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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實施方案

時間:2022-11-09 11:18:05 實施方案 我要投稿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實施方案

  為了確保工作或事情能高效地開展,時常需要預先制定方案,方案指的是為某一次行動所制定的計劃類文書。那么方案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實施方案,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實施方案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實施方案1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市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強化農機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預防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8.28”全縣安全生產工作會議要求,結合我農機行業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牢固樹立“安全責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全面貫徹落實市、縣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緊緊圍繞縣委縣政府“四大戰略”大局,依法行政,狠抓落實,強化農機隱患排查治理,努力實現全縣農機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工作目標

  通過深入開展農機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活動,使國家有關農機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落到實處。建立健全農機安全生產責任制體系和農機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強化農機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有效控制農機事故的發生,確保全縣農機事故死亡人數控制在縣安委會下達指標內,努力實現全縣農機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

  三、工作重點

  1、做好平安農機“示范鄉鎮”、“示范村”的鞏固和創建工作。

  2、加大對無牌無證拖拉機的專項治理力度。在鄉村道路上重點查處無牌行駛、無證駕駛、酒后駕駛、違法載客、超載行駛等違法行為,狠抓源頭管理。

  3、加強“三秋”重點農機作業安全生產工作。在“三秋”之際,要深入到鄉村對投入作業的農機具進行檢驗,作業中,要深入作業現場做好安全檢查和指導。

  4、做好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注冊登記及駕駛員培訓考核工作。全面落實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運行安全技術標準和駕駛員培訓考核規定,規范行政許可辦理程序和手續要求。

  四、工作措施

  1、加強領導。充分認識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要把排查治理隱患作為當前農機安全生工作和推進農機安全生產“三項行動”的重要任務。成立排查治理領導小組,落實責任,制定詳細排查計劃,落實各項排查內容。

  2、主動匯報。主動向上級部門和縣委縣政府匯報本地農機安全生產形勢,爭取領導重視,爭取政府的支持。

  3、加強聯系。加強與各鄉鎮政府的聯系與溝通,提高鄉鎮政府領導對農機安全生產的重視程度,落實鄉鎮農機安全責任單位和人員。

  4、加大協作力度。主動與公安、安監等部門協作,明確具體任務,分工負責,共同做好上道路行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安全生產工作。

  5、做好值班,完善應急措施和方案,認真做好值班調度工作,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及時掌握農機安全生產動態,確保信息暢通,對可能出的事故,要制訂應急救援預案。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實施方案2

  為進一步加強二期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切實保障從業人員生命財產,根據市建工局建管〔20xx〕62號《關于開展建筑生產攻堅行動的通知》文件要求,有效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結合我項目部的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二期工程

  建設地點:

  建設單位:生態置業有限公司

  施工單位: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

  監理單位: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工作目標

  遵循“問題在現場,原因在管理,根子在干部”的要求,突出重點,全面覆蓋,不留死角和盲區;突出問題導向,深刻吸取“家事外事”事故教訓,全面采取防范措施;突出現場管控,緊盯安全關鍵環節,把握安全主動權;突出安全風險管理,規范安全管理機制運作,杜絕安全管理漏洞。

  全面落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風險管控主體責任,深入推進“平安工地”和安全體系建設,確保我項目部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發展。

  三、組織機構

  項目部成立“安全生產攻堅行動”活動領導小組,具體人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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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項目部,具體負責“安全生產攻堅行動”活動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

  四、行動安排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攻堅行動從20xx年6月起至20xx年12月止,分三個階段。

  (一)部署啟動階段(20xx年6月28日前)。項目部編制行動方案,成立攻堅領導小組,啟動攻堅行動,同時,各班組要按照攻堅行動的主要任務,細化目標責任分工,明確推進措施、完成時限和考核要求,廣泛動員,迅速行動。

  (二)集中排查治理階段(20xx年7月至20xx年9月)。一是全面排查覆蓋所有施工現場、辦公場所、人員住地、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租賃機械及規章制度等。二是隱患和辨識風險、風險源清單、風險預防控制制度,擬定隱患治理措施和風險防控方案,形成風險有效防控在事前,

