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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時間:2023-02-15 19:09:49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14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14篇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1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安全生產是公司生產發展的一項重要方針,實行“防火、防盜、防事故”的安全生產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因此必須貫徹“安全生產、預防為主、全民動員”的方針,不斷提高全體員工的思想認識,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保證生產經營秩序的正常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令、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安全會議

  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例會制度,每月的工作總結各部門要求有安全生產方面的內容,定期分析安全生產狀況,對重大安全生產問題制訂對策,并組織實施。

  安全培訓

  1、公司全體員工必須接受相關的安全培訓教育。

  2、本公司新招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車間、班組安全知識教育。員工在公司內調換工作崗位或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者,應進行相應的車間或班組安全教育。

  3、公司對全體員工必須進行安全培訓教育,應將按安全生產法規、安全操作規程、勞動紀律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

  4、本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包括電工作業、廠內機動車輛駕駛、機械操作者等),必須接受相關的專業安全知識培訓,確保有資格后方可安排上崗。

  安全生產檢查

  一、公司必須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制度。車間安全生產檢查每月一次,班組安全生產檢查每周一次。

  二、公司應組織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具體要求是:

  (一)、生產崗位安全檢查,主要由員工每天操作前,對自己的崗位或者將要進行的工作進行自檢,確認安全可靠后才進行操作。內容包括:

  1、設備的安全狀態是否完好,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

  2、規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3、所用的設備、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4、作業場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規范;

  5、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是否準備齊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領、操作規程是否明確。

  (二)日常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其必須深入生產現場巡視和檢查安全生產情況,主要內容是:

  1、是否有職工反映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2、職工是否遵守勞動紀律,是否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3、生產場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主要由公司每年組織對電氣設備、機械設備、危險物品、消防設施、運輸車輛、防塵防毒、防暑降溫、廚房、集體宿舍等,分別進行檢查。

  生產場所及設備安全措施

  一、公司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規定、標準,為員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勞動條件和生產場所。生產經營場所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1、生產經營場所應整齊、清潔、光線充足、通風良好,車道應平坦暢通,通道應有足夠的照明。

  2、在生產經營場所內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3、生產、使用、儲存化學危險品應根據化學危險品的種類,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4、生產作業場所、倉庫嚴禁住人。

  二、公司的生產設備及其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如下要求:

  1、生產設備必須進行正常維護保養,定期檢修,保持安全防護性能良好。

  2、各類電氣設備和線路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規范,電氣設備要絕緣良好,其金屬外殼必須具有保護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要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

  3、公司對可能發生職業中毒、人身傷害或其它事故的,應視實際需要,配備必要的搶救藥品、器材,并定期檢查更換。

  三、特種設備必須按下列檢驗周期進行安全性能檢驗:

  1、溶解乙炔氣瓶,每三年進行一次檢驗。

  2、液化石油氣鋼瓶,出廠滿四年進行第一次檢驗;出廠滿七年進行第二次檢驗;出廠九至十三年的,每兩年檢驗一次。

  職工安全衛生保護措施

  1、公司必須建立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職工加班加點應在不損害職工健康和職工自愿的原則下進行。

  2、公司應根據生產的特點和實際需要,發給職工發需的防護用品,并督促其按規定正確使用。

  3、公司禁止招用未滿16周歲的童工,禁止安排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工從事有毒、有害、過重的體力勞動或危險作業。

  4、公司應通過衛生部門防疫站對生產工人進行上崗前體檢和定期體檢,采取措施,預防職業病。

  傷亡事故管理

  1、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員工傷亡事故,公司必須嚴格按規定做好報告、調查、分析、處理等管理工作。

  2、發生職工傷亡事故后,公司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搶救傷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和保護事故現場,做好善后工作,并報告集團公司。

  安全生產工作標準

  1、消防管理:消防器材設施配置充足,完好齊全、擺放合理、定期保養;消防通道通暢,員工掌握器材使用方法。

  2、用電管理:線路完好歸位;電器設施完好齊整、定期保養、負荷內使用;電工持證上崗。

  3、用氣管理:管道完好歸位;氣瓶配備防震膠圈、立式放置、定期更新;氣庫設施齊全、值班記錄完整。

  4、物料管理:歸類歸位擺放、標識清晰;危險品與易潮品有保護措施;現場無呆滯物料。

  5、裝卸管理:不損傷產品或物料,不野蠻工作;機動叉車司機持證上崗、限制時速;裝卸設備專人保管。

  6、危險工序操作管理:關鍵設備定期保養;沖壓人員佩帶耳塞、手套;焊接人員佩帶面具、眼鏡手套;噴粉人員佩帶防毒口罩、手套、絕緣鞋;打砂及清洗人員佩帶安全帽、眼鏡、手套、防塵口罩等;焊接沖壓人員定期培訓、持證上崗。

  7、環境衛生管理:生產現場、辦公場所、走道樓梯干凈整潔,無衛生死角、無不明物品;玻璃門窗、休息桌椅、陳列設施定期擦拭、無灰塵覆蓋;墻角無蜘蛛網、地面無積水;廁所無異味。

