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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

時間:2022-12-23 16:54:20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歡迎閱讀與收藏。

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

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1

 。ㄒ唬┯萌藛挝灰幷轮贫群w的范圍

  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范疇相當廣,涵蓋勞動管理的方方面面。《勞動合同法》第4條明確了企業規章制度的內容,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勞動部關于新開辦用人單位實行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制度的通知》(勞部發[1997]338號)明確企業規章制度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工時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職工獎懲培訓、以及其他勞動管理等。用人單位可以據此制定、完善、修改、廢止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使之成為促進企業正常安全生產經營、構建和諧穩定的勞資關系、及時處理勞資糾紛的有效保障。

  (二)制定規章制度的法定程序

  程序違法也是違法。如果任憑企業主、企業老總、企業的管理層隨意制定規章制度,無疑會在制度上剝奪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增大勞動者義務,造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權利義務的失衡,極大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誘發勞資糾紛,破壞社會和諧。借鑒國外先進的勞動管理經驗,通過建立完善的集體協商制度和集體合同制度保障企業規章制度內容合法,程序公正、合法,不失為一條很好的途徑。但是,在企業工會組織不健全、工會工作不盡如人意的現實情況下,集體協商制度和集體合同制度的推行尚需時日,任重道遠。目前,我們可以借鑒國有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民主協商制度來保障企業規章制度內容合法、程序公正、合法。《勞動合同法》第4條確定了民主協商的程序,制定規章制度時經職代會或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出臺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時,應當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實施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時,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通過此程序保障企業規章制度擁有廣泛的民意基礎,保障制度的公平性。

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2

  一、為促進公司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工作規范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質量,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的規章制度,是指匯波公司針對生產、經營、技術、管理等項活動所制定的管理規范的總稱。

  三、本規定適用于匯波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計劃、起草、審核、頒布、解釋、修改、備案和廢止等相關活動。

  四、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堅持依法制訂的原則;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

  2、堅持從企業實際出發,符合企業改革和發展總體目標;

  3、堅持政企分開,有利于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

  4、注意制度間的協調性,避免各項制度之間沖突和遺漏;

  5、遵循長遠規劃,年度計劃,適時修訂,定期清理,統一規范的原則。

  五、制定規章制度的要求。

  2、準確性:規章制度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

  3、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關流程,明確相關工作的負責部門和責任人;

  4、實際性:高標準切合企業經營管理的實際;

  5、穩定性:能在一定時間和一定范圍內適用;

  6、服務性:制度本身應體現服務企業發展的需求。

  六、公司管理中心總經理行使規章制度的審核、批準、修訂和廢止權

  七、公司管理中心行政組是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規章制度體系的編制工作;

  2、負責組織擬定規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計劃;

  3、根據規劃督促、檢查、協助各部門起草規章制度草案;

  4、起草公司綜合性規章制度;

  5、負責規章制度草案規范的審核;

  6、組織規章制度草案論證、修改、定稿、報送、審批等工作;

  7、負責收集規章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修改和廢止有關規章制度的建議;

  8、負責規章制度編號的管理工作;

  9、負責規章制度的保管、存檔工作。

  八、公司管理中心總經理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規章制度草案的文字審核工作;

  2、負責規章制度的行文規范審核工作;

  九、公司職能部門根據規章制度體系整體規劃,制訂本部門規章制度年度計劃。

  十、管理中心行政組對各部門提出的規章制度年度計劃進行協調和審核,編制公司規章制度制訂年度計劃。

  十一、起草規章制度應注意規章制度彼此之間的協調和銜接,并就規章制度之間對同一事項的不同具體規定在上報時作出專門說明。

  十二、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業務的規章制度,由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起草小組起草,管理中心行政組協助。

  十三、規章制度的起草,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1、收集資料,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其他企業的相關規定;

  2、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措施;

  3、撰寫草案;

  4、將草案發至集團相關單位征求意見;

  5、匯總意見,修改草案;

  十四、規章制度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目的:清晰簡潔說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動和內容。

