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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注銷登記申請書

時間:2024-05-21 16:45:07 好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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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注銷登記申請書

  在經濟飛速發展、人們往來越來越密切的今天,我們都會用到申請書,申請書是我們提出請求時使用的一種文書。為了讓您在寫申請書中更加簡單方便,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電動自行車注銷登記申請書,歡迎大家分享。

電動自行車注銷登記申請書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武漢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電動自行車的登記管理,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負責實施。

  第三條 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遵循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電動自行車登記證、行駛證、號牌的式樣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監制。

  第五條 電動自行車登記按查驗車輛、審核材料、錄入信息、收取號牌工本費、核發電動自行車登記證、行駛證和號牌的程序辦理。

  第六條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將電動自行車登記的有關事項(登記條件、依據、程序、期限以及收費標準、登記上牌點、工作時間等)、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清單、《武漢市電動自行車登記申請表/查驗表/退辦單》(以下簡稱《申請表》)及示范文本在政務網上發布,并向市民提供《申請表》網上下載服務。

  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部門應當在辦理登記的場所公示前款所規定的相關登記事項。

  第七條 在受理電動自行車登記申請時,對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規定條件的,當日予以登記并核發登記證、行駛證和號牌;對申請材料不全(無復印件除外)或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辦材料或者不予辦理的理由。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電動自行車的下列事項予以登記:

  (一)車輛所有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號、聯系方式;

  (二)車輛的品牌型號、車架號;

  (三)車輛的顏色;

  (四)車輛的號牌號;

  (五)其他應當登記的事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電動自行車的登記事項錄入電動自行車登記系統數據庫。第九條 電動自行車車輛所有人應當自購買之日起30日內,就近前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立的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點登記,填寫《申請表》,交驗車輛,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車輛所有人有效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二)購車發票或其他車輛合法來歷證明及其復印件;

  (三)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第十條 《武漢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實施前購買的未納入《武漢市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合格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電動自行車(以發票或者其他車輛來歷證明標明的時間為準),車輛所有人應當于20xx年6月20日至20xx年9月30日前申請辦理登記,核發有效期為三年的登記證、行駛證和黃底黑字號牌,逾期未辦理的,不予以登記。

  《暫行辦法》實施前購買的未納入《目錄》但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經檢測合格后,核發長期有效登記證、行駛證和白底黑字號牌。

  《暫行辦法》實施后購買的未納入《目錄》的電動自行車不予登記。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動自行車,不予登記,并在《申請表》退辦欄內注明理由后交還申請人:

  (一)車輛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不真實或無效的;

  (二)車輛來歷證明記載的車輛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三)車輛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車輛不符的;

  (四)車輛未納入《目錄》的;

  (五)申領牌證的車輛所有人年齡不滿16周歲的;

  (六)車輛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七)車輛屬于改裝、拼裝電動自行車;

  (八)法律、法規、規章或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按照物價部門規定的每輛車20元的標準收取號牌工本費。

  第十三條 電動自行車號牌必須安裝在車輛尾部指定位置,并確保號牌無遮擋、無彎折、易識別。第十四條 對有盜搶嫌疑的電動自行車,由登記上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暫扣車輛和相關材料,備案后移交轄區派出所處理。

  第十五條 已登記上牌的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一)更換車架或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因車輛質量問題更換車輛的;

  (三)車輛所有人變更的;

  (四)車輛所有人變更登記住所的;

  (五)變更其他登記事項的。

  第十六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憑證:

  (一)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和復印件;

  (二)車輛登記證、行駛證;

  (三)屬于變更車架或整車的,還應當提交車輛制造廠或經銷商出具的車架或整車的來歷憑證。

  第十七條 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電動自行車變更申請,經查驗車輛、審核材料合格的,在《申請表》及電動自行車登記系統變更流程內簽注變更信息,收回原登記證和行駛證,當日重新核發同類登記證和行駛證。

  第十八條 電動自行車的車架號因磨損、銹蝕或事故等原因至使辨認不清或者損壞的,可以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備案。車輛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和復印件、登記證、行駛證并交驗車輛。查驗車輛、審核材料合格后,當日在系統變更流程內簽注變更備案事項。

  第十九條 已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所有權發生轉移,車輛所有人應當自轉移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轉移登記。

