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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

時間:2022-04-12 09:46:16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出口合同模板匯編7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出口合同9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出口合同模板匯編7篇

出口合同 篇1

  賣 方:xxx 地址:xxx郵碼:xxx 電話:xxx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xxx

  買 方:xxx 地址:xxx 郵碼:xxx 電話: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xxx

  賣方與買方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條款履行,并嚴格信守。

  第一條 貨物名稱、規格、包裝及質量

  第二條 數量、單價、總值

  賣方有權在3%以內多裝或少裝。

  上述價格內包括給買方傭金____%按fob值計算。

  第三條 裝運期限

  第四條 裝運口岸

  第五條 目的口岸

  第六條 保險:由賣方按發票金額__%投保。

  第七條 付款條件: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可分割的、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________國的____ 銀行見單即付。

  該信用證必須在____前開出。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后15天在________國到期。

  第八條 單據:賣方應向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發票、裝箱單/重量單;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第九條 裝運條件

  1.載運船只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并允許轉船。

  2.賣方于貨物裝船后,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只、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第十條 品質和數量/重量的異議與索賠:貨到目的口岸后,買方如發現貨物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規定不符,除屬于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可以憑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向賣方提出異議。品質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內提出,數量/重量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內提出,賣方應于收到異議后30天內答復買方。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使賣方不能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電報通知買方。如果買方提出要求,賣方應以掛號函向買方提供由有關機構出具的事故的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途徑

  因執行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家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賣 方: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買 方: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訂立vvv

出口合同 篇2

  委托方:

  代理方: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簽約雙方就委托代理出口業務有關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 委托代理出口商品名稱:

  出口口岸:

  總金額:萬美元,在 年年底前履行完畢。

  具體型號、規格、數量、金額在每批出口前另行確認。

  二. 雙方權利義務:

  (一). 代理方:

  1. 代理委托方辦理有關貨物出口報關、報檢、托運手續及結匯、退稅事宜,但因出口合同及其附

  件的瑕疵所產生的一切責任由委托方自行承擔。

  2. 因委托方原因致使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遲延履行的,代理方有權解除本代理合

  同,委托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后果。

  3. 因外商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遲履行,代理方應及時通知委托方采取補救措施。如委托方在訴訟時效內書面要求對外索賠的,代理方應根據其出口合同,積極協助委托方對外索賠,委托方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后果。并應在索賠前,依據代理方書面通知將預付費用劃至代理方帳戶。若委托方未支付有關索賠費用,而由代理方先行支付的,則委托方喪失享有索賠產生的權利,但不免除因索賠而產生的義務。上述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承擔代理方先行代墊的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差旅費、通訊費等。反之,如外商索賠,由代理方應訴/應裁,但委托方應無條件協助并承擔應訴/應裁的一切費用和后果。

  (二). 委托方:

  1. 應提供以下有效證件復印件:

  ①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含非法人營業執照);

  ② 組織機構代碼證;

  ③ 稅務登記證(國稅);

  ④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或申請認定表(正在申請一般納稅人的企業);

  ⑤ 如是外商投資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還需要提供:港澳臺僑企業批準證書。

  若以上證照到期后,委托方在年審后半個月內應提供上述資料復印件給代理方。

  2. 保證所委托出口的貨物符合出、進口國的政策法律規定,并保證委托出口的'貨物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3. 負責組織出口貨源,并根據出口合同的規定按時將委托出口貨物運至出運口岸及承擔運費,并

  保證所委托的實際貨物與報關品名、規格、數量、質量、包裝等相符。若委托方違反本條規定,則應

  承擔由此產生的對外及對代理方的賠償責任。

  4. 協助代理方辦理報關、報檢、制單、結匯等具體業務,保證從代理方處取得的所有單證的安全,不得挪作它用。

  5. 代理方原則上不接受拼柜貨物。若確有必要,委托方應于貨物報關出口前一周書面通知代理方,由代理方決定是否接受。

  6. 委托方應如實申報,不得虛報數量,高報價值。

  7. 如委托方指定貨代以及需異地報關出口的貨物,委托方應通知代理方其貨代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傳真等詳細資料,并允許代理方與貨代直接聯系,在貨物正式報關出口前,由貨代將裝箱單、發票傳真給代理方確認。