  隱患排查根治在一線,防治風險變隱患的機制。

  (三)鞏固提升階段性(20xx年10月至20xx年12月)。對攻堅行動進行全面總結,通報反面典型,固化好的經驗法,形成隱患排查治理的制度、流程以及工作指導手冊,基本建成項目部負責、公司監管運行有效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管控體系。

  五、主要任務

  (一)重點檢查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執行情況。重點是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單獨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文件)的編制與審批;

  2.勞務分包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重點是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同、安全協議、安全教育、持證上崗情況;

  3.建立災害性天氣監測預警防范機制。與公司主管、氣象等部門協調工作機制,做到信息及時共享;在汛期開展針對性的自查自糾。加強安全檢查,遇雷雨、大風等極端天氣時,按規定立即停止室外高空作業,落實塔吊等大型起重機械抗風防滑措施。

  4.加強對腳手架、臨邊圍檔和大型模板安裝拆卸安全等;

  5.檢查施工時受自然災害影響的現場安全和人員住地安全等;

  6.應急預案管理。檢查搶險物資儲備、危險源查找、預案演練等;

  7.現場安全管理人員配備。重點檢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人員在崗情況等;

  8.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現場危險部位、危險區域、高危項目的警告、警示、警燈及安全標識、標志等。

  (二)專項檢查

  一是安全教育培訓。重點是安全生產“三類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勞務人員上崗前的安全記名教育;

  二是施工用電、易燃易爆安全。重點施工現場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和管理制度,配電室、電閘箱、焊割現場、存放易燃物品場所及消防工具器材配備更新情況;

  三是大型機械設備使用安全。重點是塔吊日常檢查、保養、使用和跟班檢查監管責任制落實情況;

  四是事故責任追究。重點是開展安全事故、險性事件舉一反三分析活動及責任追究和處理(文件、罰款)等。

  六、落實安全大檢查責任制

  1.加強領導,落實檢查責任

  按照“同崗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的要求,項目經理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項目部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項目部班子成員要制定具體的安全檢查方案,定人、定責任,增強安全大檢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確保大檢查全面徹底、不走過場。

  2.落實措施,限期整改隱患

  安全檢查要做到檢查--整治--再檢查--再整治,堅持反復查、查反復,形成安全大檢查良性循環檢查制度。

  安全檢查小組在檢查過程中要按安全大檢查表,逐項填寫檢查結果,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要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查作業班組,安全隱患嚴重的,要開具整改通知書,項目負責人要簽名確認。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能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暫時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防范措施,指定專人盯守,跟蹤落實;對安全隱患嚴重有可能不保證安全的,要立即停工停產進行整改,直到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經公司分管領導同意后才能恢復生產。安全檢查小組要在解決實際問題上、制訂安全防范措施上下功夫,多指導、多幫助,確保安全檢查的效果。

  3.落實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要健全完善隱患排查治理常態化管理機制,確保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間和預案“五落實”,重大隱患按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實現“自查、自改、自報”閉環管理。

  4.加強值班,健全報告機制

  項目部領導班子和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遇到突發和異常情況,特別是影響人身安全的事必須立即逐項“速報事態”,在基本查清事發時間、地點、過程、原因等情況后要書面報告公司安全科。

  5.嚴格考核與獎懲

  項目部應將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風險管控工作作為部門和崗位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鼓勵全體員工主動參與隱患排查,對有功人員應給予獎勵,對不按規定落實工作責任的人員應給予處罰。

  七、有關要求

  強化信息報送。項目部由專人負責攻堅行動開展情況上報工作,按月度(每月末)將攻堅行動開展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總監辦及業主。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實施方案3

  為了貫徹落實xxx關于開展xxx年安全隱患治理年活動精神,進一步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使排查治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經常化,根據《xxx關于在重點行業和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通知》精神和今年省、市、區各級政府的安排部署,經局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成立領導組專門負責此項工作,并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標

  通過積極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年活動,進一步落實區屬規模工業企業和重點商貿企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和薄弱環節,認真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促進全區安全生產狀況進一步穩定好轉,經貿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實施方案。

  二、對象和范圍

  根據統一安排,本次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對象和范圍為高危行業等重點行業和領域的各類生產經營單位、人員密集場所以及近年來發生重特大事故的重點單位。同時,通過對區屬各規模工業企業和重點商貿流通企業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進一步檢查各單位的安全監管責任落實情況,確保我區重點工業和商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三、實施步驟

