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章制度15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行政規章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行政規章制度1
入職手續
(一)證件必須經人事部門確認新進人員核準聘雇應依下之規定向公司人事部辦妥下列手續方能入職:
1.個人半身彩色免冠近照二張.
2.身份證復印件二張(持臨時身份證者應在有效期內補交正本).
3.近期個人身體健康證(必須是鎮級以上公立醫院).
4.個人計劃生育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5.個人最高學歷畢業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6.入職人員必須填寫入職登記表等相關表格,并確保其資料的真實性.
(二)新入職員工必須接受人事部的培訓,熟悉公司相關制度
1.新入職員工報到后,人事部在三個工作日內按照公司相關制度及日常工作生活中應遵守之事項進行入廠培訓.
2.人事資料建檔:員工之人事資料由人事部門于員工報到兩個工作日內建妥人事資料并存檔保存(包括電腦檔案).
3.新員工之工作分配:員工報到后依上級主管之指派分發工作,由人事部將新員工介紹給所屬部門主管,由其安排工作并進行上崗前培訓,無特殊情況不得變動(特殊情況必須經上級主管核準后方可變更),行政人事規章制度。
(三)晉升:公司全體員工晉升機會均等。
(四)試用期間:所有新入職員工試用期為1至3個月(特殊崗位例外),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表現突出者或為公司做出重大貢獻者,經總經理批準可縮短試用期,管理制度《行政人事規章制度》。
離職手續
(一)如果在試用期內無法適應工作或者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的`,公司將隨時終止勞務關系。
(二)試用期滿的員工離職必須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出,由公司領導核準后交接完畢方可離職。
(三)所有離職人員必須到人事部領取《離職申請表》并交所在部門主管審批后由人事部轉交公司領導審核并存檔.
(四)經公司領導批準離職人員須到人事部領取《離職員工交接表》由宿舍管理員簽名、部門主管簽名(證明其所有工作事項、物品移交完畢)后在門衛處等待,由財務部核實交接表無誤后領取工資。
(五)所有離職人員領取工資后不得再在本公司內食宿。
(六)特殊情況的離職人員,做特殊處理。
獎懲制度
獎勵:對改善管理、提高品質質量有重大貢獻者.嚴格控制成本、
對節約開支有顯著貢獻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經實施卓有成效者.為保護公司財產安全、見義勇為者.檢舉違紀違規人員、揭發行為者.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業績突出者,對以上表現突出的員工由各部門主管提報,經公司領導評估后,將給予口頭或書面表揚、物質獎勵、特別加薪或者晉升等不同形式的獎勵。
處罰:對違反公司制度,將依據違紀情節給予罰款、警告、記過或合并處分,嚴重違反公司制度且屢教不改者將給予開除處分。
凡違反勞動紀律、住宿規定、就餐規定、門禁制度、安全衛生守則、玩忽職守者,視情節輕重及有無造成惡劣影響或經濟損失,處以上款所列相應之一處罰。
投訴制度
公司任何員工都享有投訴的權利,投訴的方式為:
1.將意見口頭或者書面交至直接上司或者部門負責人,由部門負責進行處理或上交。
2.將意見口頭或者書面交至人事部,由人事部進行調查,并將結果上報至公司領導。
行政規章制度2
為進一步推進交通建設與管理的法制化進程,強化對交通行政執法隊伍的管理,樹立交通行政執法隊伍良好形象,各執法單位行政執法責任制貫徹落實情況實行目標考核,具體標準如下:
共同目標:共計85分
一、法律法規的學習及宣傳(共10分)
認真執行《xxx交通局行政執法學習宣傳制度》
1、每2個月組織1次法規學習,做到學習有計劃、有記錄、有考核。(學習差1次扣0。5分,計劃、記錄、考核差1項扣1分)
2、全年開展法律法規宣傳不少于2次;(差1次扣1分)
3、積極參加上級組織的法律法規培訓、考試,參學率、合格率達100%。(參學率少1個百分點扣0。1分,考試不合格1人次扣0。2分)
二、組織措施及制度建設(10分)
1、行政執法工作年初有計劃、平時有檢查、年終有總結、考核、獎懲。(計劃、檢查、總結、考核、獎懲差1項扣1分)
2、行政執法工作制度健全、基礎臺帳規范。(工作制度不健全扣2分,基礎臺帳不規范扣2分)
3、辦事程序、處罰依據、收費標準公開上墻。(差1項扣1分)
4、嚴格執行行政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規定。(擅自廳外辦理行政審批的1次扣3分,擅自設立收費項目的1次扣5分)
三、執法隊伍建設和風紀管理(30分)
嚴格遵守《xx市交通行政執法人員風紀管理規定》
1、違反著裝管理規定的每人次扣0。2—1分;
2、違反禮儀規定的每人次扣0。2—3分;
3、違反執法車輛管理規定的每人次扣1—2分;
4、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循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每人次扣10分;
5、吃、拿、卡、要的每人次扣10分。
四、執法監督檢查(30分)
1、各單位每月開展1次執法監督檢查,作好檢查記錄,納入月考評或年度考評。(差1次扣1分,無記錄扣0。5分,未納入考核扣1分)
2、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報局備案。(私自查處1件扣1分)
3、重大行政處罰案例符合案件質量管理規定。(退回1件扣1分)
4、重大行政處罰有專卷。(差1卷扣0。5分)
5、按時完成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督辦的工作任務。(不完成1次扣1分,未按時完成1次扣0。5分)
6、按時報送各類報表、資料。(漏報1次扣1分,遲報1次扣0。5分)
7、對外發布規范性文件需經局法制科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發布1件扣1分)
8、無錯案、行政敗訴、行政賠償案。(出現1例行政敗訴案或賠償案扣25分)
9、設立并對外公開監督舉報電話。(未設立扣1分)
五、對外宣傳(5分)
切實抓好通訊聯絡工作,全年在電視、報刊、法制信息上對本行業法律法規、典型案例的宣傳、報道不少于6次,電視、報刊報道不少于2次。(差1次扣1分)
單項目標(行業管理):共計15分
一、交管所:
1、強化客運、貨運、汽車維修、搬運裝卸、駕駛員培訓和運輸服務等行業管理,客運市場規范有序,建立健全基礎資料和從業人員檔案;(未做到1項扣2—5分)
2、嚴厲打擊非法營運行為。(未查處1件扣3分)
二、港航處:
1、強化航政、港監、船檢及船舶修造、港口、渡口、危險物品裝卸、儲存等行業管理,規范水運市場,建立健全水運從業人員和船舶檔案;(船舶證明照過期或不齊扣2分;從業人員證照不齊扣5分,檔案不齊扣5分;未查處船舶私修濫造1件扣5分)
2、嚴厲打擊非法營運行為,杜絕“三無”船舶出現;(發現“三無船舶”不處理1艘扣5分)
3、強化安全管理,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不突破下達的控制目標。(安全事故突破控制目標扣15分)
三、路政大隊:
1、路產路權完好,路產路權受損查處率達95%以上;(少1個百分點扣1分)
2、特殊占、利用公路的`管理規范、手續齊備,建立基礎臺帳;(特殊占利用公路手續不齊扣5分)
3、確保公路暢通;(公路上有擅自亂堆亂放物品,造成公路堵塞未查處1次扣5分)
4、協查國、省、縣、鄉公路“三亂”現象;(協查不力的每次扣2分)
5、加強公路兩側控制區的管理。(發現違章修建不查處,1件扣5分)
6、維護公路、公路渡口的養護、施工作業的正常秩序;(未做到1次扣5分)
7、對收費路橋的路政管理有機構、人員和制度。(未做到扣5分)
加分項目:
1、單位法制工作獲全國表彰的加10分;
2、單位法制工作獲省級表彰的加5分;
3、單位法制工作獲市級表彰的加3分。
行政規章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和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具體包括:
(一)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國家調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
(三)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
