傷人員急救撥打“120”。

  八、事故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全稱、性質等)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具體方位)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原因、類別)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死傷人數、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籍貫、傷害程度);

  5、已經采取的措施;(應急救護情況)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九、事故現場的應急處理:

  1、事故發生后要立即救護受害者,只要有一線生機,就要盡快救護到就近醫院。

  2、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擴大,防止二次傷害。應立即停產,撤離所有與事故無關人員。

  3、保護好事故現場,設立警戒線,禁止人員出入。有關物體痕跡不得破壞,清理現場必須經事故調查組或區安監局同意方可進行。

  4、有關人員聽候調查。

  ①現場目擊者;

  ②班組、車間負責人;

  ③安全干部;

  ④企業主要領導等。

  十、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

  (一)調查處理職責分工:

  1、輕傷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組織人事、技術、車間、班組負責人及工會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歸檔。

  2、重傷事故由企業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鎮安監站參加事故調查組進行查處、結案、歸檔。

  3、死亡事故由企業負責人、安全科配合鎮安監站、區安監局參加事故調查組進行查處、結案、歸檔。

  (二)發生工傷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所屬部門要配合調查組做好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明確事故責任人,對責任人的處理要嚴肅認真,根據造成的工傷事故責任的大小和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或必要的行政處分,對于不服管理、違反安全規章制度、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經制止而不聽所造成的重大傷亡事故,后果嚴重并構成犯罪的責任者,交由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人員要從重處理:

  1、對發生工傷事故隱瞞不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2、在事故調查過程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嫁禍于人的。

  3、工傷事故發生后,由于不負責、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重大傷亡的。

  4、工傷事故發生后,不認真吸取教訓、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類事故發生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5、擅自處理和坦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五)工傷事故的善后的經濟補償處理,由安全科負責聯系陪同進行工傷鑒定后,會同鎮當地鎮勞動管部門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報區勞動仲裁部門處理。

  (六)安全科要建立工傷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鑒定材料、事故教育,改進措施及傷亡事故有關的資料。

  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 7

  1、目的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全公司范圍內的生產安全事故管理。

  3、管理職責

  3.1安環部負責事故現場的救護組織、現場勘察、上報公司領導,負責重傷以上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以及出具公司級事故分析報告。

  3.2公司辦公室(安保中心)負責廠內交通、火災事故現場的救護組織、現場勘察、上報公司領導、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以及出具公司級事故分析報告。

  3.3企管部:保證救護車輛安排、協助事故單位做好工傷家屬的接待、安撫工作,參與工傷事故現場的搶救及簡單處理。(人力中心)負責辦理員工投保、名單更新,受傷員工的就醫、轉院等醫療管理及出院后保險理賠、評殘、安置、復工的管理。

  3.5事故單位負責本部門工傷員工的救護組織、現場保護、事故上報、救治費用墊付、后期治療借款手續辦理、工傷員工住院期間的陪護,負責輕傷及微傷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4、工傷事故

  4.1工傷事故范圍

  4.1.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b、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c、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d、患職業病的;

  e、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g、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4.1.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

  a、故意犯罪的;

  b、醉酒或者吸毒的;

  c、自殘或者自殺的。

  5、事故等級劃分

  本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參照國家頒布實施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標準》和《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規定,將事故等級分為五級:

  5.1險肇事故:是指險些造成人員傷害,且造成或險些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事故。

  5.2輕傷事故:是指損失工作日在105個法定工作日(一周按5個工作日計算)以下的傷害,但夠不上重傷的傷害。

  5.2.1輕傷1級:表皮劃傷或肌肉挫(拉)傷、腫脹無骨折,休息日7天(含)以內,醫藥費5000元(含)以內;

  5.2.2輕傷2級:因傷休息8-15天(含)以內,醫療費用10000元(含)以內;

  5.2.3輕傷3級:因傷休息16-105工作日(含)以內,醫療費用10000元以上,夠不上重傷的傷害;

  5.3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損失工作日在105個法定工作日以上(包括伴有輕傷)的傷害,無死亡的事故。

  5.4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人的`事故。

  5.5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2人以上的事故。

  5.6傷害事故發生后,由事故發生單位會同安全環保部參照以上標準進行事故級別鑒定并考核。

  6、事故報告

  6.1.發生工傷事故后,事故責任單位必須立即搶救傷員,并運用各種快速方法分別向本單位領導、公司安環部報告,如需用車,直接向總裁辦申請。因搶救傷員需要搬動現場物體,應做好標記。

