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法院實習報告4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報告與我們愈發關系密切,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內容的完整。寫起報告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法院實習報告4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法院實習報告 篇1
姓 名: xxxx
院 系: xxxx專 業: xxxx 班 級: xxxxx 實習單位:xxxxxxxxxxxxxxxxxxx
實習天數:x 天
實踐時間: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匯報人:xxx
關于在xxx人民法院從事書記員的實習
報告
一 、實習目的
本次實習主要有三個目的:
(1)深入司法實踐的第一線,了解司法審判的全過程,在熟悉審判程序的同時,發現其間存在的各種問題與缺陷,從而加深對中國現實司法的理性和現實性思考。
(2)理論聯系實際,將自己在校所學的專業理論知識運用到實踐中去,并在實踐的基礎上加深對理論知識的深度與高度認識,盡力用一個法律人的身份和思維去思考問題,并學會解決問題之道。
(3)利用本次機會,找到從法律學習者到法律工作者身份轉變的現實途徑,了解理論與實際的背離,現實與模擬的差距,從而在背離與差距中找到平衡點,給自己的專業修養和現實能力給一個準確的定位。
二、實習單位及崗位介紹
本次實習的單位是xx新城區人民法院,其成立于20世紀中葉,已經歷了半個世紀的發展和自我完善。新城區法院有大批優秀而努力的工作人員,在司法實踐的第一線做人民利益的守護神,盡最大的努力維護著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新城區法院具有規范而體系化的組織機構,內設機構有政治處、紀檢監察室、辦公室、研究室、審判監督庭、案件質量評查室、立案庭、司法技術鑒定管理辦公室、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第一庭、第二庭、第三庭、第四庭、第五庭、第六庭、行政審判庭、交通法庭、速裁庭、執行局和法警大隊,各機構在行使權利和履行職責方面相互獨立,而實則又相互聯系不可分離,共同為新城區法院的發展而努力,為人民的利益而奮斗。
本次實習我的具體工作崗位與工作職責是,在民二庭從事書記員的工作。民二庭作為法院的一個內設機構,其主要負責的案件有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婚姻家庭與繼承糾紛、勞動爭議糾紛、民事侵權糾紛等,其主要運用的法律有《合同法》《物權法》《民事訴訟法》《民通》《債權法》《勞動法》《婚姻法》《侵權責任法》《擔保法》等。民二庭辦案以調解、判決結案,實行調判相結合的運行方法,在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基礎上慎重地行使法院的審判權。而書記員的工作是瑣碎而又需要認真細心的,其主要工作范圍有整理并裝訂卷宗,掃描案卷、傳卷,作庭審、調解、談話筆錄,送達法律文書,庭上速錄等。實習時間,學習到了很多工作,在以后的時間里會進一步抓住機會去嘗試和體驗。
三、實習內容及過程
本次實習,我主要的工作內容包括四個方面,具體過程如下:
1、整理卷宗,掃描案卷,卷宗歸檔。
整理卷宗,掃描案卷是我在本此實習過程做的工作,整理卷宗包括排序、編頁碼、填寫證據目錄及卷宗目錄、裝訂案卷等。每天看著一沓沓的案卷在手中無數次的翻閱,心中還是會有一點成就感的。整理卷宗先是排序,按照立案信息表、起訴狀、當事人聯系表、繳款收據、訴訟材料收據、當事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
人手續、受理案件通知書及送達回證、答辯狀、原被告證據、開庭傳票及送達回證、調解筆錄、開庭筆錄、判決書或調解書、宣判筆錄、送達回證等順序將所有的資料整理成冊。對于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還有副卷,而副卷的內容則包括合議筆錄、判決書或調解書稿、審理報告等。這種整理工作對于我這個實習生而言并非易事,因為不是所有卷宗里資料都想以上所說的那樣詳細而又簡單,很多時候會出現很多新的東西弄得我不知所措,所以我總在一遍又一遍的向庭里的正式書記員們詢問,還好她們都很耐心而又細致的為我講解。當然有些時候,我覺得有問題的地方向她們詢問的時候她們也會不知所措,畢竟從事工作的時間不是很長,所以只有不斷學習。
掃面案卷,是針對上訴的案卷,在上一步排好順序的前提下,附上移送函,移送函需要案卷首頁和最后一頁都附上,另外還要有上訴狀、通知對方的送達回證。掃卷將排好順序的卷宗,一頁一頁掃面成電子版。一般的順序是先掃描正卷,再掃副卷。將掃好的卷宗,移送到立案庭,由立案庭走機要送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移送的卷宗,需要登記在上訴卷登記本上,只要移送到其他部門或庭室,就需要相關庭室接收人員簽字確認。