  8. 保證增值稅發票和專用繳款書真實、有效、合法。

  9. 未經代理方同意,委托方不得擅自更改確認后的合同條款,不得對外商作出合同之外的承諾。

  10. 承擔因委托方原因致使本合同及與外商簽訂之合同不能履行的一切責任。

  11. 對外商資信負責,承擔因外商原因致使與外商簽訂之合同不能履行或與外商簽訂之合同已部份履行但無法收匯核銷的責任。前述外商違約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影響本協議項下代理方收取代理費的權利。

  12. 保證在報關日后30日內將報關單、核銷單等退稅單據交還代理方,并保證報關單、核銷單的所有內容與相應的增值稅發票和專用繳款書內容一致。

  13. 因委托方的原因,導致增值稅發票和專用繳款書未能退稅時,代理方有權向委托方追索該部份退稅款。委托方應在收到代理方書面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將該部份退稅款,付到代理方指定的銀行帳戶上。

  三. 費用與代理手續費結算:

  1. 代理出口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除退稅外均由委托方承擔,如因需要由代理方代為繳納的,委托方應在每筆費用實際發生前轉入代理方帳戶,代理方也可直接在貨款中扣除。本合同項下的出口費用包括:保險費、港口碼頭費、裝運港市內短途運雜費、倉儲費、出口檢驗費、檢疫費、報關費、國內銀行費用等。

  2.a.代理方負責接收國外客戶t/t貨款,該貨款應于60天內匯到代理方指定的銀行帳戶)。在代理方收到委托方國外貨款,先按1美元:8.26人民幣元將貨款匯入同增值稅發票上相符的銀行帳戶,在核銷單、報關單退回后,并收到委托方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收繳款書后 3個工作日內將外匯貨款按1美元:9.14人民幣元的比率,扣除已按1美元:8.26人民幣元支付的貨款,將剩余貨款按委托方的通知匯入同增值稅發票上相符的銀行帳戶,其余部分(包括不低于 13%的退稅款額)作為代理方的代理費用。

  3.如出口合同外商付款期至時,代理方未實際全部收匯,代理方對委托方就該筆貨款保留追索權。如代理方在委托方開具增值稅發票和繳款書二個月后在國稅局依然查無增值稅發票和繳款書的相關信息,委托方有責任協助代理方向當地國稅局查詢。

  四. 違約責任:

  1. 在本合同項下,如一方違約,除依法依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及賠償責任及賠償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外,還應承擔守約方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費用,該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用、訴訟費用、差旅費、通訊費。

  2. 自違約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及法定義務之日起,其于后支付的任何款項按以下順序清償:(1)守約方為實現權利支付的費用;(2)利息或違約金、損失賠償金;(3)貨款本金。

  五.爭議解決方式:

  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我國對外貿易代理的有關規定。

  2.委托代理過程中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由合同簽訂地法院裁決。

  六.其他:

  1.上述結算價雙方將根據20xx年度實際退稅時間及市場行情協商調整。

  2.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工廠若需要代理方提供“產品購銷(買賣)合同”,該合同僅限于開具增值稅發票用,其內容若與本協議有矛盾,以本協議為準。

  3.如中國人民銀行美元和人民幣的匯率發生變動,高于或低于1:8.26(不含本數)時,則代理方與委托方另行協商該代理合同中第三條第2點中結算比例,以保證代理方不發生代理業務虧損。

