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综合专区|和领导一起三p娇妻|伊人久久大香线蕉aⅴ色|欧美视频网站|亚洲一区综合图区精品

個體戶章程

時間:2024-12-19 11:54:59 海潔 章程 我要投稿

個體戶章程范本(精選9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章程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章程不由國家強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屬組織及成員信守,有一定的規范作用和約束力。我們該怎么擬定章程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個體戶章程范本,歡迎閱讀與收藏。

個體戶章程范本(精選9篇)

  個體戶章程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全稱“襄陽市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協會”,簡稱“襄陽市個私協”。

  第二條襄陽市個私協是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由全市城鄉個體勞動者及其從業人員和私營企業組成,經市民政局登記注冊的全市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襄陽市個私協的宗旨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團結、教育、引導全市個體勞動者和私營企業,守法經營,優質服務,繁榮市場,發展社會生產力,促進個體私營經濟健康發展,為搞好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襄陽市個私協遵守和維護國家法律,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維護社會穩定,履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職責,獨立自主開展工作。充分發揮黨和政府聯系廣大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的橋梁、紐帶和政府部門的助手、中介作用。

  第五條襄陽市個私協接受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指導。

  第二章任務

  第六條襄陽市個私協的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的情況,提出政策性建議,引導個體私營經濟健康發展;

  (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提出的意見、要求和建議,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三)組織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學習國家法律、法規,進行以社會主義教育為核心,以法制和職業道德教育為重點的經常性思想教育,開展文明經營,優質服務活動;

  (四)配合有關部門對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并建立自我約束機制,發揮積極因素,抑制消極行為;

  (五)進行生產、經營指導,提供信息服務,拓展市場,組織經驗交流,幫助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問題;

  (六)開展技術培訓,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的技術職稱評定工作;

  (七)關心會員生活,興辦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福利事業,開展健康、向上的文化體育活動;

  (八)鼓勵和引導發展科技型、外向型經濟,加強與國內外有關組織與社團的聯系,并參加有關活動,協助政府引進資金、技術、人才;

  (九)承辦黨委、政府委托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襄陽市個私協分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兩種: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個體勞動者,自愿成為個人會員;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私營企業營業執照的私營企業,自愿成為團體會員。各縣(市、區)個私協均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協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監督協會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對理事會成員提出批評和撤換意見;

  (五)要求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六)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接受協會的教育、培訓,享受協會興辦的福利;

  (七)反映生產經營中的有關問題,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九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

  (二)積極參加、支持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依法納稅,恪守職業道德,文明經營,熱心為群眾服務,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

  (四)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市場管理,維護市場秩序,接受群眾監督;

  (五)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按時繳納會費;

  (六)接受本會委托辦理的事項。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襄陽市個私協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條襄陽市個私協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一)修改并通過《襄陽市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協會章程》;

  (二)選舉本會理事會理事;

  (三)聘請本會名譽會長和顧問;

  (四)討論并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五)聽取和審議本會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

  第十二條襄陽市個私協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縣(市、區)個私協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基層分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在特殊情況下,經理事會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理事可連選連任。

  各級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開。

  第十三條襄陽市個私協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個私協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各級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二次。

  第十四條襄陽市個私協理事會選舉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和常務理事會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長主持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處理日常事務工作。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會議,不定期召開,研究決定重大事項。市個私協秘書處配專職工作人員7—10人,配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工作。縣(市、區)個私協秘書處配專職工作人員3—5人,副秘書長1人。鄉鎮基層協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配秘書1人,專職工作人員1—2人

  第五章經費

  第十五條襄陽市個私協的經費來源:

  (一)業務主管部門按規定撥付的活動經費;

  (二)會員和團體會員單位上繳的會費;

  (三)社會和個人捐贈;

  (四)開展有償服務和創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五)政府資助;