因為我們是民事庭,只有上訴的卷宗需要掃描電子版,其他的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或者調解,只要在訂好卷宗的基礎上進行加蓋歸檔章,然后登記在冊,歸檔之前要進行卷宗檢查,看合議筆錄是否全部簽字,開庭筆錄是否全部簽字,再進行歸檔就行了,歸檔日期是每周的周四。
2、制作詢問筆、調解筆錄、調解協議。
這個工作要跟著法官進行,詢問筆錄,幾乎所有的案件都需要制作,在筆錄紙上按照起訴狀或者開庭筆錄的內容,填寫當事人信息,個人按照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住址的順序填寫。企業需要寫好企業全稱,住所地,另起一行寫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后面填寫委托代理人信息,是律師的話,直接寫律師名字,后面寫律所的名字。如果委托代理人是公民,和當事人公民的填寫順序一樣。然后記錄法官或者審判員問的問題,當事人回答的內容。一般需要精簡概括當事人的回答。在當事人、書記員、法官后在詢問筆錄上簽字即可。
調解筆錄當事人的信息和上面一樣,不同的是法官先讓當事人雙方說出調解方案,之后法官再根據當事人的意愿,說出折中的調解方案,看當事人是否同意法官的調解方案,無論同意與否,只要進行了調解工作,都需要制作調解筆錄。
調解協議是在上一步,當事人同意法官的調解方案的基礎上簽訂的,只要將調解達成的內容分條寫在調解協議上,當事人簽字或捺印就可以了,后續需要法院制作調解書。
3、開庭的速錄。
開庭的速錄需要有速度和準確性,了解庭審現場的順序。首先書記員需要提前到場核實當事人信息,宣布法庭秩序,要求法官或者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入場。在開庭筆錄上錄入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情況,根據起訴狀寫好訴訟請求。根據法官或者審判員的主導,記錄當庭的問題和情況。第一步是宣讀起訴狀明確訴訟請求。第二步是舉證質證,記錄雙方當事人的證據,擬證明的問題,記錄對方當事人質證的意見。第三步是法庭調查,記錄法官的問題,當事人的回答要點。第四步是法庭辯論,記錄辯論的意見,法官對爭議焦點的總結。最后是法庭陳述,陳述后記錄是否有補充,沒有的話法官會宣布休庭,當事人閱筆錄無誤后簽字。
4、法律文書的制作、宣判、通知當事人簽收調解書。
法律文書的制作,最簡單的是制作調解書,寫好案件的號碼,記錄當事人的基本信息,贅述案件的來源和經過,最后根據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將其變成調解書的內容。調解書有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的調解書,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捺印后就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是予以確認。普通程序的是雙方當事人簽收后,調解書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類簡單文書就是裁定書,其中有轉普裁定,保全、查封。扣押裁定,解封裁定,撤訴裁定等。其寫法和調解書一樣,就是把調解協議的`內容變成裁定的內容即可。
判決書的部分是由我來寫,寫好當事人基本情況,案件來源,原告訴稱的內容根據起訴狀來寫,用法言法語來表述,要精簡干練,寫好原告訴求。被告辯稱根據答辯狀或者開庭筆錄來寫。證據也是根據開庭筆錄來寫,寫明證據的證明問題,法院對證據是否采信,其中要看證據的三性,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最難寫的是經審理查明,需要既要簡單,又要層次分明,這個部分需要反復琢磨才能寫好。本院認為的內容,就是法官寫了,當然,對于前面書記員寫的文書前半部分,法官需要把關的。
出文書時,先出文書稿,在分管院長或者庭長簽發后,才可以出正式的文書,文書發給當事人的是正反面打印的文書,單面打印的文書,留作附卷。文書出來后,加蓋騎縫校對章、核對無誤章、加蓋法院院印。
下一步就是通知當事人領取文書,判決書需要簽訂宣判筆錄、送達回證,告知其上訴權利和期限。調解書和裁定書,只需簽訂送達回證即可。
5、其他程序性工作
其他程序性工作就是幫助當事人或者律師去復印卷宗,因特殊事情給法官安排另行開庭時間和地點,通知當事人和律師領取開庭傳票。填寫當事人的鑒定申請,移交鑒定室。接聽并解答辦公室當事人和律師詢問的電話。
四、實習總結及體會
