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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時間:2023-11-12 07:19:05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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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通用)

  在生活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物業二次供水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物業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通用)

物業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確保供水安全,根據《汕頭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的管理,適用本規定;居民住宅的建筑高度超過一百米的除外。

  第三條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物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房管、消防、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依法按各自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二次供水管理工作遵循確保供水安全、節約能源、規劃先行等原則。二次供水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充分利用現有公共供水設施和二次供水設施,實行區域加壓與獨立加壓相結合等措施。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通過規劃制約、財政配套、資產整合、費用減免、宣傳動員等多種措施發展城市供水事業,引導供水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多元化經營,支持供水企業依法接管二次供水設施,并鼓勵產權人將原有二次供水設施移交供水企業管理維護。

  供水企業應當加強公共供水設施改造和區域加壓設施建設以提高供水水壓,完善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以保障供水安全,所需投入可以依法計入供水定價成本。

  第六條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物價等部門以及供水行業協會,編制城市供水發展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城市供水發展專項規劃應當包含發展城市供水事業、規范二次供水管理等內容,并規劃預留區域加壓建設用地。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居民住宅對供水水壓要求超過公共供水管網服務壓力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設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公共供水管網服務壓力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并由供水企業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出讓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用于居民住宅建設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設定出讓地塊的規劃條件時,明確建設單位依法配套設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并無償移交給供水企業的內容,并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九條

  居民住宅依法應當配套設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報建手續時,將其在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并要求建設單位將二次供水設施無償移交給供水企業。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包括與建筑物的位置、標高、用水量等相關的設計圖紙和資料)送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建設工程報建手續的辦理期限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組織供水企業根據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審查提出意見。

  第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的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時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包括水表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等內容。居民住宅建設項目的總投資應當包含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投資。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監理,并符合本市二次供水設施技術規范。鼓勵建設單位將二次供水設施交由有資質的供水企業施工。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二次供水設施的質量和安全承擔相應的責任。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等部門制定二次供水設施技術規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單獨建設,不得與消防、綠化、環境衛生等用水設施混建。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采用節能型供水設備和供水方式。

  第十三條

  竣工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經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但隱蔽性工程的驗收工作可以在施工過程中進行。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供水企業參加驗收。

  第十四條

  二次供水設施竣工驗收前,應當由專業清洗消毒單位對蓄水池(箱)進行清洗消毒,并由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水質檢測,保證水質符合標準。

  第十五條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經竣工驗收和水質檢測合格后方可移交給供水企業。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移交二次供水設施時,應當一并向供水企業移交設施的施工圖、竣工圖、設備原理圖等相關資料,并與供水企業簽訂移交協議,明確權利義務。

  第十七條

  本規定實施前的原有二次供水設施,可以按照自愿原則移交給供水企業;產權人要求移交的,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依照前款規定移交二次供水設施的`,應當簽訂移交協議,明確權利義務。二次供水設施需要進行改造的,應當符合本市二次供水設施技術規范。

  第十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移交給供水企業的,由供水企業負責管理維護,并實行抄錄結算水表到最終用戶,向最終用戶收取水費,但不得收取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費。

  第十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完好,保證水質、水壓合格,并保障二十四小時連續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對設備進行檢修和清洗消毒需要停水的,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做好蓄水儲存工作;停水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應當采取臨時供水措施。因發生緊急事故或者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并盡快恢復正常供水。

  第二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人員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定期維護、保養,保證二次供水設施的正常、安全供水。

  第二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對二次供水設施的蓄水池、水箱等進行一次清洗消毒和維護,委托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水質,并將檢測結果向用戶公布。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可以委托專業隊伍承擔清洗消毒工作,但不得向用戶另行收取清洗消毒費。

  第二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制訂日常供水應急預案。當水質受到污染或者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控制措施,并及時向衛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協助衛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二次供水設施經采取應急控制措施消除污染或者異常,并經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能恢復正常供水。

  第二十三條

  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衛生等相關專業知識培訓,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患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的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潔用具、清洗劑、除垢劑、消毒劑等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不得對二次供水造成二次污染。

