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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合同

時間:2023-03-31 15:43:44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勞動關系合同【熱】

  在當今不斷發展的世界,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關系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勞動關系合同【熱】

勞動關系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

  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就終止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及補償事宜達成本協議:

  1、雙方一致同意在簽訂本協議之日即終止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并確認無須提前通知或做其它補償;

  2、乙方自年月開始在_______________從事職務,至今已經_______________年,期間乙方最后三個月平均工資為_______________元;根據勞動法及有關規定,雙方同意甲方一次性給予乙方個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管理公司征詢發展商方面的`同意)。

  3、雙方確認,甲方在支付上述補償金后,乙方不得再要求甲方給予任何經濟補償;對于其他基于勞動關系發生的關系均在本合同簽訂后得以終結,而不得提出任何補償;

  4、本協議在雙方簽字后即可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則視為放棄所有補償權利。

  甲方:_______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_____時間:_______________

勞動關系合同2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姓名: ,性別: ,年齡: 歲 ,工種、崗位:

  勞動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雙方因以下第 項(只選一項)于 年 月 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或事實勞動關系:

  甲方: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蓋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說明:

  本證明一式2份,手續完備后,勞動者檔案、用人單位各存一份。用鋼筆、簽字筆填寫,不能復寫,涂改無效。

  

勞動關系合同3

  編號: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書 你與我單位訂立了 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內從事 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按下列第 條 款規定解除或終止你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關系):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四、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符合

  六、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 年 月 日甲方單位章: 勞動者(簽名):送達時間: 年 月 日 簽收時間: 年 月 日注:《證明書》一式四聯,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條款。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定:

  第三十六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 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 人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 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辭職、辭退、開除等。

勞動關系合同4

  摘要:在計劃經濟時代勞動體制的影響下,企業管理具有行政化特色。我國的勞動關系,經歷了由國家統一分配向自主擇業的轉變,企業勞動規章制度也經歷了一個由國家統一立法向企業自主制定的轉變過程。本文通過結合相關學說、立法歷史,試圖對勞動規章與勞動合同進行比較,探索勞動規章制度由行政指示向勞動契約轉變的路徑,并提出完善建議,以達到保護勞動者,促進勞資關系和諧的目的。

  關鍵詞:勞動規章制度;勞動合同;契約

  進入二十一世紀的互聯網時代,《勞動合同法》使勞動合同成為解決勞資糾紛最主要的依據,一方面規則設置上加重了用人單位的責任,另一方面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運用勞動規章制度約束職工的行為,維持管理秩序,甚至通過嚴苛的規章來變相改變勞動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分配,由此引發了新的矛盾。目前,中國的勞動法對勞動規章制度缺乏有效的監督,導致用人單位濫用權利。筆者希望從我國勞動立法歷史出發,進行有益的探索,提出平衡二者的建議。

  一、“身份”的時代——勞動規章制度的淵源

  (一)我國勞動規章制度的發展歷程

  我國的勞動立法大致可以分成三個階段:計劃經濟時期;1995年至20xx年,即《勞動法》實施后《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計劃時期主要包括1982年《企業職工獎懲條例》、1986年《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等。①勞動規章制度基本具有與法律法規同等的效力。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國家的一切資源都由政府統一調配,就業大多為國家分配,勞動者個人被極度弱化,勞動規章制度側重調整的是職工整體,作為個體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地位懸殊,根據國營企業“指示命令權”制定,職工處于被動服從地位。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主要是勞動紀律,大多以行政獎懲的形式實現,是維持內部勞動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勞動規章制度的功能

  在計劃經濟的歷史大背景下,勞動力市場尚未形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只存在單向分配關系。實質上,勞動者是作為一個整體被調整的,個人個性被壓抑。故勞動規章不僅是管理職工的內部“法律”,更是維系社會穩定的行為規范。故法律法規的授權是勞動規章效力的本質來源。勞動規章制度是為了維護整個單位的經營管理秩序,其約束和保護的側重于作為管理方的用人單位。工作規則涵蓋范圍相當廣泛,涉及工作時間、著裝,行為表現、出勤情況等各方面。②

