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综合专区|和领导一起三p娇妻|伊人久久大香线蕉aⅴ色|欧美视频网站|亚洲一区综合图区精品

場所管理條例

時間:2024-05-24 07:47:31 管理條例 我要投稿

場所管理條例

場所管理條例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管理,維護娛樂場所健康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文化娛樂消費需求,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歌舞娛樂場所是指提供伴奏音樂、歌曲點播服務或者提供舞蹈音樂、跳舞場地服務的經營場所;游藝娛樂場所是指通過游戲游藝設備提供游戲游藝服務的經營場所。

  其他場所兼營以上娛樂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鼓勵娛樂場所傳播民族優秀文化藝術,提供面向大眾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娛樂內容和服務;鼓勵娛樂場所實行連鎖化、品牌化經營。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所在地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監管,負責娛樂場所提供的文化產品的內容監管,負責指導所在地娛樂場所行業協會工作。

  第五條 娛樂場所行業協會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第六條 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在下列地點: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內;

  (二)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

  (三)居民住宅區;

  (四)教育法規定的中小學校周圍;

  (五)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院周圍;

  (六)各級中國共產黨委員會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機關、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各級政治協商會議機關、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機關、各級民主黨派機關周圍;

  (七)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層以下(不含地下一層);

  (九)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與危險化學品倉庫的距離必須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娛樂場所與學校、醫院、機關距離及其測量方法由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規定。

  第七條 設立娛樂場所,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設施設備,提供的文化產品內容應當符合文化產品生產、出版、進口的規定;

  (二)歌舞娛樂場所消費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積不得低于1.5平方米(農村地區除外),游藝娛樂場所的使用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積不包括辦公、倉儲等非營業性區域;

  (三)符合國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環境噪聲等相關規定;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農村地區設立娛樂場所最低使用面積標準;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娛樂場所最低使用面積、消費者數量的核定標準,但不得低于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標準。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游藝娛樂場所總量與布局規劃,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檢查。

  第十條 申請設立娛樂場所前,籌建人可以向負責審批的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籌建咨詢申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為籌建人提供行政指導。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娛樂場所,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

  (三)組織機構和章程;

  (四)投資人、擬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以及無《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五十二條規定情況的書面聲明;

  (五)房產權屬證書,租賃場地經營的,還應當提交租賃合同或者租賃意向書;

  (六)經營場所地理位置圖;

  (七)場所內部結構平面圖,歌舞娛樂場所應當標明包廂、包間面積及位置,游藝娛樂場所應當標明游戲和游藝分區經營位置、游戲游藝設備數量及位置;

  (八)消防、環境保護部門的批準文件;

  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娛樂場所的,還應當提交商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二條 文化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對設立場所的位置、周邊環境、面積等進行實地檢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設立場所、文化主管部門辦公場所顯著位置向社會公示10日,并依法組織聽證。

  第十三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和游藝娛樂場所使用的游戲游藝設備進行內容核查。

  第十四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聽證和文化產品內容核查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予以批準的,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的,變更投資人員、投資比例以及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歌舞娛樂場所新增、變更歌曲點播系統,游藝娛樂場所新增、變更游戲游藝設備的,應當報原發證機關核查。

  第十七條 娛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2年。娛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娛樂場所經營者應當持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以及營業情況報告到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原發證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按照設立條件做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八條 娛樂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由原發證機關向社會公告注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并函告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 娛樂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維護本場所經營秩序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條 歌舞娛樂場所經營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播放、表演的節目不得含有《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

  (二)不得將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連接至境外曲庫;

  (三)不得擅自變更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

  第二十一條 游藝娛樂場所經營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不得設置未經文化主管部門內容核查的游戲游藝設備;

  (二)進行有獎經營活動的,獎品目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三)不得擅自變更游戲游藝設備;

  (四)實行游戲、游藝分區經營,并有明顯的分區標志;

  (五)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禁止未成年人進入游戲區。

  第二十二條 娛樂場所不得為未經文化主管部門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提供場地。

  娛樂場所招用外國人從事演出活動的,應當符合《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娛樂場所應當建立文化產品內容自審和巡查制度,確定專人負責管理在場所內提供的文化產品和服務。巡查情況應當記入營業日志。

  消費者利用娛樂場所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娛樂場所應當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文化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

  第二十四條 娛樂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娛樂經營許可證、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應當注明“12318”文化市場舉報電話。

  第二十五條 娛樂場所應當配合文化主管部門的日常檢查和技術監管措施。

  第二十六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娛樂場所信用管理檔案,記錄被文化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處罰的情況以及娛樂場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文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娛樂場所第一責任人和內容管理專職人員進行政策法規培訓。

  第二十八條 違反《條例》規定,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歌舞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七條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游藝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八條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五十條予以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七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違法違規行為未及時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九條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三十四條 娛樂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xx年3月11日起施行。

場所管理條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發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各部、委、局衛生職能部門要加強對衛生防疫機構的領導,健全機構,充實公共場所衛生技術裝備和人員。

  第三條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所屬的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實施衛生監督。

