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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電氣設備管理制度

時間:2025-01-09 11:04:56 夏仙 制度 我要投稿

燃氣電氣設備管理制度(精選15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燃氣電氣設備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燃氣電氣設備管理制度(精選15篇)

  燃氣電氣設備管理制度 1

  為加強單位燃氣和電氣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單位消防工作職能部門每月召集電工對燃氣和電氣設備進行檢查,并填寫檢查記錄。

  二、檢查主要有以下內容:

  1、設備的使用情況,有無異常現象;

  2、熔斷器是否符合電氣設備安全要求,有無用銅、鋁絲代替;

  3、是否存有違章安裝使用電焊機、電熱器具、照明器等現象;

  4、電氣設備的`接地、短路等保護裝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負荷運行的現象;

  5、檢查避雷器銹蝕程度、有無裂紋,引線是否完全,觸點是否松動;

  6、檢查設備靜電連接是否齊全、可靠。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關部門應按照《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實整改措施。

  四、每半年應找專業部門對建筑物、設備的防雷、防靜電情況進行一次檢查、測試,并做好檢查記錄,出具測試報告。

  燃氣電氣設備管理制度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燃氣管理,規范燃氣市場,保障燃氣的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燃氣工程的建設,燃氣的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燃氣設施的保護,燃氣器具的經營、安裝、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等城六區以外的區、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條燃氣發展堅持統一規劃、協調發展、公平競爭、方便用戶的原則。

  燃氣經營堅持特許經營、安全第一、保障供應、誠信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燃氣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編制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并征求建設、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等部門意見,按法定程序報批后實施。

  第六條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燃氣管網、站點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第七條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依法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

  經批準的燃氣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燃氣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與使用。

  第八條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依法承攬燃氣工程。

  燃氣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確保燃氣工程質量。

  第九條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氣工程驗收合格后二十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文件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整理燃氣工程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燃氣工程項目檔案,及時向市城建檔案館和有關部門移交燃氣工程項目檔案。

  第三章燃氣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本市對燃氣特許經營權實行安全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取得西安市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站點設置符合燃氣管網、站點規劃;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規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四)有符合標準的儲存、輸配、充裝設施;

  (五)有具備國家規定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和設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必須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批準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燃氣特許經營權可以通過公開招投標、拍賣的方式取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需要延期的,應當于經營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五條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級,不得用可燃材料裝修,電器、照明設施按防爆要求設置;

  (二)瓶庫為相對獨立的非住宅建筑,與居民住宅的距離不少于十米,與重要公共建筑的距離不少于二十米;

  (三)瓶庫面積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風;

  (四)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締。

  第十六條進行瓶裝燃氣充裝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充裝燃氣;

  (二)向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向超過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四)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第十七條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向用戶供氣。

  管道燃氣設施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降壓或者停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前通知用戶,并按規定的時間恢復供應;因突發事故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及時告知用戶。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六十日前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燃氣價格的確定與調整,應當實行聽證制度。

  第四章燃氣設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條燃氣計量表及計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產權所屬單位負責維護和更新,用戶應當給予配合;燃氣計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用戶負責維護和更新。

  第二十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用戶安全用氣給予技術指導,每兩年免費對燃氣計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書面通知用戶。

  第二十一條用戶應當依照安全用氣規定使用用氣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燃氣經營企業發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見。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氣經營企業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采取暫停供氣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協商,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監督下施工。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燃氣經營企業制定施工方案,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建設工程竣工后,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接通輸氣管道,保障正常供氣,不得違法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在燃氣輸配管道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或者種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動用明火作業;

  (五)擅自打樁或者進行其他作業;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燃氣輸配管道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在本市經營的燃氣器具,必須經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抽樣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檢測結果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燃氣器具經營企業應當在燃氣器具的明顯位置標注氣源適配性檢測標志。

  在本市經營燃氣器具的,應當設立安裝、維修售后服務站點。

  第五章燃氣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燃氣的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經營、使用、設施保護、消防安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同時報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后,立即處理。

  第二十九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燃氣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備案。發生燃氣事故時,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采取相關的安全措施,及時組織搶修。

  第三十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安全防護、維修保養、事故搶險、搶修等制度,有關的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燃氣設施存在事故隱患或者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排除,確保燃氣設施安全運行和正常供氣。

