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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可調價格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關于可調價格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可調價格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合同價款的調整方式有哪些
屬于措施項目費按照該部分合同包干形式結算,無論實際情況如何結算時均不能調整,該條款表達的意思是合同內約定的屬于措施項目費的項目的費用是包死的,即價格與工程量均不能調整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會無效嗎
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嚴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賦予其法律效力。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于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于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于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并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一定導致合同無效,只有在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況下,合同才無效。
法定無效合同條款有哪些
我國《合同法》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損失的。”這是規定了合同法中法定無效條款。
所謂免責條款,是指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未來責任的條款。在現代同發展中免責條款大量出現,可以概括為以下四種:一是全部免責條款,按此條款,未來的受害人放棄將來對本應承擔責任的人提出的全部賠償請求。二是部分免責條款,按此條款,受害人事先同意接受以特定方式計算的,不超過一定數額的有限賠償。三是以時間限定的免責條款,約定受害人必須在有限的時間內提出自己的請求,逾期不再享有有請求賠償的權利。四是通過罰款的免責條款,這種條款,當事人同意在以后發生損害時將支付一筆固定數額的款項于受害人,即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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