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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時間:2023-11-06 13:29:37 條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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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1

  1.每月評選一次優秀員工,符全以下條件員工均可參加: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1)文明禮貌:言談親切、舉止大方、精神飽滿、著裝規范整潔。

  (2)愛崗敬業:熱愛本職工作、任勞任怨、責任心強、服務熱情周到、工作到位、完成任務好、不計時間報酬,兢兢業業工作,有協作精神。為了集體的`利益,甚至犧牲個人利益。愛護公司財產,節約意識較強。

  (3)遵章守紀: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全月無請假,遲到,早退,曠工等),工作無失職、失誤記錄。

  (4)團結友愛:尊敬領導、友愛同事(當面背后不講不利于團結友好的言語)。

  (5)有良好的團隊組織,在團隊中員工能互相學習、支持工作,經常開展寓教于樂的團隊活動,員工精神面貌良好。

  (員工投訴)

  員工在工作中無論與同事、領導發生糾紛,對公司各級管理人員有不滿之處或對工作安排不滿,均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總經理投訴,但必須遵守下列條款:

  1.不得提供偽證;

  2.不得公開或私底下散布不滿情緒。

  3.不得在事情得到調查解決之前,拒絕執行工作。

  4.不得固執已見,強詞奪理,不服從仲裁。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2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的適用范圍,與《條例》的實施范圍相同。

  第三條 對企業職工給予獎懲,必須全面貫徹《條例》第三條的精神,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第四條 對職工給予記功、記大功、發給資金,應經職工所在班、組評議,所在車間(處、隊、科、室)介紹其先進事跡并整理成單行材料,由工會提出建議,企業或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決定。

  第五條 對職工給予晉級獎勵,一般只晉一級,并應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批準權限和審批程序辦理;也可由廠長(經理)按照《國營工廠廠長工作暫行條例》規定的職權作出決定。但每年受晉級獎勵的職工,不得超過本企業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一。

  第六條 對職工給予通令嘉獎,由企業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后,報企業主管部門決定;事跡突出,需要由人民政府通令嘉獎的,由企業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事跡特別突出的,也可由各級人民政府或企業主管部門直接決定。

  第七條 對職工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榮譽稱號,一般一年進行一次。可同企業開展的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的年終總評結合進行,由工會組織群眾評選,所在車間(處、隊、科、室)根據群眾評選情況整理先進事跡材料,提請企業決定授予;表現突出,需要授予全系統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由企業報上級主管部門決定。

  第八條 對職工獎勵,應在適當會議上宣布,或在一定范圍內公布,并由企業記入本人檔案。

  第九條 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一般由企業決定,大型企業和駐地分散的中型企業,也可以實行分級管理,但對職工給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處分,以及對企業職能部門的職工的所有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由企業決定,實行分級管理的企業,對分級管理的辦法和權限,應作出明確規定,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公布施行。

  第十條 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一般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職工所在車間(處、隊、科、室)負責調查,寫出錯誤事實查證材料;

  (二)由職工所在基層單位的群眾討論提出處理意見(討論時應通知本人參加會議,并允許他申辯);

  (三)由企業行政領導征求工會意見后,作出處分決定;

  (四)對職工的處分決定,應以書面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有關材料裝入本人檔案。

  第十一條 給予職工開除處分,在按照《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時,如果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閉會,可由職工代表大會常設主席團會議或職工代表組長聯席會議代行,并提請下次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追認。

  第十二條 受留用察看處分的職工,留用察看期間表現好,被恢復為正式職工的,在重新評定工資級別時,一般不得高于受留用察看處分前的工資水平。

  第十三條 受降級處分的職工,從批準處分之日起,滿一年以后,在評獎、提級等方面,應當與其他職工同樣對待。

  第十四條 被開除或者除名的職工,遷入地應按《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準予落戶:有關基層政權機關應負責辦理落戶等手續。

  第十五條 對企業中由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其批準權限和審批程序在國家沒有新的規定之前,可按照一九五七年《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及我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省所轄范圍內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都必須認真執行《條例》的各項規定。并可根據《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公布實施。

  第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3

  為促進和保持公司員工工作積極性和自覺性,貫徹企業精神和經營宗旨,保證公司目標實現特制定本。

  獎懲原則:獎優罰劣,獎勤罰懶,鼓勵上進,鞭策落后。

  一、獎勵:

  獎勵是成績的體現、進取的動力、激勵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獎的原則,鼓勵員工勤勞敬業,團隊獎:每年年終對各部門的、服務、紀律、任務完成、業務水平、部門內及與其他部門間的協作溝通等指標進行考核,全面達標的團隊,獲得最佳團隊獎。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獎金

  1.優秀管理者獎:根據公司對各級管理人員的`審核標準,參考績效考核成果,年終評出優秀管理者,予以獎勵。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獎金。

  2.優秀員工獎:根據各員工工作業績積累,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獎金。

  3.舉報獎:公司任何一個員工,都有權利有義務對公司內部嚴重失職、貪污盜竊、營私舞弊、泄漏公司機密、違法亂紀等行為向公司總經理舉報,凡屬核查無誤、情況屬實的有效舉報,頒發舉報獎。