  (六)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襄陽市個私協會費管理按照“取之于會員,用之于會員”的原則,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經費管理,在銀行開設帳戶,配備專(兼)職財務人員,按規定的范圍開支,專款專用,不得截留和挪用,每年向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第十七條會員交納的會費,要嚴格管理,主要用于會員的宣傳學習、文化娛樂,以及舉辦福利事業、困難補助等。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襄陽市個私協的終止,須經襄陽市個私協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本章程如需修改,需經襄陽市個私協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二十條本章程解釋權,屬襄陽市個私協。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自襄陽市個私協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個體戶章程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實施《居委會組織法》,推進社區居民自治,深化社區建設服務,促進社區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設。建設管理有序、和諧的新型社區,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依《居委會組織法》為依據,結合社區實際修訂,由社區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第三條社區黨委要加強對社區居委會的領導,保證社區居民實行自治,促進社區建設,社區居委會應自覺接受鎮政府指導,充分發揮居民小組的作用。

  第四條本章程是社區全體成員的行為規范那,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須嚴格遵守。

  第二章社區組織

  第一節社區居民代表會議

  第五條社區居民代表大會是社區的權利機構,是全體社區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視代表,是社區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體現自治的基本形式。對社區實行民主議事、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和民主決策。

  第六條居民代表會議由社區居委會負責召集和主持,每年召開1-2次,遇特殊情況可以臨時召開會議。

  第七條居民代表有以下權利:

  1、聽取和審議社區居委會工作報告,并提出意見和建設。

  2、討論制訂社區居委會的任期目標和年度工作計劃。

  3、制定、修改社區居委會居民自治章程及各項規章制度。

  4、討論決定涉及全體社區居民利益的重大問題。

  5、對社區居委會工作實行民主監督。

  第八條居民代表有以下義務:

  1、認真學習、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社區成員的合法權益。

  2、經常聯系社區成員,聽取對社區居委會工作的反映。

  3、帶頭執行居民代表會議的決議,自覺維護居民代表會議的權威。

  4、積極協助社區居委會做好社區工作,并起模范帶頭作用。

  第二節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九條社區居委會由社區居民直接選舉產生,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和自我監督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在國家法律、法規的范圍內開展社區活動的工作機制。

  第十條社區居委會由主任、委員2人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社區居委會候選人提名對象由自薦、推薦、招聘等辦法產生。社區居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文教衛生、社會保障委員會。

  第十一條社區居委會職責:

  1、積極宣傳貫徹《居委會組織法》,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依法管理社區居委會工作。

  2、教育居民依法履行應盡義務,愛護公共財物,積極參與社會活動。

  3、協助抓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調解民間糾紛,為居民創造安全、穩定的'生活環境。

  4、積極開展社區服務,努力為轄區居民辦好事,辦實事。

  5、接受居民的監督、及時反映并調查處理居民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二條社區居委會工作制度

  1、學習制度。社區居委會成員每月一次為學習日,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的有關文件。

  2、會議制度。社區居委會成員每月一次辦公會,半年一次匯報會,年終一次總結會。

  3、評議制度。每年召開一次居民代表座談會,聽取對居委工作的評議。

  4、巨物公開制度。建立居務公開欄,財務收支、居務工作每季度向居民公布一次。

  第三節社區居民小組

  第十三條社區共劃分16個居民小組和1個街道會。

  第十四條社區居民小組組長由社區居民推選產生,業可以由社區居委會提議,由居民小組召開居民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社區居民小組在社區居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是組織居民學習,辦理轄區內的社會事務,協助搞好社區治安、社區環境、社區服務。反映社區居民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章社區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搞好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教育,遺風易俗,崇尚科學、反對迷信、反對邪教。

  第十七條加強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愛幼的教育。

  第十八條允許任何個人在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范圍內(在辦理執照前提下)從事個體經營權利,依法文明經商,辦理好稅務登記,依法納稅。

  第十九條按照《兵役法》規定,每個適齡公民都由依法服兵役的義務,不得拒絕、逃避兵役登記,服現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由社區居委會負責解釋。

  個體戶章程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xx萬元,其中現金:xxx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xx月xx日起至xx月xx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xx年xx月xx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xx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xx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xx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xx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xx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之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xx份,報送登記機關xx份,本企業存檔xx份。

  個體戶章程 4

  一、監事會的組成

  本公司創業初期規模較小,可以設一名執行監事、一名外部監事,不設監事會。

  執行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的任職條件

  監事的任職條件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項關于經營性質法律法規的要求。

  具有較為完善的受教育經歷,有較為豐富的企業經營管理及財務、法務等方面的經驗及學習經歷并能接受后續教育。

  不得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不得有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行為。