  二、“契約”的時代——勞動合同的突破

  (一)市場經濟下的勞動合同

  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大量工人下崗,形成了勞動力市場。勞動力市場的形成意味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開始雙向選擇,雙方簽訂勞動契約。1995年《勞動法》頒布實施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突出對職工權益的保護,徹底改造中國過去的就業制度,實施全員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在調整勞動關系上的突破不言而喻。該時期企業活力增強,政企分離,企業獲得較大的自主經營權。勞動合同符合民法上意思自治的要求,所有的條款原則上都可以自由協商。勞動合同制度的確立開始注重勞動者的意思表達,注重個人權利的保護,勞動者個性的表達。同時,勞動契約符合我國“從身份到契約”發展的國情,當勞動者從計劃經濟體制的枷鎖中解放出來,勞動合同是一種進步,將是否接受用人單位所提勞動條件的選擇權交給勞動者自己。其次,勞動合同也符合勞動法的精神。勞動法是社會法的代表,勞動法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原則要求控制企業行為,防止其單方制定勞動規章來侵害勞動者權益。

  (二)《勞動合同法》下勞動規章的發展

  勞動規章在《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之后得到了新的發展,勞動規章與勞動合同逐漸出現了分離。關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在《勞動合同法》第17條中相對于《勞動法》第19條,刪去了“勞動紀律”。實踐中勞動合同通過兩種方式涉及勞動規章:一是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動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內容;二是在勞動合同中列明根據勞動規章處罰的條款。③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結果必然將勞動合同作為調整勞動關系的配套制度。但同時為了適應日益擴大的企業規模,節約成本,簡化締約程序,勞動規章制度作為一種“附隨”的條款出現在勞動合同中。其次,勞動合同是一對一簽訂的,往往不適用于整個單位的勞動秩序,勞動規章制度恰好彌補了勞動合同無法兼顧的細節或者適用于整體的情形。

  三、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關系的學理分析

  (一)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的關系

  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同時存在于勞動關系的存續期內,二者關系密切,存在交叉的情形,特別是將勞動規章制度的性質以契約說來解釋時,與勞動合同的性質相似。二者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制定依據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工作規則需要經過法定的.民主程序,并由用人單位最終決定和公布。雖然《勞動合同法》有規定,用人單位充分聽取工會及職工代表意見自主制定勞動規章,但根據《公司法》中的企業“經營權”仍是制定效力的主要依據。勞動合同則是根據《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的規定。2.約束力范圍勞動規章制度具有普遍性,對用人單位的員工有普遍約束力。為了簡化簽約手續,一般大型企業往往采用格式合同,但勞動合同中的條款原則上都是可以由雙方重新一對一協商的,勞動者有拒絕的權利,具有個體差異性。勞動合同只對特定的勞資雙方有約束力。3.變更程序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和變更是根據用人單位的自主管理權,通過嚴格的程序限制用人單位濫用權利,防止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或者重要事項,必須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勞動合同具有個體性,是雙方的意思自治,所以并沒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勞動合同的變更也是經過雙方合意即可。

  (二)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的沖突

  勞動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之間密切的關系使二者在適用的過程中產生效力上的沖突,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勞動合同效力優于勞動規章。從制度程序上說,勞動規章制度民主性、強制性較弱,一般是用人單位的“單決”。《勞動合同法》中缺乏確認未經民主程序制定的勞動規章無效的條款,因此經過集體談判協商的制定程序很容易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勞動規章一般具有穩定性,制定完畢付諸實施后,新進勞動者無疑沒有機會參與制定,只能被動地被告知并同意。雖然《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工會或職工代表有權提出修改,但是根據法條的表述,勞動規章修改程序的啟動權并不在勞動者手中,勞資雙方協商的主動權是由用人單位掌握,用人單位較之勞動者處于優勢地位,這就使得勞動者在實質上沒有同等的共決權④。后進員工對既成的勞動規章制度制定的權利義務分配格局實際無法改變。勞動合同畢竟是一對一協商的結果,雖然雇主仍然占主導地位,但職工有權利拒絕簽署不公平的勞動合同,故勞動合同更能體現意思自治的原則以及勞動法中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原則。⑤第二,勞動規章效力高于勞動合同。首先,從適用范圍來看,勞動規章制度一般針對整個單位,所有員工都必須遵守。勞動合同作為一種合同,當然具有合同“意思自治”的特點。合同約束合同雙方,即職工和用人單位,適用范圍小于勞動規章,自然其效力就要小于勞動規章。其次,用人單位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的具體情形,一般不會在勞動合同中一一列出,但在勞動規章制度中會列明違反相關具體情形可以辭退的條款,在這個層面上來看,在解除勞動關系上有效的勞動規章有更高的效力。第三,視具體情況決定二者效力。從勞動法作為社會法的思想出發,其核心是保護相對處于弱勢的勞動者。在二者發生效力沖突時,考慮如何有利勞動者保護,有利的一方具有更高的效力。地方立法以及《解釋(二)》第16條實際采用了根據勞動者的請求認定二者效力高低的規定。勞動者有選擇權,理性勞動者會選擇最有利于保護自己權利的規范,事實上是以有利勞動者原則決定二者效力。

