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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橋管理制度

時間:2023-04-12 12:30:00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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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橋管理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大橋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大橋管理制度

大橋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黑龍江省高速公路(含一級公路)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管理工作,提高長大橋隧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公路法》、參照交通部“公路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黑龍江省收費公路管理局管理和監管的特大橋、大橋和隧道的安全運營管理。

  第三條按照“預防事故為主,確保設施安全,狠抓應急管理,強化通行管理”的總體思路開展長大橋隧的安全運營管理工作。

  第四條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管理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同時應遵循管理措施與養護工程并重的原則,保證長大橋隧安全運行。

  第五條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高度重視長大橋隧的安全運營管理工作,采取科學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術措施,對所管轄的長大橋隧及時組織實施檢查、檢測和養護維修,確保公路暢通和橋隧安全。

  第六條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黑龍江省收費公路管理局是省內高速公路長大橋隧的管理機構,檢查、監督區域內長大橋隧的安全運營管理。

  第七條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是長大橋隧的管養單位,是安全運營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實施長大橋隧的安全運營管理,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公路橋隧運營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技術標準、規范,對橋隧進行養護和管理,努力確保橋隧安全暢通;

  (二)建立健全橋隧安全運營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落實;

  (三)建立健全符合所管養橋隧特點的技術安全保障體系,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吸收專業機構參與長大橋隧的技術安全評價、監測和處置工作。

  (四)負責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橋隧勘測、設計、維護、運營、安全監測和其它有關安全運營管理的資料或數據,建立、維護橋隧安全技術檔案和運營管理數據庫;

  (五)負責開展橋隧巡查、結構檢查和日常維護、安全狀況監測等安全管理工作;

  (六)建立以反恐和應對惡劣天氣、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特點的應急預案,與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建立密切的合作機制,及時更新相關應急救援報告、救援聯系方式,定期請示相關部門支持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七)定期對橋隧安全監測儀器和設備進行檢查、標定,保證監測儀器和設備可靠運行;

  (八)組織實施橋隧的維護加固、更新改造和安全隱患治理;

  (九)遇有緊急事件,及時收集信息并向上級管理機構報告,并及時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全力救助受困車輛和人員,為相關專業救助隊伍施救創造有力條件;

  (十)定期組織橋隧安全運營管理人員技術培訓。

  (十一)積極配合相關執法機構,嚴厲打擊長大橋隧上(內)的違法行為,特別是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

  第八條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要做好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當地駐軍的協調工作,保證應急演練順利進行,應急措施高效運轉。同時,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各項管理制度得以貫徹落實。

  第九條對及時發現并排除長大橋隧安全隱患、舉報或者制止影響長大橋隧安全的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給予獎勵

  第二章運營安全管理

  第十條長大橋隧開通運營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交工驗收,并向有關管理機構和管養單位移交相關技術資料。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設置必要的檢修通道、消防、通風、照明、救援等安全附屬設施,安全警示標志和交通(通航)標志齊全、鮮明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三)長大橋隧管養單位的職責和安全運營管理人員(包括專職的`橋梁養護工程師)要落實到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要齊全、有效。

  第十一條長大橋隧管養單位應定期組織安全運營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專業培訓。水上大橋、特大型橋梁管養單位所配置的水上安全管理人員還應當按規定接受特殊培訓。

  第十二條長大橋隧的管養單位應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關規定,在長大橋隧設施上(內),合理設置報警、滅火、逃生、防汛、防爆、防護監視、救援等器材和設備,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更新,保證其處于良好工作狀態。

  第十三條依附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架設管線的,審批機關在審批時應當征得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管線產權單位應定期對管線進行檢查和維修,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長大橋隧改建、擴建、維修時,應積極給予配合。

  第十四條在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上(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構)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橋面(路面);

  (二)架設壓力超過規定的燃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三)利用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圍攔、吊裝、牽拉等施工作業(排險、養護維修除外);

  (四)擅自設置廣告或者移動附屬設施;

  (五)其他損害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妨礙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十五條車輛通過長大橋隧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不得違反交通標志、標線和信號燈指示行駛,除遇緊急情況,不得在長大橋隧上(內)停車或低速行駛;進入隧道,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尾燈,嚴禁在隧道內吸煙或使用明火。