  8、防護管理:各類門、窗、護欄無損壞;天花、墻壁、地面、管道無裂縫、損壞或滲漏;各類勞動防護定期更新。

  車間消防安全生產“十不準”

  一、不準在車間內吸煙,擅自進行明火作業。

  二、不準占用疏散通道。

  三、不準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四、不準在生產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大門上鎖或關閉。

  五、不準隨便動用消防器材。

  六、非機修人員不準擅自拆裝機器設備。

  七、不準無證上崗操作危險機臺。

  八、故障設備未修好前,不準使用。

  九、上班時間不準怠工、滋事、打架或擅離職守。

  十、不準赤膀赤腳進車間,不準帶小孩進車間。

  電、氣焊防火制度

  一、焊工應經過專門培訓,掌握焊割安全技術,并經過考試合格后,方準獨立操作。

  二、焊割前按規定進行“動火作業申請”,核準后方可進行。

  三、焊割作業要選擇安全地點,焊割前要仔細檢查上下左右情況,周圍的可燃物必須清除,如不能清除時,應采取澆濕、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護。

  四、盛過或盛有可燃性氣體或粉塵的易爆場所焊割,在這些場所附近進行焊割時,應按有關規定,保持一定距離。

  六、焊割操作不準與油漆、噴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時間、上下交叉作業。

  七、電焊機地線不準接在建筑物、機器設備、各種管道、金屬道、金屬架上,必須設立專用地線,不得借路。

  八、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接工具。電焊的導線不要與裝有氣體的氣瓶接觸。

  九、焊割工作點火前要遵守操作規程,焊割結束或離開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氣源,并仔細查現場,清除火災隱患;在悶頂,隔墻等隱蔽場所焊接,在操作完畢半小時內反復檢查,以防暗燃發生。

  十、焊割現場必須配備滅火器材,應有專人現場監護。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第一條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二條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三條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第四條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2

  為加強公司防火安全工作,規范防火安全工作行為,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確保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的消防管理工作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各部門負責人和各崗位職工對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屬地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監督。

  三、公司定期向員工開展消防教育,普及消防知識,提高消防意識。

  四、公司電線和電路設備必須由持有上崗證的電工安裝、檢查、保養、維護。定期對線路、變壓器、避雷裝置進行檢查測試,杜絕因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短路等原因產生火險隱患,確保安全。

  五、生產經營場所鋪設的配電線路,須穿金屬管或用阻燃塑料管保護,每個區域應單獨安裝電源開關箱,做到防水防潮,安全用電。

  六、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嚴禁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照明燈頭應裝在通道上方,其垂直下方與儲存商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0.5米。

  七、重點區域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商品。嚴禁亂拉臨時電線,不準超負荷用電,嚴禁使用不合格的裝備和漏電保護裝置,對各種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防火裝置。

  八、因工作需要必須架設臨時電器線路的.,應由使用單位或部門提前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安裝。安裝的臨時電氣線路,用后及時拆除。

  九、公司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配置相應的消防器材,做劍配霄允足,布局合理,使用有效。

  十、消防器材要懸掛在固定醒目的地上,做到防雨、防曬、防銹蝕、防霉爛、防凍。

  十一、公司員工對配備的各種消防器材,必須備加愛護,對擅自挪動或做與消防無關使用的,應及時制止,對不聽勸阻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十二、消防器材周圍不準堆放商品和雜物,不準堵塞及占用消防通道。不準在設施和器材上掛放它物,并保持整潔。

  十三、各單位應每月對消防泵、消防栓、消防閥門進行檢查及試運行,以保持其靈敏有效。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3

  一、基本要求

  1、現場積極配合業主,遵守業主各項安全管理規定,本規定所稱用火作業,是指施工作業的動火主要包括;

  (1)氣焊、電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磨光機、砂輪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使用噴燈、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3)燒烤管線、鐵錘擊打物件 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4)灌區連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2、用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3、用火作業活動實施前,應按照要求,做好作業任務與危險環境及條件、風險控制措施的觀察識別和確認工作。

  二、分工與職責

  1、班組安全員負責用火作業的專業安全監管。

  2、安全管理員是用火作業的安全監督員,負責監督、檢查用火作業的方案及其措施的落實的情況。

  3、安全部長負責督促指定和審核吹掃、處理方案;組織現場盲板加、拆的檢查確認工作;督促、協調用火及作業環境氣體采樣分析的工作。

  4、項目總工負責制定作業方案及工藝吹掃處理方案、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做好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監護等工作。

  5、用火作業人的職責

  (1)用火作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本崗位工種作業證。

  (2)用火作業人員應嚴格執行“三不用火”的原則即沒經批準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對不符合要求的有權拒絕用火。

  6、用火監護人的職責

  (1)用火監護人應有崗位操作合格證;了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設備狀況,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又處理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2)參加業主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用火監護人培訓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監督部門發放《用或監護人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3)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后,應在安全技術人員和現場負責人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檢查用火現場的情況。用火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監火時應佩戴明顯的標志,用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確需離開時,由監護人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暫停用火。

