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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消防安全應急預案(通用5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有時會發生突發事件,為了避免造成重大損失和危害,常常需要預先準備應急預案。那么大家知道應急預案怎么寫才規范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船舶消防安全應急預案,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船舶消防安全應急預案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運輸船舶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船舶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民用鋼質運輸船舶(以下簡稱船舶)以及與船舶消防有關的個人和單位。運輸船舶,是指從事客、貨運輸的機動船、駁船和拖帶駁船的推、拖輪。
第四條本規定由船舶及航運單位貫徹實施,交通港航公安機關和港務監督部門負責監督。
第二章船舶火災預防
第五條船舶設計、建造要符合有關國際公約和我國船舶建造規范的消防規定,并經船舶檢驗部門審核、檢驗。
船舶建造部門必須按批準的消防設計施工。凡需變更設計的,須經審核部門同意。
第六條船舶探火、報警及固定滅火系統必須保證完好適用。
船舶的消防器材要在指定位置存放,確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
船舶要按規定配備消防員裝備品。
第七條船舶機艙操作要嚴格執行各項安全規定,供油系統必須完好,高溫管系不得裸露,及時清除可燃雜物。
第八條船舶自用的危險物品要集中存放于專門的物料間。氧氣和乙炔氣瓶要分開存放,保持安全距離。
第九條船舶載運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執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和交通部門關于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有關規定。
船舶裝卸《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中的爆炸品(第1類)、壓縮、液化或加壓溶解氣體(第2類)、閃點低于61℃的易燃液體(第3類)、易燃固體(第4·1類)、易自燃物質(第4·2類)、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第4·3類)、氧化物質(第5·1類)、有機過氧化物(第5·2類),須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消防監護。
第十條油船要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定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符合以下規定:
(一)要有防止靜電產生、積聚和放電的措施;
(二)避雷裝置完好,接地電阻要在規定的范圍內;
(三)貨油艙呼吸閥、阻火器要保持正常技術完好狀態;
(四)惰性氣體裝置要保護完好。
第十一條客船防火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要制定發生火災時疏散旅客的應急方案,并定期演練;
(二)不得搭載易燃易爆危險貨物(《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及有關規定允許和港務監督部門批準的除外);
(三)嚴禁旅客攜帶和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四)要實行防火值班巡視制度,并加強對旅客的防火宣傳教育;
(五)旅客用過的臥具經檢查后,確認無火種方可放入臥具間。
第十二條客滾船防火要執行客船防火的有關規定,并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嚴禁上船車輛在燃油箱外夾帶燃料;
(二)嚴禁裝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毒害品的車輛上船;
(三)上船車輛要保護良好車況,燃油箱不滲漏,制動有效;
(四)車輛上船后要采取綁、扎等固定措施;
(五)航行中汽車艙實行封閉管理,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艙內禁止吸煙。
第十三條船舶裝運易自燃貨物,在航行途中要定時檢測艙內溫度,發現異常及時采取措施。不得裝運已發生自燃的貨物。
第十四條船舶進廠修理必須執行交通部、公安部、中船總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船舶嚴禁隨意使用電熱器具。必須使用的,需經消防監督機構或船舶所屬單位批準,并在指定處所、有專人看管的情況下使用。
船舶不得隨意接拉電源線。
第十六條船舶明火作業要執行國家標準《海洋營運船舶明火作業安全技術要求》和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并符合以下規定:
(一)船舶明火作業實行審批制度。
船舶在港口停泊時明火作業由港務監督部門審批,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明火作業審批人員應具備防火防爆專業知識。審批前,審批人員要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確認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符合安全作業條件,方可批準作業;
