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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閘運行管理制度

時間:2024-08-20 08:24:44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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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閘運行管理制度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水閘運行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水閘運行管理制度

  水閘運行管理制度 1

  為了監視并掌握水情、水流形態、設施性能、運行狀態和變化趨勢,及時發現異常現象,及時分析查找原因采取措施,水閘管理單位應組織水閘檢查和觀測工作。

  (1)水閘檢查和觀測的基本要求

  1)按規定的內容(或項目)、測次和時間執行。

  2)觀測成果應真實、準確,監測精度應符合要求,資料應及時整理、分析,并定期進行整編。

  3)觀測設施應妥善維護,監測儀器和工具應定期校驗、維護。

  (2)水閘檢查

  水閘檢查包括日常檢查、定期檢查和專項檢查。

  1)水閘檢查的部門及頻次要求

 、偃粘z查

  水閘運行管理人員負責進行水閘日常檢查。

  水閘建成初期,宜每周2次;正常運行期,每月不少于1次;汛期應增加檢查次數;水閘在設計水位運行時,每天應至少檢查1次。

 、诙ㄆ跈z查

  水閘管理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業人員進行水閘定期檢查。

  每年汛前、汛后、引水前后、嚴寒地區的冰凍期起始和結束時進行。

  ③專項檢查

  管理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業人員進行水閘專項檢查。

  水閘經受地震、風暴潮、臺風或其他自然災害或超過設計水位運行后,發現較大隱患、異常或擬進行技術改造時,應進行專項檢查。

  2)水閘檢查內容

  水閘檢查內容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主要包括下列幾個方面:

 、俟芾矸秶鷥扔袩o違章建筑和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動,是否有影響水閘安全運行的障礙物,環境是否整潔、美觀。

 、陂l室結構垂直位移和水平位移情況;永久縫的開合和止水工作狀況;閘室混凝土及砌石結構有無破損;混凝土裂縫、剝蝕和碳化情況;門槽埋件有無破損;交通橋結構有無破損等。

 、刍炷龄伾w是否完整,黏土鋪蓋有無沉陷、塌坑、裂縫;排水孔是否淤堵;排水量、渾濁度有無變化。

  ④消能設施有無磨損沖蝕;河床及岸坡是否有沖刷或淤積;過閘水流流態情況。

 、莅秹吧、下游翼墻分縫是否錯動,止水是否失效;翼墻排水管有無堵塞,排水量及渾濁度有無變化;岸坡有無坍滑、錯動、開裂跡象。

  ⑥堤岸頂面有無塌陷、裂縫;背水坡及堤腳有無滲漏、破壞等。

 、弑O測設施有無破損,監測數據是否正常。

  ⑧閘門有無表曲涂層剝落、門體變形、銹蝕、焊縫開裂,螺栓、鉚釘有無松動或缺失;支承行走機構各部件是否完好,運轉是否靈活;止水裝置是否完好;閘門運行時有無偏斜、卡阻現象,局部開啟時振動區有無變化或異常;門葉上、下游有無泥沙、雜物淤積;閘門防冰凍系統是否完好,運行是否正常等。

 、釂㈤]機械是否運轉靈活、制動可靠,有無腐蝕和異常聲響;機架有無損傷、焊縫開裂、螺栓松動;鋼絲繩有無斷絲、卡阻、磨損、銹蝕、接頭不牢、變形;零部件有無缺損、裂紋、凹陷、磨損;螺桿有無彎曲變形;油路是否通暢、有無泄漏,油量、油質是否符合要求等。

 、怆姎庠O備運行狀況是否正常;外表是否整潔,有無涂層脫落、銹蝕;安裝是否穩固可靠;電線、電纜絕緣有無破損,接頭是否牢固;開關、按鈕是否動作靈活、準確可靠;指示儀表是否指示正確;接地是否可靠,絕緣電阻值是否滿足規定要求;安全保護裝置是否動作準確可靠;防雷設施是否安全可靠;備用電源是否完好可靠。

  遠程控制、監控系統是否正常;預警系統是否正常;辦公自動化系統是否正常;照明、通信、安全防護設施及信號、標志是否完好。

  3)水閘檢查報告

  水閘檢查應填寫記錄,及時整理檢查資料,編寫檢查報告。

  水閘檢查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贆z查日期。

  ②檢查目的和任務。

 、蹤z查結果(包括文字記錄、略圖、照片等)。

 、芘c以往檢查結果的對比、分析和判斷。

 、莓惓G闆r及原因分析。

 、迿z查結論及建議。

 、邫z查組成員簽名。

  (3)水閘觀測

  水閘觀測分為一般性觀測和專門性觀測兩大類。

  1)水閘觀測內容

  水閘觀測內容宜按設計要求確定,也可根據水閘運行管理需要增加觀測內容。

  一般性觀測包括:水位、流量、垂直位移、水平位移、揚壓力、閘下流態、沖刷、淤積等。

  專門性觀測主要包括:永久縫、結構應力、地基反力、墻后土壓力、水質、泥沙、冰凌等。

  2)水閘觀測項目和測次

  3)水閘觀測具體規定

 、傥灰朴^測應符合gb 50026的有關規定,大型水閘變形觀測應符合二等測量要求,中型水閘應符合三等測量要求。

 、趽P壓力和繞滲觀測,應同時觀測上、下游水位,并注意觀測滲透的滯后現象。對于受潮汐影響的水閘,應在每月最高潮位期間選測1次,觀測時間以測到潮汐周期內最高和最低潮位及潮位變化中揚壓力過程線為準。

 、蹨y壓管管口高程宜按不低于三等水準測的要求每年校測1次。測壓管靈敏度檢查可3~5年進行1次。管內淤塞影響觀測時,應立即進行清掏。如經靈敏度檢查不合格,堵塞、淤積經處理無效,或經資料分析測壓管已失效時,宜在該孔附近重新埋設測壓管。

 、芩弧⒘髁俊⑺|、泥沙和冰凌等項目的觀測,可參照現行水文觀測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