  (4)發現用火部位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用火監護人有權制止用火;當用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用火;當用火人不執行“三不用火”又不聽勸阻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立即停止用火作業,并向單位報告。

  三、用火作業分級

  1、用火作業特級包括;帶有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在運行的液化氣罐區防火堤內。

  2、一級用火作業包括;可燃氣體、可燃液體和有毒介質的泵房。可燃氣體、燃液體和有毒介質的裝卸作業區

  3、二級用火作業包括;罐區的非防爆場所和防火間距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室、變配電間、辦公室)。

  4、除特級、一級、二級用火范圍以外的其它各類臨時用火為三級用火。

  5、改擴建等項目的用火,必須有安全技術人員在《用火作業許可證》備注欄目中注明并簽字,五級風以上禁止露天用火作業。確需用火作業時,用火作業升級管理。

  四、《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1、特級、一級、二級、三級用火作業前,應由用火單位安全技術人員、單位負責人、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對該項目是否采用用火方式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凡有其他非動火安全方式首先采用。

  2、針對作業內容、作業對象、作業環境和作業過程的所有危險危害因素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

  3、特級《用火作業許可證》(見附表)的辦理,用火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業主負責人、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后,上報業主主管領導,由生產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發后方可用火。

  4、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由安全技術人員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安排用火化驗分析;用火所在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后,上報本單位主管領導,由生產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發后方可用火。

  5、二級、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由安全技術人員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安排用火化驗分析;用火所在單位安全技術人員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落實用火安全措施后,上報業主主管領導,由業主生產部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發后方可用火。

  6、用火安全措施的確認,需在與本次有關的主要安全措施對應選項內劃“√”,業主安全技術人員確認簽字;施工用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

  7、施工用火作業涉及到其它管轄區域時,“相關單位意見”一欄由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監護人,按用火級別進行審批后,方可用火。

  8、在盛裝或輸送可燃氣體、可燃液體、有毒有害介質或 其他重要的運行設備、容器、管線上進行焊接、鉆孔或堵漏作業時,單位設備管理部門必須對施工方案進行確認,對設備、容器、管線上進行測厚,并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9、作業結束后,用火人和監護人以及參與用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用火所在安全技術員組織對用火現場進行驗收合格后在“完工驗收”一欄簽字。

  10、《用火作業許可證》時效,特級、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12小時。三級《用火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五、用火與監護范圍

  1、特級、一級、二級用火;限一處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名監護人。

  2、檢修期間二級、三級用火;限一處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一名監護人可同時監護同一區域內,同一作業面直線距離不大于15米以內的用火,最多不準超過3處。

  3、特級、一級、二級、和三級用火時,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不準超過3名用火人。

  六、用火作業安全措施

  1、施工單位、業主、安全監護人,應對用火作業活動進行全程監控、監護。

  2、在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和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符合規定要求的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并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間隔時間超過30分鐘繼續用火,應再次進行用火分析。

  3、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用火一侓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用火,嚴格控制特級、一級用火。

  4、各級用火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督促用火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

  5、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炇覒M可能縮短采樣分析時間,為用火作業創造條件。

  6、檢修裝置在徹底撤料、吹掃、置換、分析合格后,采取有效隔離措施。

  7、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

  8、用火作業前應清除用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距用火點30米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氣體,15米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10米內嚴禁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作業。

  9、新建項目需要用火時,施工單位提出用火申請,由用火地點所轄區域領導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并指派用火監護人。

  10、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安全監督部門和消防部門的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規定用火作業或危險用火作業時,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

  11、受限空間進行用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時,不允許同時進行刷漆、噴漆作業或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它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作業。

  12、再受限空間內進行刷漆、噴漆使用可燃溶劑清洗等其它可能散發易燃氣體、易燃液體作業時,使用的電氣設備、照明等,必須符合防爆要求,同時必須進行強制通風,監護人佩帶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隨時監測,當儀器報警時立即撤離作業人員。

  13、用火作業相關安全措施

  (1)特級、一級、二級用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洞、井、溝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米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 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2)拆除管線的用火作業,查明內部介質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3)用火作業前,檢查電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用火工具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4)使用氣焊、氣割用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用火點間距不小于10米,不得在烈日下暴曬。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4

  一、市場所有從事石材生產、經營和儲存的商家必須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本廠法人或與市場簽訂租賃合同的乙方代表擔任本區域的第一安全責任人。

  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四、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六、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取得專業資質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七、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八、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十、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十一、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十二、生產區域嚴禁非工作人員入內(特別是未成年人)。來訪客人應由本單位專職人員陪同,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進場參觀、考察等;工作場地一律不允許穿拖鞋;商家負有監管本單位員工小孩的責任。

  以上管理制度,由重慶履泰實業有限公司監督執行,市場經營者應無條件服從市場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不認真整改或拒絕接受檢查整改的,市場管理方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上報相關職能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5

