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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章程文件

時間:2024-10-17 08:38:05 幼兒園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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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章程文件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一經規定,就具有長期的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那么相關的章程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幼兒園章程文件,歡迎閱讀與收藏。

幼兒園章程文件

幼兒園章程文件1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幼兒園工作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單位的名稱:青島西海岸新區維多利亞幼兒園。

  第三條本單位的住所地是青島市西海岸新區同江路1號。

  第四條本單位的性質是利用非財政經費、自愿舉辦、從事教育事業,是非盈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五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西海岸新區民政局;本單位的業務審批機關是西海岸新區教體局。

  第六條辦學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教育方針,保教結合,促進幼兒身心和諧發展。

  第二章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單位的舉辦者是山東易陽教育咨詢有限公司。

  第八條本單位開辦資金:30萬元。出資人山東易陽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出資金額30萬,占全部出資額的100%。

  第九條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一)專業范圍:教育;

  (二)辦學層次:幼兒園;

  (三)學制:3年;

  (四)辦學形式:全日制;

  (五)辦學規模:15個班共400人。

  (六)招生區域:西海岸新區維多利亞灣小區。

  第三章組織管理體制

  第九條本單位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園長負責制。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理事會成員為5人。

  第十條本單位首屆理事會的理事由舉辦者推選。每屆任期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理事名單報審批機關、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罷免、增補理事;

  (二)制定幼兒園的發展規劃、業務活動計劃;

  (三)制定經費籌措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決定本單位的合并、分立、變更、終止;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應當召開理事會議。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立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召開理事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事理會議,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應由理事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事理的過半數通過時方可有效。

  第十七條理事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

  第十八條當在職理事人數少于全體人數二分之一時,本屆理事會宣布解散,重新組建新一屆理事會。

  第十九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條本單位園長由理事會提出,報審批機關核準后聘任。園長負責本單位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本單位規章制度;

  (三)擬定本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單位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六)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七)理事會交給的其他事項。

  本單位園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本單位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二條監事在舉辦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園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園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園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李煥霞。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國內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七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幼兒園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組織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管理,在執行國家課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兒園有教材選用、課程設置自主權。

  第二十八條堅持以幼兒為本,面向全體幼兒,科學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第二十九條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形式,科學地安排和選擇教育內容與方法。不進行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有損于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三十條本單位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

  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山東易陽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出資;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益;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存續期間,資產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范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單位存續期間,出資人不得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辦學的積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資或擔保,不得轉讓或分紅。

  第三十四條本單位接收的資助或捐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與資助人或捐贈人的約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財會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理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本單位的資產管理,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和自身監督。

  第三十八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九條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民辦幼兒園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規章制度

  第四十條本單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學管理制度;

  (三)教師管理制度;

  (四)學生管理制度;

  (五)財務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規章制度。

  第八章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

  第四十二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青島市教育局審查。

  第四十三條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單位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終止,并將辦學許可證交回審批機關予以銷毀,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予以銷毀,同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了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本單位章程的修改,須由幼兒園理事會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xx年9月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單位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如有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相抵觸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為準。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全體理事會成員簽字:

  申辦人(簽字):

  20xx年9月1日

幼兒園章程文件2

  1、全園教職工應嚴守崗位,高度負責,保證幼兒人生安全,嚴防幼兒走失。

  2、加強對幼兒的常規教育,培養良好的行為習慣,隨時檢查幼兒鞋帶、異物,發現隱患,及時處理解決。要向幼兒進行安全教育,加強自我保護意識,提高幼兒自我保護能力,教會幼兒知道幼兒園的名稱、家庭地址、父母姓名等防止意外事故。

  3、帶幼兒外出活動,請示領導,選好安全場地,有組織有紀律地進行。要隨時清點人數,走路時注意幼兒不離隊,不掉隊。

  4、建立健全幼兒接送制度,傳達室門衛人員要有責任心,工作時間不能脫崗,外人不得隨意來園,不得進班,有事可在傳達室等候接待。

  5、認真貫徹有關食品衛生規定,嚴防食物中毒。粥、菜湯、開水等要進行降溫才能進入幼兒的活動區,要放在安全的地方。

  6、藥物必須妥善管理,放在幼兒摸不到的地方,吃藥時必須認真核對,消毒藥品,劇毒物品要專人管理,并放在幼兒不易接觸的地方,藥物一定有專人管理。

  7、滅火器要放在顯眼的.地方,教職工掌握使用方法,滅火器要定期檢查、更換,確保使用。離園后應有專人檢查門窗水管電燈電扇錄音機空調等,防止意外發生。

  8、保證幼兒園房屋、場地、煤氣、電器、電線線路、家具、玩具、生活用品以及體育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由專人檢修,避免摔傷砸傷,燙傷走失觸電失火溺水中毒等事故發生。

