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合同模板8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規范合同8篇,歡迎大家分享。
規范合同 篇1
一、公司規章制度
1. 合同簽章頁必須含有正文內容,避免單獨成頁,并應在蓋章欄上方標明合同名稱。
2. 合同簽署前,應做好簽約細節審批工作,包括:
1) 審批會簽是否已簽批完整,擬用印文件是否符合會簽定稿;
2) 合同內容不得留空,不涉及約定的留空應劃“/”;
3) 合同頁是否齊全,附件是否完整;
4) 簽署時間是否填寫;
5) 對方當事人的公司名稱與印章是否一致;
6) 如對方由授權代理人簽字,應查驗是否有授權文件。 3. 一般性合同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和法人名章;重要合同必須按程序提交董事長簽字(包括董事長授權代表簽字)。
4. 如合同雙方不能同時蓋章,應將簽約文本交由對方先蓋章,再由公司蓋章。原則上應避免發生公司蓋章后交給對方蓋章情形。 5. 、合同文本(含附件)超過兩頁(含)的,必須蓋齊縫章,確保每頁均有痕跡。
6. 合同經辦人應在合同簽訂后按制度規定完成合同原件移交和歸檔。
二、財務審核要點
1. 合同名稱(施工合同、勞務分包、采購合同等)是否與合同內容實質一致;
2. 封面與正文第一頁中的“乙方”是否與供應商簽章一致;
3. 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簽章是否加蓋在簽章欄,檢查有無套章;
4. 合同價款大小寫是否一致;
5. 合同清單價款合計是否與合同價款一致;
6. 合同文本(含附件)超過兩頁(含)的,騎縫章是否加蓋,每頁是否均有痕跡;
7. 合同簽署日期是否填寫,是否不小于開工日期或供貨日期;
8. 合同文本頁數是否齊全,檢查有無斷頁、少頁。
規范合同 篇2
尊敬的局領導:
我叫***,女,**歲,大專文化,****年*月調入國土資源局工作,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現在***上班。幾年來,我在局領導和同事們的關心、支持下,按照崗位職責要求和行為規范,認認真真地做好了本職工作,盡心盡責地完成了領導所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現合同到期在即,經本人考慮,決定申請續訂勞動合同,其理由有:
一、幾年來,以優質的服務樹立了良好的對外形象。
窗口辦是國土資源局對外的窗口和門面,其主要職能就是受理申請文件、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長期以來,本人始終堅持方便群眾、為民辦事的原則,主動微笑打招呼,主動詢問釋疑,主動維護窗口辦事程序,主動接文辦事,主動打電話通知客戶辦理結果;注意每一個細節,辦好每一件事情,接待好每一個客戶;真心實意地為群眾著想,認真負責地為群眾辦事,做到微笑出自內心,辦事出自真心,心里裝著群眾,盡心為著群眾。認真布置政務公開宣傳欄,向群眾公開辦事結果,宣傳國土法律法規,做到簡潔明了,每月一期。
二、以認真嚴謹的態度做好規費的收繳、統計工作。
非稅收入管理改革前,收費做到日清月結,當收當存,繳款通知單與收款收據同行,開票人與收款人分離;改革后能認真學習好**縣非稅收入管理改革條例及操作業務,嚴格按《**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的規定設定、征收。按月編制各股室完成創收任務情況表,為領導及各股室負責人提供了下一步工作安排的參考依據。
三、以頑強的毅力提高了個人的自身素質。
工作之余,繁瑣的家務之后,利用休息時間集中精力,積極主動地學習國土法律法規,抓好業務學習,不斷為自己充電加油,以使個人業務素質適應不斷發展變化的新形勢。20xx年通過考試取得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頒發的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在20xx年國土資源與環境保護世紀行演講比賽中獲得*等獎,在20xx年的全國成年人高考統一考試中被****學院錄取為本科生。為適應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大力推進電子政務,完善政務信息網上公開制度,以信息化推進國土資源管理現代化的形勢,認真學習電腦基本知識,現在,對用友grp非稅收入開票管理系統操作流利,對led演播室軟件編輯制作流程能得心應手。
幾年來,我在平凡的崗位上做著一些平凡的事,雖然也是盡心盡責,也取得了些微小的成績,但離領導的要求可能還有一定的差距,如果局領導同意我續訂勞動合同,我將更加努力學習,勤懇工作,本本分分做人,踏踏實實做事!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xx年*月*日
規范合同 篇3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現居住地址: 郵編:
戶口所在地: 郵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共同簽訂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條款,合同范本《浙江省勞動合同書》。
一、勞動合同期限(選擇下列其中一項)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其中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工作完成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從事
工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崗位具體職責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甲方實行標準工時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特點,對需要實行特殊工時制的崗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
2.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點,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3.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等休假。
規范合同 篇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集體合同規定》,為進一步明確企業經營者和職工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協調雙方之間的利益關系,共同努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發展, 工會工作委員會代表各中小企業全體員工與各中小企業法人代表簽訂《 中小企業集體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對 已建立工會組織的中小企業經營者和全體員工均有約束力,是企業經營者、工會和全體員工必須共同遵守的勞動關系準則。企業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二條
企業應當尊重并支持企業工會依據《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企業工會應當支持企業行政依法行使管理職權,組織員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平等協商等途徑和形式參與企業的民主管理、教育員工遵守勞動紀律,履行《勞動法》和企業規章所規定的義務。
第三條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職工享有《勞動法》規定的權利。
第四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企業和企業工會應當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一方和雙方可提請開發區勞動爭議協調組織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和提出訴訟。
第五條
企業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第六條
