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管理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統計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統計管理制度 篇1
一、須建立健全登記和統計制度,并有專人負責登記和統計工作。
二、各種登記要填寫完整、準確,字跡清楚,并妥善保管。醫療登記包括門診登記、出診登記、家庭病床、化驗、心電圖檢查數量和質量登記及各項治療、康復登記等;預防保健登記包括計劃免疫、愛國衛生、婦女保健、兒童保健、老年保健、傳染病報告等各項工作數量和質量登記。
三、工作質量統計包括診斷符合率、治愈率、差錯事故發生率等和預防保健教育、計劃生育等各項工作數量與質量。
四、應根據統計指標,定期分析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從中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改進工作。
五、按期完成各項統計報表,按要求及時上報鄉鎮衛生室。
統計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統計工作是保證準確、及時、全面、系統提供公司生產經營成果的必要手段,是科學制定生產經營計劃、指導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二條
統計責任部門是匯集生產經營信息、咨詢、監督于一體的權威機構,統計工作必須嚴格貫徹執行“時點統一,口徑統一,方法統一”的統計原則。
第二章
統計工作的基本內容與任務
第三條
基本內容
1、公司總統計員從屬企管部管理,負責及時、準確匯總部門、分廠上報生產經營管理數據,并按統計專業化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制作統計報表,為公司領導層掌握相關經營決策信息和內部考核提供依據;同時按上級對口管理部門要求填報相關統計報表。
2、公司所有統計人員填報各類報表時,必須按統一格式、內容,及時、準確填報報表數據。統計人員變動時,必須辦理嚴格的交接手續,防止統計資料遺失。
3、公司所有統計人員必須按時完成各類統計報表的報送工作,任何情況下應避免報表的遲報、漏報、錯報和停報,因特殊情況遲報、停報時,需事先及時匯報說明原因,并作好相關對策措施。
4、所有統計人員負責統計匯總的統計報表,必須按時間、期間要求整理裝訂成冊,必要時及時歸檔保管。
第四條
基本 任務
1、對公司各部門、分廠的生產經營成果(包括銷售業務、各項投入產出、各項生產成本及耗用、各項存品、人員構成及相關費用、財務核算成果等)進行統計、匯總,實施統計監督、檢查和分析,為制定下一步工作計劃提供依據。
2、按時完成上級有關業務部門要求的各種統計數據、統計報表及統計調查的任務。
3、各部門、分廠統計人員和部門負責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工作原則,嚴格按照公司制定的統計數據、報表制度等規定,做到及時、準確向公司總統計員報送各類統計報表,并對偽造、篡改、虛報、瞞報、拒報、遲報的行為負責。
4、公司總統計員依照統計法及公司統計工作規定,獨立行使統計數據的調查、分析、統
計報告職權。充分發揮統計信息服務、咨詢、監督的整體功能,及時做好相關統計管理工作。
第 三 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為了統一公司的統計管理工作,實行業務上由企管部總統計員統一管理,各部門、分廠按各自職能分工做好數據采集、匯總、呈報等歸口管理,并按公司要求編報有關統計報表。具體分工如下:
1、企管部:負責公司人員結構與數量、出勤、人工成本、部門考核工資的統計工作。
2、財務部:負責公司各有關部門(分廠)庫存物品、在制品的定期盤存統計,開票銷售業務明細、應收款明細的統計工作;每月負責未開票銷售業務、各部門各項生產成本的統計工作。
3、辦公室:負責辦公用品、勞動保護用品的采購、領用和發放,及通訊費用、宣傳費用、招待費用和食堂費用收付存的統計工作。
4、營銷部:負責公司產品銷售業務、合同訂單計劃執行、收款計劃執行、市場開發計劃執行、客戶質量投訴、客戶交貨期履行、客戶滿意度調查等方面的統計工作。
5、生安部:負責公司各分廠產量、目標成本核算、生產計劃執行、工裝輔具等方面的統計工作。
6、技術部:負責技改技措、工藝技術革新、新產品開發、專利技術等方面的統計工作。
7、質量部:負責公司制成品、過程產品(半成品)、外協加工品、原輔材料等方面的質量統計工作。
8、設備部:負責公司設備固定資產、設備檢修、購置、更新、淘汰、技術改造、轉移等方面,以及能耗(包括水、電、氣)的統計工作。
9、外協部:負責產品外協加工計劃執行、外協加工費用等方面的統計工作。
10、貯運部:負責公司產品及原材料、五金配件、機配件的定期盤點和收付存的統計工作。
11、動力分廠:負責公司自制水及相關能耗的統計工作。
12、其他各分廠負責產品生產日報、月報,以及相關余料、廢料等方面的統計工作;以及負責試樣試棒加工量的統計工作。
13、其它各業務部門的統計工作,按業務部門要求,進行統計、報送。
第六條
企管部及相關填報單位職責:
1、企管部 ⑴企管部對報表格式、填制內容進行審核; ⑵適時對報表內容進行修改或變更; ⑶按照要求對各部門的報表填制、報送時間、數據準確性等進行審查和考核; ⑷對報表、臺帳,按要求進行保管、存檔、銷毀等工作。
2、各填報部門 ⑴對報表、臺帳、記錄等的格式、內容提出要求,并按規定履行有關填報手續; ⑵按照要求及時填制相關的各種報表、臺帳等記錄。
第七條
各種統計報表要嚴格按照要求報送,具體時間要求如下:
1、日報(包括產量、質量、能耗、銷售業務、回款、現金等):要求各部門、分廠統計員每日 9:00 時前,將前一日的統計數據以書面形式(統計管理系統)上報企管總統計員。
2、周報(包括產量、質量、能耗、銷售業務、回款、現金、庫存等):要求各部門、分廠統計員于次周星期一的上午 9:00 時前以書面形式(統計管理系統)上報企管總統計員。
3、月報(包括產量、質量、能耗、銷售、回款、現金、財務報表、生產成本、庫存、人員、工資費用、耗用、設備效率、安全生產等):在制品庫存要求各車間于每月 25 日協同財務部、生產部盤點結束,并在每月 26 日上午 9:00 時前在統計管理系統中填報完畢,或者以規定的書面形式報送企管總統計員;各部門、車間于次月 1 日的 9:00 時前,將上月月報數據在統計管理系統中填報完畢,或以規定的書面形式報送企管總統計員;企管總統計員于次月 5 日前將上月月報報送至公司領導或上級主管單位。
4、企管部總統計員負責對各部門、分廠報送的各類統計數據進行總體整理匯總,編制成各種統計報表,并進行有針對性的統計分析。
5、年報(季報):要求各部門、分廠將年(季)報數據于次年元月 5 日(次季頭月 5 日)前報送至企管部總統計員,企管部總統計員匯總后于次年元月 8 日前(次季頭月 8 日前)上報公司領導層和上級主管單位。
6、各部門、分廠上報的報表,必須經部門、分廠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確認無誤后方可上報。公司對外上報的各種統計數據(資料)須由企管部長復核,總經理核準后方可外報。
6、各部門、分廠于每月終了的 3 日內向公司主管領導報送當月生產經營管理情況分析報告,包括:銷售業務情況對比分析;生產產量(計劃進度)對比分析;產品質量對比分析;
能耗物耗對比分析等。
第八條
人員配備:
1、各部門、分廠應根據統計工作要求,設立專職(兼職)統計人員負責本部門的統計工作,對統計報表的準確及時上報負責;各部門、分廠主管領導為統計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統計數據的準確采集和完整性負責。
2、各部門、分廠專(兼)職統計人員要求相對穩定。分廠統計員調整必須經過企管部同意,臨時調整統計人員崗位各部門、分廠必須安排頂崗人員,頂崗人員負有與統計員同等的責任。
第九條
統計人員資格:
1、熟悉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公司統計管理工作的各項規定。
2、熱愛統計工作,堅持原則,不徇私情,敢于同各種虛假違規行為作斗爭,對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敢于負責。
3、具備相當于大專或以上學歷,通過統計業務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證。
4、具有一定寫作水平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5、必須掌握計算機應用及操作技術。
第 四 章
統計人員職責與權限
第十條
統計人員的職責:
1、總統計員的職責
⑴總統計員需嚴格按照《統計法》和統計管理制度的規定,科學、合理并及時地采集、整理和匯總各種統計數據,建立健全各種統計管理臺帳,及時準確地上報各種統計報表、統計分析報告和匯編各種統計資料等。
⑵總統計員要經常深入各部門、分廠進行調查研究,充分利用統計各種統計數據和資料,運用科學的方法進行經常性的統計分析工作,為公司的發展和經濟效益的增加提出建設性建議。
⑶盡職盡責搞好統計的監督、檢查和服務工作。
⑷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風和過硬的業務能力,對報出的各項統計數據負責。
2、部門、分廠統計人員的職責
⑴嚴格按照《統計法》和統計制度的規定,科學、及時地采集和整理統計數據,健全各類臺帳,及時填報各類報表、統計分析報告和生產經營統計調查工作。
⑵及時定期核實本部門(分廠)的生產、業務、消耗等統計數據,一周進行一次數據核對,月底必須進行盤庫,對所報出的數據負責。
⑶若統計計量數據有誤,應及時予以更正或將信息反饋于相應部門盡快解決。
⑷積極開展統計分析工作,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風和過硬的業務能力。
3、班組兼職統計員
⑴嚴格按照《統計法》和統計制度的規定,及時填制各類原始記錄或臺帳。
⑵及時、準確進行檢尺、抄表等計量,保證數據準確可靠,不得有瞞報、虛報或拒報等現象發生。
⑶填寫記錄表要求工整、清潔、無涂改等現象。
⑷對所報出的數據負責。
第十一條
統計人員的權限:
1、有權檢查所屬業務范圍內統計資料數據的準確性、真實性、完整性,有權向上級反映和拒報不符合實際的統計數據。
2、有權拒報不按規定制定的統計報表。
3、有權監督統計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對違反行為提出處理意見。