(二)明火作業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三)船方不得擅自擴大明火作業范圍,超過作業時限;
(四)明火作業完畢,作業人員要清理檢查現場,不得留有火種。
第十七條船舶應在貨(油)艙、機艙等禁煙處所設立明顯禁煙標志,并制定火源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船員必須經過消防業務知識和基本技能培訓并取得港務監督部門頒發的《船舶消防》培訓證書。
第十九條船舶所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本單位防火負責人,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防火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政府和有關部門頒發的消防法令和規章制度;
(二)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制度,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對船員職工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四)組織防火安全檢查,負責整改火險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五)領導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
(六)組織制定重點船舶、重點部位的'滅火方案,督促檢查演練情況;
(七)負責消防安全獎懲事宜。
第二十條船長為船舶防火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規和各其消防管理規定;
(二)落實船舶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認真執行各項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四)對船員進行消防知識教育;
(五)進行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六)領導專、兼職防火員;
(七)制定船舶滅火應急方案,定期組織演練并認真作好記載;
(八)帶領船員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二十一條大型油船、旅游船、客滾船、航行國際航線客船等船舶,應設立一至三名專職或兼職防火員。防火員在船舶防火負責人領導下做好本船防火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條預防船舶火災是船員和乘船旅客應盡的義務。船員和旅客應負責所在崗位和艙室的防火安全。對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和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船舶火災撲救
第二十三條任何人發現船舶火情,必須立即報警,并迅速進行撲救。
第二十四條船舶要制定消防應急部署和滅火預案,并定期演練。
第二十五條船舶在航行中發生火災,船長負責組織全體船員施救,并及時向就近的港務監督部門和上級部門報告,保持通訊暢通。
第二十六條船員在火災警報發出后,應按應急部署在二分鐘內到達指定位置;機艙應確保警報發出后五分鐘內啟動消防泵。
第二十七條船長在組織指揮撲救火災中要采取正確、有效的施救措施,避免不必要的人身傷亡。在火情不明時,不得盲目打開起火處所的門、窗或艙蓋。
第二十八條客船發生火災,應首先疏散旅客,保證旅客生命安全。
第二十九條船舶在港口靠泊或錨泊時發生火災,要及時向公安消防隊或港務監督部門報警。在消防隊未到達前應積極自救。
船舶火災由港務監督部門負責總體指揮,公安消防隊負責滅火指揮。公安消防隊到達火場后,船方應提供船舶及火場情況,并積極協助滅火。
第三十條船舶要配合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調查火災原因,保護火災現場,反映真實情況。
第四章獎勵和懲罰
第三十一條在船舶消防工作中,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船舶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
(一)認真執行本規定和消防規章制度,積極整改火險隱患成績顯著,一年內未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
(二)能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隱患,避免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的;
(三)在危急時刻,防止了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或發生火災后能及時報警、撲救,減少損失的;
(四)在撲救火災中,能積極搶救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成績顯著的;
(五)能及時提供和反映情況,對查明起火原因有貢獻的;
(六)在消防安全設施、技術裝備上有重大革新和發明創造,成效顯著的。
第三十二條消防獎勵經費從安全獎勵基金中開支。
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船舶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和港務監督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本單位或上級部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一)擅離職守或失職、違章作業造成火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故意隱匿災情或提供假情況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安裝、使用電熱器具、亂接亂拉電線、電插頭及插座的;
