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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協議書

時間:2022-05-25 09:54:49 合伙協議書 我要投稿

有關合伙協議書匯總七篇

  現如今,協議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簽訂協議可解決或預防不必要的糾紛。那么寫協議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合伙協議書7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有關合伙協議書匯總七篇

合伙協議書 篇1

  合伙人甲:姓名: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 合伙人乙:同上(如果是公司,應注明法定代表人)。 合伙人丙:同上(如果是公司,應注明法定代表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全體合伙人友好協商,自愿達成本合伙協議。

  第一條 合伙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經營、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二條 合伙企業名稱及經營地址

  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企業,名稱為: ,由甲負責進行工商登記。

  經營地址: 。

  第三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如經營項目為餐飲,經營范圍為本地特色小吃。

  第四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年_月_日起,至___年___月__日止。 合伙期限屆滿,經各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續展延長經營期限,也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提前終止合伙經營。提前終止合伙或者延長合伙經營應須提前六個月取得各合伙人的一致意見,在期滿前辦理完畢有關手續。

  第五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一)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元,占投資總額的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 元 ,占投資總額的 %;丙以現金出資

  元,占投資總額的 %。

  (二)合伙人的出資,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伙出資各占投資總額比例,作為確定盈余分配和債務承擔的基礎。

  (四)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一)盈余分配:以按出資比例 為依據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按出資比例 依據承擔。

  第七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 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 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②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2. 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①死亡或

  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資義務;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同時作如下分工:

  (二)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甲作為合伙負責人 ,其權限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伙債務。

  第九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 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超出權限進行業務活動;

  (二) 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

  第十一條 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權利義務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可以退還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也可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 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3.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4. 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2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

合伙協議書 篇2

  合伙人甲:姓名,蔣貴洪,性別,男,年齡,41歲,住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 身份證號碼:512528197211054074

  合伙人乙:姓名,盧德彬,性別,男,年齡,37歲,住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身份證號碼:512528197508224070

  合伙人丙:姓名宋祥兵,性別,男,年齡,37歲,住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身份證號碼:512528197501292214

  合伙人丁:姓名,古乾樹,性別,男,年齡 歲,住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 身份證號碼:512528197301261958

  甲乙丙丁四人經平等協商,在公平、公正、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合伙協議:

  第一條 合伙宗旨:繁榮市場經濟,支援國家經濟建設。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四人合伙平均出資購買一條祥云017號自吸自卸

  挖沙船以掛靠至貴州赤水市祥云航運公司的方式經營河沙生產銷售業務。

  第三條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該船成功掛靠至貴州赤水市祥云航運有限責任公司起,至該挖沙船掛靠到期或不能再找到掛靠單位或者該船經營至報廢期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伙人甲乙丙丁均以現金方式出資,四人每人各出資計人民幣289000元,(貳拾捌萬玖仟園),各合伙人的出資額分別占出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2、.本合伙總共出資共計人民幣1156000元(壹佰壹拾伍萬陸仟園)。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 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出資于 年 月 日前到賬。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分配范圍,以當年年度銷售河沙收入總額(到賬總額)為依據,扣除成本費用(包括當年實際支出的合伙負責人工資、工人工資及保險費、掛靠費用、稅費、船的油料費、維修保養費用、協調關系的生活費通訊費、其他雜支費等等),再逐步累積提取壹拾萬園周轉資金(該資金專門用于合伙負責任人應對生意上周轉)之后,當年度剩余利潤按出資比例分配。分配時間,原則上每月分配一次,以當月實際到賬的貨款為準,當月有利潤原則上可以分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也可年底一次性分配。分配方式,以現金分配。

  2.債務承擔:承擔原則,債務由四位合伙人平均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合伙收人、存款、家庭房產等財產為據,按出資比例承擔。債務追償,某合伙人在承擔了其他合伙人的債務份額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之后,該合伙人有權利對另外的合伙人進行追償,包括追償其個人財產以及其家庭共有財產(如存款及房產等)

  第六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并另行評估合伙股份價值、簽訂補充合伙協議。。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三個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的份額可以由其法定繼承人予以繼承。

  第七條 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1.四位合伙人推舉蔣貴洪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①負責挖沙船的掛靠、年檢等業務,②出售合伙的產品(河沙)開展生產經營及銷售業務,訂立合同等;③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負責挖沙船日常維修保養;④支付合伙債務;⑤負責財務收支及賬簿記錄和管理;負責每月利潤的分配和年末當年度總利潤的分配;⑥應當由合伙負責人管理的其他事項。

