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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時間:2024-08-08 10:37:27 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15篇(精品)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我們可以接觸到章程的地方越來越多,章程具有約束力,是組織所有成員的思想準則和行動規范,每個成員都應該遵章辦事。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章程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章程,歡迎閱讀與收藏。

公司章程15篇(精品)

公司章程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制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對本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XXX

  第五條 公司住所: XXX

  郵政編碼:XXX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文化產品展覽、展示策劃;國內廣告策劃、設計、制作;軟件設計、開發與銷售;辦公系統集成;網絡工程維護及建設;企業信息化建設;網站設計;網頁制作;網絡技術支持與服務;電子商務咨詢;計算機及周邊設備銷售;汽車用品、電子產品及百貨、日用品銷售.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3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名稱

  第八條 公司股東共2個,分別是:

  1、XXX

  證件名稱:居民身份證,XXXX

  2、姚文忠,住所址:XXXX

  證件名稱:XXXX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1、姚 崇,以貨幣出資人民幣2萬元,總認繳出資人民幣2萬元,占出資總額的 xx% ,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2、姚文忠,以貨幣出資人民幣1 萬元,總認繳出資人民幣1萬元,占出資總額的xx%,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五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并將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上;

  六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七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八按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九公司終止,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一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三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四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五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逃出資;

  六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和抵押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一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月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聘用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五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提名經理人選,交股東會任免.

  第十一章 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七條 公司清算辦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

  第二十八條公司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續存,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二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于20xx年05月05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公司章程2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不能做各種各樣的理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非公司企業法人組織和行為,保護投資人、企業和債權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制定本組織章程。本章程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條 本企業由 (集體企業:“全體職工”,國有企業:“國家”,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投資設立。

  第三條 本企業擁有自己所有的財產(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有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企業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企業法人資格。本企業以企業所有的財產(國有企業:“國家授予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章 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本企業名稱: ;

  第五條 本企業住所: ;

  本企業經營場所: ;

  第三章 經濟性質

  第六條 本企業經濟性質為 。

  第七條 本企業享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財產權,企業收益、企業資產增值、企業處置歸(集體企業“全體職工”,國有企業“國家”,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

  第四章 注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

  第八條 本企業注冊資金 萬元。

  第九條 本企業注冊資金來源:(集體企業“集體職工集資投入”或“主管單位投入”或集體企業積累形成”,國有企業“國家授權 代表國家投入或主管單位投入,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由投資人投入”),其中:投入貨幣資金 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如,房屋) 萬元。

  第十條 本企業注冊資金投資方式: 投入貨幣 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 萬元; 投入貨幣 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 萬元; 投入貨幣 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 萬元;﹍﹍。

  第五章 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本企業經營范圍: (注:根據企業實際經營填寫)

  第十二條 本企業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本企業經營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的許可經營項目,報經有關行政機關許可后經營。

  第六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第十三條 本企業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由擁有本企業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本企業職工組成,職工代表由職工選舉產生。本企業最高權力機構為(集體企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 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會議”)。

  第十四條 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 ;

  (二) ;

  (三) ;

  第十四條 本企業主管單位(或者投資人會議)職權是:

  (國有企業或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制定此條,集體企業根據實際決定是否制定此條。)

  (一) ;

  (二) ;

  (三) ;

  第十五條 本企業設經理(廠長或者主任)辦公會議,經理(廠長或者主任)辦公會由經理(廠長或者主任)、副經理(副廠長或者副主任)、經理(廠長或者主任)助理等人員組成。經理辦公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 ;

  (二) ;

  (三) ;

  第十六條 本企業設經理(廠長或者主任)一名,副經理(副廠長或者副主任) 名。經理(廠長或者主任)、副經理(副廠長或者副主任)由(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者罷免”,國有企業“主管單位任免(聘任或解聘)”,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決定任免(聘任或解聘)”。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序和職權范圍

  第十七條 本企業設經理(廠長或主任)一人,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 人。經理(廠長或主任)為本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理(廠長或主任)根據本章程規定的程序產生。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由經理(廠長或主任)提名,由(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決定”任免(聘任或解聘)”)。特殊情況經本企業權力機構確認,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可以被確定為企業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本企業實行經理(廠長或主任)負責制,經理(廠長或主任)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 本企業經理(廠長或主任)依法行使下列職權:(注:以下條款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一)依照法律和政策,根據本章程規定,決定或報批本企業各項計劃;