  6.2.工傷事故現場,需經安環部勘察同意后方可撤消,如果認為有必要繼續保留現場,由事故單位劃出警戒區域,設置標志,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6.3.根據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的分析、報告按如下規定進行。

  6.3.1輕傷事故

  由事故責任單位領導組織召開事故分析會,參加人員:事故責任者(傷者住院,視情節需要可到醫院了解)、知情人、當事人、有關領導和安環員。在了解事故經過、分析原因后,有針對性地提出和落實整改負責人、整改具體措施和完成整改期限的事故整改計劃。分析出事故責任者(分為直接、間接責任者或分主要責任、次要責任),提出考核處理意見。事故分析報告在事發后24小時內由責任單位報送安環部。

  6.3.2重傷事故

  由公司安環部或授權組織事故責任單位召開事故分析會,具體參加人員和會議程序與輕傷事故相同。事故分析報告在事發后48小時內由責任單位報送公司安環部。

  6.3.3跨部門的事故

  由公司安環部組織事故責任單位分別(或聯合)召開事故責任單位事故分析會議,事故處理報告由事故單位會同安環部編寫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6.4事故處理由公司安環部根據事故責任單位的事故報告,分別按輕、重傷情況報送公司主要領導批準結案。

  6.5工亡事故按照事故上報程序報公司并立即上報各級政府機關(安監、公安、工會等)進行事故處理。

  7、事故考核

  7.1本處罰標準適用于:

  7.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

  7.1.2所有進入我公司的外包施工單位,在我公司范圍內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

  7.2險肇事故:

  7.2.1一般險肇事故,對事故單位領導、責任者處罰如下:責任單位廠(部)級領導考核500元;車間主任(副)考核400元;責任班長考核300元;責任者考核200-500元(根據責任大小)。

  7.2.2重大險肇事故,對事故單位領導責任者的處罰如下:責任單位廠(部)級領導1000元;車間主任(副)扣罰800元;責任班長扣罰600元;責任者考核500-1000元(根據責任大小)。

  7.3輕傷事故:

  7.3.1輕傷一級:考核事故責任人50-100元(根據責任大小),責任安全員(班組長)100元,車間主任(含副主任、工段長)200元,廠(部)級領導,300元。

  7.3.2輕傷二級:考核事故責任人100-200元(根據責任大小);責任安全員(班組長)200元;車間主任(含副主任、工段長)300元;廠(部)級領導500元。

  7.3.3輕傷三級:考核事故責任人200-500元(根據責任大小、責任人與受害人同為一人的考核取較低金額);責任安全員(班組長)400元,車間主任(含副主任、工段長)500-800元,廠(部)級領導800-1000元,7.3.4工傷費用小于5000元的事故,可不計入年度工傷指標內。

  7.3.5升級為重傷的:按重傷考核標準執行追加考核(補罰差額)。

  7.4重傷事故

  7.4.1重傷事故單位的直接責任者或主要責任者,考核500-1000元(根據責任大小、責任人與受害人同為一人的考核取較低金額)。

  7.4.2考核重傷事故單位的直接領導責任者(班組長、工段長、車間主任)1000-2000元。

  7.4.3考核重傷事故單位的單位主管領導(廠、部長)責任者3000元。

  7.4.4同一班組年度內發生1起以上重傷事故,責任班長撤職;同一車間,年度內發生2起重傷事故,車間主任降職、降薪。

  7.4.5同一單位,月度內發生2起重傷事故,取消月度安全評比資格;

  7.5工亡事故

  7.5.1工亡事故單位直接責任者或主要責任者,考核1000-2000元(根據責任大小、責任人與受害人同為一人的免于考核)。

  7.5.2發生工亡事故的廠(部)直接領導責任者(班組長、工段長、車間主任),考核2000-3000元。

  7.5.3發生工亡事故的廠主管領導責任者(廠、部長),考核5000元。

  7.5.4公司主管領導責任者按公司個人經濟責任制考核。

  7.5.5對發生工亡事故的單位,取消年度安全先進評選資格。

  7.5.6發生死亡事故,責任班長撤職并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停止其工作;車間主任(包括工段長)通報批評并試用3個月(按80%工資發放);同一車間年度內發生2起死亡事故,車間主任撤職并視情況決定是否另行安排工作;主管副廠長、廠長降職、降薪。

  7.5.7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承擔連帶管理責任,考核相關管理人員(部長、副部長、助理、科長、區域負責人)500-1000元。