  2.其他合伙人的權利:①參與合伙事務的監督;②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和年度財務收支報告;檢查合伙帳冊及生產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第八條 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伙期屆滿;②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③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或者合伙人本人參與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九條 糾紛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條 本合同自訂立并將船成功掛靠后正式生產營業時生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簽訂地點: 南溪縣南溪鎮 ,本合同正本共兩頁一式四份,合伙人各執一份。

  合伙人甲:________ (簽名按印) 合伙人乙:_______ (簽名按印)

  合伙人丙:________ (簽名按印) 合伙人丁:______(簽名按印)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協議書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伙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七條 合伙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伙經營范圍:。

  合伙期限:_____________年。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伙人共_______個,分別是:

  1.普通合伙人:;

  住所(址):,

  證件號碼:;

  2.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證號碼:;

  3.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證號碼:;

  4.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證號碼:;

  5.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身份證號碼:;

  (注:可續寫。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以上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萬元,占注冊資本的80%。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2.有限合伙人1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3.有限合伙人2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4.有限合伙人3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5.有限合伙人4____________。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首期實繳出資_______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__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條 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并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_____________________。經全體合伙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決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中法人合伙人委派代表其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更換程序為:。

  第十六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普通合伙人一人二十票投票權,有限合伙人一人一票投票權的表決辦法,普通合伙人作為合伙事務具體執行人有一票否決權。(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 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當普通合伙人不在場時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經普通合伙人授權委派事務執行人同意”決定。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除經普通合伙人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情形)。

  第十九條 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二十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第八章 入伙與退伙

  第二十一條 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四條 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和退還辦法)。

  第二十六條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該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伙企業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伙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三十四條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注:此條供合伙人參考,設立合伙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伙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

  (注:可選擇。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合伙協議書 篇4

  甲方: 公民身份號碼:

  乙方: 公民身份號碼: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現就合伙經營廣告企業事宜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 擬設立企業

  1、企業性質:個人合伙;

  2、字號:震撼設計;

  3、經營范圍:包裝、廣告的設計、制作等;

  4、經營場所:現已承租正在裝修的凱興小區經營用房;

  5、經營期限:五年(從XX年10月1日起至20xx年10月1日止)。

  二、出資與責任

  1、甲方出資17萬元,乙方出資3萬元,均在本協議書簽訂之日起3天內以現金繳交;甲方占70%股份,乙方占30%股份。

  2、雙方在合伙經營存續期間按股比分享盈利、承擔虧損,負無限責任。

  3、在合伙經營期間若雙方同意擴大經營范圍、增加投資,則雙方按股比出資。

  4、甲乙雙方均應保守合伙體商業秘密,嚴禁泄露合伙體財務、技術、客戶等信息資料,違者視為根本違約。

  三、合伙人的分工與協作

  1、甲方負責合伙企業的行政管理,是企業負責人;乙方負責業務工作,操持主管訂單項下業務的設計、制作。

  2、甲方兼任出納,乙方兼任會計;每月底雙方互報紙質現金流水賬和會計報表。

  3、合伙經營期間,雙方的業務訂單均應由合伙體承接、如實入賬、按約定分工履行職責,不得私下接單、賬外收款。

  4、合伙體若需聘請員工,其工作職責和報酬由乙方提議、甲方審定。

  四、財務制度

  1、甲方月薪1000元,乙方月薪XX元,每月15日領薪。

  2、雙方從達成合伙意向之日起為合伙體經營目的所實施的支出,均計入合伙經營成本。

  3、合伙體所購置的動產,由乙方登記制表,經雙方簽字確認后各自備存。

  4、年終結算,經營收入在扣除耗材、房租、水電費、傭金、稅費等成本后的凈利潤,雙方按股比分成;若有虧損,雙方按股比在10日內補足出資。

  五、企業終止

  1、合伙經營屆滿,雙方進行合伙終止清算,按股比分享共有資產、分擔債務責任。

  2、若在經營期限內出現企業經營嚴重虧損、難以為繼,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提前終止;若在經營屆滿后雙方同意繼續合伙經營的,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續簽合伙協議。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均應向守約方支付3萬元違約金;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超過3萬元的,還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2、本協議書未盡事宜,雙方可以商訂補充協議解決;協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七、文書效力