  安全保衛制度

  一、幼兒園成立安全工作小組,保衛和消防工作專人負責,每學期檢查安全工作消防技術培訓。節假日安排好值班人員,并有領導帶班。

  二、做好防火、防盜、液化氣等各項安全保衛工作,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

  三、向全體教職工和幼兒宣傳交通安全知識,遵守交通規則。

  四、教師要強化工作責任,保證幼兒安全,避免兒童走失、跌傷、碰傷和燙傷等事故發生。

  五、教師要嚴把幼兒入園和離園關,嚴防兒童走失,不將幼兒交給陌生人帶走。

  六、工作人員上班時間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幼兒活動的每個環節都必須有專人負責。工作時間不串班、不聊天、不會客。

  七、遵守《幼兒園教職工職業道德規范》,嚴禁體罰與變相體罰幼兒,杜絕因體罰造成的事故發生。

  八、門衛工作人員嚴格執行“入園登記制度”,異常情況及時匯報,確保電話暢通。

  九、認真執行《食品衛生法》,嚴格執行《炊事人員工作職責》,嚴防食物中毒,不買、不做、不吃腐爛變質食品。

  十、兒童藥品必須存放安全處,由專人負責管理,教師親自給幼兒服用;消毒用品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不得與兒童接觸。

  十一、幼兒園的房屋、場地、線路、大型玩具及安全設施有專人負責、定期檢查,確保安全;班內的電器及易碎物品要加強管理,隨時檢查,確保幼兒安全。

  十二、工作人員下班時,關好門窗、水龍頭、電燈、空調、錄音機、要切斷電源,各班組最后離開的人員全面檢查后再鎖門。值班人員要對全園進行一次全面巡視后將教學樓門鎖好。

  門衛安全管理制度

  一、嚴格執行門衛安全管理制度,認真履行職責,提高防范意識,不得擅離工作崗位,不串崗。值班時應穿好制服,文明執勤,行為規范,嚴把園門第一關,嚴禁閑雜人員進入園內,確保幼兒和教職工的人身安全和園產安全。

  二、嚴格執行來人來訪登記盤查制度。外來人員到我園辦事,原則上在園門口會訪,有工作需要須經行政值班人員電話同意,核實登記后方可進園。來人不履行登記手續,不得放行。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入園,發現行為異常、攜帶不明物入園、或強行闖入者要力加阻止,并立即報告安全領導組或報警。

  三、嚴格執行幼兒接送制度。幼兒入園時,開小校門,只準由一位家長陪同入園,其余人員不得入內;上午9:00后關鎖好大門,不得讓家長或其他人入內;中途如有家長來接幼兒或辦事,要出示“接送卡”,要仔細詢問事由并作登記方可入園。

  四、嚴格執行送貨人員進出盤查制度。經仔細盤查后登記,方可進園。

  五、堅守崗位,嚴防幼兒自行走出幼兒園大門。如需暫時離開門衛室,領導同意后關鎖好大門方可離開。

  六、離園時間,門衛人員和保安要分工合作,須密切關注幼兒出園情況(是否有家長帶領、情緒是否良好等),嚴防冒領幼兒的事故發生。

  七、放學后,及時進行清場,不得讓個別幼兒、家長在園逗留、在園內閑坐聊天,關鎖好大門,巡查班級門窗、電燈、空調、是否關好,夜間時加強辦公室、保管室、財務室的巡視,以防失竊事件發生,確保幼兒園安全。

  八、做好門衛值班室和門前的清潔衛生,主動熱情地做好家長接待工作和各類報紙、雜志、信件的收發工作。督促家長遵守安全制度,嚴禁帶寵物入園、園內吸煙、亂扔垃圾等。

  九、熟悉110、119、120以及園領導等電話號碼,發生事故要及時報告。

  十、休假日,不得放外來人員進園玩耍游樂,完成園領導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務。

  監控室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閉路電視監控系統操作室的管理,確保監控系統的正常使用和安全運作,充分發揮其作用,特制定本規則。

  一、監控室值班登記

  1、監控人員必須具有高度的工作責任心,認真負責完成好幼兒園賦予的安全監控任務,及時掌握各種監控信息,對監控過程中發現的情況及時進行上報和處理。

  2、值班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時間上下班,不準隨意離崗離位,個人需處理事務時,應征得值班領導的.同意并在有人頂崗時方可離開。

  3、對監控到的盜竊作案嫌疑人,通知園方進行跟蹤,及時抓獲盜竊分子,確保幼兒園的治安穩定。

  4、每天對監控的情況進行登記,并對值班登記本保留存檔。

  二、監控系統使用管理

  1、監控人員服從值班領導的領導,認真完成值班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2、監控人員愛護和管理好監控室的各項裝配和設施,嚴格操作規程,確保監控系統的正常運作。

