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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咨詢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06 12:31:13 制度 我要投稿

律師咨詢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律師咨詢管理制度(精選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律師咨詢管理制度(精選5篇)

  律師咨詢管理制度1

  一、 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

  為聘請方的法律問題提供意見或出具法律意見書;草擬、審查法律事務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仲裁活動;代為處理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維護聘請單位的合法權益。

  二、法律顧問的工作范圍:

  包括:法律咨詢、法律策劃、法律文件、協商談判、法務管理、法律培訓等。具體為:

  1、解答法律問題,幫助聘請方策劃、分析、判斷法律事務,就聘請方決策、經營、管理中的重大事項提供法律意見、方案和建議;

  2、協助起草、修改、審查合同、公告債務催討及其他有關法律事務文書;

  3、指導或代理聘請方參與經濟、貿易、科技等項目考察、論證、商務談判、簽約。接受委托,參與經濟合同及商務談判;

  4、協助清理債權債務并提供風險評估及解決方案;

  5、提供最新法律法規信息,并針對國家新頒布、修訂的法律法規,就聘請方經營活動中可能涉及的問題出具《法律建議(意見)書》;

  6、對聘請方無形資產提供法律保護方案;

  7、應聘請方要求,全程參與經營項目的立項、調研、資信調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務談判、調處糾紛等工作;

  8、協助聘請方處理各類糾紛,與相關部門交涉、發表聲明,代理訴訟、仲裁及申請強制執行等;

  9、公司內部事務處理;

  10、公司商務及法律事項調查(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不動產登記等信息);

  11、公司兼并與收購、股權轉讓、資產出售、重組、改制等事務;

  12、協助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協助聘請方舉辦法律講座和培訓,向員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13、在聘請方授權范圍內,參與有關的涉外法律事務的談判、簽約活動,在授權范圍內,參加招標、開標、見證和代理各種商務活動;

  14、接受聘請方委托,辦理其它法律事務。

  三、法律顧問的工作方式:

  1、法律顧問提交工作計劃書,經聘請方確認后按計劃書提供服務;

  2、應聘請方的要求,隨時提供工作范圍內的一切法律服務;

  3、采取固定方式:即每周一次到甲方辦公場所進行工作。甲方遇有急需解決的事宜,可隨時與乙方聯系。

  四、法律顧問服務制度:

  法律顧問經常性工作將以提供法律咨詢、審查法律文件、參與經營決策、參加商務活動、建立合同制度、法律培訓等為主要內容;

  法律顧問按聘請方要求提供工作總結,經聘請方確認、考核,并隨時調整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

  法律顧問在服務年度末與聘請方座談溝通,提交法律顧問服務工作報告及全部法律顧問工作成果。

  五、法律顧問服務程序:

  1、律師接待客戶的法律咨詢;

  2、律師初步答復客戶的問題;

  3、客戶提供相關資料;

  4、律師審閱資料,與客戶商議解決方案;

  5、律師著手處理案件,采取法律步驟;

  6、律師及時與客戶溝通情況;

  7、律師按客戶指示辦理案件;

  8、律師及時匯報處理結果;

  9、后續服務(咨詢及告知)。

  律師咨詢管理制度2

  第一條為實現本所日常管理規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所行政管理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主持負責日常管理及行政事務全面工作。

  第三條在實行主任負責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崗位分工負責制。主任負責全面行政管理事務,副主任分管日常內部管理及行政事務,內勤人員、財務人員、律師協助主任、副主任管理具體行政事務。各項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實到人并建立崗位責任制。

  第四條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財務、公文、印章、檔案、考勤、人事、會議、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項。

  第五條本所每月不定期召開所務會議,研究解決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宜。所務會議參加者為:全體在職人員、在職律師、注冊律師及相關負責人。會議由主任、副主任召集、主持,會議決定經與會者多數同意通過。