  2、適用范圍:明確規章制度所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人員、事項和活動。

  3、職責:規定實施本制度的部門(單位)或人員的責任和權限。 4、制度規范的內容、要求與程序;對相應經濟活動的約束與要求。 5、相應活動、事項的詳細流程,附相關的工作流程圖。

  6、支持性文件和相關記錄、圖表,包括與本制度相關的支持性文件、規定,各種應保留的相關記錄、表格、單據等。

  十五、規章制度篇章結構排列可根據內容多少分為章、條、款、項、目結構表達,內容簡單的也可直接以條的方式表達。章、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十六、規章制度草案完成后應送相應職能部門、基層企業和員工代表征求意見。

  十七、被征求意見的部門應認真研讀,對制度草案進行修改。征求意見的部門應將各部門的修改意見存檔備查。

  十八、規章制度起草部門在廣泛采納多方意見,修改完善規章制度草案后,并報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審核。

  十九、規章制度草案經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審核后,起草部門填寫規章制度審核表,經承辦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將草案及審核表送管理中心行政組審查。

  二十、管理中心行政組對規章制度草案進行下列審查:

  1、是否符合法規的基本原則;

  2、與公司現行規章制度是否協調;

  3、草案結構、條款是否符合規章制度的要求和技術規范;

  4、是否切合企業實際和體現權責利對等原則。

  二十一、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由管理中心行政組送管理中心總經理審核后,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二十二、以公司名義下發的規章制度,由管理中心行政組負責編號、印刷、發放;以公司職能部門名義下發的規章制度,由主管部門編寫、印刷、發放。

  二十三、首次頒布的制度為試行文件。試行期為一年,試行期后經修改的文件為正式文件,正式文件根據需要每二年修改一次。

  二十四、規章制度發布后5日內,主管部門應送公司檔案室備案。二十五、規章制度一經頒布生效后,公司各級人員必須嚴格遵守。

  二十六、為加強規章制度的動態管理,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制度制定部門每年向各相關部門征求規章制度執行意見,搜集規章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便適時修訂。

  二十七、各相關部門在執行規章制度過程中,對規章制度存在的問題應及時記錄,并及時通知管理中心行政組。

  二十八、規章制度的修改和廢止應由規章制度的制定部門提出建議,管理中心審核,報公司總經理審定。

  二十九、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修正。

  1、規定事項不能切合現行經營方針或事實需要的。

  2、規定事項局部已不適用的。

  3、規章制度的局部與政府有關法令相抵觸的。

  4、同一規章制度內容前后重復矛盾的。、

  5、同一事項所須適用的各種規章制度,其內容彼此沖突矛盾的。

  6、所涉及的部門名稱,已與現制不符,或原規定事項的主管或執行部門已經裁并或變更的。

  三十、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廢止。

  1、規定事項與現行經營方針相;虿环。

  2、已與現實情況完全不相切合的。

  3、同事項已有新規定并已公布施行的。

  4、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已無繼續施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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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3

  一、如何制定公司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綜合上述,企業規章制度生效的條件有三個:

  ①經過平等協商程序制定;

 、趦热莺戏;

 、巯騽趧诱吖净蚋嬷獎趧诱。

  二、企業規章制度若欠缺合法要件的法律后果

  1、承擔行政責任!秳趧雍贤ā返80條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2、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38條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承擔賠償責任!秳趧雍贤ā返80條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企業應該制定與完善規章制度,使員工能夠預測自己行為的后果,同時也能夠使得在發生勞動糾紛時讓自己處于有利地位。

  三、公司的規章制度的注意事項

 。1)規范性。管理制度的最大特點是規范性,呈現在穩定和動態變化相統一的過程中。對項目管理來說,長久不變的規范不一定是適應的規范,經常變化的規范也不一定是好規范,應該根據項目發展的需要而進行相對的穩定和動態的變化。在項目的發展過程中,管理制度應是具有相應的與項目生命周期對應的穩定周期與動態的時期,這種穩定周期與動態時期是受項目的行業性質、產業特征、團隊人員素質、項目環境、項目經理的個人因素等相關因素綜合影響的。項目管理制度的規范性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客觀事物、自然規律本身的規范性和科學性;