  (二)對企業經營管理有決策和生產指揮權;

  (三)決定本企業行政機構設置;

  (四)提請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主管單位”,或“投資人會議”任免(聘任或解聘)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級高管人員;

  (五)任免(聘任或解聘)本企業中層管理人員;

  (六)制定工資調整方案,資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項議案;

  (七)獎懲職工及企業管理人員;

  (八)其他:

  第八章 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

  第二十條 本企業財務管理執行《財務通則》和《會計準則》。

  第二十一條 本企業依法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稅后利潤 %作為發展基金; %作為職工福利基金; %作為職工獎勵基金。

  第九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條 本企業根據國家法律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制定確定相應的勞動用工制度。

  本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無故企業不得隨意解聘或辭退職工,職工也不得隨意辭職或離職。

  (注:以下條款根據企業實際制定)

  下列情形企業解聘或辭退職工:

  1、 ;

  2、 ;

  3、 ;

  下列情形職工可以辭職或離職:

  1、 ;

  2、 ;

  3、 ;

  企業解聘或辭退職工,或者職工辭職或離職,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告知職工或者企業,并按照法定程序辦理相應手續;否則,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企業實行貫徹按勞分配原則,根據國家規定、企業效益和社會消費程度確定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職工工資實行月工資與績效相結合的.形式。

  第二十四條 本企業根據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建立勞動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制度,企業和職工依法繳納保險費用。職工應當承擔的保險費用由企業在職工工資中扣繳。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條 當本章程出現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符,或者不適應本企業發展需要時,可以進行修改。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由本企業經理(廠長或主任)會議提出,經經理(廠長或主任)簽字,企業蓋章,報企業(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會議”)批準、(簽字)蓋章。

  第十一章 終止程序

  第二十七條 本企業有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情形,本企業終止經營。本企業終止由(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依法組成企業清算組織。企業清算組織制定清算方案,負責對企業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清算結束,本企業剩余資產歸(集體企業:“全體職工”,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本企業資產不能清償全部債務的,本企業依法破產。

  第二十八條 本企業清算結束后,由清算組織依法向原登記機關辦理企業法人注銷登記。

  第十二章 其它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會議”)批準、(簽字)蓋章后生效,本章程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本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主管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或

  投資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以下簡稱

  《證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經寧波市人民政府甬政發(1994)253 號文批準,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于 1994 年 12 月29 日在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

  第三條公司于 20xx 年 7 月 20 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發行字[20xx]48 號文核準,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2,850 萬股,于 20xx 年 8 月 16 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如出現終止上市情形被終止上市后,公司股票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款規定。

  第四條公司注冊名稱: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Hongrun Construction Group Co., Ltd.

  第五條公司住所:浙江省象山縣丹城鎮建設東路262號,郵政編碼:315700。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6,623萬元。公司因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而導致注冊資本總額變更的,可以在股東大會通過同意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決議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本章程的事項通過一項決議,并說明授權董事會具體辦理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起訴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弘揚拼搏奉獻、爭創一流的企業精神,堅持誠信為本、質量興業,科技創新、人才興業,立足上海、面向全國、開拓國際市場,發揮品牌優勢,壯大建筑主業,拓展多元投資,實現持續發展。

  第十三條 經依法登記,公司經營范圍:市政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公路工程施工、地基和基礎工程、建筑裝飾工程、園藝園林綠化工程、勘察設計、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建設監理、裝卸勞務、建筑機械、水泥制品、建筑裝潢材料、金屬材料批發、代購代銷;根據(1997)外經貿政審函字第3381號文件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和按外經貿發展審函字第1017號文件經營進出口業務。

  第三章 股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六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

  第十七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已經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托管。

  第十八條 公司成立時發起人為象山市政工程建設公司職工保障基金協會、象山縣二輕工業合作聯社、上海龍華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以及鄭宏舫、何秀永等 29名自然人。該等發起人于1994年12月經批準共同發起設立本公司。

