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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協議書

時間:2021-02-28 09:59:03 協議書 我要投稿

【精選】安全協議書模板合集6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協議書,簽訂簽訂協議書可以使事務的結果更加完美化。那么寫協議書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安全協議書6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選】安全協議書模板合集6篇

安全協議書 篇1

  甲方(施工總承包單位):

  乙方(起重機械產權單位):

  丙方(起重機械拆裝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為明確甲乙丙三方的安全生產責任,確保施工安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三方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本協議,以茲信守。

  第一條 起重機械概況:

  (一)起重機械名稱:

  (二)機械規格型號:

  (三)機械統一編號;

  (四)租用工程名稱:

  (五)工程地點:

  (六)租用期限:

  第二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有權對乙方、丙方進行安全監督,對乙方、丙方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有權制止并處罰,有權要求乙方、丙方對作業過程中存在的隱患限期整改。

  (二)甲方為起重設備進入施工現場和拆裝提供必要的場地、照明等條件。

  (三)甲方依據乙方提供的基礎設計方案,負責起重設備基礎施工,組織基礎驗收,并向乙、丙方移交起重設備基礎。甲、乙、丙三方驗收合格簽字后方可進行起重機械安裝。

  (四)甲方負責按規范要求做好起重設備的防雷接地裝置。

  (五)甲方負責起重設備的使用登記備案管理工作。

  (六)甲方負責組織編制塔吊作業方案,施工現場有多臺起重機械作業時,編制群塔作業方案。

  (七)甲方負責組織有關單位進行起重機械的驗收工作。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承擔起重設備的安裝、頂升、錨固、拆除的安全管理責任,保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二)乙方必須保證出租給甲方的設備安全可靠,不得將帶病、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備出租,出租前提供起重機械備案證明及自檢合格證明。

  (三)起重設備一經安裝,就表示乙方確認施工場所、作業環境、基礎地質條件、混凝土的強度報告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等,甲方交于乙方的一切施工條件符合安全及作業要求。乙方對施工過程中由于上述不良因素而導致的事故后果負責。乙方應對基礎驗收負責,若因乙方沒有履行作業前安全檢查職責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四)乙方負責對起重設備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的維護、保養和現場檢查,保證設備正常運轉和各種保險裝置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并將維護、保養和現場檢查記錄報甲方備案。

  (五)乙方委派的特種作業人員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乙方對上崗證件的有效性負責,并保證所有證件按期進行復檢,且復檢合格。

  (六)乙方應選擇資質合格的拆裝單位(丙方)進行設備的拆裝,并應對丙方拆裝作業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要求其整改。

  (七)乙方應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并配備安全有效的防護用品。

  (八)乙方負責起重設備的日常檢驗工作,若發現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應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乙方因違反國家或地方關于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規、技術規程等,而導致出現安全責任事故,導致人員傷亡的,均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四條 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丙方對起重設備安裝、頂升、錨固、拆除過程中安全生產負總責。

  (二)丙方嚴格遵守甲方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同時應服從甲、乙雙方的安全監督。

  (三)丙方在進場拆裝前應辦齊拆裝報審手續,在手續不齊的情況下嚴禁進入甲方現場拆裝起重設備。

  (四)丙方在拆裝前應到甲方現場實地考察現場情況,應根據現場情況編制起重設備拆裝方案及安裝與拆除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報甲方、監理備案。丙方按方案組織安裝、拆卸作業,丙方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

  (五)作業前丙方須對其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并履行簽字手續。

  (六)丙方須保證安裝、頂升、錨固、拆除的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對特殊工種上崗證件的有效性負責,保證現場作業人員與拆裝報審表備案登記人員一致,否則,丙方承擔由于人員不一致造成的事故責任和經濟損失。

  (七)丙方在作業時,須設置警戒區,并指派專人負責統一指揮和監護,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拆裝現場。

  (八)丙方在安裝、頂升、錨固作業結束后,須按照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檢驗和調試,出具自檢合格證明,確保起重機械達到安全使用標準要求。

  第五條 甲、乙、丙三方應共同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施工現場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規定。甲、乙、丙三方必須密切配合,相互監督。在起重設備進場前、安裝時、投入使用前、運行過程中共同協作,排除一切安全隱患,保證各項任務順利完成。

  第六條 起重機械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乙方不得將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起重設備交于甲方使用。

