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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王安石變法

時間:2024-09-23 14:54:05 王安石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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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王安石變法

  引導語:北宋王安石變法為什么?變法失敗是導致北宋滅亡得更本原因么?下面是相關資訊,歡迎大家閱讀學習。

  王安石(1021-1086),北宋的政治家、文學家、思想家。字介甫,晚號半山,臨川(今江西省臨川縣)人。從小勤奮好學,二十歲以前,隨父宦游,到過南北很多地方,目睹官僚、豪紳、地主對農民欺凌壓榨,使大批農民失去土地,生計艱難,加上北宋王朝對外采取屈辱妥協政策,階級矛盾、民族矛盾日趨尖銳,國防和財政呈現嚴重危機。這些情況促使他立志改革政治,為以后實行變法打下思想基礎。

  慶歷二年(1042)他中進士,先后擔任淮南判官、鄞縣知縣常州知州以及江南東路提點刑獄等職,在江、浙一帶做了十六、七年的地方官。他在管轄的地區,初步推行革新措施,顯示了出色的政治才能。

  嘉祐三年(1058)回京城任職。不久,向仁宗呈奉一篇有名的萬言書,就是《上仁宗皇帝言事書》。提出變法主張,要求改變“積貧積弱”的局面,推行富國強兵政策,抑制大官僚地主的兼并,強化統治力量,以防止大規模的農民起義,鞏固地主階級的統治。萬言書中暢論政事,陳述富國強兵的計劃,為他以后實行變革描繪一幅藍圖,但當時未被采納。

  神宗即位后,想改變國家積貧積弱的局面,對王安石的變法主張十分贊賞,于熙寧二年(1069)任命他為參知政事(副宰相),次年升任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宰相)。立即建立制置三司條例司(主管制定鹽鐵、度支、戶部三司條例的官署),作為領導變法的機構。他從“理財”和“整軍”兩方面著手,頒布一系列新法。屬于“理財”范圍的有農田水利法、青苗法、免役法、方田均稅法、市易法、均輸法;屬于“整軍”方面的有保甲法、保馬法、置將法和設軍器監。新法推行的結果,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豪強兼并勢力,緩和了國家財政和軍事危機。

  王安石的變法,引起了大地主官僚集團的強烈反對。他雖力排異議,以堅韌不拔的意志推行新法,終究寡不敵眾,在反對派的竭力誹謗和攻擊下,于熙寧七年(1074)被迫辭職。次年再度拜相,但由于神宗對繼續改革失去興趣,變法派內部又發生許多矛盾,加上其子王雱(páng)病死,使他受到很大打擊,身體又多病,一年后又離職回江寧。他晚年在江寧過了近十年的退休生活。元豐八年(1085),神宗病逝,守舊派上臺執政,新法被全部廢棄。王安石心情十分憂憤,于1086(宋哲宗元祐元年四月癸巳,今五月二十一日)逝世。他生前封荊國公世稱王荊公;死后謚號文,也稱王文公。

  王安石重視文學的社會功能,主張文章“務為有補于世”,“以適用為本”,他也不忽視藝術技巧的作用。他的政論文分析犀利,態度鮮明,議論宏大,筆力雄健,形成鋒利峭拔的藝術風格。如 答《司馬諫議書》突出的表現了他對守舊派毫不妥協的政治態度和不以個人得失為意的寬廣胸懷,寥寥幾百字,條分縷析,言簡意賅,駁斥對方極為有力。雜記如《游褒禪山記》把記游和說理結合得緊密自然,在平凡的生活現象中寄寓深刻的哲理,引人深思。

  王安石的詩歌創作,受杜甫、韓愈很大影響,內容多反映人民疾苦和社會問題,表現形式多用散體句法,好發議論,造語用字瘦硬遒勁。晚年閑居時寫的小詩風格有變化,融情入景,含蓄雋永,有唐人韻味,而觸及現實矛盾較少。他也有少量詞作,風格高峻。

  王安石一生著述甚多,《字說》《鐘山日錄》等多已散佚。今存《臨川集》、《臨川集拾遺》、《三經新義》中的《周官新義》殘卷、《老子注》若干條。注本有宋李壁的《王荊文公詩箋注》和清沈欽韓的《王荊公文集注》。其詩文揭露時弊,風格雄健峭拔,為“唐宋八大家”之一。