  第十九條 公司股份總數為 16,623 萬股,股本結構為:人民幣普通股 16,623 萬股,無其他種類股。

  第二十條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公開發行股份;

  (二)非公開發行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  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要約方式;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 10 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 6 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章程4

  公司章程具有要式民事法律行為的特點,因此它必須按照公司法規定的內容起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 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由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額



(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注:出資方式應寫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三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議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六條 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和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八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十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或更換。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為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或者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注: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的,此處應修改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或擔任)。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或:兩名)。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的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議案;

  (五)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

  第二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XX市XX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章程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公司、先生或女士)(以下簡稱投資者)在______投資設立外商獨資企業“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名稱為: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為:________

  第三條投資者為:

  英文名稱;

  法定地址(中文):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對公司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五條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

  第十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十條公司經營規模

  第十條公司產品在境內外銷售,外銷%,內銷%。外匯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公司注冊資本。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由解決。

  第十一條出資者以作為出資。

  第十二條投資者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日內繳清全部出資額并辦理驗資手續。

  第十三條投資額者在繳清出資額后,經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書。驗資報告書的主要內容是:出資者名稱、出資內容,出資日期、發給驗資報告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成員一致同意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表(如經營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入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建立分支機構、修改公司章程;

  討論決定公司停產或與其它經濟組織合并。

  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

  負責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由投資者委派。董事任期年。經投資者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董事會董事長由投資者委派,設副董事長名,由投資者委派。

  第二十條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應在公司所在地召開,根據情況也可以在異地召開。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2O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當作為棄權。

  第二十五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七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中止、解散公司;

  3、增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4.向他方轉讓本公司的股權;

  5、將本公司的股權抵押給債權人;

  6.抵押公司資產;

  7、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條下列事宜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l、決定公司每年經營方針、經營計劃及發展計劃;

  2、審查和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會計報表;

  3、審查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年度經營報告;

  4、決定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5.決定公司的勞動合同及各項規章制度;

  6、決定公司的資金使用、貸款限額;

  7、任免正、副總經理及其他由總經理提出的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工資待遇;

  8、按中國有關規定制訂公司職工的福利制度;

  9、決定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增加和撤銷下屬職能部門。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人,均由投資者推薦,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任期為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務。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六條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領導。總會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審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工作,組織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并向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一個月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

  第六章稅務、財務會計、外匯管理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三十九條公司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條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從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單據、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三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四十四條公司在中國銀行或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五條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六條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l、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公司注冊資本及負載情況;

  4、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七條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有關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有關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公司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保險

  第五十條公司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投保險值、保期等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第八章利潤提取

  第五十一條公司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條公司每年提取利潤的.數額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五十四條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末分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的利潤分配。

  第九章職工

  第五十五條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勵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勞動部門同意后由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取。

  第五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的規定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公司情況由董事會決定;公司隨著生產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九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定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十章工會組織

  第六十條公司的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一條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二條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公司簽定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三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者保護、和保障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公司應當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的同意。

  第六十四條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員和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五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公司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一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六條經營期限為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公司經營期滿需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八條公司若認為終止經營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需要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九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依法按帳面凈值進行清算。

  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債權人開會;

  2、提出財物作價和計算依據;

  3.接管并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4.規定清算方案;

  5、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6、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7、分配剩余財產;

  第七十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一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二條清算委員會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歸投資方。

  第七十三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四條公司在清算結束前,投資者不得將本公司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財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原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布。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下損、投資者詼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6.公司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第七十六條公司結束后,其各種帳冊由審批機構指定機構保存。

  第十二章規章制度

  第七十七條公司由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如下:

  l、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金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經投資者簽字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八十條本章程須經北京市海淀區商務局批準才能生效。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由投資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于年月日在北京市簽字。

公司章程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中國有關法律、中國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國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簽訂了建立合作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作公司)合同,在此基礎上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合作公司名稱為:____有限公司

  外文名稱為:_____。

  合作公司地法定地址為:____省____市___路____號

  第三條合作各方的名稱、法定地址為:

  甲方:中國_____公司

  _____省____市_____路___號

  乙方:______國_____公司

  第四條合作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條合作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合作公司宗旨為:使用___先進技術,生產和銷售產品,達到____水平,獲取使用各方滿意的經濟利益。