  第七條 塔式起重機使用前,甲、乙雙方應共同對塔司、信號指揮人員等進行聯合安全技術交底,相關責任人員簽字。

  第八條 甲、乙、丙三方均無權指派無操作證人員上崗,因強行指派無證人員操作所造成的事故和損失,由指派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條 乙方、丙方應保證起重機械在使用、拆裝過程中不影響甲方施工現場文明安全達標活動。

  第十條 事故處理

  (一)起重機械作業中發生事故時,甲、乙、丙三方均應保護現場、積極搶救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配合上級部門調查處理。

  (二)屬于甲方的責任造成傷亡事故,由甲方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乙、丙方傷亡職工或家屬進行一次性經濟補償。但具體善后工作由乙方負責安排和處理,甲方不直接對乙、丙方職工及家屬。

  (三)屬于乙、丙方責任或乙、丙方人員不服從管理、違章作業發生的事故,由乙、丙方自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傷亡職工或家屬進行補償,甲方不負擔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同時乙、丙方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及不良社會影響,甲方有權對乙、丙方進行經濟處罰,處罰標準:重傷事故每人次處以五萬元罰款;亡人事故每死亡一人處罰三十萬元。

  第十一條 爭議條款

  當甲、乙、丙三方發生爭議時,三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進行判決、裁定。

  第十二條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起重設備撤離施工現場及設備租賃合同結算完畢后終止。

  第十三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無。

  第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執兩份,

  以下無正文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丙方蓋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丙方代表:

  協議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安全協議書 篇2

  甲方:北京市康瑞龍祥體育發展有限公司

  乙方:

  大型活動名稱:

  租賃場館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大型活動乘辦方負責人:

  電話: 移動電話:

  依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治安管理規定》和《北京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等各級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規、規范的相關規定,以及國家對各類大型社會活動的各項安全規范要求,本著“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北京市康瑞龍祥體育發展有限公司與本次大型活動的承辦方簽訂本安全協議書,以約束和規范簽約雙方的安全行為,確保本次大型活動的安全。

  本協議書的簽訂雙方單位應當對協議書內的各項條款嚴格遵照執行,并承擔相關責任。

  第一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1。1依照各級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規、安全規范和房山區體育中心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要求,甲方有權配合公安、消防機關或單獨對乙方活動期間的各項安全保衛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有權提出整改建議和要求。

  1。2對乙方聘用的在活動現場從事展臺施工搭建的單位和人員的資質進行審核、備案,對不能提供有效資質材料、證件的施工單位或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場施工。

  1。3 所有進入活動場地的乙方工作人員、參展商、展臺施工搭建人員和參觀觀眾等相關人員,應當佩帶配有照片的有效證件或持有相關票證,對未按規定佩帶有效證件人員、無票人員或其他無關人員甲方有權阻止其進入活動區域。 1。4保證活動場地符合國家和本市建筑、消防、衛生等安全標準,并向承辦者提供場所人員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電系統等涉及場所使用安全的資料、證明。

  1。5 根據安全要求設立安全緩進通道、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設置明顯的引導指示標志,并保證暢通。

  1。6 甲方為場地配備應急廣播、照明設施,并確保完好、有效。

  1。7 甲方確保停車設施不被擠占、挪用,并維護安全秩序。

  1。8 甲方保證安全防范設施與大型活動安全要求相適應。

  1。9 甲方配備專業工作人員,保證重點部位安全和重要設施正常運轉。 第二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2。1 乙方應依照公安、消防等政府部門的有關規定,負責提供相關報送公安、消防機關的審批材料,履行各項報審、報批手續。

  2。2 乙方應進行安全風險預測或者委托專業評估機構進行安全風險評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訓練。

  2。3 乙方應建立并落實安全責任制度,明確安全措施、崗位安全職責,并指派一名主管領導負責本次活動期間的安全保衛工作,并配置一定數量的、具備相當安全保衛工作經驗的保衛人員負責本次活動期間的安全管理工作。。

  2。4 依照大型社會活動“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乙方對本次活動期間出現的非甲方原因發生的各類安全問題及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2。5 乙方為大型活動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質保障。

  2。6 乙方組織實施現場安全工作,開展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消除。

  2。7 乙方對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進行安全宣傳和教育,及時勸阻和制止妨礙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2。8 乙方應接受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2。9 乙方保障臨時搭建的設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隱患。

  2。10按照實施安全許可的公安機關的要求,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設備,對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拒絕其進入。