  5.如國稅局對該產品出口退稅比例進行調整,高于或低于13%(不含本數),則代理方與委托方另行協商該代理出口合同中第三條第2點的結算比例,以保證代理方不發生代理業務虧損.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章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須補充或修改的應以書面提出并經雙方簽章后生效,并與本代理出口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方: 代理方:

  (蓋章) (蓋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合同簽訂地點:

  合同簽訂時間:

出口合同 篇3

  合同號:( )進出銀(信合)字第______號

  本出口賣方信貸借款合同(項目貸款)(合同號:( )進出銀(信合)字第_____號)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下述雙方簽訂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稱“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中國進出口銀行

  □中國進出口銀行________分行

  □中國進出口銀行總行營業部

  (以下稱“貸款人”)

  法定代表人:羊子林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為實施________項目(以下稱“項目”)簽訂________合同(合同號:________)(以下稱“項目合同”),向“貸款人”申請出口賣方信貸。經審查,“貸款人”同意根據本合同的條款和條件發放貸款。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

  □“借款人”為實施________項目(以下稱“項目”)簽訂________合同(合同號:________)(以下稱“項目合同”),向“貸款人”申請出口賣方信貸。經中國進出口銀行總行批準和授權,“貸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條款和條件發放貸款,簽署并履行本合同。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經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貸款金額、用途及期限

  第一條 “貸款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借款人”提供出口賣方信貸項目貸款□¥________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________美元((大寫)______________萬美元)(以下稱“貸款”)。

  第二條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金融政策和《中國進出口銀行出日賣方信貸試行辦法》的規定,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應專項用于“項目合同”項下的資金需要。未經“貸款人”事先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變更本合同項下“貸款”用途。

  第三條 本合同貸款期限為______個月,自提款計劃約定的首次提款日起,到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以下稱“貸款期限”)

  第四條 借款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提款計劃提取本合同項下的“貸款”。

  提款計劃如下: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特殊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貸款利率和利息計收

  第五條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本合同所執行的人民幣“貸款”利率,每滿一年確定一次。本合同第一年度的年利率為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從首次提款日起,每滿一年后執行的年利率,應根據屆時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的貸款利率執行。

  本合同美元“貸款”利率按《中國進出口銀行外匯貸款利率、費用暫行規定》執行,按________個月浮動,本合同第一計息期的利率為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以后每個計息期執行的利率,由“貸款人”書面通知“借款人”。

  第六條 “貸款人”按季計收人民幣“貸款”利息。“借款人”應在“貸款人”處開立“貸款”賬戶,并在每季度末月21日以前將利息付至“貸款人”指定的賬戶。如“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利息,“貸款人”對“貸款期限”內未按期支付的利息部分按本合同規定的利率按季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后改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貸款人”按季計收美元“貸款”利息,如“借款人”未能按期支付利息,“貸款人”將按《中國進出口銀行外匯貸款利率、費用暫行規定》計收罰息。

  第七條 本合同規定的利息從“借款人”實際提款日起算,按實際提款額和用款天數計算,計算基數為一年360天。

  第三章 貸款的提取

  第八條 本合同的擔保合同生效后,“借款人”才能申請提取本合同項下的“貸款”。

  第九條 “借款人”提取本“貸款”,應事先向“貸款人”提交按照附二格式確定的提款通知書及貸款人要求的有關文件、材料,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后,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十條 “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第一筆“貸款”的提取期限為6個月(自提款計劃確定的首次提款日起算)。若在上述期限內沒有提款,“貸款人”有權取消本合同所有“貸款”直至終止合同。

  第十一條 第一筆提款以后各筆“貸款”的提取期限為3個月(自提款計劃確定的相應提款日起算),若在此期間內,“借款人”未辦理提款手續,“貸款人”有權取消該筆“貸款”直至全部未用“貸款”。

  第十二條 未經“貸款人”同意,提款計劃不得更改。

  第四章 借款人的聲明與承諾

  第十三條 “借款人”向“貸款人”聲明如下

  (一)“借款人”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的資格和權利簽署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三)“借款人”已仔細閱讀本合同并完全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內容。“借款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四)“借款人”簽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并不違反其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或其公司章程。