  本次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安排部署階段:根據省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電話會議精神和區政府《關于進一步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結合本單位實際,召開局領導班子和相關科室工作會議,溝通況,全面傳達和領會上級文件精神和要求、明確本部門職責和本系統安全生產任務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出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于3月10日前報區安委辦,整改報告《經貿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實施方案》。同時,起草文件對相關企業下發專門通知進行具體安排部署,并督促企業認真落實。

  (二)企業自查自改階段:3月1日至3月30日,要求工商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要求,深刻吸取本企業和其它同類企業以往發生的事故教訓,結合本企業生產裝備、人員素質、工藝特點、作業流程、原材料特性等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方案和應急預案,立即認真開展安全隱患自查自糾和自我整改活動,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充分做好安全生產的基礎工作,對一時難以治理的要制定計劃,落實資金和責任,限期整改,并制定應急預案,加強監控;企業要將排查治理情況按照及時上報區安監局和經貿局。

  (三)督促檢查階段:4月1日至5月30日期間,區經貿局要對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監管。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情況和制度建設情況;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行動情況;存在的重大問題和采取措施情況及應急措施制定情況;企業安全生產投入和隱患治理資金落實情況;安全生產重要設施維護保養情況;已發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情況;職工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情況;防災救災應急準備情況。

  (四)全年重點時段和重點控制階段:在春季全國人大政協兩會、夏秋雨澇汛期、奧運會和第四季度幾個重點時期,要求各單位加強安全工作管理,確保四個重點時段內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不出事故。并隨時做好準備,迎接各級政府組織由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安全檢查。

  四、具體安排和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有關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安

  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和落實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內容。成立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健全工作機構,明確職責分工,制定具體實施意見。要切實負起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應負總責,認其組織開展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實整改資金和責任,制定隱患監控措施,自行整改到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要及時向我局報告。

  (二)突出重點,全面排查。隱患排查治理要突出重點:突出抓好本轄區本單位安全生產和重點行業;突出抓好工作滯后、事故多發的重點地區;突出基礎差、管理亂、水平低、存在重大隱患以及“三合一”場所等重點企業;突出可能導致重特大事故發生的重點隱患,切實加大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我局將加強協調、指導,督促各行業領域、各生產經營單位全面排查治理各類事故隱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工作不走過場。

  (三)落實整改,確保到位。生產經營單位對查出的事故

  隱患必須立即整改,重大隱患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高危行業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必須重點用于隱患的整改治理,確保隱患及時整改到位。對政府桂牌督辦的重大隱患,我局將定期督辦,確保資金投入,加快整改進度,及時跟蹤落實,定期通報情況,做到整改到位一個、驗收合格一個、銷號撤案一個。

  (四)強化督查,嚴格執法。我局要切實加強對隱患排查

  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進一步規范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監督檢查的內容、程序、標準和方法,采取聯檢、巡檢、抽檢、互檢等方式,深入基層和生產一線,強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過程的督促、檢查。要強化行政執法,對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存在重大隱患的企業要嚴肅查處,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且難以整改到位的企業要堅決取締,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發事故的要依法查處,嚴肅追究責任。

  (五)加大宣傳,廣泛發動。要切實加強輿論宣傳,廣泛

  發動職工群眾參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充分利用廣播、電視、

  報紙等各種媒體加大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傳力度,形成良好的輿論氛圍。以“治理隱患、防范事故”為主題,組織開展好“安全生產月”等活動,大力宣傳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產知識,宣傳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先進典型與工作經驗,增強群眾對事故隱患的辨識能力,要加強對職工的安全知識培訓,充分依靠和發動廣大從業人員參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建立隱患舉報獎勵制度,對隱患排查治理不力的單位要予以公開曝光,并嚴肅查處。