4、有權對本部門、分廠統計工作提出改進意見。
第 五 章
數據和報表管理
第十二條
統計數據和報表管理:
1、對外提供有關全廠統計數據資料,一律由財務部請示總經理或授權人員同意后方可提供。其他任何部門不得直接對外提供統計數據。
2、上報的數字若有差錯,按第十四條中的`規定及時更正。
3、對各類統計報表和統計臺帳應分期、分批、分類進行整理,并按規定期限妥善保管,防止失散泄密。
4、統計數據來源要真實,上下要一致,要做到有據可查、準確無誤。
5、統計數據處理無技術性、邏輯性差錯,統計數字差錯率不超過 3‰。
6、統計指標的計算方法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
7、填寫報表字體為仿宋體,對于無數字填寫可填 “—”,以示沒有。
第十三條
統計數據質量保障:
1、各部門(分廠)計量統計必須符合政府相關技術監督部門的有關制度和規定,確保原始計量數據的準確性。
2、統計數字質量(準確性)實行四級檢查制,即:班組記錄核查、統計人員自查、部門(分廠)主管領導審核、業務主管部門審查。
3、財務總統計員對相關專項統計數據,方法要科學、數據要準確,并做到有據可查。
4、各部門上報的各種統計報表必須按要求逐級上報,填寫要齊全、準確、工整清楚,經部門(分廠)主要負責人審核,方可上報。
5、各種計量儀表的準確性,應滿足統計工作要求,對不能滿足要求的,應及時將信息反饋于相關專業部門申請維修、鑒定部門予以解決。
第十四條
統計數據糾正與預防措施:
1、填報部門(分廠),對所報送的報表出現差錯的數據,應用紅筆鉤畫一杠線,并在相應數據上方工整填寫正確數據,對能修正的可以重新填制并及時報送,對因數據差錯而導致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2、預防報送數據有誤,要求各報送部門(分廠)逐級嚴格審核,統計人員必須認真細致,確認無誤后方可報送。
第 六 章
能力設備運轉效率 統計
第十五條 能力設備運轉效率是指設備列入年度計劃檢修后開工到下次年度計劃檢修停工時間的連續運轉過程,它是反映工藝、設備、儀表、電氣現場運行管理、維護和操作水平的綜合指標。
第十六條
凡能力設備因生產任務不足、停電、停氣、等溫或自然災害等非本能力設備原因而造成停工,不計算停工時間。
第十七條
因能力設備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因故障缺陷或各類事故,造成能力設備停工超過半小時的,應列入該能力設備的運轉效率統計范圍。
第十八條
能力設備停工時間以小時為計算單位,故障或事故時間大于等于半小時時列入能力設備停工時間,小于半小時的不列入統計范圍。
第 七 章
統計分析
第二十條
統計分析:
1、統計分析是統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統計員要充分利用統計技術開展統計分析和專項調查工作,并形成統計分析報告,以供各個層次的領導決策。
2、公司每年組織開展一次統計分析競賽工作,對優秀統計人員實施獎勵。
3、統計工作要求月度有總結、季度有分析,分析必須有針對性、嚴謹求實、有根有據,各部門統計分析報告于每月 3 日前報送公司總經辦。
第 八 章
評比與獎 懲
第二十一條
評比與獎懲:
1、統計人員的日常工作列入公司經濟責任制考核范疇,進行月度、年度考核。
2、定期開展評比工作,對有特殊貢獻的人員,依據具體情況給予獎勵。
3、對因失職、玩忽職守所造成的損失,將依據相關規定予以懲罰,甚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 九 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公司總經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企管部起草 20xx 年 11 月
統計管理制度 篇3
企業統計管理制度
為了有效地、科學地組織統計工作,保證統計資料的準確性與及時性,發揮統計工作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公司相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本公司財務管理制度。
二、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整理、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實行統計監督。
三、加強統計報表管理,安排專人負責統計工作,對各種定期上報的統計報表按時上報,并做到報表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四、對各類報表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文號:國統字(20xx)82號規定統一格式填報。
五、統計人員對生產經營數據要深入落實進行分析,為公司發展提供真實可靠的'數據。
六、統計資料專人負責,必須妥善保管,不得損壞和遺失。
七、統計人員以報表為基礎,以檢查為重心,做好統計分析,并提出改進意見。
八、統計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統計制度規定提供統計資料,不準虛報、瞞報、遲報和拒報。
九、屬于保密性質的統計資料,必須嚴格保密,嚴防丟失,提供時應按公司保密制度的規定執行。
十、統計工作交接,統計人員調動必須認真辦理交接手續,所有資料應造出清單移交。
統計管理制度 篇4
一、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依法進行轄區內婦幼統計信息報告工作。
二、大東區婦幼保健所承擔婦幼統計工作的各社區衛生院、助產單位的統計人員必須執行本制度。
三、各單位要接受上級衛生行政領導、業務指導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各報告單位及報告人要認真收集、整理、審核、匯總各種婦幼信息統計報表,并及時上報。
五、各基層單位應按時上報的報表種類目前包括婦幼衛生統計年報,“三網監測”季報、年報,婦幼保健機構監測,“三項報告”,以及重大公共衛生項目(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等)和基本公共衛生項目中的婦幼衛生項目月報表。
六、各基層單位要將原始資料和統計報告資料分類存檔備查,要有專人負責保管。
七、各基層單位要履行報告義務,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對外泄露統計報告資料,情節嚴重的,將給予通報批評,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統計管理制度 篇5
1.統計資料是改進醫院工作,加強醫療質量管理的科學依據,各科室及有關人員應認真負責匯總和收集報表資料,按期分析、統計、上報。
2.各科室應做好各項工作的.質量登記、統計,并按時上報。
3.統計人員對醫療質量的量化指標進行全面統計分析,月終、季終、年終分別做出統計分析報告,上報院領導或相關科室。
4.各種醫療登記、統計資料,應當填寫完整、準確、字跡清楚、妥善保管,衛生統計報表應永久保存。
統計管理制度 篇6
第一條為加強統計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我市行政區域內實行由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等統計調查對象向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或者特殊經濟區統計機構提供統計資料的在地統計制度。
在地統計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條第一款所指特殊經濟區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經國家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區域。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計部門統一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我市的統計工作,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統計部門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工作。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根據統計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本鎮、街的統計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計人員負責基層統計工作,完成國家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的統計機構依照法定職責負責本部門的統計工作。
第五條特殊經濟區根據統計工作的需要設置統計機構,配備專職統計人員。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統計工作的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統計人員,其中統計調查單位戶數達到三百戶以上并且具備編制條件的,配備專職統計人員。
第六條統計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統計部門負責人,各部門、企業事業組織統計負責人和具有專業技術職稱的統計人員的工作調動,按統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加強統計信息工程的建設,建立和完善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并為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統計資料的網絡化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八條市、區、縣級市經批準實施的統計調查項目,審批機關或者部門應當在批準后十五日內,將調查的項目、范圍和期限等向社會公布或者告知統計調查對象。