  (五)“借款人”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公司授權均已完成,本合同由“借款人”的有效授權代表簽署。本合同對“借款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六)“借款人”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而向“貸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等都是真實、完整、準確和有效的

  (七)“借款人”未隱瞞下列任何事件:

  1.“借款人”發生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或發生了與“借款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2.“借款人”在與其他債權人的合同項下發生重大違約事件;

  3.“借款人”承擔的重大債務、或有債務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質押擔保;

  4.與“借款人”有關的未結案的訴訟、仲裁事件;

  5.“借款人”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組、組建或改建為股份制公司,以租賃、承包、聯營、托管等方式進行產權交易;

  6.其他可能影響“借款人”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第十四條 “借款人”向“貸款人”承諾并保證,“借款人”應完成下列事項:

  (一)“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每季向“貸款人”提供最新財務報表,每年4月底之前提供經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報表;“借款人”應按“貸款人”要求隨時提供有關(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之報告、報表等文件和資料,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有效性負責。

  (二)在“貸款期限”內,“借款人”應在每季度向“貸款人”報送一次本合同項下“貸款”的使用、“項目”的執行和“項目合同”項下的收結匯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材料。

  (三)“借款人”應接受“貸款人”的信貸檢查與監督,并給予充分的協助和配合。

  (四)“借款人”應在“貸款人”指定的銀行開立專用于上述“項目合同”資金收付的專門賬戶,該賬戶中的資金應專款專用。

  (五)在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全部清償前,“借款人”有以下任何減少注冊資本、重大產權變動和經營方式調整的行為,均應事先征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包括但不限于:

  1.與外商、港澳臺商簽訂合資、合作合同;

  2.關閉、停產、轉產、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

  3.重組、組建或改建為股份制公司;

  4.以房屋、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或商標、專利、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入股或投資于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

  5.以租賃、承包、聯營、托管等方式進行產權交易。

  (六)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向任何人提供債務保證、抵押、質押或其他形式的擔保。

  (七)在法定期限內或“貸款人”要求的期限內,“借款人”應及時辦理與“項目”有關的登記手續,并向“貸款人”提供登記文件復印件。

  (八)“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有關結算業務應在“貸款人”指定的銀行辦理。

  (九)“借款人”應根據“貸款人”的要求將與本合同或“項目合同”有關的文件正本(包括本票、承兌匯票等)存放在“貸款人”指定的銀行處。

  (十)如有“借款人”未按期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或其他應付款項的任何情形,則“借款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股東分配股息或紅利。

  (十一)一旦發生或可能發生本合同項下第九章中所述的任一違約事件,“借款人”應在得知該事件發生或可能發生之時3日內立即通知“貸款人”,并對所發生的違約事件采取合理、及時的補救措施。

  第五章 代理行的參與

  第十五條 為了保證本合同項下“貸款”的專款專用和按期償還,“貸款人”委托_____________銀行作為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代理行(以下稱“代理行”)。“貸款人”另與“借款人”和“代理行”簽定委托代理協議(以下稱“委托代理協議”,協議號:( )進出銀(信代)字第________號)。經“貸款人”總行授權,“貸款人”另與“借款人”和“代理行”簽定委托代理協議(以下稱“委托代理協議”,協議號:( )進出銀(信代)字第________號)。

  “借款人”除應遵守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外,還應受“委托代理協議”的約束。如“委托代理協議”與本合同有任何不符,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六條 “貸款人”將委托“代理行”負責本合同項下“貸款”的撥付、監督“貸款”的使用和“項目合同”的執行,以及將“借款人”的出口結匯資金及時劃付至專門賬戶,用于償還“貸款人”的“貸款”。

