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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部規章制度

時間:2022-04-28 12:20:39 制度 我要投稿

設備部規章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設備部規章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設備部規章制度

  設備部規章制度1

 。1)業務室負責人為機房內儀器設備的負責人,對儀器設備的安全使用負有領導責任。

  (2)每臺儀器須建立設備技術檔案,制定嚴格的“設備操作規程和注意事項”,新購置的儀器,須經嚴格驗收,由業務室負責人統一簽收。

  (3)儀器設備的操作人員須嚴格遵守所用設備的技術規程及注意事項,凡屬違章操作而造成事故者,將追究其責任。

  (4)設備管理人員應認真填寫《設備使用記錄》,若發生重大故障或損失,及時報告設備負責人,寫明事故報告,由業務室負責人組織調查,并做出處理。

  (5)工作人員應愛護公物,精心維護儀器,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挪用、外借,不得擅自拆卸、更換。

 。6)移動式、搬移式監測設備應定期開機檢查,確保設備正常運行。

  設備部規章制度2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對設備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和規程,搞好設備的綜合管理,保證生產需要;

  2、本礦所有機電設備一律由機電科設備組統一分類打號,建帳、建卡,予以管理。設備管理應做到帳、卡、物、牌板四對照;

  3、礦屬各機電班,應指定一名兼職設備管理員,負責本單位設備的領取、使用、維修、回收、建帳建卡等管理工作。在領取設備時,予先辦理好建帳手續。上井設備要及時委托銷帳。對設備損壞和丟失的要追查責任人,并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

  4、每臺設備應有領用、發放、回收制度。設備組對全礦機電設備有權調整使用。使用單位無權外借、互借、轉讓、轉售設備。更不準隨意改裝,拆套設備。如工作需要在井下轉讓時,應予先與設備組聯系查清數量,辦理好手續,方可進行。違者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5、固定資產和租賃的機電設備,不準借出和出售,易耗機電設備經礦、科領導簽字批準,并辦理財務手續,方可出售;

  6、各使用單位需要設備和其他部件時,必須提前做出月計劃報設備組,設備組積級組織貨源,保證生產需要。使用單位新增設備時,必須持電管組批發的設備用電申請單;

  7、使用中的設備,不準隨意倒裝。機電設備改變安裝地點,應先同設備組聯系好,否則設備組有權停發該單位的機電設備。

  8、新地區機電設備的安裝,應由機電科畫出機電設備安裝示意圖,設備組按圖準備設備。安裝隊辦理領用手續,設備安裝結束后,由使用單位,安裝單位和設備組到現場清點手續,辦理設備移交手續。

  9、各單位不準存放閑置設備。井下閑置設備必須在5天內回收上交,停產工作面設備回收時間不超過10天。回收上交的設備,設備組應抽專人檢查,零部件要保持齊全,無損,否則按價值賠損。

  10、各單位要加強設備的管理工作,主要設備要實行包機制,分片包干,健全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做到帳物牌一致,防爆設備不準失爆,完好率必須保持在90%以上。

  11、大修理返礦和新進的設備,在投入使用前,必須經維修工和防爆員檢查,發放合格證后,方準投入使用,在檢查中發現的一般問題由維護工處理,確系大修質量和制造廠家的問題,由設備組與有關單位聯系解決。

  12、設備庫房的設備要分類擺設,庫房要清潔,設備要完好。檢修過的設備憑合格證方可入庫。庫內設備不準拆套,確因生產急需,應有領導批準。不經設備管理人員許可,任何人不準在庫房拉運,拆用設備和配件,否則按丟失論處。

  13、設備管理人員要努力提高業務水平,全心全意為生產服務,保證設備的合理使用。若因設備人員失職造成損失者,應追查責任。

  設備部規章制度3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下同)、銷售、使用、檢驗、檢測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包括特種設備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

  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以及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民用機場的專用設備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壓力管道設計、安裝、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必需的經費,并將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納入對下級人民政府的考核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特種設備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明確人員,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設、財政、價格、工商行政、監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本行業內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協助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報經國務院或者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向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特種設備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報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或者檢驗、檢測人員證書。

  第七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生產、使用,保證特種設備的產品質量和安全使用。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提倡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辦理第三者責任保險。

  第八條 特種設備的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的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第九條 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為管理責任人;使用單位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的,受托人為管理責任人。管理責任人依法履行特種設備的管理義務。

  新安裝特種設備未移交使用單位的,項目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業主共有的電梯,由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為管理責任人。業主未委托的,由全體業主協商確定管理責任人;協商不成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機構)應當指導、協調業主確定管理責任人。未確定管理責任人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應當暫停使用。

  第十條 氣瓶充裝單位在氣體充裝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氣瓶進行安全檢查。

  禁止使用下列氣瓶充裝氣體:

  (一)沒有檢驗、檢測標識的;

  (二)超過定期檢驗周期的;