統計調查取得的資料應當按照統計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我市行政區域內的統計調查對象,應當依照統計法律法規、國家與地方統計制度及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應當如實提供統計調查所需要的情況。
各行業協會應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提供本行業協會的統計資料。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不得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
統計人員應當如實提供統計資料,準確及時完成統計工作任務,不得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
第十一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和政府各部門,應當適時清理本地區、本部門制發的統計調查表,對不適用的統計調查表進行修訂或者廢止。清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報上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提供統計調查對象的設立、變更、撤銷、代碼等基本統計資料。
第十三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按國家規定,通過信息會、信息網、廣播電視、報刊等形式,為社會公眾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服務。
第十四條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建立原始統計記錄、統計臺帳,健全統計資料管理,實現統計基礎工作規范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篡改、隱匿或者在規定的保存期限內銷毀原始統計記錄和統計臺帳。
第十五條統計檢查人員實施統計執法檢查時,有權依法檢查、核對統計調查對象的原始統計記錄、統計臺帳和與統計有關的資料。
第十六條統計檢查人員實施統計執法檢查時,不得少于兩人,并且應當出示檢查證件。不出示檢查證件的,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第十七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有權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統計報表催報書》等文書。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收到上述文書后,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如實答復。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答復的,視為拒報。
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拒絕、阻撓提供統計檢查資料以及轉移、隱匿、毀棄統計原始記錄、統計臺帳、統計調查表等統計資料的,視為拒報。
第十八條統計工作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統計部門舉報統計中的違法行為,并且受法律保護。受理舉報的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統計調查對象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廣東省統計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各單位的負責人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六條、《廣東省統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統計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六條、《廣東省統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拒絕、阻礙統計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對舉報人員進行刁難、打擊報復,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附錄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有關條款
第二十六條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批評。
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統計人員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批評,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統計調查對象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
(二)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三)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有前款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并可以處以罰款。但對同一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已按照其他法律處以罰款的,不再處以罰款。
附錄2:《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有關條款
第三十二條下列行為,屬于《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稱情節較重的違法行為:
(一)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數額較大或者占應報數額的份額較多的;
(二)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統計資料,二年內再次發生的;
(三)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被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五)在接受統計檢查時,拒絕提供情況、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轉移、隱匿、毀棄原始統計記錄、統計臺賬、統計報表以及與統計有關的其他資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撓、抗拒統計檢查的;
(七)國家統計局依法認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企業事業組織有《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并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統計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并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附錄3:《廣東省統計管理條例》有關條款
第二十二條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予以通報批評。
地方、部門、單位的領導人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統計人員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批評,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對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責令改正,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者罰款;依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
(二)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三)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對企業事業組織的上述行為,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可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體工商戶的上述行為,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統計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統計工作,充分發揮統計工作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集團公司統計工作相關制度,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各級領導干部和統計人員必須遵守執行《統計法》、《統計管理條例》,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反映生產經營情況,保證統計數據的準確、及時、全面、系統,充分發揮統計工作的信息、咨詢和監督作用。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級統計管理工作.