  第六章 貸款的償還

  第十七條 “借款人”應在本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內嚴格按還款計劃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還款計劃如下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第十八條 除本合同第十九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情況外,“借款人”如提前還款,應提前________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征得“貸款人”的同意。

  第十九條 對于任何提前償還的部分,“借款人”不得要求再次提用。“借款人”應確保“項目合同”項下的收結匯應專項用于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

  “借款人”如提前收回“項目合同”項下的貨款,應提前歸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

  第二十條 如“借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應在“貸款”到期日之前兩個月內向“貸款人”提交書面展期申請和有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擔保人同意該“貸款”展期的證明文件)。經“貸款人”審查后,如“貸款人”批準“貸款”展期,“借款人”應與“貸款人”另行簽定“貸款”展期協議。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在還款時應按“貸款人”要求填寫匯款單據的有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注明本合同的合同編號)。

  第七章 擔保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貸款”采用如下擔保方式

  由________提供連帶責任還款保證,并另行簽訂《保證合同》,編號為______________。

  由________提供抵押擔保,并另行簽訂《抵押合同》,編號為______________。

  由________提供質押擔保,并另行簽訂《質押合同》,編號為______________。

  第八章 保險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應將本“貸款”項下有關的設備、建設工程、出口貨物貨物運輸以及“項目”運營期間的風險在“貸款人”認可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種應符合貸款人的要求,并且“借款人”應將或安排將保險權益轉讓給“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應付款項償清之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保險。如“借款人”中斷保險,“貸款人”有權續保或代為投保,費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貸款人”,并根據保險單的有關規定及時向承保人索賠。由于沒有及時通知或及時索賠或未履行保險單項下義務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由“借款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保險賠款應首先用于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及其他應付費用,但“貸款人”可視“項目”情況決定保險賠款是否可以繼續用于“貸款”支持的“項目”或貿易;保險賠款不足以支付所欠“貸款”本息不構成對“借款人”應償付債務的免除。

  第九章 違約事件與處理

  第二十六條 以下任一事件,均構成本合同項下的違約事件

  (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規定按期支付利息或歸還本金。

  (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三)“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額提取“貸款”。

  (四)“借款人”違反了“委托代理合同”中約定的對“借款人”的有關規定。

  (五)“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作出的聲明或擔保人在有關擔保合同項下作出的聲明被證明是不真實的,或是具有誤導性的。

  (六)“借款人”或擔保人違反了在本合同或有關擔保合同中作出的承諾或保證。

  (七)“借款人”自籌資金未及時到位。

  (八)“項目”建設進度嚴重滯后。

  (九)“項目”產品質量被認定為不符合“項目合同”規定的標準。

  (十)“借款人”在其為一方的其他合同項下嚴重違約。

  (十一)“借款人”或擔保人經營、財務狀況嚴重惡化。

  (十二)與本合同項下“貸款”有關的抵押物或質物貶值、毀損或滅失。

  (十三)“借款人”或擔保人被合并、分立或進行股份制改造時,未能做出令“貸款人”滿意的償還安排或債務重組。

  (十四)“借款人”或擔保人破產。被解散、關閉或撤銷。

  (十五)“借款人”未將以下情況及時通知“貸款人”:

  1.其“項目合同”的重大變更;

  2.其章程的任何修改及其經營活動的任何實質性變化;

  3.其會計原則的重大修改;

  4.其及其主要子公司的財務、經濟和其他方面的任何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借款人”的,且在“貸款人”看來可能對“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能力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的任何訴訟、仲裁或行政程序)。

  (十六)“借款人”違反了本合同的任何其他條款。

  第二十七條 上述違約事件是否發生,由“貸款人”作出判斷并通知“借款人”。上述任何違約事件發生后,“貸款人”有權采取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措施

  (一)要求“借款人”限期糾正;

  (二)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貸款”額度;

  (三)宣布所有已發放的“貨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已發放“貸款”的本金、利息或其他應付費用;

  (四)要求“借款人”追加或更換保證人、抵押物、質物;