企業按月及時以貨幣形式向職工支付工資(工資不得低于市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和相關福利待遇,并根據企業效益逐步提高職工工資。
第七條
企業應按規定發給職工必備的勞保用品,改善勞動條件,做到安全生產。
第八條
工會有權監督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措施,保障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九條
本合同經雙方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第十條
本合同期限為x年,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遇不可抗力致使無法履行或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條
本合同經××區域性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后生效。經企業方代表和工會方簽字蓋章報勞動部門、開發區工會。本合同生效后,各方所屬的成員單位應當向各自單位的全體員工進行公布。
第十三條
本合同壹式三份,每個企業一份、工會一份、報上級工會備案一份。
甲方:xx
乙方:聯合工會
企業名稱(蓋章): xx
工會主席(簽字):xx
法定代表人:xx
日期:xx
規范合同 篇5
編號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性別_____居民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_區(縣)______街道(鄉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為_____________________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________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乙方加班工資基數為每日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執行。
第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范圍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第七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每月__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執行。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___元或按________執行。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
第十一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二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 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條 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的規章制度,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自身素質。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并及時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一)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
第十七條 當事人依據第十六條第(二)項的約定,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應將變更要求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含15日)書面答復對方;15日內未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本合同。
第十八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按照甲方單位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可以接觸勞動合同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后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甲方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一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一) 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的;
(二) 因防治工業污染源搬遷的;
(三) 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解除本合同:
(一) 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的;
(二)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在甲方連續工作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規范合同 篇6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 (以下簡稱“項目”)的勞務合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
一 、勞務地點:
二、勞務費:
勞務費暫定 元/天(大寫:人民幣 ),以下簡稱勞務費)
勞務費中已包含:住宿費、生活費、生活水電費、勞務工意外保險費、及一切不可抗力費用等。
三、勞務服務期:
乙方的勞務服務期暫定為 月。(按甲方的施工進度計劃的要求執行)如因甲方要求并書面認可的,需要項目工期延長的,則勞務服務期可順延,順延期間內甲方據實結算及支付勞務費;除前述原因導致項目工期及勞務服務期延長的,由乙方自行負責。未經甲方代表書面同意,乙方的勞務工原因導致項目及本協議項下的勞務中止連續2日以上或累計2次,甲方單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四、甲方權利義務:
1、負責對乙方的勞務工的全面管理,負責監督乙方的勞務進度、生產質量、工期、安全、文明生產;
2、負責與該工程的監理及設計單位的溝通、協調及處理日常事務;
3、負責對乙方提供的勞務工作量的進行最終審核,每月依乙方及其雇傭的工人(以下簡稱“工人”)按實際出勤天數發放勞務費。
4、負責對乙方及其雇傭的工人給予技術指導、文明和安全生產教育;
5、負責向乙方提供生產材料、生產場地、生產用水用電(費用由乙方負責)
6、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并負責進行圖紙交底。
五、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須配合和服從甲方項目部的管理,服從甲方指派的現場人員的協調,并有義務配合監理、設計單位、質量、安全監督部門的管理工作;
2、乙方負責定期對其雇傭工人進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教育;對其雇傭工人的.安全負直接責任;
3、負責對其雇傭工人的現場設備操作規程及生產工藝的培訓,保證執行操作規程和生產工藝;
4、乙方負責為其雇傭工人辦理工傷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5、乙方在勞務工進入生產現場的2日前向甲方提供勞務工的名單、附身份證復印件(交原件核對),作為甲方發放基本勞務費的依據;
六、付款方法:
(1)每月的10號前按支付實際出勤人數勞務費;
(2)甲方付至合同勞務費工程款的80%后,不再支付勞務費,工程款項待項目及甲方驗收合格后,雙方結算確認后30天內付至結算價的95%,留5%作為保修金,保修期為2年,以竣工報告為準。每次支付工程款先扣除已發付基本勞務費及其他扣款、罰款等費用。