  二是特定管理活動所決定的規范性。

 。2)層次性。管理是有層次性的,制訂項目管理制度也要有層次性。通常的管理制度可以分為責權利制度、崗位職能制度和作業基礎制度三個層次。各層次的管理制度包含不同的管理要素。前兩個制度包含更多的管理哲學理念與管理藝術的要素,后一個屬于操作和執行層面,強調執行,具有更多的科學和硬技術要素的內容。

 。3)適應性。實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多、快、好、省地實現項目目標,是使項目團隊和項目各個利益相關方盡量滿意。不是為了制度而制訂制度。制訂制度要結合項目管理的實際,既要學習國際上先進的理論,又要結合我國的國情,要適應我國先進的文化。項目管理制度應該簡潔明了,便于理解和執行,便于檢查和考核。

  (4)有效性。制定出的制度要對管理有效。要注意團隊人員的認同感。在制訂制度的時候,是上級定了下級無條件執行,還是在制訂的時候大家一起參與討論的區別很大。制度的制訂是為了項目管理的效率,而非簡單地制約員工。管理制度必須在社會規范、國際標準、人性化尊重之間取得一個平衡。

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4

  一、公司規章制度如何制定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有效的規章制度應當具備以下三要素:

  1、依法

  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能與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相抵觸。

  2、經過一定的民主程序確定

  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應當征求職代會或全體職工的意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確定。

  3、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符合“三要素”的規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二、用人單位在制定和公示勞動規章制度時常見的問題

  勞動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的內部“法律”,無疑是由用人單位所掌握管理的。然而,許多用人單位在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公示和管理中卻存在以下常見的問題:

  1、未經平等協商程序確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規章制度制定應該經過平等協商程序,即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然后由用人單位與工會或職工代表經過平等協商確定。由此可見,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不應該是用人單位單方面的行為。在實踐中,很多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未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這樣的規章制度實際上沒有法律效力。一些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雖然已經通過平等協商程序,但由于未保留書面記錄作證據,結果在發生爭議糾紛時也很容易遭到仲裁和司法機構的質疑。

  2、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規章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主要是指在法律法規保護的主體條件上,勞動規章的內容、標準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例如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的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這只是一個最高限定,并不是勞動合同無論期限多長,只要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就是合法的。單位制定勞動規章時,涉及到試用期問題時,就不能籠統的規定6個月的試用期,更不能讓員工先試用后再簽勞動合同。在仲裁和訴訟過程中,由于用人單位對試用期的約定無法找到法律法規和政策作依據,也就是不能提供出可以被仲裁、司法機構采信的證據,就必然會得到敗訴的結果。

  3、未履行公示和告知程序。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但是,不少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都是處于秘密狀態,鎖在人力資源部管理工作者的抽屜里,只有到員工違反了規章制度的規定時,才拿出來告知員工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對于這種現象,只要勞動者提出異議,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就無法產生法律效力。一些單位即使有公示或告知勞動者,但由于公示或告知方法使用不當,導致證據材料沒有保留,無法向仲裁庭或法庭舉證,同樣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5

  一、什么是公司規章制度

  公司規章制度是公司用于規范公司全體成員及公司所有經濟活動的標準和規定,它是公司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具體化。公司規章制度對本公司具有普遍性和強制性,任何人、任何部門都必須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大致可分為公司基本制度、公司工作制度和公司責任制度。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應體現公司經濟活動的特點和要求。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要以《勞動法》為具體依據,不能出現違背相關法律條款!