  第七條合作公司經營范圍為:

  第八條合營公司生產規模為:

  第九條合營公司向國內外市場銷售其產品,其銷售比例如下:

  ______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__,在國內銷售占百分之______。

  ______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__,在國內銷售占百分之______。_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條合作公司的投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元。合作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元。

  第十一條甲、乙方合作條件如下: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第十二條合作各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三條合作各方繳付出資額后,經合作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作公司據以發給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主要內容是:合作公司名稱、成立日期、合作者名稱及出資額、出資日期、發給出資證明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合作他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合作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五條合作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后,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列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合作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告(如生產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修改公司章程;

  討論決定合作公司停產、終止或與其他經濟組織全并;

  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職員;

  決定合作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事項;

  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董事會由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名。董事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董事會董事長由____方委派,副董事長一名,由____方委派。

  第二十條合作各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例會每年召開____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四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五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六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決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所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做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和____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八條下列事項須董事會一致通過。

  第二十九條下列事項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過半數董事)通過____。

  第五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合營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下設生產、技術、銷售、財務、行政等部門。

  第三十一條合營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__人,正、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首屆總經理由____方推薦,副總經理由___方推薦。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合營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三條合營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期為______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五條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合營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員。

  第三十六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合營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七條合作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各一人,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八條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由總經理領導。

  總會計師負責領導合營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合營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施經濟責任制。

  審計師負責合作公司的財務審計工作,審查稽核合營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向總經理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三十九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如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四十條合作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制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加以規定。

  第四十一條合作公司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二條合作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書寫。(以可同時用合作各方同意的_______文書寫。)

  第四十三條合作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他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牌價計算。

  第四十四條合作公司在中國銀行或其他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五條合作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六條合作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一、合作公司所得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二、合作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三、合作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四、合作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七條合作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頭四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出具查帳報告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合作各方有權自費聘請會計師查閱合營公司帳簿。查閱時,合作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四十九條合作公司各類固定資產的折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條合作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以及合作公司合同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利潤分配

  第五十一條合作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五十二條合作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自獲利年度起,甲乙雙方作如下分配:

  第________年至第________年,甲方占____%,乙方占___%

  第________年至第________年,甲方占____%,乙方占___%

  第五十三條合作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后四個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及各方應分的利潤額。

  第五十四條合作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職工

  第五十五條合作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五十六條合作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由合營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用。

  第五十七條合作公司有權對違反合作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開除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合營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

  合作公司隨著生產的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的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九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合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工會組織

  第六十條合作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一條合作公司工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協助合營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合作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二條合作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合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三條合作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合營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十四條合作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工和合營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五條合作公司每月按合營公司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合營公司工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六條合作期限為_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合作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六十八條合作各方如一致認為終止合作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作。合作公司提前終止合作,需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做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九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合作任何一方有權依法終止合作。

  第七十條合作期滿或提前終止合作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作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七十一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合作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二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三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作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四條清算委員會對合作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無償歸甲方所有。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后,合作公司應向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七十六條合作公司結業后,其各種帳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規章制度

  第七十七條合作公司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個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財務會計制度;

  3.職工守則;

  4.勞動工資制度;

  5.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6.職工福利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文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條本章程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其委托的審批機關)批準才能生效。修改時同。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甲、乙雙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廣州市簽字

  中國_____公司代表:

  (簽字)

  ___國____公司代表

  (簽字)

公司章程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蘇州市xx工程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住所:蘇州市新區大港圌中路

  公司法定代表人:xx

  第三條 公司由蘇州市港口有限責任公司、蘇州市港務公司共同投資組建。

  第四條 公司依法在蘇州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依照國家工程建設管理和監理法規,本著"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執業準則,發揮自身技術優勢,為社會提供知識密集型的優質建設監理服務。通過強化工期、質量、投資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及現場協調,幫助業主實現工程建設的預定目標,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同時取得公司的合法效益。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經營范圍:對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市政工程、工業、民用房屋建筑(高層建筑)、樁基、構造物工程建筑、設備安裝實施監理、測量、檢驗測試、概預算編制,房屋出租、打字、復印。

  第三章 注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叁佰零貳點零陸萬元。

  第十條 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為:

  (一)蘇州市港口有限責任公司以現金出資,為人民幣271.87萬元,占 90 %。

  (二)蘇州市港務公司以現金出資,為人民幣30.21萬元,占10 %。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由法定的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評估,并由股東會確認其出資額價值,并依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在公司注冊后 個月內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同時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二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董事、監事權;

  (三)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二十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機構。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其成員為 7人。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度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董事參加。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議定事項須經過半數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對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三)、(八)、(九)項作出決定,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九)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

  第三十條 監事會由監事3名組成,其中職工代表1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所作出的議定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

  第三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1)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八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四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項規定解散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確定;依照前條第(四、(五)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注冊會計師或執業審計師驗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后,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經核準后,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時,應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訂本,經股東簽名,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于 簽訂。

公司章程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制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本公司是由一個自然人股東出資設立,為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本公司股東承諾:⑴在申請設立本公司前,未曾設立登記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⑵只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⑶本公司不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 ;

  郵政編碼: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xx)具體填寫)

  公司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

  公司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 股東姓名

  第八條 股東姓名 ,

  通信地址: ,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 (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萬元,總認繳出資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全部認繳出資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足額繳納。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選擇公司管理者等權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享有剩余資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二)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在公司辦理清算時,以出資額對公司承擔債務;

  (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

  第十三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擇和更換公司管理者,決定有關公司管理者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對公司為除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股東作出前款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聘用產生。

  (選擇性條款:若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請選擇以下第15至17條)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兼任,由股東委派/聘用產生(注:產生方式應與第14條執行董事的一致)。

  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選擇性條款:若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請選擇以下第15至17條)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聘用產生。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選擇性條款:若不屬于以上情況,請選擇以下第15至17條)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委派/聘用產生。

  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若不設監事會,請參照以下18-19條,若設監事會,請參照《法人獨資有限公司設董事會章程范本》中有關監事會內容)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注:須少于三人),由股東委派/聘用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經理擔任。

  第二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職權。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注:若為變更或備案制訂的新章程,把設立登記改為變更或備案登記)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公司章程9

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茲有我單位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1)前往貴局查詢復印我單位的設立、變更以及20______年度年檢報告等工商檔案材料。請予接洽,為盼!

  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20____年__月__日

公司章程10

  控股集團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集團是以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為母公司,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規范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第二條 集團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控股集團

  簡稱:××集團

  法定地址:杭州市××區路號

  第三條 集團母公司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杭州市××區路號

  第四條 集團的宗旨:以集團母公司為核心,以資本為紐帶,發揮集團成員的綜合優勢,實現各種資源的優化配置,為社會作出更大貢獻。

  第五條 集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團成員之間的經營聯合、協作方式

  第六條 本集團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成員單位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一、母公司: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二、子公司:杭州、杭州、杭州、杭州、杭州。

  參股公司:杭州、杭州。

  其他成員單位:杭州、杭州。

  第七條 集團實行集中決策、分層管理、分散經營。集團理事會為集團的管理和決策機構;母公司是財務和投資中心,在集團中居于主導和核心地位,對外代表集團,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確定發展規劃,負責投融資決策,從事資本運營,對經營者進行考核和任命,監控經濟運行情況等。

  第八條 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參股公司經企業集團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但不得以集團名義簽訂經濟合同或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集團的管理體制

  一、集團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管理

  根據《公司法》規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監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參與公司經營方針、投資方向、選擇經營者及利潤分配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集團母公司與參股公司、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是參股或者生產經營、協作的關系。

  第三章 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第十條 集團設立理事會,作為集團的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理事會由集團成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組成。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審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訂集團的資本運營方針和投融資方案;

  四、討論協調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以及資金使用計劃;

  五、討論決定集團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六、討論審訂集團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八、制訂、修改集團的有關規章制度;

  九、決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或經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遵循如下議事原則

  一、法定人數原則: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必須占全體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協商原則;

  三、無條件執行決議原則;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對通過的決議負有執行義務。

  第十五條 理事會對第十二條第××項作出決議時,需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通過;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時,需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同意通過。

  第十六條 集團不另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應部門承擔。

  第四章 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序、任期和職權

  第十七條 集團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

  第十八條 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長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理事長;