 、萜渌^測項目的觀測方法及要求可參照現行各專業規范執行。

  4)水閘觀測分析報告

  水閘管理單位應及時整編觀測資料,編寫觀測分析報告,報告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俟こ谈艣r。

 、谟^測設備情況,包括設施的布置、型號、完好率、觀測初始值等。

 、塾^測方法。

  ④主要觀測成果。

 、萁Y論與建議。

  水閘工程維修養護

  水閘工程的維修養護應堅持“經常養護,及時維修,養修并重”,對檢查發現的缺陷和問題,應隨時進行保養和局部維修,以保證工程及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1)混凝土及砌石工程維修養護

  1)混凝土工程維修

 、偎l的混凝土結構嚴重受損,影響安全運用時,水閘工程管理單位應拆除并修復損壞部分。必要時,應同時做好以下工作:

  消力池底板、護坦等工程部位,在修復混凝土的同時,重新敷設墊層或反濾層。

  翼墻部位,在修復混凝土結構的同時,重新做好墻后回填、排水及其反濾體。

  涵洞(管)部位,在修復混凝土結構的同時,重新做好周邊土回填。

 、诨炷两Y構承載力不足的,可采用增加斷面、改變連接方式、粘貼鋼板或碳纖維布等方法補強、加固。

 、刍炷亮芽p處理,應考慮裂縫所處的部位及環境,按裂縫深度、寬度及結構的工作性能,選擇相應的修補材料和施工工藝,在低溫季節裂縫開度較大時進行修補。

  表層裂縫寬度小于表2規定的最大裂縫寬度允許值時,可不予處理;如有防止裂縫拓展和內部鋼筋銹蝕的'必要,可采用表面噴涂料封閉保護。

  表層裂縫寬度大于表2規定的最大裂縫寬度允許值時,為防止裂縫拓展和內部鋼筋銹蝕,宜采用表而粘貼片材或玻璃絲布、開槽充填彈性樹脂基砂漿或彈性嵌縫材料進行處理。

  表2鋼筋混凝土結構最大裂縫寬度允許值(單位mm)

  區域

  水上區

  水位變動區

  水下區

  寒冷地區

  溫和地區

  內河淡水區

  0.30

  0.20

  0.25

  0.30

  沿海海水區

  0.20

  0.15

  0.20

  0.25

  注:氣候分區劃分標準為,寒冷地區指累年最冷月平均氣溫高于–10℃、不高于–3℃的地區;溫和地區指累年最冷月平均氣溫高于–3℃的地區。

  深層裂縫和貫穿性裂縫,為恢復結構的整體性,宜采用灌漿補強加固處理。

  影響建筑物整體受力的裂縫,以及因超載或強度不足而開裂的部位,可采用粘貼鋼板或碳纖維布、增加斷面、施加預應力等方法補強加固。

  滲(漏)水的裂縫,應先堵漏,再修補。

  ④混凝土滲水處理,可按混凝土缺陷性狀和滲水量,采取相應的處理方法:

  混凝土架空、蜂窩等形成的漏水通道,當水壓力小于0.1mpa時,可采用快速止水砂漿堵漏處理;當水壓力不小于0.1mpa時,可采用灌漿處理。

  混凝土抗滲性能低,出現大面積滲水時,可在迎水面噴涂防滲材料或澆筑混凝土防滲面板進行處理。

  混凝土內部不密實或網狀深層裂縫造成的散滲,可采用灌漿處理。

  混凝土滲水處理,也可采用經過技術論證的其他新材料、新工藝和新技術。

 、菪扪a混凝土凍融剝蝕,應先鑿除損傷的混凝土,再回填滿足抗凍要求的混凝土(砂漿)或聚合物混凝土(砂漿)。混凝土(砂漿)的抗凍等級、材料性能及配比,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

 、掬摻钿P蝕引起的混凝土損害,應先鑿除已破損的混凝土,處理銹蝕的鋼筋,然后采用下列方法處理:

  損害面積較小時,可回填高抗滲等級的混凝土(砂漿),并用防碳化、防氯離子和耐其他介質腐蝕的涂料保護,也可直接回填聚合物混凝土(砂漿)。

  損害面積較大、施工作業面許可時,可采用噴射混凝土(砂漿),并用涂料封閉保護。

  回填各種混凝土(砂漿)前,應在基面上涂刷與修補材料相適應的基液或界面粘結劑。

  修補被氯離子侵蝕的混凝土時,應添加鋼筋阻銹劑。

 、咝迯突炷聊p,應根據磨損源不同,采用相應的高抗沖耐磨材料。對于懸移質磨損,可用高強硅粉混凝土(砂漿)、鑄石板等修復;對于推移質磨損,可用高強鐵礦石硅粉混凝土(砂漿)等修復。

 、嗷炷量瘴g修復,應首先清除造成空蝕的條件(如體形不當、不平整度超標、無通氣設施及閘門運用不合理等),然后對空蝕部位采用高抗空蝕材料進行修補,如高強硅粉鋼纖維混凝土(砂漿)、聚合物水泥混凝土(砂漿)等,對水下部位的空蝕,也可采用樹脂混凝土(砂漿)進行修補。

  ⑨處理混凝土表面碳化,應按不同的碳化深度采用相應的措施:

  若碳化深度接近或超過鋼筋保護層時,可按第(5)條進行處理。

  若碳化深度較淺時,應首先淸除混凝土表面附著物和污物,然后噴涂防碳化涂料封閉保護。

  ⑩混凝土表面防護,宜在混凝土表面噴涂涂料,預防或阻止環境介質對建筑物的侵害。

  2)砌石工程維修

 、倨鍪こ淌軗p,影響水閘安全運行時,水閘管理單位應拆除損壞部分并修復。施工時應做好相鄰區域的墊層、反濾、排水等設施。

 、跐{砌石工程不能滿足防滲要求時,水閘管理單位可采用灌漿、迎水面噴射混凝土(砂漿)或澆筑混凝土防滲墻等措施。

  3)混凝土及砌石工程養護。

 、俳洺G謇斫ㄖ锉砻妫3智鍧嵳R,無積水、散落物、雜草或雜物。

 、诩皶r清理、疏通建筑物或部(構)件的排水溝、排水孔,保持排水暢通。

  ③及時修復建筑物局部破損。

 、芗皶r打撈、清理閘前積存的漂浮物。

  ⑤寒冷地區,應經常檢查并修復防凍脹設施。

  (1)防滲、排水設施及永久縫維修養護

  1)鋪蓋出現局部沖蝕、凍脹損壞,應及時修補。

  2)消力池、護坦上的排水井(溝、孔)或翼墻、護坡上的排水管應保持暢通,反濾層淤塞或失效的,應重新補設排水井(溝、孔、管)。

  3)永久縫填充物老化、脫落、流失,應及時充填封堵。瀝青井的井口(出流管、蓋板等)應經常保養,并按規定加熱、補灌瀝青。

  (2)水閘地基及兩岸防護工程維修養護。

  1)巖基上水閘的防滲帷幕失效,應重建帷幕。

  2)水閘基礎與基巖接觸面發生滲漏時,宜采用水泥接觸灌漿;基巖裂隙發育或巖石破碎的,可進行水閘基礎固結灌漿。

  3)土基上水閘的水平段和出口段滲流坡降超過允許值時,可采取延長滲徑、提高地基出口容許出逸坡降等措施。

  4)軟土地基上水閘的最大沉降差或相鄰部位的最大沉降差超過允許值時,可采取改變結構型式、加強結構剛度、加固地基、選用適應性強的沉降縫等措施。

  5)水閘基礎下有液化土層或有潛在液化危險的部位,根據工程地質條件,可采取水閘基礎灌漿、板樁圍封等措施。

  6)水閘兩岸山體巖石破碎、裂隙發育或巖溶滲漏,宜采用水泥(或化學)灌漿處理;也可采用上游鋪蓋、下游導排等措施。

  7)水閘兩側為土質堤岸,繞滲可能形成滲透破壞時,可采取上游翼墻防滲處埋、兩側堤岸灌漿、堤岸開槽填筑截水墻等措施,同時做好下游反濾、排水設施。

  8)水閘與土質堤岸接合部位出現集中滲漏(接觸沖刷)時,可采用灌漿、開槽填筑截水墻等措施,同時做好下游反濾、排水設施。

  9)擋土墻出現墻身傾斜、滑動跡象,或經驗算抗滑穩定不滿足要求時,可采取墻后減載、更換回填料、增設排水設施、增設阻滑板或錨桿、降低地下水位等措施。

  (3)堤岸工程和堤頂路面維修養護。

  1)上、下游堤岸頂面破損修復。

 、俚贪俄斆嫠,及時填土、壓實、整平。

 、诘贪俄斆姘l生裂縫,可采用開槽、回填(分層壓實)的方法修復。

  2)堤頂路面破損修復。

  ①泥結碎石路面面層大面積破損的,翻修面層。

 、趬|層、基層均損壞的泥結碎石路面,全面翻修。

  ③瀝青路面或混凝土路面大面積破損的,全面翻修(包括墊層)。

  3)堤岸坡面出現沖溝時,應清基、回填、夯實、整平。

  4)堤岸水上部位出現塌坑時,應查找分析原因,并采用同類土料填筑,根據實際情況設置防滲和反濾層。

  5)遇白蟻或其他動物危害時,可參照《土石壩養護修理規程》sl 210進行處理。

  (4)水閘電氣設備維修養護。

  1)變壓器維修養護。

 、俣ㄆ跈z測變壓器油油質,更換不符合標準的變壓器油。

 、诙ㄆ跈z查放油門和密封墊是否完好,修復或更換損壞的零部件。

 、蹤z查引出線接頭是否緊固,更換損壞的零部件。

  ④更換有缺損的防爆管薄膜。

  2)低壓供(配)電線路維修養護。

 、俑鼡Q絕緣不符合規定要求老化的低壓供(配)電線路。

 、谛迯蛽p壞的電纜溝及電纜架。

  3)低壓配電屏(柜)維修養護。

 、贆z查接線是否牢固、標識是否明顯,發現問題及時修理。

 、跈z查轉換開關及按鈕通斷是否完好、靈活可靠,觸點有否燒蝕,更換損壞零部件。

 、蹤z查指示儀表和信號燈是否完好、指示正確,固定螺絲有無松動,修復或更換有問題的零部件。

  4)閘門啟閉機運行控制系統維修養護。

 、傩迯突蚋鼡Q銹蝕或損壞的接地母線。

  ②修復或更換出現故障或損壞的閘門開度及荷重裝置。

  ③更換不符合要求的接觸器。

 、軝z查電氣閉鎖裝置動作是否靈敏、可靠,能否自動切斷主回路電源,及時修復故障缺陷或更換零部件。

  5)柴油發電機組維修養護。

 、贆z查柴油機各部油位是否正常,油質是否合格,不滿足要求的,應補油或換油。

  ②檢查絕緣電阻是否符合要求,更換不符合要求的部件。

  ③及時修復有卡阻的發電機轉子、風扇與機罩間隙。

  ④擦拭干凈集電環換向器,及時調整電刷壓力。

 、輽z查機旁控制屏元件和儀表安裝是否緊固,更換損壞的熔斷器。

 、薷鼡Q動作不靈活、接觸不良的機旁控制屏的各種開關。

  6)防雷接地設施維修養護。

  ①接地電阻超過設計允許值的20%時,應補充接地板。

 、诩皶r修補局部破損的防雷接地器支架的防腐涂層。

 、郾芾揍(線、帶)及地下線的腐蝕量超過截面的30%時,應更換。

 、苊磕隃y試1次避雷器,不滿足要求的,應修復或更換。

  (5)通信、監控及其他設施維修養護。

  1)通信設施維修養護。

 、偌皶r修理或更換故障或損壞(如雷擊)的通信設備及設施。

  ②及時修復或更換故障或損壞的電源等輔助設施。

 、奂皶r修復防腐涂層脫落,接地系統損壞的通信專用塔(架)。

  2)閘門運行遠程監控系統維修養護。

  ①及時修復視頻服務器、可編程控制器(plc)、監視器、計算機故障,更換零部件。

 、诟鼡Q損壞的現場檢測儀表。

 、奂皶r修復圖像、云臺及其控制器(bnc)故障,更換零部件。

 、芨鼡Q損壞的防雷系統的部件或設備。

  3)其他設施的維修養護。

 、匍l區道路和對外交通道路的養護,可參照公路部門的有關要求進行。

 、诮煌üぞ叩酿B護和修理,可參照相關設施養護修理手冊要求進行。

 、蹤z查防汛搶險設施是否完好,處于可用狀態,解決存在問題。

 、芙洺G謇磙k公設施、生產及輔助生產設施、消防設施、生活及福利設施等,損壞的可參照工業與民用建筑的有關要求進行修補,消防設施按規定更新。

 、輽z查閘區內各種管護標志配備是否齊全、完好,及時修復損壞的部分。

 、藿洺﹂l區、辦公區及生活區的林草花卉綠化設施進行養護,使之完好美觀。

  水閘運行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堤防運行管理,保障工程運行安全和效益發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3級(含)以上堤防的運行管理。

  第三條 水利部負責全國堤防運行管理的指導監督。

  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依照職責和水利部授權,負責直屬堤防管理和流域內堤防運行管理的指導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直屬堤防管理和轄區內堤防運行管理的指導監督。

  第四條 堤防運行管理應落實防汛行政首長負責制和安全運行責任制,明確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責任人。

