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教師報 2003-02-13 譚 律
編輯同志:
我是一名高三學生,去年7月,我的高中三門科目會考未能及格,學校便以此認定我升學無望,要求我轉學或提前“畢業”。后來,在我的一再請求下,學校提出了讓我繼續留校學習的3個條件:3門會考補考須一次通過;期末考試總成績須達到年級理科排位50名以內;達不到上述要求,即視為自愿放棄參加高考的權利。為了能繼續求學,我只得寫了一份保證書交給學校。最近,我已經一次性通過了三門科目的會考補考,但期末成績卻未能進入年級前50名。請問,學校是否有權不讓我參加高考?李 季
李季讀者:學校無權剝奪你參加高考的權利。公民的受教育權受法律保護。《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教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普通高校招生報名條件為:(1犠袷叵芊ê頭律;(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歷;(3)身體健康。凡符合條件的考生都享有報名參加高考的權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限制或剝奪。不讓學生參加高考,事實上剝奪了學生接受進一步教育的權利,直接侵害了學生的受教育權。依來信所述,你已經通過了高中所有科目的會考,符合教育部規定的報考條件,因而,你有權利在自己的學籍所在的學校參加高考。雖然你被迫向學校出具了保證書,但由于保證書的內容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而沒有法律效力,學校無權據此限制或剝奪你參加高考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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