  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從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此前其他協議書與本協議書內容不一致的,以本協議書為準。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合伙協議書 篇5

  案情介紹

  原告:王維和。

  被告:云南東陸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陸公司)。

  被告:云南省技術進步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技術開發公司)。

  原告王維和的訴訟請求是:

  1、解除原告與兩被告三方簽訂的共同投資《協議書》;

  2、責令被告停止對原告公司財產所有權的侵權行為;

  3、兩被告返還原告的2294萬余元資產和賠償損失;

  4、確認兩被告非法炮制的有關侵占原告財產所有權的法律文書和實施的行為為無效的法律文書和行為;

  5、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以下為一審法院確認的事實:玉溪市維和制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和公司)于1996年7月19日登記成立,王維和為法定代表人,股東為王維和及玉溪市蓮池實業總公司(以下簡稱蓮池公司),注冊資金為20xx萬元,王維和出資占55%,蓮池公司出資占45%.1997年7月25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維和公司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共同投資成立云南維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金為7500萬元,東陸公司投資3000萬元,技術開發公司投資2400萬元,維和公司投資2100萬元。同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王維和另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三方重新投資原維和公司,注冊資金為7500萬元,東陸公司投資3000萬元,技術開發公司投資2400萬元,王維和投資2100萬元。

  1997年8月20日,東陸公司法定代表人鄭

  在春持8月19日維和公司《章程修改條款》,依7月25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王維和簽訂的“三方重新投資原維和公司”的《協議書》,以維和公司董事長的名義向玉溪市工商局申請維和公司有關事項的變更。1997年9月9日,玉溪紅塔審計中心玉溪市審計事務所出具了維和公司注冊資本金為7500萬元的《資本金核驗證明書》。1997年9月26日,玉溪市工商局根據變更申請及9月25日的維和公司《董事會決議(1997)1號》、維和公司第二次股東會議記錄,對維和公司部分事項進行了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變更為鄭在春,注冊資金為7500萬元,股東變更為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及王維和,其中東陸公司出資3000萬元,技術開發公司出資2400萬元,王維和出資2100萬元。1997年12月21日,兩被告召開會議,作出維和公司《董事會暨股東會決議》,稱原維和公司股本金為零,不再享有股東權益。

  在被告據以進行維和公司工商變更登記的一系列法律文書中,1997年8月19日《云南維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會議紀要》、維和公司《章程修改條款》這兩份材料上的“王維和”簽名是參會人員蒲新民所寫,沒有證據證明蒲新民已征得王維和的同意。1997年9月25日的維和公司《董事會決議(1997)1號》、維和公司第二次股東會議記錄這兩份材料,經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及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醫技術鑒定中心鑒定,前兩頁(內容部分)與尾頁(無正文,簽名部分)非一次性形成。另,1997年12月21日維和公司《董事會暨股東會決議》沒有王維和的簽名,兩被告在庭審中認可該決議不產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在維和公司的經營運作中,既有民事行為,也有行政行為。在本案中,法院僅就民事行為的法律效力進行審查,有關工商管理機關進行變更登記的行政行為不在本案審查范圍。該院認為,1997年7月25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維和公司簽訂的《協議書》及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王維和簽訂的《協議書》,分別違反了《公司法》第75條和第39條,因而無效。1997年8月19日《云南維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會議紀要》及維和公司《章程修改條款》的內容不能視為王維和真實意思表示,因而無效。1997年9月25日的維和公司《董事會決議(1997)1號》、維和公司第二次股東會議記錄這兩份

  材料,一方面不足以確認為王維和之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其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第31條),因而無效。該院還認為,根據《公司法》第4條,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原告王維和作為公司的股東,在本案中無權以財產所有權爭議主張權利,其請求兩被告返還資產和賠償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為:1997年7月25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維和公司簽訂的《協議書》及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王維和簽訂的《協議書》,1997年8月19日《云南維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會議紀要》及維和公司《章程修改條款》,1997年9月25日的維和公司《董事會決議(1997)1號》及維和公司第二次股東會議記錄,1997年12月21日維和公司《董事會暨股東會決議》,均無效。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訴訟費由王維和承擔30%,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共同承擔70%.