  2。11乙方應當為所有進入活動場地的乙方工作人員、參展商、展臺施工搭建人員等相關人員制作并按要求佩帶配有照片的有效證件或持有相關票證,對未按規定佩帶有效證件人員、倒證、冒用他人證件、無票人員或其他無關人員,現場管理人員有權阻止并隨時將其請出活動區域。

  2。12 活動區域內嚴禁吸煙,嚴禁使用明火施工作業,嚴禁使用和存放易燃、

  易爆物品。

  2。13 乙方、參展商和施工單位的設備、器材、展品等應當由專人負責保管,安全由乙方負責。乙方工作人員、參展商和展臺施工人員的個人財物安全由個人負責

  第三條 損失賠償

  3。1活動場地內的建筑物、各類設施、器材等,乙方不得損壞、丟失或挪作他用,造成丟失、損壞的要照價賠償。

  3。2 由于乙方對本協議書中規定各項條款的監督、檢查、管理和執行的力度不夠或未能予以嚴格落實而造成任何事故的,乙方將被甲方視為事故的第一責任方進行責任追究和索賠。

  3。3 因違反上述內容及甲方其它相關規定的行為,所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的損失、因本次活動展臺搭建施工單位或人員的過錯造成的損失,按所造成損失的價值。由乙方和展臺搭建施工單位,按事故責任比例,共同負責賠償甲方的直接或間接的全部經濟損失。

  第四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選擇以下爭端解決機制:

  4。1 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4。2 訴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五條 其他

  5。1雙方對協議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用書面形式,并由雙方簽字蓋章作為合同附件,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2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5。3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簽字) 代表______(簽字)

  電話: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安全協議書 篇3

  合同編號:134104

  超市(大型綜合超市)公司(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

  生產商、供應商(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為加強對超市、大型綜合超市肉類商品的安全監管,有效控制含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質量不合格肉類商品的流入,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乙方保證按GB18406.3-20xx《農產品安全質量無公害畜禽肉產品安全要求》供應肉類產品。乙方保證供應的肉類商品來自非疫區,檢驗及相關檢測證明齊全;外省市進滬肉類商品持有非疫區證明和運輸、檢疫、入境證明,證貨相符。

  2.對乙方所供肉類商品疑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質量問題時,甲方有權暫扣并交有關法定檢測機構復檢,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經復檢證實存在質量問題的肉類商品由甲方負責銷毀,或移交有關食品監管部門處理。

  3.甲方應嚴格審查乙方的生產、經營資質,并可對乙方的生產加工場所、質量管理和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和隨訪,乙方應給予配合。

  4.乙方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供應含有“瘦肉精”、“注水肉”等質量不合格的肉類商品的,甲方有權將其企業列入“黑名單”,并報上海連鎖經營協會及有關食品監管部門備案。

  5.甲方在肉類商品銷售期間,應根據不同批次建立統一臺帳,并妥善保管所有資料和驗收證明,以備查驗。

  6.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應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7.本協議作為超市(大型綜合超市)產品購銷合同的補充協議。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蓋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代表(蓋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安全協議書 篇4

  乙方(委托方):

  在由( xxx)受托主辦自駕之旅系列活動中。為使活動組織方及參與者的權利、義務、責任得到明確,請仔細閱讀本協議內容,自愿選擇是否參加,凡參與者組織方均視為認同并自愿遵守本協議內容。

  (一)本次自駕出行完全是自愿性的活動,參與者所交納的報名費為平攤活動成本所用,組織方的目的是為了讓參與者度過愉快假期,如出現事故組織方應積極主動的實施救援工作,但對事故本身不承擔法律責任。

  (二)活動期間,參與者都應該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因個人自身原因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法律責任,由行為人自行獨立承擔。

  (三)活動期間,參與者因個人行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責任自負。若由此給車隊其他同行者造成損失,行為人應負法律及賠償責任。

  (四)參與者活動前已充分考慮到自身身體狀況、車輛狀況對活動的影響(包括人身和財產安全),承諾因自身身體狀況,或因車輛及其他個人所有的裝備而產生的風險與責任,需參與者自行獨立承擔。

  (五)為使活動安全有序進行,組織方委派一名活動領隊負責日常事務的處理工作,領隊有權視具體情況改變活動行程計劃,也有義務協助為參與者解決活動中的問題,但并不承擔參與者財產及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

