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形象代言合同
甲方:北京盛世藝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原則,就甲方邀請乙方 [身份證號為 (以下統稱‘乙方’)為 (簡稱‘產品’)品牌形象代言人(或候選品牌形象代言人)事宜,達成以下協議,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一、形象代言人工作內容確認
1、 乙方同意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為甲方拍攝影視廣告或mtv片,拍攝次數 次,每次不超過 天。
(2)為甲方拍攝平面(靜態)照片,拍攝次數 次,每次不超過 天。
(3)參加甲方組織的新聞發布會、訂貨會、經銷商大會、公共促銷關系活動 次(每次提前30日將具體時間、地點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每次三天,每天不超過 個小時。
(4)甲方于拍攝前一周內將圖片資料交付乙方,以便乙方了解代言產品之風格和功能。
二、使用期限:
根據本合同所制作廣告使用期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滿后甲方或經授權的任何第三人均無權再以任何方式使用本合同項上的廣告及相關素材。期滿后,甲方可與乙方重新簽訂協議使用,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有優先簽約權。
三、使用區域及方式
1、使用區域:中國大陸地區。
2、使用方式:甲方有權在特定時間內在所有媒介以版本編輯形式,在內容上使用該廣告及相關的素材。所有媒介包括但不限于:電視,錄像,廣播,電影,網絡,廣告牌,海報,印刷品,標貼,推廣,傳媒,營銷、報紙、雜志、戶內外燈箱、內外包裝、vcd、促銷物、紀念品,店頭和公共媒體。
四、拍攝條件
1、電視廣告片拍攝:乙方必須保證三個整天的拍攝,每天持續拍攝工作時間不超過 小時(以到現場化妝完畢時至現場拍攝完成時為止,當中包含一個小時的用餐時間)。
2、靜態照片拍攝:乙方必須保證一個整天的拍攝,持續拍攝工作時間不超過每天 小時(以到現場化妝完畢時至現場拍攝完成時為止,當中包含一個小時的用餐時間)。
3、所有的.服裝及配飾由甲方提供。甲方必須自行組織所有拍攝人員,導演,制片,及所有相關人員,并為廣告片和照片拍攝提供風格,藝術指導和定位。雙方已就廣告片圖版和印刷品形式達成公識。為了避免異議,一但從乙方得到取用的乙方照片,甲方可以在任何媒介使用未經更改的乙方照片。獲得乙方的允許后,可以對圖版和印刷形式作適當的替代和修改。
4、甲方須提供乙方的往返車票、住宿。單人標準間 間。
5、 甲方保證不使乙方做出任何暴力或淫穢演出、色情鏡頭及床上戲,并不利用替身,甲方在拍攝日前不少于15日將故事內容及鏡頭劇本交給乙方,拍攝工作之所有情節及細節,事先經乙方同意才可進行。
6、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無法按期完成拍攝工作,甲乙雙方應另行協商具體拍攝時間,乙方應繼續完成,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此產生的本合同第七條的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五、甲、乙雙方之義務
1、甲方需提供支付乙方于拍攝演出服務期間之服裝費用、交通接送,并負責合理膳食。
2、甲方全力協助乙方在演藝事業上發展,輔助乙方在各媒體的宣傳和推介。
3、品牌形象代言人確定后,甲方將在合同期滿時支付乙方 。
4、合同期內,乙方不得參加或同意參加其他公司或同行業產品形象代言。
5、甲方具有宣傳發布次數與形式的決定權。
六、違約責任
本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均應全面履行本合同;
乙方在合同期內,單方違約或造成不良影響需向甲方支付對乙方包裝、培訓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前期活動費用)。
如甲方在確定品牌代言人后,單方違約并造成不良影響,其后果由甲方負責。
七、甲、乙雙方如因本合同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解決。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內蒙古阿榮旗************** 乙方(蓋章): 電話: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電話:
地址:內蒙古阿榮旗************************ 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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