  二、如何制定公司規章制度

  1、明確目標

  制度就是公司的法律,制定制度是為了提高效率和防范風險,跟這兩個目標無關的事宜都無需制定制度或規定流程,如前述一個小公司為桶裝水制定一個制度除了裝點門面和浪費精力無他好處。

  2、梳理公司各條線業務流程

  公司各部門的業務都有其最簡便、規范和完整的業務流程(注意簡便和完整的矛盾統一),制定制度之前就是要梳理好業務流程,最重要的莫過于人、財、物的管理,業務流程也圍繞幾個方面展開,梳理出人事招聘、任免、考勤等工作流程;資金的流轉流程;商品或物料的管理流程。梳理業務流程的過程就是發現風險節點的過程,要找到可能發生風險的關節點;例如,人員招聘最易出現的風險是勞動合同是否簽訂,工傷保險是否生效,這可能導致公司面臨雙倍工資差額補償的損失和員工剛上班尚未辦理工傷保險卻發生工傷的損失;資金流轉上在公司資金的領取環節最易出現風險;商品物料的轉移上,在交接環節可能出現交貨卻未取得合規的貨物交收的書面憑證,如此等等,需要公司從自身業務實際出發去深入挖掘和發現風險點。

  3、完善業務流程

  在梳理流程的基礎上要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完善業務流程,例如招聘環節要經過幾個部門的審批,并經逐項確認合同是否訂立,保險是否生效等可能存在風險的事項;在公司資金管理上,應當做到收支分離,財務管理與現金管理的分離,賬與實的管理分離;在商品物料流轉上要求業務人員按規范取得收貨憑證。

  4、根據確定完善的業務流程制定制度

  如果說流程是枝干,制度則是充實枝干的枝葉。在流程完善的基礎上,需要對流程的執行做出具體的規定,例如,新員工招聘流程是面試-簽約-入職的流程,就需要制定相應的員工招聘制度明確面試的具體要求、職能部門或負責人員,簽訂合同的時間選擇、書面合同的審批、簽約后合同的管理、簽約后在什么條件下員工可以入職,例如對于危險性較高的行業應當規定在工傷保險生效后入職,避免無保險覆蓋的風險。

  5、更新

  制度的更新是制度保持其持久性和生命力的源泉,公司經營環境發生變化,業務操作實際流程發生變化、法律環境發生變化等等基礎的變化都要求公司制度做出相應的調整。

  三、公司規章制度怎樣才有法律效力

  1.規章制度的內容合法、用語規范。許多企業制定規章制度時由于不了解或漠視現行的法律法規、政策而致使所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某些內容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有的單位規章制度明確規定一些職位只能有男性擔任,這種規定明顯不合法,侵犯了女性的平等就業權,又如有些企業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女職工不準懷孕的制度,這明顯不合法,又如,本應該由董事會制定的由總經理擬訂的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由總經理直接制定未經過董事會的批準等等。應有總經理制定的規章制度,總經理辦公室擬定后總經理口頭同意的,單位未蓋章,總經理未簽字批準的,企業依這些內容管理員工而發生爭議,企業自然得不到法律支持。

  2.規章應當經過民主程序確定。許多企業制定規章制度都只是由企業的董事會或總經理甚至是某個部門制定后即實施。法律規定涉及到職工利益的企業規章制度應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3.規章制度確定后應當公示,或直接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讓勞動者簽署。許多企業有些規章制度根本不為員工所知,也使這些制度無法得到全面貫徹,建議用書面形式或包括電子文件形式,必須要向全體員工公示,否則不對員工產生效力。

  4.規章制度應當及時修改、補充。現實生活復雜多變、現行法律不斷推陳出新,制訂當時合法的內容可能現在已不合法或者規章內容已經與實際情況不符。因此企業應當自行或委托有關專家對已有的規章制度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及時修改、補充相關內容。

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6

  1、公司員工上下班必須嚴格按照作息時間執行,不遲到、早退;

  2、上班考勤實行實時簽到制度,公司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3、員工必須服從上級管理人員領導,不得工作怠慢;

  4、上班前30分鐘和下班前20分按《衛生輪流值日表》打掃辦公區域內衛生,保持整潔、干凈的工作環境;

  5、下班時必須關好門窗及設備電源,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6、工作期間遇到顧客訪問時,必須主動、親切的接待或提供咨詢;