  第二十條 申請轉移登記的,現車輛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車輛,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現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原車主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二)車輛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車輛原登記證、行駛證和號牌。第二十一條 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電動自行車轉移登記,經查驗車輛及審核材料合格后,在《申請表》及電動自行車登記系統轉移流程內簽注轉移信息,收回原登記證、行駛證,當日核發同類登記證、行駛證。

  車輛所有人住所在本市區域內跨區遷移需更換號牌的,可以憑相關證明文件(戶口簿或者現住所地公安派出機構的證明)向現住所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后,收存車輛登記證、行駛證,收回號牌,在電動自行車登記系統內簽注備案事項,三日內核發同類登記證、行駛證和號牌并按規定收取20元工本費,核發牌證期間開具《臨時行駛車號牌》。

  第二十二條 根據《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登記臨時號牌的電動自行車三年有效期滿后,不得為該電動自行車辦理變更、轉移登記。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所有人應當辦理注銷登記:

  (一)車輛滅失的;

  (二)車輛所有人住所遷出本市管轄區域的;

  (三)因質量問題退車或淘汰舊車的;

  (四)臨時號牌有效期滿的。

  (二)(三)項情形的,車輛所有人持以下證明、憑證向原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一)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復印件;

  (二)車輛登記證、行駛證和號牌;

  (三)屬于車輛滅失的,還應當提交和車輛滅失證明;

  (四)屬于因質量的問題退車的,還應當提交車輛制造廠或者經銷商出具的退車或換車證明;

  (五)屬于遷出本市的,還應當收回原登記證、行駛證和號牌,并退還原收存的合格證。

  第二十四條 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電動自行車注銷登記,對車輛所有人提交的證明、牌證審核無誤后,在《申請表》及電動自行車登記系統注銷流程內簽注注銷信息,當日收回原登記證、行駛證和號牌,出具注銷證明。

  臨時號牌有效期滿后的電動自行車,自期滿之日起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向社會公告其登記證、行駛證和號牌作廢。

  第二十五條 電動自行車登記證、行駛證或號牌因滅失、丟失被盜或損毀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換牌證。車輛所有人申請補換牌證,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和復印件。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電動自行車牌證補發、換發申請后,經查驗車輛審核材料合格后,在《申請表》及電動自行車登記系統補牌補證流程內簽注牌證補發信息,免費補領、換領登記證、行駛證。

  補換號牌的,收取號牌工本費后,開具《臨時行駛車號牌》,5個工作日后憑《臨時行駛車號牌》換領正式號牌。

  在未換領正式號牌前電動自行車車主應隨車攜帶《臨時行駛號牌》。

  第二十七條 車輛所有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辦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業務,代辦人申請車輛登記上牌業務應當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是指擁有電動自行車的個人或者單位。

  1.個人是指居住在我市的公民和軍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華僑和外國人;

  2.單位是指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二)身份證明是指:

  1.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身份證明,是該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加蓋單位公章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為單位的內設機構,本身不具備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條件的,可以使用上級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作為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2.居民的身份證明,本市居民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居民,其身份證明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外,還應包括《武漢市居住證》或者本市大中專院校學生證;

  3.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軍隊有關部門核發的《軍官證》、《文職干部證》、《士兵證》、《離休證》和《退休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以及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證明;

  4.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5.臺灣地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個月以上的公安機關核發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6.華僑的身份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

  7.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居(停)留期為六個月以上的有效簽證或者居留許可,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三)住所是指:

  1.單位的住所為其組織機構代碼證上登記的地址;

  2.個人的住所為其身份證明記載的地址。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居民,其住所是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記載的地址。

  (四)電動自行車來歷證明是指:

  電動自行車銷售發票、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公證機關的《公證書》。20xx年6月17日前購買的不能提供發票的,由原銷售者出具銷售發票或者收據。

  (五)車輛所有權轉移證明是指: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還包括買賣雙方當場在辦理現場雙方身份證復印件上簽署的所有權轉移協議書。

  (六)電動自行車滅失證明是指:

  1.因自然災害造成電動自行車滅失的證明是,自然災害發生地的街道、鄉、鎮以上政府部門出具的電動自行車因自然災害造成滅失的證明;

  2.因失火造成電動自行車滅失的證明是,火災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部門出具的電動自行車因失火造成滅失的證明;

  3.因交通事故造成電動自行車滅失的證明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電動自行車因交通事故造成滅失的證明。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xx年6月20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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