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罐安全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儲罐安全管理制度(精選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儲罐安全管理制度1
1、材料倉安全管理
(1)倉管人員應嚴格執行物資管理各項制度認真做好防火、防盜、防爆、防自然災害事故“四防”工作。
(2)倉庫范圍內嚴禁煙火,不準攜帶火種進倉。
(3)物資出入應做到存量、帳、物卡、資金“四對口”,庫內必須整齊、清潔。
(4)班前班上要做到勤檢查,離開倉庫時要關鎖門、窗,切斷電源。
2、備品、備件倉安全管理
(1)備品、備件倉內,嚴禁煙火。
(2)倉內的備品、備件應按不同類別分開存放,特別是不同化學性質的物品不能混合存放。少量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應分倉或分區單獨存放。
(3)倉庫內不準閑雜人員進入。
(4)員工領取勞動保護用品持單交倉管員領取,不得進入倉內。
(5)倉內要注意通風良好,溫度不宜超過30℃。
3、儲罐區
(1)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室內儲存必須通風良好,室內溫度不宜超過30℃,室內必須有干濕計、溫度計,隨時測量室內濕度和溫度。
(2)露天貯罐夏天要有降溫措施,地面溫度太高,要定時噴淋。
(3)遠離火種、熱源、倉儲區及工作現場嚴禁煙火。
(4)儲存間內的照明、通風等設施采用防爆電器,開關設在倉外。
(5)保持容器密封,桶裝堆垛不宜過大,應留墻距,柱距及必要的防火檢查走道。
(6)人員在倉內應注意穿戴防護用品。
(7)儲罐要有防火防爆技術措施,并配備相應品種和數量的消防器材。
(8)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機械設備和工具,工作人員嚴禁穿釘鞋上班。
(9)按照防雷規定倉儲區每年要對避雷裝置進行一次檢測,不合格的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10)灌裝或卸車時應注意流速,流速不應超過3m/s,且有接地裝置,防止靜電積聚。
儲罐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罐區消防安全管理,保護罐區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罐區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于化工廠油庫儲罐區及液化氣罐區。
第四條 本規則由廠安全檢查小組負責監督。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罐區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罐區竣工時,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罐區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取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五、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結束后,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答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現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視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儲罐安全管理制度3
1.目的
為了加強罐區安全管理,確保物資儲存安全,保護倉庫、罐區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原材料倉庫、五金倉庫、成品倉庫、危險化學品儲罐區。
3.職責
3.1安全環保部職責
3.1.1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
3.1.2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3.1.3定期對倉庫、罐區的消防器材、設施進行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點、埋壓和挪用。
3.1.4及時對倉庫、罐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等消防通道進行檢查,嚴禁堆放物品。
3.2倉庫及儲罐區職責
3.2.1經常巡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有關部門匯報情況。
3.2.3儲罐區周圍不準堆放雜物,要保持清潔。
3.2.4做好各倉庫和危化品儲罐區防火防盜工作。
3.3質量技術部的安全職責
3.3.1罐區內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要符合有關規定,其液位計、壓力計、安全閥等安全附件應完好。
3.3.2對罐區內設備要建立檔案,定期檢查,并做好詳細記錄。
4.工作程序
4.1倉庫安全管理
4.1.1出入庫管理
4.1.1.1入庫:庫管員和搬運人員必須按照“產品入庫通知單”上注明的產品名稱、數量入庫,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妥。轉運人員在雨雪天氣時要加蓋蓬布后進行轉運,庫管員要認真點清產品數量,確認包裝完好無損后,履清交接手續。