第二章統計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統計工作執行公司、部門(車間)、班組三級統計管理體系,公司各部門(車間)負責本部門業務歸口的統計和統計上報工作。公司生產技術部為公司統計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統計歸口管理工作,貫徹并檢查監督統計法規、制度的實施情況。
第五條 公司生產技術部分管領導為公司統計工作負責人,代表公司履行《統計法》規定職責,負責組織指導、綜合協調公司各職能部門的統計工作。
第六條 生產技術部負責統計制度和統計工作計劃的制定,組織統計原始記錄、臺賬、 報表填寫、編報、傳遞和歸檔;負責組織有關職能機構完善計量、檢測制度;負責生產經營統計分析和統計人統計管理制度
員管理等工作,有權對各類原始記錄、臺賬、 報表依規進行檢查。
第三章 統計人員管理
第七條 根據公司各部門統計工作的需要以及統計業務的繁簡程度,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統計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按有關規定,定期參加統計培訓教育、
第八條 公司專兼職統計人員應當熟悉國家有關統計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具備與其從事統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熟悉公司《統計報表說明及指標核算辦法》中的各項規定,包括統計報表的指標涵義、口徑范圍、計算方法、資料來源、有關的國家標準規定以及表中各指標同的邏輯關系等,了解國家有關的產業政策、本行業發展情況、定期對各部門(車間)統計結果及統計指標變動原因進行分析,為決策提供依據。
第九條 公司各級統計人員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統計方法和制度要求,及時準確地填報各項統計報表。
第十條 統計人員依法統計,恪守職業道德,如實提供本部門統計資料,準確、及時、全面地完成統計任務,主動接受集團公司和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統計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統計人員的調整需征得統計負責人同意,并采取先交接、后離任的辦法。
第四章 原始記錄管理
第十二條 原始記錄必須按照統計、會計和業務核算的要求,通過一定的表格形式,將公司最初各項生產經管活動進行客觀記錄。
第十三條 原始記錄的設置至少應包括記錄對象。記錄表式和項目,記錄份數、記錄人員和填報方式等基本要素。
第十四條 原始記錄基本體系主要包括:產品生產方面的記錄;勞動力數量和勞動時間利用方面的的記錄;固定資產及低值易耗品方面的記錄;原材料、燃料、動力方面的記錄;
新產品試制與技術 革新方面的記錄;職工生活福利和安全生產方面的記錄;財務收支方面的記錄等。
第十五條 公司各級統計人員必須確保各級原始記錄流傳合規,使原始記錄按照規定的期限和規定的程序完成傳遞,保證統計、會計和業務核算之間數字的準確性、及時性和一致性。
第十六條 原始記錄要嚴格按照規定的填表要求填寫,時間、計量單位、各項數值、文字說明及記錄人簽名等信息填寫必須工整、清晰,并做到記錄與實物、賬卡一致。
第五章統計臺賬管理
第十七條 公司應設置工業總產值及工業銷售產值統計結果臺賬、用電量臺賬、產品產量臺賬、主要經濟指標統計結果臺賬、工業增加值統計結果臺賬、原材料、能源消耗、庫存材料等各類統計臺賬。
第十八條 統計臺賬的登記錄入:統計臺賬必須按時,不間斷登記,字跡工整,不能隨意涂改和空缺,必要時附加文字進行說明。
第六章統計報表管理
第十九條 凡國家統計局、地方統計局和公司上級主管部門及公司內部頒發的所有報表,根據公司各部門(車間)的歸口職責負責填報,報表如涉及多個部門時,各部門統計人員必須按照規定時間及時準確上報各類統計報表。
第二十條 公司各部門(車間)統計如實填寫報表中的各項統計指標,各種統計數字要以原始記錄為依據,做到有賬可查,準確反映真實情況。
第二十一條 建立公司報表逐級審核制度。 報表的填寫應完整,報表名稱、填報人、填報日期、統計人員簽章等各項內容應填寫齊全;對外報送報表需經部門負責人、分管統計工作領導審核,公司總經理(或加蓋公章)審簽后方可報送。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上報的各類報表表式,填報范圍,計量單位、計算方法等口徑必須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統計資料發出后, 如發現錯誤,必須立即修正。公同范圍內的收表單位發現數字錯誤后,應立即通知填報單位修正,填報單位不得推諉拖延,應及時查詢修正),第二十三條 統計數字不得數出多門,公司統計數字以生產技術部統計報表為準,公司制定、檢查計劃,考核經濟指標,向新聞單統計管理制度位提供和發布統計信息,以公司生產技術部和統計負責人簽署,蓋章的統計資料為準。
第七章統計數字質量檢查
第二十四條 公司對所有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和統計報表實行數字質量自查制度,定期對各部門(車間)數據質量進行自查和抽查。
第二十五條 統計數字質量檢查時間:公司每年要組織檢查小組進行兩次統計數字質量自查和抽查。每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分別對上半年及全年的統計數字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更正并進行考核。
第二十六條 統計數字質量檢查的主要內容:(1)統計指標的含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和編號是否符合公司規定; (2)統計指標的范圍是否與規定一致; (3)計量單位是否采用法定標準; (4)統計報表、 臺賬、原始記錄之間的數字是否保持一致; (5)專業報表與綜合報表同一指標是否一致;(6)統計核算、業務核算及會計核算中相關指標是否一致,(7)統計核算中有無技術性差錯;(8)統計報表的報告期是否符合規定;(9)統計臺賬的登記、報表的上報是否在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第八章公司統計資料管理
第二十七條 建立統計資料管理相關規定,與統計有關的一切原
統計管理制度
始記錄、憑證、計算表、統計臺賬、公司內部和外部報表、統計分析資料(包括紙介質和磁介質)應由統計人員嚴格遵守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裝訂成冊,實行統一編號,統一封皮,分卷裝訂、分類整理,在統計專用檔案柜或檔案室妥善保管。新增或修訂各種統計報表時,須經公司生產技術部統一審定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條 統計人員調動時,采取先交接、后離任的辦法,必須履行統計資科交接手續,保持統計資料的.連續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九條 統計資料要嚴格按照保密等級管理,嚴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對原始記錄、臺賬、報表實行科學分類、統一編號,分級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部室(車間)負責所管轄原始記錄、臺賬、報表的管理,兩年后上交公司檔案室統一管理,原始記錄保存5年,原始臺賬保存10年,月季度報表保存10年,年度報表永久保存。
第九章罰則
第三十二條對原始記錄、 臺賬、報表填寫錯誤、上報延誤等行為按公司績效考核有關規定進行考核。
第三十三條在統計工作中發生弄虛作假行為時, 對統計人員進行200-600元經濟處罰,并清離出統計隊伍,對統計人員直接領導每次進行500-1000 元經濟處罰;并根據情節輕重,按相關管理制度或領導班子會議決議進行警告,降級、撒職等行政處分;涉及統計違法行為的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接受政府或公司統計管理部門統計檢查時, 無故搪塞、拖延或使用各種手段和方法阻撓、抗拒統計檢查的;拒絕提供情況、提供虛假、不相關情況或者轉移、隱匿、毀棄統計資料的,依招情節輕重給予其個人200-600元經濟處罰,對其主管領導給子500-1000元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按相關管理制度或領導班于會議決定進行警告、降級、撒職等行政處分;涉及統計違法行為的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對未經批準, 對外發布或泄漏公司統計資料及商業秘密的,給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按公司相關制度給予警告、降級、撒職等處分,直至解除勞動關系;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由生產 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內容總結
(1)統計管理制度
統計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統計工作,充分發揮統計工作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集團公司統計工作相關制度,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2)第二條 公司各級領導干部和統計人員必須遵守執行《統計法》、《統計管理條例》,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反映生產經營情況,保證統計數據的準確、及時、全面、系統,充分發揮統計工作的信息、咨詢和監督作用
統計管理制度 篇8
總則
第一條為使統計報表及時準確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管理規定對生產統計報表的填寫、報送做出了明確規定。
第三條本管理規定適用于fb各種生產統計報表。
分工與授權
第四條各車間部門負責本車間部門的各種統計報表。