  三、執行監事的職權和義務

  執行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監督檢查公司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以及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對董事會重大決策、企業經營活動中數額較大的'投融資和資產處置行為等進行重點監控,并向股東會提出建議;

  2.監督檢查公司財務,通過查閱財務會計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3.監督檢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4.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5.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成員應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監事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企業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嚴格執行監事會決議,對檢查報告內容保密,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2.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財經紀律的規定,正確行使監督權力,客觀公正地評價和反映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和領導人員的工作業績;

  3.向股東會提交相關工作報告,包括監事會換屆、延時換屆申請報告;更換、增補監事申請報告;監事會決議和紀要;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專項檢查報告、日常檢查報告等;

  4.制定監事年度工作計劃和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各類監督信息資料,建立必要的企業信息資料庫,確保監督檢查的規范性。

  外部監事除與內部監事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外,還須承擔和遵守以下工作職責與履職紀律:

  1.在年度和任期結束后,須向股東會提交書面履職報告;

  2.在公司召開董事會前,應將會議具體議程和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向所派出部門報告,并根據派出部門的意見,在董事會會議上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3.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饋贈;不得在企業中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報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業報銷應有個人承擔的任何費用;

  4.完成監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企業在監事會履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1.拒絕、阻礙執行監依法履行職責的;

  2.拒絕、無故拖延向執行監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報告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

  3.隱匿、篡改、偽報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4.有阻礙執行監事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的。

  四、監督檢查工作

  監督檢查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1.過程監督原則。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決策過程、決策執行和重要經營管理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

  2.時效性原則。要隨時了解、掌握和跟蹤企業重要

  3.及時報告原則。執行監事每次對企業有關方面的檢查結束后,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發現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資產安全的問題,及時提出監督意見、建議。

  4.不參與不干預原則。執行監事不參與企業經營決策、不干預企業經營活動,對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活動不直接發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見。

  監督檢查工作的形式:

  執行監事一般每年對企業定期檢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

  1.日常監督檢查:對企業日常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年度監督檢查:對企業的年度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專項監督檢查:對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對企業有可能或已經導致公司資產嚴重損失的行為,發現企業經營情況異常的,則須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聽取企業負責人對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召開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會議;

  2.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3.核查企業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可要求企業負責人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4.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個體戶章程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x、xx、xx等xx方共同出資,設立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企業名稱、地址及性質

  企業名稱:

  企業地址:

  企業性質:

  第二章經營范圍及宗旨

  第四條合伙宗旨:

  第五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六條合伙期限xx年,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第三章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期限

  第七條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合伙人性質

  1、合伙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xxx,以xx方式出資,計人民幣xx元,合伙人性質為xx(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xxx,以xx方式出資,計人民幣xx元,合伙人性質為xx(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

  第八條各合伙人的出資,于xx年xx月xx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xx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xx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四章盈余分配及債務承擔

  第十條盈余分配,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一條債務承擔:合伙債務應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由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對基于其他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債務,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合伙人進行追償。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章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第十二條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2、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退伙

  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

  2、退伙需提前xx日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3、退伙后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4、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5、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6、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7、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合伙協議規定分擔虧損。

  第十四條出資的轉讓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xx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轉讓時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六章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第十五條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xx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務進行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其權限是:

  1、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2、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查閱有限合伙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七章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事項

  第十七條合伙企業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終止

  1、合伙期限屆滿。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4、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規定被撤銷。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條合伙終止后的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xx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割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先以合伙企業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八章糾紛解決

  第十九條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事宜參照合伙協議執行,或者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進行修訂、補充。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個體戶章程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委會組織法》保證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二條:本章程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本村實際,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制定。是全體村民的行為規范,無論黨員干部一律平等,都必須嚴格遵守。

  本章程由村委會具體負責實施,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大會監督執行。

  第二章:村委會

  第三條:村委會由主任一人,委員二人組成,任期三年,受鎮黨委、政府指導,村黨支部的領導。

  第四條:村委會工作職責:

  1、組織村民認真學習貫徹黨的方針、政策,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2、協助鎮政府開展各項工作,完成上級交給的任務。