  3、無關人員未經許可不準進入監控室。師生員工和外來人員需到監控室查詢情況和觀訪者必須經值班領導同意方可進入監控室。

  4、不準在監控室聊天、玩耍,不準隨意擺弄機器設備,保持室內的清潔衛生。

  5、幼兒園領導及公司領導需到監控室查詢情況,值班人員應及時報告值班領導,并熱情做好接待工作和給予積極配合。

  6、監控人員必須保守秘密,不得在監控室以外的場所議論有關錄像的內容。

  三、發現案件線索登記存檔

  1、監控人員定期對監控錄像進行翻看,發現有價值案件線索及時另存入U盤保留,并作好標記,為業務部門破案提供有效線索。

  2、監控人員對幼兒園的打架及盜竊、交通事故、火災等錄像進行另存入U盤存檔保留,并做好標記。

  3、對上級領導要求保留的錄像進行另存入U盤,制作光盤長期存檔保留,并做好標記。

  四、設備維修登記

  1、監控設備系統發生故障時,做好登記,應及時上報值班領導。

  2、保持設備的清潔衛生,堅持每月的系統的維護,確保機器設備的正常運作。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6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公司氣瓶的安全管理,根據國家《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各項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所規定壓力范圍的氣瓶有:氧氣瓶、乙炔氣瓶、液化氣瓶。

  第三條

  供應科采購氣瓶時,必須到已辦理充裝注冊的單位或經銷注冊的`單位購置。

  第四條

  供氣單位供應氣瓶時,必須提供氣瓶的檢驗證明,在氣瓶上粘貼符合國家標準的警示標簽和充裝標簽。

  第五條

  搬運和裝卸氣瓶時,必須配戴好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金屬鏈繩。

  第六條

  存放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2、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3、氣瓶放置應整齊,配戴好瓶帽,直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應朝同一方向;

  4、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應保證氣瓶瓶體干燥;

  5、乙炔瓶存放時應保持直立,不能橫躺臥放,以防丙酮流出引燃爆炸。

  第七條

  氣瓶使用前,應認真進行檢查:

  1、所選用的氣瓶漆色、字樣與所充裝的氣體應符合規定;

  2、氣瓶的安全附件要齊全、完好,瓶閥應有保護裝置(如:氣瓶配戴瓶帽等),氣瓶上應配戴兩個防震圈;

  3、氣瓶的有關技術資料齊全,應符合檢驗期限;

  4、瓶體經外觀檢查無缺陷,能夠保證安全使用。

  第八條

  使用氣瓶過程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1、操作人員應經培訓考核,持有效證件上崗作業;

  2、禁止對氣瓶敲擊、碰撞,閥門凍結時,不得用火烘烤;

  3、開啟氣瓶閥門時應小心緩慢的進行,操應站在側面以免氣流傷人;

  4、氣瓶防回火裝置、減壓器、壓力表、安全帽等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有效,皮管應用夾頭緊固,不漏氣,檢驗是否漏氣,要用肥皂水,嚴禁用明火;

  5、氧氣瓶、乙炔瓶及其減壓器等,禁止與油類接觸,操作人員嚴禁穿戴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使用中的乙炔瓶不準倒放;

  6、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曬;

  7、氧氣瓶乙炔瓶存放距離不得小于2米,使用距離不得小于5米,距明火必須大于10米;

  8、瓶內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或重量,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氣瓶應留有不少于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

  9、氣瓶和電焊在同一地點使用時,瓶底應墊絕緣物,以防氣瓶帶電;

  10、在密閉和狹小的空間進行作業時,要保證有良好的通風;

  11、各類氣瓶的減壓器不準互相代用,并確保不漏氣;

  12、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子電焊引;

  13、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14、工作完畢,應將氣瓶閥關好,擰上安全罩,檢查操作場地,確認無著火危險后,方準離開。

  第九條

  氣瓶發生爆炸,或因氣瓶事故引起著火、中毒事故時,應及時上報公司安環科。

  第十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和外協工隊的氣瓶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7

  1、主食、副食分庫房存放,食品與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倉庫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存放個人物品和雜物。

  2、庫房每日清掃,保持庫房及貨柜貨架清潔衛生,經常開窗或機械通風設備通風,保持干燥。

  3、做好食品數量、質量入庫登記,使用應遵循先進先出,易壞先用的原則。

  4、食品按類別、品種分架,隔墻、離地均在10cm以上整齊擺放,散裝食品及原料儲存容器加蓋密封,同時經常檢查,防止霉變。

  5、食品冷藏、冷凍貯藏的溫度應分別符合冷藏和冷凍的溫度范圍要求。

  6、食品冷藏、冷凍貯藏應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嚴格分開,不得在同一冰室內存放。冷藏、冷凍柜(庫)應有明顯區分標志,宜設外顯式溫度(指示)計,以便于對冷藏、冷凍柜(庫)內部溫度的`監測。食品在冷藏、冷凍柜(庫)內貯藏時,應做到植物性食品、動物性食品和水產品分類擺放。

  7、冷凍(藏)設備定期化霜,保持霜。ú怀^1cm)、氣足。

  8、經常檢查食品質量,及時發現和處理變質、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9、做好防鼠、防蠅、防蟑螂工作,安裝符合要求的擋鼠板;不得在倉庫內抽煙。

  1、酒店倉庫的倉管人員應嚴格檢查進倉物料的規格質量和數量,發現實物與發票數量不符以及質量規格不符合使用部門的要求,應拒絕進倉,并立即向采購部遞交物品驗收質量報告。