  地方人民政府對轄區內堤防安全負領導責任,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堤防安全負監督責任,堤防主管部門對直屬堤防安全負管理責任,堤防管理單位對堤防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五條 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所屬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是其直屬堤防的主管部門。

  堤防主管部門對其直屬堤防實施監督管理,協調落實堤防安全責任人,明確負責堤防管理的單位、機構和人員,協調落實人員機構經費和維修養護經費;組織指導堤防管理單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開展安全風險隱患排查,督促落實安全運行和安全度汛措施;組織指導制定安全生產和防汛應急預案,組織協調開展預案演練;組織開展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劃定,組織堤防信息登記,組織推進堤防標準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設。

  第六條 堤防管理單位是堤防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運行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堤防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堤防運行管理規章制度,落實管理保障措施,規范開展檢查監測、維修養護、防汛管理、安全管理等運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保障

  第七條 堤防主管部門應按照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明確堤防管理單位、機構和人員。堤防管理單位應按照因事設崗、以崗定責的原則,明確堤防運行管理崗位及職責,將工程管理事項落實到具體管理人員。

  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積極推進管養分離,鼓勵創新管護模式,向專業化社會力量購買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培育水利工程運行管護市場,加強行業監管,推動建立競爭開放、公平有序的運行管護市場體系,推進專業化運行管護。

  第八條 承擔公益性任務的堤防所需人員機構經費和維修養護經費,應按照隸屬關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承擔經營性任務的堤防運行管理所需經費,由業主單位在其經營收入中計提。

  堤防管理單位應編制年度人員機構和維修養護經費預算,堤防主管部門應審核后按經費渠道向有關部門申請,協調落實管理經費,保障工程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工作正常開展。

  第九條 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積極推進堤防標準化管理,明確堤防管理事項,確定管理標準,規范管理程序,科學定崗定員,建立考核激勵機制,嚴格開展考核評價。

  第十條 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積極推進堤防運行管理信息化建設,加強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應用,不斷提升在線監管、自動化監測控制和預報預警水平。

  第十一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根據運行管理有關制度和技術標準,結合工程實際,制定涵蓋崗位職責、檢查監測、維修養護、設備操作以及防汛管理、安全管理、穿(跨)堤建筑物管理、教育培訓、檔案管理等內容的運行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關鍵崗位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及技術圖表應明示。

  第十二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制定年度培訓計劃,組織開展業務培訓。

  運行管理人員應接受崗前培訓,具備與崗位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特種作業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持證上崗并接受培訓。

  第十三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認真執行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落實檔案管理人員,及時收集整理堤防運行管理中形成的技術資料和管理資料,做好歸檔、保管和利用工作。涉密檔案必須嚴格執行保密管理的有關要求,保證檔案安全。

  第十四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總結年度堤防運行管理情況,分析工程安全狀況,提出下一年度運行管理建議,形成年度報告并報送堤防主管部門。

  第三章 檢查監測

  第十五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開展工程現場檢查監測工作,監視并掌握水情、河勢、設施設備性能、運行性態和變化趨勢,查找存在的隱患、缺陷和損壞,發現異常現象,及時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危及堤防正常運行和安全。

  第十六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明確經常檢查、定期檢查、特別檢查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檢查的內容、頻次、時間、方式、結果處理等,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開展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整理檢查資料。

  第十七條 對堤身、護堤地、堤岸防護工程、防滲及排水設施、穿(跨)堤建筑物影響范圍、防汛搶險設施、生物防護及管理設施等,堤防管理單位應進行符合頻次要求的經常檢查,按規定做好檢查記錄。汛期應根據需要增加檢查頻次。

  當江河湖泊達到警戒水位(流量)時,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按照批準的防洪預案和防汛責任制的要求,組織專業和群眾防汛隊伍實施巡堤查險,針對警戒水位(流量)、保證水位(流量),分級啟動響應措施,細化巡堤查險要求。對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直管堤防,堤防管理單位要積極對接地方人民政府細化巡堤查險責任、健全巡堤查險機制,組織專業隊伍參加巡堤查險,并做好技術指導。

