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指對損失、損壞或傷害的補償。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賠償申請報告范文,歡迎閱讀。
賠償申請報告范文一
申訴人:馬**,男,漢族,39歲,系常熟市**工具公司職工,住沙家浜***。電話:
被訴人:常熟市**工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AAAA ,系該公司總經理。
住所地:沙家浜鎮。
仲裁請求:
一、由被訴人承擔經濟補償金7000元。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于20XX年到**工具廠上班,從事專業的拉絲工作,合同每年一簽,合同約定每月保底工資是1000元,到了20XX年6月30日,被訴人關閉了拉絲車間,要求申訴人到另一個車間參加勞動,可是申訴人根本不會操作,無法適應新的工種。因此,正在履行的勞動合同發生了的變更,改變了原有工種,造成了勞動合同中止。
根據國家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新的工作,經過培訓也不能勝任工作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給予經濟補償金。補償標準為按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現在申訴人在公司已經工作了6年,應得到7個月的平均工資。即7*1000元=7000元的補償金。在簽定勞動合同后,被訴方一直沒有給申訴人辦理社會保險,損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勞動法規定:建立用工關系,必須要簽定合同和辦理社會保險。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動部20XX年12月3日發布)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2、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于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請人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中止勞動關系。至此,被申訴人與申訴人解除勞動關系,必須給予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申訴人根據有關規定,享有仲裁請求所述的權利。為了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特向仲裁委員會委申請仲裁,請依法公正裁決。
此 致
常熟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馬**
二XX年七月 G 日
賠償申請報告范文二
賠償申請人:袁X,女,現年51歲,住永川區桂山路74號2-3-4#,
電話:13228XXXXX。
被賠償申請義務機關:永川區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豐川,職務局長:
地 址: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東路66號
賠償申請事項:
1、請求法院依法責判令被賠償申請人對申請人排除妨礙、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賠償申請人限制人身自由37天的損失費元。
3、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賠償申請人賠償一次性精神撫慰金5萬元。
事實和理由:
一、賠償申請人于2009年12月12日以及2010年4月28日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遞交了賠償申請。至今4個多月未作出賠償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試行)第十五條; 上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對下級人民法院、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賠償案件立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的規定。因此,賠償申請人再次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起申請。
賠償申請人于2009年6月8日收到重慶市公安局渝公確復字[2009]第8號確認復查決定書,申請人不服,因被申請人在2008年8月6日實施刑事拘留申請人時沒有傳喚證、拘傳證、拘留證以及現場勘驗筆錄,甚至今日還沒有釋放證明書,經申請人多次索要以上文書,被申請人仍拒絕送達(附證據2008.12.30申請書),永川公安局以涉嫌偽造公文羈押申請人37天純屬故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亂抓亂捕玩忽職守的違法行為。
二,(2009)渝五中法刑終字第125號刑事裁定書【2009,4,7日】案件中認定袁影等8名人都是證明犯罪分子薛從來偽造公文詐騙錢財的證人。首先, 證人具有不同于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兩者的根本區別在于,當事人參與訴訟總是和一定的訴訟請求或訴訟抗辯聯系在一起的,當事人參加訴訟的根本目的在于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證人在訴訟中則沒有自身的訴訟請求或者抗辯,其參加訴訟的根本目的不在于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而是客觀地陳述一件事實 。
再次, 證人也具有不同于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的訴訟地位。證人參加刑事訴訟不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而是客觀地陳述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實,而不管其陳述是有利于還是不利于一方的當事人。強調證人作證是向國家盡義務,而不是向當事人盡義務,具有重大的意義,它可以為我們提供理解很多證人制度的鑰匙 :
第一,證人作證既然是向國家盡義務,那么證人就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故意作偽證,就意味著他在故意違反法定的義務,應當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責任。為此,各國法律不僅在實體上規定了偽證罪,而且在程序上規定了作證的宣誓或者具結程序。
第二,證人作證既然是向國家盡義務,那么經司法機關合法傳喚,證人就應當出庭作證,證人拒不出庭作證就不應僅被視為對當事人的不負責任,而應視為對國家法律的公然對抗。正是從這個角度來理解,強制作證便具有了理論根基。
第三,證人作證既然是向國家盡義務,那么證人作證的費用就應由國家承擔。
第四,證人作證既然是向國家盡義務,那么國家就有責任保障證人的人身安全。
根據以上規定被賠償申請人非法刑事拘留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理應承擔侵權賠償的責任。賠償請求人根據新頒布的《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1)(4)項、第十八條(1)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故請求人依法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決賠償。
現將計算方式列羅如下:
1、非法拘留37天 125,43元 5倍=4640,00 5倍=23204,55元
2、2008年6月9日至2009年4月2日共計270天,減去羈押時間37天,其余233天 125,42元=29225,00元(以2010年社會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為標準)。
3、2008年6月9日確認申請人進京辦事的火車費238元,汽車費27元,住宿費2個月 210元/月=420元。生活費每月按500元 2個月=1000元。
4、三星牌手機一塊270.00元(以票據為證、新手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確定民事精神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第9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之規定,因此,賠償申請人要求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判令永川區公安局賠償申請人一次性精神撫慰金50000元。總計:103699,55元。
根據以上事實和法律規定,故賠償申請人依法再次向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請人給予賠償。
此致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賠償申請人袁X
20XX年5月4日
賠償申請報告范文三
XXX有限公司:
我名孫XX,男,現年54歲,漢族,中技文化(杭州商學院畢業)住湘潭市鋼鐵公司單身宿舍。
20XX年2月8日,我在車間正在切割鐵板時,切割砂輪片(棕色的砂輪片)突然破碎,殘碎的砂輪片擊正我的右臉下嘴唇處,眼角膜內還進有鐵砂灰,牙齒被打松一個,當時嘴唇流血不止,被送往三人民醫院救治,縫合20多針,傷口為5-6厘米長,經過醫院十幾天的治療,傷口雖然愈合,但而卻留下了一道4-5厘米長的疤痕,疤痕內至今還殘留未清洗干凈的碎鐵沙(手能摸得到),并有痛感,牙齒也至今還有痛感(不能吃硬一點的食物)。此次事故的發生給我造成了精神上很大的打擊和傷害。為此,我要求遠山乳業有限公司給予賠償。
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原因不是人為操作不當,而是砂輪片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該由遠山乳業公司應負全部責任。我作為一名勞動者,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享受法定的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補繳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內的基本社會、失業、工傷、費。(如不補繳,則以現金支付)。合計為¥893.00元。
2、支付解除勞動關系,未簽勞動合同的,從2010年元月10日至2010年3月19日的雙倍工資差額:¥4140.00元以及雙休日:¥1458.00元,加班費¥984.00元。
3、支付住院期間內的伙食費(12天)¥330.00元,營養費¥300.00元,陪護(補加)費¥110.00元。
4、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按最低級(十級傷殘計算)¥32400.00元。
以上幾項合計:¥36475.00,請遠山乳業公司按照我提出的要求給予賠償。
申請人: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