  2、驗收后的物資,除直撥的外,一律要進倉保管,進倉的物品一律按固定的位置堆放,堆放要有條理,注意整齊美觀。不能擠壓的物品要平放在層架上。

  3、庫存物品要逐項建立登記卡片,物品進倉時在卡片上按數加上,發出時按數減除,結出余額。卡片固定在物品正前方。

  4、對庫存物品要勤于檢查,防蟲蛀、鼠咬、防霉爛、變質或過期,將物資的損耗率降低到最低限度。

  5、凡領用物品,根據規定須提前作計劃報庫管,庫管員將報來的計劃按順序編排好,做好目錄,準備好物品,以便取貨人領用。

  6、領料人要填好領料單并簽名,經部門經理簽字,庫管員才能憑此單發貨。領料單一式三份,領料部門一份,負責人憑此單驗收;庫管員一份,憑單入帳;財務一份,憑單記明細帳。發貨時庫管員要采用先進后出法發貨。

  7、倉庫物資要求每月月終小盤點,半年和年終徹底盤點,將盤點結果和明細表報財務部審核,盤點期間停止發貨。

  8、倉庫建立檔案應有驗收單、領料單和實物帳薄。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8

  (一) 餐廳廚房安全管理環節

  廚房里的不安全因素環節眾多,從菜品的加工到銷售過程中都隱藏著不安全因素。廚房管理者應重視、警示、培養員工提高安全防范意識,重要在以下環節采取預防措施:燙傷、扭傷、跌傷、刀割傷、電器設備造成的事故;防火與滅火。

  (二) 餐廳廚房安全管理規定

  1. 所有在崗廚師在上崗前對廚房的所有機械設備性能熟練掌握,方可使用。對各種機械設備使用時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不得隨意更改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操作。

  2. 廚師使用的各種刀具嚴格加強管理,嚴格按要求使用和放置刀具,不用時應將刀具放在固定位置,不準隨意拿刀嚇唬他人,或用刀具指對他人,收檔后應將刀具放在固定位置存放,廚師不準隨意把刀帶出廚房。

  3. 個人的專用刀具,不用時應放在固定位置保管好,不準隨意借給他人使用,嚴禁隨處亂放,否則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刀具持有人負責。

  4. 各種設備均由專人負責管理,他人不得隨意亂動,定期檢查廚房的'各種設施設備,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5. 每天收檔后逐一檢查油路、閥門、氣路、燃氣開關,電源插座與開關的安全情況,如果發現問題應及時報修,嚴禁私自進行處理。

  6. 平時禁用濕抹布擦拭電源插頭,嚴禁私自接電源,不準帶故障使用設備,班后要做好電源和門窗的關閉檢查工作。

  7. 廚房如發現被盜現象,值班人員或發現人員應保護好現場,及時報上級處理,并及時協助領導了解情況。

  8. 掌握廚房和餐廳內消費設備和滅火器材的安放位置以及使用方法,每天對電源線路要仔細檢查,發現超負荷用電及電線老化現象要及時報修,并向上級匯報。

  9. 一旦發生火災,應迅速撥打火警電話說明期貨位置,部門,設法滅火,根據火情組織引導客人安全疏散。

  (三) 廚房防火管理細節

  1. 使用酒精爐時不要往正在燃燒的酒精爐內添加酒精,備用的酒精存量不得超過兩天的用量,放在備餐間由專人保管,總備用酒精由倉庫管理部負責保管。

  2. 使用液化氣鮑魚車時,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使用前要檢查輸氣膠管、氣瓶,發現漏氣立即停止使用。開爐時先點火后開啟,點火后才能推入餐廳,使用的小氣瓶要由專人管理。

  3. 各廚房廚師開爐前先開風門,然后先點火種后開氣,下班后腰關牢氣閥,熄滅火種。

  4. 餐廳營業時間,各出口的門不得上鎖,保持暢通

  5. 每季度或半年清洗一次廚房抽油煙機及管罩,廚工清洗廚房時,不要將水噴灑到電插座、電開關處,防止電器短路引起火災。

  6. 熱油炸開時,注意控制油溫,防止油鍋著火

  (四) 廚房防火檢查細則

  1. 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2. 廚房晚班下班前應細致檢查,熄滅火種,關嚴各油、氣閥門、無漏油、漏氣現象。

  3. 保持工作環境的清潔,清除工作臺上的各種油污,定期對抽油煙機進行清潔。

  4. 嚴禁員工在工作時抽煙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9

  一、目的

  對本公司緊急特殊需要的生產任務,不適用于執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后果嚴重,需要采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危險作業。必須采取特殊審批和保護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二、責任

  1、企業安會、安全科負責監督執行本制度;

  2、有危險作業部門或個人必須履行本制度;

  三、危險作業范圍:

  1、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動火作業;

  3、或有危險的作業;

  4、起吊安裝重型設備的作業;

  5、帶電作業;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7、處理化學毒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8、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9、其它危險作業。

  四、危險作業審批

  1、凡屬于上述8種范圍,在生產中不常見,又急需解決的危險作業。在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見附表),報企業安全科批準,特別危險作業需報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開始作業。

  2、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主管副總經理同意方可施工。主管副總經理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但事后必須補辦審批手續。