  獎勵方式:為保障舉報人的權益,此獎不公開授予,由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人員特別頒發給獲獎者一定數量的獎金。

  4.特殊貢獻獎:為保衛公司財產、人身、忠于職守者;開發新項目有詳細實施方案,且實施后獲得顯著效益者;為公司解決排除社會上較大難題,避免和制止不良社會影響者由總經理授予特殊貢獻獎。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一定數量的獎金。

  二、懲罰:

  懲罰是對出錯員工的教育,公司奉行有錯必究的原則,實行懲罰積分與罰款并行的方式,即:每扣1分同時罰款的,(1分為10元)

  1、對下列違紀行為一次扣1-4分及相應罰款:

  上班時間儀容儀表不整,裝扮影響公司形象者

  隨地吐痰、亂扔煙頭、紙屑或其他雜物者

  在公司或面前大聲喧嘩或指手畫腳者

  長時間接打私人電話者

  上班時間未經允許從事娛樂活動者

  庫房商品、個人物品、辦公桌面文件、辦公用品碼放凌亂者

  上班時間穿拖鞋者

  高空作業不帶安全帶或安全帶沒有帶好者

  空調安裝好后沒有搞好衛生及補好墻洞者

  2、對違反下列行為之一者一次扣5-9分及相應罰款

  工作時間干私事,睡覺者

  對非本職工作但有利益于公司的工作不予協助者

  不服從主管領導的合理指令或工作分派者

  對客戶、同事污言穢語、不講禮貌者

  無事生非、挑撥離間、損害團隊及同事團結者

  因服務態度問題導致客戶投訴者

  3、對下列行為一次扣10-19分即相應罰款

  對各級反饋的情況,經查屬實拒不簽字承認者

  在單位進行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公司組織的娛樂性質的集體活動除外)

  上班時間酗酒者。

  私自接受、索取回扣或禮物者。

  工作態度惡劣、侮辱他人者

  因過失泄漏公司機密者

  違反規定私自動用公司辦公設備及車輛者

  知情不舉,隱瞞他人嚴重違紀行為者

  4、對下列行為一次扣罰20分,并予以除名處理,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在工作場所打架斗毆,造成嚴重傷亡者

  對客戶投訴未能及時妥善解決,致使矛盾激化或其它嚴重后果者

  蓄意破壞公司財物者

  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拘留、勞教、判刑者

  故意泄漏公司機密者

  因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者

  有盜竊、貪污行為或利用職務之便營私舞弊者

  散布對公司不利言論,或從事損害公司形象、利益之行為者?

  5、受懲罰的員工可根據其表現,經研究給以留職察看處分者

  6、員工有下列情況,應賠償公司損失

  員工損壞公司物品,視情節輕重賠償損失,故意損壞的應加倍賠償,非故意損壞的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賠償。

  員工丟失公司財物按照一定比例給予賠償。

  其它造成公司損失者,視情節予以賠償

  7、懲罰的實施

  員工可以直接向總經理或部報告違紀行為;

  部門經理對上述過失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違紀情況做出處理決定,經行政部核查后予以處罰;

  總經理及行政部發現違紀行為可以直接進行處罰,同時對受處罰員工的直接主管和部門經理按管理不力論處,處以與受罰員工相同罰分,凡主管和部門經理對違紀員工包庇、開脫的,處以受罰員工兩倍的罰分;

  8、違紀罰款的繳納:

  對于員工違紀的處罰,部門經理應督促員工按照處罰額及規定的時限上繳部;

  罰款必須在罰單下達后5日內繳納,逾期未交將加倍處罰;

  對拒不繳納罰款的人員將予以除名處理;

  9、員工申訴

  認為公司處罰不當或有過失之員工,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準備相應的申訴材料向總經理提起申訴,在總經理接受申訴期間,員工可以暫緩履行處罰。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4

  (一)事業單位能不能參照執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答:《條例》只適用于企業單位。但為避免在一個單位內部引起矛盾,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可執行《條例》;機關、事業單位及其附設的企業性機構不能參照執行《條例》。

  (二)對公司、聯合企業的獎懲職權,應由其本身行使,還是由其下屬廠、店行使?

  答:由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的企業主管部門自行確定。

  (三)企業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的獎懲,執行哪個文件的規定?

  答:企業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干部,應和工人一樣執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但獎或懲的批準權限和審批程序應按干部管理權限辦理。

  (四)《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晉級問題,如何掌握?

  答:應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的《國營工廠廠長工作暫行條例》和國家經濟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聯合頒發的《當前國營工業企業全面整頓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非工業部門的所屬企業以及城鎮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也可以參照上述文件執行。晉級情況,企業單位應報送企業主管局、當地勞動局、人民銀行備案。

  (五)《條例》第六條所列的各項獎勵,是否按照條文排列的次序區別榮譽高低?

  答:除記功和記大功、先進生產(工作)者和勞動模范在榮譽上有程度不同的區別外,其他各項獎勵之間沒有程度上的區別。

  (六)獎勵是否一定要在年終評定,及時評定是否可以?