  北宋王安石變法:毀譽參半的綜合配套改革

  “家法”治下日漸貧弱的北宋王朝

  公元960年,陳橋兵變后趙匡胤“黃袍加身”。即位后,他吸取五代十國王朝更替的教訓,為防范“篡位之風”,使除皇帝外任何個人、群體或機構都沒機會大權獨攬,在政治、軍事、經濟等領域制定了一系列“上下相維,內外相制”的制度,稱為“宋朝家法”。這些自以為設計精巧、考慮周全的“家法”在被嚴格推行上百年后,過度的“分權與制衡”導致了行政體系的“弱和散”。到北宋中葉,國庫虧空、軍事屢戰屢敗,追根溯源,無不與恪守“家法”有關。

  (一)政治領域的“家法”

  職官制度是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北宋推行的職官制度,總體呈現的特點是:分臣權、集君權,重文輕武。

  1.分割相權,牽制兵權

  宋代延續唐朝舊制,設立三省制,但在職能設計上,已有很大調整。皇宮內只保留中書省,由宰相單獨向皇帝請旨。門下、尚書移出宮外,兩省長官不能再預聞最高命令。設立與中書省職級并行的樞密院,由樞密使主管軍事,宰相不再掌管軍政。

  為防止武將擁兵自重,建立樞密院三衙統兵體制,兵權一分為三,利用樞密使來牽制帶兵的大將,樞密使有制令之權而無握兵之重,大將有握兵之重而無制令之權。到宋太宗時,不但制令權被收歸皇帝,而且大將在前線的行動皇帝也要加以控制。這種制度導致前線將領失去了統兵的自主權,無法因地制宜隨時調整戰略戰術,在作戰中陷入被動。這是北宋與少數民族政權戰爭屢戰屢敗的制度根源之一。

  剝奪宰相對財政的直接控制,將尚書省原來的戶部、鹽鐵、度支(主管經濟出納)三司地位提高,共同執掌全國財政,并互相牽制。此外,設立“考課院”,主管人事任免。由此,北宋宰相實際上失去了兵權、財權和人事任免權,這些權力最終都集中在皇帝一人手中。

  2.設官分職

  建朝之初,宋太祖留用大批前朝官員,但只有官位,而無實職。宋真宗時起,將“官職分開”制度化,整個官僚體系被劃分為兩套系統,一種是只領取俸祿而無實際業務的“寄祿官”,一種是有職務的“職事官”。“設官分職”導致“冗官”現象愈演愈烈。不斷膨脹的官僚隊伍,對財政支出形成巨大壓力。

  (二)軍事領域的“家法”

  北宋在軍事領域推行的一系列制度,其初衷在于防止國家內部發生叛亂,但卻導致軍隊在防御外敵時毫無反擊能力。

  1.實行募兵制度,使兵民分開

  宋太祖建立募兵制的目的是實現兵民分開,避免出現協同造反。北宋軍隊共四種,分別為禁兵、廂兵、鄉兵和藩兵,募兵制主要針對前兩種,禁兵承擔守衛和征戰職責,廂兵承擔各種雜役,無戰守責任。這些兵“一經應募,終身為伍”,政府按年支付一定數量的廩給(俸祿)、衣服、糧食等。此外為避免流民形成武裝割據同時,還實行招募饑民為兵的養兵制度,因而在遭遇自然災害時,往往會有大量身體素質層次不齊的災民入伍當兵“仰食于官”。募兵制既是北宋“冗兵”的制度根源,也是軍隊作戰能力低下的重要原因。

  2.實行軍隊更戍,使兵帥分開

  宋太祖采納宰相趙普的建議實施更戍法,派禁軍分駐京師與外郡,內外輪換,定期回駐京師,實行每三年輪換一次防地,從而使“兵無常帥,帥無常兵”。這導致在實戰中,帥兵配合度低,缺乏協同性,影響整體戰斗力。

  (三)經濟領域的“家法”

  北宋經濟領域最主要的“家法”是“土地不抑兼并”,鼓勵以買賣的方式進行土地交易。這種土地商品化政策的長期施行,使大量的自耕農土地被富有的大地主大官僚買走,失地農民越來越多。北宋的地主階層約占總人口的6%~7%,但他們所擁有的土地數量超過全國耕地的半數以上。為應對日益龐大的國庫開支,北宋政府還實行嚴苛的賦稅制度,除夏秋兩稅外還有雜變之賦、身丁稅、科斂等雜稅外,還有支移、折變等苛法,農民還要承擔極為繁重的職役負擔。土地兼并與“冗稅”導致社會矛盾日趨激化,農民起義不斷。