(四)接受捐贈等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與行政單位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信息化管理、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并遵循下列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各縣、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辦理、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按規定權限審批、辦理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有關資產購置、處置、出租、出借以及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組織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的資產調劑工作,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五)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負責對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六)推進本級有條件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市場化、社會化運作,加強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七)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和績效管理;
(八)指導、監督、檢查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對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級和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審核本部門所屬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辦理有關報批手續,按規定權限審核或者審批有關資產處置等事項;
(三)負責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報批工作,優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推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
(四)負責監督管理本部門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五)督促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組織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績效考核等工作;
(七)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的監督檢查;
(三)辦理配置、處置本單位國有資產和利用本單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四)具體承擔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五)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接受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成立專門機構,配備專業人員,做到機構、編制、人員、制度、經費五到位,切實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
第三章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五)調劑、租賃、購置相結合。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由本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級財力狀況等制定。
資產配置時,能通過調劑、租賃解決的,不得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由申請國有資產配置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全面分析存量資產的質量、結構和分布情況,研究單位履行管理職能需占用資產的合理額度,提出本單位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報主管部門審核;
(二)主管部門根據申請國有資產配置單位資產存量狀況和有關資產配置標準進行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三)同級財政部門根據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結合本級資產配置標準和資產存量狀況進行審批;
(四)經財政部門批準后,申請國有資產配置單位應當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并在上報年度部門預算時附送相關審批文件,作為財政部門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
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資產配置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報本級財政部門批準;有主管部門的事業單位及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門報本級財政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經本級政府批準,由財政專項資金保障的重大會議、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按照先調劑、后租賃、再購置的原則審批,并納入跟蹤管理。
第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配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錄入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七條使用有明確設備購置項目的上級補助資金購置資產的,不再履行審批手續,由購置單位直接登記、入賬,并錄入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后,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
對上級直接配置、調撥、獎勵和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應當及時登記、入賬,并錄入資產信息管理系統,在年終資產統計報告中披露。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的資產,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由政府采購部門依法實施政府采購;未經審核批準的資產購置項目,政府采購部門不予受理。
行政規章制度4
1、全面檢查校園安全、學生紀律、衛生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相關部門。
2、要善于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遇到疑難問題要及時向校長匯報。
3、17:00到餐廳管理住宿生吃飯秩序。
4、負責當晚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有關人員(寢室管理教師、晚自學管理教師、保安等)開展工作。
5、遇到應急事務(如停電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開展工作,重大問題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
6、如果有學生請假,先與家長取得聯系,家長來校后需填寫住宿生接送單(管理教師簽名、家長簽名),核對后值夜行政簽名后方可出校,確保回家的同學安全回家。
7、維護正常教育秩序,檢查每節晚自學管理教師到位情況,了解學生出勤情況。開展課間巡視,及時發現并處理有關問題。晚自學結束,組織有關人員做好清場工作。
8、組織管理寢室教師在學生就寢前后開展管理。
9、早上5:50提醒住宿生起床。
10、認真做好值班記錄。
行政規章制度5
總則
第1條為規范辦公管理,確保正常工作秩序,制定本規定。
第2條適用范圍:除總經理外其它全體公司員工。
第3條人事行政部負責此規章制度的監督和施行。
一、考勤管理制度
第1條每個崗位月休天數由人事部根據崗位情況安排,時間為4-8天,每天工作時間根據季節調整公布。
第2條國家法定節假日公司根據實際經營情況安排值班輪休或加班。
第3條公司實施指紋打卡考勤
1、員工親自到公司指定地點進行指紋打卡,每日兩次,早晚各一次。
2、員工忘記打卡,須以書面形式說明情況,并附有部門主管簽字報人事行政部
3、如員工因特殊原因無法打卡的,事后應由上級領導簽字,無簽字的視為曠工。第4條考勤設置種類
1、遲到在上班時間半小時以內視為遲到,半小時后到且無事先請假者視曠工一天。