  (五)從“借款人”在“代理行”或其他銀行境內外的分支機構開立的任何幣種的任何賬戶中直接扣劃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應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項(包括但不限于“貸款”本金和利息);

  (六)宣布實施或實現有關“貸款”的任何擔保項下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針對“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二十六條中的第1和2項,除“貸款人”在上述第二十七條項下的權利外,“貸款人”有權進一步行使下列權利:

  (一)對所有逾期金額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逾期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二)對所有挪用借款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挪用罰息利率計收罰息。

  第十章 合同變更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修改、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式做出,并由“借款人”及“貸款人”雙方共同簽署并加蓋各自公章后,按約定條件生效。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第三十條 如遇國家法律、法規的變化或司法原因導致本合同任何條款成為無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均不受影響。屆時雙方當事人將密切合作,盡快修改本合同中有關條款。

  第三十一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章 抵消、轉讓和權利放棄

  當支付的款項,不得提出任何抵消的主張,亦不得附帶任何條件。

  第三十二條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給予“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等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貸款人”依據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益,并不視為“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也不影響“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任何義務的承擔。

  第十二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五條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時,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北京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借款人”同意,因本合同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訴訟應在北京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

  上述規定并不影響“貸款人”就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選擇在其他任何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章 其他

  第三十六條 附件2所列的提款通知書格式及雙方共同確認的其他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份,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自“借款人”和“貸款人”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至全部“貸款”本息及本合同項下其他應付款項還清后自動失效。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借款人”和“貸款人”各執一份。副本________份,擔保人和代理行各執1份。

  (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或授權代理人)

  貸款人:中國進出口銀行

  中國進出口銀行______分行

  中國進出口銀行總行營業部

  (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或授權代理人)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口合同 篇4

  賣方:____

  合同號碼:____

  買方:____

  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

  ───────────────┬────────┬─────┬─────

  (1)貨物名稱、規格、包裝及嘜頭 │ (2)數量 │ (3)單價 │(4)總值

  ───────────────┼────────┼─────┴─────

  包裝:小捆70~120千克及/或大 │賣方有權在3%以內│上述價格內包括給買方傭

  捆500~1000千克 │多裝或少裝 │金 %按fob值計算

  ───────────────┴────────┴───────────

  (5)裝運期限:

  (6)裝運口岸:

  (7)目的口岸:

  (8)保險:由賣方按發票金額110%投保

  (9)付款條件:

  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的人,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可分割的、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中國的中國銀行見單即付。

  該信用證必須在__前開出。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后十五天在中國到期。

  (10)單據: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發票,裝箱單/重量單: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11)裝運條件:

  1)載運船只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并允許轉船。

  2)賣方于貨物裝船后,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名、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出口合同 篇5

  賣 方:xxx 地址:xxx 郵碼:xxx 電話: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xxx

  買 方:xxx 地址:xxx 郵碼:xxx 電話: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xxx

  賣方與買方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條款履行,并嚴格信守。

  第一條 貨物名稱、規格、包裝及質量

  第二條 數量、單價、總值

  賣方有權在3%以內多裝或少裝。

  上述價格內包括給買方傭金____%按fob值計算。

  第三條 裝運期限

  第四條 裝運口岸

  第五條 目的口岸

  第六條 保險:由賣方按發票金額__%投保。

  第七條 付款條件: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可分割的、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的

  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________國的____ 銀行見單即付。 該信用證必須在____前開出。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后15天在________國到期。

  第八條 單據:賣方應向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發票、裝箱單/重量單;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第九條 裝運條件

  1.載運船只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并允許轉船。

  2.賣方于貨物裝船后,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只、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第十條 品質和數量/重量的.異議與索賠:貨到目的口岸后,買方如發現貨物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規定不符,除屬于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可以憑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向賣方提出異議。品質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內提出,數量/重量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內提出,賣方應于收到異議后30天內答復買方。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使賣方不能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