  國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所屬的衛生防疫機構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機場、車站、碼頭等候室等公共場所和國內民航客機、鐵路客車、客輪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實施衛生監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其主要對本系統外營業的公共場所以及尚無衛生防疫機構進行監督的單位由地方衛生防疫機構實施衛生監督。部隊、學校以及其他系統所屬的對社會開放的公共場所由所在地衛生防疫機構實施衛生監督。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四條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監督和指導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對其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工作,其中個體經營者的培訓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區衛生防疫機構負責。

  培訓的具體要求:

  (一)衛生防疫機構按全國“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教學大綱”編寫教材;

  (二)公共場所衛生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必須完成教學大綱規定的培訓學時,掌握教學大綱規定的有關衛生法規、基本衛生知識和基本衛生操作技能等;

  (三)衛生防疫機構對受訓人員的培訓進行監督審核,對合格者在“健康合格證”上加蓋考核合格章。

  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應取得衛生知識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四)從業人員每兩年復訓一次。

  第五條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的規定:

  (一)旅店業、咖啡館、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游泳場(館)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下同)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其它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可繼續上崗工作。

  新參加工作的人員上崗前須取得“健康合格證”。

  公共場所內經營食品的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按《食品衛生法(試行)》有關規定執行。

  可疑傳染病患者須隨時進行健康檢查,明確診斷。

  (二)公共場所主管部門負責健康檢查的組織安排和督促檢查工作。經營單位每年向所在地衛生防疫機構提交應進行健康檢查的人員名單,并根據健康檢查的結果,對患有《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疾病和其它傳染性疾病者應調離其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崗位。

  (三)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療衛生單位承擔健康檢查工作。健康檢查應統一要求,統一標準,認真記錄,建立檔案。醫療衛生單位在健康檢查兩周內應向受檢單位發出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合格者由衛生防疫機構發給“健康合格證”。

  (四)“健康合格證”不得涂改、轉讓、倒賣、偽造。

  (五)健康檢查項目按衛生部頒發的有關預防性體檢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條患有《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疾病衛生管理標準:

  (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經系統治療后基本痊愈(主要癥狀消失,肝區無明顯壓痛及腫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可恢復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復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需經六個月觀察無惡化,可恢復原工作。

  乙肝病毒攜帶者若e抗原陽性,不得從事理發美容業、公共浴室業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二)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細菌性痢疾)經治療臨床癥狀和體征消失,大便培養陰性,停藥后兩周內大便培養三次陰性者,可恢復原工作。

  (三)傷寒臨床癥狀和體征消失,大便連續培養三次陰性者可從事不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經衛生防疫機構進行觀察,第二年糞便檢查連續進行兩次培養陰性者,方可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四)活動期肺結核活動期肺結核和痰帶菌者應隔離治療,痰培養陰性或一周內連續痰涂片兩次陰性,達到臨床治愈方可恢復原工作。

  (五)皮膚病化膿性皮膚病、滲出性皮膚病及接觸性傳染的皮膚病患者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復原工作。

  (六)其它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重癥沙眼、急性出血性結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從事原工作。

  第七條“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規定:

  (一)“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由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發放管理。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職能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機場、車站、碼頭等候室等公共場所和國內民航客機、鐵路客車、客輪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發放工作。

  (二)經衛生防疫機構進行審查監測確定主要衛生指標符合衛生要求,百分之八十以上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合格的經營單位方可取得“衛生許可證”。

  (三)對經營多種公共場所的單位只發放一個“衛生許可證”,并注明其兼營項目。因違法而需注銷其中某個經營項目時,在“衛生許可證”的相應處加蓋注銷章,被注銷經營項目的單位經衛生監督監測認定合格后,可申請恢復被注銷的經營項目,并換發新證。

  (四)“衛生許可證”發放程序:

  (1)申領“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到所屬衛生防疫機構領取并填寫“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經主管部門審核后送衛生防疫機構。

  (2)衛生防疫機構委派衛生監督員按衛生標準和要求進行審查和監測,對符合要求的發給由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對審查、監測的資料應存檔備查。

  (五)新建、擴建、改建公共場所或變更營業項目的應按上述程序申領“衛生許可證”。

  (六)“衛生許可證”每兩年復核一次。復核時,經營單位應填寫復核登記表,經審查、監測合格的在復核登記表上加蓋“審核章”。逾期三個月未加蓋“審核章”者,原“衛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七)“衛生許可證”應用墨筆填寫,字跡清楚。單位名稱要寫全稱。“衛生許可證”應懸掛在明顯處,以便監督檢查。“衛生許可證”不得涂改、轉讓、倒賣、偽造。

  (八)申請開業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經衛生防疫機構審查監測后確定不符合衛生要求者,應采取改善措施,達到衛生要求后發給“衛生許可證”。

  衛生行政部門應自衛生防疫機構接到“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之次日起兩個月內,對審查合格者簽發“衛生許可證”。

  (九)遺失“衛生許可證”者應及時到發證機關報失補領,歇業單位應到發證機關注銷“衛生許可證”。

  第八條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和個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發生。

  第九條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報告制度。

  (一)報告范圍:

  (1)微小氣候或空氣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所致的虛脫休克;

  (2)生活飲水遭受污染或飲水污染所致的介水傳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衛生設施遭受污染所致傳染性疾病、皮膚病;