  第三十一條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并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本市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在安裝天然氣設施和設備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設備層等區域或者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并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確認上述場所安裝的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氣。燃氣經營企業、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對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委托專業檢測機構定期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燃氣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涂改燃氣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定,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二)進行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三)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四)加熱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五)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六)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層建筑、古建筑、文物保護單位以及人員密集的場所使用鋼瓶燃氣;(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未經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燃氣經營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降壓或者停氣時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時通知用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燃氣器具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物品,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消防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或者安裝后不能正常運行的,以及未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未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處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燃氣泄漏事故的,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對個人處5千元以上罰款,對燃氣經營企業處5萬元以上罰款、停止經營或者吊銷安全經營許可證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燃氣是指用于燃燒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和其他經批準使用的新型氣體燃料的總稱;

  (二)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和計量裝置;

  (三)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四)燃氣器具是指燃氣灶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和開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報警器具,液化石油氣鋼瓶及調壓閥和燃氣表等。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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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用電管理規定:

  1、為了加強食堂的安全用電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2、各食堂負責人對安全用電負有直接管理的責任。

  3、各食堂的電氣設備、電路的拆裝、檢查、維修必須由電工進行。嚴禁食堂、個人私拉亂接和超負荷運行。

  4、各食堂的所有電氣設備都必須裝有漏電保護裝置。防止由漏電引起的觸電事故和火災事故。

  5、凡對原有電路、設施改造或新增電器、電路等設施,實行申報、審批手續,須經學校批準后方可實施。

  6、在日常工作中要按各類電器、機械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在清洗機械設備前(如肉絲、肉片、肉漿機等)應先切斷電源,再進行清洗;在搞衛生、沖洗環境時要注意避讓電線、插座、電動機及其他電器設備、設施,防止漏電或損壞。

  7、食堂電氣工作人員,在帶電操作時要注意自身安全,要認真查驗所使用的工具,人體與周圍物件及地面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帶電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日常工作要按電工操作規程進行。

  9、對違反安全用電管理規定的'食堂或個人,學校簽發安全檢查整改通知書,限期按要求整改。

  10、違反本規定引發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食堂或個人將擔負應有的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

  燃氣安全管理規定:

  1、為了加強食堂、餐廳燃氣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所稱燃氣,是指煤氣、液化氣、氣化柴油、天燃氣等燃料。

  3、食堂使用燃氣設備,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炊事人員必須經培訓后方能上崗操作,其他人員嚴禁使用燃氣設備。

  4、食堂使用燃氣設備必須用專人管理(一般為安全員),做到主任把關、專人負責、人人重視、嚴加防范,防止事故的發生。

  5、凡使用燃氣的場所,必須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并做到勤于保養器材,定時更換藥劑。

  6、用氣人員應嚴格按照規定操作,點火做到火等氣,使用時做到人不離,停用時做到隨手關閥;平時注意對灶具設備和管道的檢查和保養,發現故障要及時上報,嚴禁自行拆卸。

  7、安全員上班開總閥前應檢查設備是否完好,管道有無氣體泄漏,下班前應檢查閥門是否關閉,平時應檢查場所是否通風。

  8、發生火災事故,食堂主任應果斷采取措施。首先切斷電源,關閉氣源,組織搶救,同時打電話向119報警,并及時報告各中心,保護好現場。

  9、各食堂應節約用氣,對用氣統計要積累資料,分析用氣情況,采取措施,減少損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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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為了使各子公司的燃氣生產設施在安全、可靠的狀態下,長周期、高效運行,對燃氣生產設施實施有效控制,確保生命和財產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各子公司生產過程中所有燃氣生產設施的安全管理。

  3、術語

  3.1.1特種設備:指涉及安全生產、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

  3.1.2安全附件: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計、液位計、安全聯鎖裝置等。

  4、控制程序

  各子公司在燃氣生產設施建設、使用、維護、保養等操作和管理過程中,在執行本制度的同時,還應嚴格執行營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總工辦等相關部室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4.1燃氣生產設施的建設

  4.1.1燃氣生產設施建設中的安全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并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1.2公司建設燃氣生產設施,應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總體開工方案、開工前安全條件確認和駿工驗收六個階段,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規范管理。

  4.1.3燃氣生產設施建設中的變更應嚴格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履行變更程序,并對變更全過程進行風險管理。

  4.1.4積極采用先進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組織安全生產技術研究開發,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努力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

  4.2設備采購

  4.2.1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設施嚴格按嚴格按照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采購。