  評析

  本案的諸多法律問題是值得探討的:

  一、本案涉及的法律關系主要有四個:

  1、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維和公司之間的共同投資關系,即聯營問題;

  2、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王維和、蓮池公司之間的股東地位問題;

  3、工商管理機關進行變更登記的行政行為;

  4、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的侵權問題。

  一審法院對工商管理機關進行變更登記的行政行為問題不予審理是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然而,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變更維和公司董事長的行為是不是行政行為?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對維和公司的變更申請是不是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案件時能否對變更公司董事長的行為及提出變更申請的行為其合法性進行判定?

  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原告王維和作為公司的股東,在本案中無權以財產所有權爭議主張權利,這無疑是正確的。然而,如果一審認定的事實是確切的,王維和由原來占股權55%的大股東變為占股權28%的小股東,蓮池公司的股東權利則變為零,其股東權利已受到了極大的侵害,而這一侵權行為主要是由兩被告實施的,那么王維和及蓮池公司能否對股東權利被侵害主張權利?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案件時是否應對這一侵權行為進行審理?人民法院是否有權對原、被告的股東地位進行判定?

  三、在現實的經濟糾紛中,尤其是涉及公司法人的經濟糾紛中,往往既有平等主體間的民事行為,又有行政行為,而按照現行的審判制度,經濟案件依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無權對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對行政行為的審查則要另行通過行政訴訟程序,這樣一來,一樁經濟糾紛就必須經過兩次甚至三次訴訟才能解決問題,這顯然與“便于當事人訴訟、便于人民法院審判”的“兩便原則”相悖。法律界及立法機關應當對這一問題進行研究,找出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來,比如,制定特別的“經濟訴訟法”,在審理經濟案件時賦予人民法院行政審判權,或者,在審理涉及行政行為的經濟案件時,由經濟審判庭和行政審判庭聯合組成五人或七人的特別合議庭,對不同的當事人、不同的問題分別適用不同的訴訟程序,等等

合伙協議書 篇6

  為了明確雙方的經濟關系及職責,共同完成投資合伙任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經雙方反復協商,達成如下協議,特定如下合同,望共同遵守:

  一、合伙人組成:

  合伙人:姓名 ,性別 男 ,現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合伙人:姓名 ,性別男,現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合伙人:姓名 ,性別 男 ,現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電話:

  二、 三名合伙人共同投資,承包XXXXXXXX一期續建建設 項目工程。

  工程項目名稱:XXXXXXXX目(一期續建)工程 工程施工地點:XXXXXXXXXX

  三、合伙宗旨

  經雙方共同協議,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齊抓共管,同舟共濟,為了集體利益,

  舍小我,不計個人得失,發揚艱苦創業精神,共謀發展,本協議明確投資利潤分配依據。

  四、盈利分配及債務(虧損)承擔

  1、投資利潤與虧損分配比例:(XXXX占40%,XXXX、XXX各占30% )工

  程款收入在扣除人工、機械模板材料等直接成本后,首先用于歸還合伙人的投資本金,再分配利潤。(如項目出現虧損,按投資比例分配)

  2、由于本投資金額為雙方憑各自關系四處籌借,因此出現的借支返還利息需要從三方合作項目中,根據各自股份進行單獨分別計算,采取各負其責的方法,自負盈虧。

  3、每筆工程款到賬后,若需還各自債務,按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4、在完成本工程項目過程中,三方每月最高可支取工資XXX元,做為自身日常開銷,三方除基本工資的開銷外,不得挪用公款,否則每次將無條件接受按所占股份比例的1%扣除,支付給守約方。

  六 、合伙管理及責任分工:

  1、合伙事務總負責人關系和簽批工程款事宜。

  2、在施工過程中的班組確定、材料采購定價等現場一切事務由三方合伙人委派

  3、施工現場執行技術總負責人由

  七、 財務管理及制度

  1、由XXXX負責現金及銀行存款管理,聘請會計一名負責帳務處理。

  2、任何費用XXXX元以內由支出方、財務負責人XXXX)簽字即可支出、報銷;支出發票及費用在XXXX元以上(含XXXX元),需通過三方共同簽字方可支出、報銷,若其中一方不在現場需電話通知其同意。

  3、財務賬務對三方需公開、透明,每周必須三方對賬一次,時間由三方商量確定。

  4、工程款到賬后,立即交由XXXX負責管理,并由聘任會計入賬。

  5、在本工程結束前,工程款只能用于本工程的所有開銷,不得挪借他用。

  八、 退伙協議

  合伙期間一方不得退出,如需退出務必由其余兩方同意方可退出。

  九、 權利和義務

  合伙人共同協商共同管理,并參與日常事務的處理。(財務、安全、質量、進度)。

  十、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至該工程項目結束并分配完合伙財產為止。

  十一、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

  雙方必須信守本協議,如一方違約除賠償守約方各項損失外,還應當向守約方承擔工程項目總金額的2%的違約金。若雙方發生分歧按協議解決,如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上訴法院解決。