4.1.1.2出庫:成品保管在接到“產品發運單”后,應首先檢查車輛的清潔衛生,確保車輛在干凈的情況下(以手摸無灰為準),方可按單上注明的產品數量,產品包裝,質量等級發貨。保管員在發貨后立即清點庫存量,做到帳實相符,每天將相關報表及時送銷售科、生產事業部,每月26日配合生產事業部進行一次盤存,并將相關情況報銷售科和生產事業部,若發現差異及時處理。
4.1.1.3凡退回公司的貨物,庫管員必須當場驗收,確保完好后,點清數量入庫,并及時報銷售科。
4.1.2裝卸過程安全管理
4.1.2.1在裝卸搬運危險品操作前,預先做好準備工作,認真細致地檢查裝卸搬運工具及操作設備。工作完畢后,沾染在工具上面的物質必須清除,防止相互抵觸的物質引起化學反應。
4.1.2.2產品為氧化劑的要單獨裝運,不得與酸類、有機物及自燃、易燃、遇濕易燃的物品混裝混運,一般情況下氧化劑也不得與過氧化物配裝。
4.1.2.3人力裝卸搬運時,應量力而行,配合協調,不可冒險違章操作。
4.1.2.4裝卸人員不準穿帶釘子的鞋。在操作一段時間后,應適當呼吸新鮮空氣。
4.1.2.5裝卸危險品應輕搬輕放,防止撞擊摩擦、震動摔碰。對破損包裝必須移至安全地點。
4.1.2.6散落在地面上的物品,應及時清除干凈。對于掃起來的沒有利用價值的廢物,應采用合適的物理或化學方法處置,以確保安全。
4.1.2.7兩種性能相互抵觸的物質,不得同時裝卸。對怕熱、怕潮物質,裝卸時要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4.1.2.8裝卸作業完畢后,應及時洗手、洗臉、漱口、淋浴。中途不得飲食、吸煙,并且必須保持現場空氣流通,防止沾染皮膚,黏膜等。如裝卸人員出現頭暈、頭痛等中毒現象,應按救護知識進行急救,嚴重者要立即送醫院治療。
4.1.3儲存安全管理
4.1.3.1產品堆碼要求整齊有序,而且留有足夠的安全通道。
4.1.3.2袋裝產品堆碼高度為每托盤不高于六袋,重疊兩托,總高度不高于3米;桶裝產品堆碼高度為每托盤堆碼兩桶,重疊三托,總高度不高于3米。
4.1.3.3成品庫房應通風、干燥、防曬、防潮、防掛、防擊、防撞、防跌落,遠離易燃物,禁止與易燃物、有機物、還原性物質同庫儲存,庫房周圍按安全環保部要求掛放滅火裝置,以及警示標志,庫門、庫窗應牢固并有鎖,禁止閑人入內,庫房應平整衛生,每天掃、拖庫房一次。
4.1.3.4在產品入庫后,應防塵、防雨、防火、庫管員對庫內的產品包裝、產品數量、產品安全、產品標識負責。
4.1.4運輸安全管理
4.1.4.1所有危險化學品原料、產品必須委托有資質的運輸單位承運。
4.1.4.2將危化品的產品性質、危化品等級、安全注意事項、泄露處理、應急處理等資料以書面形式(物質安全資料表)告知承運單位。
4.1.5電器管理
4.1.5.1倉庫及儲存區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范的規定。
4.1.5.2危險化學品倉庫及儲存區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4.1.5.2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4.1.5.3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4.1.5.4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4.1.5.5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等家用電器。
4.1.5.6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
4.1.5.7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4.1.5.8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4.1.6火源管理
4.1.6.1倉庫及儲存區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通道、出入口的道路應保持暢通。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4.1.6.2庫房及儲存區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4.1.6.3庫房及儲存區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4.1.6.4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4.1.6.5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危化品儲存罐區二百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4.1.7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4.1.7.1倉庫及罐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4.1.7.2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4.1.7.3倉庫及罐區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4.1.7.4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
4.1.7.5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4.2儲罐安全管理
4.2.1儲罐區間距、事故存液池、消防設施等應按《化工設計防火規范》有關規定執行。
4.2.2儲罐基座、事故存液池地面應采用防滲措施。防滲池內應急泵應保證完好。
