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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管理復習重點內容
一.合同的概念
1.合同是發生在當事人之間的一種法律關系。
2.合同關系的主體又稱為合同的當事人。
3.合同關系的主體都是特定的,如甲和乙簽訂某項合同。
4.合同關系的內容是指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人的義務。
二.合同分類
1.根據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合同可劃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2.典型的單務合同有贈與合同、無償保管合同和歸還原物的借用合同。
三.合同的成立
1.要約邀請(選擇題)
屬于要約邀請的行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
2.要約的法律效力又稱要約的約束力。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3.要約撤銷是指要約生效后,要約人取消要約使其效力歸于消滅。
4.合同成立的時間是由承諾實際生效的時間決定的。
5.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泄漏或不正當地使用他人的商業秘密。如產品的性能、銷售對象、市場營銷情況及技巧訣竅等。
(4)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四.合同的效力
1.附條件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定的條件,并將條件的成立與否作為合同效力發生或消滅根據的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主要的3種類型: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2)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
(3)無權處分合同。
3.無效合同主要的5種范圍: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五.合同的履行
1.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主要有3種:
(1)同時履行抗辯權
(2)先履行抗辯權:指的是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單選題)
(3)不安抗辯權:指的是雙務合同中,有先為給付義務的一方,在另一方財產顯著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可能時,享有中止履行的權利。(單選題)
六.合同的保全
1.代位權的概念(單選題)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債權造成損害,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
七.合同的轉讓
1.合同轉讓是合同主體的變化。
八.建設施工合同
1.訂立施工合同應具備的條件: (簡答題)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工程項目已經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3)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的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來源落實。
(5)對于招投標工程,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2.《建筑工程合同》文件的組成:
(1)雙方簽署的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本工程所適用的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3.《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的,并附有3個附件。(多選題)
4.《通用條款》不能完全適用于各個具體工程,因此,配之以《專用條款》對其做必要的修改和補充。
5.重新檢驗(單選題)——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6.暫停施工(單選題)p49
(1)發包人原因造成的暫停施工
(2)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暫停施工
(3)意外事件造成導致的暫停施工
7.不可抗力所造成損失的承擔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8.施工合同的解除(簡答題)
1)可以解除的情形
(1)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單選題)
2)解除合同的程序
3)合同解除后的善后處理
9.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4種方式:(多選題)
1)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2)支付違約金
3)采取補救措施
4) 繼續履行
10.試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的條件和程序(簡答題)
訂立施工合同應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工程項目已經列入年度建設計劃。
(3)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文件和有關的技術資料。
(4)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來源落實。
(5)對于招投標工程,中標通知書已經下達。
訂立施工合同的程序:
對于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工程建設的施工都應通過招投標確定發包人,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中標人應當與招標人及時簽訂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天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九.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1.《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內容(簡答題)
1)建設監理合同的范疇包括中標人的監理投標書、招標人的中標通知書、委托監理合同文本(包括委托合同、標準條件和專用條件)以及其他所有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簽署的用以規定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承諾和約定。2)狹義的建設監理合同僅指委托監理合同文本(包括委托合同、標準條件和專用條件)。
2.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是合同文件的正文和核心,起總協議的作用。
3.監理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為:第一是雙方簽署的合同補充與修正文件,具有最優效力等級;第二是委托監理合同;第三是專用條件;第四是標準條件;第五是中標通知書;最后是中標人的監理投標書。
4.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1)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2)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5.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義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6.監理人義務(多選題)
1)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作范圍內的監理義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2)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3)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4)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7.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
十.FIDIC施工合同條件
1.合同(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協議、中標函、投標函、合同條件、規范、圖紙、資料表、其他文件。
2.合同文件中的解釋順序(簡答題):
在解釋時,各文件的優先次序應按上述“合同”中列到的合同文件的順序進行合同協議—中標函—投標函—合同條件—規范—圖紙—資料表—其他文件。應當說明的是,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補充的新協議、新文件是最具有優先解釋權的。