  3、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安全科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4、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實施

  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作業前,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5、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6、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7、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8、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清理。

  3、危險化學品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蝕、、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監部門會同國務院工信、、環保、衛生、質檢、交通、鐵路、民航、農業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激作。

  (二)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檢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保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痞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樸事生產的企業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

  4、高溫作業安全規章制度的總結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10

  一、公司每月由專職經理帶隊組織各科室有關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包括施工現場標準化管理工作檢查。

  二、安全系統平時組織二級安全員巡回檢查活動,按季節氣候條件變化,節假日前后的事故多發性特點,及施工進度搭接情況,查制度執行情況,查思想、查基礎管理、查安全設施。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及時組織領導進行對話,一起商討解剖問題落實措施、實施日期,然后再進行復查,重點復查措施落實情況直到解決為止。

  三、生產班組每天上下班前由班長進行安全檢查,在施工中發現問題隨時采取措施解決。

  四、生產要有重點,講究實效,不流于形式,查出問題要認真記錄,做到“三定”(定人、定期、定措施)。

  XXX集團有限公司

  XXX項目部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11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中小學、幼兒園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二)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事故發生后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責任追究等。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掌握學校安全工作狀況,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三)及時了解學校安全教育情況,組織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教育實效;

  (四)制定校園安全的應急預案,指導、監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

  (五)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組織學校安全工作的專項督導。

  第八條

  公安機關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掌握學校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學校做好校園保衛工作,及時依法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協助學校處理校園突發事件。

  第九條

  衛生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指導學校衛生防疫和衛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二)監督、檢查學校食堂、學校飲用水和游泳池的衛生狀況。

  第十條

  建設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學校建筑、燃氣設施設備安全狀況的監管,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立即排除;

  (二)指導校舍安全檢查鑒定工作;

  (三)加強對學校工程建設各環節的監督管理,發現校舍、樓梯護欄及其他教學、生活設施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責令糾正;

  (四)依法督促學校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學校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四條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應當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學校符合基本辦學標準,保證學校圍墻、校舍、場地、教學設施、教學用具、生活設施和飲用水源等辦學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

  (二)配置緊急照明裝置和消防設施與器材,保證學校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師生宿舍等場所的照明、消防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規定;

  (三)定期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的,及時予以維修;對確認的危房,及時予以改造。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障師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有條件的,學校舉辦者應當為學校購買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職責。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健全門衛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學校門衛應當由專職保安或者其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對學校建筑物、構筑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者采取防護設施。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對于政府保障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并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或者按照規定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現老化或者損毀的,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范。建立食堂物資定點采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置于實驗室顯著位置。學校應當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注銷等制度,保證將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并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衛生(保健)室。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托幼機構與小學在入托、入學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組織學生定期體檢。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以及有吸毒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

  第二十五條

  有寄宿生的學校應當建立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學校應當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并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條

  學校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應當建立車輛管理制度,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檢驗合格,并定期維護和檢測。

  接送學生專用校車應當粘貼統一標識。標識樣式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學校不得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

  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第二十九條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大型集體活動,應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二)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

  (四)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按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教學計劃組織體育教學和體育活動,并根據教學要求采取必要的保護和幫助措施。

  學校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應當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當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并落實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條

  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低年級學生、幼兒上下學時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學校的低年級學生、幼兒交與無關人員。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同時安排人員巡查,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晚自習學生沒有離校之前,學校應當有負責人和教師值班、巡查。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應當符合相應任職資格和條件要求。學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擔任教職工。

  學校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并與學生監護人溝通。

  第三十七條

  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

  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在開學初、放假前,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學校應當幫助學生及時了解相關的學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規定。

  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護技能,應對不法侵害。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規則和行為規范。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條件的.可以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和體驗,使學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提高防火意識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學校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開展到江河湖海、水庫等地方戲水、游泳的安全衛生教育。

  第四十二條

  學?筛鶕數貙嶋H情況,組織師生開展多種形式的事故預防演練。

  學校應當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負責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員、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和學校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人員,定期接受有關安全管理培訓。

  第四十八條

  建設、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執法檢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在學校圍墻或者建筑物邊建設工程,在校園周邊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把學校周邊地區作為重點治安巡邏區域,在治安情況復雜的學校周邊地區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處置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五十條

  公安、建設和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在學校門前道路設置規范的交通警示標志,施劃人行橫線,根據需要設置交通信號燈、減速帶、過街天橋等設施。

  在地處交通復雜路段的學校上下學時間,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協管人員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和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村地區交通工具的監督管理,禁止沒有資質的車船搭載學生。

  第五十二條

  文化部門依法禁止在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并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五十三條

  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無證照攤點,查處學校周邊制售含有淫穢色情、兇殺暴力等內容的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四條

  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飲食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取締非法經營的小賣部、飲食攤點。

  第五十八條

  發生教職工和學生傷亡等安全事故的,學校應當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屬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逐級上報。

  第五十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上一年度學校安全工作和學生傷亡事故情況。

  第六十一條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不依法履行學校安全監督與管理職責的,由上級部門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學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和教職工傷亡的;