  四、主持制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

  五、主持制定集團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參加、退出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條 母公司及子公司為集團的成員。其它凡認可和遵守集團章程,具備條件的單位,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文件,經審核批準后,即為集團成員。

  第二十一條 集團成員要求退出集團時,應提前三個月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準后,即可辦理退出手續。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章程,損害集體聲譽和利益的集團成員,集團有權責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處理。

  第二十三條 集團成員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自動退出集團。

  一、母公司已出讓集團成員的;

  二、母公司出讓子公司全部股權的:

  三、被依法撤銷;

  四、破產。

  第六章 集團的終止

  第二十四條 如發生下列情況,集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即行解體:集團母公司終止,又沒有新的具備核心企業條件的企業作為母公司。

  第二十五條 集團終止時,依法公告,并對管理的經費進行清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機關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修改、終止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有關具體事項和未盡事宜可另行實施細則或補充條款。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歸本集團理事會。

  集團母公司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做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由2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股東名稱(姓名)證件號(身份證號)

  甲

  乙

  第五條經營范圍:從事各類廣告的制作、發布。(涉及經營許可,憑許可證經營)

  第六條經營期限:。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實繳資本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為2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20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的實收資本為全體股東實際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股東名稱(姓名)認繳情況實繳情況

  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認繳期限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貨幣實物貨幣實物

  甲

  乙

  第九條各股東認繳、實繳的個公司注冊資本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

  第十條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個執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想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出資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股東的權利:

  一、出席股東會,并根據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二、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五、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時有優先認購權;

  六、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四條股東的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五條出資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公司機構及高級管理人員資格和義務

  第十六條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七條本公司設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十九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用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二條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股東會。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以后股東會由執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六、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七、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八、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經理;

  十、對發行公司的債券做出決議;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半年定期召開,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一)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對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

  (二)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作為公司檔案材料長期保存。

  第六章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二條公司經理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三、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五、向股東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七、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五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跨機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七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八條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會計賬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合并、分立和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九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條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第四十一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十章工會

  第四十三條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五條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六條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等有抵觸的,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全體股東簽章:

  年月日

  說明:

  一、公司章程范本僅供參考。當事人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進行修改,但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必要條款不得刪減,公司組織機構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必須在章程中明確。

  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體字為提示性或選擇性條款,當事人選擇時,應當注意前后條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選擇執行董事,則應將關于董事會規定的條款刪去。第六章選擇監事則應將關于監事會規定的條款刪去。

  三、當事人根據章程范本制訂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東需親筆簽名,法人股東需蓋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親筆簽名。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的修改。

公司章程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取得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四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住所和類型

  第六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公司類型:有限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九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如有審批事項請按許可證核定范圍填寫;以上經營范圍以工商登記機關核準為主)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

  第十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十一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認繳比例、認繳額、認繳時間及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________認繳________萬元人民幣,出資方式為貨幣出資,出資期限為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到位。

  第十二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新設立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三條公司股東對繳納出資情況相互監督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后,本公司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公司的投資人是公司股東,股東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六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股東做出本章程第十六條所列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八條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辦理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維護公司利益;

  五、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兼(聘)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及分公司負責人;

  (八)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二)代表公司簽訂合同;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六條公司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制定和實施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會計核算采用公歷紀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于15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股東。

  第二十八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作出決定。

  第九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公司不設營業期限(公司營業期限長期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為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基本準則,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經理、監事及其他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公司股東,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原則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股東。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字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一式四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公司章程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名稱為:_________市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為: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路_________大樓_________層_________房號。

  第三條 公司宗旨是: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以執照核準為準):_________。公司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在國內及境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和辦事機構。在境外的投資活動及在境內設立投資額在_________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子公司,須經股東大會同意。此外的投資活動由董事會決定。

  第二章 股東

  第六條 公司股東共_________個,名稱與住所如下:

  ┌─────────┬─────────┬───────────────┐

  │股東名稱 │ 住所 │ 身份證或執照號碼 │

  ├─────────┼─────────┼───────────────┤

  │甲: │ │ │

  ├─────────┼─────────┼───────────────┤

  │乙: │ │ │

  ├─────────┼─────────┼───────────────┤

  │丙: │ │ │

  ├─────────┼─────────┼───────────────┤

  │丁: │ │ │

  └─────────┴─────────┴───────────────┘

  第七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依本章程規定領取紅利;