4.2.3罐區防火(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或在不排水時以土堵死出口。
4.2.4原料貯槽及卸料管日常檢查和維修由各使用單位負責。
4.2.5易然、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區內,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火(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宜采用跨越防火(護)堤方式鋪設。
4.2.6易燃、可燃液體和壓縮氣體的儲罐和管線的絕熱材料、裝卸棧臺、安全梯和管架等,均應用非燃燒材料建筑。
5 附則
5.1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執行。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標準、規范、法規執行。
5.2本制度由潛江永安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儲罐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及其它物資倉庫、罐區的安全管理,確保倉庫、罐區及各類物品的儲存安全和職工的安全健康,保證企業生產經營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廠所有大、小倉庫、罐區及臨時存放點的安全管理,全廠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3條儲存物品屬危險化學品的,還應遵守企業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重長風化[2015]111號);屬易制毒化學品的,還應遵守《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重長風化[2015]69號)。
第二章通用要求
第4條庫房、儲罐區的設計和安全管理應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5)、《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1992)(1999版)、《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95)、《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6號)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
第5條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巡回檢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各項操作規程,做好物品入庫、發貨、日常維護管理以及防火、防洪(汛)、防垮塌、防盜等工作。
第6條倉庫、罐區工作人員應進行培訓,必須熟悉本崗位儲存物資的性質、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危險物品中毒的急救方法和消防滅火措施,并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倉庫單位負責人應經常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具體規定執行企業《安全教育制度》。
第7條物資儲存場所應根據物品性質,配備足夠的、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其數量、種類及放置地點須經消防部門和技安部門同意,并根據情況裝設消防通訊和報警設備。一切消防設施設備要指定專人經常檢查,保證完整好用。
第8條在倉庫、堆垛和儲罐區,應設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第9條防雷防靜電裝置應分別符合《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4[2000年版])、《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GB50351-2015),對易燃易爆儲罐區的防雷、防靜電裝置還應符合《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2002)等有關規定。倉庫、罐區工作人員應制度化檢查防雷、防靜電裝置的完好性,發現問題及時向單位領導及能計處和技安處報告,能計處每年組織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測、維護,避免失效。
第10條倉庫、罐區內部和危險品倉庫、罐區周圍10米內,嚴禁煙火,不得有雜草、垃圾及其它易燃物品存積,以防引起火災。倉庫、罐區確需進行檢修施工時,要制定檢修施工方案,并辦理“施工許可證”或“動火許可證”。
第11條倉庫、罐區內外應具備充足的照明設備,在值班室(操作室)內應備有相適應的應急照明設備(如防爆電筒、安全燈等)。
第12條搬運物品時,要輕拿輕放,嚴禁摔打和撞擊以及用腳蹬等方式在地面滾動,擺放穩固,如包裝有破損應立即處理。
第13條非本倉庫、罐區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準擅自入庫。
第三章危險品倉庫的安全管理
第14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經公安部門批準設置的專門的危險化學品倉庫中,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設置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