  第六條本所每周

  二、四上午為學習日。周二上午為業務學習日,學習新頒行的法律、法規、文件,討論疑難案件;周四上午為政治學習日,學習時事政治及有關中央、自治區、盟委行署、旗委政府重要文件。第七條本所實行輪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律師一至二人負責日常接待、收案、法制宣傳、參與信訪調解、解答法律咨詢、等事務。值班人員應對辦事項進行處理并登記。

  第八條收案、收費均由本所統一辦理,禁止個人私自收案、收費,具體辦法見本所“收、結案管理制度”和“收費管理制度”。

  第九條本所重視并加強財務管理,詳細制定了“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條對印章、介紹信嚴格管理,辦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紹信均應有正當理由; (二)須經所主任批準; (三)履行登記手續;

  (四)明確專人保管,禁止隨身攜帶印章、空白介紹信或蓋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責任并予以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應予賠償。

  第十一條本所重視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義制作的報告、請示、函件均應符合相應格式并經副主任審核后交所主任簽發。公文應用本所稿紙擬就,以鋼筆或毛筆書寫,字跡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專人負責公文的收、發工作,往來公文均應編號、登記,傳遞要有登記簽收手續。

  第十二條本所重視檔案管理,指定專人負責,具體規定見“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本所重視人事管理工作,具體規定見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辭退及辭職管理辦法”以及“獎懲制度”。

  第十四條考勤制度實施“一所兩制”,分別為在職人員、在職律師、聘用人員實施正常上下班登記考勤制度與注冊律師實施外出去向登記報備制度。

  在職人員、在職律師、聘用人員如有請事(病)假或外出(臨時外出)的,應履行正常的請(銷)假手續及報備登記手續;

  注冊律師外出的履行外出去向報備登記手續;全體人員要加強組織紀律性,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勤,履行手續需經主任或副主任簽字同意后,方可外出。如有違紀違規情況,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其責任并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本所根據主管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盜等安全、保衛工作。并列入本所議事日程,具體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本制度的解釋權歸阿左旗律師事務所。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本所批準成立之日起施行。

  律師咨詢管理制度3

  一、為規范事務所的財務運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財務資源,特制訂本制度。

  二、事務所在銀行統一開設若干賬戶,供本所全體律師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務所名義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設賬戶。

  三、事務所建立一套符合會計準則的財務賬冊,賬冊設總賬和明細賬。禁止另設暗賬或第二套賬。

  四、律師業務收入(律師費)無論支票或現金均須進入事務所設立的賬戶,由事務所財務人員統一開局稅務票據。禁止本所律師私自收費,私自開票。

  五、除房租外,事務所的公共費用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擔,共同收入則平均分享。

  六、事務所的房屋租金、物業管理費、空調費、水電費、電話費等經常性支出的辦公費用由財務人員核對,報經執行合伙人簽字同意后支付。

  其他公共費用支出須先經行政部經理審批,再由財務人員核對并報經執行合伙人批準后支付。

  七、費用報銷應按照規定粘貼單據并由報銷人簽名,經出納核對和主管會計復核簽字,再由執行合伙人簽署同意后方可報銷入賬。

  所有報銷憑證必須是稅務或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憑證。否則,財務人員有權拒絕給予報銷。

  律師個人使用飲食業發票或大額耐用品發票報銷,必須符合當年度稅務部門對律師事務所作出的相關規定。

  八、合伙人支取個人業務收入,應填寫支取憑證,經主管會計審核簽名后,再由執行合伙人簽署同意后領取。

  九、合伙人完稅后個人業務收入賬上余額不得少于x萬元,超過部分可全額支取。

  聘用律師的個人業務收入完稅后可預領x%,余額在辦理結案手續后于當月結清。

  本條第二款若與聘用合同規定的不符,則按照聘用合同執行;聘用合同沒有規定的`,依照本條第二款執行。

  十、合伙人或聘用律師若欠費,自收到財務報表或財務欠費通知之日起,合伙人應在x個工作日內,聘用律師應在x個工作日內繳清欠費,逾期者,事務所按日計收欠繳額x的滯納金。