目前我還在新城區法院繼續擔任書記員,工作期間是快樂和愉快的,也難免遇到各種問題,首先,遇到各種問題就要虛心求教,不斷去問和學習。其次是理論和實踐不是一個概念,實踐的東西更直觀、具體和具有可行性。期間,體會到法院有以下不足之處:1. 庭審有些走過場。在旁聽中發現有些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爭議不大,符合簡易程序的規定但是法庭卻沒有適用簡易程序,仍然走的是普通程序。如此看來這對于司法資源是一種嚴重的浪費而且對于當事人也是不利的,因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不同的,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可以更快地解決爭議,減少一些損失。2.久調不決問題嚴重。為了構建和諧社會,如今法院大力倡導調解優先,于是出現了久調不決的現象,更有的法院還給法官下達調解率,作為目標責任制考核業績。所以法官對案件,不愿意判決,愿意當事人撤訴或調解結案,對當事人不愿調解的案件,久拖不決。3.現有的法官素質仍有欠缺。如今在庭審一線工作的不乏一些退伍軍人,他們本身法律素養不高,并非科本出身,對于法律的理解仍舊存在偏差,更多的是憑借經驗。那么想更好地駕馭法庭也有一定的困難,當然這對于經濟發展后的審判工作提出了挑戰。我們不可否認他們的功績但是對于他們法律水平的提高仍是值得高度重視的問題。
4.執行問題仍然很難。在實習期間目睹了許多案子有了判決卻仍得不到應有的賠償。我也咨詢了許多法官,與他們交流中我發現這是一個一直存在的問題---執行難。究其原因,并非一方面,有法律自身存在的問題,有法官的職業素質當然也有當事人自己法律素養的欠缺。判決書是法官基于事實和法律做出的判斷,想要真正讓當事人獲得實惠就要依靠執行工作,可是執行工作卻仍是令人堪憂。
對于以上問題我想提出自己的一些拙見:1.法庭應當嚴格的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要求來審理案件,以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對于法庭沒有按照相關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以要求法院予以使用。只有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并重才能保證判決的權威性與正確性,才能做到以理服人。2.法院應當貫徹“能調則調,當判則判”的方針,不能久調不決,取消法院把調解率作為評優指標的一個方面。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平等的基礎上自愿進行協商,充分表達其真實意思,法院主要是起主持和召集當事人進行協商的作用。這樣才能保證當事人權利的同時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3. 法官隊伍的建設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對于法官隊伍的建設可以積極采取多種手段,加強法官的學歷教育,提升法官學歷層次,組織法官參加各種培訓,進行崗位練兵,提高職業技能。4. 解決執行難的問題,應該建立高素質的執行隊伍。如今對于執行人員提出來更高水平的要求,不僅要能吃苦耐勞,更要有智有勇。執行員的選任應當通過法定的任命程序,同時對執行人員要及時地、不斷地進行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只有建立一支素質過硬的隊伍,執行難才有希望得以解決。
成績與收獲是:在法院的實習使我懂得了許多,作為一個將要從事法律行業的人,首先要具備最基本的素質---認真。不論是整理卷宗還是寫判決書,都是馬虎不得的,否則不僅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對于司法資源也是一種浪費。在這期間,在庭長和書記員的指導下我能夠獨立的進行一些工作,如:整理卷宗,記錄庭審筆錄,擬寫判決書等。小活也是能鍛煉人的,在整理的過程中也逐漸培養了我的耐心與毅力。同時我也深刻體會到只有具備了扎實的法律功底才能將案件分析清楚,從而給當事人一個滿意的答復而非單純的靠經驗。在實習期間,我覺得我的專業知識得到了提升,能力得到了增強,也得到了大家的認可,讓我非常有自豪感,也讓我體會到了一個庭就是一個家庭,大家互相幫助共同將案件做好。實習生活對我有很大的影響,改變了我很多想法和思維,我想我會受益一生的。
法院實習報告 篇2
一個月的實習生活,使我對本院受理的案件情況有了大致的了解,鹿邑縣人民法院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類:
1、離婚糾紛。一般情況下第一次離婚的如果不是婚姻法規定的那幾種,如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不改,有遺棄、虐待家庭成員,夫妻分居滿兩年等強制規定的,一審都是經調解無效后判決駁回原告的離婚請求,但如果半年后原告再以相同理由提起要求離婚的,法院審理時如果調解無效一般都會判決支持離婚。所以現在要離婚是一件很簡單的事情,一次不成,再來一次準行。經過平時和法官們的探討以及一些自己聽過的案子,看過的案卷,我發現現在離婚案件有一些新的特點:①結婚時間比較短,離婚率卻比較高。②30歲以下的離婚的占多數。③女性提起訴訟的比例高于男性。整理案卷中有10份離婚案件,其中有9份是女方提起的,這反映出當今婦女維權意識增強,地位提高。④一方不出庭,訴訟文書采取公告送達的增多。⑤因家庭矛盾引起離婚較多。多集中于外出打工者,且都是在春節后不久提起離婚。
2、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案件的共性:一是受害人及其親屬依法維權意識增強,案件增長幅度大。二是原告索賠數額高,獲賠數額相對較低。三是車輛及人員的流動性大。法院受理案件后,送達訴狀副本、舉證通知、開庭傳票比較難,直接影響了案件的審理進度,增大了案件的審理難度,審理周期相對較長。四是判決裁定確定的民事賠償執行不到位現象突出。法院受理的該類案件,大多是肇事者無能力賠償或雙方就賠償額度未達成一致意見,交警部門調解不成的情況,這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和司法權威。
3、勞動合同糾紛。在法院聽了一起關于勞動合同的案件,發現在辯論過程中,用人單位的代理人總在強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是勞務關系或雇傭關系,而勞動者的代理人則強調是勞動關系,是一種沒有簽定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所以我專程上網查了一下他們的區別:
(一)從合同的主體上看:勞動關系的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即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體經濟組織,另一方是勞動者個人;勞務關系的雙方可能都是個人,或者都是單位,也可能一方是單位,一方是個人。
(二)從用工雙方的關系上看: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隸屬關系,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勞務關系的雙方則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勞動者只是按約提供勞務,用工者也只是按約定支付報酬,雙方不存在隸屬關系,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
(三)從支付報酬的形式上看:勞動關系支付報酬的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工資,有規律性;勞務關系多為一次性的或按階段按批次支付,沒有一定的規律。
(四)從法律的適用上來看:勞動關系中產生的糾紛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應由勞動法來調整;勞務關系中產生的糾紛是平等主體的雙方在履行合同中所產生的糾紛,應由民法來調整解決。
在法院實習的生活中,有緊張、有激動、有忙碌、有嚴肅!我不僅學到了知識,同時也增長了不少見識。不過也發現法治建設中存在一些缺陷與不足:
第一,當今中國社會,司法人員普遍都具備了較高的業務素質,但是往往因為上級的一個指示而使陷入兩難的境地。期待在不久的將來,在號稱“世界大國”的中國,司法權與行政權能夠真正地分開,司法狀況步入一個新的臺階。
第二,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氣氛隨便。法警手機響個不停,肆無忌憚地接聽電話,某些不相關人員隨意進出,完全置法庭紀律于不顧,棄法律尊嚴于無物。
第三,在法制建設的過程中,普法教育是極其重要的,一些人因為不懂法而觸犯法律,還有一些人因為缺乏最起碼的法律常識而問出一些讓人啼笑皆非的問題,令我們愕然不已。法庭不僅僅是一個判刑責罰之所,更應該是教育修正人的思想、行為,指導人向善行正之地。
時間如梭,光陰似箭!一轉眼,實習就結束了。在這段時間里,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在我們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這一個月的實習經歷將是我一生中難忘的回憶,也是一筆寶貴的財富。
法院實習報告 篇3
20xx年的這個暑假我是在忙碌與充實中度過的,在學院的推薦下我有幸來到了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實習,這次實習是我人生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經歷,使我受益匪淺。
首先,我要向為我此次實習提供機會的張帆老師和在法院里幫助指導我的王庭長、姚穎超法官、張俊法官、賈廣平法官、王方琴法官、譚鴿華法官、周再佳法官及書記員范鵬飛和鄧玉婷等人致謝,感謝你們為我的順利實習做出的努力和給予的幫助。