  (六)標本兼治,建章立制。我局要以今年隱患排查治理

  為契機,不斷加強和規范安全管理與監督,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設,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分級管理和重大危險源分級監控制度,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檔案、信息報送、數據管理制度等。要加強隱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統計,及時掌握排查隱患數量,對整改和限期整改隱患數量以及違法行為查處情況,分行業建立健全隱患治理信息報送制度和隱患數據庫,整改時限隱患登記、整改情況、銷號等管理工作。要推進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態化、長效化,堅決杜絕新的重大隱患產生,建立安全生產的長效管理、監督、檢查機制。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實施方案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規范電力安全隱患(以下簡稱“隱患”)排查治理,提升本質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各類事故和電力安全事件發生,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電力安全隱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電監安全〔20xx〕5號),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隱患,是指電力生產和建設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影響電力(熱力)正常供應,或對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構成威脅的設備設施不安全狀態、不良工作環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等。

  第三條

  各級企業應樹立“隱患就是事故”理念。做到與反違章、安全檢查等日常基礎工作相結合,建立隱患識別、評估、防控和治理等全過程管理體系。

  第四條

  各級企業應加強生產、基建等全過程的危險源辨識和控制,按照國家行業標準和規范,落實完善工程、技術和管理措施,防止危險源控制措施失效成為隱患。重點加強火電廠液氨罐等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堅決防范重大危險源成為重大隱患。

  第五條

  公司系統電力生產、建設等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集團公司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政府相關部門工作要求,制定隱患排查治理管理規定;

  (二)組織公司系統全面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與突出問題,提出對策;

  (三)對Ⅰ級重大隱患進行掛牌督辦,驗證治理效果等。

  第七條

  二級公司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執行政府相關部門和集團公司工作部署,組織所屬企業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存在的共性和突出問題,制定并落實改進方案;組織開展隱患審查認定和治理效果評價;

  (二)督促落實隱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對Ⅱ級重大隱患進行掛牌督辦;

  (三)按時上報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等。

  第八條

  基層企業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執行政府相關部門和上級單位工作部署,制定本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規定,全面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分析存在問題,安排并落實好所需費用,制定治理方案并予以實施;

  (三)建立獎懲機制,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

  (四)及時上報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重大隱患應即時報告。

  第九條

  各級人員職責

  (一)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應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2.定期組織全面的事故隱患排查。

  3.保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相關資金投入。

  4.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

  5.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的其他職責等。

  (二)生產技術管理部門對企業的生產設備、生產設施及相關規章制度執行等工作全面負責,及時落實事故隱患治理專項費用,定期向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送隱患信息。

  (三)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監督各部門、班組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和涉及人身安全等方面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監督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責任制、整改及防范措施、資金、期限的落實和組織應急預案的制定。

  (四)消防管理部門和環保管理部門對火災、環保等安全隱患排查負責,及時落實事故隱患治理專項費用,定期向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送隱患信息。

  (五)各級從業人員是所轄生產設備、安全設施、執行各種規章制度等事故隱患排查的責任主體,負責對隱患的排查、登記、報告,實施整改治理,并根據職責分工,定期報送事故隱患信息。

  第三章

  分級分類

  第十條

  隱患分為人身安全隱患、電力安全事故隱患、設備設施事故隱患、大壩安全隱患、安全管理隱患和其他事故隱患等六類。

  第十一條

  根據隱患的危害程度,隱患分為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其中:重大隱患分為Ⅰ級重大隱患和Ⅱ級重大隱患。

  第十二條

  重大隱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傷亡事故、電力安全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電力設備事故和其他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事故的隱患。

  (一)Ⅰ級重大隱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隱患:可能導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傷事故的隱患。

  2.電力安全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發生國務院第599號令《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較大以上電力安全事故的隱患。

  3.設備設施事故隱患:可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設備事故的隱患。

  4.大壩安全隱患:可能造成水電站大壩或者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大壩潰決的隱患。

  5.其他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發生《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的重大以上環境污染事故的隱患。

  (二)Ⅱ級重大隱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隱患:可能導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事故的隱患。

  2.電力安全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發生國務院第599號令《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一般電力安全事故的隱患。

  3.設備設施事故隱患:可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的隱患。

  4.大壩安全隱患:可能造成水電站大壩漫壩、結構物或邊坡垮塌、泄洪設施或擋水結構不能正常運行的隱患,或者造成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大壩斷裂、倒塌、滑移、灰水灰渣泄漏、排洪設施損壞的隱患。

