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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樓冬期施工防火方案
為了確保工作或事情順利進行,我們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的內容多是上級對下級或涉及面比較大的工作,一般都用帶“文件頭”形式下發。那么問題來了,方案應該怎么寫?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住宅樓冬期施工防火方案,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編制目的
目前濟南市大學科技園安置房三期工程ZD-03住宅樓進行主體工程施工階段,隨著冬季的到來,現已進入了冬期施工階段,為了克服寒冷氣候給施工帶來的影響,特編制此防火措施,以保證冬季施工的順利進行。
二、工程概況
本工程為濟南市大學科技園安置房三期工程DZ-03住宅樓,本工程為六層住宅樓帶儲藏室,建筑面積為4840.06平方米,長55.56米,總寬12.9米,建筑高度為21.115米,一層、二層為商業網點,一層層高3.6米,二層層高3.5米,三層以上為住宅,層高2.8米,儲藏室層高2.8米。
結構形式:一二層為框架結構,三層以上為磚混結構。鋼筋為三級鋼,外墻做節能保溫及外墻涂料,塑鋼窗,內墻抹灰,地面分水泥砂漿、瓷磚地面。給排水、衛生器具、強弱電接插件安裝齊全。
三、各施工安全保證措施
項目經理負責全面冬施安排,各分包單位負責本樓號的冬施組織安排。棟號安全員負責本棟號的安全、消防管理工作。各外施隊設專人負責各自庫區、加工區的安全、消防工作
(一)、模板(木工)工程:
1.木工棚內嚴禁吸煙。
2.木工棚內嚴禁動用明火。
3.木工棚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險物品。
4.夜間作業不得使用碘鎢燈照明。
5.下班前必須將木屑、刨花、零星木塊清除干凈。
6.下班時必須切斷電源。
7.必須配備消防滅火器材。
(二)、電氣工程
1、各外施隊要根據各自工程特點,結合該樓號現場實際情況,編寫出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適合各隊自身特點的具體冬施措施。
2、室外的電閘箱要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大風將閘箱吹倒,發生觸電和損壞設備的事故。
3、臨時搭建的房屋、加工棚等,要將浮擱的鐵皮、木板等加固、綁牢,防止大風吹掉傷人及砸壞設備、材料等。
4、對機械設備、電閘箱要采取防雪、防潮措施,分級保護,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器,并經常檢查,使之靈敏有效。同時應安裝接地保護裝置,并定期測試,確保在合格的條件下使用。
5、材料設備的保管
1)、電氣材料要放于遠離火源、熱源的地方,防止火災及材料受熱老化、變形。并采取防雪、防潮措施,防止銹蝕。
2)、易然、易爆物品要存放于專用庫房,要按物品特性采取適當措施,庫房內要經常通風,遠離火源、熱源,保持干燥,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3)、塑料制品、PVC管材、管件的存放,要遠離火源、熱源,防止材料變形及發生火災。PVC管要進行清理,更換適合冬季施工的產品。
(三)、倉庫治安、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1.嚴格執行公安部《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庫房包括門窗設置必須牢固,大型和要害物件必須按規定設置報警器和避雷針。
2.配備相應的值班巡邏力量。認真執行值班、巡邏制度。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單獨設置倉庫存放,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3.各種材料應分類分規格存放整齊。
4.倉庫管理人員離庫時,應隨時關窗、斷電、鎖門。
5.管理員應認真執行各類物資器具的收、發、領、退、核制度,做到帳、卡、物相符。
6.提貨單、憑證、印章有專人保管,已發貨的單據應當場蓋注銷章。
7.倉庫內嚴禁用碘鎢燈取暖,不準私燒火爐、電爐。嚴禁火種進入。
8.倉庫通道禁止堆放障礙物,保持消防道路暢通。
9.按標準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發現大險隱患,必須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10.倉庫內嚴禁吸煙和帶有火種的人進入。倉庫附近動火須經審批。
11.下班前應作巡視檢查、關窗、斷電、鎖門,根據需要安排值班人員。
(四)、施工現場防火措施
1.各班組在施工過程中,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
3.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無阻,加強值班巡邏。
4.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5.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
6.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乙炔瓶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10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小于30M;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7.乙炔瓶和氧氣瓶的存放間距離不得少于2M;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少于5M。
8.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執行市建委《施工現場電氣安全管理規定》,加強電源管理,防止發生電氣火災。
(五)、禁火區域劃分及審批規定
1.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審批制度。
2.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
(1)禁火區域內;
(2)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3)各種受壓設備;
(4)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
(5)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6)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
3.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行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保衛部門及消防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4.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動火:
(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進行臨時焊、割等用火作業;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業。
5.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工地的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6.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均屬三級動火作業。
7.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工地負責人及主管人員審查批準后,方可動火。
(六)、焊、割作業“十不燒”規定
1.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人員,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2.凡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3.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4.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5.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險性之前,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6.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層、冷卻層、隔音、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飛濺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作業。
7.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作業。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準焊、割作業。
9.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準焊、割作業。
10.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焊割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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