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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時間:2024-12-02 09:46:11 條例 我要投稿

[通用]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1

  第一章總則

[通用]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衛生工作,提高學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學校衛生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監測學生健康狀況;對學生進行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改善學樣衛生環境和教學衛生條件;加強對傳染病、學生常見病的預防和治療。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學校,是指普通中小學、農業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高等學校。

  第四條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學校衛生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學校衛生工作要求

  第五條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的學習時間。學生每日學習時間(包括自習)小學不超過六小時,中學不超過八小時,大學不超過十小。學校或者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課時間和作業量,加重學生學習負擔。

  第六條學校教學建筑、環境噪聲、室內微小氣候、采光、照明等環境質量以及黑板、課桌椅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校舍,其選址、設計應當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并取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許可。竣工驗收應當有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七條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學生設置廁所和洗手施。寄宿制學校應當為學生提供相應的洗漱、洗澡等衛生設施。

  學校應當為學生提供充足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

  第八條學校應當建立衛生制度,加強對學生個人衛生、環境衛生以及教室、宿舍衛生的管理。

  第九條學校應當認真貫徹執行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加強飲食衛生管理,辦好學生膳食,加強營養指導。

  第十八條學校體育場地和器材應當符合衛生和安全要求。運動項目和運動強度應當適合學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體質健康狀況,防止發生傷害事故。

  第十一條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的年齡,組織學生參加適當的勞動,并對參加勞動的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衛生防護措施。

  普通中小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勞動,不得讓學生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從事不安全工種的作業,不得讓學生參加夜班勞動。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組織學生參加生產勞動,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保健待遇。學校應當定期對他們進行體格檢查,加強衛生防護。

  。第十二條學校在安排體育課以及勞動等體力活動時,應當注意女學生的生理特點,給予必要的照顧。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把健康教育納入教學計劃。普通中小學必頑開設健康教育課,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應當開設健康教育選修課或者講座。學校應當開展學生健康咨詢活動。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據條件定期對學生

  進行體格檢查,建立學生體質健康卡片,納入學生檔案。

  學校對體格檢查中發現學生有器質性疾病的,應當配合學生家長做好轉診治療。

  學校對殘疾、體弱學生,應當加強醫學照顧和心理衛生工作。第十五條學校應當配備可以處理一般傷病事故的醫療用品。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積極做好近視眼、弱視、沙眼、齲齒、寄生蟲、營養不良、貧血、脊柱彎曲、神經衰弱等學生常見疾病的群體預防和矯治工作。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傳染病防治法律、法規、做好急、慢傳染病的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時做好地方病的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五章學校衛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學校衛生工作納入I學校工作計劃,作為考評學校工作的一項內容。

  第十九條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規模較大的農業中學、職業中學、普通中小學,可以設立衛生管理機構,管理學校的衛生工作。

  第二十條普通高等學校設校醫院或者衛生科。校醫院應當設保健科(室),負責師生的衛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學、農村中心小學和普通中學設衛生室按學生人數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備專職衛生技術人員。

  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衛生技術人員。

  學生人數不足六百人的學校,可以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保健教師,開展學校衛生工作。

  第二十一條經本地區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可以成立區域性的中小學生衛生保健機構。

  區域性的中小學生衛生保健機構的主要任務是:

  (一)調查研究本地區中小學生體質健康狀況;

  (二)開展中小學生常見疾病的預防與矯治;

  (三)開展中小學衛生技術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

  第二十二條學校衛生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考核、評定,按照衛生、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考核標準和辦法,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學校衛生技術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衛生保健津貼。

  第二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培養學校衛生技術人員的工作列入招生計劃,并通過各種教育形式為學校衛生技術人員和保健教師提供進修機會。

  第二十四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學校衛生經費納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經費預算。

  第二十五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療單位和專業防治機構對學生進行健康檢查、傳染病防治和常見病矯治,接受轉診治療。

  第二十六條各級衛生防疫站,對學校衛生工作承擔下列任務;

  (一)實施學校衛生監測,掌握本地區學生生長發育和健康狀況,掌握學生常見病、傳染病、地方病動態;

  (二)制定學生常見病、傳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計劃;

  (三)對本地區學校衛生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四)開展學校衛生服務。

  第二十七條供學生使用的文具、娛樂器具、保健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

  第四章學校衛生工作監督

  第二十八條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學校衛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其職責是:

  (一)對新建、改建、擴建校舍的選址、設計實行衛生監督;

  (二)對學校內影響學生健康的學習、生活、勞動、環境、食品等方面的衛生和傳染病防治工作實行衛生監督;