第五條生產計劃部綜合統計負責統計匯總及上報的各種統計報表。
實施與執行
第六條統計報表的填寫要求
(一)統計報表中的`各種指標應按規定的要求認真填寫,字跡要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二)對外提供的報表,必須由填報人蓋章,本部門領導審查并簽字,主管領導簽批后方能報出。
(三)統計人員要根據報表時間按時上報各種報表,對上級布置的臨時報表要認真填寫經本部門領導簽字后及時報出。各部門的統計報表要留有存根以便備查。
第七條各車間部門統計報表的時間要求
(一)《月生產計劃》有生產計劃部負責每月月末下達,用oa發到各車間和相關部門。
(二)erp《月產品工時報表》、《年月生產工時統計表》由各車間記錄員負責在本月25日前報生產計劃部綜合統計。
(三)《在產品月當產量表》由各車間核算員負責在本月25日前報生產計劃部綜合統計。
(四)《月產品工時報表》、《在產品月當產量表》、《年月生產工時統計表》由生產計劃部綜合統計負責匯總,并于本月27日前上報財務管理部、人力資源部。
(五)工業總產值及主要產品產量由銷售部負責于27日前報生產計劃部。
(六)《國有企業會計決算報表》有財務管理部負責與5日前報生產計劃部。
第八條對外月份統計報表的時間要求
(一)《工業生產銷售總量及主要產品產量》由生產計劃部綜合統計負責于月末30日前上報機械局。
(二)《工業企業主要經濟指標》由生產計劃部綜合統計負責于10日前上報東北電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三)《大中型企業主要經濟指標月報》、《大中型企業產、銷、存月報表》由生產計劃部綜合統計負責于16日前上報省機械廳。
第九條對外年報統計報表的時間要求
(一)《機械工業企業基本情況表》由生產計劃部綜合統計負責于每年12月30日前上報機械局、東北電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機械工業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由生產計劃部綜合統計負責于次年1月10日前報東北電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省機械廳。
(三)《財務狀況》由生產計劃部綜合統計負責于次年1月20日前上報機械局。
第十條統計報表的保管要求
(一)各車間部門的統計報表保存期為3年。
(二)對外商報統計報表保存期為5年。
第四節監督與檢查
第十一條各車間部門領導要對本部門的統計報表的準確性負責,保證按時報出。
第十二條生產計劃部綜合統計報表應由主管領導簽字并蓋公章,保證及時準確。
第十三條制表人的各種報表要做到及時準確,接受部門及上級領導的監督指導。
第五節附則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生產計劃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執行董事批準后生效。
統計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公司的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適應現代企業管理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統計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公司生產經營各方面情況進行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及統計咨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
第三條公司統計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公司統計主管部門為財務部,負責公司制度性、規范性的統計工作;各部門負責具體的、局部的、專業性的統計工作,并設立公司統計負責人和各部門統計人員。
第二章統計機構與統計人員的權責
第一條統計主管部門的職責:
第二條根據國家法律、制度,制定公司統計規章和公司統計調查計劃,組織和領導公司的統計工作,檢查監督國家統計法規與公司統計制度的實施;
第三條健全統計指標體系,并及時按集團要求上報統計報表。
第四條根據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整個公司的基本統計資料,并對公司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統計監督;
第五條統一領導和管理公司的統計人員,組織安排統計工作培訓;
第六條其他上級領導下達的統計任務。
第七條統計負責人的職責:
第八條組織指導、協調本單位的統計工作,完成集團下達的統計調查任務,貫徹監督統計制度的實施;
第九條根據制度規定搜集、整理、提供本單位及下屬機構的統計資料,按時、按質完成本單位的統計分析、統計預測,保證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合理性、合規性;
第十條實施本單位的統計監督;
第十一條管理本單位制發的統計調查表和基本統計資料;
第十二條組織指導本單位的'統計培訓;
第十三條其他上級部門下達的統計任務。
第十四條統計人員職權:
第十五條要求有關部門和人員按照我國統計法規和公司統計制度準確、及時完整地提供統計資料:
第十六條檢查統計資料的正確性,要求改正不確實的統計資料;
第十七條揭發和檢舉統計工作中違反制度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根據統計資料,向上級部門提供統計報告,任何個人不得進行阻撓和干涉。
第三章統計業務分工
第一條公司財務部負責統計數據的匯總、整理和分析;完成對財務資產、物料消耗等方面的統計。
第二條公司綜合部負責統計公司的職工人數、消防、安全、保衛等方面的統計工作。
第四章統計數據資料管理
第一條原始記錄管理
第二條原始記錄是各項生產經營或業務活動的初始反映,是進行統計核
算、會計核算和業務核算的第一手資料,各項原始記錄必須準確、全面。
第三條原始記錄實行'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辦法,原始記錄的格式制訂、改進和貫徹,統一由財務部門負責。
第四條各種原始記錄必須嚴格管理、不允許隨意亂放、亂丟或另作他用。
第五條原始記錄必須嚴格填寫或報送,不得隨意空格或缺報,原始記錄上的各種名稱應填寫齊全,計算單位要統一,發現差錯應從速更正,并注明更正人姓名,以明確責任。
第六條統計臺帳管理。
第七條統計臺帳是根據統計核算和統計報表的需要,整理、積累統計資料為分析研究的重要手段。
第八條按照'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公司財務部組織公司的統計臺帳工作,審定統計臺帳的內容和形式。
第九條為確保統計臺帳的質量,統計臺帳應及時登記,數據準確,字跡清楚,表格規范,并由專人登記和保管。
第十條統計報表管理
第十一條凡已規定報送的對外各類法定綜合統計報表和專業統計報表,統一由
財務部門負責填報或審核后報出,要求做到準確、及時、完整和規范,并經負責人審核后,加蓋公章,方可報出。
第十二條統計檔案管理
第十三條公司的統計檔案由財務部門負責整理、組卷、歸檔工作;
第十四條統計報表、統計臺帳、原始記錄等各類統計資料,在年度終了后,于次年三月底以前做好立卷、裝訂工作,并由本部門保存一年,一年后移交公司檔案室,移交時交接雙方需在移交單上簽字,以明確責任人。
第十五條統計人員和檔案管理人員的工作調動時,必須辦好交接手續,保證統計資料不散、不斷、不亂,上級單位統計負責人或本單位統計負責人、檔案管理負責人應參與監交,否則人事部門不能予以調離。
第十六條統計檔案的查閱,須經得檔案室管理人員同意,并辦理好常規的登記手續,重要的需經單位負責人同意,方可查閱:外單位人員應憑單位介紹信,并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方可查閱。
第十七條統計檔案不得外借,特殊情況,須經公司總經理同意后,方可提供復印件。
第十八條統計數字管理
第十九條公司對外上報的各類統計數字或對外公布、宣傳報道的有關綜合經濟技術指標,統一由公司財務部門提供。
第二十條對同一指標的統計數據,應相互核對、保持一致。為確保統計數字的質量,任何統計數字都要有正確的計算依據,憑證齊全,并與原始記錄、統計臺帳、統計報表保持一致,決不允許虛報、瞞報或漏報。
第二十一條對已上報的統計數字,發現不實、不準,應于發現當月予以調整,并附以說明。如發現上年統計數字不實或不準,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各受表單位更正,已更正的統計數字一律以書面形式完成。
第五章獎 懲
第一條公司經核實后,應對有下列表現的統計單位與個人予以獎勵:
第二條在改革和完善公司統計制度、統計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貢獻的;
第三條在統計分析、統計預測、統計監督方面有所創新并取得重要成績;
第四條在改進公司統計培訓、進行統計研究、提高統計科學水平等方面,做了重要貢獻。
獎勵方式可分為:通報嘉獎、物質獎勵、記功等。
第五條對有以下行為的公司負責人、統計負責人、統計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視行為后果的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六條編造或授意、強迫統計人員編造虛假統計資料;
第七條虛報、瞞報、拒報、以及多次遲報集團規定的統計調查表;
第八條偽造、篡改本單位統計資料;
第九條發布未經批準的統計資料并造成不利影響;
第十條在統計調查中利用職務之便泄漏集團機密或進行欺詐;
第十一條違反統計制度規定,未經批準擅自發布統計調查表;
第十二條其他在統計工作中因瀆職行為而造成不良影響。
處罰方式可分為:罰款、通報批評、記過、降職、留用察看直至開除。行為嚴重,違反國家統計法規的,由國家機關追究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一條本制度的解釋權屬公司財務部。
統計管理制度 篇10
1、代理公司在進行銷售統計和分析時要做到真實、準確、及時。
2、代理公司應安排專人統計客源信息,于每日將新到訪客戶資料以詳細信息制作成《客戶登記表》(電子版本和紙質版本),并交開發商整理存檔。
3、代理公司應積極對來訪客戶進行分析和研究。
4、銷售現場的.銷售報告制度:
1)代理公司銷售后臺于每日晚20:00前,報當天銷售情況,并以短信和郵件的方式發放日報表,發放對象是開發商銷售總監、銷售經理、策劃經理、文案以及公司領導。(詳見第四章第一節17條日報表表樣)
2)代理公司銷售后臺每五下午5:30前,報本周《銷售周報表》至開發商銷售總監和銷售經理。
3)代理公司銷售后臺于每月24日下午5:30前,報當月《銷售月報表》和銷售分析報告至開發商以及集團公司。
4)代理公司銷售后臺每季度24日下午5:30前,報當季度《銷售季報表》至開發商。
5)所有統計表需按開發商審核后的表格填寫。
6)代理公司應將項目各銷售案場建立銷售臺賬,逐戶登記購房人姓名、面積、單價、預收房款、合同編號等內容。
5、考核:a、未準時提交日報、周報以及月報,根據實際情況進行100-200元的處罰,如不能準時提交,應提前告知。
統計管理制度 篇11
1、為加強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規范定點零售藥店的服務,保障參保人員用藥安全,根據國家、省、市政府及社會勞動保障部門頒布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各項配套政策規定和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制度。
2、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并在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認真遵守各項規定,嚴格按照有關要求開展醫保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水平,努力為廣大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3、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工作行為,熟練掌握操作規程,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4、堅持數據備份工作,保證網絡安全通暢。
5、準確做好醫保數據對帳匯總工作,月終按照上傳總額結回費用。
7、認真做好目錄維護工作,及時上傳增、減項目,確保目錄維護工作準確無誤。
8、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銷售管理規定:
(1)在為參保人員提供配藥服務時,應核驗其醫療保險證歷本和社會保障卡,做到證、卡、人一致。
(2)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在提供外配處方藥購買服務時,接收的應是由定點醫療機構執業醫師或助理執業醫師開具并簽名的外配處方,處方經在崗藥師審核并在處方上簽字后,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
外配處方不準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處方不準調配、銷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外配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后,方可調配、銷售;外配處方應保存2年以上備查。
(3)非處方藥可以由參保人員直接在定點零售藥店根據病情進行選購調配。
①非處方藥調配應當遵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有關規定,嚴格掌握配藥量;對有限制使用范圍的非處方藥,應按基本醫療保險限制使用范圍的有關規定調配、銷售;
②參保人員選購非處方藥時,藥師應提供用藥指導或提出尋求醫師治療的建議。在調配非處方藥前,應在參保人員就醫證歷本上作詳細配藥記錄,記錄內容有購藥日期、藥品名稱、規格、數量及金額,并加蓋包括藥店名稱、藥師姓名的專用章,同時還應提醒參保人員使用非處方藥的`注意事項,仔細閱讀藥品使用說明書后按說明書使用。
(4)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外配處方一般不能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超過3日用量;
患有惡性腫瘤;系統性紅斑狼瘡;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分裂癥;慢性腎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療;列入診療項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異治療和高血壓病伴有心、腦、腎、眼并發癥之一者;糖尿病伴感染、心、腎、眼及神經系統并發癥之一者;腦血管意外恢復期(出院后一年內);冠心病;肺結核;慢性肝炎等需長期服藥的慢性病、老年病,處方量可放寬至一個月。但醫師必須注明理由。抗菌藥物處方用量應遵守衛生部和我省有關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管理規定。
統計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是指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條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分類牽頭的原則。
第四條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一)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傷、輕傷)。
(四)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包括發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死亡的均計入(排除醫療事故或自然死亡)。
(五)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別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及一次造成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的各類安全事故。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五條單位發生傷亡事故,必須按《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及時報告。
第六條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及時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七條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或者發生再次事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發生重大、特大、特別重大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不得在事故搶救期間及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逃離事故現場,不在單位的應當立即返回。
第八條事故現場的重要證據應當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因事故搶救、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識,繪制現場示意圖。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九條發生輕傷、重傷事故,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和工會成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條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由政府行政部門規定的責任主體部門牽頭,會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等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發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市政府相關部門組織調查,市屬各單位、部門配合。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服從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嚴格遵守調查紀律,保守調查秘密;
(二)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知識和專長;
(三)與所調查的死亡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十二條在事故調查中的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的劃分。
(一)由于有關人員的過失造成的事故,為責任事故;
(二)由于不可抗力發生的事故,或者在發明創造、科學實驗等活動中發生的無法預料的事故,為非責任事故。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經過、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質;
(三)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建議;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事故搶救情況;
(三)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質;