  合伙人欠費超過一個月,由財務人員發催告通知;欠費超過x個月,由執行合伙人簽發欠費催告通知,并向管理委員會通報;欠費超過x個月,按自動退伙處理,由此發生的退伙,合伙人無權要求退返投資款(含裝修投資等遞延資產)。

  專職律師欠費超過x個月,由財務人員簽發催告通知,欠費達x個月者,事務所應終止其聘用合同,并有權追償其欠繳的費用。

  十一、合伙人或聘用律師在本所欠交的費用,財務人員有權用欠費的合伙人或聘用律師的個人業務收入優先沖抵,或在銀行賬戶中直接予以劃扣。

  十二、合伙人和聘用律師在從事業務過程中,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該合伙人或聘用律師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事務所在先行承擔責任后,有權向過錯的律師追償。

  十三、合伙人有權監督事務所的財務收支情況。

  十四、財務人員應對事務所當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時做好明細賬,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時,財務人員應每月制作《合伙人月度現金流量明細表》和當月的《公共開支明細表》呈報給各合伙人。合伙人在核對后,應在當月的《合伙人月度現金流量總表》上簽字。如有疑問的,應于收到《合伙人月度現金流量明細表》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到事務所財務部門進行核查。

  十五、財務人員須在每季度首月第x個工作日前,對上個季度的財務收支狀況進行財務分析,并將財務分析的結果與上季度財務報表一并呈報管理委員會。呈報財務年報時也應有財務分析結果。

  十六、事務所財務人員應做好稅費的代扣代繳工作,按時報稅。

  十七、事務所財務人員有權拒絕合伙人和聘用律師違反財務制度的不合理要求。

  事務所財務人員有權向執行合伙人、管理委員會或合伙人會議反映本所合伙人或專職律師違反財務制度的行為。

  十八、事務所的財務印章由財務主管負責保管,執行合伙人私人印鑒由出納負責保管。

  十九、本規則的修改,由管理委員會或者xx的合伙人提議,并由合伙人會議以全體合伙人的xx以上的多數通過。

  二十、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合伙人會議。

  本制度于x年x月x日起施行。

  律師咨詢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財務管理是本所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本所的財務管理,保障業務的順利開展,根據司法局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所配備專職會計人員,建立健全會計制度,并嚴格崗位責任制。

  第三條 財務部門會計人員的責任是: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財經紀律;堅持勤儉辦所、增收節支方針,正確安排和使用各項資金,不斷提高經濟效益;按規定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管理會計檔案,正確編制財務報表;認真做好財務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分析檢查,對財務管理工作提出改進意見,不斷完善本所管理制度。

  第四條 本所按照單立帳戶、獨立核算、照章納稅、自收自支、節余留用的原則進行財務及經費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本所由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分管財務工作。

  第六條 本所年度決算報告以及重大的財務問題,都應經合作律師會議審核。

  第二章 會計制度

  第七條 本所會計根據司法局規定的記帳方法記帳。

  第八條 本所以公歷年為會計記帳年度。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目。會計核算應劃分會計期間,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歷起止時間確定。會計應分期結算帳目和編制會計報表。

  第九條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本所收取外匯時,應當折合人民幣記帳,同時登記外匯金額和折合率。外匯應嚴格執行國家外匯管理政策并按規定程序繳存銀行。

  第十條 會計記錄必須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及其合法憑證為依據,如實反映財務和經濟狀況,做到內容真實,數字準確,項目完整,后續齊備,資料可靠。

  第十一條 會計記錄必須清晰并便于理解、檢查和利用。

  第十二條 會計事項的處理必須于確定的期限內進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十三條 會計應按司法局規定的會計原則記帳,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已支付,都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記帳。