第15條應制訂物品入庫驗收制度,必須按品名、規格、質量、數量與入庫單核對,有產品檢驗合格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檢查無誤后方可入庫。
第16條物品出庫時,必須按憑證核實品名、質量、數量,按規定操作程序和入庫時間的先后順序發貨,確保無誤,避免產生事故隱患。
第17條各倉庫的結構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門窗一律向外開,必要時應安裝通風設備,調整室內空氣,保持暢通良好。。
第18條根據危險化學品性質分區、分類、分庫儲存,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按照企業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六章化學性質相互抵觸(非互容)物質的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
1、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不能與其它危險物品同存一庫。
2、炸藥不能與起爆器材同存一庫。
3、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庫。
4、盛裝性質相抵觸氣體的氣瓶不可同存一庫。
5、危險物品與普通物品同存一庫時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6、危險化學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7、生產現場臨時存放點的存放量不得超過一天的用量。
第19條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堆垛)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內應使用相適應的防爆電氣設備。
第20條儲存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等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堆場)負責人上報,企業分管領導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
第21條劇毒物品、民爆物品、放射性藥品應單獨存放,必須實行“雙人驗收、雙人發貨、雙人保管、雙門雙鎖、雙本帳”的“五雙管理制度”。
第22條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應當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應設通風降溫裝置。
第23條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危險貨物包裝標志》(GB 190-90)的規定。同一區域儲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應懸掛最高等級危險品的性能標志。
第四章一般物品(材料)倉庫的安全管理
第24條各倉庫的建筑物門窗及設備必須完整清潔,適合儲存該物品,并要根據季節風向調整室內空氣,保持暢通良好。
第25條存放物品的貨架須考慮貨架的安全強度,不準超載。
第26條庫內存放的材料,貨架位置須適當的安置并保持安全,庫內外應具備充足的照明設備,完好適宜的消防設施,并經常檢查其完好情況及室內溫度。
第27條庫內外材料存放要整齊,凡入庫的各種物品必須適當分類隔放,不得混雜放在一起,不得堆積過高過滿。
第28條拿堆垛物品時,禁止從中抽拆,防止堆垛倒塌;在庫內到時高處取物品時,一定要用牢固梯子,禁止腳踏其它物品上去,防止倒塌傷人;搬拿物品禁止扔拋,以防傷人或損失貨物。
第五章儲罐區安全管理
第29條各種承壓儲罐應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并嚴格按照企業《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重長風化[2015]111號)對其進行安全管理;按照企業《安全防護裝置管理制度》(重長風化[2015]111號)對其液位計、壓力表、溫度計、呼吸閥、阻火器、安全閥等安全附件進行安全管理,確保其完整好用。
第30條易燃、可燃液體的儲罐和管線的絕熱材料、裝卸棧臺、安全梯和管架等,均應用非可燃材料建造。
第31條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85℃的易燃液體(如苯、乙醇、甲醇等)儲罐,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水噴淋設施,以達到夏令降溫的目的,設施的電器開關宜設置在遠離防火(護)堤處,不準將電器開關設在防火(護)堤內。
第32條易燃、可燃液體儲罐區應設置固定泡沫滅火系統和現場圍堰泡沫覆蓋系統以及氮封裝置,進行日常性通氮氣保護。
第33條腐蝕性液體的儲罐、管線、裝卸棧臺、安全梯、管架以及防護堤應用耐腐蝕材料或作防腐處理。
第34條儲罐區的防火(護)堤,應符合《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GB50351-2015)。
1、儲罐內區,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火(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宜采用跨越防火(護)堤方式鋪設。
2、罐區防火(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切斷閥應位于防火(護)堤外。