  7.6重大死亡事故

  發生重大死亡事故后,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對責任人的考核及行政處分由董事會決定。

  7.7火災事故的考核

  按照火災事故損失的20-50%考核事故責任單位,并考核事故責任單位的主管領導、直接領導、安環員和責任人500-2000元。7.8工傷事故損失

  即保險理賠后的差額部分,由責任單位全額承擔(可從各單位在獎金總額中提取的事故基金中列支)。

  7.9對隱瞞事故不報單位的考核

  7.9.1對發生事故隱瞞不報的單位每起按事故損失的20%考核(不包括事故考核處理);

  7.9.2考核事故發生單位的直接領導和主管領導責任者500-1000元;

  7.9.3事故處理仍然按照事故等級進行考核。

  7.10廠外交通事故

  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按正常程序進行上報總裁辦,廠外交通事故(被認定為工傷的)不做工傷事故考核處理。

  7.11對外包施工單位事故

  外包施工單位在公司內部發生的事故,參照我公司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處理,所發生的各類賠償、費用由外包施工單位自行承擔。

  7.12發生事故,給公司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將加倍處罰責任單位。

  8、此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 8

  一、目的

  為了做好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保障廣大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與健康,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13號令)和《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全市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時限和內容的通知》等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發生安全事故后的管理工作。

  三、定義

  1、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領域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斷的事件。

  2、傷亡事故是指企業在冊職工(包括計劃內合同工、臨時工)在本崗位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公司的設備和措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單位行政指派到單位外從事本單位的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即微傷、輕傷、重傷、死亡)。

  3、微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后損失工作日在1日以上、經勞動部門勞動能力鑒定沒有傷殘級別的傷害事故。

  4、輕傷事故:指微傷以上、重傷以下的傷害事故。

  5、重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后,經醫師診斷為殘疾,或者可能成為殘疾,或者傷勢嚴重的傷害事故。

  6、死亡事故:指造成人員死亡的傷害事故。

  四、職責

  1、辦公室負責組織或參與事故的調查和取證管理,監督事故后整改措施落實管理,負責參與因公傷亡事故的調查、善后處理管理。

  2、辦公室負責申報工傷認定、傳遞信息、統計、分析、匯總管理,負責工傷人員傷殘等級鑒定管理,辦理工傷保險待遇賠付管理。

  3、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事故報告、搶救、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處理,整改和事故善后管理,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的申報資料管理和舊傷復發的申請辦理管理。

  五、管理程序

  1、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a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b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c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d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e輕傷事故:構不成重傷、死亡的人身傷害事故。

  2、事故報告管理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不論事故大小,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均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在10分鐘內向公司值班室匯報,同時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保護現場、組織搶救和自救。

  (2)公司值班室值班人員在接到事故報告后,要做好詳細記錄,并立即向當班值班領導和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情況緊急時可直接向公司主要負責人直接匯報。

  (3)公司發生一般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公司主要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同時向當地鄉鎮安監站、縣區安監局等上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報告。另根據《晉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總體應急預案》要求,公司發生一般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后應及時將信息報市安監局。

  (4)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事故單位應當及時補報。不得有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現象。

  (5)事故報告分文字報表和電話快報兩種方式,事故報告過程中,來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電話口頭報告,然后再呈送文字報告;來不及呈送詳細報告的,可先作簡要報告,然后根據事態的發展和處理情況,隨時續報。

  使用文字報表報告時,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③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④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⑤已經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使用電話快報時,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①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③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根據事態的發展和處理情況,隨時續報文字材料。

  3、事故救援

  (1)接到事故報告的科室及公司領導,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2)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將受傷或中毒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地帶,并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3)事故發生后,要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志,繪制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

  4、事故調查處理

  在事故調查處理中要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公司有關領導、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2)發生輕傷事故,由分管安全的負責人組織調查。調查組由公司有關領導、辦公室、事故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3)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5)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責任事故: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非責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學技術條件的限制而發生的無法預料的事故。

  (6)在追究責任時要分清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責任分析要嚴格按照以下步驟:

  ①按照事故調查確認的事實

  ②按照有關組織管理及生產技術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狀態的責任。

  ③按照有關技術規定的性質、明確程度、技術難度,追究屬于明顯違反技術規定的責任,不追究屬于未知領域的責任。

  ④根據事故后果和責任者應負的責任以及認識態度提出處理意見。

  5、事故后續處理

  (1)傷亡事故原因查清后,必須對事故進行責任分析,分清并明確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同時進行必要的處理,不得用“集體承擔責任”來代替個人的責任。