實習期間,我利用此次難得的機會,努力工作,嚴格要求自己,虛心向各位法官和書記員請教。 “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暫的實習過程中,我深深的感覺到自己所學知識的膚淺和在實際運用中的專業知識的匱乏。通過實習,我在我的專業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并檢驗了自己兩年來的法學本科學習的專業知識水平。
實習期間,在姚法官、賈法官和王法官的指導下,我了解了一般刑事案件從立案到結案的全過程,在一些上訴或復合的案件中姚法官還讓我擔任了具體的案卷文書書寫工作,并且讓我參與部分刑事案件的合議,鼓勵我提出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相關法律知識,對上訴案件和死刑復合案件的程序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同時注意在此過程中將自己所學的理論知識與實習實踐有機結合起來。在書記員范鵬飛的指導下,我基本上掌握了卷宗的整理、清卷、訂卷、貼封條等工作的具體操作細節;在裝訂卷宗過程中我還學會了一些司法文書如起訴書、判決書、上訴狀、委托宣判函、退卷函、宣判筆錄、送達回證、審理報告、閱卷筆錄、刑事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的書寫。進一步鞏固了一些具體的司法程序知識,如刑事上訴案件和死刑復合案件的基本程序。在此期間,最讓我難忘的還是自己有機會以書記員的身份跟隨張俊法官一起到了遵義市看守所和鳳岡縣看守所提審犯罪嫌疑人,此次經歷至今歷歷在目。
本次實習開闊了我的視野,在實踐中我的專業知識得到了鞏固,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受到了鍛煉。也使我對法律在現實中的運作有了初步的了解,為我將來的工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此外,更讓我慶幸的是,在實習過程中我結交了許多法官老師和書記員朋友,我們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進,從他們身上我學到了勤勤懇懇的工作作風和很多為人處世的方法,這些都是我平時在書本上學不到的。最后,我想再一次向為我的實習提供機會的老師,實習過程中指導我的法官和幫助我的朋友們致以最衷心的感謝!
執筆人:楊友志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院實習報告 篇4
一年前的這個時候,班上組織去xx省高級人民法院旁聽某一民事案件。案件內容已經記不清了,可是當時庭審結束,法官說過的一句話卻讓我記憶猶新,“整個案件的審理如同做菜,前面還有買菜、洗菜等,你們看到的只是很少一部分,開庭只是一個小的步驟,如舉證責任分配、合議等是你們看不到的,歡迎各位來民庭實習”。可能他把審案比作做菜有些不恰當,然而道理卻是相通的。
帶著這句話,我來到xx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實習了一個月。民二庭負責合同和商事糾紛案件,區別于審理民事侵權和婚姻類糾紛案件的民一庭。我所跟的法官負責審查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審查,根據是否符合民訴法第200條所列13款情形駁回再審申請或指定再審。一般案件經兩級法院審理后,往往已經查明了事實,適用法律正確,因此即便當事人申請再審,接近9成的案件都是被駁回再審申請。
然而,我始終覺得審判監督程序存在不足。對再審申請的審查往往是實質審查,幾乎相當于又一次審理,只是不開庭,仍舊會詢問雙方當事人,調查案件事實。駁回了當然好說,關鍵是符合了上述情形(通常都是符合實質性的情形: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將會指定再審(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原判決被撤銷,案件重新回到二審模式。理論上指定的再審是一次全新的審理,但是申請再審的當事人會覺得高院已經支持了其訴求,接下來的再審也應當符合其訴求(當然事實也確是如此,高院會發給指定再審的法院一份函,指明該案應注意的問題),要符合這一點,案件就必須是實質性錯誤。因此,對再審申請的審查幾乎不可能因為程序上的問題而指定再審。