2、早退在休息時間之前離開者視為早退,無事先請假早退者視曠工一天。
3、曠工無任何辦理手續、無故缺勤者視曠工。
4、請假詳見休假管理規定。
5、出差、外勤因公在外辦事,調休均需按要求填寫相關單據。
第5條連續曠工或當月累計曠工3天的,公司予以開除。
第6條考勤處罰
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內(含30分鐘)罰款10元,月累計遲到早退達到5次的扣除當月基本工資的10%。曠工:曠工1次,扣除3倍日工資;
曠工2次,扣除10倍日工資;3次以上,予以辭退。
第7條以上規定適用除總經理外其它全體公司員工,特殊員工不考勤需總經理批準。
二、休假管理規定
(一)種類及標準
第1條國家法定假日法定假日一年共十一天,元旦一天、春節三天、清明一天、五一國際勞動節一天、端午一天、中秋一天、十一國慶節三天。第2 條事假因事休假,按批準天數休假。一般員工請事假,1天以內由人事行政部負責人負責批準,1天以上3天以內由部門經理批準,3天及以上的必須經總經理批準,部門經理請事假由總經理批準。員工事假不計發任何工資。
第3條病假因病休假,具有醫院證明視為病假處理,其它一律視為事假。憑區級及以上醫院病休證明,并按證明天數休假,無病假證明醫院檢查記錄亦可,一般員工請病假1天以內由人事行政部經理批準,1天以上3天以內由部門經理批準,3天以上由總經理批準,部門經理請病假由總經理批準。
公司行政部門規章制度
1、生產管理,工程管理,質量管理,安全管理,設備管理制度。
2、技術管理,設計管理,開發管理制度。
3、物資管理制度。
4、會計賬務成本管理制度。
5、人事總務管理制度。
6、管理有關異常事項的.檢核報告追蹤與改善。
7、全公司教育培訓訓練計劃匯總與推行。
8、公司部門間有關事項的協調,標準成本設立修訂,單元成本分析與推行,經營資料分析異常反應,改善方案的提供,氣體分銷業務上游,運輸方式選擇方案的成本依據。
9、預算編制協助建立及管理。
10、投資計劃方案的審核編制及執行追蹤,新產品的成本預估,售價擬定。
行政規章制度6
辦公室管理
1、保持工作桌面整潔,認真整理、保管好本崗位文件資料。下班時認真清理文件資料,并整理歸類,以方便清潔員工桌面。
2、離開座位、下班后將座椅推到桌面內。
3、辦公區域嚴禁亂扔、亂倒、亂吐等不良行為,切記維護地毯清潔。
4、為保持辦公環境的整潔衛生,員工不得在辦公室內進餐或攜帶食物上班。一線員工在餐廳用餐。
5、嚴禁在辦公室、會議室等公共場所吸煙。吸煙請至樓梯口吸煙區,吸煙完畢煙頭隨手放入指定區域。
6、下班后自覺關閉電腦及本區域空調和電燈,尤其是休息日及節假日個體加班時,更要注意關閉空調及電燈。
7、保持工作環境的安靜有序,上班時間堅守工作崗位,嚴禁串崗、脫崗、扎堆聊天、看小說。
8、非工作需要的上網、睡覺、大聲喧嘩、吃喝談笑、聽音樂等擾亂秩序及有損公司形象的行為。
9、公司電話勿打私人電話,如有違反發生電話費用由個人承擔。
對違反本規定者,每次罰款100元/人/次。
辦公用品管理
1、辦公用品的申購由申請員工填寫“辦公用品申購表”,由其部門經理、行政人事部主管簽字同意后,交由行政人事部統一購買。
2、員工離職時,依據個人臺帳明細將耐用物品交回行政人事部,如果耐用辦公品丟失,按照成本價的80%賠償。行政助理在離職申請表上予以確認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鑰匙管理
1、員工需使用公司門、柜子、抽屜等鑰匙者可向行政人事部提出領用其使用之鑰匙。
2、由行政人事部按實際情況分配使用各類柜子,行政人事部負責保管、發放、做好領用簽收記錄。
3、原則上所有鑰匙由行政人事部統一備份一把,特殊部門除外。
4、員工離職將其領用之鑰匙全部交回行政人事部,必須由行政助理簽字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5、鑰匙如有遺失需按如下規定金額賠償:
(1)所有門鑰匙50元/把。
(2)柜子、抽屜鑰匙10元/把(交行政人事部備份鑰匙者)。
(3)柜子、抽屜鑰匙50元/把(未交行政人事部備份鑰匙者)。
名牌(胸卡)管理
1、名牌作為員工身份識別的標志,員工上班時必須佩戴名牌。
2、保持名牌的衛生整潔,不得擅自將名牌上的.信息進行涂改,行政人事部將進行不定時檢查,一旦發現有未佩戴名牌者,給予20元/次的處罰。
3、各部門負責人上班前需檢查部門員工名牌的佩戴情況,督促員工佩戴名牌。
4、名牌遺失應及時到行政人事部補辦,并交補辦手續費20元。不辦或未辦的員工將給予50元/次的處罰。
員工工作服管理
1、根據公司規定,行政人事部統一訂制員工工作服,并負責統一發放,做好登記管理工作。
2、按公司規定穿戴工作服,做到衣冠整潔,樸素大方。未穿著工作服者,給予20元/次的處罰。
3、員工不得擅自更改工作服款式和顏色。
4、工作服遺失應及時到行政人事部補辦,并交重新訂制費50元/件。
補充說明
1、員工如有違規行為發生,行政人事部依本制度執行處罰手續。出具處罰通知,并張榜公告。
2、員工罰款由行政人事部統一管理,歸入公司獎勵基金。
3、本制度的批準執行及相關條款的變更均由總經理批準進行。
4、本制度的日常執行管理及解釋由行政人事部負責。
上海****有限公司
二○○七年九月一日
行政規章制度7
第一條 協助總監組織、領導、管理人事系統工作,帶領團隊實踐公司“德、忠、實、勤”的企業文化,并對分管的工作承擔責任。
第二條 根據董事會和經營層的要求,協助總監編制、調整公司組織機構,科學合理設置部門和崗位,分配部門及崗位的職能、職責。
第三條 協助總監組織、擬訂公司相關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人事管理制度體系,并組織全員學習和貫徹執行。
第四條 負責組織公司崗位職責的編制,不斷修訂、完善部門和員工崗位職責;貫徹、落實、督導全體員工學習、掌握并履行好崗位職責。
第五條 負責勞動法、經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在公司的貫徹執行,擬定公司勞動合同,并組織全體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協助總監完成人員招聘、錄用、任免和調配,()做好人員招聘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負責優秀人才(知名院校優秀畢業生、知名企業優秀人才及其他機關事業單位的優秀管理人才)的招聘渠道開發與維護。
第八條 負責公司員工人事檔案、人事制度及其他人事管理資料的歸檔和管理。
第九條 負責執行公司培訓管理制度,根據公司業務需要,擬定年度、季度和月度人力資源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負責培訓團隊(教師團隊、院校、機關、協會、會議等資源)和培訓機構的組織、聯絡、建立和維護工作,提升員工培訓質量和水平,促進人力資源持續發展。
第十一條 負責公司各部門每月績效與任務考核、季度考評和員工年度評定工作,向總監和公司領導提出考核意見。
第十二條 協助總監貫徹執行公司薪酬與福利管理制度,負責員工薪酬與福利的日常管理事務。
第十三條 負責搞好考勤與薪酬、福利的`核定工作。
第十四條 負責公司企業文化的宣傳、建設,組織員工宣誓,讓每位員工將企業文化“牢記在心中,落實在行動上”。
第十五條 負責公司員工勞動合同管理及離職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嚴格執行公司廉政制度,清正廉潔,杜絕腐敗。
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公司保密制度,嚴守公司機密。
第十八條 負責組織、編制公司每周/月工作計劃 ,負責檢查、跟蹤、反饋每項任務的執行情況,并按時提交考核意見,供總經理參考。
第十九條 完成上級領導臨時交辦的任務。
行政規章制度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第三條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第二章 行政復議范圍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第八條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行政復議申請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條 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第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三條 對地方各級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四條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第十五條 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第四章 行政復議受理