  如右圖所示,由于一系列政治、軍事、經濟領域“家法”的長期施行,導致自北宋中期起,整個國家開始陷入積貧積弱的惡性循環之中。樞密院三衙統兵體制、募兵制、更戍法的推行使軍隊整體戰斗力低下,在與少數民族政權的戰爭中不斷打敗仗,隨之而來的便是頻繁的割地賠款(見表1),而在戰爭中獲得好處的少數民族政權則更變本加厲地侵犯邊境,由此帶來的巨額軍費開支和戰爭賠款,再加上募兵制下的“冗兵”、設官分職下的“冗官”,使國家財政入不敷出。另一方面,北宋是典型的農業社會,主要稅收收入源于農業稅,“不抑兼并”制度使失地農民增加、可稅土地數量不斷減少。而面對財政支出規模的逐年擴大,政府為維持收支平衡、填補國庫虧空,于是大肆增稅,單位土地面積需繳納的稅額越來越高,“冗稅”使農民不堪重負,揭竿而起,軍費開支也隨之擴大。由此,整個國家陷入內憂外患的困境中。財政收支在宋仁宗時期(1049-1054)僅能維持基本平衡,到了十年后的冶平二年(1065年),財政赤字規模已達到1570萬貫。

  王安石變法的三個階段

  面對“家法”治下日漸貧弱的復雜局勢,王安石提出“祖宗不足法”,并在1069-1074年,暴風驟雨般推出大量新法,涉及財稅、軍事、教育、政治等多個領域。總的來看,王安石變法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

  (一)變法的準備階段(1067-1069年)

  在這一階段,王安石完成了變法的政治、組織準備以及改革方案的設計工作。

  1.與宋神宗締結君臣變法同盟

  1067年,宋神宗繼位,面對內憂外患的局勢,他提出“天下弊事至多,不可不革”,迫切希望通過變法來重振朝綱。王安石在嘉祐3年完成的長達萬字的《上仁宗皇帝言事書》中已闡明他關于實施改革的構想與方案,聲名遠播。在繼位三個月后,神宗迅速起用王安石,先任命他為知江寧府,幾個月后升為翰林學士兼侍講,調入京城。熙寧元年(1068年)4月起,神宗開始召王安石入朝討論變法事宜,經過數輪探討,二人就變法事宜達成共識,決定“君臣共濟此道”。次年2月,神宗力排眾議破格提拔王安石為參知政事(副宰相),授權其著手準備變法。

  2.創設制置三司條例司

  “宋朝家法”中,為削弱相權,將尚書省原來的戶部、鹽鐵、度支三司地位提高,代替宰相共同執掌財政大權。在變法前,王安石向神宗提議并獲準創設制置三司條例司,將戶部、鹽鐵、度支三司整合為一個部門,負責制定財政法規,統籌財政收支,審定每年的“上供格”,借此恢復宰相財政管理權。

  新組建的制置三司條例司,吸收了大量的專業人才如均輸、青苗法的擬制者呂惠卿,該機構“經畫邦計,議變舊法,以通天下之利”,實際上成為變法的決策機構。雖然該機構因保守派的激烈反對,在僅僅存在了一年零三個月后以違逆祖制為名被撤并,但這期間該機構擬定了改革方案并頒布實施多部新法。

  (二)變法的高潮階段(1069-1073年)

  1.頒布實施新法

  熙寧二年至六年,王安石變法所涉及的新法幾乎都在這一時期陸續頒布實施。

  熙寧二年四月,制置三司條例司派遣劉彝、謝卿材等八人考察各地農田、水利和賦役情況。七月,設置發運使,實施均輸法,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根據京城倉儲情況和年景好壞,在東南六路的各路之間,調劑漕糧和上供物品的供應。九月,推行青苗法,以各地的常平倉和廣惠倉所積攢的貨幣和糧食為本錢,在每年春天青黃不接時,借貸給普通民戶,到秋天莊稼成熟時償還本金,并支付二分的利息。十一月,頒布《農田水利法》,要求各地興修水利工程,所需材料根據當地居民每家每戶的等級來分派。閏十一月,在各路設置提舉使,監督新法推行。