  第十八條 每年汛前、汛后以及當汛期發生洪水漫灘、偎堤或達到警戒水位時,凌汛期河面出現淌凌、岸冰或封河、開河時,堤防管理單位或堤防主管部門應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定期檢查,查閱分析經常檢查與監測、運行維護等技術資料,編制定期檢查報告。

  第十九條 遭遇地震、臺風、風暴潮等自然災害,出現超標準洪水等非常運用情況,發現重大隱患或發生重大險情事故,堤防管理單位或堤防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或有關單位進行特別檢查,編制特別檢查報告。

  第二十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根據工程安全運行需要,組織開展堤防隱患探測和根石探測等專項檢查工作,編制專項檢查報告。

  第二十一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根據工程設計和安全運行需要,在重點部位合理設置臨河水位(潮位)、堤頂沉降等監測項目,并按要求開展監測工作,做好監測記錄。

  第二十二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保持檢查監測工作的系統性和連續性,每年對檢查監測資料進行整編分析,編寫年度檢查監測分析報告,并報堤防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維修養護

  第二十三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按照經常養護、及時維修、養修并重的原則,做好堤防維修養護工作,保持工程設施設備狀態良好,管理范圍環境整潔。

  第二十四條 堤防養護是為保證工程設施設備正常使用而進行的保養和防護,及時處理局部、表面的.缺陷。堤防管理單位應結合工程實際,確定養護項目、內容、方法、時間和頻次,組織編制年度養護計劃。

  第二十五條 堤防維修是工程設施設備發生損壞、性能下降以致失效時,為恢復設計使用功能而采取的修補處理措施。

  堤防管理單位應在檢查監測工作的基礎上,針對工程設備設施存在缺陷或損壞,組織編制維修方案,影響結構安全的重大維修項目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專項設計。

  第二十六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在年度養護計劃和維修方案(或設計文件)中,明確維修養護項目內容、工程(工作)量、進度安排、質量要求、經費預算以及驗收評價等內容,報堤防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七條 維修養護實施過程中,堤防管理單位應加強質量和安全管理,嚴格驗收程序。重大維修項目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隊伍承擔。

  第二十八條 實行管養分離的堤防和對外委托的項目,堤防管理單位或堤防主管部門應擇優選擇專業隊伍承擔維修養護任務,維修養護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合同應包括項目內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額、質量標準、進度要求、驗收結算及違約責任等內容,依據合同加強過程管理和驗收管理。

  第二十九條 堤防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維修養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年度維修養護任務完成后應及時組織驗收。

  第五章 防汛管理

  第三十條 汛期應根據防汛行政首長負責制的要求,落實堤防防汛組織體系、防汛責任以及防汛工作機制;根據本行政區域防御洪澇災害的方案預案和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統一部署,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巡堤查險、防汛搶險物資準備、應急搶險等工作預案和措施。

  第三十一條 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加強與應急、氣象、水文等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當地人民政府的溝通聯系,密切監視雨情、水情、汛情和工情,落實預報、預警、預演、預案措施,建立健全汛情、險情通報和應急處置機制。

  第三十二條 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根據防汛搶險需要和有關規定,儲備或代儲必要防汛物資,建立防汛物資使用管理臺賬,明確防汛物資調運流程。

  第三十三條 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在每年汛前組織防汛檢查,及時消除影響安全度汛的各類隱患,對穿堤涵閘、泵站啟閉設備、備用電源等關鍵設備進行試運行,確保工程狀態正常,電源安全可靠,通訊設備穩定,防汛道路通暢。

  第三十四條 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根據工程運行可能出現的險情,制定險情處置方案。會同或配合應急部門制定防汛搶險應急預案,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批。根據預案落實應急搶險隊伍,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

  防汛搶險應急預案涉及群眾和保護對象安全的,應與當地人民政府做好銜接,險情發生第一時間向預計淹沒區域的有關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發出警報,并及時向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影響堤防安全度汛的維修養護、除險加固、改(擴)建等項目,應在汛前完成。汛前完成確有困難的,應制定安全度汛方案,落實安全度汛措施。安全度汛方案應報堤防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第三十六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落實汛期崗位責任,建立并嚴格執行汛期值班制度,及時掌握水文、氣象預報,特別是洪水預報情況,及時準確執行調度指令;加強檢查監測,隨時掌握工程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對影響工程安全的險情,及時組織險情處置并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根據險情發展,按應急預案及時啟動應急搶險。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 已建成運行的堤防應按規定進行堤防信息登記,堤防管理單位應在全國堤防水閘基礎信息數據庫填報登記信息,堤防主管部門對登記信息進行審核確認,登記信息發生變化時需及時變更登記事項。

  第三十八條 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積極開展堤防安全評價工作,對險工險段等重要堤段有計劃地進行安全評價。

  第三十九條 堤防堤線布置、堤型以及堤防工程結構等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依據防洪規劃進行改(擴)建論證及設計,按照有關規定報批后實施。

  第四十條 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加強堤防險工險段管理,常態化開展隱患排查整治,落實管理措施,逐段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建立管理臺賬,落實問題銷號制度。

  第四十一條 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有關規定,落實安全管理人員,開展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加強重大危險源管控和特種設備管理,開展安全生產教育,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設備和勞動防護用品,保障安全生產和職工職業健康。

  第四十二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和工程實際,制定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遭遇突發事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應對,防止事態擴大,并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堤頂道路和上堤道路是堤防管理和防汛搶險的專用道路,原則上不得作為社會交通通道。已作為社會交通通道的,堤防主管部門應商交通主管部門限制交通流量。在防汛搶險以及因雨雪造成道路泥濘期間,除防汛搶險車輛外,禁止其他無關車輛通行。

  第四十四條 確需利用堤頂或戧臺兼做公路的,應經充分論證后,報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明確兼做公路堤防及相關設施的管護主體、責任和維修養護經費來源,并按相關要求設置限載、限速等安全警示標識。