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八條 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接受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級地方政府,對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第五章 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第二十四條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第二十五條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亂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征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第三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行政復議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徇私做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被申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發現有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按照規定期限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徇私做弊、對申請人打擊報復或者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等情形的,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條 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
本法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四十一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行政復議,適用本法。
第四十二條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關行政復議的規定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國務院發布、1994年10月9日國務院修訂發布的《行政復議條例》同時廢止。
行政規章制度9
一、辦公室是公司行政性事務的綜合協調和督辦部門,是領導集體的綜合辦事部門。
二、認真做好調查研究工作,做到快速、準確、高質量地搜集和反饋信息,為領導集體提供決策建議。
三、加強和上級公交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職能部門的聯系,在領導授權或委托范圍內處理協調各方面工作。
四、負責公司級別會議的通知、召集和服務工作,并做好會議記錄。會后按照會議精神督辦落實,確保管理集體政令暢通。
五、做好日常督辦工作,了解掌握有關行政工作情況,對業務范圍內的較大違規、違紀、違章行為督查和通報。
六、負責起草公司行政類公文,對部門上報到公司領導層和外送文稿進行審核。
七、搞好公文處理,收文登記,發文簽批,文本立卷以及文件資料的管理和利用。
八、做好檔案管理,認真收集與公司有關的資料,整理歸類,編目索檢,統計保管,年度做好檔案鑒定和歸檔。
九、做好保密工作,嚴格對涉及公司機密的人員和文件的管理。
十、搞好印信管理,指定人員嚴格對與行政有關的印章的保管、使用。按規定開具證明、介紹、說明等信、函。
十一、按公司作息時間嚴格執行行政管理人員考勤,月末統計匯總進行工資核算。
十二、按規定對行政管理和后勤人員的工資制表、審核和對獎金、福利等編制分配方案,并準確、按時轉交財務部門發放。
十三、按規定對行政管理和后勤人員請假、休假、出差事項備案。
十四、駕駛員招聘、辭退由技安科提出方案報分管領導簽審后執行,報辦公室備案。調度員招聘、辭退由路隊長提出方案,報分管領導簽審后執行,報辦公室備案。點鈔員招聘、辭退由財務科提出方案,報分管領導簽審后執行,報辦公室備案。其他工作人員的.招聘、辭退和增資、降資等的建議、申報、落實工作由辦公室負責。
十五、做好信訪工作,處理來信和來訪以及上級部門的批轉文件、人大代表的提案、政協委員的議案回復工作。
十六、做好對公司全局性工作的投訴處理和反饋。
十七、搞好物業管理,開源節流,維護公司經濟利益。
十八、加強文印室和辦公用品管理,辦公用品按部門需要申請、領導審批采購、發放登記的流程嚴格操作。
十九、搞好勞保用品的采購、發放管理工作。
二十、做好接待、禮儀服務工作。
二十一、搞好伙食團的管理工作,體現用餐營養均衡、經濟實惠、服務于工作的原則。
二十二、做好外宣工作,樹立公司良好形象。
二十三、按公司要求監管各類工程建設。
二十四、按時、按質、按量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行政規章制度10
一、申請受理人負責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依法作出行政許可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見報主管領導審批。
二、審核人員負責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內容進行核實和現場勘察,作出審查意見,并履行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告知的法定義務。
三、分管領導根據審核人的審查意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不準予行政許可的初審意見。
四、局領導根據分管領導意見和審核人意見,作出準予或不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五、申請受理人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及對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全部內容的,本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六、審核人不履行告知義務的,本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七、分管領導未依法說明不予行政許可理由的,責令改正。
八、主管領導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超越權限準予行政許可的,及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許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內做出準予許可決定的,報上級機關處分。
行政規章制度11
1、公司所有員工均應執行統一作息時間:早上08:30到崗,遲到30分鐘均視為曠工,下午18:00匯總當日工作后打卡下班,不得遲到早退,如有遲到/早退,處以5元/次的罰款,曠工處以50元/次,一月有三次曠工者作辭退處理。
2、業務員和內勤工作人員,需按照工作要求做好每日工作報表記錄和有關電腦票據錄入,工作要求做到日清,當日工作當日完成,如果未達到公司規定的相關標準,檢查發現罰款20元/次。
3、所有公司員工個人物品存放有序,公共物品用后及時復位,辦公桌及辦公室必須隨時保持整齊干凈,所有物品擺放有序,重要文件、資料、單據和物資一律入柜,否則一經發現罰款10元/次。
4、公司員工在辦理業務過程中,應對客戶提供耐心細致的服務,不得與客戶發生爭執和糾紛,對客戶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要做好記錄并給予及時處理,不能引起客戶不滿和投訴,若因此對公司造成經濟和聲譽損失者,罰款50元/次。
5、員工每月請病、事假不得超過3天(病假根據實際病情而定),請事、病假或休假需填寫事、病或休假申請單,經部門主管簽字同意后方可休息。未經批準請假、休假者 ,一律按曠工處理,罰款50元/次。請病假超過三天者,需出示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歷證明,假條一律交行政部備案,病、事假期間不計發任何工資。
6、員工在上班期間需佩戴工作牌上崗,在辦公區域要注意自己的行為規范、要大方得體,不得在辦公區域大聲喧嘩、吸煙和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等,違規者罰款5—20元/次(罰金視違規情節輕重而定)。
7、公司員工在上班期間不得無故脫崗,按公司規定完成安排的工作,并服從部門領導安排。若有違規者罰款10元/次。
8、公司員工無故損壞公司財物需照價賠償,上班期間在辦公室打私人電話和把公司財物據為己有者一律罰款10—20元/次(視情節輕重而定)。
9、對泄露公司商業機密和損壞公司利益者,一律罰款300元。
10、對將公司公款據為己有者和攜款潛逃者,一律報案并交由相關部門處理。
11、對公司員工在工作期間品行、工作能力、業績和綜合考評差著,公司可隨時解除聘用關系。
12、對公司內部管理和市場銷售、拓展能提出合理、切實可行并行之有效的建議和意見者,公司給予該員工適當的獎勵。
13、公司員工在工作中由于表現突出和業績優秀者,公司給予適當的獎勵。
14、在公司遇到突發情況時,員工能及時出面為公司挽回經濟者,公司給予適當的獎勵。
15、公司每月根據員工日常工作表現和工作業績等綜合考核,并評選出兩名優秀員工,并給予優秀員工200元/人以資鼓勵。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始實行,最終解釋權歸管理部執行!