  第二十五條

  與二次供水設施相鄰的住戶和生產經營者,應當正確處理截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鄰關系,防止污染二次供水設施。

  二次供水設施的蓄水池周圍十米范圍內不得有滲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圍二米范圍內不得有污水管線及其他污染物。

  第二十六條

  涉及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查明供水管網情況,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施工影響二次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第二十七條

  城市供水、衛生、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聯合檢查。城市供水、衛生、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對二次供水管理違法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向供水企業移交二次供水設施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按照本規定要求移交,予以警告,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造成二次供水的水質、水壓不符合標準的,責令改正,可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予以警告,并可處一千元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責令改正,可處三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未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并公布檢測結果的,責令改正,可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水質異常報告義務的,責令改正,可處一千元罰款。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違反衛生管理、價格管理等法律、法規的,由衛生、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造成用戶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城市供水、衛生、價格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物業二次供水管理制度2

  第一條

  為加強三臺縣城區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飲用水污染,保證飲用水二次供水水質,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及其它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通過二次供水設施間接向用戶供給生活飲用水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的二次供水設施是指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壓、貯存、處理,再送至水站或用戶的供水設施,包括高、中、低位蓄水池(塔、箱),管道,閥門,水泵機組,氣壓罐等。

  第三條

  凡在公司供水范圍內的二次供水設施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三臺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是我縣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二次供水進行監督、管理。三臺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對二次供水進行水質監督和監測。

  第五條

  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由公司根據市政管網布置情況進行水力計算為依據,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市政供水能力的,建設單位應當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生活、消防應分別設置。

  第六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選址、設計和建造除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并經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衛生局、公司審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一)選定的場所周圍半徑10米范圍內不得有污染源;

  (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必須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許可批文,確保無毒、無害;

  (三)水池壁堅實堅固、光滑、不滲漏,水池加蓋加鎖,池蓋密封性能好,透氣孔有防止蚊蟲、異物進入池內的裝置;

  (四)機泵室與儲水池必須分建,儲水池溢水管、泄水管不得與下水道直接相通,溢水口、泄水口位置應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

  第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后,必須經公司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公司才對其安裝結算水表,實行一戶一表,抄表到戶,直接向最終用水戶收取水費。屬于物業管理范圍的,由物業管理公司和開發商負責;其余由產權單位、社區管理機構或住戶負責。二次供水設施如需移交公司管理其標準另行制定。

  第八條

  尚未移交給公司管理的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管理,屬于物業管理范圍的,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其余由產權單位、社區管理機構或住戶負責,并要指定專人管理。移交后的,應當由公司按照內部管理規范負責維護管理。房地產開發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保修期限內對二次供水設施的質量負責。物業管理公司對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應盡量提供方便。

  第九條

  二次供水設施每半年應至少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后,由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水質科進行清洗后的水質檢測。 水質檢驗應現場取樣,檢測項目根據《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確定。

  第十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由管理機構負責實施。并應作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二次供水設施的資料檔案,并把每次清洗消毒記錄歸檔;

  (二)所使用的清潔工具、清潔劑、除垢劑、消毒劑等產品,必須經衛生部門檢驗合格;清潔劑、除垢劑、消毒劑等涉水產品必須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許可批文,以防止飲用水二次污染;

  (三)每次清洗消毒后須及時報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水質科由其派員檢驗。清洗、消毒人員要經過健康體檢、專業知識培訓和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收費標準,由縣物價部門制定。水質檢驗的收費標準,按四川省物價局《四川省疾病預防控制、衛生檢驗與技術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執行。設施已移交給公司的,由公司支付費用;尚未移交的,由產權單位、物業公司或住戶支付。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后的水質檢驗不合格的,由公司責令重洗;水質檢驗未現場提取水樣的,其檢驗無效,應重新檢驗并不得再行收取檢驗費用。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機構違反本規定不組織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公司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洗消毒的,由公司組織清洗消毒,費用由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機構承擔,并報行政主管部門按相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設施的,不得安裝結算水表并報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破壞二次供水設施造成二次供水水質不及格或水質污染的,按法律法規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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