儲罐安全管理制度5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對儲罐設備的管理、使用、維護;根據《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港口危險貨物儲罐安全管理的意見》以及儲罐的使用、維護和工藝要求制定。
2、[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常壓儲罐的管理。
3、[ 職責 ]
3.1 技術中心負責儲罐設備的設計、安裝、改造、修理、更新的全過程管理、技術檔案的建立保管。
3.2儲運部門負責按規定對儲罐進行現場管理、日常檢查和保養的實施。
3.3 安環部負責對常壓儲罐的事故調查和分析處理。
4、[ 管理內容 ]
4.1儲罐的安裝
4.1.1由儲運部門運營計劃或工藝要求、提高產品的品質、擴大產品的品種和吞吐量填寫《安裝立項單》,報技術中心部門。
4.1.2 技術中心部接到立項申請后,負責組織設計,審核,安裝和驗收。施工過程嚴格按照《AQ3053-2015 立式圓筒形鋼制焊接儲罐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驗收規范進行。
4.2使用前調試驗收
4.2.1使用前,技術中心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使用部門,安環部門及監理相關部門依照相關的設計,施工規范進行初步驗收。初步驗收完成后必須進行充水試驗,結果應滿足相關規范要求。
4.2.2竣工驗收
A、安裝結束后,施工單位應向企業提交完整的竣工資料。 4.1.12 所有儲罐在交付使用單位前,都必須遵照有關的設計、施工規范對施工質量進行驗收。驗收檢查出的所有問題應全部進行整改,經參加驗設備到達公司后,倉庫和動力設備部根據采購合同要求進行驗收;檢查外觀及包裝情況,開箱后按裝箱單清點,收集設備資料(使用說明書、安裝說明書、產品合格證、維修卡等)、附件及備件。并校對隨機備件。
B、在提貨或驗收時,若發現設備有破損、缺件等情況由設備管理人員通知采購部,由采購部進行檢查、取證、提出索賠。
C、驗收合格后,動力設備部填寫《設備驗收單》,并轉相關部門。《設備驗收單》見附表、進口設備簽訂采購時間為報關時間,必須明確進口方式,需辦理商檢的設備應及時向商檢部門報送資料并追蹤辦理情況。
4.2.3安裝
A、動力設備部按照繪制并通過核準的設備排布平面圖,組織工作人員進行基礎施工及搬運定位。
B、設備安裝要注意其穩固性,減少震動,避免變形,防止不合理的磨損及保持加工精度。
C、安置時除考慮產品加工條件(粉塵,噪音,照明,震動等)外,還應考慮工件存放,運輸,符合定置管理和文明生產的要求。
4.2.4調試
A、重要設備安裝好后,應進行設備調試,檢驗設備的實際運轉能力,以及傳動,控制,操縱,潤滑,液壓等系統是否正常
。B、正常負荷情況下,按說明書進行產能和精度測試,合格后由使用部門和動力設備部共同確認并把調試結果填寫在《設備驗收單》中。
4.2.5建檔
A、設備部門根據設備歸屬分別予以編號,安裝編號標牌,進口免稅海關監管設備,須懸掛海關監管標識。
B、驗收合格后的設備由動力設備部根據編號規則建立《設備臺賬》。同時把相關的復印件存檔,包括:設備申請、《采購定單》、采購發票、《設備驗收單》、進口設備報關及解控資料的復印件,設備的技術資料,設備操作使用說明書,設備維修記錄等相關資料。
C、設備臺帳的設備名稱盡可能標準,同財務統一,登錄名稱與發票名稱不統一時用括號標注發票設備名稱。
4.3設備日常管理
4.3.1設備狀況
A、動力設備部及使用部門主管應十分熟悉所管轄范圍內的設備數量,完好情況,設備開動率和本單位設備產能情況。
B、生產主管應根據每臺設備的技術條件來安排生產任務,才能保證設備正常運轉,安全生產,延長使用年限,減少維修次數及費用。
4.3.2設備交接班制
A、由設備部門繪制《設備點檢記錄表》發到設備使用部門,設備使用部門按要求即時反饋。
B、設備使用部門每班開機前,必須要按《設備點檢記錄表》上的內容進行點檢、保養。下班必須要清掃。
C、兩班連續運轉的設備,崗位人員交接班時必須對設備運行狀況進行交接,并在《設備點檢記錄表》上確認。
4.3.3設備定置管理
A、設備使用部門嚴禁擅自移動設備,確需調整,由使用部門向設備部門申請,報副總經理核準后,交財務。動力設備部備份存檔后負責實施,生產部門協助實施。
B、海關監管的設備未解控前未經海關許可不得擅自改裝,移動,轉借,更換標識,變更用途或進行其它用途。
4.3.4閑置設備管理
A、因生產任務變化暫不使用的設備,由設備使用部門提出設備退庫管理。
B、設備部門部門因場地原因,需要原安裝位置保留的,由設備部門與使用部門協商解決。
C、動力設備部需為退庫設備加足潤滑油,防銹油,用罩布蓋好懸掛“暫不使用“標示牌。
4.3.5設備盤點
A、使用范圍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執行。
B、部門須按照財務盤點制度要求,進行定期盤點,確保帳物相符。
4.4設備操作使用規范
4.4.1操作規程
A、設備驗收合格后,投入生產前,由設備部門編制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和設備潤滑“五定”圖表。設備潤滑“五定”圖表的內容是:定點:規定潤滑部位、名稱及加油點數;定質:規定每個加油點潤滑油脂牌號;定時:規定加、換油時間;定量:規定每次加、換油數量;定人:規定每個加、換油點的負責人。
B、設備部門應對設備操作使用人員進行保養維護和簡單維修的培訓。
C、崗位操作及維護人員要認真執行設備潤滑“五定”圖表規定,并做好運行記錄。
D、生產部門嚴格執行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合理使用設備。
4.4.2操作人員使用設備或工具時應達到“四項要求”“四項要求”是指整齊,清潔,潤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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