  7、有來訪電話時必須做好記錄,包括:來電單位、內容摘要、來電時間、紀錄人等重要信息;

  8、同事間要相互協作,相互支持,公司倡導樹立“一盤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9、外出辦公事時要向領導或同事打招呼,說明去向;

  10、特殊私事要向領導請假,待領導批準方可離開單位,否則根據情節處理;

  11、當日的工作必須在下班前結束,不得拖到第二個工作日;

  12、愛護公物,節約物品。

  13、積極學習業務知識。

  14、上班要佩帶工作卡,必須保持良好的工作態度和風貌;

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7

  一、公司規章制度的內容

  公司規章制度的內容非常廣泛,包括公司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公司規章制度具體包含哪些內容,由公司在合法的前提下,根據自身經營需要自主決定。公司規章制度的內容具體可分為以下兩類。

  1、1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

  這類規章制度主要指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或稱為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在勞動法律法規范疇中,規章制度通常指的就是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制度。《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俗稱“八大項”)。

  1、2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

  這類規章制度主要指公司的會計財務制度、市場銷售制度、車輛使用管理制度、報銷制度、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經營管理制度。不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規章制度的制定,屬于公司經營自主權的范圍,其制定程序沒有那么嚴格,可以不遵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民主程序。為了討論方便,除非特別指出,下文中的提到的規章制度僅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

  二、公司規章制度的功能

  無論是從有利于公司人力資源管理來看,還是從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督促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而言,建立和完善公司規章制度都有其必要性。一個運作良好、管理規范的公司應當量身打造適合本公司的規章制度。規章制度的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2、1幫助公司實現規范化管理

  公司規章制度是公司管理措施的具體表現形式,規章制度除了界定各種違紀情形外,各項具體管理制度的設定(如考勤制度、績效考核制度、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等)亦有賴于規章制度。合法完善的規章制度,有助于提升勞動者的積極性,增強公司的凝聚力和勞動者的歸屬感,從而大幅提高人力資源管理的效率,以此幫助公司實現規范化管理。

  2、2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規章制度不僅規范勞動者的行為,同時也規范用人單位的行為。規章制度一經生效,不僅勞動者受其約束,用人單位也應當嚴格遵照執行,不得任意妄為,以便保障勞動者依法行使勞動權利,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于勞動者來說,遵守勞動紀律是其應盡義務,遵守勞動紀律就是要遵守規章制度,因為規章制度具體規定了勞動紀律的要求。

  2、3作為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依據確定用人單位

  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除了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外,還可依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五十條明確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可以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一個生效并且完善的規章制度也具有預防和控制勞動爭議發生的功能。

  三、公司規章制度的生效要件

  實踐中,某些公司的規章制度并不完備。我國目前尚無關于規章制度的專門性法律,有關規章制度的規定散見于《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民法典》合同編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中。下面談一談能產生法律拘束力的規章制度需要具備的生效要件。

  3、1規章制度的制定主體適格

  規章制度制定主體適格,是指制定者必須具備制定內部勞動規則的法律資格。《勞動法》第四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均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從法律規定可知規章制度的制定主體應當是公司,而不是公司的某個部門或股東(大)會、董事會、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等。

  實踐中,為了規避規章制度制定主體不適格的風險,即使是由公司某個部門具體負責規章制度的起草工作(通常是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或由公司法務部或辦公室負責),最后也須以公司的名義發布,這樣才能保證規章制度的權威性和可執行性。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治理的“憲法性文件”,如果章程中對規章制度的制定主體有明確規定的,如授予人力資源部制定,那人力資源部就是制定規章制度的適格主體。綜上可知,制定規章制度的適格主體,如果章程有特別規定的,依據章程規定執行,如果章程沒有特別規定的,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制定。

  3、2規章制度的內容合法

  公司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合法,同法律相抵觸的部分無效!秳趧臃ā返谒臈l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只規定用人單位要“依法”制定規章制度,但并沒有對“法”的范圍作出具體的規定,法的外延寬泛,那到底應當包括哪些范圍?