  4.2.2新增、更新設備入廠,需進行驗收工作:包括外觀、出廠資料、安全附件、檢測和測量儀表等。

  4.2.3新增、更新設備試車前應進行安全附件、檢測和測量儀表的`校驗,并進行風險分析,同時進行試車驗收。

  4.3燃氣生產設施的使用

  4.3.1各子公司應建立公司燃氣生產設施臺帳并負責監督管理。

  4.3.2安全閥、壓力表、溫度計(表)、液位計、安全聯鎖裝置、可燃氣體探測器、防雷、接地等安全設施的校驗、檢測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4.3.3可燃氣體探測器及二次報警儀須保證處于靈敏、可靠的工作狀態。可燃氣體探測器每周進行試驗一次,二次報警儀每天手動試驗一次。

  4.3.4安全設施檢修后,不得隨意拆除,必需完整恢復。

  4.3.5生產場所根據設備工藝的不同,應分別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

  4.3.6特種設備嚴格按特種設備管理執行,建立特種設備臺帳和檔案。

  4.3.7特種設備應按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檢驗。

  4.3.8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必需經培訓,考試合格并辦理《特種作業上崗證》,方可上崗作業。

  4.3.9燃氣加臭設施需保證處于正常的工作狀態,在燃氣輸入城市燃氣管網前要確認已經加臭,否則不允許輸入城市燃氣管網。

  1.燃氣加臭劑宜采用THT(四氫噻吩)。

  2.燃氣加臭濃度應嚴格執行《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的有關規定。

  3.燃氣加臭記錄與運行記錄一起裝訂后存檔,燃氣加臭記錄保存一年。

  4.4生產設施的維護保養

  4.4.1生產設施的維護保養,應嚴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部《燃氣設施搶修、搶險和檢、維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2)、《生產作業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1)、《燃氣設施拆除作業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8)、《燃氣設施帶氣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0)等進行管理。

  4.4.2操作人員應對所使用的設備做到“四懂”(懂結構、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會”(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并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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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燃氣稽查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用氣管理,規范用氣行為,維護使用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發展。打擊偷竊燃氣等違章行為,強化稽查管理,保證燃氣企業安全平穩供氣,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落實好“一表一卡”的管理工作。在售氣軟件系統中將逾期3個月未購氣用戶設為黑名單,組織安檢人員對列入黑名單的用戶逐一進行落實。

  第三條對直通、倒拔表字等竊氣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同時,應做到:

  1、對利用各種手段偷盜氣的,由安檢人員責令其立即終止盜氣行為,并停止供氣,并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2、對盜用燃氣情節嚴重的,申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對刁蠻用戶、拒不整改用戶及時上報有關部門進行處罰,防止燃氣費的流失。

  第四條對未加裝防盜封的用戶,利用安檢期間進行加裝。

  1、如發現表封有被損壞現象,及時向公司有關領導反映,并安排人員進行入戶檢查,以確定該用戶是否存在盜氣行為。

  2、重點對無改管手續,擅自將燃氣管線進行改動的燃氣用戶,尤其是針對那些將燃氣管線進行改動的燃氣用戶,一經發現嚴肅查處并責令改正。

  3、加大對私接熱水器、采暖爐用戶的查處力度,對拒不整改的用戶報有關部門進行查處,堅決杜絕安全隱患。

  第五條對違章占壓燃氣管線的用戶及單位,向其講明占壓燃氣管線的危害性,并通過法律宣傳做通違占戶的思想工作,爭取其主動自行拆除占壓建筑物,確保燃氣管線安全輸氣。

  第六條注重對公服及工業用戶的稽查檢查,對重點用戶的燃氣使用情況做到及時掌握。

  第七條本制度由運營部負責解釋。第八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章入戶安全檢查制度

  第一條對民用戶每年進行至少兩次的入戶安全檢查,檢查時員工要統一著裝,佩戴公司工作牌。

  第二條確認燃氣用戶設備有無人為碰撞、損壞。如發現人為或故意損壞情況,應禮貌提醒用戶,注意保護有關設備,同時耐心地對用戶進行相關國家法律法規宣傳,并將有關情況上報公司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三條檢查管道是否被私自改動,是否被作為其它電器設備的接地線使用,有無銹蝕,重物搭掛,膠管是否超長及完好。對存在的問題向用戶提出整改意見并幫助和監督其整改完善。

