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 2000-12-11 李新玲
專家:學校行政權受法律約束是司法的進步
學校:教育法規過時不適應現在的學生管理
本報曾刊登的《法院也管學校的事了》一文中,所述天津輕工業學院化工系學生劉兵訴母校開除學籍、侵犯本人受教育權利一案,經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審理,于12月7日作出行政裁定,準許原告劉兵撤回起訴。據悉,劉兵已重新回到離開近一年的母校上課。
這是天津市第一起高校作為行政訴訟主體被推上被告席的案件。原告劉兵稱,他因利用宿舍樓下廢棄自行車上的零件,想組裝成整車使用,被學校保衛人員發現后,以盜竊為名將其送到派出所,后學校于1999年12月31日對其作出勒令退學的處分。劉兵不服,將母校告上法庭。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在認定學校屬于行政訴訟被訴主體后,進行了公開審理。
劉兵及學校代理人在法庭上就自行車是用廢舊零件組裝而成還是屬于盜竊、學校對于劉兵的行政處分決定是否合法等問題,進行了將近一整天的辯論,法庭未作出判決。后經法院進一步審理,查清了事實。法院認為,原告劉兵有權處分其本人的訴訟權利,且此行為不規避法律,因此作出準許劉兵撤回起訴的裁定。此案原被告雙方在庭外和解,學校取消了對劉兵勒令退學的處分,允許劉兵回校繼續完成學業。
此案引起了廣泛關注。法學專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學校作為行政訴訟主體被學生告上法庭,是具體的行政權受到司法制約的具體表現。這種司法權的擴大可以說是我國民主法制建設進程中的一個進步。專家認為,這個案例對于教育部門和教育工作者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是一大啟示。學校不再是法律的真空地帶,也要接受司法的監督,接受法律對行政權力的制約。
另外,這個案例也提出了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那就是司法權對學校教學管理到底介入到什么程度?并不是所有學校對學生的內部管理出現疑議時都可以走上法庭,但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當學校對學生的受教育權作出決定時,當事人如果有疑議可以用法律程序進行解決。
此案也引發了一些教育工作者的思考。一位在高校做學生工作的教師說,現行的有些教育法律、法規都是在十幾年前制定的,其中有些條款已經明顯不適應學生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使學校在遇到具體問題時操作起來有空白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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