  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1994年9月)第四條規定,“本條中的“依法”應當作廣義理解,指所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民族自治地方,還要依據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關于勞動方面的行政規章!钡诎耸艞l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條中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勞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和國家技術標準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不得違反政策的'規定。

  綜上可知,此處的“法”作廣義的理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要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國家技術標準等規定。但并不意味著規章制度一旦違反上述廣義的“法”,就必然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只有嚴重到違反法律和法規,才會引起勞動行政部門介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等不利法律后果。

  3、3規章制度的內容合理

  公司的規章制度不但要合法,還得合理,不是說法律不禁止的,公司就可以根據需要隨意約定,如果超出了合理的范圍,也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雖然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合理,但在司法實踐中,發生勞動爭議時裁判機關有自主裁量權,那些明顯違背常理或者過分苛刻的規章制度一般得不到司法裁判機關的認可。

  實踐中,有些公司的規章制度雖然不違法,但不合理、不適當。如有些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一頓飯只能幾分鐘吃完;一天只能上幾次廁所,一次只能幾分鐘;遲到一分鐘、吸煙一次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等等,上述規章制度因為不合理,所以得不到司法裁判機關的認可。

  至于合理的認定標準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也無法作出統一的標準,是否合理主要屬于司法自由裁量的范疇,需根據具體情況具體認定。對此,應當依據公平原則以及是否符合正常人一般性的評判標準,同時考慮公司的類型、規模、工作崗位的特點、勞動者行為的性質以及違反規章制度的次數、違反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的損失等因素綜合評判規章制度是否合理。

  3、4規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合法

  規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合法是指規章制度的制定需要經過法定的民主程序。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實體內容合法、合理,但沒有經過法定的民主程序作出,也是違法的。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四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1)制定規章制度民主程序的內容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規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分兩步。第一步是討論程序,即規章制度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第二步是協商程序,即用人單位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規章制度內容。一般來說,公司建立工會的,與工會協商;沒有建立工會的,與職工代表協商。根據法律規定可知,工會僅參與了民主程序的第二步協商程序,但是職工代表參與了民主程序的全過程,因此,公司應當成立職工代表大會以確保規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性。

 。2)需要經過民主程序的規章制度范圍

  如前所述,并非所有規章制度的制定均需要經過民主程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需要經過民主程序,其中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俗稱“八大項”),其他的規章制度制定屬于公司經營自主權的范疇。對于需要經過民主程序的規章制度的范圍不能任意擴大,以免侵犯公司的經營自主權。

 。3)規章制度的制定是單決制還是雙決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規章制度需要用人單位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究竟什么是“平等協商確定”?勞資雙方意見不一時如何確定?最終是由雙方共同決定,還是由公司單方決定?這里就涉及到規章制度的制定是單決制還會雙決制的問題。在《勞動合同法》的制定過程中,就有關于規章制度是單決權還是雙決權的不同爭議,立法者最后采用了折中的立場,即規章制度制定和修改是勞資雙方民主協商基礎上的單決制。這樣規定既滿足了勞動者參與公司民主管理的需要,又尊重了公司的經營管理自主權。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1986年9月)第七條規定,職工代表大會有權審議通過廠長提出的企業的經濟責任制方案、工資調整計劃、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方案、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渡虾J新毠ご泶髸䲢l例》(20xx修正)第十條規定,“下列事項應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接受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二)企事業單位制訂、修改、決定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以及改革改制中職工分流安置、經濟補償等勞動關系變更的方案;”綜上可知,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制定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不同于其他企業,不但要經過民主程序,而且還得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才能生效。

 。4)公司需要建立并完善的相關民主管理制度

  《勞動法》《公司法》都明確規定公司應當依法實行民主管理,勞動者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是公司管理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這有利于營造公司開展正常經營活動的和諧環境,符合現代公司制度發展潮流。公司依法履行規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必須建立如下制度。