  第四條檢查用氣設備是否符合安裝要求,設備性能是否滿足使用要求,對不能滿足安裝和使用要求的設備,必須向用戶講明原因,提出建議。

  第五條檢查有無燃氣泄漏、灶前壓力和氣表運行是否正常。第六條對用戶提出的相關要求和幫助,應提供相應幫助。

  第七條檢查合格后,請用戶簽字確認,當次未能入戶檢查的用戶要詳細說明原因。

  第八條凡是進行年檢和日常維修結束后,應隨時填寫“用戶使用證”的`相關內容及檢查記錄。

  第九條妥善保管各種檢查記錄,以備公司組織人員進行查驗。

  第十條本制度由運營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章入戶工作人員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運營人員的服務質量,提高公司的整體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工作人員上崗必須佩戴工作卡。

  第三條對待用戶要主動熱情、文明禮貌。

  第四條工作應遵循“安全第一,質量第一”的宗旨。

  第五條工作應堅持利民、便民原則。

  第六條不準擅自向用戶收取額外費用。

  第七條不準向用戶暗示或提出不合理要求,不準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不準向用戶索取或非法收授財物。

  第八條未經審批不得私自為用戶安裝和改裝燃氣設施。

  第九條不準要求用戶為其提供勞力、運輸工具及其它形式的便利。

  第十條對待用戶的詢問要耐心解答,不準用粗暴的語言對待用戶,不得與用戶發生爭吵,要主動向用戶講解燃氣設施的操作及使用方法。

  第十一條安裝期間嚴格遵守施工紀律,不能接受用戶飲料、水果、食品、煙酒等各種招待;禁止擅自動用用戶物品,損壞用戶物品照價賠償;尊重用戶,盡量避免影響用戶的日常生活;安裝期間,除安裝地點外禁止在其他地方逗留。

  第十二條安裝完畢將污染的墻面、地面打掃干凈,恢復原貌。

  第十三條本制度由運營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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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保證學校食堂膳食工作安全有序進行,確保食堂員工及全體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食堂應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及燃氣報警裝置。所有員工必須熟悉正確的滅火方法,做到發生煤氣泄漏或火災時能迅速有效的`處理。

  2、食堂的燃氣使用必須專人負責開關,應熟悉煤氣管道的走向及各開關的位置。每餐下班前應仔細檢查煤氣關閉情況,并做好相關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廚房人員上班前應先檢查煤氣有無漏氣情況,不要急著開燈(包括電器開關),應先聞一聞是否有煤氣味,如發現漏氣或有煤氣味,不得開電閘,以免引起著火或爆炸。

  4、在使用煤氣前,應打開風機將爐內的廢氣(余氣)抽走,確保無煤氣泄漏后,才能點著火種,才能打開爐子的大火氣閥使用。調好風量(風門,)使煤氣完全燃燒。

  5、煤氣設施附近不準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品,不準堆放雜物及用管道作為受力點,不能封閉遮蓋煤氣設施,保持設施清潔干凈、通風透氣。發現隱患及時報告及時處理。

  6、經常檢查爐底管道有無腐蝕,膠管(點火棒)有無龜裂、穿孔、甚至斷裂的情況,發現其中之一情況,要及時報告,并維修或更換。

  7、煤氣供應商必須有資質,并簽訂供氣合同。儲氣鋼瓶必須有檢驗合格標記(條形碼),才可以使用。

  8、煤氣一旦發生失火,千萬不要驚慌,應及時切斷氣源,關閉爐前總閥,及時疏散人群,保護人身安全,盡量減少損失。

  燃氣電氣設備管理制度 7

  1、燃氣間內經常保持清潔,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存放燃氣的房間,嚴禁火種,嚴防明火入內。