  (2)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首先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①由于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造成傷亡事故的。

  ②對職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培訓或對特殊工種未經考試合格就頂替崗位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

  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 9

  一、目的

  規范工傷及工傷保險管理,及時、合理地處理工傷事故,預防和控制工傷事故的發生,規范工傷事故處理程序,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員工的工傷事故風險。

  二、適用對象

  適用于通過崗前培訓,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員工。

  三、職責

  (一)、總經理負責全面領導公司工傷管理工作。

  (二)、公司專職安全員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和實施;主導工傷事故的調查和報告撰寫;協作和監督工傷管理工作。

  (三)、各部門(車間)領導全面負責本部門(車間)的工傷管理工作。

  (四)、各部門領導(車間)應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傷事故率。

  (五)、行政部負責為新入職員工(正式上崗)辦理工傷保險,根據各部門(車間)提供的工傷認定相關資料,按規定給予辦理報銷手續。

  (六)、各部門(車間)不得瞞報虛報工傷事故,控制并降低工傷事故率,積極配合公司行政部及領導調查和處理工傷事故。

  四、工傷的認定

  工傷認定以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為準。

  (一)、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公司利益、國家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范圍: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殘或者自殺;

  4、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傷亡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傷事故處理

  (一)、員工發生工傷,部門班/組長應保持現場并在30分鐘內通知公司安全員、行政部部長及部門領導,由行政部安排車輛將受傷員工送到工傷、醫保定點醫院治療(重傷送往“塘下人民醫院”或“瑞安市人民浙江東瑞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醫院”,小皮傷如割傷、劃傷等破皮輕傷的在車間辦公室進行包扎處理,稍重的指定在“羅鳳衛生院“就診,具體由“安全員及行政部部長”根據傷情判定去向醫院)。

  (二)、公司專職安全員向財務部借出工傷員工醫藥費,辦理入院、出院等手續。

  (三)、公司專職安全員在出現工傷當日,做事故傷害調查,了解員工受傷經過,對事故原因進行分析,并對事故責任進行界定,并在2個工作日內填寫好《事故調查報告表》交行政部。注意字跡工整、清晰,事故發生經過的敘述要準確、簡潔、明晰,備注一欄中要填好3名以上證明人的姓名及聯系方式。

  (四)、行政部行政助理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三天內為工傷人員辦理工傷事故登記手續。(重特大事故必須在12小時完成所有的申報程序)

  (五)、行政部行政助理根據上報的《事故調查報告表》填寫好《工傷認定申請書》,在員工受傷之日起30天內交交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認定(重大事故3天內填寫上報)。

  (六)、工傷認定及醫療結束后的處理方案,由行政部負責,并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核。

  (七)、員工發生工傷后必須到工傷醫療定點機構或公司指定的其它地點進行治療。如未到定點醫療機構或指定的地點治療所發生的一切費用自行承擔。

  (八)、員工因工致傷無殘的,在“醫療終結”后第一時間將醫療證明材料和費用單據即時上報行政部(以便到財務部報銷);致殘的在“醫療鑒定”一個月后到行政部詢問結果。并配合行政部辦理所有工傷結案手續。

  (九)、工傷認定材料:

  1、事故人身份證復印件、病歷卡或病歷卡復印件;

  2、醫療發票、用藥清單、診斷證明、門診病歷、住院檔案、出院證明、CT報告單等一切醫院開具的資料;

  3、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其他有效證明;

  4、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傷害的,需提交“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間工作原因證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間,屬于由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決書;

  5、屬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線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機動車駕駛證;

  6、屬于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提交單位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舊傷復發后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

  六、停工留薪期

  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后,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也就是工傷醫療期)。

  (一)、受傷員工的停工留薪期由各地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當地的停工留薪分類規定與醫療機出具的診斷證明確認。

  (二)、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提報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三)、停工留薪期滿須進行傷殘鑒定者,不論傷殘鑒定結果有無報告,應恢復上崗工作。

  七、工傷事故分類

  (一)、輕傷事故: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負傷后休一個工作日以上,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指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符合國家《人體重傷鑒定標準》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不含)以下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含)以上的事故。