  十二、 組成合同的文件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合伙人簽字:

  年 月 日

合伙協議書 篇7

  姓名:XXX(以下簡稱甲方)

  姓名:XXX(以下簡稱合同乙方)

  甲方兩方本著自愿的原則,經協商同意簽訂本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根據甲方合同乙方的要求,同意購__________汽車壹輛;發動機號______;車架號______,計價人民幣__拾__萬__千__百__拾__元(¥____),歸甲乙兩方共同所有。

  第二條 兩方共同出資,出資金額相等,各出_________,共計__________.

  第三條 甲乙兩方在簽訂此合同時,首先在銀行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申辦信用卡,并安不低于所購車輛總價的__%的款項,計入民幣____萬元存入該賬戶。剩余款項____元向銀行申請貸款,并按期向該銀行歸還貸款本息。

  第四條 合同乙方同意甲方代為受理購車事宜,并為車輛購買保險,辦妥所購車輛信用或保證保險,以及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輛資搶險、不計免賠險及其相關的附加險。

  第五條 合同乙方并將購車發票、合各證及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替甲方保存,期間不得將所購車輛轉讓、變賣、出租、重復抵押或做出其他損害甲方權益的行為。

  第六條 在合同乙方提供停車泊位證明及其他入戶所需證明條件下,甲方可協助合同乙方辦理車輛的牌、證、保險手續,實際費用由合同乙方承擔。

  第七條 在三保期限內,合同乙方所購車輛如出現質量問題,自行到廠家特約維修服務中心進行交涉處理。此期間,合同乙方不得以此為借口停止或拖延支付每期應向銀行償還的人款。

  第八條 如合同乙方發生下列情況,按本合同第九條規定處理:

  1.合同乙方逾期還款,合同乙方經甲方二次書面催討,在第二次催討期限截止日仍不還款的(逾期5天后,即發出書面催討,二次催討間隔為7天,第二次催討期限截止日為文書發出日第7天);

  2.合同乙方借口車輛質量問題,拒不按期償還欠款;

  3.發生合同乙方財產被申請執行,訴訟保全,被申請破產或其他方面原因致使合同乙方不能按期還款的。貸款未償清之前,不在指定的保險公司辦理本合同第四條所指各類車輛保險;

  4.其他情況合同乙方不能按期向銀行還款;

  5.合同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的規定,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車輛轉讓、變賣、抵押。

  第九條 合同乙方承諾,不論任何原因發生第八條的事由之一時:

  1.甲方有權要求合同乙方立即償還全部貸款及利息,并承擔賠償責任;甲方有權持合同就合同乙方未償還的全部欠款,向有管轄權限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合同乙方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

  2.甲方有權按合同規定行使抵押權拍賣變賣合同乙方所購車輛,拍賣所得價款償還全部債款和其他欠款。如果出售所得的價值(扣作必要費用外)不足償還全部欠款和費用總和的,甲方有權向合同乙方繼續追償,如果出售所得超過欠款和費用總和的,甲方應將超過部分的錢款返還給合同乙方。

  3.甲方有權要求合同乙方除支付逾期款額的利息外,并按逾期總額的5‰/日計付滯納金。

  第十條 在分期還款過程中,合同乙方所購車輛發生機動車輛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致使車輛報廢、滅失,保險公司賠款應保證首先償還尚欠銀行的貸款及利息部分。

  第十一條 除車款外,合同乙方尚須向甲方交納擔保費,金額以借款額為基數,隨貸款年限一次性交付(一年1%;二年2%;三年3%)合同乙方如提前還清車款,從還清日起,甲方自動終止擔保人義務。

  第十二條 合同乙方配偶或直系親屬,作為共同購車人,須就此合同內容簽署同意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三條 合同乙方擔保人自愿為合同乙方分期付款購置汽車擔保,須就此合同的內容簽署擔保書,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十四條 本合同按合同條款履行完畢時,合同即自行終止。

  第十五條 本合同需經公證處公證后生效。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及貸款銀行、保險公司、公讓處各執一份。

  供 車 方 購 車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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