  3、設置專職安全員,定期(每月)檢查燃氣設施安全,發現問題后做相關處理,處理不了的.要及時上報綜合部。

  4、送氣時要做好交接,檢查鋼瓶的檢驗期限及檢驗合格證。

  5、每餐使用完燃氣之后,由當天值班員負責關好閥門并檢查氣體有無泄漏,確保無泄漏方能離開。

  6、燃氣點燃之前,應檢查液化氣開關,灶內是否有液化氣味道,以防外漏。點火時人要站在爐門側面。

  7、如發現室內有液化氣味,先將門窗打開,關閉任何電器開關,不查明原因,不得點燃。

  8、懷疑燃氣管線有漏氣時,不可用明火進行檢查測試,應用肥皂泡檢查有無泄漏。

  9、燃氣一旦失火,千萬不要驚慌,立即切斷氣源,關閉電閘。及時疏散人群,確保人身安全,盡量減少損失。

  燃氣電氣設備管理制度 8

  一、目的

  天然氣管道及壓力管道,遵循國家《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列》為規范管道安全巡查人員的行為,以及巡查發現管道周圍存在的不安全行為及事故隱患能力及時有效的得到處理,按照巡線工作“早發現、早溝通、早預防”的原則,確保公司的天然氣管道安全運行,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輸氣管道和CNG母站內天然氣管道的安全管理。

  三、職責與分工

  安全生產部負責本公司燃氣管道的安全管理,監督本制度的執行。CNG母站負責本單位燃氣管道的使用及維護保養管理。

  四、內容與要求

  1.天然氣管線在工程竣工后,需經總公司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天然氣工程竣工驗收由公司安全部組織,項目組、相關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有關單位、部門共同進行。

  2.對管線驗收后需立即投入帶氣運行的管線,投運前需專題研究,并建立管線交接制度,管線帶氣前由安全部組織管線的現場交接工作,管線的交接也可與管線的驗收同時進行。管線交接清楚后,由管道巡線隊進行帶氣之前的準備工作。

  3.天然氣管線的管理監護以管線通氣為分界點,管線帶氣前由安全生產部負責管理,管線帶氣后由管道巡線隊負責管理。

  4.安排專職管道安全巡線人員負責管道的日常巡查,發放宣傳資料,制止可能危害管道安全的施工,記錄并報告現場發現的問題;根據工作安排進行現場監護。

  5.專職管道安全巡查人員每天至少一次進行管道的安全巡查工作。專職管道安全巡查人員每天對管道巡查完畢后,應提交當天的巡查記錄(即:天然氣管道安全巡查記錄表),向站長報告巡查發現的問題,并獲取站長的指示。

  6.巡查準備。所有進行管道安全巡查的人員在進行管道安全巡查時,必須根據天氣狀況先穿戴好勞保用品,背上背包,通訊工具、記錄表格和圓珠筆等。

  7.在管線巡查過程中應做好危害識別,注意道路交通安全,并做好防雷擊、防中暑、防跌倒等預防措施。在下大暴雨時和發山洪時,應停止危險區域巡查工作,等大雨過后,應立即組織線路檢查。

  8.巡檢人員必須做到“五清、六無”。“五清”指管線走向清楚,管線埋深清楚,管線規格清楚,管線防腐情況清楚,管線周圍地形、地貌、地場清楚;“六無”指測試樁、標志樁、陰保樁、轉角柱、警示牌無缺損、丟失、傾倒,管線上方和五米內無取土,施工的場地、管線兩側五米內無深根植物,水土保護、護坡無垮塌。發現樁傾倒、被移位,應將其恢復位置并回填固定,發現樁體嚴重損壞或丟失,應記錄所在樁號并上報主管部門。

  9.檢查管道是否裸露、外防腐層破損:檢查管道安全范圍內是否有水土流失、沖溝、塌陷:檢查護坡、埂砍、過水面等水工保護設施是否塌陷、損毀、松動及被人為破壞。發現上述現象如能采取措施恢復應立即進行恢復,不能恢復應立即記錄其地點并上報公司領導。

  10.檢查管道周圍5米范圍內是否有取土、挖塘、修渠、修建養殖水場,排放腐蝕性物質,堆放大宗物資,采石、蓋房、建溫室、壘家畜棚圈、修筑其它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深根植物,發現上述現象應立即進行制止,并立即記錄其地點上報公司主管,在未制止之前不得離開現場。

  11.檢查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0米范圍內是否有爆破、開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構筑物工程,發現上述現象應立即進行制止,并立即記錄其地點上報公司主管,在未制止之前不得離開現場。

  12.檢查管道設施上方是否有重型施工車輛或其它機械碾壓,發現上述現象應立即進行提示或制止。

  13.檢查管道兩側100米范圍內是或否有即將影響管道安全的機械施工行為發生,發現上述現象應主動向施工方介紹管道走向及埋深情況,并提出管道保護要求。如果工程將與管道發生交叉,應督促其與公司主管提前聯系,以便采取對應措施。

  14.公司應派人到現場提前了解情況,做好如下工作:

  ①講清楚天然氣管道的`潛在危害、后果及法律責任

  ②發放《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

  ③告知我方管道保護的要求

  ④交換相互的聯系方式和聯系人員

  15.檢查經批準的與管道交叉的第三方施工現場是否有影響管道安全的行為。巡查人員或現場監護人員應向施工單位了解施工進展,每天報告施工單位的進度情況及對管道的潛在影響,并在日報上反映上報,以便于公司制定措施。

  16.對于可能造成管道破裂泄露的嚴重違法行為,應立即報警“110”進行處理。

  17.檢查管道保護范圍內是否有可疑人員或車輛出現,管道上方、兩側是否有新近翻挖凍土跡象,對于新近翻挖凍土處要檢查管道是否遭受破壞。

  19.巡查人員檢查閥門井時,應緩慢打開井蓋,通風5分鐘,無天然氣氣味后(或用燃氣檢測儀測定井下天然氣濃度低于0.4%時)穿好防靜電服和鞋方可下井作業。進下面必須有人監護,閥井周圍不準吸煙,巡查人員不能帶火種下井,如發現閥井被埋、被壓或閥井漏氣嚴重,要及時報告領導。

  20.對于站室內裸管、閥門、匯管、過濾器、安全閥除每年請有關部門按時鑒定外,還應定期重刷防腐漆。

  燃氣電氣設備管理制度 9

  一、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相關人員必須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設備均需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合格證明并經相關部門確認后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設備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二、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并記錄。

  三、電器設備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并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四、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五、未經批準,嚴禁擅自加長電線。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安全負責人、維修人員檢查加長電線是否僅供緊急使用、外殼是否完好、是否有維修人員檢測后投入使用。

  六、電器設備、開關箱線路附近按照本單位標準劃定區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檢查、排除隱患。

  七、設備用畢應切斷電源。未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設備,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

  八、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門外,工作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

  九、使用明火的科室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

  十、場所內嚴禁吸煙并張貼禁煙標識,每一位員工均有義務提醒其他人員共同遵守公共場所禁煙的規定。

  燃氣電氣設備管理制度 10

  1、明確燃氣和電氣設備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確定設施登記、職業資格、檢查部位和內容、檢查工具、發現問題處置程序、情況記錄等要點。

  2、燃氣、電氣設備的`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采購燃氣、電氣、電熱設備,應選用合格產品,并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2)燃氣和電氣線路敷設、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職業資格的人員操作,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應安裝防雷、防靜電系統;

  (4)不得隨意亂接燃氣線路、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燃氣和電氣設備;

  (5)電器設備周圍應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間距;

  (6)對燃氣、電氣線路、設備應定期檢查、檢測,嚴禁長時間超負荷運行;

  3、防雷、防靜電系統的自檢自測應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并填寫《防雷、防靜電檢測登記表》。

  4、防雷、防靜電系統的檢查和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每年雨季之前,應對防雷、防靜電設備和接地裝置進行檢查、維護;

  (2)檢測中發現的問題限期維修,保證防雷、防靜電系統的完好有效;

  (3)對符合報廢標準的設備,應及時報廢和更新。

  (4)自檢結果應及時上報單位主管安全部門存檔備查。

  燃氣電氣設備管理制度 11

  一、電氣運行

  1、電氣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2、要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和季節特點,做好預防工作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3、現場要備好安全應急用具、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進行檢查試驗。

  4、易燃、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及檢修,必須按《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執行。

  5、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保持完好,且每年定期檢測。

  6、電氣作業必須由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持有電工特種作業資格證的人員進行。

  7、電氣作業人員上崗,應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并正確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氣工具。

  8、變、配電所必須制定運行規程、巡回檢查制度,明確巡回檢查路線,值班人員的職責應在規程制度中明確規定。

  9、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工作許可證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10、高壓設備無論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人移開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若必須移開遮欄時,必須有監護人在場,并符合設備不停電檢修安全距離要求。