以前我覺得調解是非常不符合現代法治,應當摒棄,然而接觸到真正的案件后卻覺得現階段很難拋棄。法院積極采用調解方式結案是雙刃劍,好處是確實能很快化解糾紛,節約大量社會資源(二審、再審的可能性也大大降低,同時法院不必采取繁瑣的程序,當事人訴訟費亦減半)。調解帶來的是短暫性的、對個案的好處,犧牲的卻是司法的權威。有些案件反復審理近XX年,所耗費的社會資源甚至都超過了訴訟請求,而最后也經常采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很多調解就是雙方各讓一步,一方利益受損,本質是不符合公平正義的。那些久拖不決的案件最后就不能出現一個權威而且公正的判決來定紛止爭?調解用的越多,權威就更難建立,一份真正公道的判決都可能讓雙方不服(有些案件真是雙方都不服,都提出再審申請)。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即具有終極性,可是終極性又在哪里呢?這里我不只是說調解,而是指這一類殺雞取卵的做法,如信訪制度。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們常掛在嘴邊的一句話,然而實際運用中這條所謂原則更像一句口號。對于民事案件,打官司打得是證據。接觸的兩邊當事人人往往各說各的,似乎都是對方的錯,完全是兩個版本。在實際接觸到的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爭議焦點在貨物單價上。原告一方只有為打官司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私錄的電話錄音,內容為被告一方公司員工從老板處聽說的一個價格,再無其他證據。一審、二審均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即以該價格作為單價計算總貨款。然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若干證據的規定》第7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其中包括,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根據上述條款若要有足夠的證明力需要其他證據佐證該電話錄音,并且該電話錄音的對象也并非直接的交易相對人,內心實在無法采信該證據證明的價格(不自覺地自由心證)。因此,根據民訴法第200條第二款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撤銷原審判決,指定再審。就本案而言,若原告(賣方)能提供市場價格的參考,若高于或等于本案價格,均能大大支撐起訴求。
另一委托糾紛案件中我們認為一審、二審均認定法律關系錯誤,以此撤銷了原審判決。該案還存在另外2個爭議焦點:一是一張欠“票”,“票”看著又像條,寫明xx元,另欠x萬元發票。本案中確實存在既欠票(增值稅發票),又有欠錢的情況,而“票”和“條”實在無法辨認。一方認為是欠條,欠xx現金和x萬元發票,不然怎會寫另欠;另一方認為是欠票,另欠只是強調的是另一筆整數票。從字面上解釋,二者均有道理。但從字條的來源上看,委托方以欠條的形式支付貨物的差價給受委托方,同時提供等額增值稅發票,而過去5年的貨物單價均在x到x之間(支付的差價無非在x到x之間),因此有理由相信這是這一張欠票,貨物單價*貨物數量=發票額。另一爭議點是訴訟費的計算。一審中一方提出了反訴,若本訴和反訴合并審理,訴訟費應當分別減半(不需要申請減半)。而一審判決并未減半,二審以其當事人未申請減半而維持了一審。事實上二審一定知道一審法院計算錯誤,但又以錯誤的理由維持了錯誤,其實是引出了《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不足。其并未給出一個合理的救濟途徑,其第43條規定:“當事人不得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當事人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院長申請復核。復核決定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訴訟費用的計算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請求復核。計算確有錯誤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更正。”根據上述規定,訴訟費計算錯誤時應當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院長申請復核,而此項救濟權利太弱,無法保障當事人的權利。此案中當事人一并在二審中提出了訴訟費的問題,但二審既然維持了一審的實體判決,也就無從更改訴訟費的分擔問題,因為訴訟費并不是判決的一項,沒有法律依據更改訴訟費。同樣在在審審請審查中,如果實體并沒有錯誤,也只能駁回其再審申請。
實習結束之時,我又回望了一下法院那莊嚴的審判樓,威武的獅子。短短的一個月中,法院大門口不曾有一天沒有上訪群眾,大大的“冤”字刺痛的不僅僅是每天進出的法官。跪拜在門口哭訴的婦女深深定格在了我腦海里,能扶起你的不是一雙手,不是法院,而是整個社會、整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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