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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談判策略
一、非言辭技巧的使用
1.聆聽的技巧
談判是雙方為特定事宜達成最終一致而交換信息的一個交流的過程。有效交流,至關重要的就是要訓練自己絕對認真地聆聽對方的談話。你所希望的,或你愿意對手所說的與他實際所說的經常是不一致的:仔細聆聽對方所使用的詞匯的實際用意。因此,"我有權提供的內容就是這些"這樣的說法與"我想我此時最多只能提供這些"有著實質上的差別;同樣,"我同意你的建議"與"這真是一個有趣的建議"有著天壤之別。
要時刻謹記在心,談判中習慣使用的有些詞匯有著特定的含義,需要非常認真的聽取,因為它們的實際用意并不總是那么清楚。比如,對手說"我沒被授權同意這個價格",如果你認真聽取這一句話,你就會發現它的意思是你所提出的價格沒有問題;另外一種解釋則是,盡管說話人沒被授權談判價格,但是其他人被授權了。
"我們不打算在這個階段討論"意味著談判者可能打算在以后討論;"這是我們的格式合同條款"則意味著,不管怎樣,它們還是可以再商量的。同樣,如果對手說他的委托人恐怕很難滿足最后期限,則僅僅意味著盡管很難,但不管怎樣,這不是不可能的。
很多律師都是極端糟糕的聆聽者。研究顯示,在談判中當對手在談話時,很多律師都沒能積極地參與到談話中來,因此喪失了收集有關對方所代理的案件的重要信息的機會。很多情況下,這是因為他們正在思考當下次該他們發言時自己該如何回答,或者因為他們認為對方說的是重復的,完全是在浪費時間,或者因為他們很疲倦,或者不想再去聽有關自己委托人缺點的信息。如果律師不認真聆聽,可能就會誤解對方的談話從而失去達成妥協或者和解的機會。
此外,對方的談判者表達的總是不夠清楚也是事實。有時,他們的口頭語言與肢體語言互相矛盾從而使聆聽者不知所云。不管造成錯誤理解的原因是什么,確認所收到的信息就是其發出的信息的一個有效方法就是,在談判的每個階段結束之時,重申或解釋你認為對方所說的內容。你可以說:"好,請讓我確認一下我是否理解了你方的觀點。你說有證據表明我的委托人因為慌張沒有履行職責,如果訴諸法庭因為他的混合過錯,賠償將會減少。因此你建議和解金額應比同類案件中一般的金額要低。我的理解是否正確"
此處的要點是,如果你認為對方是在推卸責任,實際上他是在談論你的委托人的混合過錯時,你將不會處于反駁其主張的有力地位。只有獲取對方談話的內容,你才能用支持己方委托人的證據繼續對此觀點的反駁。
當聽取對方談話時,記錄下來談判的內容會非常有用。當決定記錄時,切記不要沉浸于記錄之中而不能成功地參與對方的討論。有時,有一位助理專門記錄將有所幫助,但是事后要及時確認記錄的內容是否符合你對實際達成的內容以及仍需談判的內容的理解。不同的人對于談話的內容會有不同的理解,這取決于他們對事實的認識;如果你的助理對案件事實不熟悉,或者對相關法律不熟悉,那么他的記錄將不會太有用。
2.發出和接收非言辭信息
非言辭的行為很明顯會影響發出和接收到的信息。語言學權威阿伯克龍比 說過,"我們用語言器官說話,但是我們用我們的整個身體交談。"因此非言辭信號在語言交流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比如,當你在說出某些詞匯時,你說話時的語調、重音和時態,會傳達它們的含義或強調,比如暗示著你是嚴肅地還是輕率地做出論斷。當然,同樣真實的是你的面部表情和手勢也具有修正或強調你表達意思的作用。如果你有機會錄制一盤自己在正式或非正式談判時的錄像帶的話,仔細觀察一下自己的非言辭習慣和信號吧。