  11、雷雨天氣巡視室外設備時,巡視人員必須穿絕緣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裝置。

  12、在高壓設備或大容量低壓總盤上倒閘操作及在帶電設備附近工作時,必須由兩人進行,且由經驗豐富的人員擔任監護。

  13、供電單位與用戶(調度)聯系,進行有關電氣倒閘操作時,值班人員必須復誦,核對無誤后方可操作,并將聯系內容、時間及聯系人姓名記錄在案。

  14、在低壓配電系統中,必須正確選擇、安裝、使用電流動作型漏電保護器,其運行管理從其規定。

  15、變壓器油冷卻系統的油壓。必須大于水冷系統的水壓0.05—0.1兆帕。

  16、除霧、除塵器電源應有自動穩壓、穩流裝置,使最高壓略低于閃絡極限電壓。在短路故障和超載時,應能迅速自動切短高壓并報警。

  17、配電控制柜及高壓整流油箱要接地,接地電阻小于4歐姆。

  18、變壓整流油箱及附屬變壓設備,應安裝在專用單獨配電間或金屬網格內,每控制柜分開設置,配電間應設門開關,打開配電間門,高壓自動跳閘,以利安全。

  19、高壓整流油箱。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要吊芯檢查。但應定期進行測試檢查。

  二、電氣檢修

  1、電氣檢修必須執行電氣檢修工作票制度,并明確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工作許可人、工作班成員責任。工作票必須經簽發人簽發,許可人許可,并辦理許可手續后方可作業。

  2、原則上不準在電氣設備、供電線路上帶電作業(無論高壓或低壓)。停電后,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拆下熔斷器,并掛上“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等標示牌,除專責掛牌人外,未經許可,任何人不準隨意拿掉標示牌或送電。工作完畢并經復查無誤后,由工作負責人將檢修情況與運行值班人員做好交接后方可摘牌送電。

  3、帶電檢修安全要求。

  (1)必須帶電作業時應在良好的天氣進行。如遇雷、雨、雪、霧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帶電作業。在特殊情況下,必須在惡劣天氣條件下作業,應組織有關人員制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經企業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

  (2)500伏以下可按一般帶電工作要求進行。500伏以上必須是受過高壓帶電作業專門訓練經考試合格的人員進行操作。操作時應使用專用的工具和穿戴規定的防護用具,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3)嚴禁利用事故停電間隙進行檢修工作。在同一線路設備上進行不同項目工作時,應分別掛停電牌。

  4、在停電線路或設備上裝接地線前,必須放電、驗電,確認無電后,在工作地段兩側掛接地線,并在可能送電到停電設備和工作地段線路的分支線掛接地線。

  5、停電、放電、驗電和檢修作業,必須由負責人指派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否則不準進行作業。

  6、對外線桿、塔、電纜檢修時,作業前必須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符合規定后方可作業。

  (1)變、配電所出入口處或線路中間某一段有兩條以上線路臨近,平行時,應驗明檢修的線路確已停電,并掛好接地線后,在停電線路的桿、塔下做好標志,設專人監護,防止誤登桿塔。

  (2)對于有兩個以上供電電源的線路檢修時,必須采取可靠的技術措施,防止誤送電。

  (3)對于地下直埋或隧道電纜檢修時,應切實采取措施,防止傷及臨近電纜。

  (4)五級以上大風時,嚴禁在桿、塔多回路線中進行部分線路停電檢修作業。

  (5)在立、撤桿和修正桿及在桿、塔上作業前,必須認真檢查,防止倒桿和滑桿等事故。接地線拆除后應認為線路帶電,嚴禁任何人再登桿、塔,并按工作結束辦理匯報手續。

  (6)在同桿共架的多回路線路中,部分線路停電檢修,安全距離不應小于在帶電線路桿、塔上工作的安全距離,因此,線路不但要有線路名稱,還要有上、下、左、右的稱號。登桿、塔檢修作業時,每根桿、塔都應設專人監護。

  7、檢修變壓器及油開關時禁止使用火爐、噴燈等工具,其他部位使用明火與帶電部分的距離應符合以下要求:10千伏以下不小于1.5米;10千伏以上不小于3米。在化工區域動火作業時,應同時遵守《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8、不準隨意拉設臨時線路。確因需要拉臨時線路的,必須辦理“臨時用電申請手續”。其導線應用橡套絕緣電纜,線路應架空敷設,并采取防機械損傷的保護措施。380伏絕緣良好的橡皮臨時線懸空架設距地面:室內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米。在易燃、易爆場所拉設的臨時線路、開關及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爆規定。其它臨時用電具體規定遵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執行。

  9、檢修場所用電,必須設置電源配電箱,不得任意拆用原來電器設備的電源。如須拆用應經生產車間和電氣車間負責人批準,由電工拆接方可使用。檢修用的臨時配電箱、機電設備及電源開關,應堅固、嚴密,有防雨、水和照明設施,設專人負責,掛警示牌并加鎖。