  5.安全管理隱患: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未成立,安全責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應急預案嚴重缺失,安全培訓不到位,發電機組(風電場)并網安全性評價未定期開展,水電站大壩未開展安全注冊和定期檢查,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大壩未開展安全評估等隱患。

  6.其他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發生《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和《公安部關于修改的決定》規定的火災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發生《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的一般和較大等級的環境污染事故的隱患。

  第十三條

  一般隱患是指可能造成電力安全事件,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人身輕傷和其他對社會造成影響事故的隱患。

  第四章

  認定原則

  第十四條

  事故隱患等級應在客觀因素最不利的情況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最嚴重后果來認定。不同類型的隱患,應按照其可能導致不同等級事故(事件)的最嚴重程度認定。

  第十五條

  人身安全隱患的認定

  (一)死傷人數按隱患可能導致的最嚴重后果計算,可能導致重傷的按死亡計算。

  (二)在特定條件下,確認不會導致人身死亡和重傷的隱患,可以認定為人身輕傷。

  第十六條

  電力安全事故(事件)隱患的認定

  (一)在認定隱患可能造成發電廠或者變電站全廠(站)對外停電事故(事件)時,不考慮其可能對電網造成的電壓波動。

  (二)在認定隱患可能造成發電機組故障停運事故(事件)時,不考慮其可能導致的電網減負荷。

  (三)供熱電廠停止供熱是指所有時間段的供熱中斷。

  第十七條

  設備設施事故隱患的認定

  (一)設備設施事故隱患的認定應按照隱患可能造成最嚴重的設備設施損壞計算。造成設備部分零部件損壞,但無法更換損壞零部件的,應計算整套設備的損失。

  (二)隱患可能造成的財產損失費用,包括固定資產損失,或者為恢復其功能所發生的備品配件、材料、人工、運輸、清理等費用以及事故罰款、賠償費用等。

  (三)設備設施的修復和整改時間認定,按照設備設施正常采購、修復及更換時間來計算,特殊設備考慮廠家標準制造時間。

  第十八條

  大壩安全隱患的認定

  按照《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安全等級評定為險壩的水電站大壩,定為Ⅰ級重大隱患;安全等級評定為病壩的水電站大壩,定為Ⅱ級重大隱患。按照《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安全監督管理規定》(電監安全〔20xx〕3號),安全等級評定為險態灰場的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定為Ⅰ級重大隱患;安全等級評定為病態灰場的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定為Ⅱ級重大隱患。

  第十九條

  安全管理隱患的認定

  (一)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未成立,是指未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要求設立獨立的安全監督管理機構。

  (二)安全責任制未建立,是指未能明確企業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和現場生產人員在生產運營和建設施工中應負有的安全責任。

  (三)安全管理制度嚴重缺失,是指未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國家和行業標準要求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發電企業和電力建設項目按照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標準,“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沒能達到36分以上的。

  (四)應急預案嚴重缺失,是指企業未能按照國家、行業和集團公司有關應急預案要求編制綜合應急預案;或者編制的應急預案內容不符合要求。

  (五)應急演練未開展,是指沒有按照演練計劃開展應急演練或雖已開展應急演練但無相關記錄和總結的。

  (六)安全培訓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要求,實行三項崗位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和先培訓后上崗制度。

  (七)發電機組(風電場)并網安全性評價未開展,是指未按照《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條件及評價(試行)》、《風力發電場并網安全條件及評價》要求開展并網安全性評價工作的。

  (八)水電站大壩未開展安全注冊和定期檢查,是指水電站未按照《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開展大壩安全注冊和定期檢查。燃煤發電廠未按照《燃煤發電廠貯灰場安全監督管理規定》開展貯灰場大壩安全等級評定。

  (九)未執行“三同時”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職業健康、消防、環境保護等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十)特種設備未通過檢驗,是指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未按規定進行登記、通過檢驗合格或超期使用。

  第二十條

  火災事故隱患的認定

  (一)影響人員疏散或者滅火救援的;

  (二)消防設施不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

  (四)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存儲化學品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違反消防法規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環境污染事故隱患的排查認定

  按照因危險源泄漏可能對人身、設備設施、大氣、水源等方面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因環境污染可能引發的跨行政區域糾紛的嚴重程度認定。