  四、平衡與控制的建議

  基于“從身份到契約”的必然歷史發展趨勢以及勞動法立法思想,筆者認為“集體合意”是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的出路。集體合意說認為勞動規章制度是由勞資雙方經過集體協商談判,達成集體合意,由此制作或變更的勞動規章制度,才具有法規范之效力。“集體合意說”被學者詬病的在于缺乏性質沉淀,把勞動規章認定為集體合意后更容易造成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界限不明。⑥三者在內容上本身就存在交叉、排斥的復雜關系。而在立法方面上對于哪些事項屬于勞動合同的范疇沒有明確規定,這使得在實踐中無法區分,也容易造成效力上的沖突。平衡二者關系首先要區分個人與集體的界限,個人勞動條件由勞資雙方一一協商簽訂勞動合同,集體勞動條件由工會發揮職能,由勞動規章制度和集體協約規定。其次,針對由于勞動規章和勞動合同重復規定造成的效力沖突,制定獨立法規或出臺司法解釋的形式來統一,如日本明文規定“勞動規章優先”。筆者主張明確規定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符合勞動法的立法精神,同時為法院處理不同地區勞動規章制度效力問題提供統一的法律依據,也為勞動者保護自己合法權利提供法律上的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規章制度“平等協商確定”,明顯地加大了職工大會和工會的權利。但該規定就我國現實來說,平等協商難以實現。首先,我國工會發展緩慢,一些小微企業甚至還沒有建立工會或者工會成為管理層的傳聲筒,通過職工大會或工會制約企業淪為形式。其次,我國的用工制度經歷了由計劃到市場,由行政獎懲到契約的轉變,企業在獲得經營自主權的同時獲得了制定勞動規章的權利。《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平等的勞資談判對用工單位既得權利是一種挑戰。此外,未經民主協商制定的工作規則的效力如何也屬于立法空白。集體合意說在當前我國立法不完善、勞資談判機制未成熟的背景下相對超前,但其本質仍是符合勞資關系向“契約”發展的方向。國家應該在立法上明確未經民主程序無效原則,同時應當強化工會賦予勞動者參與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的權利達到防止用人單位濫用經營自主權。

勞動關系合同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用工合同。

  一、協議期限

  協議期限為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崗位工作,履行職責,完成任務。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三、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1、甲方為乙方提供生產所需的勞動保護用品。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2、甲方不為乙方交納保險。

  3、乙方在工作期間自身發生意外(包括死亡、突發病等)甲方不擔負任何責任,工傷除外。

  四、工作報酬

  1、按雙方商定的計時工資標準定時發放,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及費用。

  2、合同終止時甲方為乙方提供的廠證、工作服、等等全部歸還后方可結算工資,若有遺失或不歸還將照價賠償,在工資中扣除。

  五、工作紀律

  1、乙方服從甲方的工作按排。

  2、特殊情況不能上班時需事先請假。

  3、愛護公共財產,保管好自己的工用具,發生丟失要給予賠償。

  4、未經甲方允許,不得攜帶公司任何物品出崗。

  六、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須提前_______天以書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務、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并或減縮編制需要減員,經雙方協商就調整崗位達不成協議的;

  3、訂立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后果

  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2、連續曠工時間超過二天或合同期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天的;

  3、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4、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5、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三)合同期內,乙方要求違約解除合同的`,應提前_________天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解除合同時間從甲方同意之日計算。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2、甲方以暴力、監禁等非法手段強迫乙方工作的。

  七、違反合同的責任和爭議解決

  合同一經簽訂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條件單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擔違約責任。因解除合同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可以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訴。

  八、其他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集團人力資源部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勞動關系合同6

  企業名稱(甲方):xx公司

  職工姓名(乙方):xx

  甲乙雙方于xx年11月28日訂立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現經乙方提出,并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從簽訂本協議起, 原勞動合同即行解除,甲乙雙方根據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2、甲方同意給予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7000元;

  3、甲乙雙方同意原勞動合同解除后不再提出或威脅提出針對對方的任何勞動仲裁、訴訟或索賠請求;

  4、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5、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協議以中英就,如中英文版間存在任何差異,以中文版本為準.

  7.本協議按中國法律解釋,受中國法律管轄.