  10、臨時線路、開關及電氣設備,使用完畢后應立即拆除。

  11、更換熔斷器,要嚴格按照規定選用熔絲,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屬絲代替。

  12、電氣試驗應由兩人進行,并按照帶電作業有關要求采取安全措施。

  13、在有腐蝕、易燃、易爆等場所應采用適當的線纜及采取相應的敷設方式,禁止明敷設。

  燃氣電氣設備管理制度 12

  1.使用燃氣、電氣用具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2.各種電氣設備要安全使用,維修保養,要符合技術操作規范和規程的要求,電工作業要嚴格執行電力操作規程和電工防火制度;

  3.施工現場凡使用液化石油氣前,必須提出申請,經項目部安全管理人員檢查批準后,發給使用合格證后方可使用;

  4.使用液化石油氣應有專用房間存放,燃氣灶與鋼瓶連接必須使用硬管,嚴禁使用易燃物品搭設,鋼瓶應與用氣房間分開單獨存放,并要保持通風。嚴禁在地下、半地下及工程內使用燃氣;

  5.檢查液化氣設備是否漏氣應使用肥皂水,禁止用明火測試,若發現鋼瓶角閥、減壓閥漏氣,應送供應單位更換,不得自行拆修;

  6.使用燃氣時應有專人看管,防止湯水沸出或吹風使火焰熄滅。嚴禁將鋼瓶臥放、倒放使用,禁止用火烤開水燙或在陽光下暴曬。使用完畢應先關閉角閥。

  7.液化石油氣設備周圍應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發現火情應及時報警并組織人員撲救,做好滅火工作。

  燃氣電氣設備管理制度 13

  一、認真執行煤礦“三大規程”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指令、規定和要求。做好電氣設備的安裝、檢修工作,對所分管的電氣設備的.合理安全運行負責。

  二、認真做好電氣設備的檢修、安裝工作,嚴格按規程施工,保證質量,保證臺臺設備符合完好標準。

  三、自覺管好、維護好分管設備和供電線路,做到設備安裝使用二臺成片、三臺成線,電纜吊掛符合電纜管理規定。

  四、承包范圍內的電氣設備完好率達到90%以上,小型電氣合格率達95%以上,消滅失爆。

  五、井下供電做到“三無”、“四有”、“二齊”、“三全”、“三堅持”。

  六、加強采掘電氣設備管理,做到安裝拆除,有記載,維護、運行有記錄,供電線路、設備有圖表,三大保護有資料、記錄,合理準確。

  七、定期檢查、校驗、測定有關技術數據,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杜絕“三違”。

  八、重大檢修、安裝工程必須有專項設計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并經審批、傳達后方可工作。

  九、按時完成生產任務,堅持增產節約、降低材料、電力消耗,認真做好拆除、回收、修舊利廢工作。

  十、杜絕“三違”。積極參加安全學習和業務技術培訓,提高自我保安能力和業務水平,消滅重大電氣事故和人身傷亡事故。

  燃氣電氣設備管理制度 14

  第一條、電氣設備檢修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

  第二條、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

  第三條、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切斷電源,檢查瓦斯,在其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符合規定時,再用與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筆檢驗;檢驗無電后,方可進行導體對地放電。

  第四條、所有開關的閉鎖裝置必須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電,防止擅自開蓋操作。

  第五條、開關手把在切斷電源時必須閉鎖,并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字樣的`警示牌,只有執行這項任務的工作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送電。

  第六條、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1、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2、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并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

  3、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電氣設備檢修管理制度有良好的絕緣。

  第七條、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轉動和傳動部分必須加裝護罩或遮攔等防護設施。

  燃氣電氣設備管理制度 15

  1、安裝和維修電氣設備必須由專門電工按規定進行實施,新設、增設、更換電氣設備必須經過相關部門檢驗合格后投入使用。

  2、電氣設備和線路要定期檢修,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及時處理。

  3、儲存燃氣的庫房,應嚴格按照消防規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靜電措施。

  4、保衛部對提供和使用燃氣的`部門,實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對抽查的結果應記錄存檔。

  5、對使用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有關人員,單位應定期進行教育培訓,以提高有關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

  6、每年對避雷裝置進行全面檢測。對防靜電設施進行定期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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