  (4)意外事故所致的一氧化碳、氨氣、氯氣、消毒殺蟲劑等中毒。

  (二)事故報告責任人是經營單位負責人及衛生負責人,其他人員也有義務報告。

  (三)發生死亡或同時發生三名以上(含三名)受害病人時,事故報告責任人要在發生事故二十四小時之內,電話報告當地衛生防疫機構,國內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等所屬經營單位,應同時報告本系統衛生防疫機構,隨即報告主管部門,必要時(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須同時報告公安部門。

  (四)衛生防疫機構在接到報告二十四小時內會同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及處理意見于一周內寫成“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現場調查報告書”,報送同級衛生行政部門、上級衛生防疫機構、事故單位的主管部門和事故單位,并建立檔案。

  第十條《條例》第九條中“妥善處理”包括搶救受害者脫離現場,迅速送病人到醫療機構,防止事故的繼發。確保不擴大危害范圍和不繼續惡化環境,以及在不影響上述情況前提下保護好現場。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十一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的監督職責分工按衛生部發布的有關規定執行。

  上級衛生防疫機構有責任對下級衛生防疫機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各級衛生防疫機構之間要明確分工,避免遺漏或重復監測。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防疫機構對下級衛生防疫機構和當地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處理不當的違反《條例》的案件,有權糾正或重新處理。

  第十二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必須定期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及上一級衛生防疫機構上報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報表及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職責:

  (一)對管轄范圍內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督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宣傳衛生知識,指導和協助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

  (三)根據有關規定對違反《條例》有關條款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罰建議。

  (四)參加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

  (五)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包括取證照相、錄音、錄相等,調查處理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

  (六)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付的其他任務。

  第十四條根據工作需要衛生防疫機構可設置助理衛生監督員。助理衛生監督員在衛生監督員的指導下,協助衛生監督員執行上述工作。

  第十五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助理衛生監督員條件:

  (一)政治思想好,遵紀守法,工作認真,作風正派,秉公辦事,身體健康。

  (二)衛生監督員具有醫士以上(含醫士)技術職稱,從事公共衛生工作一年以上,掌握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業務和有關法規,有獨立工作能力的專業人員。

  (三)助理衛生監督員具有從事公共衛生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醫士(含醫士)技術職稱,熟悉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業務和有關法規,有一定的獨立工作能力。

  第十六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助理衛生監督員守則:

  (一)學習和掌握《條例》、《細則》及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

  (二)執行任務做到依法辦事,忠于職守,秉公辦事,禮貌待人,不得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索賄受賄。

  (三)執行任務時應著裝整齊,佩戴“中國衛生監督”證章,出示監督證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認真填寫記錄。

  (四)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助理衛生監督員可按每三十至六十個公共場所設一人的比例配置。縣以上(含縣)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防疫機構從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符合衛生監督員和助理衛生監督員條件的`可作為衛生監督員和助理衛生監督員。

  第十八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同意后,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發給證書。助理衛生監督員由縣或地區級衛生防疫機構提名,經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同意后,由縣或地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發給證書。

  第十九條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被免去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和助理衛生監督員者,須及時交回證件和證章,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的任免及數量,由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參照本細則第十七條自定,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公共場所建設項目設計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一)凡《條例》第二條所列公共場所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選址、設計應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設計說明書中必須有衛生篇章。其內容包括設計依據、主要衛生問題、衛生保健設施、措施及其預期效果等。

  (二)凡受周圍環境質量影響和有職業危害以及對周圍人群健康有影響的公共場所建設項目必須執行建設項目衛生評價報告書制度。衛生評價報告書應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施工設計前完成。

  (三)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應將建設項目衛生評價報告書報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審查同意的建設項目發給“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建設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后方可辦理施工執照。

  (四)設計及衛生評價報告書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需更改仍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同意。

  (五)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應通知衛生防疫機構參加。驗收合格者方可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公共場所建設項目衛生評價資格單位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定并發給資格證書,報衛生部備案。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二十元至二萬元、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處罰。上述處罰可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處罰:

  (1)違反《條例》第六條,衛生制度不健全或從業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上崗者;

  (2)違反本細則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不按時進行健康檢查者;

  (3)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一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罰款:

  (1)有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經警告處罰仍無改進者;

  (2)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兩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3)違反《條例》第七條,未獲得“健康合格證”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罰款:

  (1)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經處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罰款仍無改進者;

  (2)不調離《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疾病患者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罰款:

  (1)有本條第三款第二項所列情形經處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罰款仍無改進者;

  (2)違反本細則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涂改、轉讓、倒賣、偽造“健康合格證”者;

  (3)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三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4)違反《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四百元至一千五百元罰款:

  (1)有本條第四款第二、三、四項所列情形經處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罰款仍無改進者;

  (2)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四項以上(含四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3)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拒絕衛生監督者;

  (4)違反本細則第七條第七款的規定,涂改、轉讓、倒賣、偽造“衛生許可證”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八百元至三千元罰款:

  (1)有本條第五款第二、三、四項所列情形經處以四百元至一千五百元罰款仍無改進者;

  (2)違反《條例》第九條,發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時報告者。

  (七)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未取得“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而擅自施工者處以一百元至三千元罰款,并可視具體情況責令其停止施工。

  (八)違反本細則第八條,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處以一千五百元至二萬元罰款:

  (1)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一至十人者罰款一千五百元至三千元;

