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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余額寶法律問題的建議論文

時間:2021-06-18 18:55:34 論文 我要投稿

完善余額寶法律問題的建議論文

  一、余額寶的特點

完善余額寶法律問題的建議論文

  2013年6月13日,阿里巴巴的支付寶聯合天弘基金推出“余額寶”業務。該項業務是支付寶為個人用戶打造的一項余額增值服務。通過余額寶,用戶不僅能夠得到比銀行活期存款利息更高的收益,還能夠隨時消費支付和轉出,像使用支付寶余額一樣方便。因此,余額寶一經推出,就受到了個人用戶的熱烈追捧。據天弘基金2015年一季報披露,余額寶一季末規模達7,117億元,相對2014年年末增1,328億元。在2014年連續四個季末保持在5,000多億元后,余額寶規模首次突破7,000億元。與傳統的金融理財產品相比,余額寶有以下顯著的特點:

  (一)兼具消費和收益雙重功能。這是余額寶最大的一個創新點。阿里的余額寶第一次把第三方支付和互聯網金融理財結合起來的,這就讓余額寶誕生之初就已經有了龐大的客戶群體,加上高收益的吸引,余額寶的客戶群體日益增大。客戶把錢存到余額寶里面,不但可以有高于銀行活期存款的收益,而且可以隨時用來消費、轉賬和支付。

  (二)余額寶銷售起點低。傳統的基金理財產品銷售門檻是1,000元,有的甚至更高,這就把相當一部分客戶擋在了基金理財產品的大門之外。但余額寶的用戶在進行投資時是不用任何手續費等其他費用的,即便是一元錢也能購買。余額寶這種“積少成多”的經營手段能夠讓用戶將自己的散錢匯聚成大錢,而且在這個過程中每一個用戶都能享受通過理財帶來的快樂。

  (三)余額寶收益率相對較高。余額寶面世之初的收益率高達7%,而同期銀行的活期存款利率僅是0.35%,雖然余額寶的收益整體呈現出下滑的趨勢,截至2015年3月1日,余額寶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為4.7%,銀行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是0.35%,余額寶的收益整整是銀行活期存款利率的13倍。

  (四)余額寶操作方便快捷。支付寶用戶只需打開個人賬戶信息,在賬戶余額那一欄內,點擊轉入“余額寶”,就相當于默認一鍵購買了天弘基金的增利寶貨幣基金。“余額寶”里錢的贖回采取“T+0”設置,不僅做到“當天贖回、當天到賬”,更可實現“實時到賬”。還可以直接用“余額寶”里的錢進行網購、繳費等支付。而對于基金來說,支付就相當于贖回了貨幣基金。在整個流程中的一系列步驟跟用戶使用支付寶一樣便捷。

  (五)余額寶收益高度透明。余額寶的收益的計算方式是:在當天15:00之前轉入的余額寶的資金,天弘公司會在第二個工作日進行確認,并于第二天的15:00左右發放收益,如果資金在15:00之后轉入,那么就會順延一個工作日。余額寶客戶通過手機支付寶客戶端可以隨時查看自己的余額寶余額和收益,天弘公司也會每天都公布余額寶七日年化收益率,所有的操作都公開透明。

  二、余額寶存在的法律問題與隱患

  (一)片面強調貨幣基金高收益,風險提示不足。余額寶自身宣傳、推介行為不夠規范。余額寶從其本質上來說,是一種借助具有基金支付機構資信的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進行銷售的貨幣基金,主要投資于國債、央行票據、商業票據、銀行定期存單等短期、風險小的貨幣市場工具。盡管貨幣基金的風險較低,并不意味著貨幣基金沒有投資風險。即貨幣基金與銀行存款不同,并不保證收益水平,其同樣會存在利率風險、購買力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因此,余額寶應當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向投資人充分提示投資風險,從而為投資者提供價值判斷的依據。但余額寶自上線以來,過分宣傳其高收益特征,其萬無一失、年化收益率達到7%的承諾并未真實全面向消費者披露潛在風險,這些標語極容易使消費者產生余額寶毫無風險,涉嫌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真實信息告知義務和知情權。同時,在余額寶官方主頁,看到的是其收益穩健、被盜100%賠付、靈活存取等宣傳內容,僅用一行小字提示“貨幣基金不等同于銀行存款,過往業績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因此,余額寶較高收益極易對消費者產生誤導作用,投資者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行業系統性風險增加。

