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旅游學校大英分校
為切實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促進學生主動地、積極地提高品德操行和成績修養,培養學生的思想道德和遵紀守法,文明做人的品質,根據中等教育的有關精神和有關制度,特制定本細則,請班委、團委認真執行。
一、每月底和學期末由班主任(或班委、團委)根據本細則組織操行評定組的成員對本班學生進行個人操行成績評定,評定結果報學校審查備案,記入學生個人學籍檔案。
二、操行成績評定實行百分制,以70分為基本分,在此基礎上實行獎分和扣分。月平均成績超過100分的,以100分計,月平均成績在90分以上者為優秀,75-89分為良好,60-74分及格,60分以下者為不及格。
三、獎分細則
1、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當月操行成績獎10分。(評分人:賀學英、蔣艷)
①校學生會干部、團委干部,工作出色為學校作出貢獻且成績顯著(由學校提供給班主任)。
②對外為學校爭得市級(含市級)以上,榮譽稱號。
③助人為樂,敬老服務,拾金不昧,好人做好事事跡突出。
④能積極配合學校制止違紀行為,見義勇為。
⑤主動幫助后進同學,經常做思想工作或輔導學習,使后進同學進步,成績突出。
2、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當月操行成績獎7分。(評分人:朱瑜欣、何悅)
①出色完成學校交給的工作任務。
②積極主動組織班級參加校級活動。
③受到學校通報表揚和集會表揚或者被評為先進。
④在校級活動中為班集體爭得榮譽在1-2等獎次。
⑤主持正義、積極舉報、揭發違紀、損壞公物,維護校內治安秩序。
3、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當月操行成績獎5分。(評分人:張靜)
①全月出滿勤(無遲到、早退、事假、病假)
②學生會檢查員參加學校管理,班委會干部、團支部干部參與班級管理,認真做好所擔負的工作。
③主動幫助同學學習且有成效,參加勞動表現突出。
④積極主動勸解、制止班內同學矛盾糾紛并及時報告班主任老師者。
4、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當月操行成績獎3分。(評分人:周金鑫、陳婷婷、盧洪清)
①為班集體出力、受班級表揚。
②為學校撰寫廣播稿件并被采用者,主動為班上出黑板報。
③尊敬師長,團結同學,行為檢點,無臟、痞話,無粗魯舉止者。
④有助人為樂、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行為者。
⑤堅持體育鍛煉,兩操無缺操現象。
⑥用普通話交流的。
⑦每天堅持練字。(鋼筆字、毛筆字)
⑧課內活動積極參加者,參加一次加1分,當月不超過3分。
5、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當月操行成績獎3分。(評分人:劉芳、王麗娟)
①積極培養自己的獨立生活能力,在學校住宿。
②有安全意識,參加保險的。
四、扣分細則
1、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當月操行成績不及格。(評分人:孫建華、皮金貴)
①違反國家法律,擾亂社會治安(有偷盜、賭博、敲詐勒索耍流氓行為等)
②進黃色網站、看淫穢錄相淫穢小說。
③談情說愛。
④抽煙達兩次、酗酒,夜不歸寢2次以上等違紀行為。
⑤有錯不認、頂撞師長、不聽教育,嚴重妨礙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行政管理工作者。
⑥考試舞弊者。
2、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當月操行扣20分。(評分人:周鳳瓊、向波)
①到電游室打電游者。
②私藏刀具和兇器不上交和參與打架斗毆的圍觀、起哄鬧事者。
③違反男女生“三非規定”者。(三非:非正常地點、非正常時間、非正常接觸)
④打擊報復檢舉人和學生干部者,不服管教辱罵師長的。
⑤不遵守課堂紀律造成課堂教學中斷。
⑥弄虛作假、挑撥離間、惡語傷人、隱瞞包庇他人錯誤。
⑦受學校公開點名批評。
⑧私接電爐及其電器引起事故和故意損壞公物。
⑨未經允許夜不歸寢或留宿外來人員一次者。
⑩未經班主任允許私自出校門的。
3、凡有下列行為者,當月操行分扣10分。(評分人:徐祥鳳、王娟、齊川)
①違反紀律,喝酒、抽煙被查獲;
②在校級活動中無理取鬧,不服從裁決亂起哄;
③染發、剃光頭、不戴校卡者;
④不講文明、穿拖鞋、背心、褲衩及不雅觀服裝上課和在校區走動;
⑤破壞衛生間衛生,有意堵塞排污通道;
⑥來返途中不遵守交通規則和私自下水游泳;
⑦不按秩序盛飯者。
4、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當月操行分扣5分。(評分人:張其蘭、劉潔負責①-⑤,唐彩霞、蔣金蓉負責⑥-⑩)
①不服從班級安排,不參加班級活動;
②無故不交作業,不上課,不自習,不參加集會;
③曠課一大節或遲到,早退三次以上,上課請事假2節以上(耽誤了上課);
④上課看小說,打瞌睡談笑及其他違紀,上課被教師兩次點名,自習被值日班長兩次點名;
⑤晚上不按時就寢,熄燈后講話一次扣一分,同一晚上第二次講話扣3分,第三次講話扣5分;
⑥違反規定涂指甲、燙發、染發、涂口紅、戴首飾胸墜、紋身、男生留長發;
⑦吵鬧、喧嘩、打口哨、制造噪音,在教室、教學樓通道、樓梯間打鬧或追逐;
⑧隨地吐痰,亂倒飯菜,亂丟贓物,從樓上亂潑水或損壞公物設施
⑨在往返學校途中逗留的;
⑩私自帶同學到家中去或私自到同學家中去。
五、操行成績評價結果的作用
1、作為評先推薦工作的重要依據;
2、一個月操行不及格學校作出“警告處分”;連續兩個月不及格者,學校對其作出“留校察看”處分;連續三個月不及格者,學校對其作出“勸退”處分;連續四個月不及格者,學校對其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
制定者:盧小華
2004 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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