xx年x月x日
行政規章制度12
(一)檔案管理
第一條 歸檔范圍
公司的規劃、年度計劃、統計資料、科學技術、財務審計、勞動工資、經營情況、工程資料、人事檔案、會議記錄、決議、決定、委任書、協議、合同、項目方案、通告、通知等具有參考價值的文件材料。
第二條 檔案管理由公司機要秘書負責管理,保證原始資料及單據齊全完整,密級檔案必須保證安全。
第三條 檔案的借閱與索取
(1)總經理、副總經理、人事行政部經理借閱非密級檔案可通過檔案管理人員辦理借閱手續,直接提檔;
(2)公司其他人員需借閱檔案時,要經總經理批準,并辦理借閱手續;
(3)借閱檔案必須愛護,保持整潔,嚴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嚴禁擅自翻印、抄錄、轉借、遺失,如確屬工作需要摘錄和復制,凡屬密級檔案,必須由總經理批準方可摘錄和復制,一般內部檔案由總經理辦公室主任批準方可摘錄和復制。
第四條 檔案的銷毀
(1)任何組織或個人未經允許無權隨意銷毀公司檔案材料;
(2)若按規定需要銷毀時,凡屬密級檔案須總經理批準后方可銷毀,一般內部檔案,須經行政部經理批準后方可銷毀;
(3)經批準銷毀的公司檔案。檔案人員要認真填寫、編制銷毀清單,由專人監督銷毀。
(二)印鑒管理
第一條 公司印鑒由公司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第二條 公司印鑒的使用一律由董事長或總經理簽字許可后,印鑒管理人員方可蓋章,如違反此項規定的后果由直接責任人員負責。
第三條 公司所有需要蓋印鑒的介紹信、說明及對外開出的任何公文,應統一編號登記,以備存檔、查詢。
第四條 公司一般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或證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況確需開具時,必須經總經理簽字批條方可開出,持空白介紹信外出工作回來,必須向公司匯報其介紹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須交回銷毀。
第五條 蓋章后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準人負責。
(三)各類證照的管理
第一條 各類證照包括營業執照、企業代碼證等與公司經營相聯系的一切證照文本歸機要秘書管理。稅務登記證(包括國稅、地稅)有公司財務部管理。
第二條 借用各類證照時,必須說明用途、借用時間、歸還時間,經審批(董事長或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借閱、復制。
第三條 各類證照的年檢均由公司行政部統一辦理,其中稅務登記證由財務部間單獨進行年檢。
(四)公文打印管理
第一條 公司公文的打印工作由行政部負責。
第二條 各部門打印的公文或其他資料須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交行政部打印。
第三條 公司各部門所有打印公文、文件,必須一式三份,交行政部留底存檔。
(五)辦公及勞保用品的管理
第一條 辦公用品的購買:
(1)每月月底前,各部、室負責人將該部門需要的辦公用品制定計劃提交行政部;
(2)行政部指定專人制定每月辦公用品計劃及預算,經董事長或其委托人審批后負責將辦公用品購回,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有計劃的分發給各個部、室。由部門主管簽字領回;
(3) 除正常配給的辦公用品外,若還需用其他用品的須經行政部經理批準后方可領用;
(4)公司新聘工作人員的辦公用品,行政部根據部門負責人提供的名單和用品清單,負責為其配齊,以保證新聘人員的正常工作;
(5)負責購發辦公用品的人員要做到辦公用品齊全、品種對路、庫存合理、開支適當、用品保管好;
(6)負責購發辦公用品的人員建立賬本,辦好入庫、出庫手續。出庫一定要由領取人員簽字;
(7)辦公室用品管理一定要做到規范、整潔,注意安全、防火、防盜、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不允許非工作人員進入庫房。
第二條 勞保用品的購發
勞保用品的配給,由行政部根據各部門的實際工作需要統一購買、統一發放。
(六)庫房管理
第一條 庫房物資的存放必須按分類、品種、規格、型號建立入庫單。
第二條 采購人員購入的物品必須附有合格證及入庫單,收票時要當面點清數目,檢查包裝是否完好,如發現短缺或損壞,應立即拆包清點數目,如有發現實物與入庫單數量、規格不符時,庫房保管員應向交貨人提出并通知有關負責人。
第三條 物資入庫后,應當日填寫入庫單。
第四條 嚴格執行入庫手續,物資出庫必須填寫出庫單,并由專人領取;大件物資必須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出庫。
第五條 庫房物資一般不可外借,特殊情況須由總經理批準,辦理外借手續。
第六條 嚴格管理帳單資料,所有賬冊、賬單要填寫整潔、清楚、計算準確,不得隨意涂改。
第七條 庫房內嚴禁吸煙,禁止無關工作人員入內,庫內必須配備消防設施,做到防火、防盜、防潮。
(七)報刊管理
第一條 公司行政部每半年按照公司的要求做出訂閱手續。
第二條 人事行政部管理人員每日負責將報刊取回并整理好,整齊夾放在報刊架上。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隨意將報刊挪作他用,若需處理,需經行政部經理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四條 報刊只可在報刊存放處翻閱,嚴禁攜帶、外借到別處。
第五條 報刊翻閱完后掛回報刊架,嚴禁隨處亂扔,保持環境整潔。
第六條 訂閱報刊是為了了解各類信息,嚴禁任何人裁剪、私藏報刊。
第七條 過期報刊由報刊管理人員負責收集處理給廢舊回收站,所得款項交到財務室。
(八)、易耗品和固定資產管理
必須嚴格按照規定:負責對每個月易耗品進行一次徹底的易耗品盤點清查并交由交行政部存檔、督促使用情況;同時,每季度或不定期對固定資產(含建筑物物業及裝修附屬物)進行細致的檢查、盤點、分類列表,交由行政部存檔,如有損毀應及時做出報廢或維修建議。誰在崗誰簽字,誰簽字誰負責。
(九)、食堂管理
第一條 組織人員加強對食堂進行有效的管理,保證食堂飯菜的質量及安全衛生,保證員工按時用餐。
第二條 就餐一律在飯堂進行,辦公區域內嚴禁烹煮進餐。
第三條 公司食堂實行訂餐制度,要在公司食堂就餐需每日9點前報餐給飯堂工作人員;如未報餐,食堂工作人員將不為其準備飯菜。
第四條 本公司員工就餐執行每日報餐,月底統計,財務扣除餐費。
第五條 餐費隨市場物價酌情進行調整。
第六條 任何人未經允許嚴禁借用公司食堂進行招待烹煮。
第七條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拿走、借用公司食堂物品及用具。
第八條 食堂采購物品由公司行政部指定專人采購。
(十)、組織開展公司文化
通過開展各種形式多樣的文化娛樂活動,對內增加員工間協作能力和凝聚力,對外提高公司的知名度。
(十一)、寬帶網管理
第一條 各部門要根據工作需要開通網絡。
第二條 網絡系統服務于公司各部門的工作需要,行政部負責管理網絡,如遇某個部門特殊工作需要,可限制其他部門使用以提供暢通的網絡環境。
第三條 禁止上班時間下載與工作無關的資料。
第四條 禁止上班時間打開與工作無關的網頁或視頻,造成其他同事無法正常使用網絡。
第五條 寬帶設備實行每日上班打開,下班關閉管理。
(十二)、門道及鑰匙管理
第一條 公司所有門道的鎖匙發放和配備途徑:①使用人申請→部門主管批準→行政部批準→行政部配發給使用人;②部門主管申請→行政部批準→行政部配發給使用人。
第二條 嚴禁任何人未經批準,私自配備鎖匙或將公司門道密碼鎖號告訴其他員工或外人,一經發現立即給予嚴厲處理,如造成公司財物丟失的,由當事人負全部責任。
第三條 各類辦公區域、管理區域和各類文件柜的鑰匙應一式二把,一把由使用人保管,一把留存由行政部指定專人保管。
第四條 行政部對公司各類辦公區域和辦公區域各類文件柜留存鑰匙加以標示,統一進行分類管理。公司各管理區域由該管理區域的主管負責保管留存鑰匙。
第五條 保險柜鑰匙及密碼原則上只由保險柜使用人持有。變換保險柜使用人時須同時請專人來變動保險柜密碼。
第六條 鑰匙不慎遺失,須立即報告本部門主管及行政部,由行政部做出處理意見及登記備案。
第七條 鎖頭損壞需換鎖時,須報部門主管、行政部進行維修。重點部位門鎖應立即進行更換,更換時間不能超出24小時,若因更換時間延誤造成的損失由更換人負責。
第八條 如遇人員交接,交接人須辦理好鑰匙交接手續。
(十三)、負責公司文件的處理和車輛管理
第一條 公司文件的處理具體由公司機要秘書負責。
第二條 車輛管理規定詳見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十四)、空調管理
第一條 公司所有空調在下班時間或上班時間辦公室工作人員長時間外出辦事時,必須把空調關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費。如果下午下班忘記關空調,該辦公室人員記過一次,扣50元/次;若空調整晚運行,該管理區域內的值班人員都未發現或巡邏發現后未及時通知部門主管處理的,值班人員與當事人同過,扣20元/次。
第二條 中午休息時間,員工可開兩個辦公室的空調,分別給予男職工和女職工休息。
第三條 空調運行期間禁止開窗,開門,但窗簾必須打開。
(十五)、通訊管理
第一條 固定電話管理
(1)公司行政部負責公司所有固定辦公電話的開戶、維護管理。
(2)原則上取消固定電話的長途功能及聲訊通話功能,確因工作需要開通長途功能的,應充分利用長途電話IP功能,控制長途電話費用。
(3)禁止使用公司電話撥打私人電話,凡發生因私撥打電話的,除扣除通話費外,公司將視其情節嚴重進行相應的處罰。
第二條 移動電話管理
(1)公司員工手機自備,公司不予購買和開戶等手續。
(2)公司根據一些工作崗位的特殊性質給予話費報銷額度。
(3)享有報銷話費資格的員工于每月15日前憑本人正式通訊發票(機打帶實名制發票,且非預存話費發票)在核定的'額度內據實報銷上月話費。票面金額超出核定額度的,由員工個人自己承擔。
(4)報銷程序:申報人填單——→人事行政部主管——→財務部主管——→出納
(5)工作日不足本部門應出勤天數一半的只予報銷核定額度的50%通訊費;工作日超出本部門應出勤天數一半的予全月報銷。
(6)享有報銷手機話費資格的員工,必須將手機號碼報給公司人事行政部,由人事行政部統一列入通訊錄公布;如果員工手機號碼發生變更,必須及時將新號碼通知行政部重新登記,否則公司將不予報銷手機話費。
(7)享有報銷手機話費資格的員工,必須保證每天24小時處于開機狀態;一個月內若有三次以上因公聯系不上的,公司將取消該員工當月手機話費報銷;如果連續兩個月有類似情況者,公司將取消該員工手機話費報銷資格。