  第十六條管養單位應根據交通情況,及時調整、完善交通安全設施,做到完好、齊全、醒目。同時,要在長大橋隧入口前設立“動態禁入”標志,確保發生突發事件后車輛不再進入橋隧,并能在緊急情況時往對向車道掉頭安全駛離事故現場。

  第十七條裝載、攜帶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險物品的車輛通過長大橋隧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確保運行安全。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其它嚴重影響長大橋隧運營安全情形時,危險品運輸車輛不得駛上(入)長大橋隧。

  第十八條履帶車、鐵輪車、超限車輛或其它可能會危及橋隧設施安全的車輛不得擅自駛上(入)長大橋隧。確需通行時,必須經管理機構或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根據指定的時間、路線、方式和時速通過。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同級公安機關同意。在特種車輛經批準通行長大橋梁時,管養單位應當做好技術審核、通行引導,以及車輛通行前和通行期間橋梁結構狀況的檢查、監測等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大型橋梁安全保護區是指橋梁下的空間和橋梁主體垂直投影面邊緣兩側各一定范圍內的區域。大橋管養單位應根據大橋的規模、結構、橋址環境等狀況合理劃定大橋安全保護區范圍,及時設置標識橋梁安全保護區范圍的界樁、界標。

  第二十條大型橋梁安全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從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等危及橋梁安全的作業;

  (二)堆放、儲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捕魚、系纜、泊船;

  (四)其他危及橋梁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按規定設置并完善橋梁防撞設施、監控設施、助航標志等安全設施,確保其效能完好。

  第二十二條跨越通航水域的大型橋梁管養單位,應當按規定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船舶通航管理工作。遇有航道變化、助航標志或設施受損的情況,管養單位或有關部門要依據職責,及時進行更新和維護。

  第二十三條船舶通過大型橋梁所在水域時,應當按照航標設置、航道標準和船舶通行規范要求通行,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船舶監控系統(vts)覆蓋區內,船舶應遵守vts的有關規定,向vts中心報告本船的船位及動態,接受并服從vts中心的監控和管理;

  (二)船舶進入大型橋梁所在水域前,應對舵、錨、主輔機、航行信號、船隊系纜及拖帶設備進行嚴格檢查,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通過;

  (三)應采取一切有效手段盡早與相關管理機構及過往船舶取得聯系,確保安全通行;

  (四)通過大型橋梁所屬水域的船舶,相互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禁止追越或并列行駛;

  (五)應根據大型橋梁的通航凈空高度留足安全系數。船隊通過大橋的最大高度限值,由航道管理部門以航行通告的形式發布。出現能見度不良、風力超過六級、大橋水域航道或航標不正常、本船船位不正等情況時,禁止船舶通行。裝載爆炸品的船舶禁止夜間通過大橋所屬水域。

  第二十四條長大橋隧管養單位應當根據運營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并盡快排除。

  (一)配備必要的人員、裝備,加強長大橋隧沿線、橋梁安全保護區內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時查處各種侵占、損害長大橋隧及附屬設施的行為;

  (二)采取移動或固定方式,對過往車輛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確保通行安全。

  第三章設施安全檢查與維護

  第二十五條長大橋隧管養單位應當加強對橋隧及其附屬設施的檢查和維護工作,按照有關技術規范、操作規程進行檢查、養護、檢測、維修、確保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二十六條長大橋隧應建立符合自身特點的養護管理系統,全面記錄長大橋隧檢查與維護信息,定期跟蹤了解結構狀況,并及時向上級管理機構和相關設計、科研單位反饋。

大橋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長江江蘇段大橋(以下簡稱大橋)施工期的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施工期橋區水域水工工程、水工作業和過往船舶航行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長江江蘇段船舶定線制規定》等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長江江蘇段大橋施工期從事大橋建設、施工以及在橋區水域內航行、停泊、作業等與水上交通安全有關的活動。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江蘇海事局主管大橋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大橋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大橋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條大橋施工期橋區水域范圍(以下簡稱橋區水域)為橋軸線上、下游各一定范圍內的兩岸聯線間水域。具體范圍由海事管理機構根據通航情況和施工需要確定。

  第五條橋址、橋區水域范圍、橋區水域船舶航路的確定與變更、通航尺度、施工作業事項、船舶防風要求以及其他與通航安全有關的信息,由海事管理機構以航行通(警)告等方式發布。