  八、員工在停工留薪期內,薪資發放標準為

  當確定為因工負傷后,工傷員工在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發放工資標準為其發生工傷之前12月的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標準。公司將事故分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與個人有一定操作失誤責任兩種情況,根據工傷的嚴重程度,對員工分別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償: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過失所致: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T)T≤3天一般為皮外輕傷傷7天<T≤30天T>30天1月≤T≤2月一般為頭80%的.按標準工資,痊愈后仍可繼續回公司上重傷部、胸部重傷、骨折T>6月因搶救無效死亡承擔相應的搶救費用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而死亡。

  (二)、事故因本人過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規程所致,鑒定為工傷的:類別傷情程度醫療期T≤3天一般為皮外3天<T≤7天輕傷傷7天<T≤30天T>30天一般為頭1月≤T≤2月承擔50%的治療費享受60%的標準工資,解除勞動關系參照國家工傷規定一次性撫恤補償標準執行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無工資80%的標準工資不計60%的標準工資40%的標準工資80%的標準工資60%的標準工資,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2月≤T≤6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班費用80%的按標準工資,解除勞動關系承擔100%的治療費100%的按標準工資100%的按標準工資100%的按標準工資3天<T≤7天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工資及待遇無工資100%的按標準工資重傷部、胸部重2月≤T≤6月傷、骨折T>6月死亡注:

  1、因搶救無效而死亡承擔相應比例(≤80%)的搶救費用,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鑒定評定工傷傷殘等級者,依照國家及當地政府規范之相關規定辦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領取。

  3、死亡者依照國家《工傷管理條例》,辦理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及一次性亡工補助金的領取,上述補償金由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其直系親屬。

  4、公司負擔的醫療費用是指由保險公司理賠之后的差余額部分的工傷醫療費用。

  5、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按瑞安市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6、當確定為因本人粗心疏忽或其它主觀因素所致的對他人傷害由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三)、不能鑒定為工傷的,公司不承擔醫療費用及工資待遇,購買意外傷害險的公司可以為其代辦理賠業務,理療費及誤工費由保險公司理賠。

  (四)、如因員工本人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不服從上級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發生工傷事故,并且給公司造成了損失的,公司不承擔工傷保險賠付以外的責任,同時根據當事人行為造成的對公司利益的損害程度,公司保留對其進行行政和經濟處罰的權利。

  (五)、工傷安全事故事后對事故當事人的處理:

  1、公司保留追究其過失所致的財產損失的權利;

  2、過失所致公司損失超過5千元人民幣的員工,公司予以辭退;有董事長/總經理特批的,按董事長批示執行。

  3、部門各級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工傷安全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所屬員工凡出現工傷安全事故的,按后“工傷獎懲規定”處理。

  (六)、工傷員工復查、換藥、出院等情況不單獨派車接送,公司可承擔其發生的交通費用,憑發票據實報銷。行政助理處理工傷事故過程中及其他陪送工傷員工去醫院的人員所發生的交通費用,由公司承擔,憑發票據實報銷。

  九、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總經理安全職責:

  總經理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具體要做到: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和上級指示,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列入企業的管理的重要議事日程。要親自主持重要的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會議,批閱上級有關安全方面的文件,簽發有關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重大決定。

  2、負責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檢查各部門負責人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3、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充實專兼職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定期聽取安全監察部門的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或審批有關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4、組織審定并批準企業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和重大的安全技術措施,解決安全措施所需費用。

  5、按事故處理“三不放過”原則,組織對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6、加強對各項安全活動的領導,決定安全方面的重要獎懲。

  (二)、分管副總安全職責:

  生產副總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要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主管業務范圍內的生產安全負責,并抓好以下工作:

  1、堅持貫徹“五同時”的原則,監督檢查分管部門對職業安全衛生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及時糾正失職和違章行為。

  2、組織制訂、修訂分管部門的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和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3、組織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大檢查、落實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負責審批各級動火。

  4、組織分管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總結推廣安全工作的先進經驗、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5、負責分管部門的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

  6、組織分管部門對報上級安全主管部門以上事故的調查處理,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7、定期召開分管部門安全工作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

  (三)、車間主任安全職責:

  車間主任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其職責是:

  1、保證國家和企業安全生產法令、規定、指示和有關規章制度在本車間、本部門貫徹執行,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五同時”。

  2、組織制訂實施車間安全管理規定、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3、組織對新工人(包括實習、代培人員)進行車間安全教育和班組安全教育;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教育;開展崗位技術練兵;定期組織安全技術考核;組織并參加班組安全活動日活動,及時處理工人提出的意見。

  4、每日組織一次全車間安全檢查,落實隱患整改,保證生產設備、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材等處于完好,教育職工加強維護,正確使用。