  第十四條 會計應按期編制各類會計報表并送交司法行政機關。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本所應管好用好資金,一切財務收支,均應列收列支。

  第十六條 本所要遵循國家規定的現金管理和結算制度。本所的銀行帳戶不準出借、出租;不準簽發空頭支票或遠期支票;不準將支票由本所以外的單位或人員簽發。

  第十七條 本所每日現金節余數,不得超過核定的限額。庫存現金不得以白條頂庫。應當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現金。

  第四章 收入的經費管理

  第十八條 本所按主管司法行政機關的規定實行收入的經費管理。

  第十九條 本所業務收入按下列比例劃分各項資金:

  (一)收入總額的___%上繳市司法局;

  (二)收入總額的___%交納律師協會會費;

  (三)收入總額___%為企業基金,主要用于業務辦公費用、設備購置費用和集體福利等;

  (四)收入總額___%用于本所人員的個人工資、福利支出,具體比例見本所《效益浮動工資實施辦法》;

  (五)收入總額___%用于固定資產的增長;

  (六)收入總額___%作為積累金。

  第二十條 本所的兼職和特邀律師的全部收入亦按有關規定的比例劃分;人員的酬金標準和方法按司法局的規定支付;剩余的部分納入本所積累金和企業基金。

  第二十一條 本所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并使用統一的收費收據,不準私自收取費用。

  第五章 管理費用

  第二十二條 本所的一切費用開支均應本著精打細算的原則節約使用。各項費用的開支范圍及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或允許單位自行規定的,按本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費用管理就根據國家許可的范圍并結合本所的實際情況,盡量將費用指標分解落實到個人。

  第二十四條 辦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應的管理費用,其他需要待攤的費用,按受益期限確定分攤額,分攤期限3-12個月,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二十五條 本所業務發展所需的正常招待費用在管理費用中單獨列支。

  第二十六條 本所開辦費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少于六個月。

  第六章 財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所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單位價值在一千元以上兩個條件。

  第二十八條 本所對固定資產的購入、轉讓、清理、報廢等應當辦理會計手續,并按固定資產明細帳進行核算。

  第二十九條 本所各項固定資產將指定專人負責保管維護。

  第七章 財務檢查與責任

  第三十條 財會人員要對本所的財務狀況及成果進行定期分析,著重于合法合規、控制費用、增收節支方面,并向合作律師會議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十一條 合作律師會議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財務檢查。財務人員也應定期進行財務自檢。

  第三十二條 財務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各項稅款、管理費、會費是否按期足額交納;

  (二)各項業務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帳;

  (三)各項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會計記錄是否準確,后續是否齊備,科目使用是否正確;

  (五)財產是否完整;

  (六)專用基金的提取是符合規定;

  (七)依財務規定、制度應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財會人員應嚴格執行財務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對違章者應予以解職或辭退。財務人員崗位責任制另行制定。

  第八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三十四條 本所依法終止或撤銷時,應依國家法律及本所章程的有關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并進行財產清算。

  第三十五條 清算費用應優先在本所的存留的財產中支付。

  第三十六條 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規定可以分配的,按合作人投資比例數額予以分配。清算后出現的虧損,亦按合作人投資比例數額予以分擔。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未規定的事宜,由本所合作律師會議負責修改、補充,報市司法局備案。

  本制度解釋權歸合作律師會議。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從所批準成立之日起施行。

  律師咨詢管理制度5

  第一章 律師與客戶的關系

  第一條 律師根據客戶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服務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報酬。律師從客戶取得任何報酬都必須作為本所的業務收入。客戶可以自行指定律師,(但如被指定律師不熟悉該法律事務,則被指定律師應推薦本所對該業務熟練的律師),律師也可以決定是否接受某一客戶的委托。