  (二)基金信息披露不完善,不利于投資者利益保護。一方面依據法律規定,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開展基金銷售活動的,應當在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的醒目位置披露其工商登記信息和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信息。但在余額寶官方主頁上發現其僅以一行小字提示“支付寶打造的余額增值服務,把錢轉入余額寶即購買了由天弘基金提供的增利寶貨幣基金,可獲得收益”,并未找到天弘基金工商登記信息和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信息。僅僅憑借寥寥幾句信息,投資者難以全面了解天弘基金管理公司業務及發展現狀,在此情況下貿然將資金投入有天弘基金推出的貨幣基金產品,容易產生安全隱患和矛盾糾紛;另一方面根據證券法規定,投資者享有對于基金性質、運作情況、收益情況的知情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但在余額寶整個交易活動中,投資者看不到任何與自身利益息息相關的信息披露內容,必須通過超鏈接到天弘基金網站才能查閱。這樣的信息披露使得缺乏基金購買經驗和背景知識的普通客戶,沒有意識到在投資前需要仔細查詢基金的相關信息,僅僅憑借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簡單介紹就進行基金流轉,基金交易難以充分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對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以及第三方支付平臺都有潛在危險。

  (三)法律定性不明確,涉嫌基金銷售行為。根據《余額寶服務協議》內容提示,支付寶及其關聯公司僅向投資者提供資金支付渠道,其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并非為理財產品購買協議的參與方。即天弘基金開通網上基金直銷業務,余額寶僅提供資金支付服務。所謂基金直銷,是指投資者通過基金公司或基金公司網站進行買賣基金的一種方式,申購和贖回直接在基金公司或基金公司網站進行,不通過銀行或證券公司的網點。但余額寶的運作模式和直銷區別很大,如基金直銷過程中必需的客戶身份證、銀行開戶賬戶等用戶的.資料并不由天弘基金掌握,而是由支付寶提供給天弘基金,用戶個人更是沒有在天弘基金直接開設賬戶,也不擁有獨立的天弘基金賬戶密碼,余額寶的行為更接近于基金代銷,這也正是余額寶銷售資格的問題所在。

  三、余額寶法律問題完善建議

  (一)加強互聯網金融的信用體系建設。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離不開信用環境的建立和完善,完善的信用環境可以防范失信行為的發生,保證整個金融體系的可持續發展。第一,加強立法工作,使信用制度成為一套全面的體系,不僅要制定或修訂主要的法律法規,互聯網金融自身的自律機制和內部的管理制度也要進行相應的調整和完善;第二,推動一套以行政性懲戒為核心的信用懲戒機制的形成,如今利用互聯網進行交易的用戶越來越多,而誠信缺失導致用戶損失也不計其數,若沒有一套完備的信用懲戒機制,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必定是有百害而無一利,而行政性懲戒恰恰是所有懲戒機制中最具威力和震懾力的;第三,發展互聯網金融的信用中介服務機構,為金融創新產品制定一套專門的信用評級機制,新生的金融創新產品必須經過信用評級機制的考核才能順利進入金融市場。總之,信用體系建設要貫穿于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中,互聯網金融也要全方位、寬領域、多層次地展現信用體系。