  (三)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

  (四)超過安全使用年限的。

  氣瓶充裝單位發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氣瓶,應當按規定送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發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氣瓶,應當作出回收處理。

  氣瓶的回收處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鍋爐房的建造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十二條 鍋爐用水的水質、鍋爐的化學清洗和停爐保養,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鍋爐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啟用的,應當經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合格。

  第十三條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的要求進行。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日常維護保養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并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其他特種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應當由管理責任人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的要求進行。管理責任人不能按照要求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的,應當委托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或者其他有日常維護保養能力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

  鼓勵特種設備制造單位直接從事本單位所制造特種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活動。

  第十四條 電梯主要部件嚴重損壞,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設區的市規定的簡易程序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未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電梯大修、改造、更新經費籌措方案。

  按照簡易程序申請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將維修內容、維修預算、維修單位等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并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撥付使用完畢后一個月內將維修資金使用總額及業主分攤情況向全體業主公告。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履行法定的檢驗、檢測義務時,有權自主選擇委托有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有關部門不得對其選擇委托權進行限定。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法定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報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應當客觀、公正,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依法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禁止轉讓、出租和出借下列證書、文件或者標識:

  (一)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書;

  (二)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書;

  (三)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

  (四)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或者檢驗、檢測人員證書;

  (五)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或者鑒定結論;

  (六)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標識。

  第十八條 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用油桶等容器改裝或者采用其他類似材質卷制、焊接的可以輸出蒸汽、產生壓力的簡易設備。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執法責任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執法隊伍建設,切實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事故等級依法履行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職能。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事故影響程度,委托下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原因調查;受委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再委托其他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原因調查。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書。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注銷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書,吊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或者檢驗、檢測人員證書。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法生產、銷售簡易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簡易設備,可以并處簡易設備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違法使用簡易設備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拆除、銷毀;逾期未拆除、銷毀的,予以沒收,并處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簡易設備構成特種設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設備部規章制度4

  隨著國內經濟建設的發展,施工中機械設備性能的優劣直接影響工程質量,工程進度以及施工安全等。投標競爭看設備,施工靠設備,機械設備既是硬件又是軟件,從而成為企業競爭實力和企業形象所在。

  機械設備使用的前提和基礎是設備日常的維護和保養。設備在長期的,不同環境(包括惡劣環境)中的使用過程中,機械的部件磨損,間隙增大,配合改變,直接影響到設備原有的平衡。設備的穩定性,可靠性,使用效益均會相當程度的降低,甚至會導致機械設備喪失其固有的基本性能,無法正常運行。如此,設備就要進行大修或更換新設備,這樣無疑增加了企業成本,影響了企業資源的合理配置。

  因此必須建立科學、有效的設備管理機制,加大設備日常管理的力度,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科學合理地制定設備的維護、保養計劃。專人負責和落實各項制度、規定、計劃,做好日常的維護和保養工作;定期對維護、保養情況進行檢測,并認真做好機械的運行、保養記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辦公設備的使用效率,保持其設備性能,有效節約費用開支,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辦公設備包括為完成工作而購買的攝像機、照相機、便攜式計算機、移動硬盤、u盤、手機等。

  第二章辦公設備的配備及管理

  第三條因工作需要,確需購買的辦公設備由當事人所在部門提出申請,報單位領導審批后再購買,所購辦公設備要經公司機關有關部門備案。(配備人員見附表1)

  第四條新購辦公設備采取公司與個人按照一定出資比例購買,在規定使用年限后歸個人所有。在規定使用年限期間,一般情況是公司所有,個人使用。(見附表1)

  第五條原購辦公設備由所在單位登記后統一在公司綜合工作部備案,原則上在規定使用年限內不再重復購買,達到規定使用年限后,由綜合工作部會同相關部門對其評估后折價處理,原使用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條在規定使用年限期間,因個人原因造成辦公設備毀損、滅失、被盜等,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個人負責。

  第七條在辦公設備規定使用年限期間,配備人員因工作需要發生調動的,公司范圍內調動辦公設備采取“機隨人走”,公司范圍外調動辦公設備上交公司,由公司返還其剩余年份的出資額。所交辦公設備由綜合工作部會同相關部門對其評估后折價處理,原使用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條在規定使用年限期間,辦公設備的維修與保養由使用人負責,所發生的費用按照年限費用遞增辦法包干使用,據實列銷(見附表2)

  第九條辦公設備購買費用按照崗位不同采取不同的出資比例。

  公司經理、書記的辦公設備購買費用據實報銷。

  公司副職領導的辦公設備購買費用在基礎出資比例上個人降低50%。

  公司部門負責人、項目領導班子成員的辦公設備購買費用在基礎出資比例上個人降低25%。

  其他崗位人員的辦公設備購買費用按照基礎出資比例。

  第三章附則

  第十條辦公設備由公司財務部設立專門帳戶,發生的費用一律按使用年限及出資比例辦理報銷。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公司綜合工作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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