  (二)發生事故后未及時采取適當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瞞報、謊報或者緩報重大事故的;

  (四)妨礙事故調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五)拒絕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校外單位或者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引發學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學校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12

  制氧站、輸氧管道屬于重點防火保衛部位,為加強對重點防火部位防火安全管理,有效防范事故的發生,確保禁火區的安全生產與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重點防火部位所配置的消防設施及器材,均為消防專用,任何人不得擅自損壞、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第二條消防設施、器材應當布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明確專人管理。

  第三條嚴禁在制氧站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條嚴格門衛登記制度,收留一切進入生產區人員攜帶的火種。

  第五條嚴禁任何機動車輛進站。

  第六條制氧站消防道路、人行通道應保持暢通無阻不得以任何借口將其堵塞。

  第七條輸送壓縮、液化氣體和液體的管道的顏色必須符合國家色標要求,并安裝靜電接地裝置和阻火設備。

  第八條嚴格執行動火、用電管理制度。

  第九條加強值班、巡檢工作,嚴守崗位,不脫崗、漏崗認真履行交接班制度。

  第十條用電必須符合設計規范和安全規定,由正式電工安裝、維修,不準私拉亂接電線,不準超負荷用電,不準使用不合格電器及保險裝置。

  第十一條經常開展安全檢查,對電線、電器設備要做到定時、定期、定人檢查,對用電方面不安全因素要及時妥善處理。

  第十二條制氧站內嚴禁用明火或電加熱器采暖。

  第十三條在禁火區內檢修,凡能拆卸下來的零部件、構件、管道等物應事先拆下,拿到非禁火區去動火,凡能用其他方法切割連接的盡可能用其他方法代替,避免動火。

  第十四條嚴格執行動火證辦理審批、監督制度。

  第十五條制氧站職工當班必須穿著規定的勞保用品,易產生靜電的化纖織品嚴禁穿著入站。

  第十六條定期組織職工進行消防法規和消防常識的`教育,職工應掌握必要的防火、滅火知識,熟悉所從事崗位的火災危險性,預防措施及滅火方法。

  第十七條新工人要經過防火知識教育后才能正式上崗作業,對從事特殊工種的人員要進行消防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作業。

  第十八條制氧站、輸氧管道要劃分放火責任區域,指定區域防火負責人,抓好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十九條除嚴格執行動火管理規定外,制氧管線、工藝管道任何檢修不能搭接接地回路,亂搭亂割。

  第二十條凡在制氧生產區內,嚴禁使用手機、傳呼機等通訊工具。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13

  一、施工安全控制的程序

  1、根據“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控制方針,確定安全控制目標。安全控制目標是減少和消除施工過程中的事故,保證人員安全和財產免受損失。具體可包括:a)提高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增強操作人員的安全意識。b)減少或消除人的不安全行為。c)減少或消除設備、材料的不安全狀態等。

  2、編制項目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3、有效地實施項目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4、對實施效果進行驗證。

  5、持續改進安全管理績效。

  二、施工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必須取得安全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安全許可證》后才可開工。

  2、總承包單位和每一個分包單位都應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

  3、各類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才能上崗。

  4、所有新員工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

  5、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并嚴格按規定定期進行復檢。

  6、對查出的安全隱患要做到“五定”,即定整改責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時間、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驗收人。

  7、必須把好安全生產“六關”,即措施關、交底關、教育關、防護關、檢查關、改進關。

  8、施工現場安全設施齊全,并應符合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

  9、施工機械(特別是現場安設的'起重設備等)必須經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施工安全控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1、提高安全意識和安全管理水平。

  2、盡可能完全消除有不可接受風險的危險源。

  3、如果是不可能消除有重大風險的危險源,應努力采取降低風險的措施。

  4、在條件允許時,應使工作適合于人。

  5、應盡可能利用技術進步和推廣采用新技術、新工藝來改善安全控制措施。

  6、應考慮保護每個工作人員的措施。

  7、應將技術管理和程序控制結合起來,有效開展預防活動。應有可行的、有效的應急預案。

  8、作為最終手段,還應考慮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14

  按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特制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和《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實施細則》。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特種設備的安全規定,服從政府部門的.管理。

  2、電梯管理人員、電梯維修人員必須經特種設備專業技術和安全教育培訓?己撕细袢〉锰胤N專業人員證書后方可從事作業和管理。

  3、電梯操作人員必須堅守崗位,遵守操作規程,做到耐心仔細解答,微笑服務,并保持電梯內清潔衛生。

  4、定期配合做好由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每年一次的電梯安全檢測檢驗工作。

  5、電梯應由專業技術人員按15日保養制度的規定進行維修保養,以延長電梯的使用壽命和確保安全運行。

  6、保持電梯機房整潔,關好門窗,防止風雨、沙灰、小動物進入機房。機房內不準堆放無關物品。

  7、機房內按規定配備好相應的消防設施。消防設施按有效期定期更換。

  8、嚴格執行電梯三角鑰匙管理制度。

  9、機房屬安全重地,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10、具體實施按《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實施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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