(8)嚴禁將公司電話及公司領導電話列入“黑名單”(手機的此類功能),如經查實,將取消該員工手機話費報銷資格,并根據公司的相關制度給予處罰。
(十六)出差管理
第一條 員工因公赴外地出差的,出差前應認真填寫《出差申請表》,經部門經理、總經理批準行政部備案后,方可出行。
第二條 需要預借差旅費的員工,憑《出差申請表》經財務經理簽字后,到財務部門辦理借款手續。
第三條 員工因公赴外地出差,確需住宿的,原則上應不超過公司規定的住宿標準,規定超標部分由個人承擔,標準之內的憑住宿發票據實報銷。
第四條 員工出差歸來后10日內應完成差旅費報銷手續。員工報銷差旅費時,應按財務報銷制定要求填寫報銷憑據,同時附上相關憑證和《出差申請表》附后。
第五條 員工在出差期間遇休息日、節假日未工作的和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不計為加班。
(十七)電話接待服務規定
第一條 接聽電話規范:
(1)響鈴時。電話鈴聲響起之后,應盡快拿起話筒。在電話鈴聲響起三次之內,必須有人接聽電話,以免引起客戶失望或不快。
(2)找人時,來電話指名找人,應先禮貌問清來電人員的身份然后迅速把電話轉給要找的人,在經得被找人同意后方才將來電接通。如果不在,應明確告訴對方,如果需要留言,必須做好記錄。
(3)接聽時。一般由公司指定的職員接聽,但是,新職員對公司情況知之不多,不要搶接電話,以免一問三不知,給客戶留下不良印象。
(4)聲小時。對方說話聲小時,不能大聲叫嚷,而要有禮貌地告訴對方,“對不起,聲音有點小”。
(5)通話時。通話時如果有其他客戶進來,不得置之不理,應該點頭致意。如果需要與同事講話,應有禮貌地說“請您稍后”,然后捂住送話筒,小聲交談。
(6)中斷時。通話中突然中斷,應該立即掛上電話,再次接通后要表示歉意,并說明原因。
(7)掛斷時。打完電話,一般情況下電話應由撥打者先掛斷,不要自己先掛斷電話,主動等對方掛斷之后再輕輕放下。
(8)高峰時。在業務通話高峰時盡量不要往外打電話,不要占線時間太長。
第二條 接聽電話禮儀
(1)工作中通電話聲音要輕柔、自然、聲量適中,咬字清晰,同時不要影響到其他同事工作。
(2)電話機旁準備好紙、筆進行記錄,確認記錄下的時間、地點、對象和事件等重要事項準確無誤。
(3)接聽電話時,與話筒保持適當的距離:耳朵緊貼聽筒、嘴唇離話筒保持正常距離。
(4)通話時,不要使用過于隨便的語言或說話口齒不清。
(5)沒聽清楚對方談話內容時要有禮貌的要求對方再次復述,嚴禁不聽清楚自己亂猜想或置之不理,從而導致工作失誤。
(6)嚴禁板著面孔接聽電話、通話時聲音矯揉造作,不自然或通話時間過長時,趴在桌上接聽電話。
(7)嚴禁用力擲話筒。
(十八)、附則
第一條 公司辦公室負責為各部門收發信件、郵件。
(1)私人信件,一律實行自費,貼足郵票,自己送往郵局;
(2)所有公發信件、郵件一律不封口,由收發員登記,統一封口,負責寄發;
(3)各類掛號信,凡因公需掛號者,須經各部門主管批準,人事行政部登記后方可郵發;
(4)、簽收信件時,須與當事人聯系確認后方可簽收。
第二條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或隨著公司的發展,有些條款不適應工作需要的,各部門可提出修改意見交行政部研究并提請總經理批復后實行。
行政規章制度13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確保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術語定義)
本規定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備案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市行政機關或組織內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決定以及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三統一)
本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實行統一審查、統一登記和編號、統一公布。
第五條 (制定主體)
本市下列行政機關或組織可以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及成都高新區管委會;
(二)市、區(市)縣政府工作部門;
(三)鎮(鄉)人民政府及區(市)縣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確需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應將擬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依據、主要內容和制定該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向區(市)縣人民政府報告,經同意后,可以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
(四)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授權進行行政管理的組織。
議事協調機構、部門派出機構、部門內設機構不得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
依法可以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行政機關或組織,由負責備案審查的工作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制定程序)
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調研起草、征求意見、協調論證、合法性審查、審議決定、簽署公布等程序進行。
因突發公共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等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經合法性審查通過后,可以直接提請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負責人決定和簽署公布。
第七條 (禁設內容)
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下列事項:
(一)行政許可及非行政許可審批;
(二)行政處罰;
(三)行政強制;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
(五)其它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規定的事項。
行政規范性文件對實施法律、法規、規章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與所依據的規定相抵觸;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義務的規定。
第八條 (起草論證)
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應當對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擬規定的主要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
第九條 (征求意見)
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深入調研,廣泛聽取相關機關、組織、公民和專家的意見。采用各種有利于擴大公眾有序參與的'方式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
重大或者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向社會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廣泛征求意見。
第十條 (意見處理)
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對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起草部門(機構)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并在起草說明中予以說明。
第十一條 (統一審查)
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由制定機關法制部門(機構)負責統一審查,并出具法律審查意見。
市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對市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區(市)縣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鎮(鄉)人民政府及區(市)縣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市和區(市)縣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本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審查;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其主管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審查。
制定機關法制部門(機構)應當就制定主體、權限、程序、內容、形式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負責合法性審查的法制部門(機構)要求起草單位補充依據、說明情況,或者要求有關單位協助審查的,起草單位和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 (審查處理)
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機關法制部門(機構)可以將其退回起草單位,或者要求起草單位修改、補充材料后再報請審查:
(一)制定機關不具有制定權限或者主要內容不合法;
(二)制定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