  (六)活動期間,所有參與者都應聽從活動領隊指揮及安排,因不聽從安排而造成的風險及責任,由行為人自行獨立承擔;如需脫離車隊單獨行動,必須得到領隊的認可,并簽署書面離隊協議,離隊后其行為后果自負,與組織方及領隊無關。

  (七)為節約出游成本,車主可自愿選擇是否搭乘。車主與搭乘者雙方同意按車上乘坐人員平攤本次出游的油費路費、停車費。由于拼車的隨機性,如活動過程中發生任何因車主或搭乘人員個人原因導致的意外事故,由行為人自行獨立承擔,本車其他乘坐人員有互相援助的義務,但不承擔事故責任。

  (八)活動期間,參與者應發揚團結互助的精神,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給予他人便利和幫助。但任何便利和幫助并不構成法律上的義務,也不構成對其他參與者損失或責任在法律上分擔的根據。參與者應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提高自我保護意識,若發生人身傷害事故,除主觀故意過失外,組織方及同行者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九)自駕活動會有潛在的危險性,組織方為在活動前兩個工作日提供真實、有效身份證號碼者購買旅游保險,未能提供者需自行購買保險。如在活動中發生人身損害后果,組織方有義務協助其處理保險公司賠付事宜,但不承擔賠償責任。

  (十)凡參與者年滿18歲均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安全負責。未滿18周歲由其活動時的監護人負責其全部行為安全。代他(她)人報名者均視為接受本協議。本活動禁止2歲以下兒童參與,如一定需要參與,監護人需自行為其購買保險,并負責其全部行為安全。

  (十一)參與者自備可能需要的應急物品或工具,負責保管好自己所有隨身(或隨車)物品,承擔自己物品(包括車輛)丟失或損毀的責任。如丟失或損毀組織方及餐飲住宿服務提供商物品,需照價賠償。

  (十二)活動期間的行車及應急處理約定(如不遵守者,領隊有權對其作離隊處理):

  1、所有參與者都應自覺遵守相關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因不遵守而造成的風險與責任,由行為人自行獨立承擔。

  2、所有參與車輛,都應按照車隊編號順序行使,任何車輛不得超越組織方指定的領航車(頭車)及其他同行車輛。

  3、在通過收費站或交叉路口,車隊順序臨時變更,在領航車減速或臨時停車時車輛應歸位按照編號順序行使。

  4、活動出發前車輛應加滿油,活動過程中油量消耗過半時,應向領航車作加油意思表示,得到許可后車隊統一加油。

  5、車輛需暫時性停車,應提前通知領航車并得到其許可。路邊臨時停車,各車必須開啟雙燈示警。

  6、如有車掉隊,車隊應原地停車,由尾車負責找回掉隊車,若時間較長,車隊可繼續前進;如有車拋錨,視情況就近維修,如耽擱時間較長,車隊提供必要幫助后可繼續前進。

  7、如遇交通事故,全體參與者有義務參與救援工作,領航車或領隊視事故情況決定是否繼續旅程,或者留下陪同車輛和人員幫助當事人處理事故,其他車輛繼續旅程。

  (十三)活動期間對講機的使用約定:

  1、本次活動對講機主要用來通報行程、路況、突發事件等與安全行車有關的事情,通話語言應精煉簡潔,清晰易懂,注意文明用語。不得過多談論與活動無關的話題,尤其不得談論政治、色情等話題。

  2、對講機是確保本次活動組織及行車安全的有效工具,大家應妥善保管正確使用,行車過程中試用車充,節約用電確保暢通;列隊行車時隨行車的對講機以聽為主,盡量避免打斷導航車的通訊。

  (十四)參與者毆斗、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證照駕駛、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車輛,或在活動期間非法搭乘其他交通工具,或故意將自己置于危險境地,或自傷自殘、自殺、自殺未遂、自損等,因本人實施故意行為而產生的風險與責任,行為人自行獨立承擔。

  (十五)參與者因活動前存在個人健康問題(如心臟病、高血壓、精神疾病、傳播疾病),而產生的風險與責任,參與者自行獨立承擔。

  (十六)組織方因不可抗的因素(如戰爭、自然災害等)不能履行報名時約定的路線行程,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有義務及時通知參與者,并提供詳情解答。

  (十七)本協議為集體協議,參與本次自駕活動者都是完全自愿的,自參與者簽名之時表示該協議生效,同行車主對本車因各種原因未簽名者負有告知義務及責任,所有參與者(包括被代報名者和未簽字者)視為事先對本協議條款的含義及相關責任后果已全部通曉并充分理解,到組織方集中回收對講機時本次自駕活動結束,本協議自動失效。

  自駕活動具有一定的潛在風險,敬請認真閱讀以上協議內容!