  (三)對學生使用的文具、娛樂器具、保健用品,實行衛生監督。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在本系統內對前款所列第(一)、(二)項職責行使學校衛生監督職權。第二十九條行使學校衛生監督職權的機構設立學校衛生監督員,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聘任并發給學校衛生監督員證書。

  學校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衛生主管機構交付的學校衛生監督任務。

  第三十條學校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證件,學校衛生監督員在進行衛生監督時,有權查閱與衛生監督有關的資料,搜集與衛生監督有關的情況,被監督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配合。學校衛生監督員對所掌握的資料、情況負有保密責任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2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監測學生裝健康狀況,對學生進行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改善學校的衛生環境和教學衛生條件,提高師生的健康水平,做好服務育人的工作,特制定本條例

  一、領導重視,管理規范、資金保障。

  學校衛生工作領導小組多次召開會議,就學校衛生工作要點和一些突發的重要工作及時布置安排,各部門各負其責,使學校衛生工作有了強大的支持力。

  二、積極開展健康教育活動,強化健康意識

  1、健康教育課納入課表正常運行,做到有計劃、有進度、授課認真,測試規范,并組織開展兩次教研活動。

  2、有計劃性、針對性地開展健康教育宣傳,本學期共開展健康教育講座六次,黑板報宣傳四次,畫廊宣傳牌四塊,橫幅宣傳兩次。每月一次衛生知識報。

  三、健康監督,疾病防治

  1、體檢工作有條不紊,組織學生參加一年一度的學生體檢工作,做到準備充分,秩序井然,順利完成任務,體檢結束后,做好資料的統計匯總。

  2、防近工作持之以恒,本學期三月份的防近周我們進行了專題防近講座和橫幅宣傳,給每位學生發了一份防近倡議書,家校結合共同防治近視。醫務室定期檢查學生眼保健操,讀寫姿勢,并組織全體教師學習教學衛生要求,在課堂教學中關心每個學生的生長發育,身心健康。

  四、加強衛生監督、搞好環境衛生,美化、凈化育人環境。

  1、環境衛生長抓不懈。本學期我們迎接了督導檢查,省級模范學校的預查,結合這些活動,教育學生養成講衛生、講文明的好習慣,組織學生每天檢查評比各班室內外衛生,在“非典”流行的.四、五月份每周至少一次大掃除,清除校園死角,各處室、各班每天都能基本做到潔、凈、美。

  2、飲食衛生毫不懈怠。校長室、總務處多次召開安全、衛生會議,強調食堂工作制度,操作衛生制度,門衛制度等,各部門各負其責,責任到人,落實到位,層層抓、處處查,杜絕一切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隱患。

  3、個人衛生教育不斷。學校利用每周四的衛生晨會課檢查個人衛生,在三、四月份的“創衛、創模”活動中,尤其重視對學生個人衛生的檢查和良好行為習慣的培養,教育每位同學每天做到兩個要“要勤剪指甲、要穿戴整潔”帶齊兩個一“一塊手帕、一只蓋杯”,強化健康意識,樹立名校學生形象。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衛生工作,提高學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學校衛生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監測學生健康狀況;對學生進行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改善學樣衛生環境和教學衛生條件;加強對傳染病、學生常見病的預防和治療。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學校,是指普通中小學、農業中學、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高等學校。

  第四條: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學校衛生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二章:學校衛生工作要求

  第五條: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的學習時間。學生每日學習時間(包括自習)小學不超過六小時,中學不超過八小時,大學不超過十小。

  學校或者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課時間和作業量,加重學生學習負擔。

  第六條:學校教學建筑、環境噪聲、室內微小氣候、采光、照明等環境質量以及黑板、課桌椅的設置應當貼合國家有關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校舍,其選址、設計應當貼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并取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許可。竣工驗收應當有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七條: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學生設置廁所和洗手施。寄宿制學校應當為學生供給相應的洗漱、洗澡等衛生設施。

  學校應當為學生供給充足的貼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

  第八條:學校應當建立衛生制度,加強對學生個人衛生、環境衛生以及教室、宿舍衛生的管理。

  第九條:學校應當認真貫徹執行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加強飲食衛生管理,辦好學生膳食,加強營養指導。

  第十八條:學校體育場地和器材應當貼合衛生和安全要求。運動項目和運動強度應當適合學生的生理承受本事和體質健康狀況,防止發生傷害事故。

  第十一條: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的年齡,組織學生參加適當的勞動,并對參加勞動的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供給必要的安全和衛生防護措施。