不能過分強調在諸如談判之類的情形中,如果不注意非言辭信號,談判就不會富有成效。這要取決于雙方的共識。這些消極的信號包括轉移注視講話者的視線、身體朝向背離講話者、打哈欠、看表、嘆氣和沉默,應該盡量避免這些行為。總之,一旦你警覺到它們的后果,要盡最大可能起碼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產生這種非言辭行為。
保持同他人視線接觸的適當程度尤為重要。理想的是注視對方的眼睛,但不超過正常的社交交流的時間(比如一般不超過四秒或五秒)。不要將目光"鎖定"在他人身上,因為這會被認為是懷有敵意的表現。如果你覺得很難保持視線接觸,可以把目光聚焦在別人的鼻梁上;與對方的距離超過四五英寸,也能達到同樣的效果。千萬不要將目光聚焦到別人下巴以下的任何位置,不管是男人還是女人。如果與你談判的團隊中有數個成員,應該以適當間隔同該團隊中的每個成員都保持視線接觸。
快速的眨眼一般會被觀察者認為眨眼者十分緊張。正常人在心情舒暢的情形下,眨眼的頻率是每分鐘4到10次,如果佩戴隱形眼鏡則為每分鐘8到10次。所以,如果與你談判的人的眨眼頻率大約為每分鐘20次的話,就表明他很緊張;這種緊張也許是因為缺乏經驗或準備不足,但是也有可能這意味著從他的委托人的角度考慮,他已經接近談判的敏感部分。如果是當面談判的話,這是讓你變得機警的信號。另一方面,有意識的控制眨眼也是可能的,如果感覺緊張,最好控制自己的行為以便掩飾緊張的情緒。
假定很多人都能夠并且實際解讀非言辭信號,那么盡量避免擺弄雙手,或擺弄桌上的筆或紙,因為這類行為也通常被觀察者認為是緊張的表現。抓耳、揉眼、撓鼻、抖腳或握緊拳頭也屬這類行為。講話者在說話時用手捂嘴則通常被認為是在撒謊或者起碼是對自己所說的事實不確定。
另一方面,說話時身體略向前傾,手心向上或可見,當別人說話時輕輕點頭或微笑,這些行為都是充滿信心的表現。夸張的驚訝或驚慌,從眼鏡上面看人或注視則被認為是冒犯的表現。
二、言辭技巧
1.詢問的技巧
通常在與委托人(經常是不安或無知的人)會談時會涉及這個話題,因為有技巧的詢問對于獲取必要的相關信息至關重要。參見本系列叢書中珍妮·查普曼所著的《會見與咨詢》一書。
不過,在本書中也值得考慮詢問的技巧。盡管在此背景下,你的問題針對的是老謀深算的談判者,但是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還是可以使用不同的詢問技巧。
傳統上,詢問模式可被分成"開放型詢問"(open)和"封閉型詢問"(closed)兩個主要類型。封閉型的問題要求簡短的回答,通常是"是"或"不是",并假設特定事實與談判者想要澄清的事實有關。比如,"你的委托人是否主張當時的路面很滑""上個月你的委托人探視了他的孩子幾次"一個有技巧的詢問者便會利用對方對封閉型問題的回答來操控對方以確定自己想要的優勢。在上述的例子中,你可以這樣做出反應:"哦,我明白了,那么說沒有人主張路況不好了";或者"好,看來我的委托人最近被準許探視是非常合情合理的",上述的情形都是對方本不打算確認的。
另一方面 ,開放型問題的回答則不太容易預測,并且回答的范圍不受限制。詢問者可能只是試圖建立和諧氛圍或尋獲信息。比如,"此處你的委托人想要什么樣的解決方案"或者"你對你的委托人的情況有何預測"這里你允許對方引入新的事實、可行的替代方案以及有關責任和賠償這些能夠產生你計劃將在談判的以后階段討論的事項。此外,這類問題還能縮短談判進程并帶來對雙方均有利的創新的解決方案。
一般而言,措辭良好、計劃周密的相關問題將有助于積極地推動談判的進程。這將證明你確實認真地聆聽了談話并且愿意達成令雙方滿意的和解方案。