  第二條 律師不得私自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承辦法律事務。

  第三條 律師不能接受或應終止可能導致違法或違反職業道德的委托,也不能接受不能承辦的委托。

  第四條 律師不得接受與已代理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案件的當事人的委托。

  第五條 律師不得同時為一個案件、一宗生意的雙方提供法律服務。

  第六條 律師不得利用委托關系為其個人謀利。

  第七條 律師接受客戶委托應通過書面形式,以口頭形式接受委托,事后應書面確認。

  第八條 律師在接受客戶委托期間必須熱情勤勉,誠實信用,盡職盡責地為客戶提供法律幫助,努力滿足客戶正當要求,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嚴格依法執行職責。

  第九條 律師應為客戶保守秘密。

  第十條 律師不得無故終止委托代理關系。律師因故終止代理關系應提前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客戶。

  第十一條 律師終止代理關系時,應歸還屬于委托人的一切財產或資料等。

  第二章 律師工作規則

  第一條 律師接受訴訟案件應遵守如下工作規則:

  1.必須在開庭前認真閱卷,作閱卷筆錄,并由客戶簽字認可;

  2.與客戶討論開庭方案應作筆錄,并由客戶簽字認可;

  3.開庭前應草擬詳細的調查提綱和辯論要點;

  4.必須由律師在庭上陳述事實的,應由客戶對擬陳述的事實作書面認可;

  5.必要時律師應認真進行外出調查,并作詳細筆錄,但不得采取使用非法手段取證;

  6.律師代理客戶進行和解,應事先取得客戶的書面認可;

  7.律師代表客戶收、遞法律文件、應及時轉交有關機關及人員;

  8.律師代表客戶接收法院判書的,應及時通知客戶并先知其該法律文書生效的日期及其上訴的法定期限;

  9.律師應作開 庭筆錄。

  第二條 律師接受涉外仲裁案件應遵守如下工作規則:

  1.律師代表客戶指定仲裁員應事先取得客戶的特別書面授權;

  2.律師代表客戶調解應根據經客戶認可的調解方案進行;

  3.必須由律師代表客戶在庭上陳述的事實,應在開庭前由客戶對擬要陳述的事實作出書面認可;

  4.律師應作開庭筆錄;

  5.勝訴之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如擬繼續委托律師在境外執行仲裁裁決,應另行以書面委托。如須轉委托執行地法院所在國律師,應由中方客戶特別委托。

  第三條 律師接受非訴訟業務時,應遵守如下工作規則:

  1.律師代表客戶參加談判,應在客戶授權的范圍內進行;

  2.律師為客戶起草的合同應注明“草本”;

  3.律師應為客戶保守商業秘密。

  第四條 本所以向客戶提供全所整體服務為基本準則,客戶的法律服務由熟悉該法律事務的律師主辦,其他律師可協辦。

  第五條 本所每兩周召開一次業務會議,對一些重大疑難案件實行集體討論。

  第三章 律師收費規則

  第一條 本所律師根據本所規定的收費標準與客戶達成書面協議。

  第二條 本所律師采用三種收費辦法:

  1.以工作時間計算收費(以小時為基本單位);

  2.以標的值計算收費;

  3.以上述1、2兩種辦法相結合并行收費。

  收費標準另行制訂;

  第三條 律師向客戶收費應填發帳單,帳單應注明服務事由及服務時間。

  第四條 律師為客戶提供服務期間產生和其它有關費用由律師與客戶另行結算。律師憑單據向客戶結算上述費用。

  第四章 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規則

  第一條 律師接受客戶委托后應開立案卷,登記案號。

  第二條 律師在為客戶提供服務期間,對與客戶間的一切業務往來均應作書面記錄,如電話記錄、會議記錄、備忘錄等,這些記錄均應歸檔。

  第三條 本所任何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及其他法律文件必須經過辦公室主任審批后打印并登記存檔。

  第五章 附則

  第一條 客戶投訴本所律師,須向本所合伙人會議或管委會呈交投訴狀,由全體合伙人或管委會討論投訴是否成立及確定處理辦法。

  第二條 本制度自本所合伙人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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