  (2)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十一人至五十人者罰款三千元至八千元;

  (3)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五十一人以上者罰款八千元至一萬元;

  (4)造成死亡者罰款一萬元至二萬元。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責令七天以內停業整頓處罰。經停業整頓處罰后仍無改進者,可延長其停業整頓期限至九十天止:

  (1)違反本細則第八條的規定,經衛生防疫機構確定需要采取緊急措施者;

  (2)缺乏基本的衛生條件;

  (3)經兩次罰款處罰后仍無改進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吊銷“衛生許可證”處罰:

  (1)經九十天停業整頓處罰后仍無改進者;

  (2)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者。

  第二十四條對三千元以下罰款須經衛生防疫機構審議批準。停業整頓及超過三千元的罰款須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吊銷“衛生許可證”由原發證單位批準。

  第二十五條《條例》第十五條中“對受害人賠償損失”的賠償包括醫藥費、誤工費、生活補助費、喪葬費、遺屬撫恤費等。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條例》造成嚴重后果及阻撓、謾罵、毆打衛生監督和檢查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對檢舉、揭發人進行打擊報復,情節嚴重、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條例》第二條中的“飯館”的監督范圍和內容系指安裝空調設施的就餐場所的環境衛生狀況。“公園”的監督范圍系指公園內有圍護結構的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系指國內運送旅客的飛機、火車、輪船。“商場(店)、書店”系指城市營業面積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縣、鄉、鎮營業面積在二百平方米以上的場所。其中對醫藥商場(店)等藥品經營企業的監督,按《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實施。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衛生防疫機構:指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下屬的衛生防疫站(所)、防病中心、環境衛生監督監測站(所)及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下屬的衛生防疫站。

  拒絕衛生監督:指以各種借口和手段妨礙或拖延衛生防疫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履行職責的行為。

  經營多種公共場所:指在一個經營單位內同時經營兩種以上《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公共場所。

  公共場所主要衛生指標,在下列公共場所分別指的是:

  (1)賓館(有空調設施的):顧客用具消毒,臥具更換,自備水源與二次供水水質,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風量。

  (2)旅店、招待所:臉盆、腳盆配備,顧客用具消毒,臥具更換,自備水源與二次供水水質,床位面積,二氧化碳。

  (3)地下室旅店:臉盆、腳盆配備,顧客用具消毒,臥具更換,機械通風量,濕度,床位面積,不得生火取暖、做飯,噪聲,二氧化碳。

  (4)影劇院、錄相廳、音樂廳:場內禁止吸煙,場次間隔時間,立體影院的眼鏡消毒,二氧化碳(或總風量、新風量)。

  (5)舞廳、音樂茶座、游藝廳:噪聲,場內禁止吸煙,人均占有面積,二氧化碳(或新風量)。

  (6)酒吧、咖啡廳:新風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7)公共浴室:顧客用具更換、消毒,禁止性病、傳染病、皮膚病的顧客就浴,池水濁度,二氧化碳。

  (8)理發店、美容店:理發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發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腸菌群和金黃色葡萄球菌,頭癬患者專用的理發工具,氨(經營燙發的場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爐的理發店),工作人員操作時穿工作服,清面時戴口罩。

  (9)游泳池:池水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渾濁度,池水凈化消毒設備,強制通過式浸腳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褲。

  (10)體育館:二氧化碳(或總風量、新風量),館內禁止吸煙,飲用水水質。

  (11)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照度,噪聲,二氧化碳(或總風量),館內禁止吸煙,閱覽室內不得印刷和復印。

  (12)商場(店)、書店:照度,二氧化碳(或總風量、新風量),場(店)內禁止吸煙。

  (13)醫院候診室:細菌總數,室內禁止吸煙,二氧化碳。

  (14)公共交通等候室:室內地面保潔,室內禁止吸煙,公用茶具消毒,二氧化碳。

  (15)鐵路客車、航運客輪、客機:飲用水水質,臥具、頭片更換,茶具消毒,二氧化碳,不吸煙客室(艙)內禁止吸煙。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細則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五日由衛生部發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同時作廢。

場所管理條例3

  1、按時上班,認真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

  2、編排員工工作時間表,合理安排員工休假,做好員工每日考勤;

  3、檢查各酒吧每日工作情況,控制出品成本,防止浪費、減少損耗嚴防失竊。

  4、制定培訓計劃,安排員工培訓課程,并督促員工努力學習工作,提高員工業務素質。

  5、制定酒吧各類酒水之銷售品種和銷售價格并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庫存、銷售)制定進貨計劃交至采購部按計劃采購。

  6、制定酒吧各項工作制度及工作服務流程,操作規范、出品份量、出品速度、出品裝飾等標準。

  7、做好每日《營業日報表》并按時上交財務部。

  8、做好每日的'盤點工作及存取酒工作。

  9、監督員工的工作紀律和儀容儀表,禮貌禮節情況。

  10、處理客人投訴或其他部門的投訴,調解員工的糾紛。

  (1)保證酒吧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和營業狀態。

  (2)正常供應各類酒水,制定銷售計劃。

  (3)編排員工工作崗位、時間表。

  (4)根據需要調動、安排員工工作。

  (5)檢查酒吧每日工作情況。

  (6)控制酒水成本,防止浪費,減少損耗。

  (7)處理客人的投訴,調解員工糾紛。

  (8)熟悉備類酒水的服務程序和酒水價格。

場所管理條例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保證公共場所衛生,預防、控制和消除公共場所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護公眾身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公共場所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工作原則)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公共場所服務行業組織應當發揮業務指導作用,加強行業自律,規范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