2.回答對方的提問
通常出于職業道德,在談判中回答對方的問題時不能披露某些信息(比如,委托人明確說明其不想披露的信息)。還有出于戰略目的,一些信息在談判的某個階段之前也不宜被披露(比如,在有關住所或聯系順序的討論中,你的委托人不愿在談判的早期披露他準備在離婚后再婚)。當談判過程中發生此類情況,你被問到如果回答將會有損于委托人利益的問題時,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拒絕直接回答,并解釋原因("目前我恐怕沒有被授權去討論那個問題");然后提出自己的問題。
說你將在談判的以后階段回答這個問題("如果可能,我將在以后的談判中處理該點。目前我想如果我們討論……的問題將更為有用" )。
僅回答部分問題,忽略其余部分。
給出非常概括的回答("是的,我手邊確實有證人證言,不過我不知道它們將對我們有多大用處")。
要求明確問題("你能解釋的更詳細一點嗎我不明白你所指的‘未交付的貨物’是什么意思")。
允許對方打斷你的回答,這樣你就不必披露你不愿披露的信息了。
忽略問題,換個話題。
你可以做出更開放、更幽默的回答,這取決于你與對方談判者的關系。比如,對"你的委托人授權你接受的底金是多少"這個問題,你可以這樣回答"噢,來吧,約翰,我知道你不是真的想讓我在談判的這個階段回答這個問題。不過你做得不錯"。
3.在談判中與對手的對話同步
談判中,兩個或更多的人談話時,必須按照一定的次序發言;一般而言,兩個熟練的談判者之間的談話是非常順暢同步的,沒有間隔或長時間沉默。你可以通過非言辭"暗號"來達到上述目的,包括點頭、眨眼、轉移視線以及手勢來允許對方繼續談話或者暗示他的聽眾希望打斷他的談話。所以,在語法的停頓,談話者將會抬頭去看他的聽眾是否還在注意他的談話。如果他們希望他繼續談話,一般都會點頭或眨眼;否則,他們會通過打斷談話,比如"瑪麗,我只能就那點發表意見"來表明意愿。
當你在講話時,如果你研究聽眾的表情,通常會從他們對你的提議的反應方式中得到有用的反饋。你會發現它們暗示著諸如驚奇、不同意或不相信你所說的等情緒。另一方面,如果你是聆聽者,那么表現出你參與了正在進行的談話非常重要。你可以通過與說話者適當的身體接近,以及代表同意的點頭和經常的注視來做到這點。如果你是一名擅長交際的熟練的溝通者,那么你將能迅速和輕易地處理其他談判者表現出來的各種反應模式。比如你可以應付滔滔不絕者,又能主導緊張而寡言的人。
也許你希望為同你談判的人的言辭行為提供非言辭的強化。研究顯示,點頭、微笑、身體前傾、看起來很有興趣和發出激勵的聲音都是強化說話人以同一模式繼續的行為。相反的,如果你將臉轉離對方、沉默或不提供激勵的非言辭信號,將會使說話者感到尷尬和不自在,而且為了使你和他互動,他可能會更加夸夸其談。
3、與委托人的交流
委托人和律師之間的誤解和疑惑的潛在根源有很多,但主要都是交流不夠引起的。大量的研究證據證明,這種誤解不利于談判最終的實際結果。 消息不夠靈通的委托人往往會對他們的和解要求更不現實,而且對其律師希望過高。
顯然,律師應該向委托人做詳細的解釋,使他們知道其案件所涉的法律問題,而且及早告知他們諸如應當保存的記錄的種類以及他們的行為會影響到其訴求等事項。此外,還應當告知他們其案件的一些重要的非法律方面(比如,爭端中的財政、情感、醫療以及雇傭問題)。而且還應當經常以信件、電話或會見的方式告知委托人談判的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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