  1)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職工代表大會是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協調勞動關系的重要制度,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是公司的法定義務,目前,部分地方已經出臺了企業民主管理條例,指導企業成立職工代表大會并規范其運行,如《上海市職工代表大會條例》(20xx修正)對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評議規則、職工代表的產生方法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2)工會制度。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公司應當建立工會,這樣方便、簡化規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在《勞動合同法》背景下,公司沒有工會也無法完成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程序。

  綜上,出于公司規范化管理的需要,防范用工風險的現實考慮,公司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工會制度。

 。5)規章制度的制定缺少民主程序時的效力認定

  隨著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工會制度等職工民主管理制度的發展,對于規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要素的審查越來越嚴格。《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公司制定規章制度時未經民主程序的,一般應認定為無效。

 。6)履行民主程序證據的保存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由用人單位承擔規章制度制定經過民主程序的舉證責任,即公司要提供證據證明規章制度的制定經過了討論程序和協商程序。因此,公司應當注意收集并保存選舉職工代表的證據;在召開會議前,應制作簽到表;召開會議時,應制作會議記錄,并形成會議紀要,要求與會職工代表簽字并摁手印予以確認,以防出現舉證不能的法律風險。

  證明公司履行民主程序最重要的證據是職工代表大會的會議紀要,因此,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的會議紀要一定要有:“職工代表大會依法成立,依法選舉了職工代表,并依法召開了職工代表大會,公司提出規章制度的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職工代表提出方案和意見,最終公司在與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的基礎上通過了公司規章制度!钡阮愃频谋硎,確保規章制度的制定符合法律要求的民主程序。

  3、5向勞動者公示

  遵照執行的前提是知道規章制度的內容,因此公示是規章制度生效的必要條件之一。司法實踐中,對規章制度公示方式的審查比較嚴格,若沒有勞動者簽字確認的已經收到或知悉規章制度內容等能夠直接證明用人單位已經履行規章制度的公示程序的證據,勞動仲裁機構、法院很難認可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履行了公示義務。

 。1)規章制度公示的方式

  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規章制度公示的具體方式,可參照某些地方性法規規定予以確定。如《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20xx修訂)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公告欄、書面文本、電子郵件、本單位網站等便于勞動者知曉的方式公示其規章制度。實踐中,關于規章制度公示的方式常見的有如下七種。

  1)公告欄張貼。一些規模較小的公司會采用在公司的公告欄上張貼規章制度的方式以供勞動者閱讀。

  2)電子郵件通知。將規章制度建成文檔等形式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勞動者,并要求勞動者回復確認已經知悉規章制度的內容,并保證遵照執行。采用此種公示方式時勞動者接受規章制度的郵箱地址需要事先經過雙方確認,如在勞動合同、入職申請書等文件中明確約定接受規章制度等的郵箱地址。

  3)公司網站公布。一些公司特別是實行無紙化辦公的公司,為了方便勞動者隨時查閱公司規章制度的內容,會采用在公司網站或內部局域網中公示規章制度。

  4)規章制度培訓。某些公司會采用對全體勞動者進行公司規章制度培訓的公示方法。采取此種公示方式時應由參與培訓的勞動者簽到,并記錄下培訓時間、地點、與會勞動者、培訓內容等。

  5)規章制度考試。公司組織勞動者以考試的方式來加深對規章制度內容的理解。采取此種公示方式時應保留勞動者參加考試的相關試卷等材料。

  6)規章制度傳閱。人數不多的某些公司會采用傳閱的方式公示規章制度的內容。采取此種公示方式時要求勞動者簽署規章制度告知確認表等能夠證明勞動者知悉規章制度內容的書面文件。

  7)員工手冊發放。公司將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單獨匯編,取名員工手冊,每個勞動者均發放一本,有單獨發放的,有作為勞動合同附件發放的。采取此種公示方式時應由勞動者本人簽字確認領取了員工手冊。