  第四條(管理主體)

  國家實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經營者的責任)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責任制,加強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改善衛生條件,提高從業人員衛生知識水平,并對本單位發生的公眾健康危害承擔責任。

  第六條(社會監督)

  國家鼓勵和保護社會團體和個人對公共場所衛生的社會監督。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衛生要求

  第七條(基本衛生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外環境應當清潔、衛生。

  第八條(環境質量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空調送風質量、微小氣候、采光照明和防噪音污染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九條(用品用具要求)

  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健康無害。

  第十條(飲水、用水要求)

  公共場所飲水和各種洗浴水、泳池水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公共場所中的高層建筑供水設施應當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

  第十一條(消毒設施要求)

  賓館、飯店、洗浴場所、美發美容場所、娛樂場所應當設置符合要求的消毒間和儲存間,消毒設施齊全、運轉正常,并配備符合衛生要求的消毒藥品。第十二條(相關產品要求)

  公共場所中的客用清潔衛生用品、化妝品、涉水產品、消毒產品、空氣凈化裝置,及其它健康相關產品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第十三條(空調通風設施要求)

  公共場所空調通風系統的新風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新風入口必須設于室外并遠離污染源,空調通風設施的送風口、回風口、過濾器、盤管組件、風管及其它系統部件應當定期清潔,空調冷卻用水應當定期消毒。

  第十四條(滅蟲和廢棄物存放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具備消除蚊、蠅、老鼠、蟑螂和其它病媒昆蟲危害的防治措施,應當設置垃圾和廢棄物存放的專用設施。

  第十五條(從業人員要求)

  公共場所從業人員應當經常保持個人衛生,工作時應當穿戴清潔的工作服。

  第十六條(獨立通風要求)

  公共場所吸煙室、衛生間及浴室須設置獨立的排氣系統,不得與其它排氣系統相通。

  第十七條(建設要求)

  公共場所中使用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應當對人體健康無害,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方可使用。

  第三章衛生管理

  第十八條(分類管理)

  根據公共場所與公眾健康的密切程度以及發生健康危害的風險程度,公共場所分為一般公共場所和特殊公共場所。

  對特殊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對一般公共場所實行備案制度。

  特殊公共場所包括:

  (一)旅店業:賓館、酒店、飯店、旅店、招待所、培訓場所、旅游度假場所;

  (二)洗浴按摩場所:公共浴室、桑拿、沐足、按摩場所;

  (三)理發、美容場所:理發店、美發店,生活美容店、影樓;

  (四)游泳場館;

  (五)文化娛樂場所:歌舞廳,音樂廳、卡拉OK廳,影劇院、錄像廳,游藝廳、網吧、多功能文化娛樂場所。

  一般公共場所包括:

  (一)室內體育、健身場所;

  (二)餐飲場所:餐廳、咖啡廳、茶座、酒城(吧);

  (三)商業購物場所:商場(店)、書店,室內批發市場、集貿市場;

  (四)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五)候車室、候機室、候船室;

  (六)交通工具:旅客列車、客船、客機和長途客車。根據衛生防病需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共場所的種類和范圍由進行調整并公布。

  第十九條(三同時審查、驗收)

  特殊公共場所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進行衛生預評價。

  特殊公共場所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衛生要求,其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必須有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二十條(衛生許可)

  特殊公共場所應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其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四年,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經營單位應當向原發證部門申請續展,原發證部門經審核后,對合格的,換發許可證;逾期未申請續展的,其衛生許可證過期失效。衛生許可證每年復核一次。

  第二十二條(許可證管理)

  衛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轉讓或者出借。遺失衛生許可證者應當及時到原發證機關報失補領,歇業的經營者應當及時到發證機關注銷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申辦條件)

  特殊公共場所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表;

  (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公共場所的衛生預評價報告;

  (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公共場所選址、設計和竣工驗收階段衛生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四條(備案)

  一般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公共場所開業后三十日內,向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遞交備案資料。備案項目發生變更時,經營者應當及時報原備案衛生行政部門重新備案。

  第二十五條(備案內容)

  向衛生行政部門備案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公共場所衛生情況備案表;

  (二)公共場所衛生狀況檢測與評價資料;

  (三)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資料;

  (四)其他相關的衛生資料。

  第二十六條(組織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設立衛生管理組織或者配備專職、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衛生操作規程、消毒制度和衛生檔案。

  第二十七條(檢測、評價)

  公共場所衛生狀況應當進行定期檢測、評價,使場所環境、衛生設施、空調系統、顧客用品用具、二次供水設施達到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經營場所的衛生狀況檢測、評價應當由取得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第二十八條(從業人員體檢)

  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每年進行一次,檢查合格的方可上崗。患有瘧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性傳播疾病、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傳染性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業。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應當由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

  第二十九條(從業人員培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

  第三十條(危害事故處理)