  (三)對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查詢和質詢;

  (四)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的重大決策,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表決權;

  (五)公司清盤解散后,按所持股份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六)_________。

  第八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九條 股東權利受到公司侵犯,股東可通過董事會書面請求公司限期停止侵權活動,并補償由被侵權導致的經濟損失。如公司經法院或、公司登記機關證實公司未在所要求的期限內終止侵權活動,被侵權的股東可根據自己的意愿退股,其所擁有的股份由其它股東協議攤派或按持股比例由其它股東認購。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各股東出資額及所占比例如下:

  ┌─────────┬───────┬─────┬──────────┐

  │股東名稱 │ 出資額 │ 出資比例 │ 出資形式 │

  ├─────────┼───────┼─────┼──────────┤

  │甲: │萬元 │ │ │

  ├─────────┼───────┼─────┼──────────┤

  │乙: │萬元 │ │ │

  ├─────────┼───────┼─────┼──────────┤

  │丙: │萬元 │ │ │

  ├─────────┼───────┼─────┼──────────┤

  │丁: │萬元 │ │ │

  └─────────┴───────┴─────┴──────────┘

  第十一條 各股東所認繳出資必須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公司設立前足額投入。以現金出資的,存入公司臨時帳號,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應在公司設立前,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中股東以非貨幣形式出資,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非貨幣出資的作價,由全體股東商議決定。如意見不能統一,由評估機構評定。

  第十三條 股本轉讓,要用書面形式向股東大會申請,經股東大會同意后,由經理指定專人把公司有關帳目結算清楚,方可辦理股本轉讓手續。

  第十四條 受讓人必須經過全體股東認可,不認可的,由不認可的股東作為股本轉讓的受讓人。

  第十五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

  第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投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投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辦法遵照公司法規定執行。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變更組織形式及分立、合并、解散,須經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公司修改章程、批準股本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須經全體股東同意。

  第十九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并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_________人,其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________人,(或: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三條 董事或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侯選人,經股東大會委派。

  第二十四條 董事根據自已所代表的股東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董事(或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_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大會委任(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_________年。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辦法按公司法規定執行。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 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任期_________年。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它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_________名,(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由股東大會委任,任期_________年,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稽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二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責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三條 公司分配適當的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四條 公司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五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集體福利。

  第三十六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六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條 在公司法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三十八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大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一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對公司債權人的債務進行登記。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及登記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三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及登記主管機關確認,確認后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公司如下事項變動,由董事會決定:

  (一)住所在_________范圍內變動;

  (二)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行業范圍內增加經營項目;

  (三)設立分支機構;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四十七條 除前款以外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及本章程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八條 由董事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提出修改條款,并報股東大會表決。

  第四十九條 將股東大會通過的修改條款,報公司登記機關審查備案,經公司登記機關審核認可后生效。

  第五十條 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本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和其它文件,均為本公司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本章程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經公司創立大會通過,公司設立登記后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簽章):_________ 丁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14

  注冊香港公司的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或保證有限公司應以Limited作為其名稱的最后用語。

  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稱登記:

  (1)與香港公司注冊署公司名冊已有名稱相同的名稱;

  (2)與根據香港條例組成或設立的法人實體名稱相同的名稱;

  (3)行政長官認為,該名稱的使用將構成觸犯刑法;

  (4)行政長官認為,該名稱冒犯或違反公共利益。

  除非經行政長官同意,否則香港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稱注冊:British,Building Society,Chamber of Commerce,Chartered,Cooperative,Imperial,Kaifong,Mass Transit,Municipal,Royal,Savings,Tourist Association,Trust,Trustee,Underground Railway 。

  公司法定地址

  香港公司在香港應設有注冊辦事處。該處應是公司實際從事經營管理活動的地方。章程大綱應載明注冊辦事處的地址,以便香港政府、法院以及與公司有往來的第三者進行聯系。該注冊辦事處如在公司設立后變更,應立即通知香港公司注冊署,否則將被處以罰款。