  3、制定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促進經濟發展,帶領村民致富。

  4、為村民辦好事、辦實事、舉辦各種公益事業開展社會救災救濟活動。

  5、大力協助維護治安綜合治理,努力解決好村民反映的問題,促進生產、生活的穩定。結合本村所在規劃區的.地理位置,抓住機遇,立足長遠,根據當前黟縣縣委、政府對新區規劃要求,提議本村盡快配合好縣委、縣政府以及相關部門的規劃,切實有效地對該村亂葬墳地進行規范。

  本村委會決定成立公墓管理小組,實行村民自治權利。將對村內村外所需在我村葬墳戶實行專人管理。統一安排地點,統一收取土地占用費。按上級有關部門規劃要求,在過境路外300米以內嚴禁私自葬墳,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有違者職責自負。

  6、在黨支部的組織領導下,組織村民學習《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切實推進公民道德建設。

  第五條:村委會的工作制度

  1、村委會成員除參加支部組織學習外,自身還要對黨和政府的有關知識進行自學,不斷提高自身的理論水平和思想意識,虛心聽取群眾意見。

  2、實行村務公開,時間不定期。公開資料:村、組財務收支情景;救濟、救災款物發放情景;上級撥款投入水利、交通等資金使用情景等。

  3、村干部必須以身做則,廉潔奉公,勤奮工作,不以權謀私,充分發揚民主,涉及村中大事要事要與村民商量,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六條:充分發揮村民、黨員的聰明才智,協助村委會解憂排難。

  1、調解工作:進行法制宣傳教育,調解民間糾紛,協助政府、公安部門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2、治安工作:發動和依靠村民搞好本村社會治安,簽定有效職責書,全面協調政府公安保衛部門做好工作。

  3、公共衛生工作:依靠群眾,共同努力,做好本村范圍內的公共衛生和環境美化,道路硬化、亮化工程工作。

  第三章:村民小組

  第七條:村民小組是村委會的下屬機構,是實行村民自治的最基層單位,村委會應加強對村民小組的建設。

  第八條:本村劃為五個村民小組,由本組村民選舉產生一名組長,其主要職責:

  1、向本組村民宣傳和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2、執行村委會、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及時反映本組村民的合理化意見和要求,并做好本組村民的政治思想工作。

  3、帶領村民搞好農業產業結構調整,發展多種經營,進取完成村委會下達的各項任務。

  4、辦好本村民組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第四章: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第九條:村民會議由村委會召集本村年滿18周歲以上村民過半數參加或三分之二的農戶代表參加,每年召開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開村民會議。

  村民會議行使職權:

  1、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2、聽取和審議村委會的工作報告,村財務收支情景報告,評議村委會成員的工作。

  3、制定村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4、修改和否決村民代表資格,村委會不適當的決議、決定。

  第五章村務公開制度

  第十條:村委會應根據本村多數代表意見和提議,對村財務、村務加大力度進行監督。采取有效機制措施,并成立由村民代表組成的五人監督理財小組。

  1、督促村委會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各項制度。

  2、檢查、督促村委會落實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事項。

  3、反映村民合理化提議、意見、督促村委會即使辦理。

  4、檢查、督促村委會村務公開及財務收支情景,協助開展對村團體財務、財產進行審計,并及時公布上墻。

  第六章:民主評議黨員干部制度

  1、此項工作由支部書記組織實施總負責。

  2、上級鎮黨委政府下派干部根據實際情景,應吸收村委、村民部分代表參加對黨員干部進行民主評議。

  第七章:“一事一議”制度

  1、村內興辦公益事業籌資項目和標準必須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經過,采取“一事一議”專題討論經過,方可實施。

  2、實施項目結果情景,定期公布,理解群眾監督。

  第八章:社會秩序管理

  每個村民都要學法、守法,自覺遵守維護法律尊嚴。各戶家長應做到以身作則,教育好子女學法、懂法,增加自身防范意識。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時刻注意交通安全。

  1、不打架斗毆,不尋釁鬧事。

  2、禁止捕野生動物。

  3、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妨礙公務人員執行公務。

  4、嚴禁偷盜個人或團體財物,要自覺愛護公共財產,不得損害水利、交通、通訊、廣電等公共財務。

  5、加強道德修養、講文明禮貌、尊老愛幼、鄰里團結和睦相處。

  6、學習貫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做到晚婚晚育、優生優育,嚴格執行“一上二扎”節育措施,杜絕計劃外生育。