  公共場所發生危害人體健康事故時,經營者應當及時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并及時搶救受害人員,控制事故的蔓延,減少損失。

  第三十一條(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從事公共場所衛生檢測、評價,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的機構,應當取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資質認證和批準;未取得資質認證的,不得從事公共場所衛生檢測、評價和健康檢查工作。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的檢測、評價和健康檢查應當客觀、準確、真實。

  第三十二條(配套規章)

  公共場所衛生檢測、評價以及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衛生培訓的內容和方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四章衛生監督

  第三十三條(監督主體)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管轄范圍內行使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職責。鐵路、民航、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職責。

  第三十四條(監督職責)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職責是:

  (一)對特殊公共場所的新、改、擴建工程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對竣工項目進行衛生驗收;

  (二)監督公共場所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

  (三)對特殊公共場所進行衛生審查,發放衛生許可證;

  (四)對一般公共場所進行備案;

  (五)對公共場所及公共用品、用具的衛生狀況進行抽查,定期公布抽查結果;

  (六)對公共場所發生的健康危害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必要時采取臨時控制措施;

  (七)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八)對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測、評價及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活動者進行監督檢查;

  (九)負責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三同時審查)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選址、設計衛生審查申請及有關資料之日起三十日之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書面答復。在接到竣工驗收申請二十日內依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選址和設計的衛生審批意見,進行衛生驗收,并提出驗收意見。

  第三十六條(審批時限)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特殊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應當對資料進行審查,并于收到申請15日之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同意受理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有關公共場所法規、規章及衛生標準、衛生要求和規范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對審查合格的,發放衛生許可證;對審查不合格的,出具衛生審查意見書。

  第三十七條(衛生監督)

  衛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公共場所內了解情況,調查取證,抽樣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與違反本條例行為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第三十八條(控制措施)

  衛生行政部門對已造成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的,有權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對造成危害健康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責令暫停營業;

  (二)封存造成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用品、用具和設施;

  (三)組織控制公共場所健康危害事故現場。在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后,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九條(執法人員道德要求)

  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對經營者提供的技術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條(執法責任)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共場所,發給合格證明文件;

  (二)對已取得有關證明文件的,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三)發現公共場所存在危害健康因素,可能造成健康危害事故,不及時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職責)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執法程序要求)

  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監督執法證件,應制作現場監督筆錄并根據情況提出指導意見。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罰則)

  特殊公共場所經營者,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罰則)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公共場所經營過程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或者衛生要求的.;

  (二)經營場所的環境、設備、衛生設施、顧客用品用具、供水設施,經監測達不到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一般公共場所開業三十天后,未向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

  (四)提供給顧客使用的客用清潔衛生用品、化妝品、涉水產品或者消毒產品等相關物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或者衛生要求的;

  (五)未按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體檢或者從業人員未經健康體檢合格上崗工作的;

  (六)未按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從業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上崗工作的;

  (七)發生危害人體健康事故,未按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或者未及時采取措施搶救受害人員、控制事故蔓延的;

  (八)未按規定對經營場所的衛生狀況進行定期檢測、評價的。

  第四十五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罰則)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予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特殊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選址、設計或者竣工驗收,沒有得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

  (二)特殊公共場所的消毒設施不能正常運轉達不到消毒要求的;

  (三)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三條或者第四十四條處罰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四)偽造、涂改、出借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

  第四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罰則)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公共場所健康危害事故,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經營或者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七條(非法從事衛生技術服務罰則)未取得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罰則)

  從事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資格,并在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其資質認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認證或者批準范圍從事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的;

  (二)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三)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第四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罰則)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有本條例第四十條所列行為之一,導致公共衛生健康危害事故發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行政部門罰則)

  衛生行政部門不按照規定報告公共場所健康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批評,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虛報、瞞報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民事責任)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公共場所健康危害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拒絕阻礙)

  拒絕、阻礙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用語解釋)

  本條例所稱公共場所系指:供公眾使用或者為公眾提供服務的各類經營場所。單位、學校內部集體活動場所以及其他公益性群體活動場所的衛生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四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場所管理條例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 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

  二、水質;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五條 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 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 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 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衛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后,補發“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復核一次;

  第九條 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并及時報告衛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十條 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衛生監督,并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 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衛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 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并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場所管理條例6