  公司宗旨

  宗旨條款規定了設立公司所追求的目標,并由此限制了公司的活動范圍。其重要法律后果是,公司的活動如超越該條款規定的范圍,即屬越權行為而歸于無效。公司具有明確的宗旨不僅使股東了解其投資的目的,也保護了與公司交易的第三人。

  《香港公司條例》第5條只規定,各公司的章程大綱應規定公司的宗旨,但對宗旨條款的用語未作具體規定。傳統上,宗旨條款通常以簡單用語表述,法院也承認,公司表述的宗旨可自由解釋。近來,在各公司的章程大綱中,普遍規定了冗長的宗旨條款,不僅包括公司設立時設計經營的業務,還包括公司將來可能經營的業務。這種實踐反映了當事人的新認識,即公司可能迅速發展有利可圖的副業,經過一段時期,副業可能變成比設立時的主業更為重要。

  盡管現代趨勢是在章程大綱中規定所有可能的公司活動,法院一般會承認在商務公司的.宗旨中隱含一些權力,無須明文規定于章程大綱。

  這類隱含權力包括:

  (1)借貸金錢和取得貸款而抵押財產;

  (2)個別出售公司財產(不是出售整個企業);

  (3)聘用和解僱僱員和代理人;

  (4)起訴和應訴;

  (5)支付獎金和退休金給僱員和前僱員。

  1984年《香港公司條例(修正)》為在該條例實施后組建的公司簡化了隱含權力的概念。

  根據第5條第5款,此類公司除非在其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中有明示排除或修改,均被視為具有在該條例附件7所列舉的全部權力。在宗旨條款中,即使明示規定了公司的附屬權力,在公司的主要宗旨未能適用時,附屬權力亦歸于無效。最常見的解決辦法是在章程大綱中增加一條款,規定章程大綱的各條款均包含一個獨立的主要宗旨。

  公司成員(股東)的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或保證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綱,必須表明其成員的責任是有限的。如果是董事、經理負無限責任的有限公司,還必須載明上述人員的無限責任。即使名稱被允許免除“Limited”的有限公司,在此條款中也應表明其成員的責任是有限的。

  如果是保證有限公司,還應規定有關保證的細節,包括各成員在公司結業時(作為成員時)保證繳付公司的數額。公司如在某成員終止其成員資格的一年內結業,該成員對其終止成員資格前公司發生的債務、公司結業的費用以及成員間捐助權利的評估費用仍應承擔繳付責任。上述成員或前成員在公司結業時應繳付的數額,可規定以一定的數額為限。

  無限公司的章程大綱可不規定公司成員的無限責任。然而,如果無限公司重新登記為有限公司,應在其章程大綱中作出有關成員責任的規定。

  公司股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大綱應載明公司擬注冊的授權股本總額、股份的劃分方法及股票的票面價值。例如規定,授權股本總額為一千港元,分為一百股,每股十港元。

  章程大綱的簽署人至少應認繳一股。各簽署人應與其名字相對應,記載其認繳的股份數。

  組織條款(the association clause)

  組織條款是章程大綱的最后條款。章程大綱的簽署人(兩人以上)應在此條款中表明其擬分別繳付的股份數額并宣稱其組成為公司的意愿。簽署人應在證人出席的情況下分別簽署此條款。證人也應以合法的形式簽署并表明其職務和地址,以示證實。

  其它條款

  除上述法定條款外,在公司章程大綱中可規定其它條款。在一般情況下,此類條款可通過特別決議予以修改,但也可能作出不準許修改的特別規定。此類條款最常用于規定不同種類股份的特別權利。由于章程大綱的效力優于章程細則,此類條款的規定如與章程細則抵觸,仍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15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方共同出資設立通化市裝飾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通化市景天裝飾設計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柳河縣長青路53號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室內外裝修設計,家庭裝修,售后保修,建材零售及批發。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3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出資方 出資額

  張xx 現金 人民幣1萬元

  藍xx 現金 人民幣1萬元

  于xx 現金 人民幣1萬元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長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長,決定有關董事長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長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董事長的職權。 第十七條 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不設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長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董事長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長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長、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長、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3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⑴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⑵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⑶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⑷清繳所欠稅款; ⑸清理債權、債務;

  ⑹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⑺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9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2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三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幾個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20xx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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