  甲方代表(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

  日期:

勞動關系合同7

  甲方:(企業全稱):

  乙方:(個人姓名):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一致,就雙方解除勞動(關系)之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1、雙方同意于___年___月___日起解除之前訂立的勞動合同(關系)。

  2、乙方已于本協議書簽署前完成了同甲方的工作交換,并未在甲方承建(監)的建設工程項目中繼續擔任負責人。

  3.、截止本協議書簽署日,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糾紛及未了結的債權債務。

  4、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以上內容雙方同意確認屬實。

  甲方(企業公章):

  簽字: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勞動關系合同8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12號)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規定,你與單位就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同時,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建議你注意保存出勤記錄、工作證、服務證、工資單、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資料,作為確認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及時要求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如單位拒不簽訂,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的規定,事實勞動關系亦適用勞動法。

  如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從上文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存在上述三個條件的,那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成了勞動關系,不過此時還需要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包括 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證、考勤記錄等等。

勞動關系合同9

  葉某于20xx年2月11日入職某公司,20xx年2月20日,該公司的人事書面通知葉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葉某擔心簽了合同后會束縛自己找更好的工作,于是拒絕簽訂勞動合同。20xx年3月10日,公司以葉某拒簽勞動合同為由,書面通知葉某終止雙方當事人的勞動關系。葉某認為公司的做法不合法,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情微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本案中,葉某拒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有權終止與葉某的勞動關系,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故葉某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拓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由此可以看出,當出現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的情況時,應當及時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終止的,無需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和經濟補償金;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因勞動者拒簽合同而終止勞動關系的,不僅要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同時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關系合同10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孫秋雙同志,性別女 ,31周歲,系我單位職工,身份證號碼372501198110143885,工作崗位為銷售經理,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肆年,勞動合同期限為壹年(自20xx年1 月21 日至20xx 年1月 21日止),因個人提出辭職 ,于20xx年10月21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此證明不影響勞動關系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申訴權利。

  單 位:(章)

  職工簽字:

  簽字時間:20xx年10月21日

  (此證明書應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7日內到勞動關系科辦理備案手續并將其檔案轉至失業科。)

 

勞動關系合同11

  甲方(企業名稱):

  乙方(個人姓名):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一致,就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之相關事宜達成以下

  協議:

  1. 雙方同意于 年月日起解除之前訂立的'勞動合同(關系)。

  2. 乙方已于本協議簽署前完成了同甲方的工作交接,并未在甲方承建(監)的建設工程項目中繼續擔任項目負責人。

  3. 截止本協議書簽署日,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糾紛及未了結債權債務。

  4. 以上內容經雙方共同認可屬實。

  甲方(企業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關系合同12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無論采取何種合并的方式,公司合并的發生必然會出現一個乃至兩個以上合并前公司解散的結果,從而被解散公司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主體一方不復存在。這一變化直接沖擊了以被解散公司為用人單位一方的勞動合同關系,具體體現為:合并后的公司是否有義務承受被解散公司所簽訂的勞動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合并后的公司接受被解散公司的職工,在法律上如何解釋這種接受?是合并后的公司承繼了被解散公司的勞動合同(即“直接承繼”),還是原有的勞動合同解除,合并后的公司與被解散公司職工重新簽訂一份新的勞動合同(即“先解除再訂約”)?如果認為屬于“先解除再訂約”,那么按照勞動法規定,被解散公司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被解散公司職工的勞動合同是否可視為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可以被單方面解除?

  當前,我國《民法通則》、《公司法》以及相關的勞動立法均有涉及這類問題的規定,具體如下:《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以下簡稱《執行意見》)第三十七條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的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在此種情況下的'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原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要求經濟補償。

  從上述相關規定來看,還難以非常準確詳盡地回答前文提出的問題。事實上,理論界和實務界在上述法律法規的適用上還存在諸多爭議。

  有人認為:上述相關立法之間存在明顯的沖突。依據《民法通則》與《公司法》規定,合并后的公司無疑應當承繼被解散公司的勞動合同。但是,按照《執行意見》的規定,則似乎可理解“先解除再訂約”的情形,即合并后公司依據實際情況與被解散公司(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在立法出現沖突的時候,就必須依據《立法法》進行解決。由于《民法通則》、《公司法》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而《執行意見》是由勞動部作出的有關解釋,從法律效力來看,前者屬于上位法,而后者屬于下位法。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因此應當依據《公司法》與《民法通則》的規定。

  也有人認為,《民法通則》與《公司法》的規定僅僅是提綱挈領的說明了被解散公司的權利義務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承受的原則,這種原則適用于各類物權、債權和債務的承繼。而勞動法則專門針對對勞動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承受作出了更為具體和靈活的規定。兩者的關系應當是屬于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間的關系。從法理上講,后者應當優先適用。這些學者強調,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其著眼點不是法律部門,而應當是調整對象,也就是說,該原則不僅適用于同一法律部門內的不同法律規范之間,也適用于不同法律部門的法律規范就同一問題作出規定的情形。而《民法通則》和《公司法》的規定與《執行意見》的規定之間的關系,恰恰屬于后者這類情形。