  第九章:違章處罰

  1、情節較輕的由村民小組給予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

  2、情節較重的,但未能觸犯刑律和治安處罰條例,由治安委員協同村委會給予相應處罰。

  3、觸犯法律的由司法公安等機關處理。

  第十章:附則

  本章程如有與上級機關部門新規定有抵觸的,按新規定執行。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個體戶章程 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實行居民自治,推進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促進社區兩個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居委會在社區黨支部領導下,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范圍內實施居務管理,并充分體現“四個民主”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第三條 本章程在廣泛征集社區居民意見的基礎上由居民代表會議通過,由居委會組織實施,居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 社區重大事項聽證會制度

  第四條 聽證內容。主要是:

  ①民主議事制度規定的重大事項;

  ②居委會擬定實施的重大事項;

  ③居民代表10人以上聯名提出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聽證對象。居民代表、班子成員,必要時可邀請在社區的市、鎮人大代表、黨代表以及與聽證內容有關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六條 聽證程序。聽證人員圍繞聽證內容充分發表意見建議或進行解釋說明,聽證會議結束后,由聽證會召集人綜合各方意見,提出建議方案。討論通過后,根據方案實施。

  第七條 基本要求。

  ①聽證會召開之前,應事先將聽證會內容、時間、地點向居民公布,居民可以參加旁聽,并發表意見。

  ②建議方案須經應到會居民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方能有效。未獲通過的,由居民代表表決決定是否進行第二次聽證。

  第三章 居民代表會議

  第八條 居民代表會議由居民代表、居委會“三套班子”成員、居民小組長及社區的各級人大代表組成。居民代表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行使職權。居民代表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

  第四章干部管理

  第九條 社區干部考評管理的對象包括工、團、婦、民兵組織負責人及社區其他專職干部。

  第十條 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如干部學習制度、干部會議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條 社區劃分為35個居民小組,具體負責本組的各項事務,聽取、反映本組居民的意見和建議,教育、組織、帶領本組居民完成居委會布置的各項工作。

  第五章 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管理

  第十二條 居民的水費、電費、有線電視視聽費按年上交,不得拖欠。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行政經濟處罰

  第六章 計劃生育管理

  第十三條 社區計劃生育工作由社區黨支部書記和居委會主任負總責,由居委會設立計劃生育工作委員會,具體組織開展工作。

  第十四條 凡居住社區的居民包括外來暫住人口都必須遵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服從社區計劃生育各項管理。對違反計劃外生育條例或不服從管理的,居兩委會有權上報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按條例處罰。

  第七章 社會治保調解管理

  第十五條 為了維護社區社會秩序的穩定,創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居委會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委員會,成立治安聯防隊和外來人口管理登記站,負責社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第十六條 大力開展普法教育,利用宣傳欄、有線廣播、電視等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居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開展社會治安“群防群治”,加強安全防范,大膽檢舉揭發各種違法犯罪和負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積極同一切違法行為作斗爭。

  第十七條 子女應有贍養父母的義務,照顧好老人起居,關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愛幼,鄰里和睦的一種良好社會風尚。弘揚家庭美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爭做文明人,爭創文明戶。

  第十八條 協助政法機關做好易燃、易爆、劇毒、槍械、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對私自制造、運輸、貯藏、販賣、使用或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報司法機關處理。

  嚴禁賭博,發現為賭博提供場所、條件的,應予批評教育,不聽勸阻的報司法機關處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謠撞騙者,應予教育、勸阻或報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愛護公物,不準損壞水利、交通、通信、供電、供水、電視、生產等公用設施,違者責令其修復或承擔費用,并視情節給予處罰或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不得成立非法的

  社會團體等各種幫會組織,如有發現,責令立即解散,并對為首者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勞改勞教釋放人員、監外執行人員、劣跡人員的管理和幫教工作,居委會指定專人對他們進行監督、教育和幫助。

  第二十二條 外來人員在社區居留的,應向居委會外來人口管理登記站登記。社區居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員。為外來人員提供違法犯罪條件或庇護場所的,視情節按本章程由居委會給予酌情處理或報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公共設施的維護管理