(三)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對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見且理由充分,起草單位未采納且未說明理由;
(四)相關機關、組織對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有重大分歧意見且理由充分,起草單位未采納且未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報請審議)
報送市或區(市)縣人民政府審議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由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的,應當由聯合起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未經合法性審查的,不得提請審議和簽署。
報請市或區(市)縣人民政府審議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報請審議的請示;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
(三)起草說明(包括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據、主要內容和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情況等);
(四)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五)征求意見的有關材料;
(六)制定機關法制部門(機構)出具的法律審查意見;
(七)其它有關資料。
其它行政機關或組織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需要報送審核的材料,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批準程序)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本級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其它行政機關或組織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經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第十五條 (統一公布)
經簽署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在政府公眾信息網上統一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第十六條 (生效時間)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 (備案機構)
市和區(市)縣政府法制部門、市政府工作部門法制機構(以下簡稱備案機構)負責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監督工作。
第十八條 (報送備案)
制定機關應當自行政規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內,按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向上一級政府法制部門報送備案;
(二)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向市政府法制部門報送備案;
(三)區(市)縣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向區(市)縣政府法制部門報送備案;
(四)市和區(市)縣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同時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送備案;
(五)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主辦部門向本級政府法制部門(機構)及上級主管部門報送備案,其它部門抄送上一級主管部門;
(六)實行垂直管理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同時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七)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向主管部門報送備案。
第十九條 (統一登記和編號)
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由備案機構統一進行報備登記:
(一)備案報告(由制定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簽署);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附電子文本);
(三)起草說明,并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備案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行政規范性文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實施備案審查。
報送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符合本規定的,予以備案;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備案。經審查予以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由備案機構統一編制備案登記號。
第二十條 (備案監督)
經備案審查發現行政規范性文件存在以下問題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有權機關依職權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銷;
(二)違反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發出《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意見書》,制定機關收到意見書后應當在15日內自行修改或廢止;逾期未按意見書修改或廢止的,由有權機關依職權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銷。
確認行政規范性文件無效或者撤銷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在政府公眾信息網上公布。
第二十一條 (備案公布)
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報備案機構備查。
備案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在政府公眾信息網上向社會公布經審查予以備案的上一年度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二十二條 (社會監督)
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認為行政規范性文件違法,屬于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可以書面申請制定機關的上一級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屬于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含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可以書面申請制定機關的同級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屬于垂直管理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可以書面申請制定機關上一級主管部門法制機構審查。政府法制部門或者部門法制機構,應當于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對制定機關的監督)
對不按本規定制定、備案的,由有關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報;視情節和所造成的后果,由有關機關依照《成都市行政機關公務員行政過錯行為行政處分規定》,追究主管人員和其它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效期制度)
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設置載明該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專項條款,直接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安排部署有時限要求的工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過其工作時限。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得超過5年。
有效期屆滿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自然失效,不再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確需繼續實施的,應當由制定機關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組織評估,根據評估情況重新發布或者修訂后發布。
