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離婚協議中約定把房產給子女的分析
離婚協議中可以約定把房產給子女嗎
上個月,婚姻律師在豐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男、女雙方協議離婚時,在離婚協議中王先生(化名)與郭女士(化名)約定將夫妻共有的、登記在王先生名下的一套位于豐臺區方莊附近的房產贈與給他們的女兒小紅(化名)。然而,離婚后王先生因考慮自己分得的財產過少而反悔,不再同意將房產贈與給女兒小紅。負責撫養小紅的女方郭女士便作為小紅的法定代理人將王先生起訴到了豐臺區法院要求將房產過戶給小紅。
從法律上來講,該案實際上屬于贈與合同糾紛,但其中又涉及離婚后財產糾紛的.內容。當然,只有先解決有關贈與方面的法律問題,該房產問題才能最終得到解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同時,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另外,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這些法律規定可見,除非王先生將房產實際過戶給小紅,或者該離婚協議經過公證機關公證;否則,王先生可以隨時撤銷該贈與。在庭審中,本律師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詳細闡述了我方當事人行使撤銷權的正當性、合法性。結合該房產目前狀況來看,該房產仍然屬于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需要另行起訴予以重新分割。
經過連續幾次的開庭審理,豐臺法院依法作出了判決,認可了律師的訴訟觀點并依法認定離婚協議中關于把房產贈與給女兒的約定不生效。該房產為王先生與郭女士的共同財產。
在實際協議離婚的案例里,有相當一部分父母在離婚協議里約定把某些離婚財產贈與給子女。對于這類發生在離婚案件里的贈與行為,需要按照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根據法律規定,除少數情形外,作為贈與人在贈與合同實際履行完畢前是享有任意撤銷權的。因此,如果要想保證贈與的約定在離婚后能夠得到實際履行,最好將相關約定加以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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