  第五章

  排查治理

  第二十二條

  各基層企業要將隱患排查治理與安全生產各項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建立健全日常、定期、專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

  (一)日常隱患排查

  1.日常巡回檢查。

  2.設備“點檢”和定期分析。

  3.各級生產管理人員的日常檢查等。

  (二)定期隱患排查

  1.技術監督定期(預防性)檢查、試驗、化驗等。

  2.重大危險源評估、并網安全性評價、安全風險評估、大壩定檢與注冊、兩措檢查等。

  3.季節性安全大檢查:春檢、秋檢、防汛度汛。

  4.安全性綜合評價自查評和專家查評、安全生產標準化等。

  (三)專項隱患排查

  1.安全保電檢查:包括重大法定節假日、社會活動、慶典等,具有重大影響和特定規模的安全保電檢查。

  2.結合國家、行業、企業安全生產形勢等組織開展的專項或專業檢查。

  3.結合集團公司要求和企業自身需要組織的專項安全檢查。

  4.針對特定事故開展的專項檢查等。

  第二十三條

  隱患排查應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各基層企業要組織生產管理、安全管理和一線人員開展隱患排查,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規程、標準進行。各類排查應發動全員參與、認真細致,定期排查應全面系統、專業深入,專項排查應突出重點、具有針對性。

  第二十四條

  各級企業應加強隱患的閉環管理。隱患應按治理計劃進行整改驗收,驗收合格予以注銷備案,不合格的重新組織整改。企業應每年落實隱患治理專項資金預算,確保隱患治理資金需求。

  第二十五條

  隱患治理前應建立監控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已采取的臨時安全措施、隱患狀態監控責任人、隱患狀態匯報時間間隔等。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根據隱患可能造成的最大后果制訂相應的應急預案,明確隱患進一步擴大時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七條

  企業強化隱患治理前實行應急值守,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建立信息溝通和事故響應應急機制,有效保障安全生產。

  第二十八條

  各級企業應制定實施事故隱患排查舉報、獎勵制度,對發現、排除和及時報告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按隱患可能導致的后果依據相關規定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二十九條

  各級企業應建立隱患排查教育培訓制度,開展專項培訓,提高全員隱患排查治理能力。基層企業對承包承租項目應監督落實承包單位隱患排查工作。

  第三十條

  上級公司應加強現場監督檢查,及時掌握重大隱患整改工作進度,對于隱患整改責任不落實、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基層企業,約談基層企業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根據情況派駐督導組。

  第六章

  掛牌督辦

  第三十一條

  重大隱患實行審查與掛牌督辦制度。

  (一)企業自評為重大隱患的,應即時向二級公司報告。涉及消防、環保、防洪、航運和灌溉等重大隱患,要同時報告地方人民政府等有關部門協調整改。

  (二)二級公司對重大隱患應及時組織評審,構成重大隱患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下達重大隱患掛牌督辦通知單并掛牌督辦,同時報告集團公司。

  (三)集團公司負責對重大隱患進行審查,構成Ⅰ級重大隱患的,向二級公司下達重大隱患掛牌督辦通知單并進行督辦。

  第三十二條

  重大隱患掛牌督辦通知單主要包括:督辦名稱、督辦事項、整改和過程防控要求、辦理期限、督辦解除程序和方式。

  第七章

  信息報送

  第三十三條

  二級公司應每月5日前向集團公司、政府相關部門報送上月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見附表1,于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報送上季度隱患排查治理總結,元月5日前報送上年度總結。

  第三十四條

  重大隱患實行即時報告制度。信息報告按附表2填報;經評估為Ⅰ級且整改時間超過180天的重大隱患,應于2個工作日內將重大隱患信息報送政府相關部門。

  第三十五條

  對排查評估、及時上報隱患并得到有效防范、治理的,應給予通報表揚和獎勵;對于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不力,導致發生內部統計及以上事故的,按照集團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考核。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由集團公司火電產業部、水電與新能源產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實施方案5

  1.目的

  為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修理廠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建立長效的安全預防機制,規范安全管理標準化工作流程,排查安全生產經營中的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的薄弱環節,特制定本方案。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2.機構