第二十五條 (評估清理)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以及實際情況的變化,對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生產直接相關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可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實地調查、問卷調查或者座談會等方式組織評估。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應當堅持日常清理與定期清理、專項清理與全面清理相結合的原則。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調整情況以及實際情況的變化,每隔2年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并定期公布本機關經清理后廢止、失效和繼續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目錄的,不再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行政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進行清理,并視實際情況作出修改、廢止的決定:
(一)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者上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不一致;
(二)因管理方式或者調整對象變化等情況而不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
(三)其它需要修改、廢止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電子管理系統)
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規范性文件電子管理系統,為公眾提供免費查詢、下載服務,并通過電子系統向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提示備案、有效期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 (納入考核)
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管理,應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內容。
第二十八條 (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18日發布的《成都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同時廢止。
行政規章制度14
1、司機必須遵守公司的一切規章制度,按時上下班,服從領導,聽從分配。
2、司機在入職時必須交一定的風險擔保金或有當地人員擔保,如果沒有能力交風險擔保金,必須扣押前兩個月50%的工資作為交予公司的風險擔保金。風險保證金在年底給予退還。
3、司機隨車輛出入必須在行政部有關負責人處領取車輛放行單,并按規定填好車輛放行單,然后保安根據出車原因進行檢查,檢查無誤給予放行。
4、司機在上班時間內必須在門衛室或辦公室待命,以便聽從公司的出車安排。
5、必須熟知交通法規,服從交通指揮,接受交通檢查,確保生命財產的安全,否則因違章行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司機個人負責。
6、司機應熟知所駕使車輛的性能,對車輛應按月進行兩次檢查和一級保養,確保車輛安全運行,因檢查失誤,出現事故,后果由司機負責。
7、車輛需要維修時,要先和領導打好招呼,經同意后方可修理。如果實行零件拆舊換新,應在指定點維修站修理,簽單時應寫清配件名稱、價格、功用、修理工簽字,再帶回憑證單到財務掛帳,無特殊情況,未經領導批準,不準私自修車。
8、未經領導同意,不準私自出車或外借他人,不許拉私活、帶客,不許酒后駕車,否則出現的一切后果由司機本人負責。
9、開車精力集中,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不許超速行駛,不許強行超車,野蠻行車,盡量減少損耗,減少油耗。
10、出車要填好行車記錄,節約用油,如有發現虛報油票、燃油外漏現象,扣發當月工資。
11、妥善保管好隨車工具和各種證件,出車時保證證件齊全,如有丟失由司機照價賠償和補辦,因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報銷。
12、 司機應每周兩次擦洗自己所開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引擎的清潔);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應立即檢修;下班后,將車輛開進廠區保管,鎖好開車和貨廂的門;車輛停駛后,有空閑時間,司機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情況下,要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
13、司機對管理人員的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對工作安排有意見的,事后可向領導反映。
14、司機每月電話費用補貼(100)元,根據開機率和出車率來處罰和獎勵,為此司機應每天24小時開機,對公司領導或管理人員的呼叫,應盡快回復。如不開機者一次扣罰20元;如果在每月上班時間內不開機五次不補貼電話費。如果經公司多次聯系不接電話者每次扣罰30元;多次不接電話者不發年終獎勵。
15、司機如果不服從相關領導管理,每次罰款20元,如果三次不服從相關領導管理除扣發60元外并給予辭退。
16、如果司機在送貨物期間丟失貨物、開回的單據數量不對、沒有注明付款方式、發生送錯現象等;損失應由自己承擔 ,而且還要給予相應的處罰或辭退。
17、如果司機在出車期間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
⑴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①未有人員傷亡,只造成車輛損壞的,司機應負責一切損失和責任(包括公司車輛維修費用)。
②有人員傷亡的,應根據相關法律裁定來劃分責任和承擔相關費用。
⑵由于客觀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公司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來承擔責任。
18、如果司機利用自己出車之便偷盜公司物品、弄虛作假、欺騙公司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公司的損失,并扣發一個月工作給予辭退。
19、司機晚上必須服從加班,晚上10點前下班第二天早上照常8:00上班;晚上22:00以后班的,第二天上午10:00鐘上班。
20、車輛加油必須提出申請,經公司同意派專人和司機一起加油;嚴止私自加油。
21、司機出車在外必須以工作為重,不得在外面辦自己的私事或消極怠工,經發現給予嚴肅處理,如果一個月內有三次怠工現象給予辭退。
22、對于工作勤奮,遵守制度,表現突出,全年安全行車,未出交通事故,送貨未出差錯的,年終給予獎勵(3000)元。
行政規章制度15
管理制度
第一條.目的
為保證存貨及財產盤點的正確性,使盤點工作處理有章遵循,并加強管理人員的責任,以達到財產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盤點范圍
(一)存貨盤點:系指原料、物料、商品、餐輔料、工程材料、零件保養材料等。
(二)財務盤點:系指現金、票據、有價證券。
(三)財產盤點:系指固定資產、代保管資產、低值易耗品等的盤點。
1、固定資產:包括土地、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生產器具等。
2、代保管資產:系由供貨商提供,使用后結帳的物品。
3、低值易耗品:購入的`價值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等。
第三條.盤點方式、時間
(一)年中、年終盤點
1、存貨:由各管理部門、采購員會同財務部門于年(中)終時,實行全面總清點一次,時間為:年中盤點時間是6月30日、31日;年終盤點時間是12月30日、31日。
2、財務:由財務部主管會計盤點。
3、財產:由各部門會同財務部門于年(中)終時,實施全面清點。
(二)月末盤點
每月末所有存貨,由各部門及財務部實施全面清點一次,時間為每月30日。
成本核算管理辦法
第一條.營業成本的計算應根據每項業務活動所發生的直接費用如材料、物料、購進時的包裝費、運雜費、稅金等應在該原料、物料的進價中加計成本。
第二條.餐廳的食品原料中,還應把加工和制造的各種食品產品時預計出現的損耗量之價值加入產品成本中。
第三條.對運動場所購進準備出售的商品所支付的運雜費和包裝費均應在費用項目列支,不得攤入成本。
第四條.各業務部門在經營活動中所耗用的水電氣、熱能以及員工的工資、福利費應做為營業費用處理。
現金及流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庫存現金額在集團財務及銀行同意下按一定額度留取。超過現額部分當天存入銀行,除規定范圍的特殊情況下支出以外,不得在業務收入的現金中坐支。
第二條.現金支付范圍:工資、補貼、福利、差旅費、備用金、轉帳起點下的現金支出。
第三條.現金收付的手續和規定:
在現金收付時必須認真,詳細審查現金收付憑證是否符合手續規定,審查開支是否合理,領導是否批準,經辦人和證明人是否簽章,是否有齊全合法的原始憑證。
第四條.在收付現金后,必須在發票、收付款單據或原始憑證上加蓋“現金收訖”或“現金付訖”。
第五條.主管會計每天必須核對現金數額,檢查出納庫存現金情況。
第六條.流動資金即要保證需要又要節約使用,在保證批準供應營業活動正常需要的前提下,以較少的占有資金,取得較大的經濟效果。
第七條.要求各業務部門在編制計劃時,嚴格控制庫存商品,物料原材料的占用資金不得超過比例規定,即經營總額與同期庫存的比例按2比1的規定。
第八條.超儲物資、商品除經批準做為特殊儲備者外,原則上不得使用流動資金,只能壓縮超儲的商品、物料,以減少占用資金。
第九條.在符合國家政策和集團財務和公司總經理的要求前提下,加速資金周轉,擴大經營,減少流動資金的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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