(四)在禁煙場所違章吸煙的;違章進行明火作業的;明火作業審批不當的;
(五)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后果的;特殊工種無證上崗的;
(六)不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材,藥劑過期不及時更換,使用未經船舶檢驗部門或消防監督機構認可的消防產品的;
(七)擅自改動船舶消防設施或有意損壞消防器材的;
(八)防火負責人不履行職責,日常防火管理不嚴,不按要求進行消防演習的;
(九)重大火險隱患,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逾期仍不加整改的;
(十)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允許擅自清理火災現場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航運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船舶消防安全應急預案 2
為做好船舶消防安全,現制定以下應急預案:
(1)船員發現火災應立即發出消防警報,就近使用滅火器材進行滅火。
(2)全體船員聽到警報后,應立即到達指定集合地點,并按船舶《應變部署表》的分工進行滅火。
(3)探火人員應在大副或輪機長的'指揮下,迅速探明火源,掌握燃燒物名稱、特性、火燒面積、火勢蔓延方向等,并迅速報告船長。
(4)如有人在火場受威脅,應立即采取搶救措施。如確定火場無人應關閉通風口和其它開口,停止通風并切斷電源,然后控制火勢。
(5)在港外或航行時,應注意減速操縱船舶并使火區處于下風方向,并按《信號規則》和《內河避碰規則》的要求顯示號燈、號型,在港內發生火災,要立即向公司生產經營部和就近海事部門報告。
(6)船長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滅火方案,并對是否可能引起爆炸作出判斷;消防人員應根據船舶《應變部署表》的分工和船長的指示全力撲救。
(7)如火勢嚴重,當外援幫助救火時,船長應詳細介紹火場情況,并予以配合。
(8)如采用封閉窒息方法滅火后,必須經過相當長時間,并組織足夠的消防力量做好各種撲滅再燃的準備,才能逐步打開封閉設施,再根據情況予以通風。
船舶消防安全應急預案 3
一、總則
目的:為了保障運輸船舶的消防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預案。
原則:船舶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二、船舶火災預防
1. 船舶設計與建造:
船舶設計、建造要符合有關國際公約和我國船舶建造規范的消防規定,并經船舶檢驗部門審核、檢驗。
船舶消防器材要在指定位置存放,確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
2. 日常安全管理:
船舶機艙操作要嚴格執行各項安全規定,供油系統必須完好,高溫管系不得暴露,及時清除可燃雜物。
船舶自用的危險物品要集中存放于專門的物料間,氧氣和乙炔氣瓶要分開存放,保持安全距離。
船舶裝載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執行相關安全規定,并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監督。
3. 人員培訓與教育:
船員必須經過消防業務知識和基本技能培訓,并取得港務監督部門頒發的《船舶消防》培訓證書。
船長為船舶防火責任人,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規,制定船舶滅火應急方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三、火災應急響應
1. 報警與初期處置:
任何人發現船舶火情,必須立即報警,并快速進行初期撲救。
值班人員應首先擊發火警裝置并報告輪機長、駕駛臺或船長。
2. 應急集合與指揮:
船長發布火警警報,全體船員攜帶規定裝備集合于指定地點。
現場指揮點名后向船長報告人員到齊情況,并接受船長指令。
3. 火源控制與滅火:
關閉火災區域的有關門窗、通風口通道,清除火場周圍的可燃物,切斷油路、電路電源。
使用消防水及滅火器進行滅火,同時組織探火人員查明火源。
4. 人員疏散與救援:
如火勢無法控制,應立即撤離人員,確保人員安全。
如有被困人員,應迅速組織救援。
5. 特殊滅火措施:
如火災無法用小型滅火器和水撲滅,應立即撤離人員,封閉火場,并釋放大型CO2系統或其他大型滅火系統進行滅火。
封艙后應檢查封閉情況,保證滅火效果,封艙期間不得擅自開啟。
6. 后期處理與恢復:
火災撲滅后,應進行自然通風或強制通風,檢查火場及恢復各機械設備運作。
組織人員進行火災原因調查,并保存相關證據。
四、注意事項
1. 通訊聯絡:保持通訊聯絡暢通,確保內部和外部信息的及時傳遞。
2. 個人防護:滅火人員應穿戴好消防員裝備,注意自身安全保護,防止煙霧窒息或燙傷。
3. 協同作戰:各應急小組應密切配合,協同作戰,確保滅火工作的'順利進行。
4. 定期演練:定期組織消防演習,提高船員的應急反應能力和滅火技能。
通過制定和執行船舶消防安全應急預案,可以有效降低船舶火災的發生概率和危害程度,保障船員和船舶的安全。
船舶消防安全應急預案 4
一、總則
目的:為了保障運輸船舶的平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方針:船舶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民用鋼質運輸船舶(以下簡稱船舶)以及與船舶消防有關的個人和單位。
二、火災預防