  普通中小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勞動,不得讓學生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從事不安全工種的作業,不得讓學生參加夜班勞動。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組織學生參加生產勞動,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供給保健待遇。學校應當定期對他們進行體格檢查,加強衛生防護。

  第十二條:學校在安排體育課以及勞動等體力活動時,應當注意女學生的生理特點,給予必要的照顧。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把健康教育納入教學計劃。普通中小學必頑開設健康教育課,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應當開設健康教育選修課或者講座。學校應當開展學生健康咨詢活動。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據條件定期對學生進行體格檢查,建立學生體質健康卡片,納入學生檔案。

  學校對體格檢查中發現學生有器質性疾病的,應當配合學生家長做好轉診治療。

  學校對殘疾、體弱學生,應當加強醫學照顧和心理衛生工作。

  第十五條:學校應當配備能夠處理一般傷病事故的醫療用品。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做好近視眼、弱視、沙眼、齲齒、寄生蟲、營養不良、貧血、脊柱彎曲、神經衰弱等學生常見疾病的群體預防和矯治工作。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認真貫徹執行傳染病防治法律、法規、做好急、慢傳染病的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時做好地方病的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五章:學校衛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學校衛生工作納入I學校工作計劃,作為考評學校工作的一項資料。

  第十九條: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規模較大的農業中學、職業中學、普通中小學,能夠設立衛生管理機構,管理學校的衛生工作。

  第二十條:普通高等學校設校醫院或者衛生科。校醫院應當設保健科(室),負責師生的衛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學、農村中心小學和普通中學設衛生室按學生人數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備專職衛生技術人員。

  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能夠根據需要,配備專職衛生技術人員。

  學生人數不足六百人的學校,能夠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保健教師,開展學校衛生工作。

  第二十一條:經本地區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能夠成立區域性的中小學生衛生保健機構。

  區域性的中小學生衛生保健機構的主要任務是:

  (一)調查研究本地區中小學生體質健康狀況;

  (二)開展中小學生常見疾病的預防與矯治;

  (三)開展中小學衛生技術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

  第二十二條:學校衛生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考核、評定,按照衛生、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考核標準和辦法,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學校衛生技術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衛生保健津貼。

  第二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培養學校衛生技術人員的工作列入招生計劃,并經過各種教育形式為學校衛生技術人員和保健教師供給進修機會。

  第二十四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學校衛生經費納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經費預算。

  第二十五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療單位和專業防治機構對學生進行健康檢查、傳染病防治和常見病矯治,理解轉診治療。

  第二十六條:各級衛生防疫站,對學校衛生工作承擔下列任務;(一)實施學校衛生監測,掌握本地區學生生長發育和健康狀況,掌握學生常見病、傳染病、地方病動態;

  (二)制定學生常見病、傳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計劃;

  (三)對本地區學校衛生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四)開展學校衛生服務。

  第二十七條:供學生使用的文具、娛樂器具、保健用品,必須貼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

  第四章:學校衛生工作監督

  第二十八條: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學校衛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其職責是:

  (一)對新建、改建、擴建校舍的選址、設計實行衛生監督;

  (二)對學校內影響學生健康的學習、生活、勞動、環境、食品等方面的`衛生和傳染病防治工作實行衛生監督;

  (三)對學生使用的文具、娛樂器具、保健用品,實行衛生監督。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能夠委托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在本系統內對前款所列第(一)、(二)項職責行使學校衛生監督職權。

  第二十九條:行使學校衛生監督職權的機構設立學校衛生監督員,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聘任并發給學校衛生監督員證書。

  學校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衛生主管機構交付的學校衛生監督任務。

  第三十條:學校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證件,學校衛生監督員在進行衛生監督時,有權查閱與衛生監督有關的資料,搜集與衛生監督有關的情景,被監督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配合。學校衛生監督員對所掌握的資料、情景負有保密職責。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對在學校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各級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新建、改建、擴建校舍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職責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和第十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職責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善。情節嚴重的,能夠同時提議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致使學生健康受到損害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職責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職責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能夠會同工商行政部門沒收其不貼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的物品,并處以非法所得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拒絕或者妨礙學校衛生監督員依照本條例實施衛生監督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職責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能夠提議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對沒收、罰款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司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來源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也能夠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復議決定不服的,能夠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罰款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作來源罰決癥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學校衛生監督辦法、學校衛生標準由衛生部會同國家教育委員會制定。

  第三十九條:貧困縣不能全部適用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七條規定的,能夠由所在省、自治區的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變通的規定。變通的規定,應當報送國家教育委員會,衛生部備案。

  第四十條:本條例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衛生部負責解釋,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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