  5、組織各項安全生產活動,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表彰先進班組和個人。

  6、對本車間發生的事故及時報告和處理,要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注意保護現場,查清原因,分清責任,采取防范措施對事故的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7、負責組織并落實好動火時的安全措施。

  8、建立和健全本車間安全管理網,配備合格的安全技術人員,充分發揮車間和班組安全人員的作用。

  9、嚴格執行上級有關勞動保護用品等發放標準和進入生產崗位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的規定。

  (四)、班組長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企業和車間對安全生產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負責本班組安全生產。

  2、組織職工學習并貫徹執行企業、車間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教育職工遵紀守法,制止違章行為。

  3、組織并參加班組安全活動日及其它安全活動,堅持班前講安全、班中檢查安全、班后總結安全。

  4、負責對新工人(包括實習、代培人員)進行崗位(班組級)安全教育。

  5、負責班組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組織力量消除,并報告上級。做好詳細記錄,參加事故調查、分析,落實防范措施。

  6、搞好生產設備、安全裝備、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檢查維護工作,使其經常保持完好和正常運行。督促教育員工合理使用勞保用品、用具,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7、搞好班組安全生產競賽,表彰先進,總結經驗。

  8、抓好班組建設,提高班組管理水平。保持生產作業現場整潔、清潔,實現文明生產,并做好班組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設備技術人員安全職責:

  1、負責做好本職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各項技術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2、負責編制本專業的安全技術規程及管理制度。在編制開、停工或設備檢修、技術改造方案時,要有可靠的安全衛生技術措施,并檢查執行情況。

  3、在本專業范圍內對員工進行安全操作技術與安全生產知識培訓,組織技術練兵活動,定期考核。

  4、經常深入現場檢查安全生產情況,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提出措施予以消除。制止違章作業,在緊急情況下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立即請求領導處理。

  5、參加車間新建、擴建工程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參加設備改造、工藝條件變動方案的審查,使之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6、參加有關事故調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預防措施,并及時向領導或主管部門報告。

  7、制訂裝置檢修、停工、開工方案,做好開工前的交底工作。

  (六)、員工的安全生產職責:

  1、遵守勞動紀律,執行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聽從指揮,同一切違章作業的現象作斗爭。

  2、保證本崗位工作地點設備、工具的安全、整潔,不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不使用自已不該使用的機械和設備,正確使用防護用品。

  3、學習安全知識,提高操作技術水平,積極開展技術革新,提出合理化建議,改善作業環境和勞動條件。

  4、及時反映、處理不安全問題,積極參加事故搶救工作。

  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 10

  為了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防止和減少生產事故的發生,減少職業危害,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適用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包括臨時工,季節性用工,試用期內員工)。

  二、部門職責工傷事故管理辦法

  1、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各部門建立健全本部門安全規章制度,督促檢查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3、管理部負責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公司級(即一級)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工傷事故管理辦法

  4、各部門負責對員工進行本部門、操作崗位工序的二、三級(二級是指部門培訓,三級是指班組培訓)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5、辦公室負責工傷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傷費用審核工作。

  6、辦公室負責檢查和考核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并將安全工作業績納入績效考核內容。

  三、工傷事故處理流程

  1、事故發生后,受傷者所在班組及目擊者應立即組織搶救受傷者,保護現場并報告給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

  2、事故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主管安全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后,進行現場調查,由事故部門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并于48小時內報辦公室。

  3、發生事故要按“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責任者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查處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處理。

  四、工傷的治療與休假

  1、辦公室根據現場調查結果、醫院出具證明,安全事故報告等資料,為員工辦理工傷休假事項。

  2、工傷假條由辦公室審查,未經事故部門負責人同意、辦公室審核,員工不享受工傷休假。

  3、員工工傷材料由辦公室統一存檔管理。

  4、員工工傷痊愈后,必須經過管理部、本部門安全培訓,方可再次上崗。

  五、工傷費用報銷

  1、員工工作期間發生的工傷事故,在工傷治療的同時也治療非工傷范圍的疾病,并且工傷醫療費用和非工傷醫療費用不易劃分的,其全部醫療費用不予報銷;若只治療工傷疾病的,依員工在事故中所承擔的責任不同,按不同比例報銷。

  2、員工工傷事故報銷原則:

  (1)由于員工未按操作規程操作等個人原因,引發的工傷事故,企業承擔70%,員工承擔30%的醫療費用。允許員工休工傷假,但工傷假期間不發工資。

  (2)由于企業機器設備失靈等原因,引發的工傷事故,企業承擔全部費用,允許員工休工傷假,工傷假期間發放基本工資。但基本工資發放的時間最長為6個月。

  (3)員工延期休工傷假的,須提交原醫療機構的.醫生診斷證明,并經公司批準而確定,但批準的延期工傷假最長不超過30天。

  (4)工傷假時間從員工在醫院的治療期結束之日開始計算。

  3、員工在試用期內(試用期內的員工是指臨時用工,季節工,未簽勞動合同及人事主管部門認定的員工)發生的工傷事故,報銷工傷醫療費用的50%,工傷治愈后,公司視用人部門的意見,并經公司考核后,決定是否錄用。

  4、工傷治療費用由員工先行墊付,其工傷治療期間的醫療費,在醫療鑒定痊愈上班后,由部門內勤填報票據,本部門負責人簽字,報辦公室審批,經總經理批準后到財務辦理手續。

  5、員工負傷的工傷醫療費用超過萬元的,超過部分員工自負。

  六、工傷責任處罰

  1、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員工發生的工傷事故負連帶責任。對于本部門的員工在一個工作月內,累計工傷事故達3起(包括3起)以上的,罰部門主要領導200元,有關責任人另行處理。

  2、由于管理部未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公司級的安全生產培訓,而造成的員工工傷事故,視情節輕重,對管理部處予50-100元的罰款。

  3、由于用人部門未對員工進行本部門、操作崗位工序的二、三級安全生產培訓,而造成的員工工傷事故,視情節輕重,對用人部門處予相應的罰款。

  即工傷在費用1000元以下,用人部門罰款100元;費用在1000-5000元,罰款300元;5000-10000元以上者,罰款500元,10000元以上者,罰款1000元,并在公司內通報批評。

  七、以上適用于員工負傷的情況,若員工在非工作時間發生的工傷事故或致殘、死亡,則參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辦法》執行。

  八、本辦法實施后,如有和以前公司在此方面的規定相抵觸的地方,則以本辦法為主。

  九、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 11

  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預防與控制本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本礦職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改善生產作業環境,搞好職業衛生工作,促進本礦的安全健康發展,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特制訂礦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一、指導思想

  為認真貫徹落實《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發性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并能在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后有效控制和處理,根據上級職業衛生主管部門的要求和本礦實際,本著“反應迅速、處理得當”的原則,制定本礦的'應急救援預案。

  二、職業病危害的目標分布

  根據本礦各崗位存在的煤塵、矽塵、水泥塵、噪聲等可能引起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特點,確定采煤一區、采煤二區、采煤三區、掘進一區、掘進二區、運輸工區、皮帶工區、巷修工區、通防工區、安裝工區、運轉工區、機廠等單位為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目標。

  職業病危害事故級別:

  1、一般職業病危害事故。

  2、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

  三、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預案

  1、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單位或個人應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故地點、人數、可能引起職業危害事故的原因,調度室在做好詳細記錄的同時,立即報告礦領導并通知礦醫院進行救治處理。

  2、礦醫院值班人員在接到礦調度室發出的有關職業危害事故的通知時,應認真做好電話記錄,立即通知院長、值班醫師,并做好急救藥品、器械等準備。如礦緊急命令救護車出車時,值班人員有權直接調度值班司機在最短時間內趕到事故地點,值班司機接到命令后,應在3分鐘內出車,值班醫護人員應攜帶搶救物品隨車出發。

  3、值班醫師接診事故患者后,應立即進行仔細全面而又重點的查體,迅速明確事故原因及病情,進行現場緊急救治。現場如不能確診時,在時間許可的條件下可自行確定回礦醫院或轉人民醫院或者兗礦總醫院治療,實施及時有效的救治,并將救治情況隨時報告礦調度室和礦領導。

  4、職業危害事故發生后,安監站、調度室、醫院有關人員要迅速到達事故現場,分析事故原因,明確引起事故根源,進行封存或采取防范措施進行消除,避免其他人員再次接觸而造成事故的擴大。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所在的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報告,報告簡要說明事故的單位、詳細地址、發生事故的時間、事故人數、有無死亡等。

  5、安監站、調度室、通風工區、通防科、醫院有關人員要深入現場進行事故調查,基本查明與本次事故的情況,確定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造成本次職業危害事故的單位領導應組織有關人員認真總結經驗教訓,防止再次發生職業危害事故。

