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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勸學的思想主張
荀子(約公元前313年-公元前238年),名況,字卿,戰國末期趙國人。著名思想家、文學家、政治家,時人尊稱“荀卿”。荀子對儒家思想有所發展,在人性問題上,提倡性惡論,主張人性有惡,否認天賦的道德觀念,強調后天環境和教育對人的影響。其學說常被后人拿來跟孟子的“性善論”比較,荀子對重新整理儒家典籍也有相當顯著的貢獻。如下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荀子勸學的思想主張,希望對大家有所作用。
荀子是繼孔孟之后的又一儒學大師。他批判性地繼承和發揚了孔孟的禮學仁政思想,其中最為著名的,就是提出與孟子截然相反的“人性惡”論點,一直為后人津津樂道。或許是其“人性惡”論點過于鮮明而被人眾所熟知的緣故,后世普通讀者對荀子有關“法”的論述知之不多,甚至認為荀子繼承和發揚孔孟禮學仁政思想有余,沒有走出“禮”調整社會關系和治理國家的“樊籬”,對法律在規范社會關系和治理國家的作用重視不夠。
在法學專家學者們看來,荀子是“禮法”并重的大家。作為孔子、孟子之后的儒學代表,荀子在批判性地繼承和發揚孔孟的禮學思想過程中,固然強調以禮為核心的道德體系建設,但也更加注重道德與法律在調整社會規范中的平衡作用。由于深受管子學派的影響,又吸收了大量法家思想,與孔孟相比,荀子的禮學思想更多地包容了法治思想。仔細研讀,不難發現,盡管荀子強調“禮”是道德而不是法律,但其禮學思想,卻既有“法”的剛性,又包含“法”的內容。
社會規范的調整,需要道德,更需要法律。道德靠自覺,法律則依靠強制力。道德的施行因為沒有強制力作后盾,難免有失靈的時候。從這種意義上說,當道德調整社會規范失靈之后,唯有依靠法律。正是基于這種認識,荀子以“禮”作為“人道之極”(《荀子·禮論》),更強調“禮”也即是道德應該具有“法”的剛性。這可從荀子有關利益邊界規定、社會財富分配的主張中窺見一斑。“貴賤之等,長幼之差,知愚、能不能知之……皆使人載其事而各得其宜”(《荀子·榮辱》)。在荀子看來,利益的規定也好,社會財富的分配也罷,必須嚴格執行貴賤、長幼、智愚等“禮”的相關等級制度,唯有如此,良好的社會秩序才能形成。顯然,荀子主張依靠“禮”的等級制度來規范個人利益和社會財富分配,并由此形成規范有序的社會秩序,正是強調了這些制度的剛性作用,絕不能僅僅依靠道德的自覺和自律。由此可見,荀子所強調的“禮”,已超越了一般的道德規范,明顯具有“法”的剛性。他所主張的“禮”,已經被賦予了法律的強制力。
強調“禮”的法律剛性,并不是肯定“禮”與“法”可以等同。與孟子不同的是,荀子主張的“禮”,不是單純的道德意識,它介于道德與法律之間,本質上是道德規范,主要依靠“不成文”的習慣規范人的行為。而欲達規范人行為之目的,則須充分發揮“禮”的法律剛性作用;谶@種考量,荀子更多地強調“禮”應該包含法的內容。
一方面,荀子認為《禮經》是法的綱領和準則,法應根據“禮”的要求制定并以維護禮為目的,故有“《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也”(《荀子·勸學》)之說。由此觀之,荀子強調“禮”是“法”的最高準則,“法”乃“禮”的衍生,在調整社會關系和規范人的行為時,“禮”居于核心地位,但需要對其賦予“法”的剛性,才能確!岸Y”規范社會關系和人行為的功能充分發揮。由于過分強調“禮”對“法”的統領作用,后世讀者遂誤解荀子重“禮”輕“法”,也就不足為怪。
另一方面,荀子認為,“法之經,禮與刑(《荀子·成相》)”,“禮”與“法”都是治理國家的基本原則和手段,只是二者的作用不同而已,并指出“法”不能獨立存在,因為“法”的執行必須要靠人。在《荀子·君道》中,荀子曾這樣論述“禮”與“法”在國家治理中的各自不同功能,并特別突出人在執行法制中的重要作用:“有治人,無治法。法不能獨立,類不能自行;得其人則存,失其人則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币馑际钦f,即使有能夠使國家安定的人,但也沒有使國家自行安定的“法”。“法”本身并不能自己運行,必須依賴于人的自覺遵守和強制執行。“法”是治理國家的根本,“君子”是實行法制的根本。“法”從其產生來看,是“君子”制定的;從其作用發揮來看,離不開禮儀。不難看出,荀子是把“法”定位于“禮”的補充。盡管“法”是“禮”的補充,但其作用“禮”卻不可替代,在治理國家中,“禮”與“法”同等重要,只不過“法”之作用的發揮,須依靠人予以不折不扣地執行。正是因為“徒法不足以自行”,荀子在主張“隆禮”的同時,還必須“重法”,只有“禮”“法”并重,才能達到治理國家和規范社會關系的良好預期。“隆禮尊賢而王,重法愛民而霸!保ā盾髯印妵罚┻@種“推崇禮儀、尊重賢人就能夠統一天下,重視法制愛護百姓就能夠稱霸于諸侯”的理念,就是“禮”“法”并重的直接表現。
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荀子雖重視以“禮”為核心的道德體系在規范社會關系中的作用,但也重視“法”的作用,認為二者互為滲透,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并不存在孰輕孰重的問題。荀子的“禮法”思想,既與儒家注重追求道德與法律在調整社會關系中的平衡作用思想一脈相承,又與當時的社會環境相吻合。荀子的“禮法”思想產生于禮制崩壞的戰國時期,禮制治理國家和規范社會關系的作用日漸衰微,荀子在批判性地繼承孔孟禮學仁政思想的基礎上,適時提出了“禮法”并重的思想學說,順應了時代的潮流,并對后世產生了重大影響。自漢代武帝推崇“獨尊儒術,罷黜百家”的治國策略后,歷代封建王朝無不將封建倫理道德與法制相提并論,以此維護封建統治和社會秩序。盡管荀子的“禮法”思想有其故有的局限性,但對于如何平衡道德和法制在調整社會關系、規范人行為中的作用,至今還有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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