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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創業風險投資退出方式比較論文

時間:2021-06-19 13:29:10 論文 我要投稿

我國創業風險投資退出方式比較論文

  創業風險投資的成功退出是風險資本實現增值的基本前提,也是其在時間和空間上不斷循環的保證。風險投資家在經歷投資管理后退出,實現投資收益或鎖定投資損失;風險企業收回控制權,自主經營。分析風險投資退出的基本情況,保障風險投資退出渠道的暢通,對風險投資活動的各方利益相關者而言至關重要。

我國創業風險投資退出方式比較論文

  一、我國創業風險投資退出現狀

  2009年9月,我國創業板市場正式啟動,定位于初創期、規模小,但運作良好、具有高成長性的高新科技企業融資。其不僅是對主板市場有效補給,也為創業風險投資退出拓展了渠道。2004~2009年,我國創業風險投資項目退出收入低于500萬元的項目所占比例依次為:55.6%、66.4%、62.5%、65.1%、61.1%、54.3%,規模略有增長,但總量仍普遍偏小。

  目前我國風險投資的退出渠道按投資成功程度由高至低依次為: IPO、并購、管理層回購、清算退出。2004~2009年我國創業風險投資IPO收益率依次為159.81%、419.25%、491.45%、436.07%、916.66%、627.47%;收購收益率依次為9.23%、-20.56%、27.35%、-15.37%、28.35%、4.74%;回購收益率依次為-38.18%、20.53%、-30.81%、-26.80%、-29.47%;清算收益率依次為-41.03%、-61.40%、-53.63%、-42.63%、-29.13%、-42.66%(數據來源:中國創業風險投資發展報告2010)。

  二、創業風險投資各退出方式比較

  (一)IPO

  IPO是創業風險資本最佳退出渠道。通過IPO,風險投資可獲較高回報。風險投資家將其私人權益轉化為公共股權,在獲得市場認可后轉手,實現資本增值。

  任何硬幣都有兩面,IPO亦不例外。優點顯而易見:首先是實現營利性和流動性,獲得較高收益率,實現被投資公司價值最大化。風險基金投資者、風險投資家、創業者持有股票的價值由市場的杠桿作用放大而迅速增值。其次,成功的IPO即表明了金融市場對企業良好經營業績的認可,使企業擁有在證券市場上持續籌資的渠道,分擔投資風險。同時, IPO為創業者提供了企業控制權的看漲期權,通常合約執行日即企業上市日,剩余控制權分配符合現代企業理論。再次,企業上市后進入資本運營渠道,必然引起媒體和公眾關注,吸引并留住更多優秀人才與核心人員。此外,有利于提高風險投資基金在私人權益市場的聲譽,利于以后風險投資活動開展。

  IPO缺點通常有:上市限制條件嚴格,所需時間較長,一般由公司首席執行官或首席財務官牽頭,牽扯公司領導層很大精力;成本高,手續繁瑣,涉及法律、會計、中介等問題;上市后信息披露使企業競爭對手和客戶了解大量重要數據和內部情況;風險資本經歷限售期的市場檢驗后才能全部退出;受證券市場行情及擴容量影響,每年風險企業上市數量維持相對穩定,大量初創企業無法順利上市。

  (二)并購退出

  并購退出依據出資方并購目的及定價方法不同分為戰略型并購和財務型并購。

  1、戰略型并購是風險投資家創業成功最有可能的退出方式,也是除IPO外最好的退出方式。購買者出于戰略考慮往往支付遠高于企業現金流量狀況所預示的購買價格。創業風險投資家獲益頗多:初創企業賣價高;審查較少,談判迅速;企業管理者可留任;存在買方競爭時風險投資家獲益更多。但交易前很長時間要與潛在購買者聯系,與其共享企業信息,且購買者往往是初創企業合伙人。

  2、財務型并購以企業財務狀況尤其是現金流量狀況作為購買依據,確定企業購買價格。良好的現金流量狀況能吸引財務型并購者,并獲較高溢價。這種并購往往支付現金,幾乎無售后風險。但風險投資家獲利僅相當于IPO的20%左右,甚至低于戰略型并購。且購買者往往將初創企業拆分、合并,更換管理層。

  (三)管理層回購

  初創企業發展到相當階段,如創業者希望自己控制企業,風險投資家也愿意,可進行管理層回購。它降低風險投資家的風險,保障風險投資至少可獲協議回購價格的收益,產權明晰,操作簡易,退出迅速。創業者可重得已壯大企業的所有權和控制權,保持充分獨立性。我國近年管理層回購發展迅猛,數量居首,但收益遠不及IPO。

  (四)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是投資各方最不愿卻又必須采取的方案。若不能及時抽身,不僅給投資者帶來更大損失,且機會成本巨大。以這種方式退出的風險資本約占總投資的'20%,僅收回原投資額的64%。

  風險企業進行清算需要三個條件:計劃經營期內經營狀況與預計目標相差較大,或發展方向背離了企業計劃及投資協議中約定目標,風險企業家決定放棄風險企業;風險企業無法償還到期債務,又無法得到新融資;經營狀況太差,或資本市場不景氣,無法以合理價格出售且風險企業家無法或不愿進行股票回購。

  這種退出方式使風險投資家在很大程度上承擔投資失敗損失,是投資失敗的必然結果。此外,我國《公司法》要求在出現資不抵債的客觀事實時才能清算,從而很可能錯過投資撤出最佳時機,無形中擴大風險企業損失。

  三、結語

  從以上比較分析不難看出,風險投資的上述四種主要退出方式各有利弊。對風險資本而言,IPO顯然是最佳和首選退出方式。關于風險投資退出方式的選擇,大體上應遵循如下原則:一是風險投資退出時的資本增值問題;二是風險投資退出方式的選擇如何影響風險企業內部控制權的激勵效應;三是風險投資退出績效如何影響風險投資的后續融資。在具體操作中究竟采取哪種退出方式,還須綜合衡量以各種方式退出的成本、收益及風險,選取使創業風險投資各利益相關者均能接受的最優方式。

  參考文獻:

  [1]王元,張曉原,梁桂.中國創業風險投資發展報告2010[M].經濟管理出版社,2010.

  [2]鄭君君.風險投資中的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M].武漢大學出版社,2006.

  [3]劉曼紅.天使投資與民間資本[M].機械工業出版社,2003.

  作者簡介:許婷,女,新疆財經大學金融學院2010級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國際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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