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板供貨的合同模板
供貨方: (以下簡稱甲方) 購貨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友好、誠信、互惠互利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明確在本合同實施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經濟責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署本合同,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一、流程
1、 乙方指定收貨人(可多人)在甲方出具的《授權書》上本人簽字,由乙方法人簽字授權并加蓋公章;
2、 甲方按照乙方指定地點協助乙方聯系貨車將貨物送達,乙方負責運輸費用及運輸安全;
3、 乙方指定授權收貨人員在甲方出貨單據上簽收;
4、 乙方指定發往異地的的貨物乙方指定授權收貨人員必須在物流公司發貨前在甲方收貨單據上簽收,如未簽收甲方有權停止發貨,所產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負責;
5、 乙方應在地板安裝前且貨物簽收7日內(按乙方簽收的.甲方出貨單據日期計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木復合地板質量標準向甲方提出質量投訴,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解決相關問題;
6、 因施工條件原因造成最終結果糾紛由乙方負責。
二、賬期:
1、 定金:乙方向甲方下的每筆訂單按照貨值全款的10%作為該筆訂單的定金;
2、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定金后安排該筆訂單的生產加工;
3、 在甲方生產加工期間乙方單方面取消訂單,視為乙方放棄該筆訂單的定金,作為甲方賠償;
4、 乙方在甲方加工完產品30天內仍未結清余款或提走貨物,該筆訂單定金作為乙方給甲方的賠償,該筆訂單的貨物甲方有權利自由處置;
5、 乙方在收到貨物15日內給甲方結清貨款,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按合同約定支付給甲方貨款,應每天按余款10%賠償給甲方作違約金,此時為“非正常合作期間”。
6、 在“非正常合作期間”甲方有權利停止乙方正在生產的所有訂單,將正在生產訂單的定金作為甲方賠償,在此期間產生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三、本合同簽署地:
哈爾濱市阿城區,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解決,協商不成可依據國家相關規定、標準,依法向合同簽署地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署之日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電話: 電話:
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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