3.施工工期:指開工日期到項目通過竣工驗收移交,工程接收證書中指明的竣工日這一時間段。
4.合同的有效期(名詞解釋、單選):
從雙方簽訂合同開始到承包商提交的“結清單”生效而且雇主支付為止的這段時間為合同的有效期。
5.保留金:合同約定在每月進度款扣取的用于保證承包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恰當履約的一筆金額,其數目大小由雙方約定。若承包商認真履約,則這筆保留金應返還。
6.指定分包商的特點(單選、多選題)
(1)選擇分包單位的權利不同。
(2)分包合同的工作內容不同。
(3)工程款的支付開支項目不同。
(4)雇主對分包商利益的保護不同。
(5)承包商對分包商違約行為承擔責任的范圍不同。
7.承包商一般義務(單選題)
(1)承包商應根據合同和工程師的指令來施工和修復缺陷。
(2)承包商應提供合同規定的永久性設備和承包商的文件。
(3)承包商應提供其實施工程期間所需的一切人員和物品。
(4)承包商應為其現場作業以及施工方法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負責。
(5)承包商為其文件,臨時工程,以及永久設備和材料的設計負責,但不對永久工程的設計或規范負責,除非有明確規定。
(6)工程師隨即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供施工方法和安排等內容;如果承包商隨后需要修改,應事先通知工程師。
以行使合同明文規定和必然隱含的賦予他的權利。
(2)工程師無權更改合同,無權解除雇主和承包商的任務和責任。
(3)在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后,沒有承包商的同意雇主不得進一步限制工程師的權力。
(4)無論是工程師行使權力還是履行職責,均視為是為雇主做的工作。
9.可以暫停施工的情況及程序
合同條件規定,在合同履行中出現下列情況或條件,承包商可以放慢施工速度或暫停施工(簡答題):
(1)工程師沒有按照規定的時間簽收支付證書。
(2)雇主沒有按照規定時間提供資金證明或沒有按時支付工程款。
(3)雇主不能按時提供其他施工條件如材料、設備等。
10.保留金(單選題)
保留金是按合同約定從承包商應得的工程進度款中相應扣減的一筆金額保留在雇主手中,作為約束承包商嚴格履行合同義務的措施之一。
11.保修期滿頒發履約證書后將剩余保留金返還(單選題):
A.整個合同的缺陷通知期滿,返還剩余的保留金
B.如果頒發的履約證書只限于一個區段,則在這個區段的缺陷通知期滿后,并不全部返還該部分剩余的保留金。
12.合同爭議的解決(單選、簡答)
(1)提交工程師決定。
(2)提交爭端裁決委員會決定。
(3)雙方協商。
(4)仲裁。
十一.工程合同索賠管理
1.索賠的分類(多選題)
1)按索賠的依據分類:
(1)合同內索賠
(2)合同外索賠
2)按索賠當事人分類:
(1)承包商與發包方間的索賠
(2)承包商與分包商間的索賠
(3)承包商與供貨商間的索賠
(4)業主與監理單位間的索賠
3)按索賠的目的分類:
(1)費用索賠
(2)工期索賠
4)按索賠事件的性質分類:
(1)工程延誤索賠
(2)工程變更索賠
(3)工程終止索賠
(4)工程加速索賠
(5)意外風險和不可預見因素索賠
(6)其他索賠。
2.施工合同條件中規定的程序(結合案例)P137
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發生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工程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以按以下程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單選題)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承包人應當相應地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供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意向。
篇三:土木工程合同管理知識點
土木工程合同管理知識點
一:簡答題
1.工程建設招標按標的的內容可分為哪幾類?
答:建設工程監理招標、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招標、建設項目總承包招標、工程勘察設計招標、工程建設施工招標以及建設項目設備、材料招標。
2.施工標段劃分應考慮哪些主要因素?
答:(1)工程特點 (2)對工程造價的影響(3)專業化問題 (4)工地的施工管理問題 (5)其他因素
3.工程施工合同有什么特點?
答:(1)合同標的物的特殊性 (2)合同內容的多樣性和復雜性(3)合同履行期限的長期性(4)合同監督的嚴格性
4.索賠具有哪些本質特征?
答:(1)索賠是要求給予補償(賠償)的一種權利、主張。(2)索賠的依據是法律法規、合同文件及工程建設慣例,但主要是合同文件。(3)索賠是因非自身原因導致的,要求賠償一方沒有過錯。(4)與原合同相比較,已經發生了額外的經濟損失或工期損害。(5)索賠必須有切實有效的證據。(6)索賠是單方行為,雙方還沒有達成協議。
5.索賠的起因有哪幾種?
答:(1)工程項目的特殊性(2)工程項目內外部環境的復雜性和多變性(3)參與工程建設主體的多元性(4)工程合同的復雜性及易出錯性(5)投標的競爭性
6.簡述招標投標程序。
答:工程項目招投標一般經歷招標準備、投標邀請、發售招標文件、現場勘查、招標答疑、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簽約等過程。和邀請招標相比,公開招標程序在招標準備階段增加了招標公告、資格預審等內容。
7.簡述索賠的工作程序。
答:(1)索賠意向通知(2)準備索賠資料(3)提交索賠文件(4)工程師審核索賠文件(5)工程師對索賠的處理和決定(6)業主審查索賠處理(7)索賠最終處理
8.簡述合同文件的組成及解釋順序
答:(1)雙方簽署的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投標書及附件(4)本合同專用條款(5)本合同通用條款(6)本工程所適用的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7)圖紙(8)工程量清單(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二:名詞解釋
①工程建設投標:工程建設投標是只具有合法資格和能力的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要求,提出實施方案和報價,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標書,并參加開標,中標后與招標人簽訂工程建設協議的經濟活動。
②公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③邀請招標: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且資質良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
④標底:標底是建設工程造價的表現之一,由招標單位自行編制或委托具有編制標底資質和能力的咨詢機構編制,并按照規定程序審定的招標工程預期價格。 ⑤開標:開標是公開各投標人報送的投標文件的過程。
⑥: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⑦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是發包人(建設單位、業主或總包單位)與承包人(施工單位)之間為完成商定的建設工程項目,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⑧發包人:發包人是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⑨承包人:承包人是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⑩工程索賠:工程索賠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因非自身責任或對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而受到經濟損失或權利損害時,通過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對方提出經濟或時間補償的要求。
?工程合同爭議:這個沒有,自己在368頁歸納吧。
?合同交底:交底是指在某一項工作(多指技術工作)開始前,由主管領導向參與人員進行的技術性交待,其目的是使參與人員對所要進行的工作技術上的特點、技術質量要求、工作方法與措施等方面有一個較詳細的了解,以便于科學地組織開展工作,避免技術質量等事故的發生。
?仲裁:仲裁是指由合同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仲裁協議、選定仲裁機構對合同爭議依法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裁決的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調解:調解是指在合同發生爭議后,在第三方的參加或主持下,通過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說服勸導,向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提出解決方案,促進雙方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自愿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爭議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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