  9、工作人員要保證幼兒的安全生活,園內出現各種事故,要進行分析,作好記錄,追究責任,根據情節大小進行相應的處罰,對于重大事故,要及時上報,不得延誤。

幼兒園章程文件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單位的名稱:童樂海賓幼兒園。

  第三條本單位的住所地:鶴崗市綏濱縣第二小學院內

  第四條本單位的性質是利用非財政經費、自愿舉辦、從事教育事業,是非盈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五條本單位的業務審批機關是綏濱縣教育體育局;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綏濱縣教育體育局。

  第六條辦學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育和教育相結合,促進幼兒身心和諧發展。

  第二章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單位的舉辦者是任忠祥。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和監事;

  (三)查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開辦資金:10萬元。出資人任忠祥,出資金額10萬元。第九條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一)專業范圍:教育;

  (二)辦學層次:幼兒園;

  (三)辦學形式:全日制;

  (四)辦學規模:5個班共150人。

  (六)招生區域:綏濱縣綏濱鎮各社區

  第三章組織管理體制

  第九條本單位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園長負責制。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設成員為3人。

  第十條本單位首屆理事會的理事由舉辦者推選。每屆任期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理事名單報審批機關、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罷免、增補理事;

  (二)制定幼兒園的發展規劃、業務活動計劃;

  (三)制定經費籌措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決定本單位的合并、分立、變更、終止;

  (六)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園長及內部機構負責人;

  (七)制定和修改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本單位內部機構設置;

  (九)制定和修改本單位章程;

  (十)決定教職工的編制額和工資標準;

  (十一)決定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應當召開會議。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立理事長1人,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召開理事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事理會議,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理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理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理事長有權最后決定。

  第十五條理事會議應由理事全體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舉行。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事理的過半數通過時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方可為有效:

  (一)聘任、解聘園長;

  (二)修改本單位的章程;

  (三)制定本單位的發展規劃;

  (四)審核本單位預算、決算;

  (五)決定本單位的分立、合并、終止;

  (六)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理事)會議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七條當在職理事人數少于全體人數二分之一時,本屆(理事)會宣布解散,重新組建新一屆(理事)會。

  第十八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十九條本單位園長由理事會提出,報審批機關核準后聘任。園長負責本單位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本單位規章制度;

  (三)擬定本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單位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六)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七)理事會交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本單位設立監事1人。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在舉辦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本單位理事、園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園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園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李宛航。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國內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五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幼兒園工作規程》、《幼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等法律法規自主組織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管理,并在教材選用和課程設置上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指導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堅持以幼兒為本,面向全體幼兒,不進行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有損于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科學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全面和諧發展。

  第二十七條本單位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

  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舉辦者個人出資;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費;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該條自己確定是否注明)。

  第三十條本單位在確定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前,向社會公布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和財務狀況(該條如有前臵條款的需注明)。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存續期間,資產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宗旨、業務范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存續期間,出資人不得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辦學的積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資或擔保,不得轉讓或分紅。

  第三十三條本單位接收的資助或捐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與資助人或捐贈人的約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單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財會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五條本單位(理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的資產管理,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和自身監督。

  第三十七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檢。

  第三十八條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民辦幼兒園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本單位遇《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六條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第四十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審批機關審查。

  第四十一條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單位經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終止,并將辦學許可證交回審批機關予以銷毀,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予以銷毀,同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三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了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本單位章程的修改,須由幼兒園理事會決議通過,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xx年12月28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單位理事會。

  第四十七本章程如有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相抵觸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為準。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幼兒園章程文件4

  第一條本單位名稱:xx縣xx鎮開智幼兒園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是:民辦幼兒園,從中取得合理回報。

  第三條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依法辦園,依法治教,為現代化建設培養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的合格人才。

  第四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縣民政局;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xx縣教育局。

  第五條本單位的住所地是:xx縣xx鎮國道路32號。(郵編xxxx,電話:xxxxxxxxx,網址:xxxxxxx,微信公眾號:xxxxxxxxxxx)

  第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七條本單位的舉辦者是:張英

  第八條本單位開辦資金:15萬。

  第九條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從事3—6周歲幼兒學前教育。

  第十條本單位的園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保教人員和財務負責人

  第十一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張英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名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名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十五條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十六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十七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列》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十八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辦公室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二十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二十一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二十二條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三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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