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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食品衛生安全責任制
學校食品衛生安全責任制1
1、對拒不接受安全教育和管理任務的教職工,停發當月學校考核的績效獎金,直至完成任務。
2、沒有對學生進行安全宣傳、教育、訓練的教職工,給予扣發獎金,在評估考核中扣分處理。
3、結合自己的崗位安全職責,沒有按時上報“安全檢查報告”的,在月獎中扣發獎金50元。在評估考核中作扣分處理。
4、在學校集體活動、集合、做操、課間操安全護導,沒有到崗的教師,按遲到、缺席對待,在這期間發生安全事故者,按有關條文處理。
5、教職工在教學、組織學生活動、勞動、午餐中玩忽職守,失職而造成的安全事故,按下列辦法處理:
①向全體教職工作檢討;②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責任;③上報教育局處理;④涉嫌違法的,追究法律責任;⑤學校聘用人員扣發工資。
6、學生在校期間嚴重違反學校紀律造成的安全事故,一般事故取消所在班當周流動紅旗評比資格;出現嚴重傷亡事故的,所在班級當期不能評為先進班,取消班級教師評選先進資格。
7、教師因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傷亡事故,按下列辦法處理:
①承擔全部經濟責任;②停職檢查,停職期間停發工資;③承擔法律責任;④上報教育局處理。
8、教職工在校園內遇見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不制止,不報告或明知學校設施、房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不報告的,按第5條處理。
9、學校在處理安全事故時,教職工唆使家長到學校無理取鬧,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經查實,追究教職工本人的責任,給予扣發全年獎金的處理。
10、當學校發生群體性傷亡事故或學生受傷,學校安全受到威脅,發生火災時,教師不積極主動參與救護,按玩忽職守、瀆職對待,按第5條處理。拒不接受指揮人員安排的任務的,視為臨陣脫逃,加重處理。
11、學校行政人員按教育局責任追究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學校食品衛生安全責任制2
為加強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規范食堂生產經營行為,保障全校師生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學校食堂與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校長是本校食品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食堂管理員(事務長)是食品衛生安全的直接責任人,對學校的食品衛生安全負直接、全面的責任;學校總務主任食品衛生安全的第二責任人,學校分管后勤的校長是第三責任人。
二、學校校長要監督總務處、食堂管理員制訂從業人員食品衛生教育和培訓計劃,組織各部門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參加各種上崗前及在崗培訓。食品衛生教育和培訓應針對每個食品加工操作崗位分別進行,內容應包括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食品衛生知識、各崗位加工操作規程等。
三、食堂管理員應制訂內部衛生管理制度,實行崗位責任制,制訂衛生檢查計劃,規定檢查時間、檢查項目及考核標準,每次檢查應有記錄并存檔。校長要定期檢查落實情況,并提出整改意見。
四、食堂管理員應確定食堂工作流程各崗位責任制,明確各崗位負責人。
五、庫房管理負責人:胡文輝,同一庫房內貯存不同性質食品和物品的應區分存放區域,不同區域應有明顯標識;庫房內應設置數量足夠的物品存放架,其結構及位置應能使儲藏的食品距離墻壁、地面均在10厘米以上,以利于空氣流通及搬運。
六、原料采購負責人:胡迎春,原料采購嚴格把關,不得向沒有與學校簽訂,《食品原材料定點供應協議書》和《食品原材料供應質量安全承諾書》的供應商采購食品,不得采購《食品安全法》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采購時應索取發票等購貨憑據,并做好采購記錄,便于溯源;向食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等批量采購食品的,還應索取食品衛生許可證、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
七、廚房負責人:彭升陽,烹調前應認真檢查待加工食品,發現有腐爛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進行烹調加工,不得將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輔料)經烹調加工后再次供應;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其加工時食品中心溫度不得低于70攝氏度。嚴禁生熟交叉,生熟容器要標識,剩余食品要冷藏。
八、洗消間負責人:劉利燕,餐具做到一沖二洗三清四消毒五保潔。
九、食品衛生管理員:邱有志,監督管理食堂各個環節的食品衛生,對食品衛生檢驗工作進行管理并記錄,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行為及時制止并提出處理意見,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督促患有有礙食品衛生疾病和病癥的人員調離相關崗位;接受和配合衛生監督機構對本單位的食品衛生進行監督檢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學校食品衛生安全責任制3
為確保我校食品衛生安全,根據中央、省、市關于加強學校食品衛生工作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責任制。
一、食品衛生工作納入學校目標管理之中。學校法人代表是食品衛生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務主任具體負責人,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做到責任明確。
二、學校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發事件應急機構,并制訂相應的應急預案。
三、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定期開展滅“四害”工作,環境隨時保持整潔、衛生。
四、建立食品衛生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告制度。
五、食品安全責任追究:
(一)對玩忽職守、疏于管理,造成學生食物中毒,情節較輕的,對直接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扣除一定的'獎金或工資。
(二)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節特別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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