  確需利用堤頂或戧臺兼做公路而當地已取消有關行政許可的,堤防管理單位應督促公路建設單位進行安全性論證,提出擬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在公路工程開工前將相關設計文件報堤防管理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組織開展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劃定工作,劃定成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堤防管理單位應在工程適當位置設立包括工程信息、管理責任、工程保護、安全警示等內容的標識標牌,在管理與保護范圍邊界設置界樁,在堤頂沿線設置里程樁。

  第四十六條 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堤防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維護正常的工程管理秩序。發現侵占、毀壞工程設施設備等行為,以及影響工程運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動,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報告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七章 穿(跨)堤建筑物管理

  第四十七條 新建、改(擴)建、拆除穿(跨)堤建筑物等涉河建設項目,應按涉河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需開挖或下穿堤防施工的項目,開工前應征得堤防管理單位同意,并在汛前完成施工,將堤防恢復至原狀,保證堤防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汛前完成確有困難的,應制定安全度汛方案,落實安全度汛措施。安全度汛方案應報涉河建設項目審批單位和堤防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第四十九條 堤防管理單位與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單位,應明確雙方管理的邊界、內容、要求、責任等,并強化穿(跨)堤建筑物與堤防接合部位的管理,確保工程安全運行。

  第五十條 堤防管理單位應加強對穿(跨)堤建筑物堤段的監督檢查,對可能危害堤防安全的問題,應及時通知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單位進行處理。

  第五十一條 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單位應在相關堤段設置必要的安全監測設施,定期開展檢查監測和維修養護工作,制定應急處置方案,對發現影響堤防工程安全的問題,應立即通報堤防管理單位,及時進行處理。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應認真履行堤防運行管理的監督職責,制定監督檢查年度工作計劃,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問題認定,反饋檢查情況,明確整改要求,依據有關規定提出責任追究意見。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應積極運用遙感衛星、無人機、無人船、監測站網、在線業務系統等現代化技術手段,實施精準、動態、連續的現場檢查和在線巡查,不斷提升監管水平。

  第五十四條 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ㄒ唬┕こ虒嶓w情況。堤身、護堤地、堤岸防護工程、防滲及排水設施、穿(跨)堤建筑物、生物防護及管理設施等工程設施設備完好情況。

  (二)安全管理情況。堤防信息登記、安全評價情況,險工險段管理情況,安全生產管理情況,防汛管理和應急處置情況,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劃定情況,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水事活動監督情況。

  (三)運行管護情況。堤防檢查監測、維修養護等運行管護工作落實情況,穿(跨)堤建筑物管理情況,標準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設情況。

 。ㄋ模┕芾肀U锨闆r。堤防防汛和安全運行責任制落實情況,堤防管理主體責任落實情況,是否明確負責相關工作的機構和人員,人員機構經費和維修養護經費落實及使用情況,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第五十五條 堤防主管部門和堤防管理單位應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認真整改,按整改要求和時限全面整改到位。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完成整改影響到工程安全運行的,應制定并落實限制運用措施和應急處置方案。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4級(含)以下堤防的運行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水閘運行管理制度 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閘運行管理,保障工程運行安全和效益發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大中型水閘的運行管理。

  第三條 水利部負責全國水閘運行管理的指導監督。

  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依照職責和水利部授權,負責直屬水閘管理和流域內水閘運行管理的指導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直屬水閘管理和轄區內水閘運行管理的指導監督。

  第四條 水閘運行管理應落實防汛行政首長負責制和安全運行責任制,明確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閘主管部門和水閘管理單位責任人。

  地方人民政府對轄區內水閘安全負領導責任,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水閘安全負監督責任,水閘主管部門對直屬水閘安全負管理責任,水閘管理單位對水閘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五條 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所屬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是其直屬水閘的主管部門。

  水閘主管部門對其直屬水閘實施監督管理,協調落實水閘安全責任人,明確負責水閘管理的單位、機構和人員,協調落實人員機構經費和維修養護經費;組織指導水閘管理單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督促水閘管理單位及時開展安全鑒定;組織開展安全風險隱患排查,督促落實安全運行和安全度汛措施;組織指導制定安全生產和防汛應急預案,組織協調開展預案演練;組織開展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劃定,組織水閘注冊登記,組織推進水閘標準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設。

  第六條 水閘管理單位是水閘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運行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水閘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水閘運行管理規章制度,落實管理保障措施,規范開展控制運用、檢查監測、維修養護、防汛管理、安全管理等運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保障

  第七條 水閘主管部門應按照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明確水閘管理單位、機構和人員。水閘管理單位應按照因事設崗、以崗定責的原則,明確水閘運行管理崗位及職責,將工程管理事項落實到具體管理人員。

  水閘主管部門和水閘管理單位應積極推進管養分離,鼓勵創新管護模式,向專業化社會力量購買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培育水利工程運行管護市場,加強行業監管,推動建立競爭開放、公平有序的運行管護市場體系,推進專業化運行管護。

  第八條 承擔公益性任務的水閘所需人員機構經費和維修養護經費,應按照隸屬關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承擔經營性任務的水閘運行管理所需經費,由業主單位在其經營收入中計提。

  水閘管理單位應編制年度人員機構和維修養護經費預算,水閘主管部門應審核后按經費渠道向有關部門申請,協調落實管理經費,保障工程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工作正常開展。

  第九條 水閘主管部門和水閘管理單位應積極推進水閘標準化管理,明確水閘管理事項,確定管理標準,規范管理程序,科學定崗定員,建立考核激勵機制,嚴格開展考核評價。

  第十條 水閘主管部門和水閘管理單位應不斷提高水閘運行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強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應用,推進數字孿生工程建設,充分利用現代化監測技術和設備,不斷提升在線監管、自動化監測控制和預報預警水平。

  第十一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根據運行管理有關制度和技術標準,結合工程實際,制定涵蓋崗位職責、控制運用、設備操作、檢查監測、維修養護以及防汛管理、安全管理、教育培訓、檔案管理等內容的運行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關鍵崗位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及技術圖表應明示。

  第十二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制定年度培訓計劃,組織開展業務培訓。

  運行管理人員應接受崗前培訓,具備與崗位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特種作業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持證上崗并接受培訓。