  (二)建立與余額寶相適應的存款保險制度。由于余額寶自身的優勢,越來越多的人選擇把閑散資金放在余額寶賬戶中,雖然余額寶承諾“安全有保障,資金被盜全額補償,萬無一失”,但客戶資金被盜現象屢見不鮮。此外,余額寶對風險的揭示不足,誤導了許多投資者盲目將資金投入其中,一旦出現利率風險,天弘基金公司的貨幣基金出現利空,余額寶不能繼續保證穩健收益,若贖回資金鏈發生斷裂將會引發客戶對基金公司的信用危機,客戶的損失難以得到賠付。余額寶發生信用危機時,存款保險制度能增強社會公眾對余額寶與互聯網金融市場的信心,從而可以有效地避免因信用危機而造成的沖擊。因此,為了保護廣大余額寶客戶的合法利益,維護互聯網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有必要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機構。我國早在1993年就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險基金,之后央行和政府對存款保險制度也開展了許多工作。通過設立專門的余額寶存款保險機構,規定余額寶必須或自愿根據客戶投放在余額寶賬戶的金額按一定的費率向存款保險機構投保,當余額寶出現客戶資金被盜、經營危機或陷入破產境地時,由存款保險機構向余額寶提供流動性支持或直接向余額寶客戶支付部分或全部的賠償金額。

  (三)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體系。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存在著許多空白,余額寶尚未獲得基金銷售牌照便堂而皇之地代銷天弘基金公司的基金產品,其本身就介于合法和非法的邊界之間,正是由于監管的空白,準入門檻過低,以至于在互聯網金融市場中魚目混珠。可見,監管制度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必須及時制定出監管互聯網金融創新產品的制度。首先,監管部門應當在現有的金融法律法規基礎之上制定出細化的法律規則,以促使余額寶有法可依,其非法部分也可違法有究;其次,除了制定余額寶相關的法律法規外,監管部門還應當制定有關余額寶的配套設施,如成立專門的互聯網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負責協調處理與互聯網金融相關的服務投訴、糾紛解決;再次,余額寶應當效仿其他金融機構,成立專門的協會實行自律。總之,余額寶這個金融創新已經掀起一場對傳統金融體系的變革,其帶來的積極作用是深遠的。所以監管部門要把余額寶拉到法律法規的監管之下,賦予其合法化,以促進余額寶等互聯網金融創新的可持續發展。

  (四)完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聯系投資者與基金之間的橋梁,基金管理人對基金信息的掌握具有壟斷地位,有關法律法規必須對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義務以及違反義務的行為做出嚴格的規定。而基金第三方支付機構作為基金購買委托代理中的受托人,具有對委托人報告的義務,理應在基金支付頁面上進行一定的信息披露工作,并且建立直接而明確地通往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頁面的鏈接或者注明查閱有關信息的方式。首先,在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法規中對互聯網基金交易信息披露進行專門規定,對基金信息及風險提示在第三方支付平臺首頁及支付款網頁設立專門的欄目,對相關信息和風險可能性以及相關權責進行合法的解釋,并對基金運營與收益情況進行與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網頁的同步實時更新;其次,基金管理人應設置專門的信息披露網頁,不得隱瞞或遺漏負面信息,否則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再次,應建立投資者監督管理機制,對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監督,防控投資風險轉化為實際損失。

  (五)強化投資者風險意識。支付寶推出余額寶業務,為了吸引金融消費者,并未明確、醒目地告知客戶此業務存在的風險以及所謂的“利息”并非銀行存款的利息而是購買基金所得收益。但是,盡管其風險披露如此不完善,余額寶僅僅用了6天時間用戶即突破100萬個,余額寶合作的增利寶貨幣基金開戶數即突破100萬個。這反映出消費者在巨大收益面前極其容易忽視其所潛在的風險而盲目消費,將自身的利益置于危險之中。加之消費者在市場中本來屬于弱勢群體,而互聯網金融存在信息不對稱、技術風險等特征,因此加強對消費者的教育和保護,提高其風險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變得十分重要。金融監管機構可深入基層,開展消費者風險講座、消費者交流會等多種形式的活動,使得消費者在學習和交流中進一步了解互聯網金融特征,增長法律知識,增強法制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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