(六)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七)事故教訓和應當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名單
(九)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第十五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在牽頭部門的主持下,經過科學分析、充分協商,形成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分析和處理建議,應當取得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事故調查組的牽頭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對結論性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協商處理;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牽頭部門的上一級部門決定。牽頭部門的上一級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認為事故調查報告存在問題的,可以責成事故調查組進行復查或者補充調查。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組自成立之日起,一般應當在30日內調查完畢;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市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至180日。
第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由調查組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或者組織專家進行鑒定。技術鑒定費用由事故單位支付。
第四章事故責任處理
第十八條造成責任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和責任程度,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發生非責任事故的,事故單位應當負責做好善后工作,總結經驗,吸取教訓,落實防范措施。
第五章事故處理的審批
第二十條發生輕傷、重傷事故的,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查處理,并向企業主管部門提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書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復,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負責事故處理的牽頭部門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查處理,并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報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時報主管部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因特殊情況不能在30日內提交調查報告的,企業或者企業主管部門必須向有結案審批權的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經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80日。
第二十一條審批機關對事故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和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提交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進行審查,批復同意后方為結案。
第二十二條事故單位接到事故結案批復后,應當在職工中公開宣布批復意見和處理結果。
第二十三條事故處理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結案。
第二十四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統計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傷亡事故檔案制度。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必須準確及時地填報職工傷亡事故報表。
第六章事故賠償
第二十六條發生責任事故的,事故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受害者相應的經濟賠償。
二0xx年十二月十日
統計管理制度 篇13
清河建筑公司統計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公司發展的需求,進一步加強和提高企業管理水平,不斷規范企業管理工作,加強建筑業統計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統計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保證統計資料的權威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為公司管理和發展服務。
第三條、公司必須依照《統計法》和公司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如實提供建筑業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統計數據。
第四條、公司應在下列方面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一)公司應支持統計部門、統計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準確、及時地完成統計工作任務,為公司領導決策提供準確的信息;
(二)切實保證統計工作所必需的人員、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
(三)為建筑業統計人員的培訓、學習提供支持。
第五條、公司統計科負責建筑業統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統計機構與統計人員
第六條、公司應設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負責建筑業統計工作。
第七條、統計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協調公司的建筑業統計工作,完成公司建筑業統計調查任務,搜集、整理、提供統計資料;
(二)對公司的建筑業實施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和統計監督;
(三)管理公司的.建筑業統計調查表,建立健全建筑業統計臺帳制度。
第八條、建筑業統計工作實行統計負責人負責制。公司應指定公司的建筑業統計負責人,建筑業統計負責人對建筑業統計工作質量負總責。
第九條、建筑業統計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一般不應隨意調離建筑業統計崗位或脫離建筑業統計工作。統計人員調整、調動或離職必須由能夠擔當規定職責的人員接管,并辦清交接手續。
第十條、建筑業統計人員必須認真學習統計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統計制度;刻苦鉆研統計業務,掌握統計工作技能,熟悉各項統計指標的含義和核算方法,按照規范的程序報送統計資料。
第三章:原始記錄、統計臺帳和統計報表
第十一、條公司應建立健全與建筑業活動相適應、滿足建筑業統計核算的各類原始記錄,建立健全統計臺帳,做好建筑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始記載。
第十二、條認真執行建筑業統計報表制度。
第十三、條原始記錄、內部報表和統計臺帳的記載必須真實、完整、連續、準確,字跡要清晰端正,簽字手續必須齊全。原始記錄、內部報表、統計臺帳要逐步向電子文檔過渡。
第四章:建筑業統計資料的管理和上報
第十四條、公司必須按時上報建筑業統計報表和統計數字、資料,所提供的統計資料,須經公司經理、統計負責人簽署蓋章后上報。
第十五條、建筑業統計報表資料必須真實可靠,相同指標的口徑范圍及核算結果必須一致。
第十六條、建筑業統計人員對公司統計資料負有保密責任。
第五章:統計分析
第十七條、在上報統計報表的同時,必須隨同上報統計分析。統計分析要求依據準確,方法得當,分析透徹,并有預見性、前瞻性的結論和建議。
第十八條、統計分析要緊扣公司下達的各項經濟指標,結合企業經營進展和發展前景進行測算、對比、論證,符合企業現狀。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項目部。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公司統計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統計管理制度 篇1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使本市衛生統計信息工作的規范化和系統化,充分發揮衛生統計信息在衛生管理與決策中的信息、咨詢與監督作用,更好地為本市衛生事業的發展與改革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X經濟特區統計條例》及《全國衛生統計工作管理辦法》的基本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衛生統計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務是根據《統計法》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依法采集衛生資源投入、分配與選用、衛生服務質量和效益、居民健康水平等統計數據,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咨詢和統計監督。