  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 12

  為加強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公司發展,制定本制度。

  1、凡在本公司管理范圍內從事與安全生產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制度。

  2、安全生產貫穿于施工生產的全過程,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3、各部門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安全與效益、安全與生產、安全與發展、安全與穩定的關系,努力改善勞動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4、公司主要負責人、各車間主要負責人、各班組組長是本公司、本車間、本班組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別對其所轄區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5、公司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6、公司工會組織應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7、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或個人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8、公司應采取各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9、公司鼓勵和支持安全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10、公司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11、本制度依據國家現行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程和上級部門對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編制。

  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 13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規范園區應急管理制度,提高應對風險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和生命安全,最大限度的減少財產損失、環境損害和社會影響。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應急管理制度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響應,職責明確,快速反應”的原則。

  二、應急管理分“預防、準備、響應和恢復”四個過程。主要內容包括:應急管理組織體系,應急救援預案管理、應急培訓、應急演練、應急物資保障等。

  三、成立以園區管理處總經理為組長,副總經理為副組長,各企業負責人為成員的應急管理制度領導小組。應急管理辦公室設在園區行政部,并負責日常管理。

  四、應急管理培訓。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員應急管理培訓,培訓內容應當包括:事故預防、危險辯識、事故報告、應急響應、各類事故處置方案、基本救護常識、避災避險、逃生自救等。

  五、應急演練。根據年度應急演練計劃,每年至少分別安排一次桌面演練和綜合演練,以及兩次專項應急演練,強化職工應急意識,提高應急隊伍的反應速度和實戰能力。園區行政部負責做好演練記錄和總結。

  六、應急通訊設備保障。園區應急管理辦公室要對電話、對講機、手機等通訊器材進行經常性維護或更新,確保通訊暢通。

  七、應急救援物資保障。根據園區預案做好應急救援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工具、材料、藥品等保障工作。確保經費、物資供應,切實加強應急保障能力,并對應急救援設備、設施要定期進行檢測、維護、更新,確保性能完好。

  八、應急處置。事故發生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要及時組織相關人員疏散、轉移,做好安置工作。

  九、成立義務救火隊,人員以園區保安部人員為主,企業醫療救護人員組成,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消防業務學習或滅火技能訓練,并有文字和照片記錄。

  事故應急池管理制度 14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師生飲用水衛生,保障學生飲水安全,采取有效措施全力遏制和杜絕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我校生活飲用水衛生制度。

  一、衛生管理組織機構

  為切實加強對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管理,經學校研究決定成立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小組,負責學校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

  組長:

  成員:

  二、健康教育制度

  在校園內醒目位置設置飲水衛生健康教育宣傳欄,對學生進行飲用水衛生知識宣傳,告知學生飲水安全須知,包括不宜飲用生水、提倡喝開水,一旦發現生活飲用水水質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質突然惡化及水源性疾病暴發事件時,學校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衛生及教育主管部門。

  三、桶裝水衛生管理制度

  (一)桶裝水管理要求

  1、水質應符合桶裝飲用水的標準,每批水要索取水質檢驗報告;

  2、供應桶裝飲用水的企業要有有效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報告;

  3、使用的飲水機有有效的食品衛生許可證或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

  4、飲水機應放在固定安全衛生的地方,防止二次污染;

  5、有定期對飲水機清洗消毒的制度,定期對飲水機進行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兩月一次,要有定期清洗消毒飲水機記錄;消毒使用的消毒劑有有效的衛生許可批件。

  (二)保溫桶水管理要求

  設專人定時供水,供水者必須有健康上崗證,保溫桶要加蓋上鎖,并每天進行清洗消毒。

  四、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1、堅持每天清掃泵房衛生,保持工作環境整潔;

  2、每天清掃水箱周圍衛生,保持水箱周圍環境清潔;

  3、要時常檢查供水設施周圍有無污染物,如發現應立即清除并及時消毒;

  4、泵房及水箱間內嚴禁堆放雜物;

  5、泵房及水箱間內嚴禁養寵物和植物;

  6、嚴禁閑雜人員進入泵房及水箱間。

  五、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報告制度

  1、因自然災害或人為因素使飲用水水源遭受污染;

  2、飲用水水質出現異常,影響飲用者正常生活;

  3、輸配水管網破損或二次供水設施防護不嚴,使飲用水水質惡化;

  4、飲用水水質污染,造成介水傳播疾病流行或中毒;

  5、存在明顯的污染源,并懷疑飲用水源或飲用水水質有可能受到污染。

  當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時,供管水員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以最快的方式報告單位生活飲水衛生安全管理小組領導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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