1. 船舶設計與建造:船舶設計、建造要符合有關國際公約和我國船舶建造規范的消防規定,并經船舶檢驗部門審核、檢驗。
2. 消防設備與系統:船舶探火、報警及固定滅火系統必需保證完好適用,消防器材要在指定位置存放,確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
3. 機艙操作:嚴格執行各項安全規定,供油系統必需完好,高溫管系不得暴露,及時清除可燃雜物。
4. 危險物品管理:船舶自用的危險物品要集中存放于專門的物料間,氧氣和乙炔氣瓶要分開存放,保持安全距離。
5. 防火教育與宣傳:船員必須經過消防業務知識和基本技能培訓并取得港務監督部門頒發的《船舶消防》培訓證書。同時,對旅客進行防火宣傳教育。
三、火災應急響應
1. 報警與通知:
發現火情時,必須立即報警,并快速進行初期撲救。
船長發布火警警報,并通過廣播通知全體船員著火的地點。
2. 人員集合與分工:
全體船員攜帶規定裝備集合于指定地點,現場指揮點名后向船長報告。
船員按職責分類排成消防隊、隔離(技術)隊、救護隊和探火隊等。
3. 初期撲救與火情偵查:
啟動消防泵,必要時啟動應急消防泵,立即供水接妥皮龍帶、水槍待命。
派出探火員探明火源位置、火勢和火的性質,報告現場指揮和船長。
4. 火勢控制與人員疏散:
組織主要力量撲滅火頭,控制火勢發展,并按排人員搬移臨近火場的易燃、易爆物。
疏散旅客或船員至安全區域,確保人員生命安全。
5. 封艙與滅火系統釋放:
如火災無法用小型滅火器和水撲滅,應立即撤離人員,果斷封艙,關閉相關區域的防火門和速閉閥。
船長命令釋放大型CO2系統或其他大型滅火系統,釋放量一次放足。
6. 火后處理與評估:
檢查機艙封閉情況,保證滅火效果。封艙至少24小時,不得擅自開啟,并及時檢查滅火效果。
開艙前必須派探火員進行探火,確認火滅方可開艙。
火災撲滅后注意死灰復燃,并做好相關記錄和評估工作。
四、培訓與演練
1. 消防培訓:新船員上船后應盡早接受消防設備使用方法的培訓,培訓間隔與演習間隔相同。
2. 消防演習:船舶應定期組織消防演習,提高船員的滅火技術和戰術,并作為考核評級船舶的重點之一。演習不僅可在白天進行,也可在晚上進行;不僅可在航行中進行,也可在停泊中進行。
五、總結與改進
每次火災應急響應結束后,應及時進行總結,分析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并提出改進措施,不斷完善船舶消防安全應急預案。
通過以上措施的實施,可以有效提高船舶應對火災等緊急情況的能力,保障人員生命安全和船舶財產安全。
船舶消防安全應急預案 5
一、總則
目的:為了保障運輸船舶的消防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預案。
方針:船舶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適用范圍:本預案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民用鋼質運輸船舶(以下簡稱船舶)以及與船舶消防有關的個人和單位。
二、組織機構與職責
船長:為船舶防火責任人,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規和各其消防管理規定,制定船舶滅火應急方案,定期組織演練,并帶領船員撲救火災。
輪機長:在船長領導下行使機艙應急消防現場指揮職責,保證與船長的通信聯絡。
船員:根據船舶應變部署表到達各自崗位,執行具體消防任務。
三、火災預防
1. 船舶設計與建造:符合有關國際公約和我國船舶建造規范的消防規定,并經船舶檢驗部門審核、檢驗。
2. 消防設備:船舶探火、報警及固定滅火系統必須保證完好適用,消防器材要在指定位置存放,確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
3. 安全操作:船舶機艙操作嚴格執行各項安全規定,供油系統必須完好,高溫管系不得暴露,及時清除可燃雜物。
4. 危險品管理:船舶自用的危險物品要集中存放于專門的物料間,氧氣和乙炔氣瓶要分開存放,保持安全距離。
5. 防火宣傳與教育:船員和旅客應負責所在崗位和艙室的防火安全,對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和向有關部門報告。
四、火災應急響應
1. 報警與集合:
發現火情時,必須立刻報警,并快速進行撲救。
船長發布火警警報,全體船員攜帶規定裝備集合于指定地點。
現場指揮點名后向船長報告人員到齊情況。
2. 初期處置:
關閉火災區域的有關門窗、通風口通道,清除火場周圍的可燃物。
切斷有關油路、電路電源,使用消防水及可用滅火器進行滅火。
3. 火情偵察:
如火勢不明,可派出探火員探明火源位置、火勢和火的性質。
探火員需身著消防員裝備,攜帶必要的消防員用具。
4. 撲救與疏散:
根據火情,組織消防隊進行現場撲救。
如火災無法控制,應立即撤離人員,封艙并關閉相關閥門。
客船發生火災時,應首先疏散旅客,保證旅客生命安全。
5. 大型滅火系統:
如火災無法用小型滅火器和水撲滅,船長應命令釋放大型CO2系統或其他大型滅火系統。
釋放量需一次放足,并檢查機艙封閉情況,保證滅火效果。
6. 后續處理:
封艙至少24小時,不得擅自開啟,并及時檢查滅火效果。
開艙前必須派探火員進行探火,確認火滅后方可開艙。
火災撲滅后,注意死灰復燃,并保存施救過程中的照片、錄像等證據。
五、通訊與聯絡
保持通訊聯絡暢通,確保內部和外部通訊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船長在組織指揮撲救火災中,要隨時向公司、港口主管機關或海上搜救中心報告火情和救援進展。
六、培訓與演練
船員必須經過消防業務知識和基本技能培訓,并取得相關培訓證書。
船舶應定期組織消防演習,提高船員的滅火技術和戰術水平,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夠迅速、有效地應對。
通過以上措施的實施,可以有效提高船舶的消防安全水平,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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