第三條 市、區衛生局和各衛生事業單位應根據《統計法》的有關規定,重視和加強統計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充實統計信息人員,提高統計信息人員的素質。統計信息人員按《統計法》行使衛生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任何侵犯。
第四條 市、區衛生局在開展統計信息工作中應與國家衛生部、廣東省衛生廳統計信息中心和同級政府統計機構密切配合,并在業務上接受其指導。
第五條 各區衛生局和各衛生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制度實施衛生統計信息管理工作,并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區、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統計信息工作管理制度和統計信息人員崗位職責。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市衛生局規劃財務處為全市衛生統計信息職能主管部門,市醫學信息中心為全市衛生統計信息業務指導部門,均應配備專職統計信息管理人員;區衛生局根據統計工作任務的需要確定主管部門并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管理人員。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的統計信息組織按下列原則設置:
(一)各級各類醫院設立統計信息機構,配備專職統計人員。
(二)其他衛生機構根據本單位統計工作任務的需要配備適當的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
(三)各級各類衛生機構均按屬地化管理,及時按規定與各區衛生局建立業務關系,接受業務指導。
第三章 人員配置
第八條 醫院的統計信息人員按以下標準配備:
1、300張床位以下2-3人;
2、300-500張床位3-4人;
3、500-800張床位4-5人;
4、800張床位以上5人以上;
上述人員配備僅指專職統計人員,不包括病案管理人員。
第九條 市、區衛生局和各醫療衛生機構增加或補充專職衛生統計人員,原則上應從高等院校畢業生中考核錄用。所有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必須按《X經濟特區統計條例》的要求,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才能上崗,并按時參加年審。對已經在崗的.統計人員尚未領取《統計從業資格證書》者,由單位督促其在限期內培訓合格方可繼續在崗工作。
第十條 市、區衛生局和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衛生統計信息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加強繼續教育,提高統計信息人員的業務水平。統計信息人員繼續教育參照國家人事部、國家統計局聯合印發的《統計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X市衛生局印發的《X市繼續醫學教育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衛生統計信息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市、區衛生局統計信息工作職責:
(一)負責制定本市、區衛生統計信息工作制度和發展規劃,執行國家衛生統計調查任務,指導本市、區衛生統計信息工作,對本市、區衛生統計信息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二)執行國家統計報表制度,負責本市、區衛生統計報表的收集、審核、匯總,并按時上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同級統計管理部門。
(三)負責公布本市、區衛生事業發展情況統計公報,統一管理、提供衛生統計信息資料,統計咨詢。
(四)做好衛生統計信息年鑒。
(五)進行統計分析和統計科學研究,編寫衛生統計信息綜合分析年報。
(六)組織衛生統計信息培訓、交流活動,并負責開展本市、區衛生統計信息的對外交流。
(七)建立和完善本市、區衛生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并對此進行管理和技術指導。
(八)協調與衛生統計信息有關的學會活動。
(九)完成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二條 市醫學信息中心統計工作職責:
(一)協助市衛生局統計主管部門對本市、區衛生統計信息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二)執行國家統計報表制度,協助市衛生局統計主管部門收集、審核、匯總本市、區衛生統計報表,并按時上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同級統計管理部門。
(三)協助市衛生局統計主管部門開展本市、區衛生事業發展情況統計公報的公布工作,并在市衛生局統計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提供衛生統計信息資料的查詢和統計咨詢服務。
(四)協助市衛生局統計主管部門完成衛生統計信息年鑒的編輯和發行。
(五)進行統計分析和統計科學研究,協助市衛生局統計主管部門編寫衛生統計信息綜合分析年報。
(六)協助市衛生局統計主管部門組織衛生統計信息培訓、交流活動,并在市衛生局統計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本市、區衛生統計信息的對外交流。
(七)在市衛生局統計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和完善本市、區衛生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并對此進行管理和技術指導。
(八)協調與衛生統計信息有關的學會活動。
(九)完成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統計信息工作職責:
(一)根據本制度的要求,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統計信息工作制度和發展規劃。
(二)嚴格執行國家衛生統計調查制度,按時完成各類衛生統計報表和統計調查任務,確保統計數據準確無誤。
(三)做好原始記錄、臺帳、報表等統計資料的保管工作,及時備份電腦數據。
(四)做好年度衛生統計資料匯編。
(五)對本單位的計劃執行、業務開展和管理工作等情況進行綜合或專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服務和統計監督。
(六)做好統計咨詢和信息反饋工作,準確、及時地為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
(七)有條件的單位可采取創辦統計櫥窗、統計簡報等方式豐富統計工作的.內容,增強統計工作的表現力和影響力。
(八)積極參與本單位信息化建設工作,推進統計信息的網絡化和規范化建設。
(九)按要求完成繼續教育培訓任務,努力提高自身業務素質。
(十)完成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五章 衛生統計調查和統計報表制度
第十四條 市、區衛生局管轄范圍內的地方衛生統計報表,必須由當地衛生局綜合統計工作所在機構審核,經地方衛生局批準頒發,并報同級政府統計機構備案。統計調查范圍超出市、區衛生局管轄范圍的地方衛生統計報表,須由當地衛生局綜合統計工作所在機構審核,經當地衛生局批準報同級政府統計機構批準后頒發。
第十五條 由市、區衛生局制定,經同級政府統計機構備案或批準的衛生統計報表,必須在表的右上角標明表號、制表機關名稱、備案或批準機關名稱、備案或批準文號。衛生統計信息機構或統計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統計調查程序、上報日期和有關規定執行統計調查任務,不得拒報、遲報、虛報、瞞報、偽造或篡改。
第十六條 衛生部制定的《全國衛生統計報表制度》是全國統一的衛生統計標準,市、區衛生局可在嚴格執行《全國衛生統計報表制度》的前提下,制定補充性的地方衛生統計報表制度。衛生統計報表制度未經制定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
第十七條 市屬衛生事業單位和各區衛生局須上報的各類衛生統計報表及時限要求:
(一)每月15日前須報送上月如下報表:
1.醫院工作報表(門診部分);
2.醫院工作報表(醫技科室);
3.醫院工作報表(住院部分);
4.醫院各科(區)經濟收入報表;
5.醫院收支情況及經濟效益分析表;
6.廣東省部分病種住院醫療費報表;
7.廣東省醫院出院病人疾病分類報表;
8.廣東省醫院出院病人疾病分類及年齡構成(合計);
9.廣東省醫院出院病人疾病分類及年齡構成(男);
10.廣東省醫院出院病人疾病分類及年齡構成(女);
11.單病種報表;
12.醫院住院病人手術分類報表。
13.病案首頁原始數據。
(二)季報、半年報與末月報一起報送,年報于次年1月20日前報送,每年1月20前還須報送如下報表:
1. 衛生機構基本情況調查表(衛統1表),同時報送紙質資料并加蓋單位公章;
2. 醫療機構運營情況調查表(衛統4表),同時報送紙質資料并加蓋單位公章;
3. 診所、衛生所、醫務室、社區衛生服務站調查表(衛統6表,由區衛生局報送);
4. XX縣基本情況(衛統6表附表,由區衛生局報送)
(三)3月20日前須報送如下報表:
1. 衛生機構人力資源基本信息調查表(衛統2表);
2. 部分衛生機構設備調查表(衛統3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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