  第一節 餐廳日常工作制度

  一、遵守工作紀律,按時上下班,做到不遲到、不早退。

  二、按規定著裝,保持良好形象。

  三、工作中不準嬉笑打鬧,不準聊天、干私活、吃零食、看電視、打手機。

  四、不準與顧客發生糾紛。

  五、工作中做到“三輕”(動作輕、說話輕、走路輕)、“四勤”(眼勤、嘴勤、手勤、腿勤)。

  六、工作中按規定用餐,不準吃、拿出售的`成品。

  七、休事假或公休要提前請假,按服務區《考勤和請銷假制度》執行。

  八、愛護設施、設備,人為損壞,照價賠償。

  九、落實例會制度,對工作進行講評。

  第二節 餐具衛生管理制度

  一、餐具經消毒后必須存放在保潔柜內。

  二、員工不準私自使用餐廳各種餐具。

  三、保潔柜內不得存放個人餐具和物品。

  四、餐具要干凈、衛生,無手印、水跡、菜漬、灰塵。

  五、經常檢查餐具的完好狀況,對殘損餐具要及時更換。

  第三節 餐廳個人衛生管理制度

  一、服務人員必須有本人健康證明,持證上崗。

  二、按規定著裝,工作服必須干凈,無污漬。

  三、工作時不許戴首飾和各種飾品。

  四、工作前按要求洗手,始終保持手部清潔。

  五、不準在食品區或客人面前打噴嚏、摳鼻子等。

  六、上班前不準吃異味食品,不準喝含酒精飲料。

  第四節 餐廳設施設備保養制度

  一、餐廳的設施、設備按規定要求定期進行保養。

  二、保溫臺每班要及時加水,避免干燒情況發生。

  三、定時清洗空調慮網。

  四、調整保溫臺溫度要輕扭開關,避免用力太猛,造成損壞。

  五、保溫臺換水要先關電源,后放水,再清除污垢。

  六、對設施、設備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餐廳主管。

  第五節 后廚日常工作制度

  一、檢查工具、用具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匯報。

  二、按崗位要求規范操作,保證質量。

  三、愛護公物,不吃、拿后廚食物及原料。

  四、值班期間保管好后廚物品,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后廚。

  五、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制度,確保后廚的設施、設備食品原料的安全。

  六、遵守工作紀律,有事提前一天請假。

  七、落實例會制度,對工作進行講評。

場所管理條例7

  第一條為維護娛樂場所治安秩序,營造文明娛樂環境,維護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消費者和從業人員合法權益,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娛樂場所治安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娛樂場所經營的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和其他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并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

  其他公共場所兼營歌舞游藝娛樂項目的,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娛樂場所治安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

  第五條市、縣(區)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轄區內娛樂場所治安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

  第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娛樂場所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并根據娛樂場所治安秩序狀況進行分級管理,定期考核。分級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娛樂場所實行治安管理責任制。

  第八條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治安防范制度,并履行維護場所內治安秩序的義務。

  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場所內治安防范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消除治安隱患,并對檢查和隱患消除情況予以書面記載。

  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從業人員,不得為賭博、賣淫、嫖x、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便利條件,不得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對發生在場所內的賭博、賣淫、嫖x、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采適當制止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支持和協助公安機關的查處工作。

  第九條娛樂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治安安全防范要求:

  (一)備有應急照明裝置,有兩個以上標志明顯的出入口,疏散通道暢通;

  (二)娛樂場所大廳光照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包間、包廂內不得安裝可調光燈,光照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

  (三)在出入口等顯著位置張貼禁毒、禁賭、禁止賣x嫖x的警示牌和舉報電話。

  第十條娛樂場所應當根據治安管理需要,配備與營業項目相適應的安全防范設施。

  歌舞娛樂場所應當按照規定在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裝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的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并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不得遮擋閉路電視監控設備的監控鏡頭或者改變監控角度。

  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將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留存30日備查,不得刪改或者挪作他用。

  迪斯科午廳應當配備金屬探測門、金屬探測器等安全檢查設備和專職安全檢查人員,對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一條歌舞娛樂場所設置的包廂、包間內不得設置隔斷,并應當在房門上距地1。4至1。7米高處安裝高度不少于0。4米、寬度不少于0。2米能夠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透明窗,不得有隔擋物,房門不得有內鎖裝置。

  第十二條游藝娛樂場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不得以現金或者有價證券作為獎品,不得回購獎品。

  第十三條娛樂場所實際容納消費者人數不得超過文化部門核定的數量。

  第十四條歌舞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每日將從業人員名簿和營業日志等信息登錄到公安機關設立的娛樂場所治安管理網絡信息平臺。

  第十五條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與保安服務企業簽訂保安服務,配備專業保安人員;不得聘用其他人員從事保安工作。

  娛樂場所營業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的,配備保安人員不得少于2名;營業面積每增加200平方米,相應增加保安人員1名;迪斯科舞廳保安人員按照核定的消費者數量的5%配備。

  第十六條保安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派駐娛樂場所保安人員的教育培訓,并開展經常性督查,確保服務質量。

  第十七條娛樂場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販賣、提供毒品;

  (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強迫、容留、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三)賣x嫖x或者組織、強迫、介紹、容留、引誘他人賣淫;(四)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五)從事淫穢、色情活動;

  (六)聚眾賭博或者開設賭場、賭局;

  (七)打架斗毆、酗酒滋事;

  (八)調戲、侮辱婦女;

  (九)非法攜帶槍、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十)違反國家規定,買賣、儲存、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

  (十一)從事封建迷信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十二)其他擾亂娛樂場所治安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八條娛樂場所從業人員和其他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協助公安機關維護娛樂場所治安秩序。

  第十九條娛樂場所領取營業執照后,應當在15日內向所在地縣(區)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備案。縣(區)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受理備案后,應當在5日內將備案資料通報娛樂場所所在轄區公安派出所。

  娛樂場所備案項目包括:

  (一)名稱;

  (二)經營地址、面積、范圍;

  (三)地理位置圖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五)與保安服務企業簽訂的保安服務合同及保安人員配備情況;(六)核定的消費者數量;