  為確保排查工作順利有序進行,達到發掘隱患的目的,修理廠成立了領導小組,組織和策劃全修理廠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排查范圍、方式、進度等工作。

  2.1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2.2工作職責

  2.2.1組長負責隱患排查全面工作,制定排查目標、標準和進度要求。

  2.2.2副組長負責隱患排查工作的實施,督促各分子修理廠排查工作開展和督查。

  2.2.3各成員負責所在分子修理廠隱患排查的具體流程、匯總、總結等工作,并上報排查階段成果。

  3.范圍

  事故隱患排查的范圍包括:所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場所、環境、人員、設施設備及活動。(對于機動車維修企業而言,設備主要指修理工具和機具,場所主要指修理廠、停車場、辦公樓等,環境指作業環境和運營環境,人員指從業人員,包括生產人員和管理人員,活動指生產經營活動等)

  3.1設施設備

  修理廠生產使用的所有設施設備、手動工具,移動電氣設備等技術狀況不良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隱患之一,定期檢查它們是否符合安全技術標準,以及安全設施設備(消防設施設備、環保設施設備、視頻監控設施等)是否齊全有效等。

  3.2從業人員

  修理廠的主要作業人員:汽車修理工、電氣焊工、電工、車輛電工、油漆工、鈑金工、各種機械設備、機床操作工等是否違規作業,是否按要求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是否帶著不良情緒上崗作業。

  管理人員的管理能力、工作方法、管理行為等應列入隱患排查范圍。

  3.3作業環境

  主要從作業現場危險源辨識和風險控制方面進行。環境隱患包括油漆儲存、氣瓶儲存、電氣設備、作業地坑、危險作業、動火作業,噴漆作業,臨時接線等等。

  3.4作業過程

  作業過程是造成事故隱患的重要環節,每道工序必須按照每一個工藝過程中的安全要求去做,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可以偷機取巧,存有僥幸心理。

  3.5管理過程

  管理過程是造成事故隱患的重要根源,包括過程的合理性、適宜性、合規性等,要求各分子修理廠每月至少一次。

  3.6安全培訓

  安全培訓的范圍、內容、考核、質量等。

  4.方法

  4.1隱患排查原則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應遵循制度化、科學化、規范化和常態化的原則。

  4.1.1制度化

  修理廠全體員工均為隱患排查和治理的責任主體,要結合本崗位的職責和作業范圍實施隱患排查、舉報、消除、整改等具體過程。

  4.1.2科學化

  隱患識別方法、排查治理方案必須科學,符合客觀規律。

  4.1.3規范化

  隱患排查治理力求表單化和流程化,有記錄,有步驟。

  4.1.4常態化

  隱患排查治理作為日常檢查工作,納入日常安全管理范疇,構成全面覆蓋、全員參與的安全管理方式。

  4.2方式

  結合修理廠安全生產的需要和特點,采用綜合檢查、專業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日常檢查等方式進行隱患排查;除車輛安全例檢使用專業表單,其余檢查和處理情況要填寫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簡表中。

  4.2.1綜合檢查

  每年修理廠組成綜合檢查組對修理廠各部門、各分子修理廠進行一次全面的綜合檢查,修理廠廠長、副廠長分別帶隊,涉及修理廠各個業務流程。

  具體時間由修理廠經理辦公會議決定。

  4.2.2專業檢查

  修理廠各職能部門(包括安全技術管理辦公室、綜合辦公室、財務室等)每季度應進行一次專業檢查,檢查對象為各分子修理廠和輔助生產部門。

  時間原則上在每季度末,其中四季度可提前至十一月末。

  4.2.3自查自糾

  修理廠各職能部門、分子修理廠每月至少開展一次自查自糾工作,及時發現安全管理缺陷和漏洞,消除安全隱患。

  4.2.4季節性檢查

  安全技術辦公室每半年應進行一次季節性檢查,時間為春夏秋冬之交,主要對象為修理廠安全管理措施等。

  時間原則上在3月和10月。

  4.2.5節假日檢查

  結合十一、春節等運輸高峰,對生產部門進行安全檢查。

  4.2.6日常檢查

  日常檢查包括設備安全檢查、作業人員行為狀態檢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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