  第六條大橋施工期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大橋建設、施工單位及施工船舶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依法承擔施工期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章施工安全管理

  第七條大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加強施工作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并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及應急預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二)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供橋梁施工設計、水文測圖等技術資料;

  (三)申請辦理或協同施工單位辦理水上水下施工作業審批手續,及時通報施工進展情況;

  (四)負責同步建設涉水橋墩的防碰撞設施;

  (五)負責設置、調整、維護橋區水域與通航安全有關的標志;

  (六)備妥滿足橋區水域施工現場應急需要的值守拖輪,確保緊急狀態下的應急處置;

  (七)組織協調橋區水域內施工單位定期按應急預案演練,組織施工區內突發事件的施救搶險;

  (八)督促施工單位配備必要設施、制定應急預案和落實安全措施;

  第八條大橋施工單位具體負責大橋施工期間作業安全,并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安全應急預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二)按規定取得《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并在核定水域范圍內施工作業;

  (三)施工作業影響船舶航行時,適時向有關單位及船舶通報施工信息;

  (四)妥善遮蔽夜間有礙航行安全的照明燈光,有效處理焊接、切割等作業產生的影響船舶安全的火花;

  (五)及時清除遺留在施工區水域的礙航物;

  (六)負責施工船舶的管理,督促其依法辦理簽證等相關手續;

  (七)負責施工作業人員的水上水下施工安全教育與培訓;

  (八)配備警戒船,負責施工區的安全警戒;

  (九)定期組織施工作業的應急演練。

  第九條大橋施工船舶應持有有效的船舶證書,配齊合格的船員,保持適航狀態,滿足施工作業條件,并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批準的施工作業水域內施工作業;

  (二)除按規定顯示信號外,白天應懸掛黃色施工專用旗一面,夜間應顯示紫色環照燈一盞;

  (三)在規定的vhf頻道上守聽,保持與過往船舶的聯系,及時通報施工信息;

  (四)穿越通航分道的.施工船舶應當主動避讓沿規定航路行駛的船舶;

  (五)不得超載、超客;

  (六)施工船舶應在海事管理機構指定的水域內停泊,并遵守停泊秩序。

  前款所述的施工船舶是指經大橋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在施工作業水域內為大橋建設提供服務的船舶,包括施工工程船、工程輔助船、測量船、送料船、交通船等。

  第十條在橋區水域設置施工作業碼頭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輔助設施,應按規定向大橋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三章通航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船舶航經橋區水域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船舶通過橋區水域前,應對舵、錨、主輔機、航行信號、船隊系纜及拖帶設備等進行嚴格檢查,保持良好技術狀態,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通過;

  (二)船舶通過橋區水域必須由熟悉橋區情況、技術熟練的駕引人員操作;

  (三)通過橋區水域的機動船,應在進入橋區水域前鳴放聲號一長聲,發現航道、航標異常或本船船位不正,不能確保安全通過時,不得通過橋區水域;

  (四)通過橋區施工水域的船舶,相互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禁止在同一航路內追越和并列行駛,嚴禁停車淌航;

  (五)能見度不良時,禁止船舶通過橋區水域。

  第十二條擬通過橋區水域的危險品船舶、客輪和1000總噸或主機功率588千瓦及以上的船舶,應按規定向大橋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動態。具體報告要求由大橋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另行公布。

  第十三條正在通過橋區水域的船舶發生異常情況,危及或可能危及船舶和大橋施工作業安全時,應采取應急措施,并立即向大橋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或現場海巡船(艇)報告。

  第十四條船舶(隊)經過橋區時,與橋墩、橋梁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第十五條未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任何船舶、浮動設施不得在橋區水域內進行穿越、拋錨、掉頭、測量、編解隊、過駁、采掘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或活動。

  嚴禁在橋區水域內進行試航、捕撈、水上游覽等活動。

  第十六條船舶進入橋區水域應服從大橋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的現場監督管理。發生異常情況,對水上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時,大橋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將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第十七條嚴禁非施工船舶進入施工區水域。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規定者,海事管理機構將依據有關法規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江蘇沿海水域大橋施工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大勝關長江大橋施工期間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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