  (七)娛樂經營許可證號、營業執照號及登記日期。

  除符合前款要求外,歌舞娛樂場所備案時,應當提供監控設備安裝部位平面圖及檢測驗收報告;設有電子游戲機的游藝娛樂場所備案時,應當提供電子游戲機機型及數量情況。

  娛樂場所備案時,應當提供娛樂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及消防、衛生、環保等部門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娛樂場所備案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原備案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公安機關應當指導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制定、完善治安防范制度,落實治安防范措施,發現不符合治安防范要求或者存在其他治安隱患的,應當及時下達整改,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對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職責,預防、制止和懲治娛樂場所內的違法犯罪活動。

  公安機關對在治安檢查中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查處;接到娛樂場所內有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出警,依法查處,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娛樂場所進行治安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

  公安機關對治安檢查情況應當作書面記載,并在檢查結束后5日內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對娛樂場所進行治安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建立娛樂場所治安管理工作責任制,明確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工作紀律和考核要求。

  市、縣(區)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公安派出所娛樂場所治安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并根據監督檢查情況對公安派出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索要或者攤派錢物。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或者參與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在娛樂場所經營活動中謀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從業人員,為賭博、賣淫、嫖x、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或者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未按照規定報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歌舞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未將從業人員名簿和營業日志等信息登錄的,由縣(區)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到娛樂場所內有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后,不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的;

  (二)對娛樂場所進行治安檢查時收取費用的;

  (三)向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索要或者攤派錢物的;

  (四)開辦或者參與開辦娛樂場所的;

  (五)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

  公安機關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辦法。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場所管理條例8

  一、班級成員義務

  1、遵守國家、學校關于中學學生的各種規章制度和管理條例,以此作為日常行為的準則。

  2、每位同學應熱愛班級體,支持班級的工作,積極參加班里組織的各項活動。

  3、每位同學應在日常的集體生活中,行動上做到團結友愛、禮貌待人、富有同情心、積極向上。

  4、個人生活上,每位同學應做到起臥有時、講究衛生、合理安排時間、不沉迷于上網、拒絕賭博、酗酒。

  5、學習方面每位同學應積極努力,互幫互助,取長補短,按時按量完成學習任務。

  6、出勤方面:每位同學應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

  7、考試考查方面,要求嚴格遵守考試紀律,不作弊,不幫助他人作弊,誠實信用。

  二、班委會組織制度

  班級內部設班長,團支書,副班長,學習委員,體育委員,生活委員,五名小組長,五名課代表共15人,班委必須以身作則,一切言行聽指揮,一切行動作帶頭作用,對于一切考勤應該真實反映。各施其責,相互協調,共同完成好班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班級會議制度

  周會制度:每周定期召開班委會一次,班長,副班長,團支書,學習委員,體育委員,生活委員參加,必要時擴大到小組小組長。會議由班長主持,總結班級近期工作,提出解決出現問題的方案,并研究布置下期工作。周會的考勤及記錄由學習委員負責,并將結果和出勤狀況記錄在班級日志本上。

  班會制度:每周定期召開由全體同學參加的班會,進行班級活動的布置和總結,并且陳述班級其他的相關事情。同學們可暢所欲言。會議記錄由學習委員負責,副班長進行班會考勤。

  四、班費管理制度

  本班班費由班主任統一收取和管理,具體收支都應記錄在案。學生采購物品時至少兩人,班主任不涉及采購工作。采購人員憑發票到班主任處報銷。班費的使用原則是節約,高效,公開,隨時隨地接受班級同學監督。

  五、請假制度

  需要請假的同學,請假需由班主任批準生效,兩節課以上必須由家長同意后方可生效。所有請假同學必須寫請假條,注明請假原因和時間,請假條由班長統一保管,并記錄在冊,學期末進行銷假處理。其余活動請假按各細則規定。

  六、班級計劃總結制度

  每半學期,班委分別擬出本班學習工作計劃,上交班主任審閱后方可執行。班長負責收集和整理班級材料,制定班級資料庫,在期末進行大結。

  七、班級活動制度

  同學們應本著主人翁的意識積極參加以班級為名義的各類活動,由小組長進行

  活動的考勤,同學們的出勤將直接影響考評的結果。每次活動相關委員和班長應到場,做好班級活動的組織和記錄總結工作。

  八、班級衛生檢查制度

  由生活委員安排每天的值日,每個月組織人員進行一次全面衛生大清潔,積極督促同學搞好衛生工作,樹立良好的衛生習慣、檢查結果在班級日志和宣傳欄上進行公示。

  九、班級財產制度

  由班費購進或學校發放等劃歸班級使用的.物品均屬班級財產,班級財產屬全體同學,由專人看管。購買的體育用品由體育委員負責保管。班級財產如因個人過失等造成物品損壞,應由當事人進行賠償。

  十、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評定制度

  為了更好的督促同學們的學習生活,評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由兩部分組成,考試成績和平時表現,考試成績是所有班級有記錄的考試成績的平均數,占總成績的50%,平時表現由班主任評定,占總的50%,主要包括同學們平時的考核表現,由班委記錄向班主任報告。

【場所管理條例】相關文章: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11-16

管理條例細則公共場所衛生06-28

公共場所管理條例細則10-24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通用]01-12

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管理條例01-07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1-21

公司管理條例11-02

車輛管理條例10-26

公司管理條例05-15

班級管理條例10-18