  以上常用的7種公示方式中,前三種公示方式不建議單獨使用,利用公示欄公示絕不僅僅只是將規章制度張貼一下就了事那么簡單,雖然利用網絡技術公示顯得方便、快捷,但一旦發生勞動爭議,這三種公示方式舉證都比較困難。這三種公示方式一般需要經過公證才能得到認可,況且有些情形還無法公證,所以通過以上三種方式公示風險較高。實踐中,比較常用的是第6種和第7種公示方式,這兩種公示方式既簡單又高效。公司采用何種公示方式,可以根據其具體情況進行確定,可多種公示方式結合使用,從規避公司舉證不能的風險考慮,無論公司采用一種或多種公示方式,最好保留勞動者簽字確認的收到或知悉公司規章制度內容,并保證遵照執行的書面證據。

  3、6規章制度的內容應與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

  的約定保持一致

  實踐中,有時會出現規章制度內容與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約定內容不一致的情形,這時應當以哪個為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除了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等外,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的效力也要高于公司的內部規章制度。這是因為,集體合同是由工會或職工代表代表全體勞動者與公司簽訂的,體現全體勞動者權益;勞動合同是單個勞動者與公司簽訂的,體現勞動者個體的權益;無論集體合同還是勞動合同都是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是勞動立法最為重要的目的和宗旨,所以在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發生沖突時,應優先適用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

  四、規章制度的修改

  公司的規章制度需要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及自身需要不斷進行修改,因此,公司需要持續對現行實施的規章制度進行審查,以便確定是否需要修改或補充相關內容。

  規章制度的修改按照啟動主體不同具體分為兩種情形。

 。1)公司提出修改。公司根據實際需要啟動規章制度的修改,規章制度的修改程序與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一樣,需要嚴格遵守規章制度生效的全部要件。

  (2)工會或勞動者提出修改。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边@里所謂的“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實踐中主要指規章制度的實體內容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情形,這時如果工會或職工提出修改,用人單位需要予以修改,否則勞動行政部門在接到投訴、舉報后,也會責令用人單位予以改正。如果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完全符合規章制度生效的全部要件,工會或勞動者認為需要予以修改的,一般不會啟動修改程序。

  五、規章制度缺少生效要件的法律后果

  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缺少生效要件即為無效的規章制度,不能產生法律拘束力。無效的規章制度,對公司而言不但起不到人力資源管理的功效,還可能承擔以下不利的法律后果。

  5、1行政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可處以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5、2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里的賠償責任既包括物質賠償責任,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侵犯了勞動者的人格權利,包括身體權、健康權、人格尊嚴等,對于這些侵權行為,勞動者可以依法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5、3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并要求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屬于因用人單位過錯,勞動者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同時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5、4無效規章制度不能作為勞動爭議案件

  的處理依據

  前文在規章制度功能中已經論述過,生效的規章制度可以作為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據,如果規章制度無效,自然不能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的依據。

  通過上文分析可知,一個生效的規章制度首先要有一個適格的制定主體,規章制度的內容應既合法又合理,規章制度的通過還要經過討論和協商兩大民主程序,最后規章制度要向勞動者公示,只有勞動者知悉了規章制度的內容才能對其適用。一個規章制度想要生效,還不能與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相沖突。公司應及時審查自己的規章制度是否符合新的法律規定,是否符合公司發展的需要,及時對規章制度予以修訂,以便使規章制度一直保持適用的生命力。

  公司只有在認識到規章制度作為公司的內部法律在公司人力資源管理以及勞動者權利保護方面的重要性,才會制定出合法、完善、實用的規章制度。因為規章制度的最終決定權還是由公司掌握,公司可以通過對規章制度內容的專業設計,在保障勞動者法定權益的情況下,規避自身用工風險,增加自身的經營自主權,提高人力資源管理的效率,增強勞動者的積極性,營造更和諧的勞資關系。

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8

  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二、公司倡導樹立“一盤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體員工刻苦學習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為員工提供學習、深造的條件和機會,努力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風硬、業務強、技術精的員工隊伍。

  五、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公司實行“崗薪制”的分配制度,為員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證,并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公司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1九、外單位借車,需經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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