七、爭議解決條款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先盡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任何一方均應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法院提起訴訟。
八、其它條款:
1、本協議及其履行不構成甲方與乙方工人之間產生勞動關系的證明,乙方在甲方指導下直接管理工人,工人因工資發放、人身損失等產生的糾紛概由乙方自行處理,如導致甲方直接或間接承擔相關責任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2、本協議壹式貳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壹份,自雙方簽章或授權代表人簽字之日起正式生效,至乙方提供的勞務服務結算完畢,本協議自動失效。協議附件包括乙方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代 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規范合同 篇7
編號:__________
注:為便于規范管理,建議用工單位為所有員工的勞動合同訂立統一編號。《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因此,建議用工單位將勞動合同書編號與職工名冊編號保持一致
甲 方:__________(用工方) 乙 方:__________(勞動者)
簽訂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注:簽定日期是重要的,用工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面臨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懲罰。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面臨雙倍工資懲罰外,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
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而注冊地與經營地址(本合同履行地)則關系到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以依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原則,若注冊地標準高且雙方有約定按注冊地標準執行,則從其約定。
依據:《條例》第四條、第十四條 第二條乙方性別__________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__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在本市居住地址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省(市)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_街道(鄉鎮)
注:用工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職工名冊的內容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
若未按規定建立職工名冊,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這也是用人單位為數不多的權利之一。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三條。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終止。
注: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大部分勞動合同如本合同所示,為固定期限合同。
關于試用期期限的問題: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第十九條。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注:工作崗位問題,也是引發勞動爭議較多的問題之一。在此略作引伸。
工作崗位確定的本身涉及到工資、試用期工資、加班費、績效獎金、福利待遇、勞動合同無效情況下勞動報酬的支付標準、勞動條件和保護、辭退、同工同酬等問題。特別是在無過失性辭退中,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明確約定工作崗位也是避免雙方產生勞動爭議的要件。
也有些用人單位為便于管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有權依據單位實際經營情況,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這雖然是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但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惡意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之情形,顯然也是對勞動者權利的侵害,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 (一)、(三)、(四)項。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注:確認工作地點一方面為用人單位的說明義務,也是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另一方面,也是對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確認工傷事故有一定參考作用。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第十七條。
第六條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注:確認勞動者的工作應當達到的標準,是用人到位的說明義務,也是避免因調整工作崗位、辭退等問題引發勞動爭議的方法。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第十七條。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__________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注:標準工時制度的每日工作時間,每周工作時間有法定標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需取得行政許可。具體審批辦法由各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部門規定。
依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原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20xx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20xx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具體可參見20xx年1月1日起實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該條例同時規定了不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情形和法律責任等具體問題。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______元或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注: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依據:《勞動法》第五十條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_______元。