  組織方: 參與方:

  為了豐富廣大車友假期娛樂生活,**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于**年**月**日至**日主辦“連南連州”自駕游活動。為使活動組織方及參與者的權利、義務、責任得到明確,請仔細閱讀本協議內容,凡參加者均視為認同并自愿遵守本協議內容。

  (一) 此次自駕游屬于自發性非贏利制游覽活動,,活動的發起、聯系、組織都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義務工作,是為大家提供免費和無償的服務。本活動參與者自愿參加與退出、風險與責任自負的原則上組成的。由于活動為自由組合性質,一但出現事故,活動中任何非事故當事人將不承擔事故任何責任,但有互相援助的義務。活動的組織者應當積極主動的組織實施救援工作,對事故本身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二)活動期間,參與者都應該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因個人自身原因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法律責任,由行為人自行獨立承擔。

  (三)活動期間,參與者因個人行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責任自負。若由此給車隊其他同行者造成損失,行為人應負法律及賠償責任。

  (四)參與者活動前已充分考慮到自身身體狀況、車輛狀況對活動的影響(包括人身和財產安全),承諾因自身身體狀況,或因車輛及其他個人所有的裝備而產生的風險與責任,需參與者自行獨立承擔。

  (五)為使活動安全有序進行,組織方委派工作人員負責日常事務的處理工作,領隊有權視具體情況改變活動行程計劃,也有義務協助為參與者解決活動中的問題,但并不承擔參與者財產及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

  (六)活動期間,所有參與者都應聽從活動領隊指揮及安排,因不聽從安排而造成的風險及責任,由行為人自行獨立承擔;如需脫離車隊單獨行動,必須得到領隊的認可,方可離隊,離隊后其行為后果自負,與組織方及領隊無關。

  (七)活動期間,參與者應發揚團結互助的精神,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給予他人便利和幫助。但任何便利和幫助并不構成法律上的義務,也不構成對其他參與者損失或責任在法律上分擔的根據。參與者應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提高自我保護意識,若發生人身傷害事故,除主觀故意過失外,組織方及同行者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八)凡參與者年滿18歲均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安全負責。未滿18周歲由其活動時的監護人負責其全部行為安全。代他(她)人報名者均視為接受本協議。本活動禁止2歲以下兒童參與,如一定需要參與,監護人負責其全部行為安全。

  (九)參與者自備可能需要的應急物品或工具,負責保管好自己所有隨身(或隨車)物品,承擔自己物品(包括車輛)丟失或損毀的責任。如丟失或損毀組織方及餐飲住宿服務提供商物品,需照價賠償。

  (十)活動期間的行車及應急處理約定(如不遵守者,領隊有權對其作離隊懲罰):

  1、所有參與者都應自覺遵守相關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因不遵守而造成的風險與責任,由行為人自行獨立承擔。

  2、所有參與車輛,都應按照車隊編號順序行使,任何車輛不得超越組織方指定的領航車(頭車)及落后于技術保障車(尾車)。

  3、在通過收費站或交叉路口,車隊順序臨時變更,在領隊車減速或臨時停車時車輛應歸位按照編號順序行使。

  4、車輛需暫時性停車,應提前通知領隊車并得到其許可。路邊臨時停車,各車必須開啟危險燈示警。

  5、 油箱過半,應向領路頭車發出加油需求。要求統一加油,減少加油次數。

  6、如有車掉隊,車隊應原地停車,由尾車負責找回掉隊車,若時間較長,車隊可繼續前進;如有車拋錨,視情況就近維修,如耽擱時間較長,車隊提供必要幫助后可繼續前進。

  7、如遇交通事故,全體參與者有義務參與救援工作,領航車或領隊視事故情況決定是否繼續旅程,或者留下陪同車輛和人員幫助當事人處理事故,其他車輛繼續旅程。

  (十一)活動期間對講機的使用約定

  1、本次活動對講機主要用來通報行程、路況、突發事件等與安全行車有關的事情,通話語言應精煉簡潔,清晰易懂,注意文明用語。不得過多談論與活動無關的話題,尤其不得談論政治、色情等話題。