  第十三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認真執行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落實檔案管理人員,及時收集整理水閘運行管理中形成的技術資料和管理資料,做好歸檔、保管和利用工作。涉密檔案必須嚴格執行保密管理的有關要求,保證檔案安全。

  第十四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總結年度水閘運行管理情況,分析工程安全狀況,提出下一年度運行管理建議,形成年度報告并報送水閘主管部門。

  第三章 控制運用

  第十五條 水閘控制運用應遵循局部服從全局、興利服從防洪、綜合利用水資源、統籌兼顧上下游和左右岸的原則。

  第十六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根據工程設計特征值,結合水閘承擔的任務和工程條件,確定下列指標,作為控制運用的依據:

 。ㄒ唬┥稀⑾掠巫罡咚、最低水位;

 。ǘ┳畲筮^閘流量,相應單寬流量及上、下游水位;

 。ㄈ┳畲笏徊罴跋鄳纳、下游水位;

  (四)上、下游河道的安全水位和流量。

  第十七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根據水閘功能、控制指標及所在流域或區域洪水和水量調度方案,制定水閘控制運用方案,經有權限的調度管理單位批準后執行。

  根據用水需求,需制訂控制運用計劃的水閘管理單位,應按年度或分階段制訂控制運用計劃,經有權限的調度管理單位批準后執行。

  第十八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按照批準的控制運用方案(計劃)進行控制運用,有權限的調度管理單位下達調度指令的,按調度指令執行。對調度指令應詳細記錄、復核,做好調度運用記錄,執行完畢后,向調度管理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閘門操作運行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ㄒ唬╅l門啟閉前,應對閘門狀態、啟閉設施、動力設備、上下游水位、水流流態、船只和漂浮物等情況進行檢查。

 。ǘ╅l門操作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保持過閘水流平穩,避免上、下游水位陡漲陡落,避免閘門停留在異常振動或水流紊亂的位置。

  (三)泄流時,應采取措施防止船舶或漂浮物影響閘門啟閉或危及閘門、建筑物安全。

 。ㄋ模⿲τ谑鼙鶅鲇绊懙乃l,應采取有效的防凍措施。啟閉閘門前,應消除閘門周邊和運轉部位的冰凍。

  第二十條 閘門啟閉前,水閘管理單位應根據水閘啟閉放水預警方案,做好閘門啟閉前檢查和預警工作。

  第二十一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嚴格執行閘門、啟閉機運行操作制度和值班制度,閘門、啟閉機等設備操作和水閘運行過程中,應有運行管理人員值守,并做好值班記錄,交接班時及時通報設施設備運行情況。

  采用遠程監控的水閘,應嚴格設置操作權限,保證操控網絡安全,按照設定程序進行操作,并留存操作記錄。

  第二十二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填寫閘門運用工作日志,如實記錄啟閉依據、操作時間、操作人員、啟閉順序、閘門開度及歷時、啟閉機運行狀態、上下游水位、流量、流態、異;蚴鹿侍幚砬闆r等。

  第二十三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對運行資料進行整編,對于控制運用頻繁的水閘,運行資料整編應每季度進行1次;對于控制運用較少的水閘,運行資料整編應每年進行1次。

  第二十四條 在放水、停水、調整流量以及排放冰凌前,水閘管理單位應向有通報協議要求的部門和單位進行通報。

  通航河道上的水閘,水閘管理單位應與當地航運主管部門互通信息,通報水情。

  第四章 檢查監測

  第二十五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開展工程現場檢查監測工作,監視并掌握水情、水流狀態、設施設備性能、運行性態和變化趨勢,查找存在的隱患、缺陷和損壞,發現異,F象,及時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危及水閘正常運行和安全。

  第二十六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明確經常檢查、定期檢查、特別檢查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檢查的內容、頻次、時間、方式、結果處理等,按規定程序和要求開展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整理檢查資料。

  第二十七條 對建筑物各部位、閘門、啟閉機、電氣設備、監測設施、管理設施以及管理范圍內河道、堤防、水流狀態等,水閘管理單位應進行符合頻次要求的經常檢查,按規定做好檢查記錄。汛期應根據需要增加檢查頻次,達到設計水位運行時,每天應至少檢查1次。

  第二十八條 每年汛期前后、引水期前后、嚴寒地區的冰凍期前后等時間段,水閘管理單位或水閘主管部門應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定期檢查,查閱分析經常檢查與監測、運行維護等技術資料,編制定期檢查報告。

  第二十九條 遭遇地震、臺風、風暴潮等自然災害,出現超設計水位等非常運用情況,發現重大隱患或發生重大險情事故,水閘管理單位或水閘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或有關單位進行特別檢查,編制特別檢查報告。

  第三十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按照設計規定的項目和規范要求的測次、時間開展監測工作,做好監測記錄,當出現監測數據異常時,應分析原因,當影響工程運行安全時,應及時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保持檢查監測工作的系統性和連續性,每年對檢查監測資料進行整編分析,編寫年度檢查監測分析報告,并報水閘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維修養護

  第三十二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按照經常養護、及時維修、養修并重的原則,做好水閘維修養護工作,保持工程設施設備狀態良好,管理范圍環境整潔。

  第三十三條 水閘養護是為保證工程設施設備正常使用而進行的保養和防護,及時處理局部、表面的缺陷。水閘管理單位應結合工程實際,確定養護項目、內容、方法、時間和頻次,組織編制年度養護計劃。

  第三十四條 水閘維修是工程設施設備發生損壞、性能下降以致失效時,為恢復設計使用功能而采取的修補處理措施。

  水閘管理單位應在檢查監測工作的基礎上,針對工程設施設備存在缺陷或損壞,組織編制維修方案,影響結構安全的重大維修項目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專項設計。

  第三十五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在年度養護計劃和維修方案(或設計文件)中,明確維修養護項目內容、工程(工作)量、進度安排、質量要求、經費預算以及驗收評價等內容,報水閘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六條 維修養護實施過程中,水閘管理單位應加強質量和安全管理,嚴格驗收程序。重大維修項目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隊伍承擔。

