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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明存在勞動關系

時間:2024-04-28 19:30:47 宜歡 證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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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明存在勞動關系

  在學習、工作乃至生活中,大家或多或少都會用到過證明吧,證明是以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的名義憑借確鑿的證據證明某人的身份、經歷或某件事情的真實情況時所使用的一種書面材料。那么什么樣的證明才是規范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如何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歡迎閱讀與收藏。

如何證明存在勞動關系

  如何證明存在勞動關系 1

  一、如何證明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者自進入到用人單位開始工作即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而不是從簽訂勞動合同時起算。若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就需要勞動者舉證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在進入用人單位工作后,要妥善保管好配發的工作服、工作標識、胸卡、考勤卡。有條件要用手機照相功能拍下自己工作時的照片,或與同事一起工作的照片并保存完好,當然需要員工之間的緊密配合。最好要求用人單位發送錄用通知書。

  二、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的區別

  廣義上的雇傭關系包含“勞動關系”,對二者的區別,臺灣著名學者史尚寬先生認為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勞動契約的受雇人與雇傭人間存在“特殊的從屬關系”,受雇人的勞動須“在于高度服從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勞動者系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

  1、主體方面的不同

  (1)用工主體的要求不同。

  雇傭關系中的用工主體范圍相當廣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勞動關系中的用工主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條的規定,主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同時包括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同時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和第63條的規定,非法用工單位和勞動者發生的勞動關系也按照勞動關系處理。因此,如果用工主體僅因為違反法律規定沒有辦理獲得合法主體資格的手續,但已經具備了“用人單位”的其他形式要件,也可以將其認定為勞動中的“用人單位”,只是該“用人單位”是非法的(至于其自身的違法問題,應當由工商部門予以糾正)。

  (2)主體地位不同。

  雇傭關系中主體地位是平等的。它們之間是一種“勞務”與“報酬”之間的交換,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傭方的內部規定(當然也不享受雇傭方的福利待遇),受雇人還可以同時選擇給兩家以上的雇傭方提供勞務。

  勞動關系主體雙方具有行政上的隸屬關系。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應當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服從單位的領導與安排(當然也享受單位的社保、醫保等福利待遇)。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只允許勞動者在其一家單位上班。

  故,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和獎勵懲罰措施可以約束其內部員工,但未經受雇人同意卻不得約束受雇人。受雇人只需要按照雇傭契約完成工作任務,無需接受雇傭人的其他無理指示。雇傭關系強調成果之給付,而勞動關系則強調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勞動過程。

  2、干預程度不同

  雇傭關系是一種私法上的關系,強調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只要當事人雙方的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國家就不予干預,其權利義務的調整主要參照《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規范。

  而對于勞動關系則有大量的勞動法規予以規制,比如勞動法對工作時間、最低工資、休息制度、工傷保險等等。調整其權利義務法律是介乎公私法之間的混合法——西方法學界稱之為“社會法”。

  3、處理機制不同

  雇傭關系中發生的糾紛應當按照民事爭議處理,而勞動爭議的解決則應該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按照現行的勞動法律規范,發生勞動爭議必須先進行勞動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訴。而雇傭關系中發生糾紛,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需要經過仲裁程序。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如何證明存在勞動關系 2

  一、如何證明勞動關系

  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第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從以下方面收集證據

  1、應聘登記表、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面試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證、廠牌、工作證、技術認定證書、專業證書年檢記錄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3、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需會計人員簽名)、社會保險記錄單、企業年金單、住房公積金單或其他工資發放記錄等(工資發放為現金可忽略);

  4、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除非該同事已經離職,否則該條不太有可操作性);

  6、發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內部刊物或者公司網站有關自己事跡的報道;

  7、工作記錄單,本人代表公司簽訂的采購合同、銷售合同,客戶業務記錄等;

  8、由公司簽字的崗位職責說明書、薪資確認書、調崗通知書、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會發出的本人是當事人的榮譽證書、獎狀、懲罰通知單、工會會員證;

  10、工作中來往郵件、QQ聊天記錄、微信記錄、工作安排短信記錄等;

  11、與公司領導談話、工作情況的錄音、錄像;

  12、財務借款單、報銷憑證等;

  13、因交通事故引發工傷,交警部門調查詢問的筆錄;

  14、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登記、詢問調查筆錄等。

  15、信用卡賬單郵寄地址為單位。

  三、簽了勞動合同,但兩份都由公司保存,個人是否需要留存一份?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法》明確: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因嚴重違反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等被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嗎?

  企業因勞動者嚴重違反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等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四、沒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工地受傷,怎么申請工傷認定?

  職工在工地受傷后,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者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證據,確認事實勞動關系。

  由此可見,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能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存在。日常生活中,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注意保存好相關可以證明勞動關系事實存在的證據,例如工資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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