  答:由企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但要以取得獎勵的最好效果為原則。

  (七)《條例》第七條規定“發放獎金一般一年進行一次”,個別貢獻特別突出的能不能作特殊處理?

  答:可以。但企業主管理局要嚴格控制,不要因此突破勞動竟賽獎的獎金總額。

  (八)《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職工的錯誤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其中由司法機關依法判刑的,是否要同時開除公職?

  答:企業職工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可予開除。依照刑法處以管制以及宣告緩刑者,一般可不予開除。

  (九)職工受留用察看處分期間算不算工齡?

  答:可以計算為工齡。

  (十)職工在留用察看期間患病請假時,其生活要不要減發?

  答:可不減發。如果生活費高于按照本人原工資計算的病假待遇時,應按照上述病假待遇發給。

  (十一)職工在留用察看期間,其他福利、保險待遇如何處理?

  答:一般應允許按原規定享受。在計算勞動保險待遇時,可以以本人原標準工資為計算基數。

  (十二)在留用察看期間表現好的,恢復為正式職工后,重新評定的工資,能否高于受處分前的原工資?

  答:不應高于受處分前的原工資。

  (十三)在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不能及時計論職工的開除處分,怎么辦?

  答:在這種情況下,應按《國營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處理,即:“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常任主席團召集職工代表團(組)長和有關職工代表參加會議,進行處理。”

  (十四)《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撤職”處分,對工人是否適用?

  答:撤職處分是針對有職可撤者而言,無職可撤的人員可以給予其他處分,而不合撤職處分。

  (十五)罰款和賠償的性質是否相同?

  答:賠償和罰款不同。罰款屬于處分性質;賠償是職工應負的一種經濟責任。

  (十六)罰款和賠償,可不可以同時執行?

  答:必要進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工資的總額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審批職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三個月。由于有些案情復雜,在上述時間內不能審批完,如何辦?

  答:如因案情復雜,不能在《條例》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審批處分的`,可以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適當延長審批處分的時間。

  (十八)計算連續曠工時,曠工期間的節假日是否計算為曠工時間?

  答:可以把假日的天數扣除后計算曠工時間。

  (十九)《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受處分職工可以在公布處分以后十日內提出申訴,其中時效期限是從企業公布處分之日算起,還是從受處分者接到處分決定之日算起?

  答:在一般情況下,應從企業公布處分之日算起;如果受處分者當時不在,則從他接到處分通知之日算起。

  (二十)《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職工被開除或除名以后,一般在企業所在地落戶。但象石油普查勘探、地質勘探、鐵路沿線小站等單位,流動分散,怎么處理?

  答:這類單位被開除或除名的人員中,如家在農村或小城鎮的,應回家庭所在地落戶。

  (二十一)《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評獎、提級,是指經常性的獎勵(如生產獎)和國家安排的升級(調整工資),還是指《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獎勵和晉級?

  答:這兩方面都包括在內。

  (二十二)受降級處分的職工,表現好的,能不能執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答:可以按《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受處分滿一年以后,在評獎、提級方面按規定條件,與其他職工同等對待。

  (二十三)實行計件工資制的職工受處分以后,能不能領取超額的工資。

  答:如果是按職工完成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工資(完不成定額相應扣發基本工資)的,在受處分期間,可以照發其計件工資。受留用察看處分的,因為發生活費,所以不存在計件超額工資問題。

  (二十四)有關《條例》的其他具體問題,如何處理?

  答:所有有關《條例》的具體問題,按照《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精神,在不違反《條例》的情況下,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都可以在實施辦法中做出規定并予以實施。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5

  一、獎勵

  對有下列突出表現的員工,按不同事跡予以獎勵。獎勵分為表揚、嘉獎、立功、授予個人或集體榮譽稱號、晉級和給與物質獎勵。

  1.對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有貢獻者;

  2.在服務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者;

  3.嚴格開支,愛護公物,節約費用顯著成績者;

  4.服務態度好,為公司獲得榮譽者;

  5.發現事故苗頭,及時準確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發生者;

  6.為保護國家與公司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見義勇為者;

  7年終獎為全年總工資5%(當月有處罰及客戶投訴的`才能享受)

  二、考勤制度

  1.上班與例會遲到或早退1分鐘至5分鐘,按5元扣除。

  2.上班與例會遲到或早退5分鐘至10分鐘,按10元扣除。

  3.上班與例會遲到或早退10分鐘以上按20元扣除。

  4.上班與例會無故曠工按兩天底薪扣除。

  5.如在一年之內滿勤,公司將給予50元獎勵

  三、凡犯有下列過失之一者,作辭退或開除處分,同時做罰款處理,觸犯法律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1)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

  (2)工作嚴重失職,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后果;

  (3)惡意破壞公物或會員物品;

  (4)道德敗壞,搞男女關系等;

  (5)經常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

  (6)服務態度惡劣,與客戶爭吵;

  (7)無理取鬧,嚴重影響公司和社會秩序;

  (8)觸犯國家法律,受到刑事處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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