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
第三條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 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2
在當代社會,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勞動關系的日益復雜化,制定和實施科學合理的勞動合同法律顯得尤為重要。2008年9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這一行政法規的出臺,不僅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提供了有力保障,更在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實施條例的背景與意義
勞動合同法是構建和發展穩定勞動關系的重要法律,自其公布施行以來,對于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隨著實踐的深入,社會各方面對勞動合同法的一些規定產生了不同的理解和認識,尤其是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以及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等方面存在較大的分歧。為了解決這些問題,使勞動合同法更具操作性和權威性,制定實施條例顯得尤為迫切。
實施條例的制定過程充分體現了民主立法和科學立法的精神。在起草過程中,國務院法制辦、原勞動保障部等部門廣泛征求了全國人大財經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等26個中央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并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開向社會各界征求草案意見,共收到反饋意見82236條。經過反復溝通協調和認真研究修改,最終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這一條例的頒布實施,不僅是對勞動合同法的重要補充和完善,更是對勞動者權益保護的進一步加強。
二、實施條例的主要內容
實施條例共包含多個章節,對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了細化和補充。其中,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尤為重要:
勞動合同的訂立與履行:實施條例明確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具體要求,包括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如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試用期的工資標準、培訓費用的支付等。這些規定不僅規范了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還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認定:針對社會上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存在的誤解,實施條例明確指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非“鐵飯碗”或“終身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定條件下均可依法解除或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一規定消除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疑慮,促進了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規范:針對勞務派遣用工形式被濫用的問題,實施條例對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的'行為進行了規范。要求用工單位必須履行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等義務,并規定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這些規定有效遏制了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的濫用現象,保障了勞務派遣工的合法權益。
經濟補償與賠償金的適用:實施條例對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適用情形進行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定情形下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若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則應支付賠償金。這一規定既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維護了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三、實施條例的深遠影響
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對于我國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具有深遠影響。首先,它進一步規范了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提高了勞動合同的簽訂率增強了用人單位依法用工的意識。其次它明確了勞動者的權益保護范圍和救濟途徑使得勞動者在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及時得到法律救濟。最后它促進了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了有力支持。
總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我國勞動法制建設的重要里程碑。它不僅為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提供了有力保障更在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們有理由相信在未來的日子里隨著這一條例的深入實施我國的勞動關系將更加和諧穩定勞動者的權益將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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