勞動關系合同13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現就雙方之間有關勞動關系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與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

  二、乙方應在上述勞動關系解除日期之前向甲方及用工單位交接工作完畢,結清全部財務手續,交還全部公司物品。

  三、甲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人民幣____元,前述款項清償了甲方與乙方因勞動關系履行及解除而應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項和經濟補償,包括但不限于工資、獎金、補貼、加班費、帶薪假期、協商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等其它任何款項,是為最終、全面的補償。支付后甲方與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未結款項及未了結事項。

  四、乙方離開甲方后,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及用工單位的商業秘密,不從事損害甲方利益和名譽的活動。

  五、乙方應于本協議簽訂后三日內到甲方辦理檔案、社會保險轉出、領取離職證明等手續。如乙方未按時辦理檔案、社會保險關系轉移、領取離職證明或未按時辦理其他與離職有關的手續,由此導致的不利后果及法律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六、甲乙雙方確認: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已經過平等自愿協商,并已對簽訂后可能出現的.各類情形有充分預見,無論本協議簽訂后出現任何情形,均不影響本協議的履行。自本協議第一條約定的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甲乙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勞動權利義務關系。本協議履行后,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其他權利義務關系,不存在任何爭議,任何一方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張任何權利或提出任何請求。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關系合同14

  [基本案情]:

  某市六建公司系國基電子(上海)有限公司A7廠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油漆承攬合同》的形式將油漆工程分包給自然人李某某,約定李某某所雇人員應當接受南通六建公司管理。李某某又將部分油漆工程轉包給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招用張成兵進行油漆施工。李某某和王某某均無用工主體資格,也無承攬油漆工程的相應資質。20xx年3月10日,張成兵在進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傷。11月10日,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確定張成兵與六建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該裁決書未送達六建公司。12月29日,張成兵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了勞動仲裁裁決書。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立案審查后,認為張成兵受傷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且六建公司經告知,未就張成兵所受傷害是否應被認定為工傷進行舉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遂于20xx年2月19日認定張成兵受傷為工傷。六建公司不服,經復議未果,遂起訴請求撤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

  [裁判結果]:

  經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一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勞社部發〔20xx〕12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本案中,六建公司作為建筑施工單位將油漆工程發包給無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李某某,約定李某某所雇用的人員應服從南通六建公司管理。后李某某又將部分油漆工程再發包給王某某,并由王某某招用了上訴人張成兵進行油漆施工。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據上述規定及事實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具有勞動關系的`理由成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張成兵在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的廠房建設項目中進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據此,維持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被訴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勞動關系合同15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__________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規定,雙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經協商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

  二、甲方繼續支付乙方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的工資,共__________元,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三、甲方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乙方相當于乙方__________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共計__________元,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四、乙方應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及與甲方辦理勞動合同解除及勞動關系轉出手續。

  五、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除有權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全部款項外,還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乙方進行詆毀、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乙方有權追究甲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在乙方離職后兩年內,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

  防止泄露甲方的商業秘密。甲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一次性付給乙方保密費_____元。

  1、保密內容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產、供、銷渠道,客戶名單,買賣意向,成交或商談的'價格,商品性能、質量、數量、交貨日期;

  (2)甲方的經營秘密,包括經營方針,投資決策意向,產品服務定價,市場分析,廣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財務資料、人事資料、工資薪酬資料、物流資料;

  (4)甲方的技術秘密,包括產品設計、產品圖紙、生產模具、作業藍圖、工程設計圖、生產制造工藝、制造技術、計算機程序、技術數據、專利技術、科研成果。

  2、違約責任

  (1)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的,應按甲方管理制度規定接受相應處罰。

  (2)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全部損失,返還保密費并處__________元的罰款。

  (3)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爭議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協調未果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八、補充說明:

  由于乙方從事本公司__________崗位,對本公司經營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該崗位如果工作未交接清楚勢必會導致公司工程建設等工作出現斷層,會給公司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為了保障公司經營的連續性和正常發展,乙方必須與接替其工作崗位的人交接清楚,讓其盡快熟悉和了解崗位職責和工作內容,并在其能獨立主持工作之后再辦理離職手續,由雙方共同交接完畢簽訂確認工作交接清單。

  若在乙方離職期限截止時,接替其崗位的員工還不能獨立主持工作,經甲乙協商雙方約定可適當延長離職期限,但不超過一個月。

  八、甲乙雙方沒有其他爭議。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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