注: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詳情可參見國務院及江蘇省的《工資支付條例》。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_______元或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注:用人單位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歇業,在勞動者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視同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勞動者生活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依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一條。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江蘇省和無錫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無錫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注: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分配制度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依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七條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省和無錫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此處填寫除法律規定以外,用人單位承諾為勞動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江蘇省、無錫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如雙方需要約定培訓期、服務期、保守商業秘密、競業限制等相關內容,可在此補充約定,也另行簽訂專門合同。鑒于所涉內容較多,在此不予展開。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一般附件可包括員工身份證復印件、《員工手冊》、《規章制度》、《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
第二十四條 未盡事宜,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 章)__________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規范合同 篇8
違約責任制度是合同法中一項極其重要的制度,它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保障,不僅可以促使合同當事人雙方自覺全面地履行合同義務,起到避免和減少違約行為發生的預防性作用,而且在發生違約時,通過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使守約方的損失得到補償,使違約方受到相應的制裁,從而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我國合同法體現了對違約責任制度的重視,不僅在總則中設專章對違約責任作了一般性規定,而且在總則的其他章節和分則中對違約責任制度的相關問題也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綜觀我國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制度,我認為具體有以下主要特點:在盡量吸收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規定的基礎上,充分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體現了我國違約責任制度的穩定性、連續性和發展性;在體現違約責任補償性的同時,強調實際履行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一)合同法中的違約責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的成功經驗
首先,在違約形態方面,《合同法》第107 條規定了“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兩種形態,這承襲了《經濟合同法》第29條、《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8條、《技術合同法》第17條的相關規定,符合我國傳統立法中兩分法觀點,即將違約形態劃分為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這種劃分能夠涵蓋所有的違約形態,是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在總結我國立法、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建立的科學的違約形態體系。
其次,在歸責原則方面,《合同法》第107條、120條確立了嚴格責任原則。
這和《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8條,《技術合同法》第17條的規定是一致的。在嚴格責任原則下,只要不存在免責事由,違約行為本身就可以使違約方承擔責任。
因此嚴格責任更有利于保護守約方的利益,維護合同的嚴肅性,增強當事人的責任心和法律意識,克服信用危機。在過錯責任原則下,只有在不能證明其對違約行為無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違約責任,而過錯屬主觀心理狀態,其存在與否的證明和判斷,較屬于客觀事實的違約行為和免責事由更為困難,因此嚴格責任原則比過錯責任原則更為有利于降低訴訟成本。
正是由于嚴格責任原則的以下優點,英美法系在合同的違約救濟中采嚴格責任原則,大陸法系中實行過錯責任原則的德國也正在逐步轉向嚴格責任原則,由兩大法系的權威學者共同參與擬訂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和《歐洲合同法原則》也都采用嚴格責任原則,反映了國際上合同法發展的共同趨勢。
我國合同法采用嚴格責任應該說是正確的選擇。
當然,嚴格責任原則作為我國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一項總的歸則原則,也不是絕對的,針對某些合同違約的特殊情況,《合同法》分則中也采用了過錯責任原則作為例外,如第189、191條的贈與合同、第303條的客運合同、第320條的多式聯運合同、第374條的保管合同、第406條的委托合同等。但這些只是一般原則的例外,并不能改變嚴格責任原則在合同法中的主導地位。
除以上兩個方面外,合同法在不可抗力免責、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等方面都盡量吸取以往立法的成功經驗,體現了法律的繼承性和連續性。
(二)違約責任的補償性和強調實際履行
違約責任的補償性,是指違約責任旨在補償守約方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法國民法典》第1142條規定,作為或不作為債務,在債務人不履行的情況下,轉變為賠償損失的責任。由于賠償損失成為違約責任的主要方式,因而違約責任的補償性質體現得十分明顯。
違約責任的補償性從根本上說是商品交易關系在法律上的內在要求。我國合同法對違約責任的補償性較之過去三個合同法作出了更為全面和具體的規定,對債權人的保護更為充分。
首先,《合同法》確定了完全補償原則,如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112 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113 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這是我國合同法首次明確規定損失賠償應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損失,與國際通行做法相一致。另外,《合同法》第114 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