  第二十三條 為保護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管理,自覺遵守和愛護社區的形象工程設施(路燈、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設施的良好風氣,村道上不允許堆放雜物、建筑物。凡村道兩側屬村公共設施規劃區范圍內的土地,居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二十四條 居民自覺遵守環境衛生人人有責的良好風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須倒入分布在轄區的垃圾箱內或放到指定位置,不準向溝渠、河塘亂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損壞公共設施的行為,一經發現,除按價賠償外,行為人必須作書面檢討和交納保證金。

  第八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 社區財務工作由會計站統一管理。

  第二十六條 居委會財務工作接受鎮會計站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接受居民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加強集體資產管理,所有資產都應登記入冊。

  第二十八條 實行民主理財制度。村成立由居民代表會議推薦產生的居務公開監督小組和社員代表會議產生的社務監督小組,對社區財務管理情況實行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九條 建立財務審計制度,年度審計、專項審計由鎮經管站負責,居民主理財小組協助,并定期向居民代表會議和社員代表會議報告。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為了加強居務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廣泛聽取居民意見和建議,建立居務公開欄,居務公開欄的內容包括本章程貫徹執行中有關的居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民主理財小組的財務清查、審計結果以及居民關心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自20xx年5月1日起實施,如有修改變動需經居民代表會議通過。

  個體戶章程 8

  第一條為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廣州市商事登記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應當嚴格遵守。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住所:

  第四條申報的經營場所:

  第五條主營項目類別(請按《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核定的主營項目類別填寫)

  第六條經營范圍(請在完成具體經營項目生成操作后,按手機收到的確認信息填寫):

  一般經營項目:

  許可經營項目:

  注:1、工商部門不再登記企業經營范圍,從事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經營范圍由商事主體通過章程或者協議等文件記載,用語表述應當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商事登記機關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國際慣例、行業標準適時更新發布。

  按照其指引確定主營項目類別和經營范圍。主營項目類別和經營范圍的表述應當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GB/T4754x—2011))

  第七條公司認繳注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

  第八條股東姓名(名稱,不填寫證件號碼)、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繳資期數出資數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注:如屬分期繳資,還需填寫繳資期數:第一期、第二期……)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股東對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作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規定數額的,應當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原出資中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應當重新評估作價。

  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的權利:

  1、按出資額所占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參加股東會并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4、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經營的權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

  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財產的權利;

  7、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

  二、股東的義務:

  1、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公司被核準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不按本章程規定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5、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各冊上。

  第十一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的職權

  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10、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13、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

  二、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如開xx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8、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9、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規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公司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6、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擬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五、公司設監事xx名,由股東會決定選派。監事任期為xx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二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執行董事(經理)。任期xx年。

  注: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職務:

  1、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2、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喪失董事資格的;

  3、法定代表人由經理擔任,喪失經理資格的';

  4、因被羈押等原因喪失人身自由,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5、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十三條公司的財務、會議。

  一、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公司的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按規定期限分送各股東,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下列報表及附履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二、本公司依法律規定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三、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四、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體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開立帳戶存儲。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十四條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依照前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由股東組成的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其中非自然人股東可以指定人員行使相應權利。清算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四、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后,由清算組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五條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1、公司的營業期限xx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2、xx。

  第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七條本章程共簽訂份,一份報送登記機關,份留本公司存案。

  個體戶章程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

  第五條公司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利用自有資金對項目進行投資和管理;投資信息咨詢服務(不含金融、期貨、證券);房地產信息咨詢;家政服務;建筑設備及建筑材料租賃;銷售:建筑材料、裝飾材料(不含危險品)、五金交電;物業管理;勞務服務;園林綠化施工。(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500萬元,由股東繳納。股東名稱或姓名認繳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2500貨幣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股東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九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二十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九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股東指定董事長人選;設副董事長一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更換。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十)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七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會做出的利潤分配預案、利潤分配政策調整方案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董事會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細則規定屬于監事會職權范圍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過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董事會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七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本章程如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

  第四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個體戶章程】相關文章:

個體戶章程范本05-28

個體戶章程模板通用08-29

個體戶章程示范文本07-18

個體戶公司章程范本09-02

章程和章程修正案09-16

個體戶收入證明06-26

學校章程05-15

社團的章程05-17

【精選】學校章程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