  第三十七條 實行管養分離的.水閘和對外委托的項目,水閘管理單位或水閘主管部門應擇優選擇專業隊伍承擔維修養護任務,維修養護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合同應包括項目內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額、質量標準、進度要求、驗收結算及違約責任等內容,依據合同加強過程管理和驗收管理。

  第三十八條 水閘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維修養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年度維修養護任務完成后應及時組織驗收。

  第六章 防汛管理

  第三十九條 汛期應根據防汛行政首長負責制的要求,落實水閘防汛組織體系、防汛責任以及防汛工作機制;根據本行政區域防御洪澇災害的方案預案和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統一部署,按照職責分工落實防汛搶險物資準備、應急搶險等工作預案和措施。

  第四十條 水閘主管部門和水閘管理單位應加強與應急、氣象、水文等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當地人民政府的溝通聯系,密切監視雨情、水情、汛情和工情,落實預報、預警、預演、預案措施,建立健全汛情、險情通報和應急處置機制。

  第四十一條 水閘主管部門和水閘管理單位應根據防汛搶險需要和有關規定,儲備或代儲必要防汛物資,建立防汛物資使用管理臺賬,明確防汛物資調運流程。

  第四十二條 水閘主管部門和水閘管理單位應在每年汛前組織防汛檢查,及時消除影響安全度汛的各類隱患,對閘門、啟閉機、電氣設備、備用電源等關鍵設備進行試運行,確保工程狀態正常,電源安全可靠,通訊設備穩定,防汛道路通暢。

  第四十三條 水閘主管部門和水閘管理單位應根據工程運行可能出現的險情,制定險情處置方案。會同或配合應急部門制定防汛搶險應急預案,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批。根據預案落實應急搶險隊伍,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

  防汛搶險應急預案涉及群眾和保護對象安全的,應與當地人民政府做好銜接,險情發生第一時間向預計淹沒區域的有關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組織發出警報,并及時向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 影響水閘安全度汛的維修養護、除險加固、改(擴)建等項目,應在汛前完成。汛前完成確有困難的,應制定安全度汛方案,落實安全度汛措施。安全度汛方案應報水閘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第四十五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落實汛期崗位責任,建立并嚴格執行汛期值班制度,及時掌握水文、氣象預報,特別是洪水預報情況,及時準確執行調度指令;加強檢查監測,隨時掌握工程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對影響工程安全的險情,及時組織險情處置并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根據險情發展,按應急預案及時啟動應急搶險。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條 已建成運行的水閘應按規定進行水閘注冊登記,水閘管理單位應在全國堤防水閘基礎信息數據庫填報登記信息,水閘主管部門對登記信息進行審核確認,登記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變更登記事項。

  第四十七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按規定定期組織開展安全鑒定。水閘主管部門應督促水閘管理單位及時開展安全鑒定工作?h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按分級管理原則對水閘安全鑒定意見進行審定。

  水閘主管部門和水閘管理單位對安全鑒定為三類、四類的水閘,應采取除險加固、降低標準運用或報廢等相應處理措施,在此之前應制定保閘安全應急措施,并限制運用,確保工程安全。

  第四十八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定期組織對閘門、啟閉機等設備進行安全檢測,當安全檢測結果為不合格時,應制定并落實整改計劃,限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九條 水閘規模、標準、結構和控制運用指標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水閘主管部門和水閘管理單位應進行改(擴)建論證及設計,按照有關規定報批后實施。

  第五十條 水閘主管部門和水閘管理單位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有關規定,落實安全管理人員,開展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加強重大危險源管控和特種設備管理,開展安全生產教育,配備必要的安全設備設施和勞動防護用品,保障安全生產和職工職業健康。

  第五十一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和工程實際,制定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遭遇突發事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應對,防止事態擴大,并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二條 水閘交通橋兼作公路的,水閘主管部門和水閘管理單位應與交通部門明確交通橋及其相關設施的管護主體、責任和維修養護經費來源,按設計確定的荷載標準和有關要求設置限載、限速等安全警示標識,嚴格落實限制措施。

  第五十三條 水閘主管部門和水閘管理單位應組織開展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劃定工作,劃定成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水閘管理單位應在工程適當位置設立包括工程信息、管理責任、工程保護、安全警示等內容的標識標牌,在管理與保護范圍邊界設置界樁。在水閘上下游一定距離內禁止停泊船只、捕魚、游泳等活動。

  第五十四條 水閘主管部門和水閘管理單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水閘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維護正常的工程管理秩序。發現侵占、毀壞工程設施設備等行為,以及影響工程運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動,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報告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應認真履行水閘運行管理的監督職責,制定監督檢查年度工作計劃,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問題認定,反饋檢查情況,明確整改要求,依據有關規定提出責任追究意見。

  第五十六條 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ㄒ唬┕こ虒嶓w情況。水閘建筑物、閘門、啟閉機、電氣設備、閘區堤岸、監測設施及附屬設施等工程設施設備完好情況。

 。ǘ┌踩芾砬闆r。水閘注冊登記、安全鑒定情況,病險水閘限制運用情況,安全生產管理情況,防汛管理和應急處置情況,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劃定情況,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水事活動監督情況。

 。ㄈ┻\行管護情況。水閘控制運用、檢查監測、維修養護等運行管護工作落實情況,標準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設情況。

 。ㄋ模┕芾肀U锨闆r。水閘防汛和安全運行責任制落實情況,水閘管理主體責任落實情況,是否明確負責相關工作的機構和人員,人員機構經費和維修養護經費落實及使用情況,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第五十七條 水閘主管部門和水閘管理單位應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認真整改,按整改要求和時限全面整改到位。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完成整改影響到工程安全運行的,應制定并落實限制運用措施和應急處置方案。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大中型水閘為過閘流量100m3/s(含)以上的水閘。小型水閘的運行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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