  熙寧三年十二月,推行保甲法和免役法。保甲法主要將村戶每十戶編為一保,五十戶為一大保,五百戶為一都保,每一保都要選出保丁,平時操練,戰時入伍,從而幾提高軍隊的戰斗力,又減輕政府養兵負擔。免役法主要是廢除各戶輪流在州縣當差的`徭役,由官府出錢雇傭專人當差,所需費用由各戶分擔,稱為“免役錢”;原來不用負擔差役的寺院、女戶、官戶,也要交納一半的費用,稱為“助役錢”。

  熙寧四年二月,新的貢舉法頒布,廢除明經科,只通過進士一科來錄取人才,進士殿試的題目也不再是詩、賦、論三個題目,而是考察切合時務的策論。

  熙寧五年三月,市易法實施,由政府出資設立“市易務”,低買高賣,平抑物價,同時也向商戶提供貸款,取息兩分。五月,推行“保馬法”,鼓勵西北邊境的民戶領養官馬,或者由政府出資,個人購買馬匹并代養,到年底根據馬匹的飼養情況,給予補償,如果馬匹生病或死亡,則需要民戶賠償。八月,頒布《方田均稅條約》,“方田”是指向東西南北各走一千步定為“一方”,丈量土地;“均稅”是指對丈量好的土地,根據土地的評估情況,厘定應繳納的稅額。

  熙寧六年九月,頒行免行法,規定各行業的商戶根據贏利多寡,每月向“市易務”交納“免行錢”,不再輪流向官府上繳實物或到官府當差。此外,還有與軍事相關的將兵法、裁兵法、軍器監法等新法陸續推出。

  2.新法的成效

  (1)積貧狀況初步改善。王安石推行的熙寧新政,雖然一直廣受詬病,但新法在推出后基本都得到執行,取得的最直接的成效就是中央財政狀況有所好轉。神宗在位的“熙寧、元豐間,中外府庫,無不充衍,小邑所積錢米,亦不減二十萬”。到了哲宗繼位的元祐元年,常平倉和坊場累積的免役錢達五千余萬貫,“散在天下州縣,貫朽不用”。而免役法、農田水利法、方田均稅法等新政對于抑制土地兼并、打擊大地主、大富豪和大官僚等特權階層,減輕農民負擔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2)積弱局面有所扭轉。軍事上,從熙寧元年(1068年)開始,神宗下令諸路監司,核實各州兵卒,按照新法規定裁撤冗軍,將免去軍職的年齡由61歲調整到50歲。次年,神宗又下令廢除、合并各個軍營。變法十年,王安石堅持每年裁減冗兵,治平年間(1064-1067年)的兵卒共有1162000人,到了熙寧年間(1068-1077年)已經裁減為568688人,規模縮減一半,僅保留相對精銳的力量,軍費開支大幅下降,軍隊戰斗力得到提升。1073年,在王安石的指揮下,王韶奉命進攻吐蕃,收復河、岷等五個洲,將邊境線拓展兩千余里,取得北宋歷史上少有的軍事勝利。

  (三)變法的尾聲階段(1074-1076年)

  在變法過程中,一些新政或因設計不合理,或因推行過急,或因用人不當,不僅在士大夫中激起強烈的反對意見,而且招致百姓抱怨,比如青苗法和免役法,本是保護農戶的開源之策,最終卻給農戶增加更重的稅負;市易法和均輸法的初衷是要保護中小商戶利益,打擊豪強富商的壟斷,但最終卻演變為官辦機構直接與商賈爭利。此外,這些新法的實施,不斷觸動官僚地主、富商大賈的利益,保守派對變法的阻撓從未停止,甚至慈圣、宣仁兩宮皇太后都說當年的“天下大旱”是“王安石變法亂了天下”。種種質疑和反對聲音,神宗對變法出現動搖,君臣變法同盟開始出現裂痕。王安石于熙寧七年四月第一次罷相,又于次年二月官復原職,然而此時變法派內部已開始分裂,王安石再次請辭并徹底退出政治舞臺。元豐八年(1085年),神宗病逝,哲宗即位,所有新法被當權的保守派逐一罷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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