  2、對講機是確保本次活動組織及行車安全的有效工具,大家應妥善保管正確使用,行車過程中試用車充,節約用電確保暢通;列隊行車時隨行車的對講機以聽為主,盡量避免打斷導航車和尾車的通訊。

  (十二)活動期間履行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原則。

  (十三)本協議為集體協議,參與本次自駕活動者都是完全自愿的,自參與者簽名之時表示該協議生效,同行車主對本車因各種原因未簽名者負有告知義務及責任,所有參與者(包括被代報名者和未簽字者)視為事先對本協議條款的含義及相關責任后果已全部通曉并充分理解,本次自駕活動結束,本協議自動失效。

  自駕活動具有一定的潛在風險,敬請認真閱讀并詳細了解以上協議內容!本次活動者需簽署后才能參與,未簽署的一律不得參加本次活動;請簽字確認(本人實名),敬請謹慎選擇參加本次活動。

  參加活動者簽名:

安全協議書 篇5

  甲方:沈鐵錦工集團通遼工程項目經理部

  乙方:通遼工務段

  甲方在增建通遼北站至建國線路所聯絡線工程西遼河特大橋施工,原設計是在新橋上設置電纜槽,經局建設處組織圖紙審查會審查,決定將電纜槽設置在既有橋人行道北側,在既有線施工,為確保施工質量和安全,需要乙方(通遼工務段)配合,為了明確雙方責任,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以下條款:

  一、協議內容:

  1.施工前,由甲方負責施工接電任務,由于用電管理造成人身及行車安全問題,由甲方負責。

  2.甲方在施工前通知乙方,必須在乙方派駐地安全監察的情況下甲方方可開工。

  3.甲方在安裝電纜槽施工過程中,出現人身及設備安全問題,甲方自行負責。

  4.甲方在電纜槽施工中,設置專職防護員,確保既有線行車安全。由于甲方安裝電纜槽施工引起的行車事故,由甲方自行負責。

  二、施工地點:

  增建通遼北站至建國線路所聯絡線工程西遼河特大橋。(K10+538)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生效,電纜槽安裝工程竣工后自行失效。施工中發生本協議未盡事宜,共同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到錦州鐵路運輸法庭仲裁解決。

  甲方:沈鐵錦工集團通遼工程項目經理部

  甲方代表

  乙方:

  乙方代表:

  20xx年6月26日

安全協議書 篇6

  甲方:云南印象城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構建和諧平安的社區,保證甲、乙雙方在租賃期內經營有序安全,根據安全、消防、治安等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安全責任書。

  一、本安全責任書的時效為乙方簽訂房屋租賃協議起至乙方將房屋歸還甲方之時為止。在該有效期內,甲、乙雙方各自承擔各自應負的責任。

  二、甲方的安全責任

  1、甲方對承租的外來人員督促其在規定時間內到轄區派出所中報暫住登記,并根據暫住手續辦理房屋租賃一切手續,要求承租人遵守與有關外來人口管理的規定,配合轄區主管部門進行檢查工作。

  2、甲方要經常檢查乙方租住人員及房屋的安全防火情況,發現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督促乙方遵守消防規定,配置必需的消防設施。

  三、乙方的安全責任

  1、乙方嚴禁在房屋內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嚴禁私自亂接電線,私自改造水管等等,杜絕一切產生安全隱患的行為。

  2、乙方在經營中不得違反消防安全的相關規定,并按消防規定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服從甲方物業管理,不得在樓道及消防通道停放車輛、堆放物品。

  3、乙方不得改變承租房屋的結構和使用功能,如需進行合理的裝修,需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退房時不得拆除已做裝修,以免影響房屋正常使用和安全。

  4、乙方所租房屋必須進行合法經營,按規定辦理工商、稅務、衛生等相關登記手續,否則甲方有權收回房屋并向有關部門舉報。

  5、乙方應加強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安全意識并有安全措施,所租房屋出現火災,爆炸觸電及任何安全傷亡事故和財產損失,由乙方負全部責任(含給其他租戶及甲方造成的損失)。

  6、乙方應負責其雇傭人員的安全知識教育和相關從業規范教育,并配備相應的勞動安全用品、護具。乙方與雇員之間發生的勞務、工傷等糾紛由乙方負責。

  四、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生效,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本協議書,不得違反。

  五、本責任書未盡事宜按昆明市有關管理規定執行或雙方協商補充。

  此安全責任書與所簽租房協議書同等效力,相互補充。

  甲方: 乙方: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責任書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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