  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電報通知買方。如果買方提出要求,賣方應以掛號函向買方提供由有關機構出具的事故的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途徑

  因執行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家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賣 方: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買 方: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訂立

出口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經過平等、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就空運貨物出口運輸事宜,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如下協議:

  一、委托事項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承接乙方委托的空運出口運輸業務。乙方指定甲方作為其代理人,代為安排提貨、辦理出口報關和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等事務。

  二、乙方應在每票貨物出運之前五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包括信函、傳真、電報、電傳)向甲方提交《出口運輸委托書》(簡稱委托書或托單)。

  委托書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托運人(shipper)名稱、姓名、地址、聯系方式;

  2.收貨人(consignee)名稱、姓名、地址、聯系方式;

  3.通知方名稱、姓名、地址、聯系方式;

  4.航班號、日期、始發港、目的港;

  5.貨物品名、件數、重量、體積、聲明價值;

  6.運費及其它費用的標準和支付方式;

  7.托運人的簽名、蓋章、日期。

  乙方提交的委托書沒有簽名蓋章或乏上述部分或全部內容的,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進行補正,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接受委托。

  三、乙方委托甲方代為辦理貨物出口報關和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等事務的,應及時向甲方提供辦理上述事務所需的文件和單證。乙方應對其提供的文件和單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四、乙方在向甲方發出委托后要求撤銷或變更委托事項、委托內容的,應采用書面形式并得到甲方的認可,乙方應補償甲方由此付出的額外費用。

  五、接收貨物

  如果甲方在收貨時發現乙方的.貨物表面狀況(包括外包裝)不良,甲方有權拒絕接收貨物。如果乙方不能在甲方要求的時間內對貨物及其包裝進行改良,甲方有權停止為乙方出運貨物。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在乙方指定時間內將貨物按排出港,乙方有權向甲方提出損失索賠。

  六、對貨物的要求

  乙方不應在其托運的貨物中夾帶禁止運輸、限制運輸物品和危險物品。有關對禁止運輸、限制運輸物品和危險物品的規定以國際公約、相關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行業協會等的明文規定為準。如乙方謊報貨物品名,夾帶上述物品,乙方應對由此而造成的甲方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七、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與貨物運輸有關的所有運雜費用。乙方應在貨物起飛后30天內將相應款項支付給甲方。

  八、本協議有關的任何事務,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相關國際公約的規定。

  九、協議的修改和補充

  對本協議的修改和補充應采用書面形式,并得到雙方的書面確認。修改和補充從雙方書面確認之日起生效。

  十、本協議自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有效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十一、本協議以傳真形式簽訂確認,同具法律效力。

  十二、簽約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口合同 篇7

  賣 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職務:_________

  買 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

  賣方與買方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條款履行,并嚴格信守。

  第一條 貨物名稱、規格、包裝及嘜頭:

  第二條 數量、單價、總值:

  賣方有權在3%以內多裝或少裝。

  上述價格內包括給買方傭金____%按FOB值計算。

  第三條 裝運期限:

  第四條 裝運口岸:

  第五條 目的口岸:

  第六條 保險:由賣方按發票金額110%投保。

  第七條 付款條件: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可分割的、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________國的'____ 銀行見單即付。

  該信用證必須在____前開出。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后15天在________國到期。

  第八條 單據:賣方應向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發票、裝箱單/重量單;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第九條 裝運條件:

  1.載運船只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并允許轉船。

  2.賣方于貨物裝船后,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只、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第十條 品質和數量/重量的異議與索賠:貨到目的口岸后,買方如發現貨物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規定不符,除屬于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可以憑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向賣方提出異議。品質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內提出,數量/重量異議須于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內提出,賣方應于收到異議后30天內答復買方。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使賣方不能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電報通知買方。如果買方提出要求,賣方應以掛號函向買方提供由有關機構出具的事故的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因執行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家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賣 方: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買 方: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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