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人民法院:
關于貴院受理的鄭開鳳等訴德陽市人民醫院醫療損害賠償一案,本案關鍵是被告德陽市人民醫院在醫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過錯行為,已由貴院委托四川西南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出具的川西南鑒(2011)臨鑒字第111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以及貴院(2011)旌民初字第1049號《通知》申請人已收悉,現申請人認為川西南鑒(2011)臨鑒字第111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有以下明顯錯誤,其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
(一)歪曲患方陳述。鑒定書稱患方意見“血糖控制上存在不足”“患者入院時肝功檢查無異常”。事實上,血糖控制不是不足,而是高的離譜;患者本來就是因為右上腹疼痛,肝功異常前來該院治療,卻被診斷為“消化性潰瘍”、“腸梗阻”、“結腸癌”,到10月4日,病人臨死前10來小時,其會診記錄單上依然是“消化性潰瘍”、“腹部包塊”、“不完全性腸梗阻”的診斷。而尸檢報告的結果是死者既沒有“消化性潰瘍”、也沒有“不完全性腸梗阻” 、更沒有“腹部包塊”、“結腸癌”。
(二)對分析說明的質疑
1、分析稱院方對采集病史、查體、X片檢查,符合診療常規。事實上經治醫師責任心極差,根本未能采集出真實的病史,左右不分。病人明明是右上腹疼痛,被當做左上腹疼痛;并把病人陳述的肝臟損害問題誤診為“消化性潰瘍”,還告訴患者院外考慮肝臟損害是錯誤的,必須按照潰瘍病治療!同時,陳科未能認真對患者進行查體,由此造成沒有大問題的左上腹出現了左上腹壓痛;而有明顯病理改變的右上腹卻被“肝區無叩痛”;而右上腹有無壓痛這一重要的體征卻被各級醫生所忽略!作為醫生,這是一個非常低級的錯誤,同時也是非常原則性的錯誤,當然也是致命的錯誤。正因為這一個細節的遺漏導致了一系列的診療失誤:①9月4日血生化提示GGT、ALP明顯升高,CHE明顯降低;9月6日,彩超檢查提示“肝大,肝臟實質彌漫性異常”,而陳科卻在9月8日給病人下達了可以導致GGT、ALP升高的“莫沙必利”處方;并于9月10日違規給用“特殊使用類”抗菌素“頭孢米諾”和“限制性使用類”抗菌素“奧硝唑”。②9月6日,胃鏡檢查已經排除“消化性潰瘍”的診斷,可是,患者從入院至死亡一直使用“泮托拉唑”!加重了肝臟的損害。③轉外科后張小為換用“特殊使用類”抗菌素“哌拉西林舒巴坦”,并給糖尿病患者輸入包括“卡文”在內的大量高濃度葡萄糖,卻不給夠足以對抗的胰島素。如此等等,均是嚴重不符合診療常規的行為。
2、鑒定書分析黃疸的成因基本排除了病毒所致,那么,可能性最大的因素就是應該是藥物所致!這在四川省人民醫院醫學司法鑒定所的尸檢報告中已有明確分析,即“急性重癥肝炎多由病毒或藥物因素引起”。而本例患者本來就因為肝功異常前來就醫,又被院方使用了13種有損肝臟的藥物,其中的“卡文”、“頭孢米諾”對肝功受損的病人是明令禁止使用的!而川西南鑒[2011]臨鑒字第111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故意模糊概念,不對藥物因素進行任何分析,因此,其結論沒有公信力!
3、鑒定書稱膽紅素升高,ALT、AST沒有同步明顯升高,所以不能判明病因,這是非常荒唐的邏輯!依據多次生化檢查結果提示ALP、GGT、TBA明顯升高,而CHE卻明顯降低,結合尸檢時的淤疸表現,這些都強烈提示存在藥物性的肝實質性損害。鑒定人為何對明顯的客觀事實視而不見,避重就輕、避實就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